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真有歧視?

——「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意見調查」
26/01/2006

早前維護家庭聯盟為探討香港市民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的態度,並市民對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曾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進行一項有關「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意見調查」的研究,並於日前公佈有關之初步研究結果。
 
是次調查成功以電話方式訪問了1120位年齡介乎18-64歲懂聽講廣東話的成年人,成功率為63.9%,其相應之抽樣誤差(sampling error)不多於或少於2.9%。鑑於樣本的年齡與性別分佈與香港的性別和年齡分佈有差異,調查根據香港統計處2005年的中期調查,就有關數據進行加權調整,使樣本更能有效反映香港整體市民的意見。
 
受訪者對同性戀的態度
從研究結果中,我們發現雖然大部份被訪者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但社會普遍接納同性戀者。有62.9%的被訪者認為同性戀行為並不正常,相反認為正常的只有30%。有65%的被訪者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可以接受,但屬於不應鼓勵的行為,只有1.3%的被訪者認為同性戀行為應該鼓勵,而有33.7%被訪者認為同性戀行為既不能接受,又不應鼓勵。(表一) 有58.6%被訪者認為同性戀行為會破壞現有的家庭制度,不過亦有近四成被訪者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會對現有家庭制度帶來影響。有75%被訪者更認為若同性戀行為在公眾地方愈來愈普遍,會對青少年帶來不良的影響,持相反意見的有約20%。
表一:對同性戀行為的接受程度
 
 
 
 
 
 
縱使大部份被訪者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認為對現有的家庭制度和青少年的成長帶來負面的影響,不過,這並不代表被訪者不接受,甚或至歧視同性戀者,因為有超過八成的被訪者願意與同性戀者交朋友,遠遠超過拒絕與同性戀者交朋友的人數(16.4%),反映出被訪者雖然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但他們仍十分接受與同性戀者來往。(表二)
表二:被訪者會否拒絕與同性戀者交朋友
 
 
 
 
 
 
 
除此之外,大部份被訪者均接受與同性戀者工作或向他們提供服務,95.6%的被訪者不會因客人是同性戀者而拒絕提供服務,83.7%的被訪者不會因應徵者的性傾向而拒絕聘用,可見社會普遍接受同性戀者。不過,對於若自己的子女是同性戀者,有超過四分三的被訪者均表示不能接受。由此可見,接受並不等於認同,社會應該鼓勵不同意見的人彼此和平共處,但不應強逼大眾認同一些在倫理上具爭議的行為。
 
至於是否贊同同性戀者擔任幼稚園、小學和中學教師,被訪者的意見分歧。不過有超過四分三被訪者反對學校教導青少年同性戀行為是正常的,持不同意見者只有二成。 若問及有關學校教導青少年同性戀者結婚是正常的人倫關係,正反差距更見明顯,反對的佔78.6%,而贊成的只有15.7%。
 
        就是否贊成同性戀者合法結婚方面,有52.8%的被訪者表示反對,而亦有近四成被訪者表示贊成(表三)。而被訪者是否贊成同性戀者領養子女的意見有強烈的分歧,贊成和反對均有近五成的支持度(表四)。可見社會對同性戀者可否受法律確認,並組織家庭的意見出現嚴重的爭議。相信政府現階段強行將同性婚姻及同志領養合法,將激化社會矛盾,嚴重分化社會,破壞社會和諧。另一方面,不少人以為領養是成年人的「權利」,其實,在領養事宜中,最重要的是「小孩子」的權利。
表三:被訪者會否贊成同性戀者合法結婚
 
 
 
 
表四:被訪者會否贊成同性戀者領養子女
 
 
 
 
 
 
        有52.1%被訪者認為社會並未有形成鼓吹同性戀行為的風氣,較贊成的略高出4%。有13.8%被訪者更加認為社會鼓吹同性戀行為的風氣嚴重,認為普通的佔26.1%,亦有8%被訪者表示不嚴重。
 
被訪者對訂立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態度
就社會上歧視同性戀者的情況,研究結果顯示有超過六成的被訪者認為情況普通,而認為嚴重的卻只有一成多,認為沒有或者很少的佔23%,較認為嚴重的高出一倍(表五)。就「歧視」此課題,我們認為社會上有需要更深入討論何謂「歧視」,特別是一些團體往往將反對鼓吹同性戀的人標籤為歧視並不恰當。另一方面,若同性戀者真的受到一些明顯的不公平對待,應提出具體的事例,讓公眾人士考慮其嚴重性,並考慮以適當的手法去處理,但絕不應將不認同便等於歧視。
表五:被訪者對社會歧視同性戀者情況的觀感
 
 
 
 
 
 
 
研究結果亦同時指出有超過八成的被訪者反對政府立法,懲罰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言論或研究的人,相反,只有一成多的被訪者贊成有關安排(表六)。相對而言,有65.2%的被訪者反對立法懲罰那些不願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和設施的私人機構,支持的只有31.2%。有69.9%的被訪者反對立法懲罰拒絕將物業租予同性戀者的業主,而支持的只有27.5%而已。
表六:是否贊成立法懲罰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言論或研究的人
 
 
 
 
 
        此外,有近六成的被訪者認為訂立性傾向歧視法變相鼓勵同性戀者公開同性戀行為,表示不會的卻少於四成(表七)。另外,有74.2%的被訪者認為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會鼓勵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持相反意見的只有二成(表八)。
表七:被訪者會否認為政府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鼓勵同性戀行為公開化
 
 
 
 
 
 
表八:被訪者會否認為政府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鼓勵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最後,調查亦指出有近九成被訪者反對政府運用公帑,資助同志團體出版刊物或舉辦活動推廣同性戀的生活方式,相反只有7.6%被訪者贊成,這很大可能由於大部份被訪者均只認為同性戀可以接受,但不應被鼓勵,更有部份被訪者覺得同性戀既不可以接受,亦不應被鼓勵的行為,因此,政府動用公帑資助同志團體宣傳同性戀行為得不到社會大眾的支持。
 
總結
        調查結果反映出縱使大部份香港市民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亦不鼓勵同性戀,但普遍接受同性戀者,不會因其性傾向而拒絕與他們一起工作、交朋友或提供服務,可見不鼓勵「同性戀」並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此外,調查亦反映出香港市民不贊成政府介入有關同性戀的議題,無論是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來懲罰任何對同性戀持不同意見的人士和團體,或是以公帑宣揚同性戀,因為這會變相在社會鼓吹同性戀行為。因此,本研究室認為有關同性戀這涉及社會道德倫理的議題,應交由公民社會作進一步討論、協商,以達至可平衡社會各方價值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