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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如何訂立同性戀方面的紀律條文

31/03/2001

不少宗派或獨立堂會都有訂立紀律手冊予會友遵守,其中涉及性道德方面多會包括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離婚、再婚等﹔然而,隨著時代的改變,教會有必要就同性戀及另類性行為訂立紀律條文,尤其是於一些堅持聖經教導的教會。這方面的經文不難找到,以下謹將筆者構思的藍本供諸位參考。
同性戀及藉「性傾向」而來的各類性行為
字義:男與男、女與女的戀愛以致有性行為,稱為同性戀;1有些鼓吹同性戀合法化的人往往託辭於人有各類的先天「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從而引申雙性戀、近親戀、性虐待遊戲、孌童、濫交、獸交等為正常的愛戀或性行為,此乃屬於藉「性傾向」而來的各類性行為。
1.聖經原則﹕

  • 同性間的性行為是一種罪惡、恥羞的事。(創19﹕1-8,士19﹕14-24)
  • 同性間的性行為是「逆性」的,尤如各種縱慾,是遺害身體的。(羅1﹕24-27)
  • 「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著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新譯本﹕反常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猶7,參彼後2﹕6-8)神不喜悅所有形式的淫行,包括逆性、反常的性行為。
  • 至親、近親、同性、人獸之間的性行為都是神的律法所不容的。(利18﹕6-16,22,23﹔20﹕11-21)
  • 親男色的和作孌童的與淫亂一樣,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提前1﹕10,林前6﹕9-10)
  • 主耶穌只重申創世時的一男一女、永不分離的婚姻模式,並無修改,所以至今仍有效。(太19﹕4-6)

2.其他原則(可不必列入紀律手冊中)﹕

  • 同性戀一直被視為一種病態(disorder)。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3年投票不再視之為病態,至今在醫學界仍存在爭議,因此不宜作準。2
  • 至今科學上仍不肯定有異性戀以外的別些性傾向,指「同性性傾向」、「雙性性傾向」及其他性傾向乃人類先天的是大有疑問的,後天造成或學習而來的則是大有可能的。
  • 人類生理構造只適合於異性交合,從而繁衍後代,同性交配不合常理。
  • 忠貞於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的婚姻)下的性生活已被肯定為最健康、最安全的性行為模式,其他方式都易於傷害身心或感染疾病。

3.紀律方案﹕
(1)認同而未有性行為者

  • 教牧當主動關懷這類會友,並提供輔導與教導,不必紀律。

(2)已有性行為者
(a)願悔改者(輔導加紀律處理)﹕

  • 停止「帶領性」事奉一年,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 悔改者在接受紀律期間,須與處理該個案的同工/跟進小組每月交談一次,讓同工/跟進小組瞭解進展,並加以輔導。
  • 若在教會紀律過程中再犯,則延長其受紀律時間,時間由紀律小組決定。

(b)不願悔改者(關懷加紀律處理)﹕

  • 革除會籍。3
  • 若被革除會籍者願意真誠悔改,教會應盡快決定何時恢復其會籍,使之得到肢體的支持與相交。

1將同性戀及同性戀行為分開來說明也是可以的,因為前者是屬於心態,後者則是行為。紀律手冊以處理行為方面較合宜。
2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mericanPsychiatricAssociation)在1973年有成員25,000人,參與投票者有10,000人,其中只60%贊成不再稱同性戀為病態,然而這批人大部份不是專治療同性戀的(據說投票前他們曾受同性戀聯盟大量游說)。當時這方面的專家小組曾建議保留病態一詞,但不獲接納。1977年的該會會員調查中,有69%仍視同性戀為病態(另有13%不確定),可見專業醫生仍意見分歧,只是主要傳媒藉73年的投票,借勢造成社會大氣候,誤導公眾。
3可容許其參加主日崇拜(避免可能抵觸基本法第32條所指香港居民有參加宗教活動自由),但除去事奉、投票、聖餐、奉獻的權利。然而,應容許其自由參加其他教會的活動,不予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