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國家權力與個人自由

胡志偉    |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28/11/2002

備受關注的《實施基本法第廿三條》諮詢文件推出以後,本港法律界、學術界、新聞界與教會人士對建議的內容深感憂慮。本文嘗從較宏觀角度思考國家權力與公民人權的關係,而思想的素材主要來自《信念書》與法國基督徒學者積依路(Jacques Ellul) 。
順從政府與終極效忠
一般來說,基督徒相信「政府的權柄是從神而來的,在政府應有的權力範圍之內,我們應當順服政府」(《信念書》第七點)。新約時代,耶穌對於當時官僚建制所知甚詳,祂曾多次以不同形式抨擊它;但耶穌從不否認羅馬帝國的統治權力。雖然耶穌深知只有掌管萬有的神擁有至高的主權,但為了完成神對人類的救贖計劃,祂仍樂意順服於地上的權力架構。順服權柄是耶穌生命的外顯,因為政府制度是由神所設立,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公民免受外敵侵犯,確保人民活在安穩與有秩序的社會以內。基督徒接受當權者乃擁有代表神在地上管治的權力,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順服政府如同順服神一樣(羅十三2)。另一方面,聖經又教導信徒(徒四19)「當政府的要求與神的旨意有所衝突時,我們應以順從神為我們行事的原則」(《信念書》第七點)。基督徒與教會終極效忠的對象仍是賜予權力的上帝!
基本而言,此聖經原則為大多數信徒所接受,問題是如何界定哪些為政府應有的權力範圍之內?在此方面的思考,積依路有深入而獨特的神學反省,他看國家與政權兩者在歷史進程中,逐漸融合而為一: 國家(nation) 吞吃了政權(state) 的政治現實。任何執政的政府必假「民族」或「國家」之名合理化其政治權力的整固與伸展。隨著科技的進步,「官僚的專政」就是國家權力的必然發展;無論是民主國家或極權國家,掌握權力的政府皆傾向於不斷擴展其權力範圍,並通過權力的應用達成本身最大的利益。在「凡事政治化」的大勢下,公民原先享有的個人自由,因著「國家安全」或「反恐戰爭」名義,於是公民的公共空間正逐步萎縮,相反地政府則不斷擴展其領域。
依路再進一步採用《啟示錄》的象徵敘述,看政治權力如同從「海上而來的獸」(啟十三1-10),歷史的審判必然臨到的不是某一個政權,乃是任何把本身絕對化與偶像化為不可挑戰的政治權勢。從理想角度看,國家或政權只能視為有限度的管治機構,只要其運作是溫和、謙卑與相對,仍可發揮其效用,而得著公民認受。假若國家或政權看重其權力征服與拓展,要求其權力不受監察與制衡,依路看國家權力就是朝向「獸」的發展。在此權力發展過程中,國家權力本身就會侵犯公民利益,並與個體利益有對立的傾向。
 
國家政權與人民利益
 
回顧歷史,掌權者往往為了確保其權力伸展的合法性,從而制定不少法律條文維護本身利益。依路借用耶穌堅拒向魔鬼賦予政治權力屈膝,表達上帝的政治與人的政治有所不同,上帝「聖言」把政治相對化,同時亦把一切執政掌權的「非神聖化」(desacralized),還原政治運作的俗世性與局限性。公民承認政府運作的必需性,例如政府可就「東周刊」裸照內容違反新聞操守而作出檢控,但「煽動刊物」的罪名不能成為新聞從業者頭上一把隨時掉下來的刀。在政治的現實,唯一可以抗衡政治的無孔不入(泛政治化),就是「個人生活」(personal life) 的發展。國家權力只會在遇到障礙方才退下,而可構成此障礙就是公民在政治生態中扮演自由人或民主人的角色。依路理解民主制度是失效的,除非民主的進程是與個人的自由結連。針對國家權力的「全權化」(totalitarian),依路建議的革命並非改朝換代,由某政黨取代另一政黨,乃是個人自由反抗國家全權化的鬥爭。
 
民族或國家在中國歷史源流中有著多元的理解,再加上政權朝代的更替,何謂「國家」在不同時空交錯中就產生相異與浮動的觀點?正因為國家、政府與執政的政黨三者有重疊,亦有不同,因應處境而浮動;國家安全是模糊不清的概念,國家安全由誰或哪個政府機關作定奪?若果沒有其他保障言論自由的法例作平衡約制,執政者就會輕易地「以言入罪」,國家安全就成為執政者的尚方寶劍,任何不利於政府統治的資訊就會變成「竊取國家機密」,任何異見人士的活動就定性為「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使及促致他人」而干犯了「顛覆國家」的罪行。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必然激化本港社會矛盾,加增某些人士對政府的不信任。就如積依路所言,政治的妖魔化面貌在於使人分化與仇恨對方;筆者盼望教會人士採取平和、理性與開放的態度,即或教會人士意見不同,亦不應如布殊般「非友即敵」的思考。教會人士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表達不同意見,正是培養民主人格,維護個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