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正以斬件式承認同性婚姻
2020年9月18日,高等法院有兩個就有關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的判決,對於兩位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法官周家明分別判他們一勝一敗,吳翰林(案件編號:HCAL 3525/2019)及岑子杰(案件編號:HCAL 2682/2018)都是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及第14條,對同性戀人士構成性傾向歧視。
2020年9月18日,高等法院有兩個就有關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的判決,對於兩位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法官周家明分別判他們一勝一敗,吳翰林(案件編號:HCAL 3525/2019)及岑子杰(案件編號:HCAL 2682/2018)都是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及第14條,對同性戀人士構成性傾向歧視。
頭是身體嗎?腳是身體嗎?手是身體嗎?當然它們都是身體的一部份,但被獨立抽出來就不再是身體,而只是人的肢體,若果我們將一個整體的部份元素獨立抽出來看,那麼我們就像瞎子摸象一樣,將永遠看不到整全的真像,香港的婚姻制度亦正面對同樣的挑戰,被逐步肢解,甚至凌遲!
不少同運人士近年採取繞過立法會和公眾討論的方式,透過司法覆核將涉及婚姻制度和相關福利的重大社會政策交法庭處理,不少更以涉及人權為理由申請法援,間接讓法庭取採了凌遲的方式逐步肢解現行的婚姻制度,削弱婚姻的獨特性,納稅人除了對結果一肚氣之外,還要負責埋單!
最近一宗司法覆核案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相關,一名男同志在英國與男友結婚,早前就配偶的居屋繼承權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現行涉及遺產繼承的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令他的配偶無法繼承物業,做法屬違憲。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裁定條例對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存有差別待遇,並欠缺合理解釋,構成非法歧視,判申請一方勝訴。 而在同一時間,周官則裁定社運人士岑子杰要求本港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敗訴,等同表示香港原則上不承認同性婚姻,不過若將婚姻的各項元素斬件交上法庭,法庭便會逐項承認!荒謬!
婚姻制度受損
兒童權利被嚴重侵犯
此文為《反對強加者,卻喜強加人》的附錄。
2015年年3月,美國印第安納州(Indiana)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但生效後幾日就受到猛烈抨擊,指控條例會包庇歧視同性戀者的行為。
W案所激起的千層浪,將原本由生理決定的性別,加入心理及社會等元素,使決定一個人到底是男性或女性變得複雜,而我們的社會現行的一些政策、法律、設施、服務及制度確實與性別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