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日益污染的傳媒是明光社其中一項主要工作,而在監察過程中適當的法例是無可避免的,這是明光社要求修訂過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原因,目的主要不是禁制,而是要求適當分類,避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受大量歪曲的性觀念和暴力思想影響而誤入歧途。
此外,明光社也支持業界加強自律,這也是本人以個人身份加入由報業公會倡導,以業界自律為主的報業評議會的原因,希望能建立客觀公正的傳媒評議機制,接受小市民的投訴,並希望透過修訂法例,讓評議會享有適當的豁免誹謗權,以至在批評一些專以法律訴訟為手段,打壓一切批評聲音的傳媒時,不用捲入無謂的官司。
但對於一些人認為應該只從傳媒教育和傳媒自律入手,而反對一切立法,我們不能苟同,因為傳媒能否自律大家有目共睹,而傳媒教育是一項長遠的工作,在香港只是剛剛起步,要改變傳媒現況和培養市民的傳媒素養,非一朝一夕能達到。監管、參與和教育,是改善傳媒質素的三頭馬車,須同時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