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敦促政府及立法會與時並進 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聯署

08/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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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近期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小說《刺殺騎士團長》被評為第二類(即「不雅」)物品引起的爭議,我們感到遺憾,文化界及不少社會人士對此事的關注及迴響可以理解。《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 當初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人,免於被「不良的資訊」(如渲染色情及暴力的漫畫及報章的風月版)所影響,但《條例》自1987年訂立至今已超過30年,其間只曾作出輕微修訂,因著社會文化的改變及科技的發展,我們認為《條例》應與時並進,盡快作出改善:

 

  • 條例改名 強調年齡分類

《 條例 》中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並不清晰,只簡單指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的內容,容易做成誤導和標籤效應。我們建議將此條例改名為《書刊及物品分類條例》,以示有關條例的主要目的不在禁制而在按適合閱讀的年齡而分類,避免再次出現將一些文學作品列為不雅時,大家將之與色情物品聯繫,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 清晰分類 社會有所適從

《 條例 》指第一類是適合任何年齡人士閱讀和觀看;第二類已經是18歲人士才可以看,第三類是禁書,範圍實在太闊,達不到清晰的分類效果。我們建議參考外地年齡分類制,對書刊、影碟、電子遊戲和互聯網等物品,進行更多層次的分類,例如用「6+」、「12+」、「15+」「18+」代表適合6歲、12歲、15歲和18歲以上人士欣賞、使用和觀看,並列明各年齡級別的分類原則,例如以涉及自毀、虐待、犯罪或不當行為、成人情節、暴力情節等作為指引,令家長在選擇物品時有所適從。

 

  • 簡化程序 強化審裁認受

《 條例 》現時過份依賴審裁員和前線員工的經驗和判斷,但香港每日出版的書刊和物品汗牛充棟,而作為自由社會,大家亦崇尚毋須預先送檢的制度。我們建議簡化制度,只要生產商按指引標明分類,除沒有遵守18+一類的要求須負法律責任外,其餘各類皆屬指引性質,毋須附帶任何罰則。而當有人投訴時,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執法人員,只要按照指引和過往極少爭議的案例作出判斷,而對於文學、藝術、醫學、宗教及政治等物品,縱然有一些敏感的內容,只須標示年齡分類,不會僵化地列為與色情書刊同類,以減少誤會,甚至鬧出笑話。

 

  • 政府有責 加強公眾教育

《 條例 》實施多年,但不少市民、甚至公職人士對《 條例 》仍然存在不少誤解,例如混淆了書刊的分類和電影的分級制,以為不雅書刊就一定是鹹書、甚至禁書(其實第二類刊物根本連一幅圖、一隻字都毋須刪除,所有成年人亦可以隨意購買,發售地點亦無限制)。在修訂成功前,政府應加強公眾教育,令市民對《 條例 》有更正確的認識,減少誤解和濫用的情況。同時,基於目前審裁員的代表性不足,政府應按之前諮詢文件收到的建議,即時增加不同界別的代表,長遠可以考慮在陪審員名單中抽出審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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