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關焦點專題: 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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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舉辦 日期
Format: 2012-05-18
Format: 2012-05-18
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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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 通識教育, 社關
自08年進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一輪諮詢後,音訊了無,正當淫審條例瀕死狀態,現屆政府突然進行第二輪諮詢,並定於新政府上場後的7月中才完結,可謂誠意欠奉。是次修訂內容避重就輕,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定義仍然含混;修訂雖提議最高刑罰加倍,惟過去法官判刑甚輕,對屢犯的傳媒機構阻嚇作用不大。


按經驗,大部分送檢物品的爭議性都不高,唯一可嘉的是修訂建議把審裁處評級的行政職能剔除,改由政府成立法定審裁機構直接評級,此舉可減輕司法機關繁重的負擔。


現時條例正採用籠統定義──「暴力、腐化及可厭」來闡釋淫褻及不雅二字。文件中其實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新西蘭、德國等地方的相關條例,各國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均有列明不同項目的指引,如:暴力罪行、煽動仇恨、過度渲染性事、裸露的成人題材、濫藥、兒少色情等。政府若有意修訂條例,就應一改含糊的定義,多下筆墨功夫,以正視聽。


即如美國沒有對淫穢和不雅二字詳列準則,但仍然會以「一般大眾人士的觀感」作為評審的準則。因此我們建議委任不同階層、年齡、宗教背景的公眾人士,進入新成立的法定審裁機構作評審,並經常透過民調了解市民大眾的尺度,令準則更貼近一般社會人士的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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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傳媒, 通識教育
明光社- 時事評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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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傳媒, 通識教育, 青年文化
學新聞,幾乎第一課就會教你用六何法寫新聞,即是要在稿中清楚寫出事件是:甚麼(what)、何人(who)、何時(when)、何地(where)、為何(why)和如何(how),這是弄清基本事實的六個要素。


可惜,記者也知道,要在截稿前交齊這六何,通常都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特別是如何、為何等問題,有理說不清,件件羅生門,要在千頭萬緒中找出可能的原因和事發經過,很難。有時又要面對被訪者有可能隱瞞真相,身為記者又自覺有責任去將之揭發,在寫與不寫之間,往往造就很多誤導的新聞。


例如早幾天一宗夫殺妻後自殺的倫常慘劇。如果你只看一份報紙,往往會看到一個很能自圓其說的故事,但當你看過幾份報章後,一份會寫太太水性楊花,但另一份又會寫男的早就養了小叁,再細看你會發現,這些「原因」,總找不到一個像樣的消息來源,這樣,新聞的可信性就大大減低。


同樣事情也會在嚴肅的政治新聞中出現。同一件事,不同的報紙,已儼然產生不同的解讀,以言解讀,會即時浮現在報章的新聞版中,成為報章的立場。有時,為了令那個解讀看起來更有說服力,甚至會刻意遺漏部分與整個立場有違背的內容,以求讓讀者覺得整個報道看似都能自圓其說。這種新聞最後往往經不起時間考驗,過得幾天,回頭一看,就知錯漏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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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 時事評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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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傳媒
近日私隱專員蔣任宏教了我們英文public interest除了可以解作公眾利益,還可以解作公眾興趣,而公眾興趣就是指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八卦消息。因此傳媒在搜集這些八卦消息的過程中,如確實有侵犯私隱的話,就不應該獲得豁免。


事隔還不到一周,就爆出兩件疑似「公眾興趣」與「公眾利益」的爭論。首先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原來被傳媒集團跟蹤了超過叁個月,到了被廉署起訴的一天,他們才把跟踨所得的「發現」變成一篇「報道」,當中除了把許仕仁在教堂「認罪祈禱」的內容「節錄播放」外,又發放一個在快餐店離開的片段,以證明許仕仁十分落寞,而且身形消瘦。


在教堂拍攝和錄影個別信徒的祈禱內容是否涉及私隱,本來界線就模糊,但當有報章嘗試測試社會底線而又沒有收到任何強烈反彈時,其他報章在劣幣驅逐良幣下就自然「死跟」,翌日居然有報紙亦刊登他們也曾在幾個月前跟蹤過許仕仁的相片,「證明」許仕仁的確曾去過教堂云云。作為巿民,許仕仁是否一個敬虔的信徒,是否真的與公眾利益有關?是一個怎樣的關係?還是那只因為傳媒要人有我有,所以別人出了一些相,自己也要出一張相,證明自己先知先覺「有做嘢」?這又是巿民需要在公共空間中必須知道的公眾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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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傳媒成為老闆的工具,傳媒生態便被嚴重扭曲,令人遺憾的是業界一直以來只將政府作為箝制新聞自由的最大敵人,卻忽視傳媒老闆在興風作浪的危險。而更令人遺憾的是記者敢於挑戰任何人,包括特首、高官、議員和大地產商,卻不敢違抗他們的老闆。

剛過去的特首選舉,一些傳媒老闆想成為做王者的心態昭然若揭,多份報章挺唐、挺梁或者兩者皆反對的立場鮮明,主要就是受他們老闆的立場所影響,有些老闆更毫不避嫌,就像星島報業集團的何柱國,直接跳到台前為旗下報刊批評梁振英的報道解話,漠視報刊的日常運作應由總編輯負責的專業精神,將報刊當成老闆的政治工具,老闆干預編採自主的現實,赤裸裸的呈現在大眾的面前。又像成報因為在最後關頭挺梁的緣故,竟然將時事評論員劉銳紹一篇唐、梁兩人也不挺的文章,篡改為挺梁文章,成為傳媒界一大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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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 時事評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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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關注近年社會上一些令人厭煩的纏擾行為,認同有需要立法管制一些威脅和騷擾市民大眾正常生活的纏擾行為(即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1]),以保障公眾利益。不過,大前提是必須在個人私隱與表達自由/新聞自由等權利之間取得平衡[2]

我們關注《文件》中部份內容或會影響新聞自由,根據《文件》中「纏擾者」的定義,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亦有機會因被當事人指控纏擾而觸犯法例,而《文件》內只列出三個免責辯護(而非豁免)理由:

1.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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