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示威文化影響守法意識

朱景玄校長   |   新界校長會會長
12/07/2012

報章不時報導一些襲警案件,雖然都不是「窮凶極惡」的歹徒所為,但確實會對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例如:有人不服交通警向他發出告票,先而動口辱罵,繼而有肢體踫撞;有情侶口角,警察上前調停,但最後卻成為泄憤對象,無辜受傷。最明顯的場合就是大型遊行示威期間,在電視鏡頭上清晰可見以下情況:有人故意在警員耳邊吹哨子;刻意偏離預訂的遊行路線;大力推動或搖動鐵馬,與警員角力;近距離指罵警員,作出各樣挑釁行為。在各種威脅和挑釁下,為確保場面受到控制,於發出警告後使用胡椒噴霧實在無可厚非。

法律賦予警務人員有執法的權力,他們的職責就是要維持治安、除暴安良,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執法過程中,有時會和當事人發生摩擦,但作為一個好公民,實在有責任與警方合作。

看看其他歐、亞國家,警方對付失控群眾的方法,一言以蔽之「先打後鎖」,比「先斬後奏」更加狠辣,更無人情可言。即使傳媒在現場拍攝,也毫無避諱,拉著示威者的頭髮或衣服,在地上拖行,數名警察圍著一人,手起棍落。若還未能驅散群眾,便出動水炮和橡膠子彈。相比之下,香港警察面對示威者的挑釁、辱罵,既不還口,也不會先動手,專業程度教人敬佩。

警務人員在執勤時,當然要盡忠職守,但在休班時候,其實亦是普通市民一名,與示威者同樣擁有家庭、朋友和公民權。為何示威者要把對政府或社會的怨氣,發泄到擁有執法權力的公職人員身上呢?此等行為固然極不理智,除了可能傷害別人,亦有可能傷及自己,同時,更可能會惹上官非。以和平示威表達訴求,未嘗不可,但超越規範,製造混亂,則是暴徒所為。

每一位家長都會不惜代價,務求給予下一代最優質的教育,不管學費、書本和訓練班有多貴,都不希望孩子有所或缺。然而,部分家長竟將偏激的意識灌輸了給孩子,把「和平示威」跟「挑戰法律」混為一談,誤導了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

一旦青少年誤把「橫蠻」和「暴力抗爭」視為「權利」,進而在生活中實踐這種態度,便隨時成為階下囚,令他們前途盡毀。除了影響個人,也對社會安寧造成傷害。

因此,奉勸讀者不要以身試法之餘,亦要好好教導下一代,做一個理智、守規的好公民。

相關文章

纏擾法須平衡採訪和集會自由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6/03/2012

特首候選人唐英年在選舉提名前被揭發其住宅涉及僭建,電視台、報館即出動大型吊臂車(俗稱吊雞),把記者吊到兩三層樓高,然後從高位拍攝和採訪現場實況。事後唐太曾表示,有關的採訪影響到她和家傭的起居生活,[1]唐英年甚至指鄰居晚上也遭強光照射,因此感到騷擾。雖然他沒正面回應是否支持制訂纏擾法,但稱「支持應該有諮詢」[2]。現時政府正為纏擾行為諮詢公眾,究竟有關條例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和傳媒的採訪自由,頓成關注焦點。

 
根據《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纏擾行為是指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做出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纏擾者可能是:舊情人、前配偶、被拒絕的追求者、同事、前僱員、鄰居、同黨、心有不甘的被告人,或不滿受害人服務的顧客。纏擾行為是由一連串行為組成,這些行為單獨分開來看可能不會令人反感,但當這些行為在一段時間內作出,整體效果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令受害人困擾、驚恐,妨害身心健康。
 
根據以上的「條件」,除了上述人士有機會作出纏擾行為,令人關注的是,媒體記者和示威者,同樣有機會因作出纏擾行為而觸犯法例,但他們並沒有因此而獲得豁免。《文件》只列出三個免責辯護理由:
 
1.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
2. 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下做的;或
3. 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
 
記者不獲豁免權

《文件》建議法院在判斷被告人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有關行為是否合理時,應該考慮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關於和平集會)、第十九條(關於發表自由),以及第十七條(關於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諮詢文件的結論是︰記者和示威者已有足夠免責的辯護。
 
在法改會的文件中,亦列出加拿大和美國的情況,並強調所有的表達自由應該符合和平的原則,所以要每次討論有關的活動是否在合理情況下進行。當中更指明:「值得注意的是,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及愛爾蘭)的相關法例訂有一般性和寬闊的豁免條文或免責辯護以保障合理行為,但都沒有將新聞採訪活動定為特定的免責辯護。」
 
惟不少新聞界人士擔心,記者在採訪時容易觸犯有關法例,或者難以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法改會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中曾清楚指出,狗仔隊在追蹤一宗純粹公眾人物私隱的新聞時,法院有可能裁定為不合理的纏擾。[3]但有業界人士認為,只要記者沒有使用武力或不當手段,便不應該因為公眾人物決定卸下其公眾人物身份那數小時,而禁制記者在公眾地方從事採訪工作。
 
事實上,現時的新聞採訪和集會示威的確時有纏擾的情況,但大部份時間,這些纏擾的目的都是為著公眾利益,以及表達示威意見。我們認為,新聞自由,以及集會/表達自由是必須要堅守的,因此立法條文有關免責辯護的部份,必須同時列明在諮詢文件中所提及包括的公約,以及公眾利益等元素,好讓社會在保障巿民不會無故被纏擾和侵犯私隱的同時,也確保新聞和表達自由不會受到干預。
 
 
法改會曾就記者的騷擾行為是否正常,列出相關的考慮因素,包括:

  • ♦記者調查的事情對公眾是否重要;
  • 新聞題材的性質和重要性;
  • 採訪對象身份;
  • 記者是否完全罔顧採訪對象的反應而窮追猛打;
  • 不同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 致電或造訪的次數;及
  • 曾否使用侮辱性語言。

 

 
[1]2012/02/17,《星島日報》,〈唐太:僭建是我一手做成〉。
[2]2012/02/18,《蘋果日報》,〈唐拒回應支持纏擾法立法〉。
[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及報告書:纏擾行為》,7.28-7.29段。

示威暴力與警權過大的迷思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01/09/2011

近日,一些年輕示威者多番被形容以「衝擊」的方式向政府官員抗議,包括向官員擲物示威,甚至破門硬闖會場。警方則如臨大敵地處理,態度強硬,多次使用胡椒噴霧,以及抬走示威者,在面對批評時,署長曾偉雄強調「為維護法紀要道歉,是天方夜譚」,認為警方的執法是合情合法合理。有人認為青少年暴力抗爭文化日盛,有必要正視「歪風」;同樣有人認為社會唯有抗爭,他們的聲音才會有機會被報道,讓更多人知道,而且現在所謂的暴力場面,都是傳媒斷章取義的報道,加上警方濫權「亂砌」罪名而產生的「論述」,實情根本毫不暴力。
 
究竟暴力抗爭在香港與警政有何關係?陳雲在《如何毀滅一隊警察》一文中就說:「毀滅一隊警察,不需要人民起義,不需要槍炮刀劍,只需政府以不義之名,唆使警察陷害忠良,警察就濫權營私,不成為警察,而成為家僕與鬼卒了。」
 
根據香港法例,警方潛在的權力本來就是比很多地方都大,在處理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就知道。回想六、七十年代的「暴動」和示威,真的導致人命傷亡,所以當年有嚴峻的法例和強硬的執法,沒有太多人反對,這些法例不少至今仍然有效。亦正因為當年曾試過強硬執法,因此,回歸前後,不少示威人士都強調自己的抗爭是「和平、理性、非暴力」,以避免警方介入。
 
和平抗爭的另一重意義是要做到既能有效表達而毋須引起衝突。港人,特別是我們的上一代,經歷不少動亂,十分害怕內地會「接管」香港,因此那怕是抗爭也不會故意挑釁,以免觸及任何人的「管治神經」,以為是「作反」;至於香港警方,也十分克制,因為大家也怕失控,寧願表面和諧,免得給人口實,要出手「相助」。總的而言,回歸之後,警員尚算克制,示威者尚算和平。
 
不過,隨著近年雙方處理抗爭時,把行動升級,警員因而指責示威者暴力,示威者也指責警員濫權。這些暫時主要都是「口水戰」、是「傳媒騷」,因為示威者並沒有刻意傷害他人身體及大肆搗亂,警察亦未像一些西方國家的警員般要揮動警棍和執起防暴盾。不過,令人擔憂的是雙方其實已站在更嚴重衝突的臨界點,最怕有人一時情緒失控、擦槍走火。作為珍惜香港和平理性這核心價值的巿民,就要更加清醒,不要因為一兩個電視畫面,一兩張相片就為事件輕易定性和歸邊,相反要更理解事件背後所討論的議題,保持理性思考,否則不論是示威者和警員的血汗,在此都一概白流。
 
政府應正視民怨,以政策而非警權回應不滿,市民也要正視與自己不同的意見,切勿將政府和異見妖魔化,拒絕所有理性的溝通。

(見報文章因為字數關係,曾被刪剪,以上為足本原文)

曾經刊載於:

成報 08/09/2011

教會應正視的不滿情緒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8/05/2011

一名理工大學副學士生,因為以電郵恐嚇特首曾蔭權及多名高官,被判接受感化十二個月。另外,三月初曾蔭權在科學館出席活動時,多名示威者衝前引起混亂,其間曾蔭權報稱被撞胸口,感到痛楚,警方最近以「擾亂公眾秩序」起訴一名男子。一些年輕人對政府高官、大財團和所有被劃為建制、具權力組織的不滿情緒愈來愈高,隨之而來的抗爭行動也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教會亦難以置身事外,若不妥善處理年輕信徒的不滿情緒,教會面對的衝擊將愈來愈大。

一直以來香港教會的領導層,無論是堂會或聯會性組織,不少都是由中年、甚至已過退休年齡的教牧或專業人士擔任,莫說八、九十後的青年,連三、四十歲的成年人亦不容易在一些重要的宗派或聯合性組織中「出頭」;甚至想在教會的刊物發表一些長者不喜歡聽的言論亦有可能被審查或拒登;而一些大型聚會的講員亦數十年如一日的由一些知名的教牧和領袖所包辦。

當然,這些屬靈長者的生命、經驗、以及願意事奉的心志都是難能可貴的,問題是他們未必能夠真正瞭解年輕一代信徒的需要和心態,而年輕人亦會對自己的聲音不被重視感到不滿。當他們不能在建制內發聲,於是在互聯網上尖銳批評、惡搞;甚至拉起橫額、衝入會場抗議便成為他們最容易爭取注意的機會。

年輕信徒是教會的未來,教會領袖必須多花時間與他們交流,更多聆聽他們的聲音,透過調查、研究瞭解他們對教會和社會的看法,以及他們的個人信念和重視的德行。應提供更多機會讓年輕一代在教會的刊物表達意見;在一些大型聚會中讓他們夥拍一些知名的講員;在執事會、值理會和聯會性的董事會,特別為年輕信徒預留一些名額,讓他們的聲音能直接向決策層反應。

其實讓年輕人有機會擔大旗,他們會更明白一個道理──看人挑擔不艱難。惟有讓年輕人明白教會興亡,全體有責,他們才不會只樂於擔任反對派的角色,其實開會作決策往往比網上惡搞、拉橫額、嗌口號、甚至衝擊更難。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  第2437期  08/0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