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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條例

互聯網是公眾地方


警方透露近日與律政署研究,將法例中「公眾地方(public place)」一詞加入互聯網,好讓現時不少與之相關的條例,可以適用在互聯網,當中又以少女在網上討論區刊登援交廣告,並附上個人資料「接客」最令人關注。

  
以現時的法例,互聯網不是公眾地方,沒有辦法用刑事條例第200章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來檢控有關人士,警方與律政署討論能否將公眾地方的定義略為擴充,令互聯網都成為「公眾地方」,於是現時明碼實價的援交廣告,即時可納入管制範圍。

  
根據香港法律,「公眾地方」、「公眾場所」是指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


三年又三年 淫審條例何時改?


2009年7月,《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檢討首輪諮詢完成,報告除了表示會討論一系列網絡中的淫褻資訊外,更建議要就淫褻物品的定義,進行研究和商討。
 
可惜有關的諮詢至今仍然遲遲未見,不論網內網外,大量「踩界」物品充斥巿面,條例未能處理,家長、教師,甚至青少年面對橫流的情慾,已經避無可避。
 
我們不能不問,究竟何時香港才可以有一條切合現今需要的法例?
 
年宵新聞,以往都是賣年花、精品,近年多了學生透過擺年宵學習巿場運作。今年卻多了一部3D三級電影的宣傳,其檔攤更售賣電影相關產品,包括立體胸形滑鼠墊、吹氣胸圍和巨型性愛攬枕。[1]
 

《淫審條例》的現況及預視

── 將作第二輪諮詢


 據報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將於本年年初向公眾作第二輪的諮詢。根據去年七月所發佈對有關《條例》的《第一階段諮詢報告》(下稱「報告」),顯示公眾對(一)「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二)審裁處的運作;及(三)互聯網與新媒體的處理三個範疇較多關注,政府所聘用的顧問公司亦建議於第二輪諮詢時,集中於此三個範疇邀請公眾發表意見。[1]
 
 「淫褻」及「不雅」的定義
 
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現時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惡的」,根據報告書,不少公眾認為要將它們的定義具體化,以免公眾在不清楚的情況下觸犯法例。的確,由於定義不清晰,存在著許多灰色地帶,容易被部份傳媒利用,以渲染色情及暴力的手法,吸引讀者購買。
 

在《大江大海》的《小屋》上思考《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

── 明光家書 (13/10/2010)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成為了去年最多人引用的口頭禪之一,對於個人來說,去年亦是值得回味的一年,因我在明光社服事剛滿了十年,在回顧既往,思索前路之際,看到蓋兒.布蘭克的《丟掉50樣東西,找回100分人生》,於是下定決心放棄一些非必要的活動,爭取更多閱讀的時間去開闊自己的視野,並且每星期向同工介紹一本剛看完的好書,一起透過閱讀去反思和探索明光社未來的工作重點和檢視自己的事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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