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人權與國家安全:孰輕孰重?

關啟文博士    |   浸會大學宗哲系助理教授
28/11/2002

政府在2002年9月發表《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應否立法禁止人民煽動顛覆國家或分裂國家等問題,立時成為城中熱烈辯論的題目。民主派人士紛紛發言,大多表達反對的意見,憂慮法例會侵犯人權、打壓傳媒和扼殺言論自由。然而政府希望立法的意圖是很明顯的,於是眾多官員四出「硬銷」這法案,在不同場合與反對派連場激辯。
 
葉劉淑儀局長多次強調國家安全的重要,認為民主政制也不一定最好(如希特拉就是透過民主選舉上台云云),[1]及保證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會減少香港人的人權自由。我們在這裡看到兩種意識形態的衝突,一方面重人權民主,另一方面重國家安全,這兩方面孰輕孰重、能否協調,正是本文想處理的問題。這關乎整場爭辯背後的大原則,至於條文的細節,本期《燭光網絡》的其他文章有不少討論,我不會詳細評論。
 
由葉太的混亂邏輯說起
 
2002年9月19日,在諮詢文件發表之前,葉劉淑儀已公開為立法保駕護航,她說:「就算是最民主化的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大家不用擔心。」我認為這些話的邏輯有點混亂,一般而言,「就算」是和「何況」一起使用,表達一種對比的,如「就算是身體最強壯的人都需要足夠的食物,何況是你身子虛弱,當然更需要食物了。」「就算是最民主化的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似乎下面還應接一句話:「何況香港沒有那麼民主化,所以更需要國家安全法。」這清楚顯出葉太的誤解(或是有意誤導?) :香港人害怕國家安全法,正正是因為香港沒有真正的民主,而香港這特別行政區的主權國則更加不民主。
 
假使民主國家立了國家安全法,當然政府有可能濫用法例,然而民主的國家內部有一些力量和機制可作出制衡。第一,在民主國家中制訂國家安全法的目的,正是要確保尊重人民人權的自由政體能長存。[2]第二,民主國家通常較尊重個人的權利,這有時用成文的憲法表示,有時則深刻蘊藏於國家的政治文化中。因此,政府濫用國家安全法的傾向較少。第三,民主化的國家通常有高民主意識的人民,和獨立自主的傳媒,它們可發揮監察的作用。第四,假設一條惡法經常被濫用,民選的議會總是可以把那惡法廢掉或修正的。
 
假使社會不民主,以上的制衡力量就沒有了,一旦制訂惡法,它往往成為專權的領導人的利器,用來打擊異見份子。如新加坡政府就經常用這類法例打擊反對黨,而中國政府的第105法案則用來鎮壓民主運動。[3]而且惡法制訂之後再想廢除也難若登天。香港的人民也有一點民主意識,傳媒也基本上有自主性,但始終民主傳統底子不厚,在政府無形的壓力不斷加強的情況下,人民和傳媒能發揮多大的監察功能,也是很成疑問的。
 
所以,葉太似乎抓不緊問題的關鍵,就是縱使國家安全法原則上是可以接受的,在我們的處境中卻不一定合適。我認為這也是我們批評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最合理進路:肯定人權自由的重要性,也承認國家安全的價值,但指出在香港的政治處境中,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危險的。退一步說,縱使某形式的立法不可避免,我們也要爭取最低度立法(即範圍要窄、條文要清晰、給政府的權力愈小愈好、列明足夠的抗辯理由等) [4]當有灰色地帶時,疑點應歸於市民的人權自由那邊。讓我進一步闡釋這種立場。
 
國家和社群的重要性
 
有些反對立法的人傾向把人權當作最終和唯一的標準,對「國家安全」這概念不屑一顧,甚或加以負面理解。在他們眼中,無論傳媒或「異見分子」提倡的是甚麼,都不可限制。這種看法似乎有點極端,個人「人權」不是絕對的,有時的確要為了國家安全而限制人權的。
 
設想現在日本的軍國主義復辟,中國重新面對日本侵華的危機,日本收買了很多中國人作間諜,千方百計盜取中國的軍事情報和最新科技;此外,還控制了很多傳媒機構,不斷煽動中國人起來推翻政府,及各省脫離中央獨立(特別是東北三省應獨立成為新滿州國)。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是否還要反對所有類似《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嗎?漢奸偷取國家機密給日本人是否人權?報紙煽動各省獨立是否人權?
 
又或者香港的反政府情緒愈演愈烈,在各大報章和電台紛紛出現以下言論:有些市民不單痛罵董建華,更鼓吹大家暗殺他;另一些人猛烈批評政府無能,然後煽動他人對政府機關發動恐怖炸彈或毒氣襲擊。這種言論自由又是否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呢?大多數人應不會同意。這樣看來,立法禁止煽動別人以暴力推翻政府,也不是原則上不可以的。雖然在現在香港的境況,我這樣說會令一些自由主義者不高興,然而把問題簡化,把言論自由絕對化,亦會產生其他惡果。事實上今天香港的主流傳媒不斷出賣煽腥色,已嚴重腐蝕社會的道德和文化,破壞社會的凝聚力,並且侵犯市民的私隱。近期的《東周刊》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因此,我們不應把人權和社會家國對立起來,當「自由」無限擴張,以致社群和國家的根基動搖,或政府不能有效管治時,我們有理由懷疑這種自由稱不上是天經地義的人權。就算從個人人權的角度看,國家也有重大的工具價值,沒有穩定和有效率的政府,誰去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為他們提供安全網呢?(更不消提在無政府狀態下,每個人都要與每個人作戰,最強權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 何況社群也有內在價值,如聖經所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神呼召的不是孤立的個體,乃是一個子民(people)。天國的降臨是我們每天祈禱的目標(主禱文),所指向的也是以神為首,以愛和公義管治的社群。
 
國家安全也不是絕對的
 
然而以上所說的只是圖畫的一半,我們也要慎防政府以國家安全和社群價值等名義打壓個人,基督徒相信每個個體都是照著神的形象被上主創造的,所以人權是要保護的。國家雖然有內在價值,但這是彰顯於個體與個體的關係上。國家並非一獨立實體,可脫離個體而存在。它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賞善罰惡,維持社會秩序,以致個體與各種社群能自由地實現價值。所以國家安全絕不能用作藉口,在沒需要和沒理據的情況下,侵害市民的自由和人權。
 
再者,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性,當然是以國家的合法性為大前提──但這大前提不一定成立。天國的盼望一方面指向社群家國的價值,但也對實際存在的「社群家國」提供超越性的批判。我們永遠不能把地上的國家等同神的國,因為天國只能是神才能建立的。若把地上的國與天國混淆,就與偶像崇拜類同。所以基督徒一方面重視社群家國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不能絕對效忠於地上的家國(和政權),只有當它能大體實現天國價值(如愛和公義),它的合法性才被確認。當某政權完全與這些天國價值背道而馳,我們就要質疑它的合法性。有些神學家甚或相信,不義的政府是可以用武裝起義的手法推翻的,另一些和平主義者認為暴力手段永遠是不可接受的,[5]但他們也可投身和平抗爭和演變。當然政府的合法性指數也是一個變數,在零光蛋與滿分之間可以有不同分數:不合格、僅僅合格、接近滿分等。這裡只能概略說,一個政府的合法性指數愈低,以國家安全為名義限制個人、社團和傳媒的自由的企圖,愈缺乏理據和愈要謹慎處理。因此,《諮詢文件摘要》第3點單方面強調「公民對國家負效忠的義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是不全面的。
 
反對香港政府以保障國家安全為名剝奪人權
 
總結以上所言,我們不能一刀切贊成或反對為國家安全立法,而是要在具體處境中找平衡點。那香港現在的情況需要為國家安全高度立法嗎?我的答案是否定的。第一,現在中國的國勢與八國聯軍和日本侵華的時代不可同日而語,也不存在能在內部顛覆國家的力量,所以我上面提及的那些危機基本上不存在。第二,香港的《基本法》肯定一國兩制的重要性,而在國家安全的課題上,一國吞併兩制的危機遠大於兩制衝擊一國。我們實在不大信任香港政府會堅決維護兩制。第三,香港政府並不民主。第四,中共這「一國」的合法性亦飽受質疑,在過往幾十年,各種誤國措施已導致以千萬計的中國人死亡,政府更無理壓逼異見分子,殘酷鎮壓教會和其他宗教信徒,到今天雖然已開明了一些,但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為還在持續,而所用的手段正是洩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和顛覆國家等罪名。所以在中國提倡和平演變和人權運動是很合理的,基督徒也應該支持。
 
綜合以上理由,我們只能支持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最低度立法。例如《諮詢文件摘要》第21點提到,若香港某「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那香港政府就有權禁制。我認為這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及破壞兩制的精神,所以這類條文是應該刪除的。還有不少灰色地帶也要這樣處理,但這裡沒有空間詳細解釋了。
 



[1]愛國派人士譚惠珠也認為國家先於民主,因為若家國不存,又何來民主呢?
[2]支持國家安全法的學者David Lowenthal (No Liberty for License: The Forgotten Logic of the First Amendment [Dallas: Spence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便很強調這點,他常引用林肯在1863年的Gettysburg Address的話:「我們有高度的決心,…使到這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不會從地上消失。」
[3]中國民主黨便是好例子,徐文立、查建國和高洪明等人在1998年籌組中國民主黨,1999年7月1日查和高被逮捕,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詞指他們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查和高分別被判處九年和八年有期徒刑,及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他們的罪證主要是,他們提倡「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提倡「建立一個多黨競爭,多黨制衡的民主憲政體制」,以及批評現時中國政制是「獨裁的專制」。
[4]參湯家驊,〈對廿三條的7點反建議〉,《明報》,2002年9月30日。
[5]他們認為暴力不單是不道德,更會衍生更多暴力,得不償失。不少人就從這角度批評美國以暴易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