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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平機會對分權原則的損害及誤導公眾

10/03/2017

敬啟者:

 

關注平機會對分權原則的損害及誤導公眾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聯同七十五間機構於3月9日發表聲明,敦促政府盡快新增一項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註一)。平機會此舉僭越了其職能,嚴重損害了極為重要的分權原則。

 

眾所週知,分權原則要求執法機關與立法程序保持實質距離,因為一旦執法機關干涉立法程序,執法機關的權力將會無限擴張,令權力分配失衡。因此,本地的執法機關如警署和廉政公署均要保持政治中立,對立法事宜保持緘默。本地法制特殊,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不由警隊執法,而由平機會負責接受投訴、調查和起訴;故平機會實質上是一個執法機關。鑒於現行《歧視條例》中有兩項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平機會更是一權力極大的執法機關。它擁有連本地警隊都不具有的,對個別人士的個別言論提出起訴的權力(註二)。

 

平機會的職權,受到香港法例第480章 《性別歧視條例》 第64條、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 第62條 、第527章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44條,以及第602章 《種族歧視條例》 第59條等四條法例所限制。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於2014年,質疑平機會推動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是超越法例所賦予平機會的權力,利用公帑作職權範圍以外的事(註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責任向公眾澄清平機會的職權範圍。

 

平機會作為執行四條歧視法的機關,主動邀請各界聯署敦促政府立法(註四),歸根究底其實是為自己尋求權力擴張及獲取更多公帑,才會漠視分權原則。這不單嚴重損害法治,更為其他執法機關豎立極壞榜樣。不難想像,假如其他執法機關如廉署或警隊,仿傚平機會的做法,不斷在社會上挑起爭議,香港現時行之有效的分權制度將毀於一旦。

 

另一方面,平機會發佈的資訊不盡不實,如去年平機會的調查有55%的受訪者認為性小眾應受法律保障,但平機會卻將之曲解為55%的人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其實很多反對立法的人亦不反對性小眾的基本人權應受法律保障。今次平機會又將75間機構聯署要求政府就立法進行諮詢曲解為一定要立法,實屬誤導,香港人最反感的就是有前設的假諮詢,要真正諮詢就必須了解正反雙方的理據,不要意圖操控諮詢,達至本身預設的立場。至於平機會指有宗教團體支持有關聯署,卻無視有關團體在教內並無廣泛代表性,令人不禁質疑平機會為何不與六大宗教中具代表性的團體商談此事,卻一而再浪費公帑推動本身的議程而忽略真正的民意,令人遺憾!

 

最後,若果平機會認為75間機構聯署已甚有代表性,為何本社在2014年底發起有超過100,000人聯署(註五),反對平機會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建議卻被束之高閣,全無下文?平機會輸打贏要,選擇性聽取民意的態度,如何能令人相信平機會真正能夠持平?希望政府及各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明察,不要被人誤導。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譚志源局長
 

 

明光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副本抄送:

行政長官候選人 曾俊華先生  

        林鄭月娥女士

         胡國興先生

 

平等機會委員會 陳章明主席及各委員

 

 

 

註一:

「平機會發聲明促政府立法反性小眾歧視獲73間機構支持」,2017-03-09,香港01,

https://www.hk01.com/港聞/76785/平機會發趕明促政府立法反性小眾岐視-獲73間機構支持

 

註二:即按現行《性別歧視條例》規定了「騷擾」,而《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均規定「中傷」和「嚴重中傷」,後者更為刑事罪行。

 

註三:
「領平機會越權周一嶽毀法治」,2014年11月24日,東方日報,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1124/00176_026.html

 

註四:
即使政府認為有立法的需要,基於本社對「逆向歧視」情況的研究,提供下列考量:

一)受保障族群的研判

有部份族群適宜納入歧視法保障,他們本身需要有明顯、不變或可從外表辨認的特徵,例如膚色。在政治上,他們應是無權無勢,沒有投票權,也沒有當選議員為他們發聲。他們在香港歷史裡曾廣受歧視打壓,以致經濟收入、教育水平、文化機會皆低於其他族群,甚至連坐巴士、吃快餐都受到白眼,歧視法因而能為他們帶來特權,強力締造平等機會。一般族群沒需要獲取這種特權。

 

二)平衡人權原則

人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歧視法仍應確保其他人權,如良心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尊重社群裡多元的價值觀。以此為原則訂立的歧視法,將較合乎中道。舉例說,在歧視法以外,訂立良知條款作為合法的抗辯理由。又建議在法例層面區分差別對待的合理性,將基於良心、宗教的差別對待等納入合理差別對待,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視作真正歧視行為。

三)區分提供優惠、服務、貨品

按照身份特徵而提供優惠,不應受歧視法規管。把營商方式留給市民自由選擇。老闆有權設定營銷對象,市場操作會自然淘汰那些真正歧視的營商方式。

提供特定的貨品種類,亦不應受歧視法所規管。只賣女洋娃娃的,不會被強迫售賣男洋娃娃;只賣牛肉的,不會被強制售賣豬肉;只賣男女裝飾結婚蛋糕的餅師,不會被強迫售賣男男裝飾蛋糕。

提供服務,應受歧視法規管,令每個人有得到服務的平等機會。歧視法應規管有壟斷性質的公共服務(如:的士、水電媒等),不論身份特徵,給予平等享受服務的機會。但可為並非壟斷的行

業如花店、餅店制訂轉介機制,在提供合適轉介的前提下,差別對待都不應被視作非法行為,這能給那些老闆和客人雙方都得到充裕尋求幸福生活的機會。

四)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

在高度爭議的政治議題中,制訂以言入罪的法律以帶來平等,只會適得其反,實非明智。辱警罪、廿三條、《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部份,都涉及高度政治爭議的社會脈絡,以言入罪只會使某一立場被公權所消音,另一立場則站在不對等的權力上。(詳參:http://www.pentoy.hk/訂立歧視條例的四點考量/

 

註五:

十萬火急 反對事實婚姻

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登報:十萬火急-反對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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