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全面睇」小冊子電子版  (洪子雲  著)

目錄
1. 何謂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2. 我是不是有同性戀傾向呢?
3. 同性戀者有多少?
4. 我們可以憑儀表或舉止斷定某人是同性戀者嗎?
5. 是否所有同性戀者都有同性性行為呢?
6. 為甚麼會有同性戀傾向呢?同性間的吸引是天生的嗎?
7. 性傾向可以改變嗎?
8. 為何他們要改變性傾向呢?
9. 哪些後天因素影響引致同性戀傾向?
10.為何一些同性戀者如此強調他們的性傾向是天生的呢?
11. 同性戀者的一些常見的心理特徵
12. 有些聲稱自己是同性戀的人,會否並非真是同性戀呢?(假性同性戀)
13. 同性戀行為有甚麼影響?
14. 同性戀行為是否不道德呢?(同性戀行為的倫理思考)
15. 聖經如何看同性戀?
16. 如果在教會或身邊有朋友是同性戀者,應怎樣面對?
援助機構
附錄(I):性傾(取)向歧視法及同志伴侶法的思考
附錄(II):同性戀是否病態?
附錄(III):父母如何面對兒女是同性戀者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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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性傾向是指人在「性和愛」方面明顯地持續受某一性別或某一形式的吸引和感到渴求。如果某人長期經驗同性間性和愛的吸引和渴求 ( Same-Sex Attraction ),他就有「同性戀傾向」( Homosexual Orientation )。同樣,如果某人長期經驗異性間性和愛的吸引和渴求 ( Opposite-sex Attraction ),他就有「異性戀傾向」( Heterosexual Orientation )。如果某人長期經驗同性和異性間性和愛的吸引,他就有「雙性戀傾向」( Bisexual Orientation )。

雖說性傾向一般是指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但在性行為方面,有人喜愛孌童、有人喜愛人獸交或性虐待,所以性傾向除了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之外,還可以包括孌童癖、人獸交、戀物癖、亂倫、濫交、性虐待 (Sadomasochism ) 等等;香港有學者就認為性傾向總共有四十種 1

近來,有同性戀團體(或稱同志團體)指人獸交、濫交、性虐待等行為只可歸為性差異行為 ( paraphilias ) 2 或性喜好,不可歸為性傾向,理由是性濫交、性虐待等性行為同時存在於異性戀及同╱雙性戀群體之中。其實這講法存在兩個謬誤:1)事實上同性戀傾向也可以同時存在於有異性戀傾向的人身上,即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有同性性吸引及異性性吸引的,那就是雙性戀。2)按此推論,用另一方法說,其實也可說同性戀同時存在於性濫交者、性虐待者當中。其實,同志團體這講法背後已假設了同性戀傾向是天生、自然的性吸引,而性虐待、性濫交、人獸交等傾向是後天所選擇的,但這假設不單沒有足夠科學證據,甚至最近有研究證實並無一種「男同性戀基因」(Gay Gene)。3

2. 我是不是有同性戀傾向呢?

有些少年人(尤其是女校的少女)都會曾經懷疑自己是否同性戀,她們可能感到很仰慕一些比較成熟的長輩 (例如:師姊) 或因同性好友與其他關係密切而感到妒嫉。

其實性傾向是指人在「性和愛」方面明顯地持續受某一性別或某一形式的吸引和感到渴求,即會渴望與對方有進一步的親密的性接觸。若你只是想進一步認識對方,親近對方,而沒有持續地有性和愛的吸引,那應該不是同性戀傾向。

由於不少青少年於成長階段都會對性傾向感到困惑,如果你剛剛步入青春期,毋須急於確定自己的性傾向,最好尋找一些成熟可信任的人傾談,這對你有莫大幫助。

3. 同性戀者有多少?

根據最新的研究顯示,不同的地方大概有百分之二至四 (2%-4%) 的人是同性戀者。4 你可能聽說過,有十分之一 (10%) 的人是同性戀者的說法。這數字是來自一位名叫金賽(Alfred Kinsey)的學者,在1940年做的研究。但是他的研究方法漏洞很多,其中有學者指出他研究的樣本很多都是囚犯,尤其很大部份是性罪犯。一般認為十分之一明顯是過高的。但不管同性戀者的人數有多少,我們個人是否認同同性戀,我們都應該尊重他們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由於同性戀是十分有爭議性的行為,大家應以互相尊重的態度去討論,切勿惡意攻擊那些支持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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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們可以憑儀表或舉止斷定某人是同性戀者嗎?

一般來說,我們不能夠憑儀表或舉止,斷定某人是同性戀者。4孩子喜愛運動,或者比較活躍;男孩子不喜愛運動,或者行為比較溫婉,都不代表他們是同性戀者。我們不能夠單憑個人的外貌知道他/她的性傾向。不過有時,有些人會刻意打扮,讓別人知道他/她是同性戀者,例如刻意穿戴某些特定的衣服、飾物等等。

5. 是否所有同性戀者都有同性性行為呢?

我們首先要分辨同性戀傾向(即經驗到同性間吸引),以及同性戀行為(有同性戀愛,或同性性行為)兩者。因為感受到同性間吸引的人,並不一定會認同同性戀的生活,發生同性性行為;正如有學者認為所有男人都有性濫交的傾向,但很多男人並不會選擇去濫交。另一方面,曾有同性戀行為的人亦不一定本身有同性戀的傾向,有些可能因著貪新鮮、刺激,有些可能受到同性戀朋友或長輩驅使。

6. 為甚麼會有同性戀傾向呢?同性間的吸引是天生的嗎?

有關同性戀的成因眾說紛紜,但主要可分兩類意見:先天論和後天論。

三個先天論的主要學說
● 大腦組織 INAH-3
● 孿生兒調查
● 同性戀基因研究

Simon LeVay (1991) 神經解剖學(Neuroanatomy)的研究

Simon LeVay (1991) 對屍體進行檢驗,發現同性戀者的INAH-3(腦部一種組織)較一般人細小。

Simon LeVay 研究的問題
● 只檢驗了35具屍體,這數目對於一項研究來說實在是太少了。
● LeVay按著死者的醫療記錄來分辨他們的性傾向,凡醫療記錄上沒有註
明是同性戀者的人士,便被列為異性戀者。其實,接近一半死者的性
傾向是不明確的。
● 愛滋病病毒及愛滋病療法均可能改變INAH-3的大小及形狀,我們不能肯
定他的研究結果是跟同性戀有關還是跟愛滋病或其療法有關。
● 一些環境及行為上的改變,如同性戀的性行為亦會影響INAH-3的大小,
研究員無法確定是細小的INAH-3導致同性戀傾向,還是同性性行為導致
INAH-3出現變化。

Bailey 和 Pillard 的研究(1991, 1993)孿生兄弟調查

他們在同性戀社群中找出一些有孿生兄弟的同性戀者,調查他們的孿生兄弟的性傾向有多少是一致的。結果如下表:

調查結果 期望結果
男性同卵孿生兒 52% 100%
男性異卵孿生兒 22% 50%
普通兄弟 9% 50%
領養兄弟 11% 1-4%

Bailey 和 Pillard 調查的問題

● 他們在一些支持同性戀的雜誌及小報刊登廣告招募孿生兒。同性戀者為了使這項研究能得出一些對他們有利的結果,於是有同性戀孿生兄弟的同性戀者便很願意參與研究,而沒有同性戀孿生兄弟的同性戀者便不大願意參與,因而出現樣本偏誤(Sample Bias)。
● Bailey之後在澳洲所作的研究有力地推翻初期的研究結果,男性同卵孿生兒的一致比率是20%,男性異卵孿生兒的一致比率是0%。

Dean Hamer (1993) 同性戀基因研究

他們從一個愛滋病治療計劃挑選有同性戀兄弟的男人,發現40對同性戀兄弟中,33對兄弟的X染色體某區域的模樣是相同的。跟著傳媒就報導發現同性戀基因,但 Hamer 就較為謹慎,他認為這基因對部份人成為同性戀者可能有些影響,但離發現同性戀基因還有一段距離。主要因為仍有一些問題未解決:

Dean Hamer 研究的問題

● George Ebers在西安大略大學進行同樣研究不能得出相同的實驗結果。
● 有這染色體標記並不表示就是同性戀者。
● 沒有它又不表示就不是同性戀者。

Stanton & Yarhouse(2000)指出,即使Hamer的發現是可靠的,只可能表示了某些染色體標記能夠使人發展出某種性格、性情或特徵,而這種性情或特徵成為了部份同性戀者被同性吸引的原因。

基本上,暫時還沒有研究可為「同性戀是天生的」下結論
美國一些贊成同性戀的組織〔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也同意現今還沒有真憑實據,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

其實無論同性戀傾向是否天生,天生也不代表是自然,亦不代表其衍生的行為是正確的。例如天生有暴力傾向,並不代表暴力傾向是自然,更不代表其暴力行為就是正確的。

7. 性傾向可以改變嗎?

近來,有不少研究報告都指出,性傾向並非在生命初期就被注定而無法改變,5 ,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其中,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以兩年時間研究了860個決心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士,發現他們大都能成功改變了性傾向。

部份激進的同志團體堅稱同性戀是不可改變的。其實背後的原因若同性戀可以改變,就牴觸了他們基本的前提,即同性戀是天生的,是健康及自然的傾向。這些同志團體亦會用激烈的方法去攻擊協助同性戀改變的團體及人士。

另外,Douglas Haldeman於1994年撰文批評過去一些改變性傾向的調查報告都是「充滿異性戀的偏見」、「有恐同症」,他批評大致如下:6

1. 他知道一些軼聞,有些聲稱已改變的人士並非真正改變。
2. 過去這些調查的方法並不嚴謹,故並不可靠。
3. 就算真是有改變,改變亦只是發生於雙性戀者。
4. 部份聲稱已改變的人士之後仍然有同性性吸引,故並非真正改變。

但 Haldeman 的論據有以下的問題:

1. 所謂軼聞,其可靠性亦是很低;就算那些軼聞是真,有部份人士並非真的改變,亦不可以否定其他真正已改變的事實。
2. 的確,部份1950-70年代的調查方法嚴謹度並不足夠,但亦不能完全 否定那些已真正改變的人士的證據。而且近年已有不少很嚴謹的調查支持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
3. 其實Haldeman認為改變只可以發生於雙性戀者是出於他堅信「同性戀是無法改變的」,並沒有實質的證據支持。
4. 首先,有許多可靠的研究顯示不少(但不是全部)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是可能獲得持續一生的改變。的確,部份人士之後仍會經驗某程度的同性性吸引,甚至有部份會重返同性戀的生活,但並不因此否定改變性傾向輔導的果效,正如不少經戒酒、戒毒輔導後仍會被酒或毒品所吸引,有部份甚至重返酗酒及吸毒的生活,但並不因此否定這些輔導的果效。其實很多人誤解了性傾向改變就好像開關制般,非成功就是失敗,但事實上性傾向的改變是一個過程,是程度上漸漸的改變,由強烈的同性性吸引,漸漸減輕性吸引的程度,有些甚至完全消除,以及漸發展出異性性吸引。每人改變的程度雖然不同,但不同程度的改變仍然是改變。

1999年11月美國精神病學會、美國心理學會等組織印制了一本小冊子,指摘改變性傾向的事工會引起罪惡感及焦慮,而其改變的可能性又少,或是沒有。

隨後,於美國精神病學會會員中,有數位精神醫學博士聯署了一封反對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結論,7 當中指出:
1. 委員會認為改變性傾向治療是無效的不只是錯誤的結論,而且是一種誤導,因為有許多支持治療效果的精神分析報告。
2. 指這類治療「具傷害性」的聲明完全錯誤,若個人沒有得到適當幫助、諮商,而違反自願下作同性戀者,這對他來說是「具傷害性」的。
3. 委員會針對改變性傾向治療所作的負面宣告等於剝奪了精神科醫生執業的自由,此自由是受美國憲法所保障的。

他們在信中亦舉了一個比較嚴謹及大型的調查,Houston MacIntosh於1994年一項調查指出,有285位精神分析師報告他們分析過1215位同性戀者,報告顯示有23%從同性戀變成異性戀,另有84%的人士獲得。8

另外,一些美國精神病學會、美國心理學會以及其他心理學會前任主席亦批評美國心理學會太受政治正確影響,其中1985年美國心理學會主席Robert Perloff 就批評美國心理學會一面倒的政治主張:
1)現在有關的資料尚未全面
2)若當事人真的想改變,應先尊重及聆聽當事人的意願
3)學會的主張會阻礙有關的研究。9
之後,美國心理學會的主席及行政院長亦澄清他們的立場:個人的意願應得到尊重,若個人滿意於自己同性戀的情況,治療員的角色不是去遊說他改變;但對於那些想改變性傾向的同性戀者,這亦是可接受的選擇,治療員可提供協助。10

而Warren Throckmorton 於1998年於 Th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 發表文章,文章綜合回顧了過去83份有關性傾向改變治療比較優秀的研究報告,他總結道:「協助希望改變自己性亢奮模式之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士的努力是有效的。這些治療可以合乎倫理的方式進行,對於有這方面要求協助的人士應該要提供有關協助」。11

另外,最為觸目的是Robert Spitzer (2001)的調查研究。他是美國精神病學會(APA) 的前任主席,他以往一向認為性傾向是不可改變的,但他研究了二百位曾參與同性戀輔導的人士後,發現他們接受輔導後,性傾向有顯著的改變──同性對他們的吸引力大大減少,很多人發展出「良好的異性戀功能」(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甚至表示接受輔導後,沮喪及抑鬱的程度顯著降低了。12

事實上,筆者於過去三年就親自認識了十多位於性傾向方面經歷不同程度改變的人士,有少部份人甚至已婚,現在亦正很積極協助希望改變性傾向的同性戀者。當然,性傾向的改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亦不是每位都能成功改變,根據心理治療師Joseph Nicolosi,他以往曾輔導過五百位以上的同性戀者,他說改變性傾向輔導的成功率,與其他「任何形式的心理治療成功率一樣:三分一成功,三分一有改進,三分一不成功」。13 而其中關鍵因素是,必須要有很強的決心,加上耐性。另外,大部份成功改變的人士亦指出宗教信仰對他們的支持是對他們改變的重要影響。而且當事人若是被家人強迫去接受有關輔導是不會有任何果效的,改變的動力必須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一些專業輔導同性戀者的心理治療師表示,一般性傾向改變的過程都需要三至五年恆常的輔導。

8. 為何他們要改變性傾向呢?

Robert Spitzer 博士( 2001 )提到他們希望改變性傾向背後有不同的原因,
其中包括:

● 81%感到同性戀的生活並不能夠真正使他們得到情感上的滿足;
● 79%覺得同性戀生活與自己的價值觀或宗教信仰有衝突;
● 67%男士及35%女士希望可以結婚或維持現有婚姻(指異性婚姻)。

性傾向可以改變的事實肯定了後天因素是可以影響一個人的性傾向。

9. 哪些後天因素影響引致同性戀傾向?

綜合一些臨床心理輔導的經驗,下列後天因素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性傾向:
● 幼年成長過程
● 家庭背景
● 性格、氣質
● 同儕的壓力
● 性侵犯及同性間的性經驗

一般成長中男孩子都需要透過父親作為他男性的榜樣,從父親身上學習如何成為一位男性,從父親對他的肯定及保護當中感到安全,自由地去探索這個世界,亦從而感受到愛、肯定和歸屬感,可以透過父親認同自我的性別身份。

女孩子的成長同樣需要好的父親,透過父親她可以建立對男性的信心。好的母親可以成為她作為女性的榜樣,透過見到當母親是好的,是有尊嚴的,以致她樂意成為女性。此外,在父母彼此相親相愛的關係中,她可以見到兩性婚姻關係的美好。

幼年成長過程──兒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出現問題

根據一些心理學家的臨床經驗,因著童年時與同性父母之間的關係疏離,會引致性別身份認同上出現問題(Gender Identity Crisis),例如有男性因童年時與父親的關係疏離,這些男士的爸爸可能對他們漠不關心、又常常拒絕他們,以致他們性別身份的形成受到嚴重干擾。他們心中便暗暗渴望跟男性有親密的關係,以補償未能從父親得到關心及愛的缺憾。

真實個案可參 芝麻街、羅仔傑先生與及性身份,《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58-61頁。
女同性戀可參 麗莎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12-29頁。
碧提和博妮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102-5頁。
男同性戀可參 馬修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40-64頁。

另一方面,媽媽太過保護兒子,對兒子凡事都管束,亦可能會引致兒子不能建立完整的男性身份。

可參  腓力的遭遇,《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61-2頁。

父母對兒女的性別身份不接納:例如有母親因重男輕女,很渴望生一個兒子,卻生了一個女兒,以致感到很失望及難以接受,女兒可能亦因此於內心深層對自己的女性身份不能接納,甚至拒絕。

男同性戀可參 阿澤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75-8頁。
羅倫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80-1頁。
女同性戀可參 父親對女同性戀行為的影響,《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
110-1頁。

家庭背景──父母之間的關係出現問題

有些男同性戀者自小與父親關係不錯,但由於母親比父親更有成就及地位,她很驕傲以及不滿丈夫的成就,常常批判、藐視、甚至羞辱他,孩子為父親感到遺憾,而母親更不停提醒他不要學他父親,雖與父親關係不錯,但他不能認同於父親的男性角色,甚至為到自己的男性氣質感到羞愧,有些甚至因而對女性感到抗拒。

同樣,如果父親常在兒女面前羞辱母親,亦會破壞兒女對女性的尊重。有些女兒因見到母親長期受到父親的欺負,感到母親(女性)非常懦弱,覺得做女性很不安全。她拒絕學她的母親,拒絕成為女性,這也蘊含著拒絕認同自己女性的身份。

可參  柏蒂的情況,《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64-5頁。

在一些充滿單性別成員的家庭環境成長,例如:父親早逝,或其他家庭成員(母親、姊姊和妹妹等)大部份都是女性,都會對兒子的性傾向有所影響。

當兒童對自己的性別身份(即自己作為男性、或自己作為女性)感到混亂或出現抗拒,即會出現「性別身份混亂」(或稱「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根據統計(DSM IV),若兒童時期出現「性別身份混亂」而又未能正視及處理,長大了又沒有作任何治療,有75%將會發展出同性戀或雙性戀傾向。另外約5-12%會有變性的要求,約1-5%雖是異性戀卻有易服癖,也就是愛穿異性的服裝。14

個人的性格氣質,再加上同儕的壓力

有些男性自小身型較矮小或性格比較柔弱,有些女性則比較活潑好動。這本是中性的,亦不代表是同性戀者。但因著同學朋友的取笑,笑他╱她們「女人型」、「無男子氣慨」、「基佬」、「男人婆」、「Les」,甚至欺負及排擠他╱她們。這都令到他╱她們受到很大的傷害,於成長的過程中可能對自我的性別身份感到混亂,甚至缺乏了同性朋友之間的關係及認同,這也可能令他╱她們日後渴望跟同性有親密的關係。

可參  性格與興趣,《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61-4頁。
男同性戀可參 施坦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68-9頁。

性侵犯及同性間的性經驗

早年曾有同性性行為的經驗:若男孩受到同性戀的朋友或長輩引誘,曾發生同性間的性行為(同性間性侵犯),這會造成男孩對性別認同有極大的混淆,「他為何會覺得我有吸引力呢?」「為何他撫摸我的性器官會令我興奮?」「是不是我有問題?」他可能會將那次經歷作為日後性幻想的依據,或傾向重複那次經驗,以及發展出同性戀傾向。

男同性戀可參 韋約翰,《禁果-被污染的性愛》,115-7頁。

遭受性侵犯或與異性有惡劣的相處經驗:有些少年因曾經遭受性侵犯,又或於情感方面受到異性嚴重傷害,因而對異性產生反感及憎恨。

女同性戀可參 麗莎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11-29頁。
性侵犯(芭拉的故事),《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65-8頁。
鮑珍玲的故事,《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70頁。
女同性戀行為與憎恨及/或懼怕男性的關係,《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
人整全》,115-7頁。
蓮娜的故事,《破碎形象-同性戀的醫治與個人整全》,118-122頁。

基本上,同性戀傾向的成因複雜,往往不是單一原因引致。
有心理學家嘗試綜合先天及後天的研究,認為先天因素影響了個人的性格氣質,再加上後天的種種經歷,引致一部份人有同性戀傾向。

從以上可見,很多感受到同性間性吸引的人,都不是自己選擇的。
其實他們很多人的內心亦充滿掙扎,需要別人加以體諒和關懷。

10. 為何一些同性戀者如此強調他們的性傾向是天生的呢?
● 個人的性別身份於出生後一歲半到三歲期間逐漸形成,而性別身份往往對一個人的性傾向有很大影響,同性戀者可能不意識到這段時間與父母關係對他們性傾向的影響。
● 一方面他們都是經過掙扎才決定接受自己同性戀者的身份,而接受這身份使他們感到釋放,不須再為到這些痛苦掙扎。
● 「天生」使他們覺得同性戀的責任不在他。他們認為「天生」即是自然的,是他們的本性,所以亦毋須改變。

11. 同性戀者的一些常見的心理特徵

懼怕與退縮

當孩童成長時缺乏了父╱母(通常是父親)情感上的關心,他會感到自己很脆弱,得不到保護,感到自己不被愛、被遺棄,進而產生對父╱母深層的怨恨,慢慢形成深層的懼怕(懼怕被離棄)以及退縮的性格。慢慢亦沉入自我幻想的世界中,懼怕生活於現實的世界。

疏離

男孩因缺乏了父親的角色榜樣,可能會依附於他母親,學了母親的言行舉止及待人處事的方式等,在朋輩中遭到取笑及戲弄,又或因身高體形不及其他男性,皆會令到男孩感到自己被疏離。女孩可能因與母親關係欠佳,或不滿母親表現,而不認同於母親,為要表現堅強而認同父親的作風,亦很容易發現自己與其他女性有分別。可以說,同性戀其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缺乏了一種對原有性別的歸屬感,及對自己的性別角色(如男子氣慨╱女性氣質)缺乏肯定。

自憐與羨慕

有同性戀者少年時由於不愉快的際遇及人際關係,可能將自己幻想成悲劇的主角,常感到「沒有人明白我」、「一生中充滿著不幸」,慢慢形成無意識的自憐,沉醉於自憐的感覺當中,陶醉於自我的世界中,甚至投訴周圍的人對他不好,合理化自己一切的投訴及不滿,越是自憐就越令自己情緒不穩定。另一方面,男孩亦會羨慕那些受眾人歡迎的同性,欣賞他們擁有一些自己缺乏的氣質,例如有勇氣、有主見、勇於嘗試、不怕別人攻擊等,強烈渴望擁有他們。由於青春期性慾開始發展,渴望擁有變為愛慾,同性戀的慾望便會慢慢出現。
當然,並非每一位同性戀者都會有以上的心理特徵,有以上經歷和特徵並不等如是同性戀者,因此,不要硬性將同性戀者角色定型,只是期望讀者一旦遇到有同性戀者有以上特徵時可多一份體諒。

12. 有些聲稱自己是同性戀的人,會否並非真是同性戀呢?(假性同性戀)

有些人本身並非真是有同性戀傾向,他們一些同性戀行為也只是自己選擇的和暫時性的。以下一些因素都可能導致出現假性同性戀:

1. 在充滿同性而缺乏異性的環境,例如:監獄、軍隊、男校或女校等。
2. 渴望有人「錫」,渴望得到情感依附,這於女性圈子特別顯著。
3. 有些少女,因覺得自己的外表身材並不十分吸引,而她們可能嘗試以TomBoy的形象,用另一種性別身份去吸引其他女同學的注意。
4. 有些少女,由於比較活躍好動,運動傑出,於女校中受到不少同學歡迎,甚至主動去向她獻殷勤,以致對自己的性取向產生混淆,成了暫時的女同性戀者。
5. 有些少年人可能出於反叛,或貪新鮮的心態,再加上社會風氣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越來越開放,助長了少年人去嘗試。

雖說這些人本身並非真的有同性戀傾向,但這些人若持續進行同性戀行為,慢慢成了習慣,他們亦會成為真正的同性戀者。

13. 同性戀行為有甚麼影響?

雖然同性戀傾向並不一定是自己可以選擇,但並不代表因此要過同性戀生活或有同性性行為;即是說無論任何人都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讓我們看看同性戀行為會有甚麼影響。

外國有不少研究統計顯示同性戀者經常面對不少健康的問題

A.心理精神方面
(Satinover,J.,1996,p.51;Schmidt,T.E.,1995,p.110-116)
● 受孤獨和沮喪困擾者較多
約40%的男同性戀者曾患過嚴重的沮喪失調症(一般男性的比率是3%)。15
另有女同性戀的研究發現,有37%的人有沮喪的歷史,但該研究並未跟一般女性的數字作比較。16

● 濫用藥物、酗酒者較多
由兩項研究的合併結果揭示,在405位男同性戀受訪者中,47%的人有酗酒的歷史(一般 男性的比率是24%),有51%的男性有濫用藥物的歷史(一般男性的比率是7%)。17
另一項研究顯示女同性戀者中,35%的人有酗酒的歷史(一般女性的比率是5%)。18 目前研究人員一致的見解是,大約有30%的同性戀者(包括男女)有酗酒的問題;而一般異性戀者有酗酒問題約佔10%。19

● 較多人曾經認真考慮或企圖自殺
有研究顯示,有35%的男同性戀者曾經認真考慮過或企圖自殺過(男異性戀者只佔11%),有31%的女同性戀者曾經認真考慮過或企圖自殺過(女異性戀者只佔24%)。20
● 較多男同性戀者有孌童癖傾向
一般調查顯示約有2%的成年男性是同性戀者,21 但孌童癖者中約35%是男同性戀者,而且受害小孩被男同性戀孌童癖侵犯的比起異性戀孌童癖侵犯的為多(約150比20),22據估計男同性戀者中,約有10%的人是孌童癖者。23

另外,Bell and Weinberg (Homosexualities); Saghir and Robins (Male and Female Homosexuality); Rosenberger et al.(Psychopathology); Williams et al. (Multidisciplinary Baseline Assessment); Ryan and Bradford (National Lesbian Health Care Survey) 這些研究都詳列了其他情緒失調的精神疾病,在同性戀中尤其常見的包括了焦慮、緊張、寂寞、偏執或妄想,以及飲食失調。

其實一些支持同性戀的團體亦會承認同性戀者的自殺率較高,只是他們認為這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標籤及歧視所引致。雖然若同性戀者受到標籤或歧視的確會增加他們的壓力,但這未必是引致同性戀者的自殺率偏高的原因,根據一些跨文化的研究,比較荷蘭、紐西蘭這些對同性戀態度非常開放的國家,以及其他對同性戀態度比較保守的國家,發現荷蘭及紐西蘭的同性戀者有精神問題及嘗試自殺的比率同樣很高。事實上,研究人員發現同性戀者嘗試自殺的主要原因大多是由於與同性伴侶關係的破裂,並非因外在的壓力,其次是因為一些沉溺性的行為影響。24

B.身體健康方面 (Satinover,J.,1996,p.51;Schmidt,T.E.,1995,p.116-126)

由於男同性戀者進行性行為時通常都是透過彼此手淫、口交及肛交;而不少性接觸傳染病(STD)都是透過性交、口交及肛交傳染的,當中肛交尤其是屬於高危的性行為,所以男同性戀患性接觸傳染病者不少。陰道的構造與肛門很不同,女性陰道襯著一層層強韌的鱗片狀上皮細胞,這些細胞佈有一層黏液及其他的分泌物,因此比較厚又比較有彈性的陰道壁,能保護陰道於性交時磨擦而不遭破損和感染;但直腸的表面只有單一層上皮細胞,是用以吸收液體的,它只分泌很少量的黏液,幫助糞便排出的,而不是讓陰莖插入,所以肛交很容易造成直腸的表面損傷,再加上肛門裡面充斥著多種類的細菌,所以感染細菌的機會亦較大。

● 較容易從性接觸(尤其是肛交)感染多種性病、肝炎及愛滋病等。
● 肛交使肛門括約肌操作失常,引致失禁、腹瀉、直腸潰瘍。
● 根據Satinover醫生分析,預期壽命短25-30年。根據2005年美國疾病控制中心(CDC)分析,預期壽命短約20年。25

其實,西方有不少研究調查顯示同性戀行為對於身體健康造成傷害,若想進深了解,可於網上參 Dailey, T.J. (2001)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Homosexuality”, http://www.frc.org/get.cfm?i=IS01B1

同志團體常聲稱同性戀不會影響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機會,感染愛滋病病毒只是因為進行不安全的性行為,根據香港衛生署1984年至2003年的統計數字,對愛滋病病毒呈陽性反應的人當中,經異性性接觸感染的人(累積共1226人)比經同性性接觸感染的人(累積共414人)為多。

但這說法並不準確,因社會上同性戀人口只有2-4%,若將感染數字除以人口比例,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的比率比一般人約高16.5倍。而香港?壎芵p?壎籵嬝@中心公布2005年第一季就有十九名男士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感染愛滋病病毒,甚至比較透過異性性接觸感染的愛滋病病毒的十六名男士為多。26 這與同性戀者當中濫交情況較嚴重有關,可見同性戀的生活模式是有一定的個人健康及社會衛生問題。
詳細資料可參考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Homosexuality
Http://www.frc.org/get.cfm?i=IS01B1
本文旨在反映實況,並非歧視同性戀者,敬希垂注。
C.婚姻方面

● 建立及保持成功婚姻的機會大為降低。

14. 同性戀行為是否不道德呢?( 同性戀行為的倫理思考 )

以往一向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但近年一些受自由主義影響的學者又覺得同性戀行為並沒有道德問題,究竟他們各自的理據是什麼呢?

反對者的立場

西方很多傳統的大哲學家,例如柏拉圖、康德等,以及主流的基督教和天主教都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是不道德的,他們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種逆性的行為,即違反自然、違反人本性的行為。

而中國傳統儒家思想一向重視陰陽調和的婚姻觀念,故不贊成同性戀。而佛教就認為,一切夫婦關係之外的邪淫都是罪;即視一切男女夫妻之外的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釋聖嚴《戒律學綱要》)

然而,近來有學者對這些哲學家、基督教和天主教的觀點提出反駁。他們反駁究竟甚麼是「自然」呢?為甚麼同性性行為是不自然呢?有人用右手寫字,有人用左手寫字,左手寫字又是不是違反自然呢?

支持者的立場

按現時自由主義的理論,一切行為只要是「雙方同意」而又沒有「傷害他人」,基本上就沒有道德問題。所以他們認為雙方同意下的同性性行為是沒有道德問題的,甚至是一種偉大愛情的表現。

但自由主義的觀點同樣受到批判。反駁的論點是質疑是否一切行為,只要「雙方同意」和「不傷害他人」,就沒有道德問題呢?按此推理,只要雙方同意,成年人的亂倫、濫交、甚至人獸交等行為豈不是也沒有道德問題?
基本上雙方的爭論點在於:
● 什麼是「自然人性」呢?
● 「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是否就是道德呢?

你的看法又怎樣呢??

其實手與性器官並不可相提並論,手很明顯是可以做出多種姿勢,發揮多種輔助功能;但性器官可發揮的功能卻十分有限。相信每一位醫生或生物學家都會認為最適合的性行為方式是陰莖插入陰道,而不是肛門。而且,當認真研究男女性器官的構造時,得到的結論是男女相交才是最自然的配對。

但同性戀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所以,縱使我們未必同意他們的行為,仍要尊重他們作為一個人,應享有一般人基本的權利(如:言論自由、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亦反對對同性戀者不合理的對待。但由於很多研究顯示同性戀的行為及生活方式在健康及倫理道德方面有不少問題,所以我們不應支持或鼓勵同學參與,以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

15. 聖經如何看同性戀?

有關同性戀的最重要經文就是(羅1:24-27)

所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 羅1:20說明神創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對
(創2:18-24)。
● 只是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往往是被情慾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悅的事。
?? 新舊約一貫視同性戀行為為罪(參利18:22; 20:13),其本質是違犯神
創造的秩序,違犯自然及人性。

如果只有同性戀傾向,而沒有行為,那傾向對信徒只是一種試探、一種困惑,還不算是罪。當然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變他的性傾向,已有不少基督徒靠著神的恩典改變了,還出來作見證。

同志釋經(支持同性戀的釋經):
保羅此處所指的是那時代流行的豢養孌童,指男人對小童的雞姦,並非成人之間同意下的同性戀行為。孌童是可羞恥的行為,因為那是權力不平衡的行為,連現今同性戀者也都反對。

反駁:
保羅已表明反對同性戀的原因是違反神創造人的原意,理據並非權力不平衡。另外,不少早期希臘羅馬的文獻顯示當時社會也同樣反對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行為。

同志釋經:
保羅在這裡定罪的,是指那些明明本身是異性戀傾向的,卻做出同性戀行為的人,因為這是違反其本性(性傾向)而行的。

反駁:
如果此理成立的話,哪其他聖經反對的性行為又是否可以按以上邏輯推理,自認有那些性傾向而合理化呢?保羅指那些人「慾火攻心、彼此貪戀」,其實就是指雙方被對方吸引,雙方同意下,被情慾牽引而作的同性性行為,這是保羅同樣反對的。其實保羅所指是違反上帝創造「性」的目的(v.20),而不是指違反個人本身的性傾向。

雖然聖經視同性戀行為為罪,但聖經亦提醒我們基督是愛每一位的,包括每一位同性戀者,甚至在我們每一位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羅5:8)成為信徒愛心的榜樣,不單要按著真理愛世上每個人,耶穌甚至要求信徒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5:43-44)。

另一方面,聖經亦提醒信徒其實我亦都只是罪人:「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羅3:23-24) 我們只是蒙神恩的罪人。故信徒雖存謙卑溫柔的心去關愛人,切勿只「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剌、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 太7:3 )。

面對同性戀者,我們應於持守真理下,以忍耐去聆聽、關懷及對待,以愛心引導他們歸向神的赦罪及恩典中。

同性戀者亦可藉著禱告,尋求神的幫助,靠著神的恩典,勝過同性性慾的轄制,追求過聖潔的生活。甚至有同性戀者藉著禱告及信徒的協助,成功改變了性傾向,現在已有不少過來人分享他們改變的故事。

16. 如果在教會或身邊有朋友是同性戀者,應怎樣面對?
( 若你自己有同性戀的掙扎亦可參考以下的建議)

1. 首先不須要有太大的反應,若反應太大可能令對方感到自己已被拒絕。應將他當作一般人看待,表達對他個人的接納,建立信任的關係。
2. 須要先聆聽對方的說話及感受,不要太快論斷、標籤了對方;先了解對方只是單有同性戀心理傾向的掙扎,或甚至已有了同性戀的關係及行為,讓他知道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並不一定要有同性戀行為、成為同性戀者。了解對方怎樣看信仰,怎樣看聖經與同性戀的看法。
3. 接納並不等於認同,須小心將「人」和「事」分開,接納的意思是接納那個「人」,並非指要認同、肯定他的一切行為。
4. 須了解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甚至向對方講解聖經及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及看法,反駁同志神學的謬誤。可以介紹及提供一些有關資料、書籍、錄音帶或錄影帶等,讓對方更深入認識這課題,進一步了解自己 的境況。
5. 若對方是少年人的話,一般少年人都會喜歡與同性朋友在一起,個別人士在青少年期有一些性傾向的困惑是正常的。
6. 應提醒少年人不要太早為自己定型,因性傾向可能會因時間和成長而改變。
7. 鼓勵對方多了解自己,與他一起了解自己是否真的有同性戀傾向,了解自己為甚麼有這些感覺。這會否出於他對同性戀的誤解?幫助他們了解自己於甚麼的情況下最容易受到同性戀╱色情的試探?如何避免?他成長的背景如何?他童年時與父母、同儕的關係又如何?他昔日是否有一些不如意的經歷?其實他真正在尋找的是甚麼呢?(於這方面的探索其實並不容易,可以鼓勵對方尋找一些專業輔導員或專業社工機構協助。)
8. 另外可與他設身處地去討論一下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所帶來的後果(包括短期及長期性的),鼓勵他謹慎考慮。其實如果他不想成為同性戀者,他可以選擇尋求專業協助,做他想做的人,已有不少人作了抉擇而且有改變。
9. 鼓勵對方尋找數位為他守望的人。單單專業輔導並不足夠,他們很需要一個接納及支持的群體,鼓勵他們找一些成熟、可信任的朋友分享自己的掙扎,最理想可找到三、四位弟兄姊妹╱朋友彼此支持、守望及祈禱,這可幫助他們避免於試探中跌倒,亦有助了解自己。可多主動關心他們的心情、近況,但亦要避免讓對方的情感過度依附在單單一、兩位人士身上。
10. 很多時候,有同性戀掙扎的人於自信心和人際關係方面都會比較弱,宜鼓勵他多參與一些健康的活動,擴闊生活的圈子。其實他很需要朋友,尤其是同性朋友或兄╱姊長輩的支持和接納;與他們多建立非性愛的、健康的同性友誼,對他們的同性戀傾向的掙扎有極大幫助,一些不離不棄的同性友誼,對他們是有莫大幫助的。
11. 有需要時可與教會傳導人聯絡及商討。

援助機構

假若你有「同性戀」的困擾,以下機構對輔導同性戀者也有著充分的經驗,相信能有助你解決困難:

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 3413 1556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青年熱線 2711 6622
青年協會青少年輔導中心(關心一線) 2777 8899
青少年愛滋教育中心 2554 3399
新造的人事工 8103 8010
http://www.newcreationhk.org
email: info@newcreationhk.org
附錄(I):性傾(取)向歧視法及同志伴侶法的思考
洪子雲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近年,不少支持同性戀的組織,再度要求就性傾向歧視及同志伴侶立法,認為個人不論其性傾向,都應獲得工作、住屋及生活上一切的平等權利,包括組織家庭的權利,可以與異性伴侶一樣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如房屋、醫療等。

筆者承認人人都應享有基本權利,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同性戀者,但是否因此而要立性傾向歧視法及同志伴侶法呢?筆者認為要考慮以下一些問題:
有關性傾(取)向歧視法的問題:
其實「性傾向」一辭並不準確,因有同性戀心理傾向的人並不一定成為同性戀者,所以法例應稱為「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歧視法」。

1. 立法會否強將一套價值觀加諸於其他人身上,間接鼓吹同性戀呢?

性取向歧視法背後除了帶有反歧視意識,還有同性戀行為正常化的意識 ,而這正違背傳統家庭價值及主要宗教信仰,另外,很多研究顯示同性性行為對身體及精神健康有負面影響。社會應否立法,將支持同性戀意 識強加於社會每一個人身上呢?試想今天香港吸毒的人士是一群非常弱勢的社群,他們於社會上受到很多不禮貌的對待,但要幫助他們又豈會提倡立「吸毒歧視法」呢?如此又豈不間接鼓吹吸毒風氣呢?

2. 立法是否真能達到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權利呢?

歧視法是去處罰那些所謂「歧視人」的人。美國曾有天主教教區因為不借它擁有的物業給一同志組織開會,而被罰款15,000美元並要賠償 20,000美元。美國另有一婦女因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志,被罰款1,500美元,還被逼參加由同性戀者教授的「覺醒課程」。姑勿論那婦女是基於甚麼原因而拒租,這法例明顯是壓制其他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利及良心自由,造成逆向歧視。於香港2005年4月10日,「榆林書店」因不願意鼓吹同性戀為由拒絕同志團體擺放講述女同性戀者故事的小冊子,結果遭到同志團體上門抗議,更有立法會議員於當日促請政府應盡快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有書店以反對同性戀為由拒絕擺放同性戀印刷品將違反歧視法而遭受懲罰,可見法例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將造成壓迫。

另外,一旦立法,其他商業機構的員工指引及專業資格組織的操守指引亦會定明不可「歧視」同性戀者,否則將遭受處分。2002年加拿大卑詩省一位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的報紙撰文批評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GALE BC)的一些教材,認為它有誤導性、會冒犯不少家長和摧毀道德標準。因此,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Kempling違反了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27 最後他被吊銷了教師牌照,無法再執教鞭。2002年11月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開除一名技師薩沙柏,理由是他收到一封「全國出櫃日」的電子郵件(同志運動的宣傳)後,回覆給寄件人:「請不要再傳送這類消息給我,因為我覺得很噁心,看了很不舒服」。28 2004年1月美國惠普(HP)有一員工因張貼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而遭到解僱,理由是他煽動不寬容的工作氣氛。29

3. 實際執法的考慮,如何辨別個人的性傾向呢?

據悉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因經濟不景,有人怕被裁員而公開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因為萬一真的被裁,他可以根據性取向歧視法向市政府人際關係委員會(Human Relations Commission)控告公司,要求賠償。此委員會的職能近似香港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會透過調解方式處理投訴。若調解不成功,案件將交到法庭審理,被告公司往往要花費巨大金額支持官司費用,而且就算官司勝了所花的官司費亦不能取回。因此,一般公司均不願意冒險,而選擇在調解中妥協。就像電影《玉女添丁》中楊千嬅為怕被解僱而冒認懷孕,外國亦有電影《攣工遊戲》諷刺性傾向歧視法的問題。懷孕可以經醫生驗證,但性取向又可如何驗證呢?是否單靠個人宣告呢?可見性取向歧視法會有很多法律漏洞,亦容易被濫用。

有關同志伴侶法的問題:

1. 造成骨牌效應

雖然說香港現今對性傾向的定義只限於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但有孌童癖、人獸交及亂倫的人亦強調他們也只是性傾向不同,他們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他人。如果兩個男人╱女人一起可以享有夫妻般的福利,按此推理,那其他配搭例如兩父子、兩母女、成人與小孩,甚至一人一狗、數男數女,豈非同樣可以享有夫妻般的福利嗎?事實上這骨牌效應並非危言聳聽,在外國多個地方已有人主張孌童癖及人獸交同樣是性傾向,應受到法例的保障。而香港同志團體亦要求政府將性傾向包括易服癖及變性人,同樣需受到法例保障。

2. 社會是否要鼓吹同性戀的結合

法例給予結婚夫妻多方面的福利,是因為普遍認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組合較穩定長久,是家庭生兒育女及社會穩定的良好基礎,所以鼓勵市民結婚組織家庭。既然同性戀行為於道德及健康方面有極大的爭議性,社會是否要立法鼓吹同性戀的結合呢?

3. 衝擊現行的婚姻制度

雖然同志團體強調他們要求的只是伴侶法,但實質精神根本與婚姻無異,立法必定對社會婚姻觀念及制度造成衝擊。畢竟,若然兩個男人╱女人可以結婚,兩父女又可以結婚,人獸又可以結婚,那婚姻制度還有什麼意義呢?

其實同性戀者並非沒有選擇的,他們可以私下於一眾親友面前山盟海誓、長相廝守,又可以自由宣揚同性戀的偉大,遊說個別公司或僱主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這都沒有法律禁止,筆者只是反對用立法手段,強將一套價值觀,用刑罰的恐嚇,強迫每一個人接受。

(原載於宣訊33期2002年9月號,此為增訂版。)

附錄(II):同性戀是否病態?

美國精神病學會(APA)於1974年將同性戀從「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冊」(DSM)的清單上剔除了,當時主要認為同性戀是天生、不可改變的。但這二、三十年以來,同性戀天生的研究仍未得到證實,卻有越來越多心理學家發現原來一些後天的因素可以影響性傾向的改變,以及越來越多同性戀者見證他們改變了性傾向;近年學者間亦有不少對APA當時的決定提出很多的質疑及反駁,例如:

APA的決定並不科學
當時APA用投票方法去決定同性戀是否病態,在投票之前又沒有於科學方面做充足的研究,有違科學精神。當時美國同志團體聲稱同性戀不可改變,因而不必治療。但近來已有研究顯示同性戀是可改變的。

投票於同志運動的政治壓力下進行
在1973年之前,同志團體不斷採取行動滋擾,以叫囂和喝倒采而令許多活動環節不能完成,破壞APA的綱紀。有學者指出是次投票是於社會文化改變,及受著同志團體對APA會議衝擊的威脅下,以非慣性的速度進行的。

投票人數太少
於1973年APA的全民表決,在二萬五千會員之中,結果只有約三分一回覆,58%人同意剔除,其餘42%反對或棄權;明顯並沒有足夠的代表性。

決議並沒有受到廣泛認同
美國一些不接受APA這立場的醫生根本沒有理會是次決議,四年之後,1977年,醫學期刊作了一個調查隨機訪問了一萬個APA會員,當中69%被訪者認為「同性戀」是「病態的適應」(pathological adaptation),另13%表示不能確定。

另外,當時一些支持同性戀心理健康的研究報告都是由同志團體提供,其中最多人引用的是Evelyn Hooker於1957發表的"The Adjustment of the Male Overt Homosexual" 調查報告,這報告常被引用支持同性戀在心理上與異性戀一樣,同性戀並非心理病態等主張。甚至於美國心理學教科書及法庭裡有關同性戀法例上引用作為科學根據。今天很多美國人都接受了「同性戀是正常、健康的」,卻不知道原來這看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基於對這單一研究報告,而且今天再回顧這報告時,可發覺其研究方法存在不少的漏洞:

1. 調查並非以隨機抽樣的方式,而是向同志團體徵募「適應良好」的同性戀者做測試,必須是沒有進行精神病或心理病方面的輔導或治療,而同志團體亦很積極地尋找「適當的志願者」,甚至推動是次的研究得以進行,因他們很希望這研究結果可證明他們是與異性戀者無異,事實上這些受測者非常警覺到是次研究的目的。
2. 明顯這抽樣方式是很有問題的,因在尋找志願者時已預先將那些接受治療輔導的人篩選走,剩下來有資格當志願者的人一定比較健康,所以方式已經使得她的研究結果缺乏代表性(不能代表一般同性戀者)。事實上,美國一些近期的數字顯示有77.5%的女同性戀者曾經接受治療(對比異性戀女性只有28.9%)。
3. Hooker於使用Rorschach Test、TAT和MAPS測驗,缺乏臨床經驗,錯失不少重要的線索;而且讓受測者預先知道研究想達到的目的──就是同性戀不是病態,以致讓受測者可以製造出他認為測試者想找到的結果。
4. 近來西方已有不少研究顯示,同性戀者普遍於個人困擾、憂鬱、自殺意念、酒精及藥物濫用方面,以及感染疾病方面明顯偏高。

首先,就算同性戀傾向不是病態,並不表示該行為是合乎道德的;「心理病態」與「道德」是兩回事,正如婚外情並非病態,但一般仍視之為不道德行為。另外,如 Jeffery Satinover 醫生所說:「科學上的共識通常需要經歷許多年時間和大量適當地設計的研究來權衡才能達致。但是在同性戀問題上面,科學化的研究卻在問題被判決之後許多年才剛剛起步。」期望日後學界雖然承受著「政治正確」的壓力,但仍以中肯、客觀的科學態度,進行更多有關同性戀的研究調查,以致普遍社會可以對同性戀有更多準確的了解。

詳細討論可參洪子雲,《同性戀是否病態的爭議》,www.truth-light.org.hk

附錄(III):父母如何面對兒女是同性戀者
康貴華
精神科醫生、新造的人協會會長

父母常見的反應

當父母發現兒女有同性戀行為時,通常都會十分傷心,也感覺到很「羞家」。一方面怪責自己引致兒女產生同性戀的傾向,另方面又痛罵兒女不懂自愛,對兒女顯出憤怒和拒絕。當安靜下來,又感不知所措,不知道應如何面對兒女。有父母曾描述,心情就好像面對家中成員突然死亡般,帶來極大哀傷和震撼。若然父母誤以為同性戀是天生不能改變,失落和絕望的情緒會更大。

父母必須正視兒女是同性戀者的現實,有些父母在震驚之餘不敢接受現實,甚至否認或自欺,安慰自己「兒女其實不是同性戀者,只是受到某些可惡的同性戀者滋擾或引誘,不敢拒絕罷了」。因此可能將一切責任推卸到兒女的同性伴侶身上。有些父母關係本來已經惡劣,這情況下更可能會彼此責備,將怒氣發洩在對方身上。

兒女的同性戀行為通常是由母親先發現,因為母親普遍比較細心,花在兒女的時間也較多。有時兒女會承認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並可能要求母親保守秘密,以免父親知道後大發雷霆。但這嚴守秘密的重擔往往令母親不勝負荷,更可能落入抑鬱之中。另有情況是,父親知道後也未必肯正視兒女的問題,反而抱怨母親將事情誇大,或指責她過分縱容兒女,才有這結果。以為兒女會因著時間,漸漸變回異性戀者。

父母當如何面對兒女的同性戀傾向和行為?

1. 父母第一個步驟是要面對自己的情緒,而不是急於改變兒女的性傾向。父母可以找一個不會被騷擾的地方,安靜下來,分辨內心的複雜感受。不要抗拒或壓抑,容讓它們抒發出來、哭出來,壓抑只會令你更忐忑不安。不需覺得絕望,近期的研究顯示同性戀的傾向是可以改變的。父母要嘗試克制自己的怒氣,同性戀的後天成因因人而異,非常複雜,不應妄下定論,錯怪自己或別人。這不是尋找罪魁禍首的時刻,而是一個考驗家人關係的時刻,在危機當中可能潛伏著一個轉機。若父母不知所措,應先找一些資源,對同性戀多作了解,以便除去對同性戀的誤解,正確的知識往往是解決問題的先決條件。
2. 按臨床個案的經驗分析,同性戀者的父母關係很多是不愉快的。父母間的婚姻關係出問題是同性戀主要後天成因之一,所以父母能否同心,是幫 助兒女的重要關鍵。我曾幫過一對父母,因發現兒子的同性戀傾向而積極改善夫婦關係,父親願花多些時間關心兒子,明白他的掙扎,兒子因父母關係改善而不那麼懼怕與父母相處,進而體諒父親的處境,更進一步接納父親較柔弱的性格。有時候,單靠自己的能力未必能改善關係,父母可能要借助專業輔導的協助。
3. 性傾向並非一朝一夕形成,幼年家庭環境因素及成長經歷足以影響性傾向的發展。雖然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父母卻要謹記,強逼或責備不單不能幫助兒女改變,反而可能將兒女進一步推向同性戀的方向,所謂壓力愈大,反抗也愈大。父母應先了解兒女的掙扎和困擾,我們曾經接觸過的同性戀者,大部分都經歷過家庭或人際關係上的創傷,性屬身分 (Gender Identity ) 和自我形象的問題。聆聽兒女心聲是關懷的第一步。父母必須強調,父母縱然不認同兒女的同性戀行為,對兒女的接納和愛卻永遠不變,就好像神雖然厭惡罪行,卻愛世上每一個罪人。下一步是了解兒女同性戀的經歷及現階段的境況,例如是否在拍拖,曾否發生性行為,進行性行為時有沒有預防措施,兒女會否懼怕染上性病或愛滋病,是否願意改變同性戀傾向等等。了解的過程切忌操之過急,要循序漸進,也可能要分幾次傾談。至於由誰來問,則視乎父母之中誰與兒女的關係最好。傾談時父母應盡量克制自己的負面反應,以免阻礙兒女坦誠的分享。同性戀的掙扎和困擾,是較複雜的心理問題,除了需要父母的關愛和體諒外,更需要個人的專業輔導幫助。無論兒女是否願意改變同性戀的性傾向,也可以鼓勵他/她們尋找專業輔導,使他/她對自己的問題和處境,有更深的認識。倘若兒女不願意尋找幫助,父母應尊重兒女的選擇,維持對兒女的關心,不可威脅或強逼兒女接受「改造」。至於應否告訴另一方少年人的家長他們的同性戀行為,則要視乎情況而定,沒有絕對的答案。我認為若雙方家長非常熟落,將實情告訴對方的家長是合適的,也可以彼此幫助扶持。若雙方不大認識,告訴他們兒女們的行為,可能會令對方誤會是責備他們或他們的兒女。雙方的父母若強迫他們分開也未必奏效,或會將這關係迫成地下情,兒女因此而不再向父母說實話,彼此之關係更惡劣。

總結

在幫助同性戀兒女的過程中,父母的同心,愛心忍耐和不離不棄的幫助,是不可缺少的。若兒女偏行己路,我盼望各位父母能效法聖經故事中浪子回頭比喻中的父親(路加褔音十五章),一方面尊重兒女的決定,另一方面繼續為兒女祈禱,等待兒女的回轉,並樂意寬恕。父母同時應謹記,即或兒女願意改變性傾向,很多研究都指出,這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同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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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國森(2000),《解析同性戀》,次文化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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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戀的起源:天生抑或後天」&「同性戀的健康問題及性傾向改變」,葛
琳卡博士著,http://www.truth-light.org.hk。
● Davies,B. & Rentzel,L.(1993)Coming out of Homosexuality New Freedom for Men
& Women. IVP.(中譯:《恢復真我-掙脫同性戀的枷鎖》,中信。) (此書作者
都曾為同性戀者,有同性戀者認為此書分享有關改變性傾向的經驗及不同階段
所面對的掙扎及建議都十分之適切。)
● Gerard J.M. van den Aardweg (1997), The Battle For Normality: A Guide For (Self-)
Therapy For Homosexuality, Ignatius. (此書作者曾有豐富輔導同性戀者的經驗,
對於同性戀者的成長及心理因素有詳細的分析。)
● Landess, Thomas. “The Evelyn Hooker Study And The Normalization Of
Homosexuality”, http://www.inoohr.org/evelynhookerstudy.htm.
● Ruse, Michael, (1995)"Homosexuality", in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Honderich, Ted (ed.), p.373.
● Pickett, Brent, "Homosexualit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02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02/entries/homosexuality/.
● Satinover,J.(1996)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Hamewith.
● Schmidt,T.E.(1995)Straight & Narrow?: Compassion & Clarity in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IVP.(中譯:《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校園。) (此書作者乃一新
約學者,對於同志神學有詳細的分析及反駁當中的謬誤。)
● Soble, Alan,(1998) "Sexuality, Philosophy of," in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 Edward Craig (London: Routledge), vol. 8, pp. 717-30.
● Stanton L. Jones and Mark A. Yarhouse (2000), Homosexua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 USA:InterVarsity Press.
● Whitehead N.E. (2002), “Homosexuality and Mental Health Problems”,
http://www.narth.com/docs/whitehead.html.
● “Research Summary:Robert L. Spitzer - 200 Subjects Who Claim to Have Changed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from Homosexual to Heterosexual”,
Http://www.newdirection.ca/research/spitzer.htm.
● Worthern, Frank (1991), Helping People Step Out of Homosexuality, Regeneration
Books. (這是一本基於聖經的同性戀輔導手冊,作者乃Exodus的開創人,他昔日
亦是一位同性戀者,不少牧者或基督教輔導員使用過都覺得十分適合。)

顧問:康貴華醫生、葛琳卡博士、黃偉康博士、梁林天慧女士、樓曾瑞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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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小冊子能成功到達閣下手上,因為有弟兄姊妹為這本小冊子奉獻及承蒙維護家庭聯盟撥款資助。
未來一年,若有更多弟兄姊妹奉獻,我們除加印更多小冊子外,亦計劃出版書籍、教材套、舉辦課程及研討會,使信徒及社會各界人士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有更深入及透徹的了解。希望您們能支持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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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你們顯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將生命的道表明出來……」
腓立比書二:15-16

維護家庭聯盟簡介:

由於現今香港社會個人主義抬頭,對婚姻及家庭的價值信念每況愈下,離婚率高漲,家庭暴力問題嚴重;亦有支持性解放的團體,乘著民主、人權的趨勢,於政策及文化層面,高舉極端個人主義的人權思潮,鼓吹同居、性放縱、同性婚姻等行為,衝擊婚姻/家庭的價值及制度。

有見及此,一些關心此議題的社會服務機構及教會領袖於2003年9月開會商議對策,決定籌備成立一個「維護家庭聯盟」,推動市民關注同性戀運動的衝擊;於學校和教會中加強有關的教導,關注社會有關婚姻/家庭的政策,積極表達意見。

總結:
 
  1. 吳敏倫,《香港性經》,明窗出版社,1998,頁63。 返回
  2. 邵國華,「性傾向歧視立法──需要與誤解」,《思》第93期,2005年1月。 返回
  3. 「美國醫學界證實,在人類基因圖譜中並無發現特定一組與男同戀有關的基因」,《蘋果日報》,2005年2月2日。 返回
  4. How Many Gay and Lesbian People are There? The new numbers on sexual orientation”, http://www.freetobeme.com/r_10per.htm 返回
  5. Eckert, E, Bouchard, T. J, Bohlen, J & Heston, L.L. Homosexuality in monozygotic twins reared apart.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148, (1986). 421-25 返回
  6. Douglas C. Haldeman, “The Practice and Ethics of Sexual Orientation Conversion Therapy”, 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62 (1994):221-27. 返回
  7. 莫頓.史強曼,《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頁86-88。 返回
  8. Houston MacIntosh, “Attitude and Experience of Psychoanalyst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42, no. 4 (1994): 1183-1207. 返回
  9. Linda Ames Nicolosi, “Former APA President Condemns APA for Barring Research”, (2004) http://www.narth.com/docs/barring.html 返回
  10. “Some Clarifications about the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Resolution on Reparative Therapy”, (2004), http://www.narth.com/docs/clarifications.html 返回
  11. Warren Throckmorton, “Attempts to modify sexual orientation: A review of outcome literature and ethical issues.” Th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 vol. 20, (1998) pp. 283-304. 返回
  12. 有關這項研究調查可參 “Research Summary: Robert L. Spitzer, 200 Subjects Who Claim to Have Changed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from Homosexual to Heterosexual”, http://www.newdirection.ca/research/spitzer.htm 返回
  13. 莫頓.史強曼,《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頁92。 返回
  14. 「性別認同障礙」,《香港經濟日報》,2002年6月11日。 返回
  15. Williams et al., Multidisciplinary Baseline Assessment, p.127, table 2; P.H.Rosenberger et at., Psychopathology in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Infection: Lifetime and Current Assessment, Comprehensive Psychiatry 34(May/June) p.153, table 1; 154, table 2. Rosenberger et at. 發現有45%的人過去都受過沮喪影響,並濫用藥物失調。 返回
  16. Ryan, C., and J. Bradford. “The National Lesbian Health Care Survey: An Overview.” In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Lesbian and Gay Male Experiences. Edited by L.D. Garnets and D.C.Kimmel.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550. 返回
  17. Williams et al., Multidisciplinary Baseline Assessment, p.127, table 2; P.H.Rosenberger et at., Psychopathology in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Infection: Lifetime and Current Assessment, Comprehensive Psychiatry 34(May/June) p.153, table 1; 154, table 2. 返回
  18. Saghir and Robins, Male and Female Homosexuality: A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Baltimore: Williams and Wilkins, 1973, p.274, table 14.4. 返回
  19. 這些研究的摘要,見Vourakis, Homosexuals in 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pp.404-5, and J.M. Hall, Lesbians and Alcohol: Patterns and Paradoxes in Medical Notions and Lesbians’ Beliefs, Journal of Psychoactive Drugs 25 (April-June 1993):110. 返回
  20. A.P.Bell and M.S.Weinberg, Homosexualities: A Study of Diversity Among Men and Wome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78), p.450, table 21.12. 返回
  21. K.Freund et al., Pedophilia and Heterosexuality vs Homosexualit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0(Fall 1984), p.197; P.Cameron, Homosexual Molestation of Children: Sexual Interaction of Teacher and Pupil. Psychological Reports 57(1985), p.27-36. 返回
  22. K. Freund and R. I. Watson, The Proportions of Heterosexual and Homosexual Pedophiles Among Sex Offenders Against Children: An Exploratory Stud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8 (Spring 1992) p.34-43. 返回
  23. Schmidt,T.E.,1995,p.115. 返回
  24. N.E. Whitehead(2002), Homosexuality and Mental Health Problems, http://www.narth.com/docs/whitehead.html 返回
  25. "Gay obituaries closely track officially reported deaths from AIDS," 報告刊登於Psychological Reports (2005;96:693-697). 返回
  26. 「同性性接觸染愛滋港男增」,《蘋果日報》,2005年5月25日。 返回
  27. “Marriage and Homosexuality,” chapter 3, http://www.familyfacts.ca; 另參加拿大福音團契(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Canada)的網頁,見〈http://www.evangelicalfellowship.ca/support/letters.asp〉。 返回
  28. 〈同性戀工作權 考驗職場管理〉,《經濟日報(臺灣)》,2002年11月9日。 返回
  29. “Court OKs HP Firing for Anti-Gay Messages”, Associated Press, 2004-01-07.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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