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規定女教師穿裙等於歧視?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1/03/2011
專欄:時事木人巷

在一個有關校園性別平等的論壇,討論學校規定女教師要穿裙是否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林煥光指學校有關「端莊」的定義過時,需要「移風易俗」。個人認為有關「端莊」的定義是否指一定要穿裙是一個可以交由公眾討論的題目,是否過時應由公眾去判斷。

今時今日,穿套裝西褲一樣可以很「端莊」,女教師若一定要穿裙,在參與課外活動或坐上禮堂的講台時,很多時是會有一些不便、甚至尷尬,讓老師有靈活處理的空間,可減少教學團隊之間不必要的磨擦,其實這應該是學校僱傭雙方應該好好處理的團隊精神問題而非歧視問題。

若果指規定女教師穿裙是歧視,甚至需要平機會介入,個人不敢恭維,亦容易出現濫用公權力的情況。有教師聲稱自己是弱勢群體,要求平機會插手,那麼我們不能不問,學生是否更弱勢,更需要平機會出頭呢?若硬性規定穿裙是歧視,那麼學校規定女同學穿裙是不是歧視呢?為了與時並進,我們可以有更多關於女教師、甚至女同學是否必須穿裙的討論,但不應用歧視條例去逼人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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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資格成為聖誕老人!由性別歧視到體形歧視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夏威夷大學數據科學教授與課程主任。
28/12/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2023年12月2日,筆者應邀在美國統計學會南加州分會的一次活動中發表一場關於數據科學的演講,我向組織建議,除我之外,大會還應該邀請另一位講者討論另一個題目,這樣內容就可以更為多樣化。起初主辦單位邀請了加州大學一位女教授,但她拒絕了邀約,跟著該組織轉而邀請另一位在同一題目上也是專家的男教授,幸好他欣然接受。可是,在活動舉行前幾天,突然有另一位女教授聯繫大會,質疑為甚麼演講者全都是男性,而沒有女性,她表示關注該組織是否奉行多元化政策。

於是乎委員會商討如何回應這項挑戰,委員會告訴她,美國統計學會南加州分會有許多女性委員,而且,一開始我們確實邀請了一位女教授做講員,但她婉拒了。我還回覆說,雖然我是男性,但我是亞裔美國人,不是白人,由此可見,該組織確實尊重多元化。

坦白説,我對這種政治正確性已經很不耐煩,往往這種多元化變成了對人吹毛求疵,對自己則諸多藉口。最近不少美國大學因著以巴戰爭而爆發了一連串反猶太言論和行動,包括叫囂「殺光猶太人」,但大學當局並無採取任何行動。2023年12月5日,賓夕法尼亞州大學、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校長在美國眾議院委員會作證,議員要求她們解釋為何無所作為,她們只是支吾以對。隨後賓州大學校長馬吉爾( Liz Magill ) 在強大壓力下辭職。這篇文章的重點不是關於以巴衝突,我只是想帶出一點:這三所名校的校長都是女性,但為甚麼沒有人質疑當中的性別是清一色呢?

聖誕假期期間,我和妻子去遊輪度假,我們不經意地討論起聖誕老人會否有一天被指控缺乏多元化。郵輪公司安排了工作人員扮演聖誕老人,去陪伴乘客拍照。正如你所料,那位聖誕老人的外表非常典型:一個老胖子。

我跟太太開玩笑地說:「這真是一份優差!他只需要坐下來跟人拍照,我可以應徴做聖誕老人。」太太冷冷地回應:「你的身形不夠健碩。」我賭氣地回答:「他們不尊重多樣性,為甚麼聖誕老人一定是個胖子? 這是體形歧視!他們應該聘請至少三種尺碼的聖誕老人:大、中、小。」

説實話,聖誕老人的形象沒有必要是身形龐大的,聖誕老人源於古羅馬、英國、美國的傳統以及其他民間傳說。主後第四世紀,聖尼古拉斯出任羅馬帝國利西亞地區(今土耳其境內)的希臘主教,聖尼古拉斯以對窮人慷慨解囊而聞名,據說曾經有一個父親要強逼自己三個女兒去賣淫,連續三個晚上聖尼古拉斯從這家人的窗戶扔入一袋金幣,從而解救了三名女孩,人們相信種雪中送炭的聖尼古拉斯就是聖誕老人的原型。然而,根據歷代描繪聖尼古拉斯的畫像,他是一個瘦子,他的模樣和現代的聖誕老人大相逕庭。

聖誕老人的另一個來源可以追溯到英國的「聖誕爸爸」(Father Christmas),本來聖誕爸爸的外表並沒有定形,1843年約翰.里奇(John Leech)為查理.狄更斯(Charles Dickens)小說《聖誕頌歌》(A Christmas Carol)繪製了一幅聖誕爸爸的插圖,在插圖中,聖誕爸爸也是一個瘦弱的人,他穿著的毛皮外套是綠色的,而不是今天聖誕老人的紅色大衣。

隨著歲月的流逝,聖誕老人逐漸變成了一個穿紅袍的胖子,最早奠定聖誕老人現代形象的藝術家是德裔美國漫畫家托馬斯.納斯特(Thomas Nast),1863 年在《哈潑周刊》(Harper Weekly)中,納斯特將聖誕老人描繪成一個穿著美國國旗的胖子。

綜合以上的歷史,聖誕老人本來不是肥人,聖誕老人的現代形象是文化壟斷的結果。基於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原則,我絕對有資格扮演聖誕老人!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平機會會幫助推動粵語嗎?

01/02/2018

浸大普通話畢業要求風波弄得滿城風雨。本社員工有不少為浸大出身,對此事意見紛紜。對於本文普通話畢業要求的存廢、學生態度和校方處理等問題,坊間已有豐富討論,故本文希望討論另一極為重要,但無人問津的問題:語言與歧視政策問題。

 

普通話畢業要求是歧視,但沒有法例處理

在本次風波中,浸大同學提出普通話畢業要求為歧視本地人。因為相關要求只適用於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但對其他學生、如內地生則不適用。校方亦沒有要求其他學生要符合另一些語言要求,如粵語要求,方可畢業。為此,有知名的時事評論家建議浸大生向平機會投訴,亦有立法會議員就此事去信平機會。

浸大同學的立論,浸大的普通話畢業要求基本上符合條例有關「歧視」的定義。然而,就此事向平機會投訴,我們認為難有效果。

平機會為法定機關,其職權範圍只限於執行和推廣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下稱《種歧》),並無其他權力。唯現行《種歧》的第8條已列明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和新移民(下文再述),20條(2)和26條(2)則有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故理論上平機會無法處理相關投訴。當然,近年平機會經常做超出職權範圍的事,例如向政府建議立更多歧視法、保障事實婚姻、又主動去信抨擊一些不符他們「平等」標準的機構等。然而,這只會發生於符合平機會總路線的事件。但從我們的觀察,「保護粵語」不符平機會的總路線。

 

教學語言與《歧視法》

我們的觀察從何而來?2014年7月,平機會發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年》,當中的諮詢問題37涉及上述有關授課語言的豁免。[1] 平機會明言「應廢除《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

《種歧》豁免授課語言的原意是為了省卻學校和機構的麻煩,給予他們自主空間,也為了法例實際可行。因為一間全粵語授課的學校,若當中有不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那該學校很可能已觸犯《種歧》中間接歧視的條款。事實上,諮詢文件亦舉出以下例子:

 

例子 33:《種族歧視條例》關於授課語言的例外情況,平機會曾收到一名尼泊爾裔水喉匠的投訴,他希望到一間職業訓練學院進修,因為如果不完成課程他便不能取得香港的水喉匠資格。他要求以英文上課,但學院初時拒絕。由於職業訓練授課語言的歧視屬例外情況,因此無法提出間接種族歧視申索。(P.86)

 

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倡議般修改,該機構會面臨何種情況呢?第一,平機會會控告該機構歧視少數族裔。若其後對簿公堂,該機構須證明以中文授課是a.有理可據(justifiable),b.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c.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若法庭最終不接受該機構的辯解,判機構敗訴,則該機構可能要將授課語言改為英語,或作其他措施,確保不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可以參與課程。

不難想像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建議般修改,教學機構會承受何等巨大的壓力。因而,《種歧》在草創階段就對授課語言有豁免。唯平機會以少數族裔學中文困難為由,提出廢除授課語言豁免,令人失望。我們期望少數族裔可以融入本地社群,自身亦有參與相關的義務工作,可是欲以《歧視法》達致目的完全是不切實際,只會增加族群怨懟。

 

粵語與《歧視法》

然而,平機會當年改造社會的藍圖還不止於此。我們必須將上述有關教學語言的建議和其他段落合併來看。筆者曾提過《種歧》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及新移民。由此,平機會在2014年文件中建議「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份,和與移民身份相關的歧視。」(P.41)簡言之,將本地人和新移民身份都計入「種族」中。

現在回到有關授課語言的討論。平機會一方面提出廢除《種歧》對授課語言的豁免,一方面提出將新移民身份納入《種歧》中。換言之,上述水喉匠的例子「尼泊爾裔」可換成「新移民」,「英文」可換成「普通話」或「簡化字」。具體來說,若有一新移民學生在上學說感到學校以粵語授課令他特別不利,則他可以要求學校轉以普通話授課,並提出間接歧視申索。

但既然平機會建議《種歧》包含本地人,本地人又可不可反過來控告普教中的學校歧視本地人呢?答案是可以,但勝算極低。第一,普教中為語常會建議,教育局推行的政策;第二,普教中沒有對本地人造成特別不利,因為在一學校或一班別內所有本地人都接受普教中,除非該校有為數不少的,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人;第三,全港已有七成小學設立普教中班別。綜合以上三點,法庭有相當大的機會接納普教中的合理性,不大可能裁定普教中為歧視。「歧視」在法律中的邏輯就是要找兩個群體作比較,看看某政策有沒有造成不平等。全體本地生都接受普教中,雖然有人會認為是「集體受苦」;但卻是平等地受苦,沒有「歧視」可言。

故此,單從條文看來,平機會的修例建議確實是對本地人和新移民「平等」,但只是平等的提控機會。從現實來看,卻是對本地人不利。因為本地人在人數和文化資本上的優勢,會令他們在法庭上獲判定為「處於不利」的成數大大降低;而一項政策或措施必定要令某群體「處於不利」才算是歧視。

若依平機會的建議,浸大校方有沒有違反《種歧》呢?浸大同學確是可以提控的,若法庭受理則浸大要證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a.有理可據,b.有合法目的,以及c. 與該目的有合理和相稱關連。浸大校方提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希望畢業生具兩文三語的語文能力;這理由能否成立,則要看法官的判斷了。

但不論如何,以上討論已展示了平機會的社會想像。就是各群體都可以告來告去,所謂「機會平機」是「提控的機會平等」──一個動輒興訟,凡事交給法庭的社會。辦學團體再無自主性可言。以浸大風為例,普通話畢業要求本是校政,應由浸大社群自決,這才體現大學精神。但平機會的建議卻可能會將決定權交給法庭,由法庭決定該要求的存廢。有趣的是,平機會作為執行四條《歧視法》的機關,它原來亦可能有左右語言要求和政策的大權。

 

《歧視法》與自由主義

我們認為,平機會的倡議深深反應了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及其弊病。

自由主義提倡一個價值中立的政府,藉由提升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總量和平等地分配基本益品,讓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美滿人生的平等機會。自由主義的其中一項根深柢固的前設,就是每人對「善」的定義都不同,沒有人能為他人決定甚麼是「善」。由此,政府不應偏袒任何一種「善」的觀念。

這種前設看來合理,但拉回現實就會發現很多不當之處。以語言為例,價值中立的政府理論上要平等地對待每一種語言,不論是粵語、英語還是普通話。正是這種思維主導下,平機會才會認為以英語或普通話為母語的人,其學習機會因語言問題而比本地人少,是不合理和應糾正的。因為在自由主義思維下,本土語言沒有特殊地位,若它成為了社會上某些人追求美滿人生的絆腳石,那就用各樣手段幫助那些人擺脫它,例如《歧視法》。

自由和平等都是只有形式但沒有內容的道德原則。為人父母對孩子可自由地選學不學粵語,可能會不高興;同理,孩子與其他同學必須平等地接受普教中,父母可能亦未必認同。自由本身孤立來看可能沒有價值,因為不受「差」的東西限制才顯出其價值;平等亦然,平等地差沒有價值,要平等地好才有。若浸大的所有學生都平等地有某種語言的畢業要求,本地學生就會滿意了嗎?恐怕亦不會。

粵語對香港社群而言有重要的價值。政府大可不必對其「中立」。因為那幾乎是香港社群之所以存在的必要條件。粵語的價值對於香港社群而言,理應高於其他語言,但粵語優先不等於排斥其他語言,你硬要它與其他語言平等,美其名是「平等」,實際是削弱粵語。情況就如人本應對親生父母有特別關顧和義務,你要「平等」地對待親生父母和其他陌生人,反而是對親生父母不公平。

因此,我們認為平機會只要不改變它固有的思維方式,「保護粵語」都不會符合平機會的總路線,削弱粵語地位反而成為它行動的結果。浸大事件反映了本地學生對粵語的珍愛,公機關應如何調整自己對所謂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呢?公權力不斷介入市民大眾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是一個大家必須警惕的趨勢。

曾經刊載於:

立場新聞,30/1/2018.

對平機會倡議「自我聲明即可變性」深表遺憾

03/01/2018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昨日(2018年1月2日)發新聞稿及上載2017年11月尾已提交的性別承認諮詢意見書,[1] 建議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納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及訂立多項侵害人權的刑法措施,本社表示極度遺憾。
 

平機會有關性別承認的建議可歸納「五不」和「三立」:

「五不」
不須診斷證明(p.28)
不須荷爾蒙或其他治療(p.33)
不須真實生活測試(p.30)
不須變性手術(p.39)
不限年齡(p.46)、婚姻狀況(p.50)和親職狀況(p.52)
 

「三立」
訂立性別承認法(p.15)

訂立更改如:出生證明等歷史文件的機制(p.65)
訂立禁止披露變性者身份的刑事法(p.66)

上述倡議比大多數同運團體提倡的「無須手術模式」更為激進。本社認為平機會此建議將市民置於動輒犯法的險境,與其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法定機關有著嚴重角色衝突。此建議亦漠視女性權益及言論自由。現詳述如下:

法網無限大:

平機會一方面提出「五不」主張,一方面又建議將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一事列為刑事罪行是大行白色恐怖(p.66)。

假若政府真的採納平機會的「五不」主張,那麼一個外表和身體完全是男性的人,其法律性別可以是女性;其他市民根本不可能得知那人是否曾轉變性別登記。在這情況下怎樣才算「披露對方曾轉變性別」?是否按常理「誤稱」一句「先生」或「小姐」也會觸犯法例?以性別稱呼對方是本地的日常風俗,也是禮貌;平機會竟然建議訂立法網如此巨大的反歧視法例,令市民在日常生活的接觸禁區重重,地雷處處,令人遺憾。[2]

更恐怖的是,平機會建議政府將上述行為列為觸犯刑事,意味著執法機關可以繞過當事人,直接提控那些「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的人(p.66)。此做法完全有違常理,亦令人懷疑平機會借機擴權。

 

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

平機會的建議更是打壓所有人的言論和思想自由,包括一般人和跨性別人士。

對一般人而言,平機會建議訂立「反歧視法」,其客觀效果必然是打壓對跨性主義持異見的人。而且,平機會建議的「反歧視」法網如此巨大,所有人都有可能誤觸禁區。

對跨性別人士而言,平機會一方面主張極盡寬鬆的「五不」建議,以自我聲明為永久以異性身份生活為轉變法律性別的唯一依據;一方面又暗示違反自我聲明可以是刑事罪行(p.31)。平機會如此建議,對想取回原生性別身份的人,大有可能是一個誤區。事實上,因各種原因對變性感到後悔希望回復為原生性別身份的人不在少數(de-transition),這些人更透過演講和出版講述自己的經歷。[3] 不論贊成與否,這些人的故事都是幫助有關人士的重要資源;然而,這些人的故事在平機會的建議下,有可能會干犯虛假聲明的刑事罪嗎?

平機會的「五不」主張同時建議轉變性別不限年齡,16歲以下的需家長同意。綜合上面的分析,平機會會否實質在建議一個兒童可以作出一個有潛在刑責後果的決定而不自知?證據顯示八成有跨性傾向的兒童在長大後不再想變性。[4] 平機會的建議實際效果是鼓勵這些兒童走上一條不能回頭的變性單程路,完全匪夷所思。

打壓女性權益

平機會的「五不」建議,實際的效果就是容讓擁有男性外觀和男性生殖器官的人進入女性專用場所,包括女子監獄、婦女庇護所、女更衣室以及女廁。此建議嚴重影響女性權益。更嚴重的是,由於平機會同時建議立「反歧視法」,那些對上述情況感到不滿的女性和經營婦女庇護所的負責人,大有可能被刑事檢控。試問:這是甚麼人權?
 

角色衝突:

平機會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本地法定機關,建議訂立新的歧視條例有嚴重角色衝突。此舉有為平機會擴權的客觀效果及損害平機會的中立性。該建議亦違香港賴以成功的分權原則。

本社對平機會的呼籲

平機會是受到四條歧視法所賦權的法定組織,卻一直在事實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性別承認等不被授權的政治議題上不斷遊說,有意無意地擴權以利己。而且,作為公營機關,上述倡議實際要令市民彼此監控防範,以反歧視之名大行白色恐怖,使到港人日常生活要小心翼翼、自我審查;其建議更有違人權公約中訂明人人皆有言論及思想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等多項重要條文。
 

本社重申,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以生理性別作為收集性別資料的準則,能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因此,本社呼籲平機會重回討論正軌,認清在「跨性別」這一詞語背後的不同群體及不同訴求,區分性別自主訴求和變性訴求,仔細研究和思考當中的合理性和對社會的影響。勿再越權,使社會大眾以為所有跨性別人士都是激進份子,從而加深社會撕裂。

 

 

 

[1] Response of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8 November 2017. http://www.eoc.org.hk/eoc/upload/2018121622321114772.pdf.

[2] 去年開學期初,英國一名數學老師就因誤稱一位自我聲明男性的新生為「女孩」,而受到停職調查,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education/teacher-transgender-student-...

[4] Steensma, T, Biemond, R, et. al. (2011). Desisting and persisting gender dysphoria after childhood: A qualitative follow-up study.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14(4), 499-516; Kelley Drummond and colleagues,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volume 44, pp.34-45, 2008.

《新移民歧視條例》應再三思量

李卓乘、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7

近日再有團體到平機會請願,希望將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種》)的適用範圍擴闊到「新移民」。我們同意社會要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亦明瞭新移民歧視在本地頗為普遍;[1]但眾所周知,由於《歧視條例》法網過大,我們對相關形式的立法一向份外審慎。我們憂慮《歧視條例》不但無助新移民融入社會,反而會加深本地人與新移民的對立,以及加劇標籤新移民的刻板印象。

《歧視條例》的法網太闊

首先,《歧視條例》中,「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後者經常令人誤墮法網。它規定,若有一項要求會令受保護群體入選的人數比例大減,即要「有理可據」,否則違法。

最常見的例子有身高要求,過往外國有些公司對員工的身高有劃一要求,但這種要求會令女性入選的機會大減,因此就屬「間接歧視」, 讓我們再看看其他例子:香港土生土長的南亞裔人士不善中文書寫的比例很高。若有僱主在聘請要求中加入中文測試,雖然這測試對所有應徵者都一樣,但該僱主已可能誤墮法網,最終會否「告得入」則要看該僱主能否證明中文書寫是「有理可據」。

再看一例子:僱主A要求某一小數族裔脫下頭巾工作。由於頭巾對該小數族裔的身份十分重要,所以這要求份屬歧視,除非僱主能證明「除頭巾」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又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

就上述例子而言,筆者認同僱主應該讓僱員有戴頭巾的自由,但這自由應是基於尊重、理解和共識,而不是基於公權力的威嚇。試想這種威嚇會在工作間和社會中會造成甚麼樣的氛圍,毫無疑問不少僱主和員工會感到他們擁有特權,進而降低信任。筆者就聽過不少這種說法。

回到新移民歧視的討論,假如真的立了法,可想像爭訟如何發生呢?例如,要求員工懂正體字就可能違法了,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懂正體字是該職位必需的。在教育方面,學校可能要制訂兩種取錄準則,一份給新移民學生,一份給本地生,因為新移民學生和本地學生的語文能力通常有差異。借用一些發生在外國的例子,若有一些新移民希望印刷公司印製作一些印有「爭取新移民來港一年可投票」口號的T恤,則這些公司的東主不論自身的政治取向如何,都很大機會不能拒絕;印製「蝗蟲」字眼或對出版批評「強國文化」的文宣,亦可能觸犯種族中傷。一些餐廳也可能會因為沒有預備簡體字餐版而被指控為提供「品質較差的服務」,從而「歧視」了新移民。

另外,《歧視條例》也約制政府,一些惠及「本地人」的政策很大機會受到挑戰。現行的《種》沒有相關問題,因為很多小數族裔土生土長,政府也不會以種族區分某人是否本地人;但「新移民」以「新」和「舊」做對比,意味著政府很大可能不能以居住年期為因素制定「不平等」的福利政策。更不用說居住多久可以投票(現為七年)等敏感問題了。當然,「關愛基金」一類的政策則不受影響,因為它只不利本地人,而《種》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同被裁定為「間接歧視」,正因為法官認為政府惠及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對同性戀者特別不利;政府律師提出標準要與本地婚制一致,同性婚姻在港未立法等作為該要求的理據,都被法官一一拒絕。故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官對「有理可據」的要求有多高。

《歧視條例》的原意是促進平等,但在實施時往往造成各種不平等,此之為逆向歧視。總體而言,「間接歧視」的規定一方面對開展法律程序的門檻太低,一方面又令誤墮法網者太易入罪。然而,這法例還有更多問題。

《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在所有《歧視條例》中鶴立,特別規管對受保護群體的「中傷」和「騷擾」。

何謂「中傷」?條文如下: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

自然,甚麼是仇恨、鄙視和嘲諷沒有明確標準,這又令《歧視條例》的法網進一步擴大。「蝗蟲」一語固然屬「仇恨」,但「密演山小立」又算不算「嘲諷」?有人可能問,一些討論區經常出現「蝻」、「南亞蝗」等語,是不是同樣違法?答案是:有可能,關鍵在於「討論區」算不算「公開活動」。在條文中,公開活動指:向公眾發出的任何通訊、動作、姿勢及手勢、穿戴或材料。

「騷擾」是《歧視條例》中更為麻煩的部份。它規定特別場所,例如辦公室、學校中,一人基於「種族」而「騷擾」另一人為違法。「騷擾」同樣沒有嚴格標準。只要是「不受歡迎的行徑」,一般人會「預期」另一人會「感到冒犯」就算騷擾了。例如,在辦公室內職員A向是新移民的職員B說了句「新移民都是來搶福利的」,職員A就有可能面臨民事索償。另外,如果該辦公室的老闆沒有「合理地防止」這些騷擾發生,則同樣有法律責任。其他僱主和主事人亦然。

換言之,這些可能有問題的語言「私底下」、在街上說沒有問題,但「公開」、在辦公室說和在學校就犯法!筆者再次邀請讀者想像這種法例會造成怎樣的社會氛圍。有人會說「講下笑啫,無人比我煽動到啦,無犯法掛?」錯了,法例列明「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不具關鍵性」,若有人「確實」被煽動就是「嚴重中傷」,最高可監禁兩年。

不難想像,修例後那些「中共殖民論」、「新移民溝淡香港論」等論述都變得有問題了。筆者與讀者都不必同意這些觀點,但就認為人們有主張、發展和討論這些論述的自由,這也是公民社會必要的。然而,修訂《種》將桎梏這些論述的生存空間。

《歧視條例》的合理性

既然《歧視條例》有這麼多問題,那麼是否所有《歧視條例》都不應存在呢?不然,但只有在社會存在嚴重歧視時,才有可能要動用《歧視法》。而且,《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必定要符合特定條件,才具備可執行性。

受嚴重歧視的群體,基於身份:安全受到威脅、在社會沒有上流機會、在社會受普遍排擠、在各方面都無法融入社會。

60年代美國黑人的處境就符合這標準,而當時政府頒下歧視條例確實有助黑人融入社會,但當年美國的法例放到今日香港就不太適用,且已造成一定反效果。事實上,美國白人對黑人問題有一種有共識的避諱,因為法例,很多人掩飾了對有色人種很深的偏見,鑽法律空子的歧視行為變得更政治正確、更無形。

另一方面,《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應有以下條件:特徵明顯可簡單辨認、該身份無法改變、該身份不由某一行為體現。

少數族裔同樣符合這些條件,殘疾人士也符合。但另一些特徵例如「宗教」就不容易符合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一宗教人士,又聲稱自己被「中傷」,明天那人又可以「改信」了其他宗教,又被其他人「歧視」了。法例很大機會成為威脅他人的手段,根本不容易執行。當然,從不少外國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需要保護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宗教信念或良心自由,與某些弱勢社群的訴求不同而被指為歧視,甚至受懲罰,不過方法可能不是用歧視條例。另外,有些身份要由某些行為體現,例如「娼妓青少年」,她們的身份是由特定行為來體現。筆者認為,人有權對不同行為作價值判斷,這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若以《歧視條例》保護這類身份,則不啻是扼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多元價值。

筆者認為,「新移民」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標準。一方面,「新移民」來港小孩有正常的上流機會,我們不乏這些故事;另一方面,一個人是否「新移民」根本無法識別,「新移民」也不是一個不變的固有身份,隨時間推移,他就變成「舊移民」了。

 


[1]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取自平機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12431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6月23日

劃清界線 保障弱小/忽視現實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17

去年發生不少與性有關的事件,都涉及好些更需要受到保護的群體。不過,有些原意為了令某些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的法例,在執行上卻被人質疑為矯枉過正。

老師需謹守師生間的界線

愛情,是人們最為寶貴,也是人們渴望追求的情感。青少年對愛情充滿期盼,渴望談一場刻骨銘心的戀愛。社會已普遍接受中學生談戀愛,但校園中仍存在著一種禁忌之愛,那就是師生戀。

去年接連出現鬧上新聞頭條的師生戀事件:年初爆出一宗中學副校長與女學生的婚外情醜聞;[1] 一名補習社老師在年中亦被揭發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2] 這兩宗個案都已經不只是師生戀那麼簡單,更是師生的性關係,但因涉案的女學生都已過合法性交年齡,所以兩名老師都沒有觸犯香港法律。雖然教育局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都沒有明文禁止師生戀行為,但上述老師的行為卻教市民失望。老師的職責除了向學生傳授知識,更重要是傳授品德,為人師表者應該謹守師生間的界線,以免師生關係變質。

保護弱小免受性侵

面對師生戀事件,不少市民都懷著「食住花生等睇戲」的心態追看事件的發展,但去年底「康橋之家」院長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受害人因智力問題不適宜出庭作供而獲撤控,事件激起廣大市民的憤怒。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更收集到十萬人聯署,要求社工註冊局展開紀律聆訊,[3] 最終該院長亦因三十年前的一宗性侵案被捕。[4] 同時,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年底亦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禁止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不論雙方同意與否均屬刑事罪行,[5] 進一步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

歧視法需運用得宜

為弱勢群體提供額外保障是文明社會的表現,政府亦訂立反歧視法以保障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去年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6] 卻引來社會大眾譁然,被指矯枉過正。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是為差別對待,但目的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增加場內男性結識女性的機會。如果一刀切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關係的互動,只會鑽進政治正確的牛角尖中。

法例能為市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卻未能應對生活上每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若我們與人相處能做到最基本的彼此尊重,世界已能變得更美好。

 

[1] 「保良局副校長 與女生爆婚外情 密照情慾私訊瘋傳 校方調查」,《蘋果日報》,2016年1月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09/19445254

[2] 「遵理Oscar被指師生戀 新證據曝光 創辦人、補習名師力撐變割席」,「立場新聞」,2016年5月10日,網址:https://goo.gl/3uFxOF

[3] 「康橋之家智障女不能作供 律政司撤控 10萬人聯署 追究性侵案院長」,《蘋果日報》,2016年10月18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18/19804570

[4] 「康橋之家前院長 張健華涉30年前非禮小學生被捕」,《明報》,2016年11月7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7/s00002/1478456304287

[5] 「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明報》,2016年11月2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2/s00002/1478023284499

[6] 「「『女士之夜』」性別歧視 男警不獲賠償」,《頭條日報》,2016年10月28日,網址:http://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507345/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時間線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文字版)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

1988年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2]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3],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4]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5]

服務

文化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6]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7]

2001年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8]

2003年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9],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0]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1]

法例

 

 

2005年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2]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3]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4]

2011年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15]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16]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17]

法例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18],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19]

2015年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21]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22]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23]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24]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25]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26]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27]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28]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29]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30],[31]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32]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33]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性婚姻沒有共識。[34]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35]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3]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4]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6]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7]「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8] 「「人權基本法」草案」,網址: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8997/13/51041113.pdf

[9]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3]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4]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16]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17]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18]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19]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0]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21]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22]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23]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24]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25]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26]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27]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28]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9]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3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3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32]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33]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34]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35]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詳細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簡單表列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2013年再次登記結婚遭拒,12月到司法院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

1988年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3]

法例

多個同運團體首次在立法院舉辦「同性戀人權公聽會」[4]

1993年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5],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宗教

5月第一間同志教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6]

 

6月多個同志團體成立「同志諮詢熱線」成立並提供服務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7]

服務

文化

6月「同志諮詢熱線」向內政部社會司立案,成為第一個全國性同志組織,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9月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預算100萬舉辦同志相關活動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8]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9]

2001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包括捐血、肛交等相關討論[10]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11]

2003年

同運人士衝擊天主教堂,於彌撒進行期間衝上祭壇阻礙彌撒進行[12]

宗教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13],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4]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5]

法例

 

 

2005年

 

2月有同志團體提出(香港女同盟會及香港彩虹)於榆林書店(老闆有基督教信仰)的門外擺放關於同性愛的書籍刊物,遭書店職員拒絕,4月一群同志團體共10多名成員到讓書店外抗議

文化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6]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7]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7月香港電台於合家歡時段播放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該片紀錄了女同性戀者及同運領袖曹文傑的訪問,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後收到投訴,於2007年1月表示該片未有符合《通用業務守則》中紀錄片須「持平報道」的準則,不適合於合家歡時段播放,。6月後曹文傑入稟法院投訴廣管局,2008年2月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廣管局的判決帶有性傾向歧視及產生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即使如此判詞中提到為保障兒童權益,廣管局有責任和權力監管於合家歡時段不應播放涉及「性」題材的節目[18]

傳媒,法例

12月同運人士要求《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將同性伴侶加入受保護類別

法例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9]

2011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向表明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展開諮詢;而陳志全則提出修正議案,要求立法會於該屆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工作,最後遭否決。

法例

傳媒

多元成家草案引起不同團體的爭議,歌手張惠妹力挺同性婚姻而舉行免費演唱會,估計達二萬人次[20]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21]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22]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23]

法例

 

 

 

民間組織虹雙囍成立,表明爭取同性婚姻平機會於進行有關歧視條例檢討收集意見時,偷偷將異性或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人士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之內[24]

社會運動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25],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26]

2015年

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博士發表由平機會研究資助計劃贊助的「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報告,指校園中歧視性小眾情況嚴重,[27]媒體爭相報導道。但實際上該研究存在極大問題。[28]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9]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30]

 

社會運動

10月同志遊行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請來多位藝人「撐場」。[31],當中有同志團體提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引起不同家長及宗教團體的不滿,台北市長柯文哲亦反對廢除刑法227條的立法[32]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33]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34]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35]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36] 另九個外國駐台代表處首次組成「外國代表處隊伍」參加遊行[37]

 

當天的遊行標語鼓吹性解放思潮,如:人獸要成家、娛樂嗑藥合法化,今年主要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38]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39]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40]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41]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42]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43],[44]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45]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46]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婚沒有共識。[47]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48]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網址: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爭同志婚姻合法 祁家威聲請釋憲」,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4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2336-260402;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5回顧」,2016年2月9日,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hotos/a.10150711237530965.410810.368820985964/10153320850965965/?type=3&theater

[3]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網址: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6]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7]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8]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9]「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10]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報告》,CB(2)2053/00-01,2001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2053c.pdf

[12] 「教堂衝擊兩面睇 陳日君斥警未認真對付示威」,蘋果日報,2003年8月1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30819/3481673

[13]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4]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5]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7]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8]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HCAL 69/2007,(HKSAR High Court 2007), 第93-98段及104-108段,網址: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1024&QS=%2B&TP=JU

[19]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20] 「張惠妹挺同志婚姻開唱 借哏牧師郭美江:有鑽石撿嗎?」,ETtoday,2013年12月23日,網址:http://star.ettoday.net/news/309220

[2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22]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23]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24]「歧視條例檢討」,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dlr.org.hk/tc/document-02.html

[25]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26]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7] 「65%準教師對性小眾偏見」,《明報》,2015年5月28日,網址:https://goo.gl/mE78qM

[28] 明光社,「正視校園欺凌 看清研究報告」,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5221

[29]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30]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31] 「何韻詩、陳美鳳 力挺台灣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5年10月10日,網址: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471500

[32] 「廢除刑法227替兒少性行為除罪?柯P簽承諾書表達反對立場」,關鍵評論,2015年11月13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839

[33]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34]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35]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36]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37] 「9外國駐台單位 正式加入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7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68903

[3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網址:https://kairos.news/55284

[39]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40]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41]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42]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43]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44]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45]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46]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47]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48]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無障礙廁所

06/09/2016

較早前,平機會發表公眾意見調查2015時引述「康文署答應會改裝殘疾人士專用廁所成『中性廁所』,方便讓跨性別人士使用」。香港復康聯盟發表聲明,反對改裝殘疾人士洗手間(俗稱「殘廁」)成「中性廁所」,讓跨性別人士使用。一般廁所的設計,未必能切合個別人士的需要,而殘廁的設立,就是為滿足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當然,社會上可能還有其他人士,在使用一般廁所時存在困難,例如跨性別人士,或簡單如父親(母親)需帶年幼的女兒(兒子)入廁所。在有限的社會資源下(尤其是香港地少人多),如何能滿足不同人士對使用廁所的不同需要,確實是一個基本而重要的課題。

香港法例對廁的規定

《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2部第11分部,[1]對暢通易達廁所(即殘廁)的數目、位置及設計作出了一些規定。「暢通易達」(accessible)是指可讓殘疾人士方便地前往、進入及使用。有關規定如下:

  • 數目方面,在一幢大廈的同一樓層,每20個或少於20個水廁間(指洗手間內的個別廁格),須至少有一個是暢通易達水廁間;如某樓層設有洗手間,則須最少有一個設計成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

  • 位置方面,顧名思義,暢通易達廁所必須是容易前往及進入。

  • 設計方面,暢通易達廁所對沖水掣、洗手盆、門、扶手等的設計都有特別規定,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故此,設立暢通易達廁所的理念就是容易前往,以方便那些行動上不便的人士可以無障礙地使用。

如何滿足對廁所的不同需要

由於殘廁基本上是殘疾人士的唯一選擇,而目前殘廁的數目亦十分有限,若將部份殘廁改成「中性廁所」,將一定程度上阻礙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為了滿足不同人士對廁所的需要,建議將現存的公共設施內的殘廁改名為「無障礙廁所」,以供那些對使用一般廁所存在生理或心理障礙的人士使用(包括殘疾人士及少數跨性別人士),並鼓勵業主在可能範圍內增加相關廁所的數目,確保不會影響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至於新的建築物,應該修訂法例,增加獨立的「無障礙廁所」的比例。

無障礙廁所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1)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除極少數先天異常的雙性人外,生理上性別只有男或女,而少數人雖然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但其生理特徵與常人無異,大家無法單憑外表分辨,他/她們一方面需要社會人士特別關心,另一方面亦需要照顧其他使用廁所人士的感受,不應單憑所謂心理性別而強行進入異性廁所,因此,無障礙廁所可以說是兩全其美。其實,強調所謂中性基本上是一種性別政治的議程,想強行改變大家對性別的看法,在市民大眾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前,不應魚目混珠,暗渡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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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7/9/2016

性別定型歧視

06/09/2016

性別定型(sex stereotypes)是指社會對性別的角色、氣質等的固有期望(例如:男性應剛強,女性應柔弱)。性別定型歧視,就是指由於一個人未能符合這些性別期望(例如:一名男(女)性的行動舉止很女(男)性化)而遭到差別對待。[1]社會上有人希望衝破這種性別定型的限制,並希望不會因此而遭到歧視。當然,我們認同任何人不應因為有此想法而受到歧視,但這是否代表一個人可以無限制地衝破性別定型的限制?並要求其他人完全認同呢?以下的案例[2]或許可給予我們一點啟迪。

性別歧視法例

美國密歇根州一名從事殯儀服務,生理性別是男性的跨性別人士Stephens,向其僱主Harris表示他將會在工作期間穿著女性衣服。Harris引用聖經指出,性別是上帝賜予每一個人的一份不容改變的禮物,男性不應穿著女性衣服,因為這無疑是否定自己的性別。Harris指出,若他容許男性僱員穿著女性衣服,無疑是認同性別是可以改變的,有違上帝的命令。基於這個信仰原因,Harris將Stephens辭退。

當地的平等僱用機會委員會(EEOC)代表Stephens控告Harris,指Harris基於Stephens未能符合對男性的性別期望而解僱他,作出了性別歧視,違反了聯邦公民權利條例第七標題(Title VII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規定,[3]並且認為Stephens有權穿著女性衣服。法庭判定,僱主確實是基於性別定型的原因而解僱Stephens,構成性別歧視,故違反了Title VII。

宗教自由復原法

根據聯邦宗教自由復原法(RFRA),若Title VII對Harris行使宗教自由造成重大的負擔,Harris可豁免不受Title VII的約束,除非EEOC能證明,執行Title VII是實現一個迫切性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並且對Harris造成最少限制的方法。

法庭認為,要求Harris容許Stephens穿著女性衣服,確實是對其宗教信仰的行使造成重大的負擔。但是,法庭同意EEOC的申辯,即清除性別定型歧視是一個迫切性的政府利益,而執行Title VII可實現該目標。

另一方面,法庭卻認為,EEOC未能證明執行Title VII是實現該目標的最少限制的方法。換言之,要求Harris容許Stephens穿著女性衣服,並不是清除性別定型歧視的最少限制的方法。若Harris實施中性制服的政策,同樣可清除性別定型歧視,並且對Harris造成較少的限制。

基於此,法庭最後裁定,由於執行Title VII對Harris行使宗教自由造成重大負擔,而EEOC又未能證明執行Title VII是清除性別定型歧視的最少限制的方法,故Harris可不受Title VII的約束,即Stephens不能要求Harris容許他穿著女性衣服。

消極與積極的權利

以上的裁決說明了兩個容易混淆但性質不同的權利,一個是免受性別定型歧視的權利,另一個是衝破性別定型的權利,前者是一種消極的權利(negative right),後者是一種積極的權利(positive right)。性別定型歧視法,只限制僱主不能按照性別定型去規定男性及女性的僱員穿著不同的衣服,但這並不代表僱主完全不能規範僱員的衣著,因為僱主仍可要求所有僱員穿著中性制服。在歧視法下,僱主雖然不能因僱員穿著異性衣服而解僱他,但僱主仍可劃一所有僱員的衣服要求,僱員並不擁有穿著異性衣服的絕對權利。

結語

從以上可見,一些涉及性別觀念(性別定型、性別認同、性傾向)的歧視法例,可能會引致兩種逆向歧視。第一,除非那些受法例規管的人士(僱主、學校等)將其制度「去性別化」,否則他們便有機會觸犯歧視法(正如法庭裁定,Harris不能對男女僱員的衣著有不同的要求)。第二,歧視法例或許會成為某些人的藉口,不單要求「去性別化」,還進一步要求按自己的性別觀念行事(正如EEOC認為,Harris不單不能對男女僱員的衣著有不同的要求,Harris根本上不能對僱員的衣著有任何要求)。[4]

無論是被迫將所有制度「去性別化」,或是被迫讓人隨意按自己的性別觀念行事,均一定程度上影響有關人士行使其營運方針或信仰的自由,權利是需要平衡的,不應為了反歧視而製造新的歧視。


 

[1] 參見本社的另一篇文章:明光社資料室,〈「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明光社,2016年8月26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3] Title VII的性別歧視包括性別定型歧視。

[4] 雖然這些訴求未必成功(正如EEOC被判敗訴),但已對有關人士帶來不少訴訟的麻煩。

當提供優惠變成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5/2016

一間酒吧因「女士之夜」於上月被裁定性別歧視,不少輿論認為矯枉過正,回響不絕。上星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立法會上稱會檢視平機會的相關條文,又稱社會大眾可向政府提出建議。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拒絕向女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不按相同方式提供,都屬違法。法例將合理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一刀切地視為觸犯歧視條例,會衍生怪異現象,有議員向政府提出如此質詢:「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有被提出訴訟風險」,質詢不無道理,反映歧視條例的漏洞。

歧視條例原意是消弭真正的歧視。若要能對症下藥,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上有修改的必要,條例至少要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者,將合理的差別對待剔除於法例之外。

舉例說:一、食肆基於客戶是女性而拒絕提供服務;二、某食肆打造「女人專屬」餐廳,將所有男顧客拒諸門外;三、食肆向母親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

確保女性得到食物的平等機會,保障女性的生存權利,是社會共善。當社會文化大規模地傾側有利於男性,政府就有理由動用公權力,以法例禁止第一類情況。

至於第二類,食肆老闆按創意作出市場定位,然而將要付上代價:他放棄佔人口近一半的客人、與男性同行的女性也不會光顧。自由市場會自然調節,或是商機,或是淘汰。在確保男性不因此面臨饑荒,而飲食行業沒被壟斷等前提下,政府應保障多元創意和營商自由,避免市場被過度干預。

第三類例如在母親節向母親提供優惠以鼓勵消費,動機多為商業考量,也不排除有企業真誠地透過優惠對天下母親表達敬意。這是差別對待,但不應構成觸犯性別歧視。然而,現行法例卻有機會扼殺這些商業行為、良好意願。就正如酒吧以透過增加女顧客消費的誘因,以吸引更多男顧客;又或考慮到男顧客耗酒量比女顧客大等因素,動機都非出於性別歧視。在沒有危害女性(或男性)群體的基本權利為前提,政府應以歧視條例干預商界提供優惠的方式嗎?

深信兩性得到平等機會,是香港人都擁抱的重要價值。但立法者宜就歧視條例的適用處境對症下藥,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方面,以免矯枉過正,以平衡恰當的方式消弭真正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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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2/5/2016

再思平機會的正業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06/05/2016

平機會作為法定獨立機構,公眾自然對其有一定期望,希望它能真正為社會消除歧視而出力,為社會大眾帶來真正平等機會,可惜前主席周一嶽在任時不務正業,一意孤行支持同運,甚至在離任前後亦對新主席指指點點。而新主席陳章明甫上任即受一些負面新聞困擾,平機會未來如何持平地履行分內的職責,相信將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

周一嶽在任內動用了80萬公帑推動《有關立法禁止歧視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報告不單問題處處、而且立場偏頗,歪曲調查結果以迎合他支持立法的傾向。作為平機會主席理應持平中立地對待社會上的每一個持份者,但周一嶽卻多次高調出席同運團體所舉辦的活動,令人對平機會能否公平處理不同的意見深表懷疑。

周一嶽任內亦啟動了對現有四條歧視條例的檢討,在檢討報告中卻偷換概念,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及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完全漠視10萬市民曾聯署反對「事實婚姻」的事實。2015年10月有市民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周一嶽在2013年底的平機會會議中,聲稱該會進行歧視法例檢討和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研究,屬其權力之內行事,更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也同意這看法」,政內局其後作出澄清指從無表達相關的看法,平機會隨即靜悄悄地在其網頁刪除相關紀錄,意圖掩飾主席的謊言,令人震驚。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表示有關投訴成立,公眾對周一嶽及平機會的操守難免存疑。

再者,周一嶽不單在任時、甚至卸任後亦毫不掩飾他支持同運的立場。然而平機會網頁所列明的職能及權力卻沒有倡導的涵意,故此可見積極主動地支持同運,無疑只是周一嶽個人越權的行為。平機會的正業是落實執行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是新增歧視條例則是政府及立法會的職責。

此外,平機會作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不應淪為支援主席個人言論的場所,所作出的調查亦應理性專業,實事求是而非推廣主席個人的預設立場。早前平機會的調查顯示市民認為「年齡歧視」為最應該優先研究的項目,且看曾任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的陳章明能否在此項目中作出貢獻,由於他甫上任即被揭曾犯過失,要挽回公眾的信心,陳章明應努力證明自己能客觀公正地執行平機會的法定職責;而平機會的全體委員亦責無旁貸應努力監督平機會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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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6/5/2016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4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3/05/2016

國際

堅守信仰卻被無理開除

Felix Ngole於英國University of Sheffield就讀社工系碩士課程二年級,因在facebook留言支持美國肯塔基州政府婚姻登記官Kim Davis,並引用利未記支持有關婚姻及性道德的教導,遭校方以涉嫌違反社工守則的個人操守(personal conduct)及令專業的聲譽受損(bringing the profession into disrepute)對他進行紀律聆訊,最後表示因他對同性婚姻的看法有可能令某些人感到受冒犯(may have caused offence to some individuals),又指在facebook的言論可能影響他作為專業社工的能力,因而開除他的學籍。[1]

英國肯特郡一名69歲的地方法官Richard Page,於去年的電視訪問中表示孩子在父親及母親的撫養下成長比較好後,隨即被司法操守調查室指他的言論是對同性領養者的偏見及造成不利,干犯嚴重的專業失德(serious misconduct)[2],故除去他裁判院法官的職務,他表示會透過就業審裁處提出上訴。[3]

美國亞特蘭大前消防局局長Kelvin Cochran因表達對同性性行為的不認同而被無理解僱。事源2014年Cochran與數名亞特蘭大市議員分享自己所撰寫,有關男士如何活出忠於信仰的聖潔生活,其中一名議會成員因不滿書中部份內容而向市政官員投訴,政府隨即解僱Cochran,理由是他犯了數個嚴重錯誤,包括違反內部命令及紀律(internal order and discipline),在工作間要求同袍閱讀宗教書籍,聯邦法庭已批准Cochran提出上訴。[4]

同性伴侶結合及領養的情況

葡萄牙總統Cavaco Sliva於1月份否決同性領養的法案並交回議會,原因是相關議案能否促進兒童的福祉,仍有很多變數。但議會於2月以137票贊成,73票反對,8票棄權,駁回被否決的議案,總統必須於八日內簽署議案。[5] 總統已簽署議案,新法例於3月1日生效。

意大利參議員於2月投票,173票贊成,71票反對,通過承認同性及異性民事結合,意大利總理為說服國會議員通過民事結合而抽起同性領養的部份。[6]

美國亞拉巴馬州參議院於3月底投票,23票贊成,3票反對,通過廢除政府簽發結婚證書的法案,法案只要求結合的伴侶於政府的檔案中紀錄其已婚狀態,以避免法官須為同性主持婚禮及婚姻登記官簽發同性婚書。法案將交全體國會審議及通過。[7]

美國密西西比州的聯邦地方法官指出,該州的禁止同性伴侶領養的規定違反憲法,於是推翻該規定。法官指出,由於美國最高法院已准許同性婚姻,故此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擁有領養孩子的權利。[8]

在財團壓力下通過良知法例

在面對大財團抵制的壓力下,美國密西西比州州長簽署了法例,[9]對於那些基於宗教及道德信念而作出或拒絕作出某些行為的宗教團體、個人及組織,州政府不能對他們作出歧視。宗教及道德信念是指婚姻乃一男一女的結合,及性別應是按生理性別作出界定。保障範圍包括可拒絕主持或參與同性婚禮、禁止使用異性的洗手間等。被禁止的歧視行為包括取消免稅地位及各種財政援助。

需立法規定按生理性別使用洗手間及更衣室

美國南達科他州參議院於2月以20票贊成,15票反對,通過議案規定跨性別人士於校園只可使用與其生理性別相應的洗手間及更衣室,如州長Dennis Daugaard最後決定簽署通過議案,該州將會成為第一個州份訂立相關法例。[10]州政府最後否決議案。[11]

硬推同性伴侶法恐令台灣變天

台灣政黨信心希望聯盟於2015年11月提出「保護家庭」公投提案,引起熱議,短短一個月收到超過10萬個簽名,惟行政院於本年2月23日公審會駁回提案,指提案內容不符合公投提案「一案一事項」的規定,亦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立法原則之創制」之規定。[12]

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法務部進行的線上及電話民調,同意同性婚姻的比例均為最高,會持續推動在法律上落實婚姻平權,現時台灣已有七個縣市可以進行「同性伴侶註記」。事實上法務部於2015年12月所進行的民調結果只有35.5%受訪者支持「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同運團體以社運手段貿然推動同性伴侶法制化只會令社會帶來更多的衝擊。[13]

本港

香港衞生防護中心宣佈2015年全年愛滋毒感染數字新增共725宗,434人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感染,感染個案年輕化。[14]

在英國已透過民事結合(civil union)註冊成伴侶的女同性戀者QT及SS,於2015年因入境處拒絕向QT發出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控告入境處直接或間接歧視QT的性傾向及性別。法官裁判QT敗訴,原因是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而受養人簽證中所指的「配偶(spouse)」是異性婚姻的夫妻,因此QT要求入境處簽受養人簽證無疑是要求政策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為本港有效的婚姻。[15]

天主教區聖猶達堂婚姻與家庭牧民組於3月13日主辦「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法》對信仰、家庭及子女的影響」論壇,對象為天主教教友,惟論壇開始不久後即被同志團體衝擊,同運人士硬闖會場並與主辦單位成員發生推撞,最後報警處理,論壇亦需腰斬。[16]

平機會於3月底公佈《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報告漠視十萬人聯署反對「事實婚姻」的代表性,只視為一個機構的意見;又把諮詢期間提出的「事實婚姻」偷換成「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及同性婚姻」的概念,更在報告中指出會優先處理建議政府要在法律層面承認這些關係,及修改所有相關法例,引起多個團體極大迴響。[17]而周一嶽於3月31日卸任,由陳章明接任新一任平機會主席,他未上任前已承受不同媒體的輿論,批評他過去曾提及維護家庭的言論。[18]

 
 
本文資料截至2016年4月1日
 

 

歧視與合理差別對待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21/04/2016

性別歧視條例自1995年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植根市民心中,過往社會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已大大改善。相信沒有人會公然認同性別歧視,但在條例的實際操作上卻出現爭議,問題在於大家對歧視的理解存在分歧。

最近,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令社會大眾譁然。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的確是差別對待,但酒吧的目的其實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甚或增加男性在場內結識女性的機會。若單純從營銷策略考慮都屬歧視行為的話,不少人都覺得太矯枉過正了。很多時商界為吸引某些本來較少光顧的群體而給予的優惠,原意根本與歧視毫無關係。

另一個爭議的案件是認為「男女分隊」的升中派位模式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所以當局在2002年改為男女合併的派位模式。由於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在着重語文運用的學科上,小六女生往往比同齡的男生有較好的表現,所以現在第一組別學校的女生比例普遍較高,相反第三組別學校的男生比例較多,這亦令大學校園出現女多男少的現象。這又是否對較遲「開竅」的男生公平呢?

筆者在外地旅遊期間,曾遇見酒店只向女性住客提供保濕面膜,自助餐餐廳對男性收費亦較高( 相信主要從食量考慮),但本人認為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差別對待,並不覺得被「歧視」。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互動的處境,又是否合理呢?有些地方因慮及地鐵性騷擾問題嚴重,而設置女性專用車廂,是否就是故意歧視男性?筆者不是要鼓勵歧視行為,但問題在於何謂歧視,社會應該容許合理的差別對待存在。

最後,平機會表示年齡歧視須正視,假若一旦年齡歧視條例通過,難道兒童及長者的乘車優惠會被視為歧視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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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0/4/2016

周一嶽亂搬龍門硬推同性婚姻

02/04/2016

平機會剛發表的《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扭曲民意,先將超過十萬人的聯署,視作一個「機構意見」計算,又將原本諮詢文件中的事實婚姻,偷換成強逼市民承認未經諮詢的同居猶如婚姻的關係和同性婚姻,立法給予相關人士擁有現時婚姻條例下的已婚人士同等的福利及保障,更將之列為「優先處理項目」。如此明目張膽偷換概念及違反承諾,令人憤慨。

公然愚弄十萬民意

平機會在二○一四年發表諮詢文件時提倡承認事實婚姻,明光社在發動反對聯署時,曾向其法律主任李世恩先生查詢,他曾向本社明言:「聯署人數會計算在內,即十萬個反對的聯署計十萬個反對。」本社董事同工於當年十月代表二百四十八個團體及十萬六千五百二十二個人,親身到平機會總部向周一嶽遞交聯署,明確反對事實婚姻。聯署的十萬巿民均以全名及聯絡資料登記,亦經本社核實,實強而有力地反映社會上不少市民的意見。若平機會一早表明每名表達意見的市民必須親自書寫意見及理據,本社當日便會發動十萬聯署者,一人一電郵送往平機會。甚至一人一時段約見周主席,避免主席大人以為聯署者皆盲從附和,不能準確理解諮詢文件的原意。可惜我們被誤導了,而報告最後竟將數字扭曲,出爾反爾,愚弄熱心表達意見的巿民,有違公民社會諮詢的基本道德,削弱平機會的公信力。

扭曲數據強推同婚

連同被平機會漠視的十萬聯署,實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五反對事實婚姻,平機會竟先將聯署人數扭曲為「一個意見」,又在報告第二十六項建議無中生有,「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平機會預設立場,強行偷換概念,將諮詢淪為花瓶。周一嶽更一意孤行,在記者 會稱「諮詢並非民意調查……公眾意見的傾向不一定起決定性作用」,整個諮詢根本就是勞民傷財的一場鬧劇!

正如本社發起的聯署所言,我們反對任何破壞婚姻和擴大家庭定義的企圖,因為此舉破壞社會最根本的組織架構,再者,一些男女選擇同居而不結婚,乃個人意願,既然不願意履行婚姻的責任,因此,不能享受由婚姻帶來的福利乃天經地義的事,若將有關做法視為歧視乃本末倒置。至於同性婚姻仍極具爭議,在社會未有充分討論和達成基本共識之前,根本不應貿然推動。而平機會職權受現時四條《歧視條例》所約束,貿然以反歧視之名,動用公帑帶頭擴充婚姻制度,超越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情況令人擔憂。

新主席須重建公信

本社期望隨周一嶽離任,這種混淆視聽,渾水摸魚,扭曲市民意見的做法會有所改善,更促請新任主席未來公開交代日後所有諮詢的目的、要求、回應原則及統計方式,重建公信力,讓平機會全體委員和一眾同事,守住以往累積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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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 2/4/2016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2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國際

超過二百萬人在羅馬集會 捍衛家庭價值

意大利總理Matteo Renzi再次提出,議會需就民事結合進行投票,前總理Silvio Berlusconi曾表態支持,後來表示需按良心投票。意大利是歐洲唯一未通過任何法例認可同性關係的地方,[1]2015年曾因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而被歐洲人權法庭讉責,需要作出賠償。數以萬計的同運人士上街表示支持立法通過承認同性伴侶關係。[2]但亦有超過二百萬人在羅馬街頭聚集,表示因捍衛家庭價值而反對政府認可同性伴侶關係。[3]IPR Marketing進行了民調,結果指有46%投票者同意同性民事結合、55%反對同性婚姻、85%反對同性領養。意大利議會將會就是否通過同性民事結合及同性領養投票,[4]執筆時仍未有結果。[5]

全球聖公會重申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立場

全球聖公會主教會議經多日商討後,來自世界各地、39個教省的主教或教會領袖反對同性婚姻,並強調婚姻必須維持一男一女的制度。而美國聖公會早前因自行投票通過修改教會對婚姻定義的章則,又授權予神職人員為同性主持婚禮,將會被暫停未來三年參與決策及管理的權利,即不能代表聖公會對外發言,以及無權參與在全球聖公會的決策投票。[6]

墨西哥法庭指一男一女婚姻違憲

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哈利斯科州(Jalisco)同性婚姻合法,又規定該西部州分不能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指該州的260條例(Article 260 of Jalisco’s Civil Code)中指「一男一女超過16歲才可結婚」的說法違憲。[7]

硬性規定必容許跨性別人士自行選擇洗手間及更衣室的後遺

美國紐約人權委員會按《紐約人權法》(NYCHRL)[8]制定及實施有關嚴禁歧視跨性別人士的指南,其中一些條文包括:須按該名跨性別人士的意願稱呼他的名字或代名詞、不得拒絕他們進入異性洗手間、要讓員工按其選擇之性別穿著相關的制服等等,[9]如違反指定的條文,最高刑罰為25萬美元。[10]華盛政府亦定立新法例,禁止任何人阻止跨性別人士按自己的選擇進入異性洗手間、浴室及更衣室,亦不可勉強他們使用獨立人士設施,是美國第一個在全州推行相關政策的州分。[11] 但有僱主對新例表示憂慮,共和黨部份議員通過了一條反對該例的提案,有待全體議會審議。[12]
 
但曾有相似提案的加州,則有議員Phil Ting向政府提出提案AB1732,為解決跨性別人士使用洗手間、浴室等設施等問題,要求強制商業機構、政府部門、公共場所的男/女性獨立洗手間改為所有性別人士均可以使用。[13]
 
明尼蘇達州法官判一間商業機構因不容許一名男跨女人士使用女性洗手間,需賠償115,000美元及道歉,並需修改相關法例保障跨性別人士免受歧視。[14]

國際組織修例遷就跨性別人士

國際奧委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修定新的參賽資格,准許跨性別人士參與奧運項目及其他國際比賽。新規例列明女跨男參賽者沒有任何限制,不需進行任何變性手術或出示有關荷爾蒙治療的記錄;至於男跨女參賽者則需於進行任何比賽前最少一年接受荷爾蒙測試,確保其睪酮素(testosterone)含量低於規定。[15]

政府機構推動同運

美國政府衛生署移除32年來禁止同性戀及雙性戀者捐血的國家規定,容許過去12個月內沒有發生同性性行為的人士捐血。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FAD)表示此項措施有足夠的科學證據支持,及能確保血庫有足夠的供給;又表示已參考英國及澳洲的情況。[16]
 
英國有一份由教育部資助,與性別及相關行為的問卷調查,邀請英國13-18歲的學生填寫。問卷中有問到他們是否同意人可以自由選擇他們的性別,當中提供25個選擇,包括:gender fluid (即在不同時間有不同的性別身份)、tri-gender(指在男、女、沒有性別或其他組合中不停改變)、all genders (即任何性別都可能)、in the middle of boy and girl (即定義自己介乎男性及女性中間)等等,問卷表示他們可自行填寫,不一定需要諮詢家長。亦有問題問他們認為是否需要分男女校服。[17] 

 

本港

平機會委託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進行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並於2016年1月發表報告。[18]報告內容刻意隱瞞有關公眾受訪者對性小眾受歧視的觀感的調查數據,在問題的設定及答案帶有引導性及誤導性。此外,一些因反對調查機構在研討會安排上偏頗,一面倒傾向支持立法人士而最後拒絕出席的人士(如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在報告中卻沒有指出他缺席,令人誤以為研討會真的能公平地反映不同立場人士的意見。[19]報告結論又指社會大部份人士支持立法保障性小眾(LGBTI),應盡快為他們推動立法,惹來一些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報告立場偏頗。[20]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報告提出後,再向立法會提交了「訂立民事結合制度」的動議辯論。[21]相信今年有關同運的議題將一浪接一浪而來。
 
 
本文資料截至2016年2月19日

 


[5] 一般估計預計2月底會有投票結果
[19]報告p.230

 

歧視不應是自己說了算的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3/2016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及平機會委託中文大學研究有關性小眾歧視問題的報告先後發表了,看完之後的感覺是香港人對性小眾的接納愈來愈高,歧視問題並不算嚴重。而兩份報告最大的問題是當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歧視不應是自己說了算的。

報告中所謂歧視往往只是不認同有關行為,或者因為對性小眾的認知不足,以至產生一些誤會或尷尬。而對性小眾的明顯敵意或惡意攻擊十分罕見,相比現時一些香港人對不同政見人士的偏見、語言暴力、網上欺凌,性小眾在職場和日常生活的處境不見得特別困難。當然,縱然情況不算嚴重,亦不代表甚麼也不用做,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其中《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是由政內局所主導,對政府來說比由平機會所做的另一份報告更有責任去回應。此報告並沒有一刀切要求就性小眾歧視問題立法,而是向政府作出了五項建議,包括為教師、醫院前線員工、社工及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提供培訓,提升對性小眾的敏感度;以及推行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歧視性小眾約章》等。

為較多機會接觸性小眾的專業人士提供培訓當然是好事,問題是教甚麼?以及由誰來教?一些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約章若不小心處理,也有機會成為持不同意見人士的滅聲器。社會人士不應歧視性小眾,但性小眾亦不能強迫他人認同他們的選擇和行為。政府應該擔任中間人或球證的角色,如何平衡不同持分者的意見和擔憂是政府的重要任務。

從行政層面化解醫療服務中的歧視行為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二

由於不滿《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下稱報告)並未提出一定要立法,小組其中三名成員連同一些同運人士召開記者會,表示拒絕接納此報告,並要求在報告中除名。且讓我們看看,除了立法以外,報告內的建議可如何推行?我們先從醫療服務層面著手。

適切的醫療服務是市民生命安全重要的保障,亦是政府對市民的責任。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中列明,「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締約國需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本港的醫療服務達到世界級的水平,有賴於本港醫護人員的專業,及背後行之有效的各種醫療程序,讓不同背景的病人,不論甚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人士均能享有同等的專業醫療服務。

異性戀者佔本港人口的絕大多數,市民大眾對性小眾人士的認識不足,或會在日常生活中作出令他們感到被冒犯的行徑。在醫療服務上,性傾向是個人內在特徵的一部份,而變性人除了有內在的性別認同問題,更會出現外在性別表達的不同,這外顯的特徵讓變性人比同性戀者更有機會在接受醫療時面對尷尬情況。

從行政層面出發 改善醫服務

報告建議為醫生、醫院和診所的輔助專業人員提供敏感度培訓,我們並不反對此項建議。院方更可作出一些行政安排,在不影響普羅大眾的醫療服務及質素下,改善一些有可能讓性小眾,尤其是變性人感到受冒犯的流程,讓他們能在一個安心的環境接受治療。

莫姑娘在公立醫院任職註冊護士超過十年,她表示院方並沒有提供有關性小眾病人的指引,而她本身對性小眾的認識不深,在過去的工作經驗中只曾遇過一個女性打扮的男病人。「在醫院裡甚麼類型的人也會出現,所以也不覺得希奇。」莫姑娘表示只需跟著既定的工作程序而行就可以了。

那位女性打扮的男病人顯然是一位生、心理性別認同不符的人士,那麼他應該入住哪一性別的病房呢?莫姑娘想不也想就回答:「當然是男病房,因為醫院只會跟著病人的身份證的性別分配病房。但如果情況容許下,又或在醫生的建議下,可安排他們入住單人病房。」

不論那人的性別表達如何,醫院只會依據身份證上的資料來為病人進行性別分流,以安排病人入住哪一性別的病房。這不是針對性別焦躁症病人的歧視行為,而是考慮到整體病人權益之下的決定。醫護人員可在現有的規範下行多一步,如上文所述在情況容許下安排該類病人入住單人病房,以減少對病人的困擾。但現時公立醫院的單人房間多是隔離病房,並且數量不多,病情嚴重的病人應該比性別焦躁症病人有優先使用該病房的權利。

因時制宜 按情況彈性處理

另一個令變性人感到被冒犯的是院方對他們的稱呼及稱謂。大部份姓名都存在著性別取態,男性化及女性化的姓名比比皆是。性別焦躁症病人的真實姓名有機會和他們的性別認同不符,當醫護人員在大庭廣眾下稱呼病人的真實姓名時,對當事人或會做成不便。

莫姑娘直言:「這問題並不只出現在性別焦躁症病人身上,院方亦收到其他病人投訴,指在大庭廣眾下稱呼病人姓名侵犯了病人的私隱,所以現在急症室及專科門診等服務已逐步更改程序,以求診編號代替求診者姓名,以保障個人私隱。」

但當醫護人員直接與病人溝通時,使用病人姓名作稱呼才是人性化的表現。如果醫護人員能對變性人有一定的敏感度,可在使用稱謂上加倍留意。「如果病人希望我們以另一個名字來稱呼他,可預先告訴我們,但同時他需要同意我們將這消息公佈給病房內其他同事知道,這樣我們才可將病人的意願在交更時傳給下一更的同事。不過,當我們在派藥、見醫生、或進行檢查及手術前,必須確認病人的真實姓名,因為這是院方定下的醫療程序,目的是防止醫療失誤的出現。」莫姑娘在可能的情況下為病人設想,但同時亦兼顧既定的醫療程序,這便是她醫護專業的所在。

「我們對性小眾的認識不多,如若能增加我們對性小眾的敏感度,這總是好的。」莫姑娘表示:「病人的身份對我們來說其實並不重要,我們只想病人能早日出院。」

儘管社會對性小眾議題存在著分歧,但這分歧不應呈現在醫療服務上。性別焦躁症本身就是精神病的一種,他們得到適切的治療是理所當然的。但在考慮變性人需要的同時,也要兼顧其他使用者的權益,在資源有限的公共醫療系統作出平衡的安排。

慎選培訓內容 締造和諧校園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三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下稱報告)的其中一項建議:為特定範疇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1]特定範疇當中包括了教育界。本文嘗試概述報告中提及在教育範疇的歧視情況,以及探討當中所建議方法的可行性。

 

校園欺凌的狀況

報告指出208名曾在香港就學的受訪者,有69名表示曾經在學校受到不同形式的歧視,包括:直接歧視、不受歡迎的對待及性騷擾(言語或身體上)。[2]有154名受訪者表示因擔心透露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後會被欺凌或歧視,而選擇隱藏自己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另外,也有139名受訪者表示未曾受到歧視。

根據報告,大部份(58名)認為受到歧視的受訪者表示,主要是遇到不受歡迎的言語對待,如被開玩笑、起「花名」等。有61名曾在學校受歧視的受訪者,認為老師或社工未有足夠知識和技巧處理他們的個案,因而沒有求助。

 

關愛校園的重要

一直以來,校園欺凌的情況屢見不鮮,原因五花八門,但普遍的受害者都是比較害羞、膽小、不敢作聲的一群。他們面對欺凌大都不敢或不願求助,更甚者是對方會以「開玩笑」為由,令他們「有苦自己知」。不發聲亦助長了欺凌者的氣焰,令他們有恃無恐。

誠然,不論任何原因,欺凌情況都不該在校園出現。學校應締造一個友善的學習環境,容讓學生汲取知識,建立價值觀。約十多年前,有社福機構意識到校園氣氛對學生成長的重要,於是開始了「關愛校園奬勵計劃」,當中的信念更是希望學校的所有持分者都參與其中,配合制度、政策、環境設施等,推動彼此關愛的文化。但事實上,除了該機構積極推動關愛校園文化外,卻未見教育局推動有關營造友善校園的特別的行政安排或計劃。

故此,我們同意報告建議為特定範疇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但我們關注的重點是培訓的內容應涵蓋甚麼。
 

培訓內容的藍圖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是一個極不簡單的課題,要為學校的所有持分者提供合適的培訓,一點都不容易。筆者就此事請教了於中學任職,經驗豐富的輔導主任張老師,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個藍圖作為參考。

理想來說,學校所有的持分者都需要培訓;在可用的有限資源下,受培訓的人最少應包括:教職員、學生及家長。不同的持分者需要的培訓及支援亦不同,就此考慮,有以下建議:

  • 教職員:

張老師表示學校很少刻意「關注」性小眾的學生,因他們在學校的參與基本上與其他學生無異。假如他們遇到問題或疑問,老師們就不能採取迴避的態度。事實上老師對性小眾的認知不一定足夠,因而同意增加教職員對性小眾相關的認知。建議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認識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類別、關於成因的各派學說、社會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在校內可能會引起的問題及處理方法等。邀請相關的專業人士,例如: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有接觸或治療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引致其情緒問題的專業輔導人員、一直關注相關議題的不同立場人士等,盡力豐富老師的認知層面。 

除認知層面外,如要處理性小眾受到欺凌,教職員需要具體的處理指引。張老師指要為教師提供基本的辨識及情緒支援訓練,因為學生無論任何原因而受到欺凌,情緒都會出現很大的困擾,教師是在校內最多時間能接觸學生的人,如能及早辨識,對處理欺凌行為的情況有重要的幫助。

  • 學生:

如學校推行性教育課,一般可參考1997年由香港教育署所出版的《學校性教育指引》,當中牽涉到性傾向、性別身份、性別角色等內容,涵蓋了學前、小學及中學階段,然而教育局並沒有規定當中的內容必須在校內推行。其實,校方要讓學生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有正確的認知,並且懂得尊重與自己不同的同學,以正確的態度與他們相處,是減少校園欺凌的其中一個關鍵。

青少年期(即11-18歲)是建立、發展並確立自我形象及身份認同的關鍵階段,朋輩的影響十分重要。這個階段的青少年因渴望得到朋輩認同,會變得倚賴他們,是否受大眾歡迎成為青少年成長中很重要的事。他們會因擔心被指普通(being normal),而不斷按著社會,朋輩的看法而改變自己。可想而知,青少年若不能建立正確的待人態度,當遇到與自己不同的人便容易嘲笑或欺凌,其他青少年亦因要得到朋輩認同而出現羊群心態,一起參與欺凌的行為。

張老師認為處理校園欺凌的問題,不能只予以懲罰,更要教導學生接納及尊重與自己不同的人,即使對方的性傾向與大眾不同、或是性別氣質與典型的性別印象不一樣,都不能嘲笑或欺凌他人。

張老師亦同意要教導學生認清每個人都可以擁有不同的性別氣質,不應對性別氣質及性別角色有過分刻板的定型。如發現學生對自己的性別氣質,性傾向有疑問,首先應提醒他/她不宜過分憂慮或認定自己「有問題」,鼓勵學生作出多方面的了解,向學生提供正確的資訊及合適的求助途徑。

  • 家長:

家長在協助子女建立性別認同及性別自信,擔當十分重要的角色。學校除了向學生及教師提供相關的培訓外,亦宜舉辦家長講座,讓家長認識如何協助子女建立性別認同及性別自信。

在教育界提供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培訓勢在必行,教育甚麼是關鍵,美加地區早在幼兒時期已教導幼童有關性解放的資訊,又以行政指令要求學校的教職員「尊重」學童的性別「選擇」,這非但不能幫助學童確立性別,更令他們落在迷惘的狀態,香港的教育界必須以此為鑑。
 
 

 

*延伸閱讀:《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

作者:黃偉康博士(加州執業許可的臨床心理學家)
出版者:校園書房出版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出版年份:2013年
簡介:本書兼備理論與黃博士的臨床經驗,分析父母在幼兒期的養育方式,如何影響孩子的性別自信發展,並提出不同的方法分享,幫助家長、老師教養出情緒穩定、具備同理心與包容能力、社交生活平衡的孩子。

 


[1]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3.6段(其他註腳將省略“《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等字)。
[2] 附錄C 頁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