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藝術與色情的分野

何崇謙博士   |   資深藝術及神學工作者
15/03/2008

我不敢說,任何東西都可以引起人對性或色情1的聯想,但可以說,人可以透過很多途徑或媒體──形象、聲音、味道、觸覺、心理感受、象徵物、文字、圖片等──經過心理作用和文化的洗禮,都能泛起色情的念頭。特別是對那些性好奇的人,以及對性狂熱甚至變態的人,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開往色情想像的指路牌。

現時流行的坊間藝術,包括潮流音樂、小說、廣告設計、電影、動畫、繪畫、插畫、戲劇、棟篤笑、裝置、舞蹈等,都是表達人生以及思想感情的最佳媒體2;既是表達人生的載體,與性相連的東西是不可避免的,無論是正常與不正常的內容,都直接或間接涉及性,因為生與性相連3。然而,創作藝術的人,到底如何分野藝術作品與以負面的色情充當藝術的作品呢4?欣賞藝術的人,又如何分辨呢?
 
在學術上,這是美學與道德的問題。雖說任何事物都可以引起色情的聯想,但我們不能認為,必須把所有藝術作品都放在道德的顯微鏡下作分析。不過,作為公眾的藝術作品,無可否認擁有媒體必然擁有的影響力,對大眾社群不可避免的產生巨大的塑造力和滋擾力,免不了與道德標準掛鉤,因作品會刺激起大眾的道德意識,使人不得不有所反應。
 
一個常觸及的問題是:常常接觸以「色情或暴力」5為主題藝術作品的觀眾,是否易受不良的道德影響呢?這是屬於相當貼身的問題,需要在心理學與社會學的層面進行實驗和研究。另一個問題是關於審查:含有低劣道德性的作品,是否應該接受打壓?這涉及個人的表達自由,屬政治哲學的範疇。以上的兩個問題不是本文要解答。本文要處理的,是關於藝術與色情的分野問題,這問題所涉及的因素相當複雜,如作品的內容與形式(審美)的配合、創作力、媒體的運用、想像空間等。
 
高度引起不安和難以接受的作品是顯而易辨的,問題在於那些介乎藝術與色情之間的作品,我們如何分辨?我們要知道,藝術若要真實的表達人生,或多或少涉及情慾,而人的想像空間中亦存有情慾之事,如肯尼斯.克拉克(Kenneth Clark)所言:「任何一個祼像(nude),無論它如何抽象,從來沒有不喚起觀者的零星情慾,即使是最微弱的念頭。如果不是這樣,它反而是低劣的藝術,是虛偽的道德。」6
 
但是,扭曲性欲,濫用性為主題,以性的吸引力,假借藝術形式來兜售色情,以為藝術只是一種審美形式,當中不含任何道德評價和取向,這是一種極天真的想法。純藝術形式主義者都不能在表達畸形情慾鏡頭的銀幕前,進行只有屬於「色彩、剪接、統一、構圖、形象」等純形式的審美觀賞,而不考慮道德成份於藝術評價上影響,尤其是屬於公開,並觸及大眾思維和感受的作品。
 
雖然孰是藝術、孰是色情,兩者本身已具相當的不穩定性,不能抽離社會群體來定義。第一,可因人而定:甚麼是藝術?可因無知識而視而不見,不懂藝術,因此無動於衷;甚麼是色情?可因慣性被色情的東西所包圍而失去知覺7;亦有人會過於保守,不能接受任何有關於肉體的東西,甚至在藝術中對情愛的描述,也不能接受。因此,道德主義易把藝術欣賞的水平拖低。亦有人過於膚淺,或只求新奇,甚麼都可以算是藝術。第二,顯而易見:因為「含蓄又樂而不淫的」與「露骨淫穢突兀的」是明明可分的,但亦可因慣性心態而失去辨識力。第三,因文化和地域的改變而有所不同,今日的尺度與維多利亞時代的尺度有異:衣著、談話、行為,連帶性觀念與藝術的觀念,都起很大的變化。

為藝術與色情定下界線,古人有很好的提示。劉勰(466-539)於《文心雕龍.宗經》指出:「(佳美的藝術作品的標準是:)情深而不詭,風清而不雜,事信而不誕、義直而不回,體約而不蕪,文麗而不淫。」8意譯為「感情深摯而不虛假,作用純正而不雜亂,事例真實而不荒誕,義理正確而不歪曲,體勢精約而不繁雜,文辭華麗而不過分。」9這六個優點指出一個方向,凡是無病呻吟、浮誇的、糟蹋的、粗糙的、濫情的、炫耀技巧的,都不是好的藝術。這對創作者與欣賞者而言,都是很好的指引。實際上,真、善、美有時的確難以區分。
 

 
 
 
參考資料:
1 色情者,引起情慾也。
2 廣告畫與其它媒體的內容不同,背後有很強的經濟利益的考慮,而且給人的思考和想像的空間較窄,並有很強的心理指向性,即其內容的表達旨在說服消費者,產生購物欲。
3 古文「生」字即「性」字,性即生。
4 色情有正面,本文不予討論;負面當然很多,諸如格調化了性、貶低女性、忽略性的神聖、誇大性的重要、扭曲性與人的關係等。
5 畸形的性慾往往涉及暴力。
6 肯尼斯.克拉克,《裸體藝術》(海南出版社,2001),頁1。
7 難怪有人說笑的指出:「裸體是本世紀的熱門而美麗的風景,不過,廿一世紀的人也是看見裸露的人而會心跳的最後一代。」參潘知常,《反美學:在闡釋中理解當代審美文代》,(上海:學林,1996),頁135。筆者把原文從「廿世紀」改為「廿一世紀」,認為這也是適用的。
8 雖然《文心雕龍》所評論的,專注於文學作品,但也可引申應用到其它藝術的表達。
9 羅立乾注譯,《新譯文心雕龍》(台北:三民書局,1994),頁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