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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觀察:性與創造

聖經中的性觀
洪子雲   |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28/09/2002

 上帝創造了「性」
 
聖經中有關「性」的描述,以創世記為基礎:「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7)。這一節提到神按著「衪的形象」去「造男造女」,故此「神的形象」與人的「性」有密切關係;從男女關係中,我們可認識到神的形象,不少神學家指「神的形象」是神三位一體的形象:父、子、聖靈都是神,但神卻是一位;三位有各自的位格和屬性,卻又互為內在於彼此之中;從三一神的關係中我們略知兩性關係的奧秘。
 
另外從這節經文的結構中,「造人」是對應於「造男造女」,「人」是指有性別的「男人」及「女人」,兩者同時是相同而又各有不同,兩性是和諧而又合一的,是平等而非有階級之分,在兩性中可見人的一致性及多元性的特質,亦有三一神關係的豐富性。「性」是神按自己的旨意做的,是神使人成為有性別的存有,而「性」是「人」作為「人」基要的元素。之後祂更吩咐人類要運用祂所創造的「性」,去「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1:28)而上帝完成祂的創造後,祂視「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1:31)。可見性交、生育,是上帝創造的美意。
 
兩性的出現
 
而創世記第二章從更仔細地記述到上帝造男造女的經過,上帝見到祂所創造的人,覺得「那人(hā-‘ādām)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這裡是唯一一次上帝視祂的創造為「不好」的,即「還未完全」的意思。「配偶幫助他」可譯作「登對的幫助者」;「登對」(Neged)是指二人無論在身體方面、社交方面、靈性方面,都是互相配對,互相補充的(創2:18),是相異但平等的。「幫助者」一詞(‘ēzer)並沒有女從屬男的意思;《聖經》常提到神作為人的「幫助者」幫助以色列人。[1]於是上帝從那人身上取出肋骨、造成一個女人,跟著領她到亞當跟前,他高興地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ishshah)、因為她是從男人(‘ish)身上取出來的。」(創2:23) 上帝創造了兩性,就是女人(‘ishshah)和男人(‘ish),與2:7不同,上帝創造兩性不再是出自塵土,而是從人自身而出,一種內在本質的分開,一分為二,人的本質改變了,成為有性別的存有。女人的出現使整個第二章的創造達到高峰,亞當雀躍地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表現出男女之間和諧、團結、相互依存而又彼此平等的關係。亦使「人性」於「性」裡面得到完全,而亞當(hā-‘ādām)原本只是指「人」,經過分開之後成為了有性別身份的人——男人,他與女人的相遇使他認識到自己的性別身份。亞當如此雀躍,是因他遇見另一個與他相似,卻又有所不同的人——女人,從女人身上他找到了滿足,因著男女兩性之間的差異,使男女都感到歡愉,人孤獨的問題亦得以解決,亦體現著上帝創造兩性的美好。[2]
 
設立婚姻
 
接著經文帶出上帝創造「性」的目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上帝設立婚姻,為要使夫妻二人成為一體,是一種人性深層的連合,含有激情和持久性的意思。「連合」是立約用字,表示著婚姻是一種盟約。[3]透過這種深層的連合,人性得以完全,可以離開父母,成為獨立的個體,所以夫(男)、妻(女)之間的結合,是因著彼此性別的差異,而成為一種互補性的結合;人性得以完全、獨立。使徒保羅更認為這連合是一個極大的奧秘(弗5:32)。
 
而「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2:25)進一步肯定上帝創造「性」的本質是美好的,而性必須透過婚姻,才成就上帝對人「性」的創造。第二章中描述男女相遇所帶出的那份喜悅和兩性之間的連合,亦帶出了「性」其實並不單只是為了生育。事實上,舊約雅歌中對性愛歌頌、在智慧書中(箴5:18-19;傳9:9)亦提到婚姻中的性愛是可以使人得以滿足的,這都對上帝所創造的「性」表示正面肯定的。
 
四項有關「性」的含意
 
故此,我們可以從這段經文中看到上帝對「性」的創造帶有以下四方面的含意:
 

  1. 生育是好的,是「性」其中之一的目的,是上帝對人的吩咐。
  2. 性愛不單是為生育而設,更是美好的經驗,促進夫妻間的關係。申命記中說:「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申24:5)
  3. 婚姻是好的,是神所設立的,整本舊約也如此認定,耶穌亦解釋說,神起初設立婚姻的目的,為要連合二人成為一體,耶穌更提出神創造的心意是永久性的連合,人不可以隨便分開(太19:5-6)。希伯來書更指出:「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 神必要審判。」(希13:4)
  4. 「男和女」是神創造的配對,上帝並沒有創造與亞當一模一樣的男人給他,而是賜他一個「她」,與他相似(同為人類),卻又不同(不同性別),他們是為彼此而造的,透過連合去治療人的不完全。[4]在日後其他經文的討論中,我們將會看到,這四個原則貫穿了整個新舊約聖經的性倫理。

 
人的犯罪及性的扭曲
 
當然,我們不能不提及創世記第三章,人犯了罪不順服上帝,吃了神吩咐人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以致人與神的關係疏離,人「性」亦被扭曲。有關人犯罪墮落的事,大家都耳熟能詳,在這裡,我們只簡單討論幾項值得留意的地方:一直以來,很多人認為人犯罪墮落是女人的責任,因她被蛇引誘欺騙,又誘惑亞當吃那禁果。創世記3:6寫著:「(她)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但若參考新譯本翻譯:「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了和她在一起的丈夫,他也吃了」。及參考NIV譯本:「she took some and ate it. She also gave some to her husband, who was with her, and he ate it.」我們可見當時亞當與夏娃其實是在一起的,正如蛇誘惑人犯罪的對話中不停用「你們」這複數代名詞,亞當當時是目睹整個誘惑的過程,同受蛇的試探,只是他默不作聲,沒有半點反抗,亦沒有作半點提醒;他不單沒有給予夏娃半點支持,甚至表現出軟弱的態度。
 
他們吃了禁果之後,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3:7),即時感覺到自己是何等的無助、毫無防備及不安。而當上帝追問亞當時,他的防衛機制立即表現出來:「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他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創3:12)。亞當首先是推卸責任給夏娃,背叛了自己的女人;其次是埋怨上帝的創造,最後才承認自己的過錯,女人沒有推卸責任給亞當,但卻推了給蛇,之後才承認自己的過錯。隨著人的不順服,人的自信及安全感受到破壞,男女之間出現了對立,兩性之間原本和諧協調的關係亦受到破損[5]。這關係的破壞尤其可見於上帝的審判中:「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3:16)。要留意的是在整個審判當中(3:14-19),只有蛇及塵土是受到咒詛,所以有解經家認為男女只是受到懲罰,有的認為只是反映犯罪後的現象;無論如何,人犯罪之後,人的「性」及兩性關係都受到扭曲及損壞。唯有救恩能恢復神人關係,使人「性」得救贖,更新兩性關係。男女可以彼此相愛、信任及服侍,活出美好的性關係。



[1]   劉彼得,「聖經性觀」,《時代論壇》,第766期,2002年5月5日。
[2]有關創世記第二章「性」的創造的詳細釋經,可參Phyllis Trible, ‘God and the rhetoric of sexuality’, Fortress Press, 1985, p.72-143。
[3]   鄭順佳,「聖交—對性連合的神學反省」,《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第32期,2002年1月,頁19。
[4]   可參考 湯瑪斯.施密德(Thomas E. Schmidt),《當代基督徒與同性戀議題》,校園,2001,頁61-63。
[5]   Phyllis Trible (1985), p.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