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解與澄清
「近月一些個人和團體,由於不同意本社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場,不斷在網上或公開散播謠言抹黑本社,為免以訛傳訛,特闢此欄以正視聽。另外,對於本社一些言論,由於傳媒篇幅寶貴,往往未能全面及清晰表達,為了使公眾更清楚本社的看法,本欄亦會選擇一些可能出現誤解的問題予以澄清。」
2008-8-13 誤解:明光社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範疇,完全漠視同性戀者的生命受到威脅的事實
 

澄清:本社認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論他的身份。但我們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疇,因為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第181章),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我們有三個建議:

  1. 訂立一條新的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 或《同住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2. 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使條例不會單單針對同性戀人士,我們經常於報章看見很多居於同一單位的租客,因為噪音問題,爭廁所,廚房及其他共用地方而產生爭執及暴力事件,他們的性命同樣岌岌可危,他們的性命同樣需要保護。將條例擴大保障範圍相信會獲得市民大眾的支持。
  3. 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以清晰表達條例的保護範疇包括兩類人士,一類是以《婚姻條例》組織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來的親屬,包括前/現時夫妻及其子女,第二類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現時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等等,使條例名正言順。
2007-5-31 就899期《壹週刊》所作的澄清  按此觀看
   
2007-5-30 誤解:近期一些雜誌的失實報導
 

澄清:近期一些雜誌有很多關於本社的道聽途說報導,將謠言當真(例如本社發動人投訴《中大學生報》),而部份記者訪問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後亦有一些斷章取義之記述,搜集資料之態度不夠嚴謹,對於一些傳聞又沒有細心向本社求證(例如458期《快週刊》誤指蔡先生之太太為*李秀英),亦有將傳聞夾雜在蔡先生的言論中間,令人誤以為是出自蔡先生之口。本社明白傳媒在採訪及報導的過程之中,有時難免會有一些錯漏,謹希望各位傳媒工作者對一些傳聞特別小心處理,以免對受謠言中傷者造成不必要之影響。

*為保障其私隱,亦不想蔡太捲入一些不必要的攻擊,此處不便透露其姓名

2007-5-12 明光社就《蘋果日報》於2007年5月 12日的論壇版"我們要為自己掘墓嗎?" 一文作出澄清
  本社對於《蘋果日報》於2007年5月12日的論壇版一篇由黃世澤先生撰文的文章在並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宣稱有關《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的投訴人與本社有關,我們在此表示強烈不滿!以下節錄了文章部份內容:

「現時香港打壓言論自由的做法,一樣有一群狂熱教徒吶喊助威,大家看這次,舉報《中大學生報》的是與明光社有關的牧師。」

首先,我們認為每一個人,不論其身份及宗教背景,都有其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就算今次投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的人士是基督徙,問題何在?而且,那兩位投訴人亦曾是中大學生,難度因他們的宗教背景,就不可投訴嗎?那麼,影視處收到的數十宗市民投訴,也要確定投訴人的宗教背景,才接受投訴嗎?

其次,我們絕不認同投訴就等於打壓言論自由!如果連投訴的權利也沒有,何來談及言論自由?

最後,本社重申,在《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未在傳媒廣泛報導前,與本社有關的董事及同工並沒有主動作出回應及評論《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的內容,我們亦沒有接到任何外界對《中大學生報》的投訴或查詢!但本社與廣大市民一樣,在知悉事件之後深表關注。

對於黃世澤先生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只憑道聽途說胡亂對本社作出批評和抹黑,我們深表遺憾,希望黃先生日後能就事論事,理性討論,而不是以抹黑對手來美化自己的論點,以及轉移大眾的視線。


 
   
誤解1

明光社擁有一個10000呎的超豪辦公室?

澄清1 本社於今年1月才由旺角遷到現時的辦公室,原因是舊業主要求加租,增幅太大,我們不能承擔,現時辦公室連同生命及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約3500呎,歡迎任何人士於辦公時間免費到訪資源中心。
 
誤解2

明光社的財力非常雄厚,以致可以於報章刊登資料?

澄清2 登報費用全部來自個別教會及人士的指定奉獻(designated grant),並非由本社的帳目支付,本社在過去幾個月皆有赤字,所以要賣旗籌款,以及盼望教會及弟兄姊妹繼續奉獻支持。
 
誤解3

蔡志森及關啟文的薪金非常優厚?

澄清3 關啟文乃本社董事,屬義務性質,蔡志森現時的薪金遠遠低於所放棄的上一份長俸公務員工作的薪金。
 
誤解4

明光社是歧視同性戀者的團體,故教統局不適宜將人權課程外判給本社?

澄清4 本社並非歧視同性戀者,只是反對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誤解5

明光社對傳媒、性文化、賭博及同性戀等問題的批評是基於聖經。

澄清5 本社對各項社會問題的分析及建議,主要以社會整體的利益為依歸。
 
誤解6

4月29日的登報聯署令明光社進帳不少?

澄清6 4月29日的登報聯署是由維護家庭聯盟發起的,一切收入屬維護家庭聯盟所有,與本社無關,本社只是代為管理有關帳目。有關聯盟更將收支情況刊登於9月4日出版的《時代論壇》及《基督教週報》,並詳列未來時間如何善用這筆收入作有關事工之用。
 
誤解7
明光社有接受馬會的捐款資助。
澄清7 明光社自九七年成立至今,從未曾接受馬會任何形式的資助及捐款。
 
誤解8
明光社是一個歧視同性戀者或性小眾的機構。
澄清8 明光社從沒有歧視同性戀者或性小眾,我們只是反對特區政府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正如本社反對賭波合法化,但我們並不歧視參與賭波的人士。
 
誤解9
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便是歧視同性戀者。
澄清9 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非歧視同性戀者,而是因為有關條例容易被濫用,造成社會不公義及逆向歧視,令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受逼害,由於某個人是否同性戀者,純屬個人宣稱,並不能有客觀驗證,與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歧視有客觀的證據不同。
 
誤解10: 有人在時代論壇網站散播以下的失實資料: 
聖潔靈風中學曾經舉辦聚會﹐要中學生﹐從中一到高中都要簽名反對SODO -- 當時是聽了聖潔靈風中學校董蔡志森講反對SODO後﹐學生要在老師“監視”下簽名﹐根本沒有討論。
澄清10: i)
本社總幹事蔡志森於2005年4月29日萬人簽名登報時是中華聖潔會靈風中學的校董,(其任期已於2005年8月屆滿),而2005年全年蔡先生並沒有前往靈風中學主領任何關於SODO的聚會。
ii) 靈風中學並沒有要求學生參與每人100元的登報簽名,更遑論要學生在監視下簽名。
iii) 2005年6月底(即登報簽名後兩個月)明光社有同工應邀往靈風中學向部份同學講解SODO的問題,並鼓勵大家向政府表達意見,其情況與本社往其他學校主領有關聚會大同小異。
誤解11: 明光社及一些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人曾經將同性戀等同人獸交。
明光社從沒有將同性戀等同人獸交。我們只曾表達過,假如社會確立同性戀在道德上是沒有問題的,原因是只要兩個人自願,又沒有傷害其他人,便沒有問題,那麼,將來孌童、亂倫及人獸交豈不是也可以用同一邏輯而被確立,我們關注的是因此而可能出現的骨牌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