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淫褻及不雅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 , 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同時亦應遵守《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以免第二類不雅物品任意出版、傳閱,對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士造成負面影響;或令人感到厭惡、不安的第三類淫褻物品於市面發佈。

由全城偷窺到全城緝兇

15/03/2008

「藝人+情慾+暴力+窺秘+反叛+懸疑」,大部份肥皂劇的賣座元素都包含在內了,促成藝人情慾照超越沙士,成為單一議題連續雄踞報章頭版兩個多星期的「時事奇葩」!整件事涉及的範圍甚廣,內容豐富得可以成為探討香港文化和港人心態的博士論文。相片曝光之後,事情發展峰迴路轉,每階段總有一個重心,令全城哄動,一同要追尋「真相」,或是追緝要為事態發展負責的「真兇」!
 

「除衫」不一定就教壞細路

15/03/2008

 「香港人對於裸露,很多時也抱著『除衫就教壞細路!』的心態。沒有認真地剖析那件事:他為什麼要除衫?為什麼要露出性器官?相反而言,不裸露,又是否不色 情?」劇團「樹寧.現在式單位」藝術總監許樹寧先生表示,很多時候「意淫」比「裸露」更色情,因為隱晦地表達一件事,讓人進一步想像和轉化,力量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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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一出 也就無處容身

15/03/2008

 「全世界的藝術家都要突破──以前大家要宗教,要有一個健康的家庭,但現在大家覺得這是老土的東西,於是藝術發展也就朝向反建制──在此大潮流之中,沒有 藝術家敢說既有的建制也有好處,於是反建制現在又變成一個框架。」資深藝術工作者林旭輝先生指出,當大家都忙於高舉自我而漠視群體時,其實也就無處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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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ll類接觸

15/03/2008

藝人情慾照超越沙士,成為單一議題連續雄踞報章頭版兩個多星期的「時事奇葩」!整件事涉及的範圍甚廣,當中呈現的是在我們這個性資訊泛濫,但性教育和藝術教育失效的社會,人們的品味低落得令人痛心,彷彿一旦涉及「性」,一些市民大眾便會亮起色迷迷的眼睛,另一些市民便會板起吃人禮教的猙獰面目,互相指罵。傳媒便可祭起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大旗,或是大肆渲染,或是渲染完後才大肆鞭撻,然後又簡單地將一些社會人士之間的分歧歸納為保守與開明之爭,將不同的尺度解釋為對色情與藝術定義不同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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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情慾照」事件簿

15/03/2008

2008/1/27, Sun
§          香港多個網上討論區流傳1張疑似藝人陳冠希和鍾欣桐的裸照。
 
2008/1/28, Mon
§          網上再流傳1張疑似陳冠希和陳文媛的裸照;
§          鍾欣桐的娛樂公司發表聲明,指照片是合成照片並報警;
§          陳冠希透過律師指照片是惡作劇。
 
2008/1/29, Tue
§          網上再流傳2張疑似張柏芝的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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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傳媒生態調查報告

23/02/2008

「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由十七個教育、宗教、家長教師會及社會服務團體組成,為青少年能夠有一個免受不良傳媒資訊影響的健康成長環境而努力,由2002起,我們每年均推行香港傳媒生態調查,以反映教師、社工、中學生對傳媒各種問題的意見。
 
2007年10月,我們進行第五年度調查,本年,我們更擴大受訪者群體,特別是青少年學生,繼續反映教師、社工、中學生對現時香港傳媒狀況的意見,並嘗試與前四年之調查結果作比較,以下是我們所作的分析。

刑法難禁慾照 漏洞合法傷人

13/02/2008

撇除「你有無睇過d相?」這問題外,近期疑似藝人情慾照事件其實是一個很好的討論題目,除了青少年大多數會感興趣外,事件內容廣泛,涉及傳媒、娛樂圈、法律、人權、互聯網、性文化、性教育等,引導合宜的話,可幫助青少年建立正確的價值觀,但切記避免陷入討論照片而非事件,而且其實沒有直接看過或收過那些照片亦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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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非文明社會的唯一標準

13/02/2008

藝人情慾照事件越演越烈,不少人不但肆無忌憚地傳閱他人的裸照,完全漠視有關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並且十分高調地挑釁警方,更公然捍衛「不負責任地傷害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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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你的觀感嗎?

10/09/2007

自1987年開始,淫褻物品審裁處已開始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評定物品類別。一個運作了廿年的政府部門,為數以萬計的物品分類評級,當中的判決,引起過社會不同的反應及討論。

我們走訪過部份市民,嘗試看看他們對「淫審處」工作的認識,以及對有關的條例的看法及意見:

六國淫褻物品管制面面觀

10/09/2007

英國

主要有關條例:
(1)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淫褻刊物條例)1959 & 1964 - 亦應用於互聯網資訊發佈;
(2)         Indecent Display(Control)Act(不雅展示控制條例)1981;
(3)         Customs and Land Management Act - 主要海關部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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