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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聯署: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27/08/2014

 

媒體報導

TVB 無綫新聞  (2014年10月28日 21時51分)
明光社批評事實婚姻損害註冊制度

明光社

 

時代論壇  (2014年10月29日)
明光社向平機會遞交逾十萬人聯署
反對歧視條例加入「事實婚姻關係」

明光社

 


 

登報

AM730    31/10/2014

明光社

 

明報  31/10/2014

明光社

 


明光社於2014年10月28日到訪平機會之新聞稿     明光社

 

  (新聞稿)

超過十萬人聯署參與明光社反對平機會有關事實婚姻關係之建議

 
明光社到訪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加入「事實婚姻關係」一事約見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表達意見。在會議之前,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向周醫生遞交早前於網上聯署收集到超過十萬個反對事實婚姻關係的網上聯署,希望平機會能正視民意,撤回事實婚姻關係立法修訂。
 
蔡志森表示在10月9日及10月21日,明光社兩度得到平機會確認聯署數字會計算入收集到的意見內,即收集到十萬個反對聯署會視作收到十萬個反對意見計算。蔡志森希望平機會不要食言,切勿為了推動事實婚姻立法而亂搬龍門。明光社亦會繼續收集網上聯署,並會將聯署的最新數字遞交給平機會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蔡志森認為《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有關事實婚姻關係及前度事實關係的建議挪用了澳洲定義,將異性同居、同性同居、小三小四等通姦關係正常化,甚至讓他們得到公屋申請權、僱主福利等資格,是濫用平等機會之名,實際推動性解放。
 
蔡志森又批評平機會藉檢討現行四條歧視條例之名,加入一些毫無民意基礎的及具有道德爭議的關係在歧視法內,是暗渡陳倉,強行以歧視法逼整個社會認同這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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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網上聯署之文本內容
 
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我們反對平等機會委員會在毫無民意授權的情況下,托檢討歧視法之辭為香港的婚姻及家庭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
 
最近平等機會委員會就「歧視條例檢討」展開公眾諮詢,並提出77條諮詢問題。我們理解平機會努力將現時不完善的條例化繁為簡,方便社會了解和閱讀,惟卻衍生了不少新的問題,特別是當中重新定義婚姻及家庭,以及意圖將平機會條例定義適用範疇偷偷擴闊、擴權等情況令人深表擔憂,以下是我們從關注香港社會婚姻、家庭,以及平機會角色的角度作的回應。
 

  1. 我們認為理想的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在法律下莊嚴的承諾,夫妻願意彼此忠誠,建立長久關係,有利建立家庭及生兒育女,並確保兒童得到最大的保障和育養。婚姻制度是每個人立足於現代社會最重要的基石。
  2. 我們認為應堅守家庭乃由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產生的關係。
  3. 我們反對任何破壞婚姻和擴大家庭定義的企圖,因為此舉破壞社會最根本的組織架構,而平機會亦無權任意更改家庭和婚姻定義。
  4. 我們反對平機會托辭重整條文,任意擴闊條文所賦予的權力,以替自身充權。
  5. 我們認為平機會已經有足夠權力促進香港社會的平等機會,反對平機會在完全沒有制衡的情況下提出任何擴權建議。

基於以上五點,我們就諮詢文件中的諮詢問題,有以下回應:
 

「事實婚姻關係」、「同性事實婚姻關係」及「前度事實關係」

我們反對「事實婚姻關係」、「同性事實婚姻關係」或「前度事實關係」。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問題6、問題9和問題70,此三項題目均表示反對。

諮詢問題編號(頁數) 回應
諮詢問題6 (諮詢文件第31頁 )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反對
諮詢問題9 (諮詢文件第37頁)
你認為家庭崗位歧視範圍應否擴大保障至需要照顧事實婚姻關係中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若是,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再者,應否把保障擴大至包括需要照顧前度婚姻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
反對
諮詢問題70(諮詢文件第142頁)
你認為根據婚姻狀況而提供不同福利的例外情況,應否修訂至讓已婚人士和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有同等福利?
反對

 

生殖科技與領養

從生殖科技獲得嬰兒及領養家庭的考慮,均應以兒童的福祉為優先考慮。由於申請者的婚姻狀況確實直接影響將出生或被領養兒童的福祉,在申請中考慮申請者的婚姻狀況絕對為合理的差別對待。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問題71和問題72,此兩項題目均表示反對。

諮詢問題編號(頁數) 回應

諮詢問題71 (諮詢文件第143頁)
你認為:

  • 應否修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撤銷要求接受人工受孕治療的人必需已婚的規定?;及
  • 應否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生殖科技的例外情況?
反對
諮詢問題72 (諮詢文件第144頁)
你是否認為基於《領養條例》的條文,關於領養的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沒有需要,應予廢除?
反對

 

房屋政策

我們認同平機會認為「讓家庭優先得到公共房屋的政策有合理目的」,因此容許婚姻狀況所出現的差別對待例外情況是有合理目的。我們對諮詢文件中問題73表示反對。

諮詢問題編號(頁數) 回應
諮詢問題73 (諮詢文件第144頁)
你認為在提供公共房屋方面容許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應否廢除?
 
反對

 

明光社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到訪平機會花絮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聯署簡介

平機會於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公眾諮詢,向香港市民諮詢有關現行各條歧視法(並不包括《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條文、運作及平機會自身的權力等等,但平機會於10月6日宣佈截止日期延至10月31日。明光社就這次「歧視條例檢討」,關注平機會在毫無民意授權的情況下,托檢討歧視法之辭,為香港的婚姻及家庭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
 
本社現呼籲市民進一步了解是次「歧視條例檢討」的詳細內容,亦呼籲同意本社意見的市民參與是次網上聯署,為了使聯署更具公信力,參與聯署人士須提供全名及聯絡資料,有需要時可作核實之用。此外,本社亦已向平機會了解,平機會法律主任李世恩先生表示「聯署人數會計算在內,即10萬個反對的聯署計10萬個反對」。我們會在諮詢期截止前,連同 閣下的聯署,將有關意見提交予平機會,除了聯署,閣下亦可選擇於10月31日或之前以下列其中一種途徑將意見書送交平機會,諮詢問題共有77條,市民並不需要全部回應,只需回應有意見的問題即可。

市民可以郵寄/傳真/電郵遞交意見書:
地址:  香港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 19 樓
電話 :   2511 8211
傳真:  2511 8142
電子郵件: eoc@eoc.org.hk
網址: www.eoc.org.hk
 
最後,感謝各界以自行撰寫WhatsApp的方式,將平機會的諮詢及明光社短片廣傳。如發現因不同的訊息而引起混亂,一切會以明光社網頁(www.truth-light.org.hk)及明光社電郵(info@truth-light.org.hk)為準。

 

三分鐘認識歧視條例檢討

 


「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網頁:http://www.eocdlr.org.hk/tc/
 

 

明光社
《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 導讀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拆穿《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的
魔鬼細節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
書面回應範本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單張:
唔聲唔聲!嚇你一驚!

平機會推動「事實婚姻關係」


 

明光社
反對平機會推動事實婚姻關係
明光社走上街頭呼籲各界關注

 

明光社

明光社對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
公眾諮詢文件的意見書

明光社


 

 
本聯署經已結束

下載:聯署結果
(本聯署於 27/8/2014  3:30pm 開始,截至 31/10/2014  12pm 的聯署結果:
248 個團體106,522 人參與聯署。多謝支持。)

下載:聯署截止時間後加之聯署
(截止後收到聯署:  共 1 個團體,221 人參與聯署。)

 

 

 

 

網上聯署內容
 

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我們反對平等機會委員會在毫無民意授權的情況下,托檢討歧視法之辭為香港的婚姻及家庭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
 
最近平等機會委員會就「歧視條例檢討」展開公眾諮詢,並提出77條諮詢問題。我們理解平機會努力將現時不完善的條例化繁為簡,方便社會了解和閱讀,惟卻衍生了不少新的問題,特別是當中重新定義婚姻及家庭,以及意圖將平機會條例定義適用範疇偷偷擴闊、擴權等情況令人深表擔憂,以下是我們從關注香港社會婚姻、家庭,以及平機會角色的角度作的回應。
 

  1. 我們認為理想的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在法律下莊嚴的承諾,夫妻願意彼此忠誠,建立長久關係,有利建立家庭及生兒育女,並確保兒童得到最大的保障和育養。婚姻制度是每個人立足於現代社會最重要的基石。
  2. 我們認為應堅守家庭乃由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產生的關係。
  3. 我們反對任何破壞婚姻和擴大家庭定義的企圖,因為此舉破壞社會最根本的組織架構,而平機會亦無權任意更改家庭和婚姻定義。
  4. 我們反對平機會托辭重整條文,任意擴闊條文所賦予的權力,以替自身充權。
  5. 我們認為平機會已經有足夠權力促進香港社會的平等機會,反對平機會在完全沒有制衡的情況下提出任何擴權建議。

基於以上五點,我們就諮詢文件中的諮詢問題,有以下回應:
 

  1. 「事實婚姻關係」、「同性事實婚姻關係」及「前度事實關係」

我們反對「事實婚姻關係」、「同性事實婚姻關係」或「前度事實關係」。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問題6、問題9和問題70,此三項題目均表示反對。

諮詢問題編號(頁數) 回應
諮詢問題6 (諮詢文件第31頁 )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反對
諮詢問題9 (諮詢文件第37頁)
你認為家庭崗位歧視範圍應否擴大保障至需要照顧事實婚姻關係中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若是,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再者,應否把保障擴大至包括需要照顧前度婚姻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
反對
諮詢問題70(諮詢文件第142頁)
你認為根據婚姻狀況而提供不同福利的例外情況,應否修訂至讓已婚人士和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有同等福利?
反對

 

  1. 生殖科技與領養

從生殖科技獲得嬰兒及領養家庭的考慮,均應以兒童的福祉為優先考慮。由於申請者的婚姻狀況確實直接影響將出生或被領養兒童的福祉,在申請中考慮申請者的婚姻狀況絕對為合理的差別對待。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問題71和問題72,此兩項題目均表示反對。

諮詢問題編號(頁數) 回應

諮詢問題71 (諮詢文件第143頁)
你認為:

  • 應否修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撤銷要求接受人工受孕治療的人必需已婚的規定?;及
  • 應否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生殖科技的例外情況?
反對
諮詢問題72 (諮詢文件第144頁)
你是否認為基於《領養條例》的條文,關於領養的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沒有需要,應予廢除?
反對

 

  1. 房屋政策

我們認同平機會認為「讓家庭優先得到公共房屋的政策有合理目的」,因此容許婚姻狀況所出現的差別對待例外情況是有合理目的。我們對諮詢文件中問題73表示反對。

諮詢問題編號(頁數) 回應
諮詢問題73 (諮詢文件第144頁)
你認為在提供公共房屋方面容許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應否廢除?
 
反對
 
本聯署經已結束

下載:聯署結果
(本聯署於 27/8/2014  3:30pm 開始,截至 31/10/2014  12pm 的聯署結果:
248 個團體106,522 人參與聯署。多謝支持。)

下載:聯署截止時間後加之聯署
(截止後收到聯署:  共 1 個團體,221 人參與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