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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見問題

29/06/2015

回應同性緍姻Q&A

( 摘錄自《愛‧牧‧同行 ─── 基督徒如何回應同運教材》p.67-72 )

社會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見問題 (內容下載明光社

當與其他人討論同性婚姻的議題時,不少人都會感到茫無頭緒,原因在於各人對婚姻制度的目的及婚姻平權有不同理解。以下羅列了九條討論同性婚姻時最常會遇到的問題,並提供一些回應以供參考。
 

1.  問:「人地兩個相愛,關你咩事?你憑咩反對?」
 探討:在戀愛自由的年代,相愛是兩個人的事,但結婚卻關乎他人。例如:香港並沒有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戀愛,在香港的同性戀者有選擇相愛對象的自由權利。這種自由包括:後同性戀者,縱然仍有同性性傾向,選擇與異性結婚生兒育女;異性戀者選擇嘗試與同性談戀愛。
 
然而,結婚至少是兩個家庭的事。圍村傳統,結婚家族是宴請數條鄉村、維持幾天的流水宴。現代香港的結婚法律程序,受理的「結婚通知書」須要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期間沒有人提出反對後,雙方才可得到婚姻登記官簽發證明書,並需要婚禮見證人,然後才可締造婚姻。雖然「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掛在口邊,但婚姻制度反映了,婚姻並非兩個人的事。實際參與婚姻關係的人,更加會明白這個道理。

邏輯上,真正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是反對「婚姻制度由一男一女改為其他方式」。支持同性婚姻者有責任提出理據,說明為何需要改變制度,而為何他人不可反對更改婚姻制度。
 

2.  問:「同性婚姻又沒有令你不能與異性結婚。既然無損你的權利,你為甚麼要反對它?」
 探討:這是典型應用傷害原則──只要行動沒有傷害他人,就有自由去做。傷害原則往往被視為唯一的準則,用作判斷事情是否可行,卻非放諸四海皆準。要改變婚姻定義,無損個人權利固然是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無損個人權利並不充分證明人人都要支持同性婚姻。
 
簡單來說,反對同性婚姻,並非因為害怕失去與異性結婚的權利。倘若內地官員提出將公屋制度擴展至深圳居民,並說「給深圳居民又沒有令其他香港人不能申請公屋。既然無損你的權利,你為甚麼要反對它?」,這又具說服力嗎?反對將公屋制度擴展至其他地區,是否因為害怕失去某些權利?*
 
導師又可用另一個類比作解說:「交通燈制度訂明行人綠燈亮起才可過路。當有人提出爭取『紅燈過路權』──你有你綠燈過,我有我紅燈過。」的確,紅燈過路並無損綠燈過路者的權益,亦沒令到綠燈過路者不能綠燈過路,但交通燈制度被扭轉了,不再符合交通燈制度的本意。再次說明,思考為何要反對或贊成同性婚姻,並非只為權益,而是合理地考慮制度的義務和功用。
 
或許有人問:「哪一種交通制度對行人帶來最大好處?」若婚姻涉及對社會下一代的撫養,一樣要問:「哪一種婚姻制度最能對下一代撫養帶來最大好處。」同性結合能滿足婚姻制度對下一代的義務嗎?有關同性撫養的討論在此不詳述,可參考香港性文化學會出版的網上刊物《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網址: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 雖然同性婚姻通過並不會影響異性戀者結婚的機會,但社會褔利制度卻讓已婚男女可以合併報稅、申請公屋等。若同性婚姻通過後,他們也可以加入這個褔利制度,增加了社會資源運用的負擔,市民大眾願意嗎?

3.  問:「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沒有需要由社會大多數人贊成或反對來決定。」
探討:別被基本人權嚇倒,簡單來說,「同性婚姻並非基本人權」。不同政府對婚姻制度中締結婚姻者的年齡、人數、性別、血緣等都作出限制,結婚的「平等人權」並非指任何形式都要得到政府授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提到結婚的基本人權,是成年男女之間彼此共識下享有的。因此,只要符合國家所制定的規限的成年男女,都有權進入婚姻。嚴格來說,婚姻平權就是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都有能與一個異性結婚的平等權利,不分種族、國籍、性傾向。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3年出版了中文版的小冊子《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 (“Born Free and Equal”),第51頁提到「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文中肯定了人權法並沒賦予必須有同性婚姻。反之人權卻肯定了成年、男女之間、彼此共識的婚姻,是基本權利。
 
女同性戀者於2002年控告紐西蘭政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解釋,人權公約提到的婚姻權利是指「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歐洲人權法庭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於2010年的判決,也表明《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賦予成員國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no. 30141/04)。2014年7月,歐洲人權法庭審理一宗有關男變女變性人及其妻子的案件中該案判詞重申:「雖然事實上某些締約國已將婚姻延伸至同性伴侶,但公約第12條(結婚及組織家庭之權利)不能被解釋為締約國有責任提供同性婚姻。」又表示:「在允許同性婚姻一事上,我們不能說歐洲存在任何共識。」(Hämäläinen v. Finland, Application no. 37359/09)

從上述證據來看,「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政治標語是謊話。
 

4. 問:「同性戀者可與異性戀一樣平等,得到婚姻平權。異性戀有得結,同性戀冇得結,唔平等。」
上文提到,婚姻的平等權利就是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都有能與一個異性結婚的平等權利,不分種族、國籍、性傾向。每個人都有平等婚姻權,並非意味每個人都有按自己喜好定義婚姻的權利。
 
除了性別,政府對婚姻制度中締結婚姻者的年齡、人數、血緣、物種等都作出限制。若平等是支持同性婚姻的充份理據,你是否應支持以下所有關係?[1] (讀者可按需要選擇某些關係作為例子,下文中提供一些搜尋字眼,方便大家自行下載相關圖片,幫助別人/自己思考所能接受的平等界線和理由)
  • 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 兩個人不論性別的終身結合(可搜尋「同性婚姻」圖片)
  • 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可搜尋「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圖片)
  • 多男多女的終身結合(可搜尋「三人婚姻」圖片)
  • 婚姻不應有年齡限制,小童也有結婚權(可搜尋「童婚」圖片)
  • 近親,父女、父子、母子、母女和兄弟姊妹之間(可搜尋「近親婚姻」新聞)
  • 人與非人類動物(可搜尋「跨物種成家」圖片)
  • 人與電腦的虛擬人物或機械人(可搜尋「SAL9000」「結婚」圖片)
  • 人與其心愛的死物(如跑車、結他等)(可搜尋「Chris Sevier」「marry macbook」新聞)
 
若是以平等作為唯一準則,政府就要平等地(毫無原則地)大規模動用龐大公帑規管人際關係和大幅增加福利。平等邏輯下,要麼認可任何婚姻關係,不然,索性取消婚姻制度,不用政府規範婚姻,也是平等。但若想改變婚姻制度,以平等原則來說,單單支持同性婚姻並不充分。還是婚姻制度本身有甚麼目的?
 
最後,講權利,就有義務。取消婚姻制度,或開放任何形式婚姻,發揮甚麼社會義務?對社會有甚麼好處?還是「想點就點」?
 
5. 問:「同性婚姻衝擊婚姻和家庭?真正傷害婚姻的最大元兇是異性戀的離婚及單親狀況。」
探討:離婚及單親的確對下一代造成傷害。不過,難道同性婚姻不會出現離婚或單親的情況?婚姻制度若不能理想地發揮本身的功能(即出現離婚或及單親狀況),並不代表因失效而要取消該制度,反而要進行支援補救。行人過路燈沒能理想地阻止行人衝紅燈,但也沒理由修改法例讓行人合法地在紅燈時過馬路。社會應想想如何用不同方法補救婚姻制度的失效,保障面對父母離異孩子的創傷。
 
支持同性婚姻者有種邏輯──性別不是界限,既然如此,為何關係時間的長短要成為婚姻的限制?愈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會否愈贊成離婚的權利?同性婚姻有助改善現有異性戀家庭離異的問題嗎?同性婚姻更能保障孩子,達至讓孩子出生於親生父母委身關係中嗎?若答案為否,那為何要把同性關係塞進婚姻中?深思一下,同性關係,真的是一種婚姻嗎?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需要向公眾作出更多交代。
 
6. 問:「那些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認為同性戀不能生育後代。但其實也有夫妻不育,或選擇不生育後代,那是不是要禁止他們結婚?」
探討:現實中不是每段婚姻必定要/能生兒育女,但這也不會改變制度的原初目標。「進入婚姻關係的人必須生育,否則那不是婚姻」是誤解,反之應是「生育最好能在婚姻關係之內,下一代最能受保障」婚姻的獨特之處(與其他戀愛關係、性關係不同之處),在於提供養育後代的環境。在這個七百萬人社會中,萬一有一個嬰孩出生,哪一種結合關係最能夠保障這個孩子,得到親父親母無條件地、長久愛護的照顧?夫婦不育的婚姻仍然是婚姻,好比一部跌壞了的手機,本質仍然是手機,只是不幸地不能發揮部份功用。
 
再者,「反對同性婚姻,並非因為同性戀伴侶不能生育,而是同性關係並不保障兒童出生在親生父母長久忠誠的育養之下,換言之,不是最能保障兒童權利的婚姻制度。」
 
同性戀者可以相愛,但本質上並非婚姻。我們不用否定「同性戀者一樣會將最好的給予自己的後代」,然而,「給予最好」和「最理想的養育制度」卻是兩碼子事。試想想,我們都深信很多單親父親或母親會將最好的給予子女,然而社會就應該從制度、福利方面,鼓勵單身人士未婚懷孕、為社會製造更多單親家庭嗎?我們欣賞單親父或母親的努力,但不會認為單親是最理想的養育環境──我們難以對幼兒說:你有爸爸就好,不用有媽媽的。

從不少研究中(參考香港性文化學會出版的網上刊物《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我們得知親父、親母對下一代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所以,我們要再次重申,重點在於,對比其他型式的人際關係,養育下一代最理想的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長久自願的結合。
 

7. 問:「同志伴侶得不到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配偶合併報稅等福利,備受嚴重歧視?」
答: A和B覺得一紙婚書甚無謂,選擇同居,卻不能以情侶名義申請公屋。「他們只是不肯結婚,而非沒有結婚機會,同志就沒結婚機會了……」對,這是沒有平等機會的問題。那麼,已婚的C不能與情婦結婚,不能以情侶名義申請公屋,「重婚」又是否打擊平等機會、歧視惡法呢?社會是否應該容許重婚,以讓人可以與不同配偶平等地得到福利,免受歧視?給予福利,應該如何才是平等?人人都有?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3年出版了中文版的小冊子《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 (“Born Free and Equal”),第51頁提到「……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比較公道的是於未婚同性伴侶與未婚異性伴侶之間,而非未婚同性與已婚異性比較。
 
應用「平等」或「歧視」概念來給予福利的話,倘若有內地官員提出將公屋制度擴展至深圳居民時,這是否更平等?「為何要給予福利,深圳居民又沒交稅……」即使深圳居民要向香港政府交稅,我們會自然地同意這種深港融合嗎?(可把例子換成,公屋的資產限額為收入9,000元,是否對9,001元收入的人士帶來歧視?子女免稅額是否對單身人士帶來歧視?)
 
給予福利的準則,不單平等,更加是一種嘉許(Deserve)。今天的婚姻制度對社會的下一代帶來保障,因此得到某些鼓勵措施。最後,又返回這問題──為何要給予同性婚姻的福利?是因為同性婚姻也帶來某種社會共善?
 
8.  問:「只要相愛,就應該得到保障。為何沒有法律保障同性戀者相愛?」
答:若保障是指遺產繼承、合葬、醫院探病權、入院簽紙做手術……等等因著伴侶身分而有的措施,我們則提出擴大《持久授權書》至未婚伴侶(包括異性或同性),讓一些老年互相照顧的長者、無親無居的獨居長者、同居但未有結婚關係的伴侶、同性伴侶可以透過授權書安排生活、入院、臨終、遺產等事宜,作為保障。
 
若保障是得到一個名份、一些福利或是一些好處?這實在誤解了「保障」。
 
想想看,為何朋友相愛,得不到政府保障?為何沒有朋友登記處肯定友誼相愛的價值,沒有找律師簽紙割蓆斷交?政府為何不給予朋友關係福利──以朋友名義申請公屋、朋友免稅額、朋友合葬權、朋友免稅額,以保障友誼關係。
 
保障相愛,其實相當莫名其妙。最後不得已要再問,為何政府要規範特定某種婚姻關係呢?相愛關係是現代進入婚姻關係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充分條件。換言之,步入教堂的男女基於相愛,但相愛的男女不一定能進入婚姻關係。例如沒有政策認可相親相愛的異性友誼關係,但從沒有人認為沒保障就等同貶低了朋友間的友誼可貴,又或是否定了彼此相愛的價值。
 
男/女婚姻制度不只有自利原因,更有對下一代保障的重要公益。婚姻帶來最重要的保障並不只是利己,更是利他──在於這家庭出生的下一代能得到最理想的育養(縱然這制度並不完善)。比起要保障成人,婚姻更加是保障孩子的制度。朋友關係與照顧下一代無關,政府並不干預,那麼同性關係呢?
 
9.  問:「同性戀伴侶一樣可以保障領養或生殖科技所得的孩子,讓孩子得到最好的。」
答:同性戀者可以是一個好的爸爸,但再好的爸爸也不等於孩子有媽媽。父親母親在養育孩子有獨特的角色。例如,兒童心理發展中,男性幼兒在成長階段須與母親分離和個體化,在父親身上得到安全感,並學習男子氣概(參 進階閱讀書目《性別有自信 孩子更快樂》)。在女女同性戀者養大的男子也得不到以上發展。
 
「有些人都單親啦……」對,單親而有幼兒的家庭更需要特別照顧。若只有母親的男性幼兒,其他男性長輩(例如:公公、舅父等)應該協助該對母子的生活,給予幼兒接觸其他男性長輩的機會;政府亦會有一些資源,補救這個不幸的狀況。反之,不應該爭取設立所謂「單親婚姻權」或「單親領養權」,將孩子刻意置於得不到理想雙親的環境;把一個保障孩子的制度拆得更爛,有何作用?
 
「有些家庭好窮、有些父母對自己的孩子很差,寧願佢比同志收養……」這說法則假設了同志家庭必然富有,同志父父、母母必然對自己的孩子很好。若是公平,須要假設經濟狀況一樣、同樣愛錫兒女、其他情況都同等的狀況,「一對夫妻、一對夫夫、一對婦婦」三種關係中,哪種最能保障兒童福祉?
 
 

[1] 參考「忘不了理交流對話」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關啟文的演講:http://www.scs.org.hk/scs09/files/gather/310conversa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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