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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

「性罪行」查核機制成效,還看傳媒

傅丹梅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專欄: 
每週評論
刊登日期: 
08/12/2011
明光社- 時事評論專欄
mp4: 
weekly20111208
關注範疇: 
性文化
關注範疇: 
傳媒
關注範疇: 
社關

讀者清新品味,決定傳媒風氣


藝人被狗仔隊以長鏡偷拍入屋的情況嚴重,早前便有數名藝人到私隱專員公署投訴《FACE》周刊和《忽然一周》,而本社亦為此發起「尊重私隱嚴拒偷拍」的聯署聲明,盼望公眾明白「希望自己的家居生活不會被人監視,是所有人的合理期望和權利。」無獨有偶,上星期再有團體強烈譴責兩周刊偷拍妓女,漠視她們的私隱及感受。


其實,傳媒偷拍私隱的問題可謂「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


我們同意新聞自由是應該受到充分保障,然而,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私隱之間的界線必須要釐定清楚。倘若採訪牽涉公眾的知情權,媒體在無法進行正常的採訪下而要作跟蹤拍攝,實屬無可厚非,也應被視為恰當的行徑。但舉凡不涉及公眾知情權,包括藝人的家居生活和私人生活,都不應以新聞自由為藉口而侵犯別人的私隱。


可是,輿論嚴厲斥責傳媒揭私隱失德的同時,那些期數的雜誌仍然大賣,被偷拍的照片在搜尋器上也往往成為排行榜首。「全民八卦」的心態令傳媒高層更放肆,一切只向銷量看的報館、雜誌社,於是更竭力搜刮更性感的美女、更醜的醜聞和更恐怖的死人新聞。


傳媒偷拍蔚成風 私隱專員展調查


早前有藝人被記者以長鏡偷拍家中的私生活,甚至拍得裸照,他們其後往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據報道,私隱專員聽取口供後認為,投訴人在自己家中被拍到全身赤裸及男女親密舉動的照片,初步證據顯示,事件可能涉及以不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公署會展開調查。[1]
 
根據私隱專員公署保障個人資料的原則:1)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並列明其目的;2)保存其資料必須是準確,時間亦不得超過確實需要;3)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的使用只可以是收集資料時所說明的用途;4)應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5)資料使用者須公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以及該等個人資料所作的主要用途;6)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2]
 

未聞拗直,只見扭曲

尊重私隠,譴責偷拍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專欄: 
時事木人巷
刊登日期: 
24/06/2011
明光社- 時事評論專欄
Youtube 網址: 
vYqolnrkAQ0
關注範疇: 
性文化
關注範疇: 
同性戀
關注範疇: 
傳媒

尊重私隠,譴責偷拍



當高科技遇上Bad Manners


讀者到悉尼旅遊,有幸見識了全世界最大的銀幕,以3D欣賞了由哈勃太空望遠鏡所拍攝到的外太空星系奇觀,以及察看太空員如何修理此望遠鏡的零件。那種恍如置身其中的感覺,實在非常震撼,令人不禁讚歎,這個世上有3D真好,連筆者這一個膽小的普通人,毋須訓練及冒險,也有機會在星際中「翱翔」。那一刻,3D及超大銀幕對筆者來說,真的是「超正」的科技。

  
其實,毋須一定要在大銀幕前,香港人一向都容易享受到高科技,而自從智能電話及iPad面世後,更為用家帶來便利,即使在漫長的車程中,一個集多項功能於一身的輕巧電話,足以供乘客自娛。如果看下載的文章或資訊看得雙眼疲倦,可以來一局射豬遊戲,玩悶了,又可以改聽音樂或歌曲。

  
新科技可以為人帶來更多便利,也使人更能享受美好的事物。不過,前題是用家如何使用產品。當新科技遇上壞品行又或心術不正的使用者,本來應該是有所建樹的產品,頓時變成「傷人」的武器。


應加強保護個人私隱


一名男護士在自己家中的廁所安裝攝錄機偷拍同事如廁,由於事發地點在私人地方,警方表示只要他不公開播放,難以檢控。有關問題顯示現行法例對個人私隱保障不足,任何人去洗手間和更衣室,不論在公眾地方、私人會所、甚至朋友和自己家中,其實都應該有一個合理期望,就是關上門之後,其他人是不會看到自己的,因為裸體是個人極敏感的私隱,一旦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展露在他人面前,會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與被非禮在本質上沒有分別,政府實在有責任修訂條例,禁止一切偷拍他人裸體、更衣和如廁的行為。

說到私隱,其實不僅是一般市民,囚犯和其家人的私隱亦應該被尊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姪女Amina,由於違反感化令被判監六個星期,事態的發展當事人可說是咎由自取,但對於一些傳媒連日來在監獄外不斷以長鏡頭拍攝她在獄中的容貌以及她家人探監的情況,雖然在法律上並沒有問題,但個人認為實在沒有必要,當一個人已經為她所犯的錯誤付上代價,傳媒又何必落井下石呢!

當然,傳媒可以振振有辭表示有關相片可以警惕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以免恨錯難返,但我看到的只是傳媒的冷酷無情。

應加強保護個人私隱

反皮草也要尊重他人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專欄: 
時事木人巷
刊登日期: 
31/12/2010
明光社- 時事評論專欄
Youtube 網址: 
Ynd5zaxjLfw

強烈譴責第761期壹本便利


本社強烈譴責2006年8月23日出版的761期《壹本便利;該期雜誌以藝人鍾欣桐在後台更衣室被偷拍的半裸照片作為封面以及主題內容,本社認為該雜誌的手法可恥,意識極其不良。
 
該期第42-44頁詳述藝人鍾欣桐在馬來西亞登台時被偷拍的過程,甚至以版位三份之二的篇幅刊登偷拍的照片,是借偷拍照作招徠,以他人的不幸作為牟利的手段,嚴重違反傳媒的專業操守。此外,將可恥的偷拍者偷拍得來的照片刊登,變相成為偷拍者的幫兇;若當中涉及任何金錢交易,更會大大助長此種歪風,鼓勵更多偷拍的行為。
 
 752期《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歌手李蘊的性感照片餘波未了,該周刊又再以可恥的手法嚴重侵犯另一名藝人的私隱,足見現時的法例對有關傳媒的阻嚇力不足,本社強烈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檢討現行法例,對屢犯不改的傳媒應提高刑罰,以免部份傳媒繼續將輕微的罰款當作經營成本,藐視有關法例。本社認為期望部份唯利是圖的商人及傳媒能夠自律,無異緣木求魚!
 

新聞自由完全凌駕私隱?


一日之內有三個瞥伯因為承認偷拍而被定罪。隨著科技越來越進步,偷拍行為越來越容易,防不勝防,令很多人(特別是女士)感到受威脅。更嚴重的是一旦被人放上互聯網,就算犯案的人被繩之於法,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亦難以彌補。

今時今日大家越來越重視私隱,一旦回到自己家中,或者一些應該有私隱的地方,例如洗手間、浴室和酒店房間,大家都期望私隱受到合理的保障,不希望自己被人監視、甚至偷拍。就算執法部門亦要有充分的理由、並且得到批准才可以監視可疑的人物。但傳媒用長鏡頭偷拍藝人和公眾人物在家居情況的報導卻無日無之,絕大部份相關報導只是為了滿足讀者的八卦心態,與公眾利益完全沒有關係。而當外界批評的時候又祭起新聞自由的偉大旗幟作擋箭牌,令人十分反感。

毋須擔心自己在家中的一舉一動受人監視,會被人以長鏡頭偷拍是一項很基本的人權,除非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和罪行,否則傳媒絕對不應以長鏡頭偷拍目標人物家居內的情況。法改會在2006年曾經建議規管這類侵犯私隱的行為,可惜因為傳媒反對而一直沒有下文,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若果傳媒繼續肆無忌憚侵犯私隱,最終一定會惹起市民的憤怒,支持訂立更嚴苛的法例去阻止有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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