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個案回應(二):Peterson遭解僱 宗教、表達自由受創

22/01/2013

梁偉怡這一篇質疑似乎比較偏離事實。譬如他說事主Peterson「在海報上貼上……」及「……塗污了公司宣傳品」,但根據判詞事主只是將字條貼在自己座位上方,沒有弄污海報。而他說「如Peterson在公司認可的地方張貼經文,惠普公司並不會因此而解僱他」,亦是奇怪的說法。公司是因為Peterson在當眼處張貼經文,容易令經過的同性戀同事看到而感到不快,而要求他撕下經文。還有,梁偉怡說部份貼出的經文內容「不加上任何解釋亦會令人感到十分暴力」,這說法更令人不明所以。首先,如果有人見到經文而感到不安,不管有沒有加上解釋,已經是被冒犯。

個案回應(四):Ann選擇租客的自由

22/01/2013

這個案例關於「罰款1,500、寫道歉信、被逼參加覺醒課程」等說法似乎是參考了一個錯誤的資料來源,而且一直沒有發覺。相信日後的版本會更正這個錯誤。
 

個案回應(三):加拿大印刷商Brockie

22/01/2013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位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他一直有為同性戀者印製物品。一次,他不肯為同運組織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 (CLGA)印製信封、信紙及名片,結果是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5,000加幣,並下令Brockie寫道歉信,還要強制Brockie向CLGA提供印刷服務。
 

性傾向歧視條例 ── 深遠影響

01/11/2012

更新日期: 5/2016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質是要保障同性戀群體,透過法例阻嚇或懲罰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是過度立法,不但未能最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剝奪了他人的人權、言論和良心自由、教育自由、營商自由……《性傾向歧視條例》造成深遠影響。

同運議程=尊重人權?

09/05/2008

當美國大選民主黨兩大候選人奧巴馬及希拉莉也分別誓言,若當選,必會致力推動爭取同志權益,為有關同性戀法例「開綠燈」。當台灣候任總統馬英九在回應詢問未來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時,也指出要以尊重、審慎的態度看待,會參考國外政策,去保障人權和推動多元文化等。看來,推動同性戀運動議程(下稱同運議程)的棒子已順利交到政客手上了,接棒後,他們會被蓋上所謂「尊重人權」此「蓋印」,可惜,這「蓋印」又是否真的代表對「尊重人權」呢?究竟何為「尊重」?何為「人權」呢?

一個各走極端的案例

23/01/2008

 「同性戀」──無疑是一個十分具爭議性的議題,不單是在社會上,大家對同性戀運動及同性戀者爭取的權益有不同意見;甚至在教會裡,聖經如何看同性戀這課題,也是一個可以令弟兄姊妹爭吵得面紅耳熱的題目。惟當大家對一個議題各持己見時,是否一定要以敵對的姿態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