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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2012-05-18
Format: 2012-05-18
「Change」。美國民主黨的總統奧巴馬在2008年以這口號從共和黨中奪回美國總統的寶座。四年時間過去了,新一屆的美國總統大選將在本年11月進行。


奧巴馬在2008年大選時曾表示他支持同性戀,但卻反對同性結婚。在離新一屆總統大選還有半年的時候,他改變了對同性婚姻的立場,成為首位公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國總統。大有機會取得共和黨總統提名資格的羅姆尼亦公開發表演說捍衛「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


「同性戀」一詞能輕易刺激起美國選民的神經──不論是支持或反對。經過這一翻言論之後,同性婚姻必會成為這屆美國總統大選的熱門議題。


今年亦是香港的選舉年,我們沒有權選特首,但卻有權選立法會議員。在過往的立法會選舉中,只有少數的泛民主派候選人會推出同志政策。剛剛舉行的「國際不再恐同日」,主辦單位邀請了建制派的葉劉淑儀議員為代言人;在活動當天,泛民議員李卓人、余若薇及何秀蘭亦有到場支持活動,明顯不同黨派的議員都希望得到同性戀群體的支持。儘管如此,同性戀議題根本不能引起大多數香港市民的關注。翌日報章報道「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的重點亦放在公開性傾向的藝人身上。對於普羅大眾而言,同性戀是與他們沒有切身關係的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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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同性戀, 社關
今年是龍年,在龍年效應之下,好多夫婦都希望生一個龍仔龍女。不過就算在其他年份懷孕生子,也是一件喜事。但是若果父母,或者男女朋友之間意外懷孕,他們又尚未打算有小朋友時,懷孕就未必是一個令人開心的事。

今星期有兩宗相關的新聞。協助未婚懷孕的機構母親的抉擇表示,在11/12年度收到相關的求助個案逾3,000宗,比上年升近1成,平均年齡只有14歲,最年幼的更只有12歲。經該機構輔導下,未婚懷孕者多選擇自行撫養嬰兒,但卻有不少人會選擇墮胎。

另一宗新聞是家計會去年引入藥物終止早期懷孕服務,為懷孕少於九星期的孕婦提供多一項選擇。服務由上年十一月至今差不多半年,已有160宗個案。家計會表示以藥物方式終止懷孕,孕婦毋須進行麻醉及手術,完全流產率為96.8%,並且無嚴重副作用。只有五位婦女有輕微藥物過敏、及一位出現腹痛的情況,全部均無大礙。

根據本地的法律,在兩名醫生的同意下,孕婦在懷孕期二十四周內便可以合法地在指定的醫院或診所進行墮胎手術。現在更能以藥物代替,一切來的簡單方便,亦能加強保障希望尋求墮胎的婦女的生命安全。

但我們要知道胎兒是有生命的,他不是一個等待被移除的無用組織。接受墮胎的婦女身體可以漸漸康復,但胎兒生存權有被人尊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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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國一名女士Valrie Gas,在其同性伴侶Nathalie Dubois的同意下,向法國政府申請領養Dubois的女兒。領養遭拒絕後,在2007年,這一對在2002年已註冊為民事伙伴的伴侶,決定以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以及第8條(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權利)向歐洲人權法庭上訴。


經過多輪討論,終於在2012年3月,歐洲人權法庭作了初步的判決,指出由於Gas及Dubois沒有結婚,認為法國的民事守則(Civil Code)當中指到:「在領養孩子一事上,容許有共同的父母責任」並不能適用於他們身上。在法國,領養的可能性主要限制於不育的異性已婚夫婦。考慮到婚姻在社會、個人及法律的結果,法庭認為在領養一事上,就法律而言,Gas不能相當於已婚夫婦。而由於民事守則同樣適用於不婚的異性戀伴侶,所以歐洲人權法庭裁定法國沒有歧視同性伴侶,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及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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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8年進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一輪諮詢後,音訊了無,正當淫審條例瀕死狀態,現屆政府突然進行第二輪諮詢,並定於新政府上場後的7月中才完結,可謂誠意欠奉。是次修訂內容避重就輕,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定義仍然含混;修訂雖提議最高刑罰加倍,惟過去法官判刑甚輕,對屢犯的傳媒機構阻嚇作用不大。


按經驗,大部分送檢物品的爭議性都不高,唯一可嘉的是修訂建議把審裁處評級的行政職能剔除,改由政府成立法定審裁機構直接評級,此舉可減輕司法機關繁重的負擔。


現時條例正採用籠統定義──「暴力、腐化及可厭」來闡釋淫褻及不雅二字。文件中其實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新西蘭、德國等地方的相關條例,各國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均有列明不同項目的指引,如:暴力罪行、煽動仇恨、過度渲染性事、裸露的成人題材、濫藥、兒少色情等。政府若有意修訂條例,就應一改含糊的定義,多下筆墨功夫,以正視聽。


即如美國沒有對淫穢和不雅二字詳列準則,但仍然會以「一般大眾人士的觀感」作為評審的準則。因此我們建議委任不同階層、年齡、宗教背景的公眾人士,進入新成立的法定審裁機構作評審,並經常透過民調了解市民大眾的尺度,令準則更貼近一般社會人士的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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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傳媒, 通識教育

       對於基督徒,甚至非督徒來說,都知道婚前性行為是教會所反對,縱然教外會有不認同,但不代表不知道這立場。本週一件不大不小的娛樂新聞是朱茵宣佈懷孕,本來自己最初並沒有留意此事,但後來幾天在網絡的一些群組卻讓這事成了基督徒婚前性行為討論。有的在祝福稱讚,有的認為教徒向神同自己交代就得,也有直接指責朱茵曾公開表明身為基督徒不應發生婚前性行為,亦有人責罵她滿口謊言違背承諾,更有人嘲諷她是聖母懷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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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宗教
本港衞生署每季均會發布最新的愛滋病病毒感染數字,從3月13日發布的最新資料中,我們知道去年第四季有121宗新感染個案,總結2011年全年個案就有高達438宗,創歷年新高。而在第四季的121宗感染個案中,54人是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感染,27人是透過異性性接觸感染。

  
目前本港成年人的愛滋病感染率仍少於0.01%,屬低感染地區,但衞生署初步估計,本港男同性戀社群的感染率卻達4%,接近世界衞生組織所定的5%警戒線,情況令人擔心。

  
衞生防護中心顧問醫生黃加慶醫生同時呼籲,曾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人士應及早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市民亦應正確使用安全套,減低感染愛滋病的機會。

  
的確,曾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人士應該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但測試本身只能找出感染者並防止病毒繼續傳播,卻不能幫助市民預防感染愛滋病病毒。同樣,正確使用安全套的確能減低感染愛滋病的機會,但我們要知道,安全套並不是百分百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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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同性戀
婚外情、婚前性行為、嫖妓、援交……不知你能否接受以上的種種性關係,但現今一些較開放人士的關係已不止於此,現時最新興的詞彙是「friend前性行為」。
 
現今社會甚麼都講求快,在這種速食文化之下,戀愛關係亦變得快來快去,加上社會人士的性觀念日漸開放,發生性行為與否不再是一個道德考慮,而是一個個人自由的選擇。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有時連法律和安全的問題也不去考慮。當婚前性行為漸漸已被社會大眾接受時,部份人再行前一步,在未發展成為朋友之前,已經可以發生性關係,至於對方的個人資料如真實姓名、電話、年齡、職業等,可以一概不詳。不少網上討論區都有交友版,內容除了一般的交友外,更有徵男女朋友的內容。但是,不少留言者背後的目的卻是徵求性伴侶。
 
性行為≠遊戲
這個現象與一夜情並不相同。一夜情純粹是肉體關係,並不存在情感上的聯繫,各自得到情慾上的滿足後,兩人的關係便劃上句號;但是「friend前性行為」卻是希望透過肉體關係來建立情感關係,認為性行為就像一場遊戲,透過這場遊戲來增進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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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青年文化
警方透露近日與律政署研究,將法例中「公眾地方(public place)」一詞加入互聯網,好讓現時不少與之相關的條例,可以適用在互聯網,當中又以少女在網上討論區刊登援交廣告,並附上個人資料「接客」最令人關注。

  
以現時的法例,互聯網不是公眾地方,沒有辦法用刑事條例第200章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來檢控有關人士,警方與律政署討論能否將公眾地方的定義略為擴充,令互聯網都成為「公眾地方」,於是現時明碼實價的援交廣告,即時可納入管制範圍。

  
根據香港法律,「公眾地方」、「公眾場所」是指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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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流行文化, 青年文化
正當電視台及坊間大力催谷「情濃二月」及愛意綿綿的情人節時,有一項調查顯示,在202位年齡介乎12至26歲的青少年中,有逾半數在初中階段已嘗到失戀滋味,年紀最輕低至12歲,而受訪者平均有四次分手經歷。


「合則來,不合則去」,在講求高效率的香港,分手也可以相當快捷。有人以不見面的形式,只以網絡或短訊通知對方,看似很瀟灑,避免雙方尷尬之餘,主動提出者也不必害怕對方在他或她面前哭哭啼啼、死纏難打。但有受訪者指出,以不見面結束一段戀情是最差勁的方法。


有社工建議,應該向青年提供「戀前教育」,讓他們未拍拖以前,已知道處理分手的正確態度,即使他們日後面對分手,也不至無所適從。的確,沒有好好分手,相信不單被撇下的一方難過,對於曾經付出過真情的提出分手者,也同樣感到難受。不過,青年人除了要知道如何處理分手之餘,在投入一段戀情之前,也應該先了解自己,並且花一點點時間觀察追求者或愛慕者的個性,是否有意維持一段長久的愛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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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範疇: 性文化
鑑於性侵犯兒童案件的數字不斷攀升,而當中又不乏重犯的性侵犯者,所以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其實不少西方國家都有類似的制度,某些地區更容許公眾人士查閱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照片等。但法改會並不考慮推出如此嚴厲的模式,並建議利用警方所持有的刑事定罪紀錄,對那些要申請接觸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職位的求職者,進行查核。[1]
 
保障兒童免性侵vs阻礙性罪犯更生
法改會發表「性罪犯名冊」的諮詢文件後,社會對應否設立「性罪犯名冊」的意見分歧。一些家長團體和關注兒童的組織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建議能保障兒童免受性侵犯。但另一方面,一些關注人權的組織卻認為,性罪犯被定罪後已受相應的刑責,建議會令性罪犯背負終身罪名,阻礙性罪犯更生,有違協助釋囚更生的精神。此外,性罪犯的個人私隱也應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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