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是誰造就領匯?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社關行動)
20/11/2014

如果讀者是在港英殖民地時代出生,曾經跟隨父母到街市買餸的話,或許會對那些年充滿人情味的小店留下印象。可是千禧年後,這些小商戶已一間又一間地結束營業,換來的卻是如複製品般的連鎖商店,提供千篇一律的貨品和服務。這些商店及貨品,你可以在黃大仙中心找到,在樂富廣場找到,在元州商場也同樣能找到。

這是今日公屋居民的實況。而現時大多數公屋商場的擁有者,就是領匯……

 

領匯的誕生

要對領匯有較深入的了解,就要先認識何謂「私有化」。(Privatization) 簡單而言,政府將本身擁有的資產,透過轉移擁有權這方式,將其轉售給其他私人企業。轉售的程度可以是全部私有化,亦可以是局部私有化。雖然如此,但政府仍然擁有一定「話事權」,不過卻採用私人市場的營運方法,務求做到自負盈虧,甚至賺取可觀的利潤。而領匯正正就是在2005年,政府完全將其屬下的公屋商場、街市及停車場私有化的產物。

早在2004年,政府因八萬五房屋政策及停售居屋而使房委會陷入財赤,其後為了減輕政府負擔而決定將本來屬於政府房委會資產的商用物業及停車場證券化,成立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港交所上市。

前公屋商場的商戶之所以能提供較廉價的商品,是因為政府收取的租金較私人市場低,因此當政府決定將商場私有化後,立即引來部份基層人士的反彈。有人擔心公屋商場私有化後,有關機構只會盲目追求盈利,而漠視基層市民的負擔能力;而且,亦有人擔心房委會失去商場和停車場的收入後,會調升公屋租金彌補損失;再加上當時的反對者認為這種私有化是「賤賣資產」。種種因素推使公屋居民盧少蘭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不過,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判決房委會勝訴。

當年市場預期這是穩賺不賠的一項投資,所以社會氣氛普遍支持領匯上市,就連今日不少大聲疾呼批評領匯的立法會議員都是當年的支持者之一,而出面支持法律行動的卻被指「阻人發達」。不過,假如時光能倒流,他們又會怎樣面對自己當年的決定呢?

 

領匯十年──瘋狂加租

領匯上市十年,當年所擔心的情況陸續浮現。不少政黨力數領匯十宗罪,甚至二十宗罪,其中最為人詬病的是瘋狂加租。就以深水埗富昌邨為例,在2010年,有商戶被大幅加租三成,高昂的租金令以往的小本經營者無法以低成本營運,最終只有選擇結業;而小商戶結業亦令當區居民少了選擇的機會。當時,富昌商場就有四分一是空舖,毗鄰的麗閣邨商場亦面對同一命運,街市十室九空,當區居民要多走十五至二十分鐘至保安道街市或是北河街市政大樓一帶買餸,十分不便。

 

領匯十年──不平等條約

領匯甚至使用「分成租金」的方式,「協助」小商戶營商。所謂的「分成租金」,是指商戶需要向領匯定期提交經核數師核實的營運報告,如每月營業額高於指定金額,商戶必須按比例繳交「分成」租金。當然,領匯可辯稱這是市場的慣常做法,然而找核數師的費用卻要由小商戶承擔,「分成租金」如同向商戶「抽佣」,當小商戶的營業額達不到利潤,卻未獲領匯減租。

而且,小商戶如要續租必須遵守領匯開出的條件,其中之一是裝修要符合規定,可是這筆裝修費卻要由小商戶一力承擔,這些「不平等條約」都是加在小商戶和公屋居民身上重重的擔子。

 

領匯十年──連鎖式經營

受著這些「不平等條約」的打擊,不少小商戶已無力再和領匯周旋,放棄在領匯商場營運;有些人甚至轉行,由老闆變成打工仔。小商戶的撤離,換來的是大型連鎖集團的進駐,強行改變社區原有的面貌,例如在樂富邨和橫頭磡邨的樂富廣場,就由一個普通的公屋商場,被打造成處處都是連鎖式店舖的「示範單位」。無錯,確實正如領匯管理層所說,這是一個成功吸引區外客源的商場,但新商戶的進駐又是否當區居民所願,又是否真正符合當區居民的需要?

 

只關領匯事?

不過,我們不應將所有的問題簡單地歸咎於領匯,例如租金上調。過往的公屋商場之所以能夠以較廉價的租金批出租約,是因為政府沒有收取商戶市值租金。現時的私人市場,舖租的租金其實一直上揚,領匯調升租金或多或少只是跟隨市場的步伐。再者,物價上升,租金只是其中一個因素,其他具影響力的因素都是需要估計的。即使房委會沒有將商場私有化,這是否就能保證今日的情況不會出現呢?

 

回購領匯?

隨著領匯的負面批評日增,有聲音表示希望政府能回購領匯,這需要政府和立法會議員以智慧解決。不過,不得不注意的是領匯的價值已隨著年月逐步提升,今日的領匯市值已近千億,即使今天以千億換回領匯,假如仍舊是以市場的方式營運,這和沒有回購又有何分別呢?(正如港鐵最大的股東是政府,不過近年差不多每年都加價) 此外,政府即將在各區增建公屋,這些新興建的公屋又能否擴大其商場範圍,使之有能力和鄰近的領匯商場競爭,從而降低租金呢?解鈴還須繫鈴人,政府在衣食住行等問題不體察民情,恐怕最後又會變成另一個施政上的計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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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運議程回顧2023 (LGBT+ Agenda, Hong Kong 2023)

17/04/2024

爭取承認同性婚姻案
岑子杰在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岑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其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從三方面爭議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的平等權,包括: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憲;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任何替代途徑以獲得法律上承認關係是否違憲;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終院於2023年6月28至29日開庭審理案件。上訴方表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本質相同,伴侶間均親密、獨立而互相依賴;如果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恐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令人認為同性婚姻比不上異性婚姻。上訴方又稱,法律應保障同性伴侶享有關乎私生活的核心權利,如領養後代及財產分配等。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出,《基本法》將婚姻權利局限為異性婚姻,又指在「特別法優先」(lex specialis)原則下,即具體條文較一般條文被優先採用,故上訴方不能依賴保障私生活權利的條文。常任法官李義關注,人們期望私生活權利受法律保障,律政司回應指政府責任在於不干預市民私生活權利,及阻止他人干預,而政府就相關議題沒有做任何事情。

2023年9月5日,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部份勝訴。五位法官一致駁回岑子杰就同性婚姻的兩項上訴議題,表示《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僅限於異性婚姻。終院亦認同律政司採用的「特別法優先」原則,表示岑子杰一方提出的平等權利條文不適用於本案。不過,法官卻以3比2裁定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終院命令由9月5日頒佈裁決起計,暫緩兩年生效。按照裁決,政府須於兩年內立法制定替代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1]

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司法覆核案
代號Q的匿名人士及謝浩霖(Henry),二人為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她們所持的英國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已將其登記性別改為男性,但因二人未完成由女轉為男的全套性別重置手術,遭入境處拒絕將其身份證上性別標記改為男性。二人認為相關政策侵犯人權並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先後裁定二人敗訴,她們在2022年3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案件於2023年1月4日在終審法院審理。

五名終院法官於2023年2月6日頒佈書面判詞,裁定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一致裁定Q及Henry上訴得直,撤銷入境處不准許將她們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改為男性的決定。判詞指出政策不容許跨性別人士在未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前,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會導致更多混淆或尷尬情況,也令性別標記喪失識別功能。五位法官重申,不否認社會上對於如何適當地對待跨性別人士,的確遇到不少實在及困難的議題,但解決這些困難的辦法,與身份證的性別標記無關。

法官不接受以女跨男過渡時有機會出現逆轉並導致有關跨性別人士懷孕為由,才規定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因為女跨男人士接受的荷爾蒙治療,包括面部毛髮生長、乳房切除手術等均是不可逆轉,接受這些治療的跨性別人士經歷如此漫長、痛苦的磨難獲得符合自我認知的身份,不大可能決定回復其原生性別,而為了懷孕而回復原生性別的機會更微。判詞指是次判決只針對女跨男的個案,不適用於男跨女的情況。

政府發言人於2月7日表示,因應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正審慎研究並檢視有關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在徵詢法律意見之後,再作出跟進行動,以遵守終院就本案作出的判決。[2]最新發展:政府在2024年4月3日公佈,於當日開始,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外,若有關人士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完成切除乳房、由女性重置為男性,或切除陰莖或睪丸、由男性重置為女性的手術治療,以及符合特定資格準則和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其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申請人須使入境處長信納她/他患有性別不安,在提交申請日期前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餘生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在緊接申請日期前最少兩年內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在未來持續接受該治療。申請人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血液測試報告。申請人須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並作出有關法定聲明。處長會就其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其申請。不過,政府同時強調,此次政策上的修訂只關乎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而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有關人士法律上的性別。而此次的修訂,也不會影響其他政府政策,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3]

提供卵子女同志成普通法下的父母
一對女同性伴侶B和R於2019年在南非結婚,2020年兩人在當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先提取R的卵子與男性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之後植入B體內,其後B在港誕下一名嬰兒K。二人欲登記成為嬰兒的「父母」,但只有懷胎誕下嬰兒的B可以在嬰兒K的出世紙上被列作「母親」,而提供卵子的R則在法律上不可被視作嬰兒K的「父母」(parent)。二人入稟本港的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告R在法律上是K的「父母」。

法官歐陽桂如在2023年8月作出裁決,她援引了一宗英國案例,當中指出「親生父母」(natural parent)與「法定父母」(legal parent)有所不同,她認為這種解讀方式適用於香港,即一個人能否成為「法定父母」,應由法例定義,其判詞亦指出,受條例所限,只能裁定R為嬰兒K的「普通法下的父母」(parent at common law)。若有關人士要取得法定「母親」的名份,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4]

公屋和居屋案
Nick Infinger和同性伴侶在加拿大結婚後,在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惟房委會指二人不符合申請指引中的「夫婦」定義,拒絕其申請。Infinger於2018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決定,認為有關情況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撤銷決定。

另外一宗司法覆核,吳翰林及李亦豪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二人為本港永久居民,吳於2018年以個人身份購入一個居屋單位,因本港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房委會拒絕承認李為吳的「家庭成員」,吳翰林於2019年提出司法覆核,指房委會的決定違反了《基本法》。該案原由吳翰林提出,期間吳去世,李亦豪取替其伴侶成為申請人延續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庭分別先後裁定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歧視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實屬違憲及不合法,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房委會就上述兩案提出上訴,質疑有關決定不涉及《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利,認為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並不適合比較。另外,「配偶政策」排除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等資格,以及拒絕同性配偶在毋須補地價的情況下成為居屋單位的聯名業主,屬於回歸前的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制度申請資格準則,規定只有異性夫婦有權提出該等申請,而且香港現時只認可異性婚姻,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是受到《基本法》第26條所保障。

上訴庭於2023年10月17日頒下判詞,駁回房委會的上訴,即維持原審裁定兩案中的同性伴侶勝訴的裁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頒佈判詞指,本案不牽涉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即使房委會批准同性伴侶申請公屋,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的權利,只會影響異性夫婦輪候公屋的平均等候時間,但平均等候時間並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是取決於在當時可用的單位數量和申請人數量。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牽涉的是同性伴侶原本已擁有的居屋單位,他們如申請同住或成為聯名業主,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可申請居屋單位的數目。[5] 房委會於2023年11月初表示判決涉及重要法律原則,對房委會政策影響深遠,經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6]最新發展:2024226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指有關案件涉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故批終極上訴許可。[7]

同性伴侶繼承遺產案
上文提及的男同性戀者吳翰林於2020年12月自殺離世,他於2019年曾入稟法院,指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做法,令他將來身故後,丈夫無法繼承單位,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法庭修正條例對「有效婚姻」、「配偶」、「丈夫」和「妻子」的定義。[8]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2020年9月裁定吳翰林勝訴,指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有差別對待,而該差別待遇屬不合法,並構成性傾向歧視。政府就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23年10月24日頒佈書面判詞,駁回政府上訴,下令政府支付對方訟費。[9] 律政司於11月提出上訴。[10]最新發展:2024226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指有關案件涉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故批終極上訴許可。[11]

香港公眾對同性婚姻看法的研究
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性小眾研究計劃、北卡羅萊納大學法學院的人權法計劃,於2023年5月17日聯合發表一項有關香港公眾對同性婚姻看法的研究,結果發現,香港人近年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正在上升。研究團隊稱,他們在2013年作出的同類研究,當時只有38%受訪香港市民認為應該允許同性伴侶結婚,2017年的同類研究,則有50.4%受訪市民贊同同性婚姻。到了2023年,受訪的1,551名香港市民中,有60%支持同性婚姻,不支持同性婚姻的為17%,有23%持中立態度。研究亦發現,有85%的受訪市民表示同性伴侶應享有異性伴侶所擁有的部份權利,71%表示香港應制訂防止性傾向歧視的法例。[12]

香港同樂運動會
2023年香港同樂運動會(Gay Games,簡稱同運會)已於11月3至11日舉行。[13]

小結
有同性戀者為了令本港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而提出司法覆核,終院的判決更指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此案進一步令公眾思考,香港是否應該推行「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制度。這種安排看似是可以避免實施同性婚姻的權宜之計,但實際上它與確立同性婚姻卻是一步之遙,回顧外國的經驗,幾乎所有訂立了民事結合制度的國家,最終亦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有些同性戀者不只爭取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從公屋、居屋、遺產繼承,捐卵的女同志希望成為嬰兒父母的司法覆核案看來,他們將會繼續努力爭取更多權利,而這些權利很可能包括同性伴侶領養孩子的權利,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一旦瓦解,這對下一代有何影響?在更改現行婚姻制度前,社會應否同時將兒童權利也納入考慮的範圍?婚姻制度是否應保障孩子的自然權利,就是由親生父母養育的權利?這些問題都是在意圖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前,值得社會各界人士慎重思考。


[1]〈岑子杰爭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終極上訴 稱應保障核心權利〉,明報加西網,2023年6月29日,網站:https://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230629/hk-gna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4月8日);〈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擇日頒判詞〉,法庭線,2023年6月29日,網站:https://thewitnesshk.com/%E6%94%BF%E5%BA%9C%E6%8B%92%E6%89%BF%E8%AA%8D%E5%90%8C%E6%80%A7%E6%B5%B7%E5%A4%96%E5%A9%9A%E5%A7%BB-%E5%B2%91%E5%AD%90%E6%9D%B0%E6%8F%90%E7%B5%82%E6%A5%B5%E4%B8%8A%E8%A8%B4-%E6%93%87%E6%97%A5%E9%A0%92/(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4月8日);〈終院:應設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 政府未履「積極義務」裁違憲 暫緩兩年生效〉,明報加西網,2023年9月6日,網站:https://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230906/HK-gaa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9月13日);〈不承認同性婚姻 一致裁不違憲〉,明報加西網,2023年9月6日,網站:https://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230906/HK-gaa2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9月13日);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9E%E8%B3%87%E8%A8%8A/140930/%E5%B2%91%E5%AD%90%E6%9D%B0%E7%88%AD%E5%8F%96%E6%89%BF%E8%AA%8D%E6%B5%B7%E5%A4%96%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7%B5%82%E6%A5%B5%E4%B8%8A%E8%A8%B4-%E6%B3%95%E5%AE%98%E6%8A%BC%E5%BE%8C/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9E%E8%B3%87%E8%A8%8A/156744/%E5%BF%AB%E8%A8%8A-%E7%88%AD%E5%8F%96%E6%89%BF%E8%AA%8D%E6%B5%B7%E5%A4%96%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5%B2%91%E5%AD%90%E6%9D%B0%E7%B5%82%E6%A5%B5%E4%B8%8A%E8%A8%B4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3608156/%E3%80%90%E7%B5%82%E6%A5%B5%E4%B8%8A%E8%A8%B4%E3%80%91%E5%B2%91%E5%AD%90%E6%9D%B0%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4%B8%8D%E7%8D%B2%E6%89%BF%E8%AA%8D%E3%80%80%E7%B5%82%E9%99%A2%E8%A3%81%E5%AE%9A%E9%83%A8%E5%88%86%E4%B8%8A%E8%A8%B4%E5%BE%97%E7%9B%B4?mtc=10012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5%B2%91%E5%AD%90%E6%9D%B0%E4%B8%8A%E8%A8%B4%E7%B5%82%E9%99%A2%E7%88%AD%E5%8F%96%E6%89%BF%E8%AA%8D%E6%B5%B7%E5%A4%96%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5%BC%B7%E8%AA%BF%E8%88%87%E7%95%B0%E6%80%A7%E5%A9%9A%E5%A7%BB%E7%9B%B8%E7%AD%89-%E6%B3%95%E4%BE%8B%E9%81%95%E5%B9%B3%E7%AD%89%E6%AC%8A%E5%88%A9

[2]劉安琪:〈跨性別人求改身份證性別 終院上訴得直 上訴人:案件有深遠影響〉,《香港01 》,2023年2月7日,網站:https://www.hk01.com/article/864362?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未完成重置手術不獲改身分證性別 跨性別者提終極上訴〉,《明報》,2023年1月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30104/s00001/1672819966989/%e6%9c%aa%e5%ae%8c%e6%88%90%e9%87%8d%e7%bd%ae%e6%89%8b%e8%a1%93%e4%b8%8d%e7%8d%b2%e6%94%b9%e8%ba%ab%e5%88%86%e8%ad%89%e6%80%a7%e5%88%a5-%e8%b7%a8%e6%80%a7%e5%88%a5%e8%80%85%e6%8f%90%e7%b5%82%e6%a5%b5%e4%b8%8a%e8%a8%b4(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凌子淇:〈跨性別身份終極上訴 以性別從置手術為標準 令跨性人恆常受辱〉,《香港01》,2023年1月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article/853755?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2跨性別人士改證件性別遭拒 上訴庭批許可上終院叩門〉,東網,2022年5月13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513/bkn-20220513133148944-0513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3月14日)。

[3] 〈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修訂〉,政府新聞網,2024年4月3日,網站:https://www.news.gov.hk/chi/2024/04/20240403/20240403_114508_470.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4月9日)。

[5] 劉曉曦:〈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定違憲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上訴〉,《星島日報》,2023年10月17日,網站: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282690/%E6%88%BF%E5%B1%8B%E6%94%BF%E7%AD%96%E6%8E%92%E9%99%A4%E5%90%8C%E5%BF%97%E9%85%8D%E5%81%B6%E8%A2%AB%E8%A3%81%E5%AE%9A%E9%81%95%E6%86%B2-%E4%B8%8A%E8%A8%B4%E5%BA%AD%E9%A7%81%E5%9B%9E%E6%88%BF%E5%A7%94%E6%9C%83%E4%B8%8A%E8%A8%B4;朱棨新:〈同性配偶被排除公共房屋政策被裁違憲 房委會上訴被駁回〉,《香港01》,2023年10月17日。https://www.hk01.com/article/952076?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申公屋不獲理 已婚同志提覆核〉,東方日報,2018年11月24日,網站: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1124/mobile/odn-20181124-1124_00176_047.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4月7日)。

[11] 〈同志公屋居屋平權案 律政司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3年12月)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2/01/2024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全球

2023年11月8日,梵蒂岡以葡萄牙語撰寫聲明,以回應一位巴西主教向梵蒂岡詢問教會對跨性別者的立場,聲明表示跨性別者包括那些接受過荷爾蒙替代療法或變性手術的人,他們可以「在與其他信徒相同的條件下」接受洗禮、成為教父母及擔任教堂婚禮的見證人,但前提是在信徒中不會「引起公眾醜聞或在忠誠上有迷失的風險」,但該項聲明並未清楚說明公開醜聞涉及甚麼事情。有關聲明沒有提供具體細節,一切還是取決於教牧以謹慎的態度去回應,並澄清在教會眼中「這樣的職能並不構成權利」。[1]

梵蒂岡在2023年12月18日宣佈,教宗方濟各正式批准,讓天主教神父祝福同性伴侶,這是政策的徹底轉變,使教會更具「包容性」,但天主教教會仍維持對同性婚姻的嚴格禁令。有關文件重申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終生結合,強調對同性伴侶的祝福不得與任何特定的天主教慶祝活動或宗教儀式掛鈎,也不應作為授予民事結合的儀式。而且,有關的祝福不能成為特定的儀式,甚至不能涉及婚禮中應有的服裝和象徵性的行動。[2]

2023年11月上半旬,在英國倫敦舉行了聖公會主教會議,投票贊成了一項由牛津主教Steven Croft提出的修正案,Croft動議以「愛與信仰的祈禱」文本為同性伴侶祈禱。「愛與信仰的祈禱」包含了集合了一系列祈禱、閱讀和其他資源,透過有關內容為彼此相愛的同性伴侶祈禱,也讓希望在上帝面前憑著信心感謝並標記這種愛的同性伴侶,透過有關內容去祈禱。在10月份時,其實主教院已大致同意在一些現有的教會服侍中使用「愛與信仰的祈禱」。總主教會議同意Croft的動議,代表聖公會很快在試行的基礎上推出為同性伴侶祈求上帝保守的特殊祈禱和奉獻儀式。[3]

繼游泳、單車、田徑、橄欖球的國際或部份國家內的賽事禁止跨性別運動員參加以後,國際板球理事會亦在2023年11月21日宣佈,依據該會新的規定,經歷過男性青春期的跨性別運動員將不符合參加國際女子板球比賽的資格。[4]

2023年10月27日,聯邦上訴法院小組似乎會允許美國西維珍尼亞州的一名跨性別中學生參加女子田徑比賽,這名男跨女人士名為Pepper-Jackson,為一名八年級生(大概相當於香港的中二),儘管州法例試圖禁止跨性別女學生參與公立學校的女子運動隊。2023年2月,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曾一度發出的臨時禁令,阻止法例實施,這令Pepper-Jackson可以繼續參加女子組賽事,州政府亦曾在這宗案件審訊期間,要求最高法院解除臨時禁令,但在4月時遭法院拒絕。代表Pepper-Jackson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及機構Lambda Legal,認為州法例禁止跨性別學生加女子組賽事屬歧視行為,亦違反了「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仍在審理這宗案件。媒體推測,這宗案件很有可能將由最高法院作最終裁決。[5]

美國佛蒙特州基督教學校Mid Vermont Christian School of Quechee放棄了參加2023年2月21日女子籃球比賽,稱對手隊伍的跨性別球員危及了「比賽的公平性和我們球員的安全」。負責管理學校體育和活動的組織、佛蒙特州校長協會執行委員會在3月時裁定,Mid Vermont Christian School違反了該委員會關於種族、性別和殘疾意識的政策,因此沒有資格參加未來的錦標賽,該校在11月21日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稱佛蒙特州教育局拒絕讓該基督教學校及其學生參與州級別的教育活動及運動聯盟,是對學校構成宗教歧視。[6]

2023年11月1日,代表美國田納西州跨性別青少年及其家人的律師,入稟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廢除禁止醫療機構對未成年人提供性別確認治療的禁令。自2021年以來,已有20多個州頒佈了禁止或限制此類治療的法例,有報道稱,這些治療在美國已經存在了10多年,也有主要醫學協會的認可。代表跨性別青少年及其家庭成員、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聲稱,有關法例剝奪了有這些家庭的尊嚴,並給予孩子訊息,令他們覺得自己沒有自由生活得更健康和快樂。[7]

美國密蘇里大學健康中心在2023年8月28日宣佈,不再對未成年人提供用於轉變性別的青春期阻斷劑和荷爾蒙。該決定是基於一項新法例——禁止該州的跨性別未成年人士開始性別肯定治療。雖然該法例允許曾接受治療的人繼續接受治療,但一些有提供這類治療的機構完全停止供應相關治療,因為他們擔心新法例中的條款會讓他們承擔法律責任。華盛頓大學跟密蘇里大學健康中心一樣,停止為未成年人提供性別肯定的治療,此行動迎來反對的聲音,兩名跨性別男孩在2023年11月16日提出聯邦訴訟,尋求推翻密蘇里大學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性別確認治療的決定。[8]

2023年11月28日,位於美國南佛羅里達州的君主高中(Monarch High School)出現示威活動,有數十名學生罷課。事緣在11月27日,有官員調查一名跨性別學生被允許參加女子排球隊的事件,該校的校長,以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因違反州法例而被撤職及接受調查。學生參與示威活動,以表達對跨性別同學參加女子運動隊的支持。[9]

2023年12月13日,美國佛羅里達州有三名教師入稟法院,指控該州禁止教師在學校內使用自己喜歡的代名詞,原告認為這侵犯了他們的憲法權利。有關法例在2023年7月時在佛羅里達州生效,該法禁止學校員工要求學生用他們喜歡的代名詞來稱呼他們,如果該代名詞有別於他們的生理性別。[10]

資深戲劇愛好者、女跨男學生Max Hightower原本在學校的音樂劇Oklahoma!擔任一個重要的角色,其中包括獨唱部份。Hightower一直興奮地準備扮演小販的角色,但在正式公演前,校長告訴他的家人,根據一項新政策「只有男性才能扮演男性,只有女性才能扮演女性」,她失去表演機會,並感到非常震驚,不單只她,其他女生也無法反串演出男性的角色。學校的舉動惹來非議。2023年11月13日,美國德州謝爾曼獨立學區的董事為此進行投票,一致決定維持音樂劇的原班人馬,而Hightower可以演回原來的角色。[11]

2018年,美國華盛頓州推出法例,禁止持有執照的專業治療師「對18歲以下的病人進行更正治療(有關治療幫助個別人士克服同性性吸引或性別身份混亂)」,包括禁止宗教團體、教會或宗教組織進行類似的諮詢和治療。Brian Tingley是一位基督徒治療師,他認為該法侵犯了他的言論自由和自由實踐宗教的權利,於是在2021年起訴州政府,同年8月,華盛頓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撤銷了Tingley的案件,他提出上訴,2022年9月,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裁決,認為憲法允許各州制定法例,保護青少年免受持證治療師進行更正治療的傷害,Tingley再次上訴,結果美國最高法院在2023年12月11日拒絕聆訊此案。[12]

美國佛羅里達州州長Ron DeSantis在2023年5月簽署了《兒童保護法》,禁止「兒童」參加任何涉及性或猥褻行為的「成人現場表演」,違反法規的餐廳或其他場所可能被吊銷執照,甚至被刑事檢控。雖然該法例沒有明確提到變裝表演,但人們普遍認為它是針對變裝表演,該法例已在5月生效。位於佛羅里達州奧蘭多的Hamburger Mary's Restaurant and Bar為該法提出法律訴訟,認為法例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餐廳經常舉辦變裝表演、喜劇小品和舞蹈。7月,佛羅里達州的一名聯邦法官暫時阻止了該法例生效,其後,佛羅里達州要求最高法院恢復該法例,但在11月16日,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州政府的要求。[13]

明光社

為了騰出學校圖書館書架的空間,多增加反映社區既豐富又「多元」的書籍,加拿大安大略省教育部曾在2023年發出指令,要求學校圖書館管理員「重點審查2008年或以前出版的書籍」。結果是,有些學校並沒有承擔責任實際審查書籍、根據一系列標準(儘管這些標準可能有問題)來策劃剔除書籍的艱巨任務,而是簡單地將2008年之前出版的所有書籍下架。被移走的書籍包括了J. R. R. Tolkien的《魔戒》、George Orwell的1984,還有《聖經》等。有關注這情況的人士提出,以多元、平等和包容為口號,其實背後反映了對同性戀、跨性別主義等意識形態的認同。對於大量書籍在學校圖書館消失,學生和家長都十分關注,結果安大略省教育部長在2023年9月13日公開表示,已向相關的學區發出信件,要求停止清除舊書籍行動。[14]

歐洲人權法院2023年5月裁定羅馬尼亞未能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沒有確立他們的擁有的權利,有關裁決是強迫該國的執政者擴大對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群體的保護。總理丘克(Marcel Ciolacu)在11月23日表示,羅馬尼亞社會還沒準備好維護LGBT的權利。[15]

羅馬尼亞的法院在2023年12月14日裁定,摩爾多瓦國防部和另一個軍事單位必須向前士兵Marin Pavlescu支付120,000列伊(約21萬港元),以作為對Pavlescu的賠償,他因為其同性戀傾向而在軍隊中遭到毆打和嘲笑。[16]

2023年12月4日,美國政府擴大了對烏干達官員的簽證限制政策,認為烏干達政府及官員要對鎮壓包括LGBT社群在內等邊緣群體負上責任,美國同時也宣佈對另一非洲國家津巴布韋的官員,實施新的簽證限制政策。[17]

2023年6月,尼泊爾最高法院頒佈了一項臨時命令,允許同性伴侶登記婚姻。大概五個月後,第一對同性伴侶在11月29日登記結婚,一對新人分別為35歲的男跨女跨性別人士Maya Gurung,他的法定性別仍然是男性,另一位則是27歲的男性Surendra Pandey。[18]

2023年11月21日,泰國總理賽塔(Srettha Thavisin)表示,內閣已批准一項婚姻平等法草案提交國會,法案的一讀已在12月21日獲國會眾議院通過。總理府副發言人Karom Polpornklang曾向美聯社透露,「民事和商事法」修正案將法律用詞「男人和女人」改為「個人」,將「丈夫和妻子」改為「婚姻伴侶」,這將使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獲得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草案如獲眾議院三讀通過、參議院通過及泰王的同意,將令同性婚姻在泰國合法化。[19]

一位研究公共衛生研究員,聯同心理治療師、性學專家及一名「逆轉變(曾轉變性別但後來回復原生性別)」人士,在2023年12月出版的學術期刊《性行為檔案》(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中,發表了一篇名為〈昔日以跨性別為身份的青年中的逆轉變和停止〉“Detransition and Desistance Among Previously Trans-Identified Young Adults”的文章,當中提及一項針對年輕跨性別者的研究,研究對象是一群平均花了近五年的時間來確定自己跨性別身份的青年,結果發現,在他們停止接受醫學治療或停止以異性作為身份後,他們的幸福感提升了,性別焦躁的情況亦緩和了。[20]

本地

現時公屋及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Nick Infinger、吳翰林及其伴侶李亦豪分別先後入稟法院挑戰有關政策,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房委會敗訴,2023年10月,上訴庭亦駁回房委會的上訴。房委會在2023年11月表示,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房委會表示,判決涉及若干重要法律原則,對政策影響深遠,在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上訴。[21]

2023年香港同樂運動會(Gay Games)已在11月3至11日舉行。2017年,世界同性戀運動聯合會(Federation of Gay Games,FGG)宣佈香港主辦2022年的同樂運動會,但不到兩年後,因社會運動、疫情來襲,令賽事延至2023年舉行,活動亦多了墨西哥的瓜達拉哈拉越洋合辦。[22]

(資料截至2023年12月22日)


[1] C. Mandler, “Vatican says transgender people can be baptized and become godparents – but with caveats.” CBS News. November 9, 2023, https://www.cbsnews.com/news/vatican-says-transgender-people-can-be-baptized-become-godparents-but-with-caveats-pope-francis/.

[2] Nicole Winfield and David Crary, “Pope approves blessings for same-sex couples that must not resemble marriage.” AP. December 19, 2023, https://apnews.com/article/vatican-lgbtq-pope-bfa5b71fa79055626e362936e739d1d8.

[3] “Synod backs trial of special services asking for God’s blessing for same-sex couples.” The Church of England, Nov 15, 2023, https://www.churchofengland.org/media-and-news/press-releases/synod-backs-trial-special-services-asking-gods-blessing-same-sex.

[4] Pa Sport Staff, “Transgender women banned from playing international cricket by ICC,” Independent, November 21, 2023, https://www.independent.co.uk/sport/cricket/cricket-transgender-women-ban-icc-b2451178.html; https://edition.cnn.com/2023/11/22/sport/cricket-trans-women-rules-intl-spt/index.html.

[6] Lisa Rathke, “Christian school that objected to transgender athlete sues Vermont after it’s banned from competing.” AP, November 23, 2023, https://apnews.com/article/christian-school-lawsuit-transgender-game-vermont-370d7a580fe4ef19a2dcd8cbe54539ddhttps://adfmedia.org/case/mid-vermont-christian-school-v-bouchey.

[7] Kimberlee Kruesi, “ACLU and families of trans teens ask Supreme Court to block Tennessee ban on gender-affirming care.” AP. November 8, 2023. https://apnews.com/article/tennessee-transgender-gender-affirming-care-ban-f58714b70298e2eb65ce833c2d4ae3b9.

[8] Annelise Hanshaw, “Transgender minors sue University of Missouri for refusing puberty blockers, hormones,” Missouri Independent. November 16, 2023, https://missouriindependent.com/2023/11/16/transgender-minors-sue-university-of-missouri-for-refusing-puberty-blockers-hormones/.

[9] “Staff reassigned at Florida school after allegations that transgender student played on girls’ team,” Associated Press, November 29, 2023, https://apnews.com/article/transgender-athlete-florida-4b7a7768731b0d34c9fe04ed5149c31d.

[12] “The Supreme Court rejects an appeal over bans on conversion therapy for LGBTQ+ children.” AP. December 11, 2023. https://apnews.com/article/supreme-court-lgbtq-conversion-therapy-ban-af3539f21f8618218b5029236182395d; Ian Millhiser, “The Supreme Court hands down a small but unexpected victory for LGBTQ people.” Vox. December 11, 2023. https://www.vox.com/scotus/2023/12/11/23889129/supreme-court-conversion-therapy-washington-lgbtq-tingley-ferguson; https://adflegal.org/article/counselor-challenged-washington-state-law-threatens-free-speech-harms-clients.

[13] Nina Totenberg and Annie Gersh, “Florida drag shows win temporary victory in Supreme Court,” npr, November 16, 2023, https://www.npr.org/2023/11/16/1208570685/supreme-court-florida-anti-drag-law; https://www.flsenate.gov/Session/Bill/2023/1438.

[14] Clare Walker, “Pre-2008 Books Destroyed to Enforce ‘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 National Catholic Register. National Catholic Register. December 2, 2023. https://www.ncregister.com/blog/ontario-schools-destroy-pre-2008-books; Nicole Brockbank, Angelina King, “'Empty shelves with absolutely no books': Students, parents question school board's library weeding process.” CBC Investigates. September 13, 2023. https://www.cbc.ca/news/canada/toronto/peel-school-board-library-book-weeding-1.6964332; https://toronto.ctvnews.ca/ontario-education-minister-asks-school-board-to-halt-library-book-removal-process-1.6560526.

[15] Reuters, “Romania is not ready to uphold same-sex couples’ rights – PM.” The Times of India, Nov 24, 2023, https://timesofindia.indiatimes.com/world/europe/romania-is-not-ready-to-uphold-same-sex-couples-rights-pm/articleshow/105457463.cms?from=mdr.

[16] Madalin Necsutu, “Gay Soldier wins Harassment Lawsuit in Moldova.” BalkanInsight. December 15, 2023. https://balkaninsight.com/2023/12/15/gay-soldier-wins-harassment-lawsuit-in-moldova/.

[17] Kanishka Singh, “US restricts visas for Uganda, Zimbabwe officials, citing repression.” Reuters. December 5, 2023.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restricts-visas-uganda-zimbabwe-officials-citing-repression-2023-12-04/.

[18] 〈尼泊爾首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信報財經新聞》,2023年12月1日,網站: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international/article/3625978/尼泊爾首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Nicholas Yong and BBC Nepali, “Nepal registers first same-sex marriage hailed as win for LGBT rights,” BBC News, December 1, 2023,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67574710https://www.am730.com.hk/國際/尼泊爾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對登記同性伴侶開心稱-我們做到了-/414831(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

[19] 〈泰國眾議院首讀通過同性婚姻草案〉,無綫新聞,2023年12月22日,網站:https://news.tvb.com/tc/world/6584e8ab60d467442795c6a9/國際-泰國眾議院首讀通過同性婚姻草案(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 Sebastian Strangio, “Thai Cabinet Approves Draft Law on Marriage Equality.” The Diplomat. November 22, 2023, https://thediplomat.com/2023/11/thai-cabinet-approves-draft-law-on-marriage-equality/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974273/泰國同性婚姻草案-國會下議院首讀通過(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

[20] Bernard Lane, “Better, after.” Gender Clinic News. December 8, 2023. https://www.genderclinicnews.com/p/better-after;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508-023-02716-1.

[21] 〈高院裁定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違憲及構非法歧視 房委會上訴至終院〉,無綫新聞,2023年11月8日,網站: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54b0b45c2017685fac429b3/法庭-高院裁定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違憲及構非法歧視-房委會上訴至終院(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同志公屋居屋平權案 房署上訴終院〉,《明報》,2023年11月8日,網站:https://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231108/HK-ghc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

[22]李峻嶸:〈世紀.五無閒話:有關同樂運動會的二三事〉,明報新聞網,2023年11月1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E4%BD%9C%E5%AE%B6%E5%B0%88%E6%AC%84/columnist/20231117/s00184/1700153626925(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月25日)。

香港同運議程回顧2020 (LGBT+ Agenda, Hong Kong 2020)

26/01/2021

司法覆核案件

菲律賓籍跨性別牧師Balaoro Marietta S曾因在港替13對同性伴侶主持「婚禮」、涉嫌違反逗留條件或自封婚姻監禮人被捕,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Marietta S於2019年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要求法庭頒令聲明他按教會儀式為同性伴侶主持「婚禮」並無違反《婚姻條例》。2020年3月4日法院頒下判詞,法官稱香港註冊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不容他人介入,故Marietta S為同性伴侶舉行的「婚禮」沒有法律效力亦不被承認,亦不等於違法。但法官同時拒絕裁定涉案儀式是否違反《婚姻條例》,並指除特殊情況,民事法庭不具裁定某行為是否帶刑責功能。法官亦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指其申請沒有任何可爭拗及成功機會,申請人須支付訟費。[1]

社運人士岑子杰於2013年和現時同性伴侶在美國紐約結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被承認,未能享有相關的權利。岑不滿港府不承認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案件獲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於2020年9月18日頒下判詞,裁定岑子杰敗訴。申請一方在案件審理時指,未有證據顯示承認在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會削弱本港現行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而且他們並非要求同性伴侶在港結婚的權利,而是要求港府承認已在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若岑或其他人要就每項權利,分開逾百次到法庭爭取,並不公平。政府一方則反駁,《基本法》第37條只承認異性戀的婚姻,並指如政府在本地異性婚姻以外,同時承認海外的同性婚姻,等同政府已承同性婚姻。若政府承認同性伴侶在外地的婚姻,會削弱和破壞該現行婚姻制度。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香港的婚姻法律不容許同性之間的結婚,而《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也沒保障同性婚姻,因此岑與同性伴侶的婚姻在港沒有法律效力。[2]

同性戀者吳翰林於2019年11月27日入稟法院,指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如他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他的同性伴侶便不能自動繼承遺產,吳指有關條例對有效婚姻、夫及妻的定義,構成性傾向歧視。高等法院於2020年9月18日頒下判詞,裁定吳翰林勝訴。法官周家明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又指就遺產繼承權給予同性伴侶相同的權益,並不會影響傳統異性締結。法官指,將會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作出補救解釋,並要求雙方向法庭提議應下達的命令。法官也頒令申請人可獲九成訟費。據悉政府已就判決提出上訴。[3]

另一方面,吳翰林早前表示在港購入二手居屋後,由於房委會拒絕接納其同性伴侶屬「配偶」,吳若要在居屋加入伴侶的名字,必須先補地價,吳認為構成歧視並在2019年9月30日申請司法覆核。房委會向法庭申請暫緩案件,以等待另一宗同類案件的上訴結果;另一宗案件為Nick Infinger及其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遭房委會拒絕,Infinger申請司法覆核並獲判勝訴,房委會已為此提出上訴。法官周家明於2020年10月22日表示,不認為兩案會互相影響,法官亦指出本案涉及申請人的基本權利或受侵犯,此等情況必須盡快改正,加上根據申請人一方指,申請人已遭鄰居以他們非法佔用居屋單位為由而滋擾,因此不宜再度暫緩,駁回房委會一方申請。[4] 惟吳翰林於2020年12月初去世。[5]

對於吳翰林指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入稟法院一案,明光社於2020年10月9日去信,要求律政司就海外同性結婚伴侶無遺囑下自動繼承居屋及財產案上訴。這宗案件申請人的問題完全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而不需要將無效的同性婚姻等同有效婚姻,動搖香港婚姻制度的根本。當一些本來只屬於本港承認的異性婚姻獨有的權利和保障,未經市民大眾和立法會討論,一步一步開放給本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乃自相矛盾、漠視民意、暗渡陳倉的偷步行為。[6]

Nick Infinger與男同性伴侶為本港永久居民,二人於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同年返港後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房委會指二人關係不符合房委會申請指引中「夫婦」的定義,故不能以一般家庭提出申請。Infinger於2018年11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2020年3月4日,法庭裁定Infinger勝訴。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房委會的配偶政策將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拒於門外,是不合法及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7] 據悉房委會在研究判詞及法律意見後,決定上訴。案件已排期於2021年7月聆訊。[8]

 

性小眾研究

香港中文大學性小眾研究計劃委託了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在2019年9月16日至25日,就公眾對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法律權利的態度,隨機電話訪問1,058名18歲或以上的香港市民。有關研究於2020年1月7日公佈,結果顯示60%受訪者非常同意或同意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僅12%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這是過往同類調查中反對比率最低。有44%受訪者非常同意或同意香港應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性小眾研究計劃創辦總監孫耀東指是次調查的數據正好反駁政府以香港仍未準備好立法為由,未有推行政策以達到LGBT+平權。[9]

本社認為上述研究雖然曾提及三份昔日的研究,但就未有提及另一項更具規模,由香港中文大學劉德輝教授及其團隊負責,在2018年公佈的「香港市民及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及同性民事結合的態度及支持程度的比較研究」,該研究孫耀東亦有份參與,同樣採用電話隨機抽樣,成功訪問2,009位18歲或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證人士,受訪人數比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公佈的多出近一倍,而研究中的其中一項是有關香港市民對同性婚姻的看法,發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受訪者只有32.6%,支持同性民事結合的也只有33.1%。此外,再將中大今次研究與另一份在2018年公佈,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所做的研究專案的結果相比(該研究在今次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中亦有提及),港大的研究發現有50.4%的受訪者表示支持同性婚姻,較今次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公佈的44%減少了6個百分點,反映並非愈來愈多人支持同性婚姻。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今次公佈的研究,雖然看似比較多份之前的研究,但所選取的內容及推論都是有選擇性及誤導性。[10]

 

同志遊行

除離島區議會外,共有17區的區議會先後通過成為2020年的香港同志遊行的支持機構。而原定於2020年11月14日舉行的香港同志遊行,因收到警方的反對通知書,改為網上進行。[11]

明光社在2020年7月10日曾去信18區區議會,質疑同志遊行已超越地方行政的政治議題,並且建議區議會日後若要考慮是否支持有關活動前,必須先徵詢區內不同持份者的意見,並詳細了解過往多年同志遊行的真正口號和內容。至於已通過有關動議的區議會,必須監察此等活動的實際內容,不能成為鼓吹性濫交的平台,以免進一步損害區議會的聲譽。[12]

 

 


全球同運議程回顧2020

昔日香港同運議程回顧:
香港同運議程回顧2019
香港同運議程回顧2018

昔日全球同運議程回顧:
全球同運議程回顧2019
全球同運議程回顧2018


 

[4] 〈男同志不獲准入住丈夫居屋申覆核 房委會申暫緩待另案上訴被拒〉,《香港經濟日報 –TOPick》,2020年10月22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783598/%E7%94%B7%E5%90%8C%E5%BF%97%E4%B8%8D%E7%8D%B2%E5%87%86%E5%85%A5%E4%BD%8F%E4%B8%88%E5%A4%AB%E5%B1%85%E5%B1%8B%E7%94%B3%E8%A6%86%E6%A0%B8%E3%80%80%E6%88%BF%E5%A7%94%E6%9C%83%E7%94%B3%E6%9A%AB%E7%B7%A9%E5%BE%85%E5%8F%A6%E6%A1%88%E4%B8%8A%E8%A8%B4%E8%A2%AB%E6%8B%9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月22日)。

[7] 〈已婚同志申公屋被拒 覆核勝訴 房委會:不符夫婦定義 高院裁歧視判恢復輪候〉,《明報》,2020年3月5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90507/s00001/1557212896948/同性婚姻伴侶福利終極上訴-馬道立-若上訴成功將毁婚姻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3月10日);“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List No2647 of 2018,” Legal Reference System, March 4, 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959&QS=%2B&TP=JU;〈同性婚姻:申請公屋被拒 香港法院裁定政府違憲要求重新審批〉,BBC NEWS 中文,2020年3月4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1733682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580857/%E3%80%90%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3%80%91%E5%B7%B2%E5%A9%9A%E5%A4%96%E7%B1%8D%E7%94%B7%E5%90%8C%E5%BF%97%E7%94%B3%E5%85%AC%E5%B1%8B%E8%A2%AB%E6%8B%92%E6%8F%90%E8%A6%86%E6%A0%B8%E3%80%80%E9%AB%98%E7%AD%89%E6%B3%95%E9%99%A2%E8%A3%81%E5%AE%9A%E5%8B%9D%E8%A8%B4%E6%8C%87%E6%94%BF%E7%AD%96%E9%81%95%E6%86%B2(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3月10日)。

[8] 〈房委會上訴已婚同性配偶有權申請公屋〉,now新聞,2020年4月3日,網站: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6621(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4月23日);網站:〈同志家庭申公屋被拒覆核勝訴 房委會決定上訴〉,《明報》,2020年4月3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00403/s00001/1585922376574/同志家庭申公屋被拒覆核勝訴-房委會決定上訴(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5月12日);〈高等法院拒絕房委會申請暫緩處理同婚人士居屋案件〉,風新聞,2020年10月22日,網站:https://pm-news.hk/2020/10/22/court-jrhousing/(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月21日)。

[9] 〈六成港人撐立法禁性傾向歧視〉,《蘋果日報》,2020年1月8日,網站: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108/TDVRS5GWXNU5GQW5D7HIYN6KCU/(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29日)。

[10] 〈中大性小眾研究報告沒有告訴你的秘密〉,明光社,2020年1月9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中大性小眾研究報告沒有告訴你的秘密(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29日)。

[11] 黃景洪:〈相愛很難|同志遊行首網上直播 藝人小肥:好似打一場仗咁難〉,《香港01》,2020年11月1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18%E5%8D%80%E6%96%B0%E8%81%9E/549025/%E7%9B%B8%E6%84%9B%E5%BE%88%E9%9B%A3-%E5%90%8C%E5%BF%97%E9%81%8A%E8%A1%8C%E9%A6%96%E7%B6%B2%E4%B8%8A%E7%9B%B4%E6%92%AD-%E8%97%9D%E4%BA%BA%E5%B0%8F%E8%82%A5-%E5%A5%BD%E4%BC%BC%E6%89%93%E4%B8%80%E5%A0%B4%E4%BB%97%E5%92%81%E9%9B%A3(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月22日);〈同志遊行因疫情改網上舉行 岑子杰籲關注少數族裔性小眾〉,《明報》,200年11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01114/s00001/1605346931988/%E5%90%8C%E5%BF%97%E9%81%8A%E8%A1%8C%E5%9B%A0%E7%96%AB%E6%83%85%E6%94%B9%E7%B6%B2%E4%B8%8A%E8%88%89%E8%A1%8C-%E5%B2%91%E5%AD%90%E6%9D%B0%E7%B1%B2%E9%97%9C%E6%B3%A8%E5%B0%91%E6%95%B8%E6%97%8F%E8%A3%94%E6%80%A7%E5%B0%8F%E7%9C%BE(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月22日);伍詠欣:〈香港同志遊行2020宣佈舉辦日期 多個區議會成為支持機構〉,《明周》,2020年8月5日,網站:https://www.mpweekly.com/culture/%E5%90%8C%E5%BF%97%E9%81%8A%E8%A1%8C-%E5%8D%80%E8%AD%B0%E6%9C%83-lgbt-155441(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12] 〈區議會不應漠視選民的意願 支持宣揚性解放之同志遊行〉,明光社,2020年7月1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E5%8D%80%E8%AD%B0%E6%9C%83%E4%B8%8D%E6%87%89%E6%BC%A0%E8%A6%96%E9%81%B8%E6%B0%91%E7%9A%84%E6%84%8F%E9%A1%98-%E6%94%AF%E6%8C%81%E5%AE%A3%E6%8F%9A%E6%80%A7%E8%A7%A3%E6%94%BE%E4%B9%8B%E5%90%8C%E5%BF%97%E9%81%8A%E8%A1%8C(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胡文傑:〈明光社致函十八區區議會關注同志遊行 蔡志森:事件具爭議 區議會需三思免損聲譽〉,《時代論壇》, 2020年7月14日,網站:

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162737&Pid=102&Version=0&Cid=2141&Charset=big5_hkscs(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6-1-2021

沒有鄰里,只有鄰居的香港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3/10/2020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受感染者除了肺部受損,有研究發現原來他們當中還有近六成會失去嗅覺或味覺。[1] 其實,不知從何時起,香港人也集體地,漸漸地失去了一種味覺:人情味。

明光社

不是嗎?中國人社會著重人倫親情,社會富人情味。住在香港這以人口稠密、擠迫見稱的城市,朝夕相對的鄰居,你認識多少?不知從何時起,我們的家門守衛變得愈來愈「嚴密」:每個單位都是鐵閘大門,重門深鎖;就是住在普通的屋苑,外側既有圍牆圍網相隔,回家可能需要「過五關斬六將」,過了多重大閘之後,樓下還有保安員細心看守,真正是守衛森嚴。筆者最近想訂報紙,也因屋苑管理收緊,報販就算想做生意也無可奈何,最後報紙當然是訂不成!

在〈疫情與城市的對話〉一文中,[2] 筆者談到香港樓市和地產制度對香港人工作、生活態度的影響。其實這個地產制度除了使我們成為「樓奴」,也間接地影響了我們的鄰里關係——樓可以「炒」,物業到了心目中的價格,業主自然見好就放,「樓換樓」可以令業主在社會向上流動,也同時使住客在真實的生活中在不同住宅之間不停流動,這改變了傳統中國社會以「置業」等同「置家」的理念,住了就安定下來。

這種「飄流」的狀況影響了鄰里關係,在租住市場中情況更甚。香港以往是有推行租務管制的,早於上世紀,二次世界大戰前的20年代已實施首項租務管制,目的就是防止業主因國內戰亂,難民湧入香港,而抬高租金或將租客逼遷。二戰在1945年結束,政府其後訂立了《1947年業主與租客條例》,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在該條例下又成立了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最後在1973年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誠然,有關租務管制的條例,時有收緊放寬。重點也在限制業主對租客逼遷和租金的增幅、保障租住權、以及處理租務糾紛等,但這些管制的間接效果則很明顯:穩定的租住環境讓租客能夠安頓下來,才會發展出鄰里關係。[3]

可是自香港主權移交後,因數次發生「租霸事件」,[4] 以及回歸後經濟不景氣,租金管制於1998年取消。及至2002年11月政府為穩定樓市而推出九項房屋政策(因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為孫明揚,所以政策被笑稱為「孫九招」),[5] 其中一項就是「全面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2004年7月9日更將租務管制撤銷,使租戶的租住權及租金增幅等全面放寬。這些措施,原意是為了全面放寬私人樓宇的租住權管制,減少干預租務市場的情況,但實際的情況卻是,因缺少租住權保障,租戶議價能力大減,只要租期一到,若負擔不起加租的幅度,便要被趕走,租戶處境更見弱勢。「年年飄流」,租戶也無可能建立穩健的鄰里關係。難怪香港都市,鄰居雖然「朝見口晚見面」,但每個人都是冷冰冰的。[6]

疫情之下,很多香港人不能出外旅行,都被迫「坐困愁城」,不能出行的結果,就是大家都轉移目標到山去上。但郊野公園行得多,「打卡」照片人人都一樣,有些香港人就開始了另類目的的見學旅行[7] ——公共屋邨。以城市地理學者梁啟智博士為例,他就開展了一個走遍252條公共屋邨的計劃,甚有當年耶穌「走遍各城各鄉」的意味。[8] 事實上,近年亦興起類似「回味香港舊時光」的公屋導覽活動,給城中人延續以往的人情味。[9]

不過,富有人情味和重視鄰里關係的味道,就是在舊式的公屋群中,也漸告消失了。一來居民也會老去,新鄰舊舍,也未必如往日般能夠借米借油、幫手「睇仔睇屋」,或與鄰居「捉象棋捉個不停」。今日新的公屋和私人屋苑看齊,保安、大閘樣樣齊全,安全感提高了,鄰舍卻生疏了。甚或因現行政策讓部份租戶可以購買自己租住的單位,連公屋住戶也會「向上流」,住客轉來轉去,今日大家見到新的鄰居,不熟識,只能擦身而過,人與人之間的溫度似乎慢慢冷卻了。[10]

畢竟,城市生活,免不了帶有群居的特性。由鄰居(neighbour)到鄰舍,甚或鄰里(neighbourhood),已經不只是單純的群居,而是帶著關係,歸屬感和安全感。如果我們連同一層的鄰居也分不清誰是誰,那怎能稱得上有鄰里關係?也怪不得我們失去了久違的人情,和人情味。

還是《聖經》說得好:「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詩一三三1)和睦同居,不只是日夜相處,當中更有了解、信任、安全感和關係。在香港疫情穩定下來以後,不妨多與鄰居問好,或是大家互相拜訪一下(這其實在日本和外地很普遍),人情味就會回來了。


 

[1] 〈【新冠肺炎】美:25%新冠肺炎患者沒病徵 英:六成失嗅覺或味覺〉,「明報健康網」,2020年4月2日,網站:https://health.mingpao.com/美25新冠肺炎患者沒病徵英六成失嗅覺或味/

[2] 陳永浩:〈疫情與城市的對話〉,《生命倫理》(2020年9月),頁6–7,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疫情與城市的對話

[3] 運輸及房屋局:〈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租務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14年6月,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hg/papers/hg0707cb1-1709-1-c.pdf

[4] 所謂「租霸」,是泛指一些不合作的租戶,長期遲交租金或欠租、拖欠經紀佣金、惡意破壞物業等。他們的出現使一些依靠租金作為收入的業主相當頭痛。社會上更有專門討論租霸行為的社交媒體群組,如facebook中便有「香港租霸黑名單 HK Tenant Blacklist」群組。

[5]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聲明〉,「GOVHK香港政府一站通」,2002年11月13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11/13/1113240.htm

[6] 賴建國:〈【投稿】百年租管 能否再為基層租戶提供保障〉,《香港01》,2020年4月2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466706/投稿-百年租管-能否再為基層租戶提供保障

[7] 「見學」是日語詞,有參觀、學習之意。

[8] 梁啟智:〈走遍香港252條公共屋邨〉,「Medium」,2020年6月29日,網站:https://medium.com/@leungkaichihk/走遍香港252條公共屋邨-39e90edf54e4

[9] 〈回味香港舊時光 公屋導覽延續記憶中人情味〉,《台灣蘋果日報》,2019年9月15日,網站:https://tw.appledaily.com/supplement/20190915/SROXKU3SFEQSDPB5NZPVQFPWLQ/

[10] 黃研萍:〈【樂民新村】公屋人情味不再?90後設計棋盤遊戲 冀打開溝通之門〉,《香港01》,2017年9月29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區專題/122303/樂民新村-公屋人情味不再-90後設計棋盤遊戲-冀打開溝通之門

外國同婚人士亦可申請公屋對社會的影響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9/03/2020

(更新日期:2020年5月7日)

高等法院於今年3月4日就一宗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件,裁定房委會的配偶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不容許同性配偶家庭申請公屋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令房委會要重新審批申請人的公屋申請。

申請人與男同性伴侶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兩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並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亦符合申請的資產及入息要求。不過,房委會認為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其申請,申請人遂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決定。

法官周家明認為這宗司法覆核案與QT案及梁鎮罡案的性質類似,都涉及政府對異性已婚人士及香港未承認的同性伴侶的差別對待問題,因此,在本案判詞中,援引以上兩案,包括引QT案中,政府在實施一項使不同人有不同待遇的政策時,須附以非常「重大」(weighty)理由才可避免歧視。周官又將終院處理梁鎮罡案中採取「四步測試」(4-step justification test)套用至本案。原則考慮到,政策對不同人的不同待遇是否出於正當目的、政策是否與目的有關、政策是否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政策是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

步測試」

第一步測試政策對不同人的不同待遇是否出於正當目的

法官認同傳統婚姻是值得保護的,充足房屋供應有助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家庭及生育。

第二步測試政策是否與目的有關

法官不同意現時的「差別待遇」跟房委會政策目的相關,因為政策的目的是幫助低收入家庭滿足住屋需要,房委會亦無法證明審查海外註冊的已婚同志,較審查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困難。

第三步測試政策是否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

法官同意公營房屋作為一種極珍貴的社會資源,政府作出一些分配的條件限制,實屬正常的分配資源方式。可是法官不同意有關政策是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因為,房委會未能向法庭提供數據,若果讓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亦不知道有多少同性配偶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又未能證明低收入同性家庭對住屋需求較異性家庭低,造成政策與目的存在不合乎比例的關聯性。法庭需要考慮拒絕某類族群不可享有某種福利有否違反平等權利的原則,以及有關的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第四步測試政策是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

房委會無法證明容許同性配偶家庭申請公屋對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以及對社會造成多大影響,現時的配偶政策不讓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導致他們承受不能接受的困苦。法官認為現時房委會的配偶政策未能達到合乎比例的家庭目的,裁定房委會的配偶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是違憲。

法官強調這宗案件的判決只適用於外國結婚的一對一的同性婚姻。外國的同性民事結合並不能因這判決獲承認。

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

就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周家明法官於另一宗司法覆核案(MK案)的結論卻完全相反,他在MK案的判詞中提及:香港的法律從未認可或准許同性婚姻,香港自始至終都只承認異性婚姻。1971年10月7日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4條指明婚姻屬一夫一妻制。《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第20條指明凡屬在 1972 年 6 月 30 日之後締結的婚姻,該婚姻僅能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而無效:(1d)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

今次處理的案件本來是在香港法律被視為無效的婚姻,法官卻按梁鎮罡案的判決,基於同性婚姻滿足了婚姻的公開性及排他性的要求,而獲得承認。有關判決是自相矛盾的,既然香港不容許同性婚姻,卻反過來承認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並給予同性已婚人士權利及福利,這將大大削弱本地婚姻的獨特性。即使終審法院於W案的判決,也一再強調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只是接受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以新的性別結婚,結婚對象必須是異性。

此案法官要求房委會提供數據,若果讓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有多少同性配偶合資格申請公屋等等,事實上,法官是對房委會提出無法做到的要求,因為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即使每五年及10年一次的中期人口統計及人口普查根本不會問性傾向及同性婚姻,只會將他們歸類為未婚人士,因此,香港政府根本不可能收集到相關的數據,導致房委會根本無法滿足法官的要求。法官在本案應處理的是婚姻的本質問題,而不是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影響的問題,否則,到時又會以人權為理由而不需要理會對社會及經濟影響,判申請人勝訴。

這宗司法覆核案是在外國結婚的同性伴侶要求可以一般家庭的名義申請公屋,未來關於這類司法覆核的案件包括同性伴侶購買居屋(案件於今年5月底開審),及要求香港承認境外同性婚姻(STK案)。今次公屋案的判決會為其他正排期的案件立下基礎,長遠將動搖香港現時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據悉房委會已就高院對公屋案的判決提出上訴。

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它的立法原意,因此有其排他性及獨特性,假如要全盤接受外國的婚姻,按這邏輯,香港日後可能要給予外國的一對一亂倫婚姻及童婚關係人士,擁有與異性婚姻完全同等的權利及福利,只要他們的婚姻都滿足了公開性及排他性這兩個條件。

政府盡快修改現時的做法

為了堵塞漏洞,避免司法覆核案件接踵而來,使不同形式的婚姻關係人士取得香港法例所認可的已婚人士的所有權利及福利,特區政府可以考慮修改現時本港承認外國婚姻的做法,不需要完全承認外國的婚姻,只承認那些與香港婚姻法條件一致的外國婚姻,包括人數必須一對一、年齡必須16歲以上、性別必須為異性、沒有親屬及血緣關係、同一時間只可以有一段婚姻等,保持香港婚姻法的獨特性。婚姻是嚴肅及重要的社會政策,而不只是福利和資源分配問題,不能以支離破碎的方式各取所需。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0-3-2020

數字在說話 扶貧成績表不如政府說的亮麗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9/10/2015

政府上週公佈2014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不少人將之視為梁振英「德政」的重點。政府官員出來講解文件,在未公布結果前,就先戴兩個頭盔:一、 貧窮線是相對的,所以永遠都會有貧窮問題;二、 研究沒有計算長者的資產,所以會誇大了貧窮情況。之後,政府就亮出貧窮人口兩年連續少於一百萬、實施政策後貧窮人口下降,以及會研究公屋作為扶貧政策的組成份這三點,來推銷自家政策。

政府懂得選擇性地看數字,但一眾傳媒和關注貧窮的志願機構也不是省油的燈。大家望見數字,不免也會質疑政府的「誠意」。首先政府將一人家庭的貧窮線定於3,500元,就有不少人質疑這數字也未免太可怕,不少人深信一個人收入若少於3,500元,在香港可能都活不了,更不用說那是窮。同時在數字背後,政府因為集中處理長者等社群的問題,對於這群一人組別的幫助,相對就少很多了。

政府強調三名長者中就有一人跌入貧窮線,其實是高估了情況,因為長者雖然失業或已退休,但可能有一筆儲蓄,所以生活仍然無憂,但真相是就算一些長者有一筆可作定期投資的儲蓄,除非數目十分龐大,否則以現時的超低息,也不能靠派息達至基本生活所需。換言之,若將那筆錢花光了,就甚麼都沒有。在此有入無出的情況下,大部份人都不會視之為可隨意調動的流動資產;既然不是流動,根本也不能解決基本生活吧。

至於政府口口聲聲說幫助青年住戶,但將他們2013年的情況與2014年相比之後,其貧窮率變化只減少了0.2百分點,是各個組別中政府提及最多,卻是獲得改善最少的一群。如果再配合近萬二名擁有學士學位的在職貧窮人士的情況,即使失業率再低,也看到大學學歷也未必再能成為投身社會的入場券。這明顯是教育政策的問題,但政府就只懂得增加學位,難道叫人不斷讀書,甚至需要借錢來唸,就可以解決青年貧窮?

我們不懷疑政府有扶貧的決心,但他們每每看見數字後,就只花心神將數字演繹到對他們有利的方向。我們深信數字仍然在說話,我們不要只停留在傳媒複述的簡化版本,卻要親自看官方文件,了解當中的真相。我們更希望政府大方承認需要改善的地方,並積極與各方對話,解決社會貧窮問題。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9/10/2015

民生就是生活的瑣事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社關行動)
30/07/2015

政改否決後,特首梁振英表示會專注於民生事務上,有評論認為這是為了建制派於未來的選戰和特首連任準備。不過,不理會政制發展,單靠政策是否就能處理好民生問題呢?對普羅小市民來說,民生問題或許並非陳義高深的社會政策,也不是那些繁重的經濟數字,而是有片瓦棲身、有地方可買餸、有一口可安心飲用的自來水。衣食住行每一件生活的瑣事,究竟哪一項和政治無關?

梁特首在競選特首時曾給香港人一個解決房屋問題的願景,可是三年以來,我們看到年青人仍然為片瓦問題而推遲結婚年齡,公屋輪候冊更突破廿七萬,「港人港地」政策流於空談,土地供應遠遠落後於房屋的需求量。套用特首的思路,房屋問題源於土地,政府曾提出增加土地的方法,可是卻一一被社會人士反對:東北發展被保育人士反對;發展郊野公園被環保人士反對;「港人港地」被既得利益者反對。政治,當然不能一下子處理所有這些問題,但民主的選舉卻讓市民能夠以選票決定政策方向,為政府提供認受性,為政策減低阻力。

領匯自2005年上市至今已十年,當年政府賤賣資產的苦果陸續浮現。在大財團的壟斷下,連鎖店佔領匯商場商戶的76%,部份商場更高達90%,小商戶在瘋狂加租下被逼撤離,小市民失去低廉的選擇。有聲音希望政府能回購領匯,不過亦有指領匯的價值已上升至回購成本過高的地步,建議用引入競爭性的墟市或商場,發展社區經濟作替代方案。可是,政府卻一直未為所動,不知是因為政府畏懼既得利益者,還是害怕在議會中缺乏支持?在這情況中,政治無法即時解決現況,但選票卻能說話,讓執政者聽見市民的意願。

飲水思「鉛」,政府在處理鉛水事件刻意淡化,處處護短,由起初將一切責任推諉給一位水喉匠,之後眼見紙包不住火才承認事件涉及承辦商,在有聲音要求追究責任時才成立專責委員會,給人的觀感和最初大相徑庭,令人不禁質疑政府是否偏袒某些有勢力人士。假如在一個民主的國度,如此傲慢的政府必然受選民唾棄。而在現行的制度下,最低限度要真正落實問責制,而問責制最基本就是要求主事人要為本身所負責政策的失誤承擔責任及找出真正要承擔責任的人。

民生就是生活上每一件瑣事,喝一口水、選一個電視台、到街市買東西、吸一口新鮮的空氣……光以為用政策,用派錢的手法就可以解決民生問題似乎低估了民主和民生的關係,亦高估了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政制問題一日不解決,政策紛爭只會如抱薪救火,薪不盡,火不滅。

曾經刊載於:

《成報》 30/7/2015

香港人的置業行為與態度

陳永浩博士、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6/2015

1.引言

住屋為人類文明的支點

人類站於大地上,大地一直孕育人類文明以及豐盛人生。人與土地的關係,除了耕地得食,更加是安身立命之所,身份所屬之領域。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就第十一條提及的適足住屋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多年來提出一系列的解釋(OHCHR 2005),歸納出七點元素:住屋的法律保障;可負擔能力;宜居程度;得到基礎住屋設施,如照明、取暖、衛生等;得到住房的機會;居住地點;以及充分保障文化。

住屋確切地影響著多項其他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健康權、確保一個讓孩子得到教育權的穩定環境、工作權──應徵時需要住屋地址、甚至投票權──地址用作確認屬於哪區的選民(Yung & Lee 2012, 403)。

 

置業需求的背後

置業,好比一件日常用品,作為現代人生活的實際需要。學界廣泛同意,最影響人離開原生家庭而作出多麼冒險的置業決定因素,大都與生涯週期(Life Cycle)有關(Hui 2007, 308-310)。當人計劃嫁娶或生育(Bures 2009),在生活層面需要另一間房屋或更大的空間。新家庭組成為每個社會製造大量住屋需求。

 

住屋的內在需求

住屋的渴望更似一種人類的天性。學者嘗試分析人對置業的內在需求(innate needs)。若從本體論(ontology)出發,能夠擁有住屋能滿足人自我內在的渴望(La Grange & Pretoruis 2000)。彷彿即使要付出沉重代價,或沒太大得益,都須完成這個生而為人的任務。

華人文化承傳著安居樂業、成家立室、落地生根的價值觀,反映出對「家」渴求著安全感(security)和安定感(settlement)。家庭彷彿一個避風港。在農村社會,在沒遮蔽的農田及山野上要面對猛烈暴曬、風雨飄搖,人總希望回到家這個庇護所;而在現代社會中緊張的人際關係、世情險惡,人在離開工作、尋求休息時也渴望能停泊在家──安全的避風港。

人在住屋中劃定範圍,會令他有著歸屬感(Territoriality),即如「龍床不及狗竇」的說法;人又會將擁有物藏於家中(Possessiveness),這兩點也反映家作為自主之處(site for autonomy)(Saunders 1990, 59,70)。

此外,華人對「同鄉」的一種善待(甚至優待),或一些「鄉下仔」、「都市人」的標籤,或是以樓價地段高低來評價人的社會階級,這都反映家是連於土地及領域,因而建構出一種身份(La Grange & Pretoruis 2000; Hiscock et. al. 2001, 53; Hui 2007, 308-310)。是次調查會嘗試了解受訪港人對「安居樂業」、「買樓夢」及「對置業的感受」等想法。

有清晰證據指出,能夠滿足擁有家庭這種人類本性,可以使人感到幸福(Saunders 1990, 117)。學者常將房屋視為生活素質(Quality of Life, QOL)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並就此在不同的社區中發展不同量表去量度生活素質(Kamp et al. 2003; Ge & Hokao 2006, 167; Grzeskowial et al. 2006, 515)。香港的研究者將有關房屋的數值放入生活質素指數中(香港亞太研究所生活指數研究中心 2014)。是次調查雖未能就生活素質進行研究,但這顯然是研究住屋課題不可或缺的向度。

 

香港人的住屋困窘

2015年初一個關於全球主要都市樓價的調查令人咋舌,其中提到香港的樓價入息比率為17.0,意即一個港人需要十七年工作、不吃不喝才能買到一間房屋,數字遠遠拋離其他大都市,列全球之冠(Cox & Pavletich 2014)。香港亞太研究所在2010年和2014已分別指出香港市民置業困難的主要原因是「超出一般人的負擔能力」(王,何,林 2011; 香港亞太研究所生活指數研究中心 2014)。2010年香港人的住屋開支佔住戶總開支33%,其餘開支則用在「衣、食、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15)。

比較新加坡與台北的自置物業比率,兩地分別達到2014年的90.3%(Singapore DoS 2015)及2013年的81.91%(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2014),而香港的「居住在自置物業的住戶佔總住戶」只有52%(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15)。換言之,香港擁有物業的人口比例,遠遠不及新加坡與台北。

在一份房屋政策報告中提到,公屋住戶關注下一代置業困難。而青年人對置業則是感到無力和氣餒,影響生涯規劃,甚至考慮移民(公共政策研究所 2013)。2011年的七.一大遊行就以「打倒地產霸權」為主題,學者推算約有六萬人參與(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2011)。住屋成為年青一代生涯規劃的障礙時,社會怨聲載道。是次調查會嘗試了解置業如何影響青年的生涯規劃。

 

缺乏保障的住屋權

房屋福利作為一種社會政策,本應能滿足人的基本需要(essential necessity)。學者指,對比醫療或教育等政策,其效果不及能滿足市民對房屋需求那麼顯著。香港的房屋雖然深入地影響香港的經濟民生,但相關福利卻遠遠不及醫療福利或教育福利等課題,保障住屋的福利往往得不到相應的重視(King 2003, 2, 28, 31, 45; Lee 2013, 122)。

 

變質的現象

香港人把「樓市」掛在口邊,反映了香港人如何把房屋視為一種商品、貨幣或投資工具,涉及經濟策略考量,即儲蓄、投資、對沖、作退休保障等等(La Grange & Pretoruis 2000, 1563-1565; Hui 2007; Saunders 1990, 196-203; Marans 2003, 76)。一旦房屋由基本人生滿足扭轉成為貨幣,而政府又對這個「失效市場」袖手旁觀,使社會出現一種成為夾心階層的恐懼──既進入市場的門檻愈來愈高,卻又得不到相應的措施保障(Lee 2000),或許能解釋到一個怪現象:為何有年青人為了擁有入住資助房屋的資格而寧願放棄更高的薪酬。

瞄準變質的問題,有學者把房屋置於一個倫理層面上思考。香港的本土學者認為社會要改變,不能再以純經濟學去理解土地(本土研究社 2013,134),又引用了城市發展學者羅維斯(Shoukry Roweis)指「我們必先辨識『土地』有異於其他商品之性質……不純然是商品,亦不應以『土地市場』的角度(即供應與需求)理解土地發展問題」(本土研究社 2013,112)。這與King的觀察不謀而合,他認為市場和政策成為了房屋政策的討論焦點,是因為長久以來都忽略了房屋的社會及政治面向(King 2003, 8)。因此他嘗試為房屋政策提供一個哲學框架,分別以選擇、權利、責任和個人自主作出發點,從而探討房屋政策中,政府和個人的角色(King 2003, 1)。Yung也有相類看法,並嘗試從哲學中的基本權利、公平機會和應得所得(deserve)等向度,提到房屋作為最影響生活的社會資源分配,我們應充分探討如何分配才算合理(Yung 2007, 112)。資助房屋、價格調控、土地分配等房屋政策,在一個以炒賣樓房為經濟主導、置業極困難的香港社會中,成為道德問題,值得深思。

 

2.置業考慮與生涯規劃

是次研究的焦點,除了希望了解受訪者對安居樂業的態度,更會了解他們面對置業的集體困難,如何在生涯規劃中反映出來。

學者指出能否承擔樓價,是置業時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Hui 2007, 310)。此外,家庭組合或瓦解、年齡為20-35歲者、家庭人數多寡、是否作為業主、是否全職者、是否正在進修等,都成為影響居住流動(mobility)的因素(Hui 2007, 308)。又有學者指出公屋能為香港人提供穩定性,降低區域性流動。然而,另一些學者則發現家庭模式轉變(即包括比較年青、學歷較高、收入較高、有新生嬰兒、未婚者、在職者),令人較傾向離開家庭,出外置業(Lui & Suen 2011, 22-23)。因此,本研究會就著這些社經資料及居住狀況進行分析。

另一方面,學者提出「家庭網絡的集體決定過程」(family-network decision-making, FNDM)的觀點,認為華人的家庭較緊密,親子關係和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援,都會影響置業選擇(Lee 1999, 135)。他演繹了幾個狀況,包括家人一起供樓,目的是為了孩子的生涯規劃;又或是父母和親屬扮演銀行角色,在買樓上提供金錢幫助;新核心家庭住在原生家庭附近,以便生活上有「照應」;「肥水不流別人田」的心態,加強文化中「外人──自己人」的觀念(Lee 1999, 138, 135-159)。從而帶出家庭網絡的集體決定過程的觀念,在分析時我們亦會嘗試再闡述。

 

3.調查結果扼述

以下為調查結果的扼述,詳細調查數據或聚焦小組內容,請參考附錄──《香港人置業行為與態度研究》。

調查分作兩階段──聚焦小組及住宅電話問卷調查(下稱為「電話調查」)。前者於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完成,受邀對象在受訪時並未擁有物業,都是18-39歲年青人,共有26人參加。後者我們委託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於2015年2至3月期間進行,對象是18歲或以上香港居民,有效樣本為1022人。

由於小數點約數或樣本加權的緣故,數據分析中的百分比總和,不必然得出100.0%。另外,調查使用了各種統計學測試,其中以雙星號(**)表示相關測試系數於p值少於0.01;單星號(*)則表示相關測試系數於p值少於0.05,兩者意味著在統計學上均有顯著差異。為使閱讀更暢順,仔細數據並不列於本部之中,詳細的研究數據列於附錄一中。

 

4.聚焦小組受訪者背景

聚焦小組共四組,一半仍與父母同住,另一半則是已搬離原生家庭居住。14人為18-29歲,12人為30-39歲,共有26人參加。14男12女中全都未擁有自己名下的物業。17位為未婚者,已婚者只有9位。20人擁有專上學位課程或以上的學歷,23人是全職工作者。10位受訪者的個人收入是$15,000以下,9位是介乎$15,000-$29,999。受訪者中有4人是住在由親戚自置的私人住宅單位,4人是住在由親戚自置的公營房屋;10人是租住私人單位、7人租住公營房屋、1人租住已自置的公營單位。

 

5.住宅電話問卷調查受訪群體背景

受訪者的性別與年齡組別按2014年年中人口統計加權,往後數字均以加權後數字為準。

參考香港政府統計署2013年數字,香港男性初婚年齡中位數為31.2歲,女性初婚年齡中位數為29.1歲,首次生育年齡中位數為31.3歲(香港特區政府統計署2015)。本調查特別關注的年齡層為20-39歲人士的置業取態和其對生涯規劃影響,此年齡層的人數佔了整個研究的31.2%。

46.5%受訪者有大專或以上學歷,29.1%為高中或預科學歷。參考香港政府統計署2013年5至6月數字,每月工資中位數為$14,100,第75個百分位數為$22,000(香港特區政府統計署2015)。按統計作分類:受訪群體的個人每月收入$15,000或以下的佔24.5%;有$15,000至$24,999的佔20.3%;而高於$25,000的佔28.6%。調查受訪群中已婚受訪者佔64.2%,25.3%則為未婚或單身者。

49.3%受訪者為業主,11.7%是租戶, 14.4%是公屋租戶,其餘23.5%受訪者仍與家人同住。51.4%受訪者已組織新家庭,24.8%仍然居於原生家庭。7.5%受訪者已組織新家庭卻仍然與自己或伴侶的父或母同住,而1.9%受訪者是與自己兒女的伴侶或兒女同住。79.0%受訪者的家庭同住人數是2-4人。62.2%受訪者居於私人房屋,而36.0%則居於資助房屋。58.2%受訪者未居於自己理想的住宅類型。

 

6.綜合分析

I. 置業期許

電話調查的結果

電話調查問及受訪者對置業期許的三項意見,包括對人生目標是否不可或缺的看法、成功買樓的信心及未來五年買樓計劃。

  • 業主群組

對於身為「業主」的受訪者,被問及「置業是達成人生目標不可或缺」時,每個年齡層的受訪者,均有超過一半同意。其中,20-29歲的受訪者同意比率較低(61.5%),其次是40-59歲的組群(62.8%);相對地,30-39歲(70.1%)及60歲以上組群(82.5%)則有較多同意。在問及「有信心成功買樓」時,則不論每個年齡層的受訪者,同意比率均比前者下跌:其中20-29歲組群最低(41.7%),其次是60歲以上組別(67%)。30-39歲以及40-59歲組別分別則不大。而「計劃在未來五年買樓自住」的,比率則更低,其中20-29歲組別是27.8%,60處以上組別則只有3.4%(參圖表1)。

圖表 1按年齡分類「業主」選擇傾向同意不同句子的百分比

明光社

  • 租戶群組

在「租戶」受訪者中,在20-29歲組別中,只有47.6%傾向同意「置業是達成人生目標不可或缺」,低於50%的中間線;傾向同意而「有信心成功買樓」則為47.6%;而「計劃在未來五年買樓自住」則有56.5%。事實上,調查數據顯示,在其餘的年齡組別中同意「計劃在未來五年買樓自住」的比率均低於50%(30-39歲組別:45.5%;40-59歲組別:38.8%)(參圖表2)。而在「公屋租戶」受訪者中,就連20-29歲組別中「計劃在未來五年買樓自住」的選項,也跌出50%的中間線(27.3%),而認為「置業是達成人生目標不可或缺」也是不過半(44%)(參圖表3)。

圖表 2按年齡分類「租戶」選擇傾向同意的百分比

明光社

 

圖表 3按年齡分類「公屋租戶」選擇傾向同意的百分比

明光社

 

傳統上「上車置業」被視為「社會上升的階梯」,尤其在公屋政策上,本身除了使住戶安居,更有著幫助他們由公屋搬至居屋,滿足使之「向上流」的期許。但從本調查發現,「置業夢」並不是公屋租戶的「那杯茶」。是因為他們因居住於公屋已覺安居樂業,不願上流,還是今日的樓市根本使他們死心?

 

聚焦小組的情況

聚焦小組的受訪者同樣被問及「買樓是否你的人生目標?」及「你的買樓夢是如何?」。整體而言,較多受訪者認為置業為了達致某些人生目標,如安全感、生活安定、結婚生仔等。換言之,置業是個手段(means)多於最終目標(end),或可說是一個中途站。甚至少數人認為置業不是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即使打算置業,也不會視置業為人生目標。

過往有種說法,提出在社經地位中較大機會處於高階層的大學生應該必然得到的物質──「四仔:車仔、樓仔、老婆仔、BB仔」,其中包括置業,同時又反映出身份象徵或人生成就,這個與這批居於香港受訪者的看法有相當大的出入,需要進一步瞭解置業與階級身份建構的關係。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買樓是我的目標,即使我覺得完全不需要買樓,即使我可以和父母同住到過世。買樓才可以去賺錢,香港客觀樓價都係會升。如果買樓是為賺錢,視為人生目標,但最終都只不過是希望生活舒適點。(男|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 我的目標是有家庭和有小朋友,但中間是需要買樓。現在買樓是一個障礙。如果像外國一樣,人人都不急著買樓,因為在政策上租樓都有保障、有安全感,可以安心生活下去就可以,但在香港租樓卻不能做到……(男|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我不認同「買樓係一個目標」,我覺得好害怕會不會有一日「食飯係一個目標」。香港這樣繁榮,為何人還是為了生存,而不是為了生活。還要與幾十年前比較,簡直是一個騙案……(男|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 買樓是一個挑戰,但不是人生目標。買到最好,但買不到有其他替代品。例如和家人住。無理由一世人打工是為了一層樓。(男|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II. 安居樂業

電話調查的結果

電話調查問及受訪者對安居樂業的幾項意見,包括是否贊同「買樓比租樓更保障退休生活」、「租樓是否比買樓冇咁安定」、「自己已經處於安居樂業」及「成家立室,必須置業」。

 

「買樓比租樓更保障退休生活」的看法

在「買樓比租樓更保障退休生活」這選項中,對此說法持同意至非常同意的(評分為滿分7中的5-7分),佔了受訪者的87.5%的壓倒性多數,其中「非常同意」(滿分7分)已佔47.2%,幾近半數。相若的意見,如「租樓比買樓冇咁安定」也取得相類的比率(76.5%)。而進一步的認為「成家立室,必須置業」的同意度也頗高(同意率59.4%,非常同意比率達19.2%),但低於前兩者(參圖表4)。

圖表 4關於安居樂業想法的百分比

明光社

 

對「成家立室,必須置業」的看法

若以年齡及住戶身份作分析,數據顯示30-39歲的租戶和公屋租戶受訪者,同意「成家立室,必須置業」的分數偏低(公屋租戶:4.07分;租戶3.85分),租戶的平均分更低於中間,即平均來說30-39歲的租戶並不同意成家立室必須置業。整體20-29歲受訪者都相信成家立室需要置業,香港男女的結婚年齡中位數大概為30歲,這是否意味著當他們真正打算搬離原生家庭時,通常會面對難以置業的狀況,而在想法上作出妥協呢(參圖表5)?

圖表 5  按年齡及住戶身份分層對「成家立室,必需置業」的平均分比較

明光社

 

對「已處於安居樂業」的看法

在問及受訪者對於「已處於安居樂業」的看法,持同意者以業主的分數最高(由20-29歲組別3.68分,跳升至60歲以上的5.79分),與家人同住者次之;相對地,租戶與公屋租戶受訪者對此分數較低(租戶由3.04分至4.8分;公屋租戶由2.67分至5.36分)。整體來說,30歲以下的受訪群並不感到自己處身於安居樂業,而30歲或以上的業主平均地會感到自己處於安居樂業的狀況,而30歲或以上的非業主平均來說也不同意自己處於安居樂意,租戶尤甚!可以想像那些接近退休年齡卻仍然要租屋,較難感到自身處於安居樂業的狀況(參圖表6)。

圖表 6  按年齡及住戶身份分層認為自己「已處於安居樂業」的平均分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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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進一步就著受訪者是否「已經處於安居樂業的狀況」進行次序對數迴歸分析(Ordinal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結果顯示擁有以下身份特徵的人較大可能認為自己處於安居樂業:年齡在40歲或以上、個人月入高於$25,000、已組織新家庭者及已成為業主等人。

 

聚焦小組的結果

聚焦小組的受訪者表達他們需要置業的原因,一部份人認為結婚後就是要「成家立室」,因而增加年青人考慮置業的推動力。相較於強調住屋為基本需要,不少受訪者更同意買樓是為了投資。

而另一普遍原因是空間不足,所提及的空間包括了實際的生活空間,如狹小房間。空間不足意味著削減自主空間,如私人房間、邀請朋友聚會的地方等。基本上,與文獻所提到的幾個方面:生涯週期、本體論安全感、貨幣化等都相當吻合。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買樓可以有個安心,不會有加租、迫遷。十年後希望會自己買到樓。(女|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傳統是說要買樓,小小年紀時屋企人就灌輸了這個思想──要買樓、結婚、生仔,但現在大家都覺得遙不可及。如果租屋,就只能租下去。(女|未婚|已搬離原生家庭居住|18-29歲)
  • 置業對於我來說不太需要,但普遍亞洲人都想置業,原因是一方面提供充足的安全感,另外又計劃老了時的住屋需要。買樓是我的夢,但我不太想實現它。(女|未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 我沒有將安居樂業和買樓掛勾。住是一個基本需要,但不一定要買樓做到,租樓也可以。我和太太不想生小朋友,就更可以瀟灑一點,只要解決租樓就可以。 (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III. 置業考慮

電話調查的結果

電話調查問及受訪者在置業時的考慮,此部分包括了五個項目:居住環境和景觀、住所鄰近父母或親戚、住所鄰近工作地點、交通方便及個人對樓價或租金的承擔能力。

在以上的考慮原因中,對「個人對樓價或租金的承擔能力」一項同意的人佔絕對多數(4-7分佔91.7%,認為「非常重要」的佔55.1%);而這絕對是將香港樓市實況反映出來了:Cox & Pavletich於去年(2014)公佈的第11次《全球樓價負擔能力調查》中,指出香港的「樓價入息比率」為17.0,即香港人需要「不吃不喝」十七年才能置業,其比率不單獨步全球,更以三倍拋離其熱門競爭城市新加坡(其比率只是5.0)。

然而有趣的是,與「個人對樓價或租金的承擔能力」有著相當認同率的,還有「交通方便」一項(4-7分佔95.3%;認為「非常重要」則較低,佔29.1%)。在調查數據中顯示,不論在任何年齡、學歷及按居住模式分類(即分為居於原生家庭,已組織新家庭,或是已組織新家庭但仍與原生家庭居住者),均以「交通方便」為高認同度的選項(參圖表7)。

圖表 7 各項置業選擇考慮百分比分佈

明光社

 

事實上,香港已算是一個已發展的城市,交通等基建設施(Infrastructure)基本上很便利,為何受訪者如此看重「交通要素」?這可能與「鄰近工作地點」或「鄰近父母親戚」有關(兩者的認同比率均高於50%),也可能是由於香港市民生活節奏快速,有效率,喜愛方便,以及多習慣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情況相符。

按不同社經狀況分類進行方差分析,年齡層為30-39歲與60歲或以上、已婚者、學歷為初中或以下、仍與原生家庭同住卻已組織新家庭人士,都會較為考慮住得鄰近父母或親戚。如文獻參考提到的「家庭網絡決策」(Lee 1999),可推斷擁有以上特徵人士較需要自身家人的支援,或是需要養育幼兒、或需要被照顧的老人家;學歷較低或暗示其工時較長、較可能從事勞動工作、需要較大生活網絡;而仍依附原生家庭的已婚者或嚐到得到家人照顧的好處,而有此期望。

 

聚焦小組的結果

聚焦小組中的受訪群體都屬於未擁有物業的一群,即使抱著置業的希望,甚至努力儲蓄,但都會認為自己沒能力買樓,亦不敢想像可以實現買樓夢,重複的原因都是樓價過高,並且無法支付首期。

即使對於某些年青人來說供樓和租屋都是綽綽有餘的,但他們仍然沒有置業,普遍困難是無法支付置業首期。一些受訪者得到父母或其他親友的協助有成功支付首期的機會,但亦有一些受訪者表示他們無法應付高昂的首期費用。

不少以樓房作為投資的人會購置物業放租,因而出現「租客幫業主供樓後」的情況。受訪者認為面對首期過高、住屋供不應求等狀態下,需要租住的人只能被迫交付比供樓還要多的租金,就造成「業主額外有賺,租客更覺蝕底」。因此,加租、貴租、搬遷等成為普遍租客的困難。對於仍在原生家庭生活的受訪者(不論已婚、未婚),要離巢的門檻愈來愈高。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我會繼續在家居住。之前曾搬出,但租金很貴。四年前一房一廳月租$4500,不久就加租。感覺像幫人供樓而自己又繼續沒能力買樓。既然家裡有地方住就搬回去。(女|未婚|與父或母同住|18-29歲)
  • 我想這是幾典型的:我畢業幾年了,無論人工是很高還是很低,十年八年,「睇唔到會儲到個首期出黎」。其實租樓和供樓沒有分別,為何我不供樓呢?又是因為只欠首期。兜兜轉轉,結果不是租,就是借到首期後做樓奴。(男|未婚|與父或母同住|18-29歲)
  • 「我租樓和供樓都好輕鬆,但是Down payment(首期付款)給不起。如果要買四百萬樓,即是要一百多萬,我每個月儲存一萬五千元都要儲八十個月。節制沒所謂,但是不划算。我身邊的朋友,如果成功買樓的,十個有十個問父母借。」(男|未婚|已搬離原生家庭|18-29歲)
  • 當受訪者(尤其已婚者)考慮置業的地方時,也表示考慮到鄰近父母居住的地方而尋覓居所。原因是為了照顧父母、方便自己起居飲食或讓父母照顧自己的後代等。而未婚者則仍然傾向享受與家人同住的好處,搬離的動機不大。與學者提出的家庭網絡(Family-network decision making, FNDM; Lee 1999, 137)的觀念類近。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不想同父母住,覺得同住是有難度的。我們的父母住得很近……晚上回家吃飯、又可以帶飯。(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 如果將來要生小朋友,就想要接近父母的住屋,否則要請工人又是一筆開支。(女|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18-29歲)
  • 自己一個住是自由度大,但要打理生活。所以最好的辦法是有自己的家,在兩個街口內就可以回到媽媽的家,相當理想。或住樓上樓下,像拍戲一樣……(男|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IV. 置業的感受

電話調查的結果

電話調查問及受訪者對置業的感受,包括徬徨無助及完全放棄。

在調查數據中發現,「買唔到樓很徬徨無助」在較年輕的「業主」界別受訪者中,是較為認同的(20-29歲組別為66.7%;30-39歲為69.5%),相對地40-59歲組別對此的認同率則較低(42.4%),但總體上仍比租戶高(20-29歲:45.5%;30-39歲38.9%);而公屋租戶對此的認同感則是最低(20-29歲:38.9%;30-39歲:35%)這是否意味著,因認為置業會帶來安定,所以認同的都當上業主;反過來說,入住公屋單位既已安定,所以較不認為「無樓」就會徬徨無助。

不過租戶層面上,對此的看法呈現兩極化的情況:較年輕的組別的認同率較低(38.9-45.5%),但在40歲以上組別,對「買唔到樓很徬徨無助」有較強的認同感(40-59歲:61%;60歲以上:53.8%)。這可能反映出生活穩定,需要安居「上岸」的心態(參圖表8)。

圖表 8按年齡、住屋分類分層傾向同意「買唔到樓很徬徨無助」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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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放棄買樓」一項中,較年輕租戶對此的認同率佔最高(20-29歲:61.1%;30-39歲更達76.5%);在較年長的受訪者中,則以公屋租戶的認同率最高(40-59歲:58.6%;60歲以上:68.6%)(參圖表9);對於後者所展示的情況,因已年長及已經入住公屋單位,情況尚能理解。但對於年輕租戶的受訪者持有高的「放棄買樓比率」,則值得深思。這是否意味著傳統的「上車/上樓」社會意識已經不能成真?但當超過一半受訪者仍然認為買樓對退休、成家立室等有價值時,我們可以想像在租金高昂、天價首期的社會中,有不少年輕租戶感到徬徨,有更多對置業的前景是絕望的。

圖表 9按年齡、住屋分類分層傾向同意「完全放棄買樓」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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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組的結果

聚焦小組的受訪者在提到置業時都不約而同地在言談間穿插著嘆氣,或以訴苦的方式談論置業。置業為這群未擁有物業者帶來一定的困擾,包括後悔、掙扎、不安和顧慮等等。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畢業幾年了,無論人工是高還是低,十年八年,「睇唔到會儲到個首期出黎」。其實租樓和供樓沒有分別,為何我不供樓呢?又是因為只欠首期。兜兜轉轉,結果不是租,就是借到首期後做樓奴。(男|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 婚前有機會但沒買。幾年過後已經是兩倍價錢。無止境升下去,就會覺得很後悔,這是壓力之一。另一壓力是跌的話「會坐艇」。好像永遠都不對,就好徬徨。外面仍有人入市,究竟是理智還是不理智,而我又質疑自己是否過份理性、保守……很多掌握不到,令到自己很不安,有掙扎。(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 好像一個循環:想租,又怕失去金錢;有首期,又想賭不賭,又擔心沒了自由;在計劃中想有小朋友,如果買樓,小朋友有甚麼病就沒有錢……就有很多顧慮。(女|已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V. 置業如何影響生涯規劃

電話調查的結果

電話調查訪問了18-39歲的受訪者,有否因住屋問題而調低生活質素 (例如節省飲食、減少旅行、消閑享樂等),或是因住屋問題而影響工作計劃(例如要轉工、做兼職等),又或是因住屋問題而延遲結婚計劃、婚後要與自己或伴侶父母同住、不生孩子等五項生涯規劃。另外,我們也問及所有受訪者,有否因住屋問題而希望移民。

從受訪者的回應中,因著置業/租樓而最受影響的是「調低生活質素」(圖表10),在每個年齡層中的認同值均為最高,其中尤為顯著的是較年輕受訪者(20-24歲;25-29歲)。而在不同的年齡層中,受影響的項目是有所不同的:較年輕的受訪者(如25-29歲組別),集中於「調低生活質素」(56.1%)、「工作計劃上的改變」(33.3%),以及「延遲結婚計劃」(29.9%)等方面受到影響;相對於30-34歲組別則在「婚後要同自己或伴侶父母同住」(26.7%)以及「不生孩子」(28.9%)等方面覺得受較大影響。這反映出受訪者在經歷人生中不同的生命週期階段時,生涯規劃著重點的不同。這亦近似於香港現時的情況,如年輕人的多著重於減低生活享受,多做工作,努力捱到出頭天;30歲後正是結婚及生育的黃金時期。對於婚姻,以及其相關的規劃(婚後如何安排居住,生育等問題)則有較多的關注(圖表11)。

圖表 10  18-39歲受訪群因住屋問題有否影響生涯規劃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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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11按年齡分層各種生涯規劃受到影響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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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是因置業/租樓困難而萌生「移民」念頭。調查中發現,三成18-39歲受訪者因住屋問題而希望移民,其中25-29歲的佔40.5%,30-34歲則達41.3%,兩組顯著地比其他年齡層受訪者按高(圖表12)。

其實,根據香港青年協會(2015)發表的《青年價值觀指標2014隨機抽樣調查》,15-39歲的年青人中,有62.3%希望移民外國,比較同一研究兩年前的結果高出接近20個百分點,亦是指標十七年來首次有超過一半受訪者表示同意。這些數據,或許表達了時下受居住壓力的年輕人心態。

圖表 12  18-39歲受訪者因住屋問題而希望移民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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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觀察一些生涯規劃受到影響的受訪者,會發現有超過一半表示因住屋問題而希望移民(圖表13)。先不論是否有能力移民和其他影響移民的因素,住屋問題的嚴重程度已令到香港的年青人「想走」,這是個難以否定的現實。擁有以下身份特徵的人會因住屋問題而希望移民:較年青的、非業主、較高學歷、未婚、同住模式並非已組織新家庭者、同住人數愈多等。

圖表 13受到影響的各項生涯規劃與移民意欲交互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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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組的結果

置業與婚姻及生育計劃

聚焦小組的參加者分別就幾方面表達意見。就婚姻與生育來說,當計劃結婚及生育時,往往需要考慮租置房屋。在不少受訪者眼中,置業後才結婚或生養後代是較為理想,然而置業困難實際影響了他們的生涯規劃。對於受訪者來說,進入婚姻意味著尋求安定、組成另一個獨立的家庭、延續後代及承擔照顧下一代的責任,而置業困難帶來的障礙影響他們最終選擇延遲結婚、延後生育。對於某些受訪者來說,暫時在婚後與父母同住,成為一個迫於無奈的次選方案。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都到適婚年齡,有考慮置業,但見人工加幅永遠追不上樓市,就算加人工都只不過是幾千元。換言之,困在「沒有房屋就不結婚,結婚又買不到樓」的循環。因為無地方住而暫時不結婚,或是令到不結婚的因素大大提升,這是最大的影響。我想全香港人都面對這問題,因為香港的政策環境令到人沒膽量結婚和生小朋友,因為根本看不到將來。買樓的決定過大了,我都不知道一生能賺多少錢,但卻要買數百萬元的樓,這決定令人很不安,最後就原地踏步。然而,又要考慮伴侶的想法,始終有家是一個進程的考慮。(男|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沒有樓的話,我不會結婚生仔。我另一半從事藝術,收入不穩。若與父母同住會有磨擦。所以現在對結婚「諗都冇諗、提都冇提」。我的公務人員朋友25歲前就已結婚上樓,可能是知道自己有一個穩定的地方住,能安定的。(男|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我婚後與父母一起住在租借的公屋單位中,婆媳關係良好。我不希望令到自己遺憾,因為(結婚生小孩)是講時機的。家人商量後都說會盡量遷就,有時我們都可以有二人世界。(男|已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畢業後過萬人工,但要還錢(讀大學的借貸)給政府,能儲的已經很少。並不是沒有考慮置業,但覺得不能應付。樓價飆升到很不正常,出外租屋面積卻是家的一半,但租金卻差不多一萬元。我已到適婚年齡,但想起兩個人工作賺錢卻要把其中一人的薪金交出,這樣的結婚「真係冇咩意義」。」(女|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住屋與交通、工作與進修的考慮

就交通、工作與進修的考慮來說,受訪者會因著工作和進修原因,而搬近城市中心;又或因著租金緣故而搬遷到更偏遠地方。在交通發達的香港社會,區域間流動的可能仍然存在。只有少數受訪者會為了置業而放棄理想職業或尋找兼職,而另一些受訪者因置業會令工作承受更大壓力而放棄置業。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轉工作和生小朋友的考慮,如果「揹住層樓」的話,工作不順利或同老闆不和都可能要忍讓廿年。精神壓力比租樓壓力更大。(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18-29歲)
  • 以往很多人說,學歷上升人工也會隨之往上流;靠努力,打工都可以買樓。現在的情況是,我有一份正職,額外有一份副業,賺外快。(女|未婚|與父母同住|18-29歲)
  •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dream、想做的工作,因為買樓就被迫放棄了理想,而專注工作。我曾經重新再找一份工作,人工更高的,看看是否有機會可以儲到或投資,得到一筆錢……因為要儲錢而做一些捆綁更多的全職工作,就令到我放棄了發展自己理想的工作。香港好像得了病,想發展、專業,都被困住。(女|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生活質素及享樂的考慮

就生活質素及享樂的考慮來說,一般較少受訪者為了置業而調低生活質素,包括日常飲食、旅行、進修等。反而眼見樓價不合理,置業可能性低、機會成本高、又或是要為置業而大吃苦頭,倒不如選擇「活在當下」,先享受生活。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女友喜歡自由、工作假期、闖蕩。當你置業不似紮根,反而似紮腳。又擔心轉工、又擔心不做工嘗試其他又不行。女朋友的家姐在外地,七十多萬可以有一棟House,我會覺得人生是否有其他選擇。是否在紮腳(置業後)之先,可以走出去看世界?會覺得很不甘心。香港人很勤力、學歷高,但只不過因為住在香港,就不能經歷外邊的正常世界。(男|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身邊有些朋友是喜歡去旅行,但買完樓生活模式就要改變。太太表達想買樓,我就反問她可以買但就不能去旅行了。她想完就說不買。願望是無限,資源卻有限,是放在甚麼位置。(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 我很喜歡去旅行。過往我一年去三次,現在兩年才去一次。自己的生活變得枯燥。減少的原因,也是為了儲錢(按:正在討論首期)。(男|已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移民及外地置業的考慮

就移民及外地置業的考慮來說,聚焦小組中的受訪者也不約而同地提到因為置業問題而曾經想過移民,其中較多提及的是亞洲地區,如:台灣、新加坡、日本等,言談間亦有歐美地區。已婚者,甚至有小孩子的受訪者傾向尋求穩定,而較年輕、曾到過外地一段較長時間的則較機動、認為出走外地比較容易。有受訪者希望移民但同時表示愛香港,或是感到香港變了質而失望。

以下節錄自聚焦小組的談話內容:

  • 在英國生活的一年,見過一個在超市執貨的人,有花園有一間House……一個海邊的城市,二千多呎的樓大概港幣二百多萬,對比香港……連很小的唐樓都買不起。為何香港那麼Crazy?(女|未婚|已搬離原生家庭居住|18-29歲)
  • ……曾遇到一個香港人在馬來西亞買了樓,用了二百萬港幣,買了一間二千(平方)呎無敵大海景的樓,有十年居留權。語言、食、供樓,都能應付。我會置業,但置業地方一定不在香港,順便找路移民。(男|未婚|與父母同住|30-39歲)
  • 未有一個好強烈的感覺要離開香港移民,香港都是我的家……在香港的事業都算起步,非專業人士,去到只會更差。朋友又不太多。衝動時太太都提過,但是冷靜下來就覺得不能。(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 ……我沒考慮過移民……有四個家庭要照顧,不適宜離開香港。還要考慮女兒不適應,現實的環境不許可。(男|已婚|已搬離原生家庭|30-39歲)

 

7.討論和建議

港土講地:不能承受的重

或許有人認為香港人的置業行為,以至態度,都與「生命倫理」其實沒有多大關連。無論是自置居所,或是用作投資,「買磚頭」其實都是與經濟學非常有關係的問題,這又能與信仰、甚或是生命倫理扯上關係?

在信仰上,產業從來被視為是神祝福的一個重要途徑。不論是個人、家庭或是教會,購置房產很多時都被視為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甚至是成就。的而且確,若能達到置業的階段(除了香港之前經歷過的「負資產」年代),確實值得感恩。除了感恩,還有更多與信仰有關的二三事嗎?

在實際經驗中,一般人(或是教會群體)作出置業決定,多是從經濟考量出發:正常情況下如能繳交首期、供樓比長期租住更划算;或是又會從生活空間考量:家庭成員增多、小孩子長大;對教會而言就是聚會的肢體增多,教會服務的年青人或老年人增多,從而空間需求也多了。這樣,房產上有成長或向上流的階梯,在以往的香港社會是被認為是正常和正面的,也被認為是人生「生命週期」中應有的階段。正如七、八十年代,當時大學生中流行的「四仔主義」就反映了這樣的想法:「屋仔」是基本目標,有了就可以與「老婆仔」一同生下「囝囝」成家,然後再向上流,可以擁有「車仔」等更好的物質生活。或許今天可能有人認為是夢話、舊時代思維,但這的的確確是某一代香港人視作成功人生的指標(馬嶽,2012)。

反觀今日香港扭曲的房地產狀況,莫說「四仔主義」,就連最基本的「屋仔」,現在的人設法使自己和家人能以「安居」,也成為幾近不可能的任務。事實上,香港現時居住在自置物業的住戶佔總住戶52%(香港社會指標,2014),對比台北市的住宅自有率為81.91%(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2013)與新加坡90.3%公民成功自置物業 (Home Ownership Rate,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Singapore 2014 ),某程度反映了在香港能擁有自置物業的困難度是大的(當然,香港比率是未加上居於公營房屋的比率,與兩地的房產政策不盡相同)。在今次調查中發現,「買樓夢」已不是多數人的夢想和目標:只有41.7% 的20-29歲受訪年輕人,有信心成功買樓;而婚後與自己或伴侶父母同住的亦有兩成。安居於自置物業,彷彿成為了港人不能承受的重。

 

港土講地:關於生命與倫理

是次調查清楚看到,因著置業決定,不同年齡層的香港人,在生涯規劃及態度方面均很大程度有所不同。舉例來說,在受訪者中因租置物業緣故,生命週期中的不同生涯規劃均有顯著影響,如:延遲結婚計劃、調低生活質素(節衣縮食、減少旅行、消閑享樂)、減少,甚至不生育下一代,或是影響工作上的計劃(如需要增加收入而轉換工作,或多做兼職)等。成家立室時想置業,卻面對困難,甚至放棄置業或想移民。

以上影響並不單單是簡單一句「生活迫人」就能了事。調低生活消費是會連鎖式影響經濟;而迫於遲婚、婚後延遲生育、雙親在職,又或以加長工時,昂貴租金與擠壓空間的互動等等正正擾攘著每個孕育生命的家庭。幼兒養育、家人相處長度和質素、生活環境擁擠,相處磨擦的機會也會增加。

換另一角度看,受訪者一方面因置業難致使新婚家庭寄住於原生居所,但在調查中也發現不少受訪者會以「與父母同住」以及「住得近父母」作為置業決定的重要考量。新生代婚後,一來想獨立自住,但也想得到父母照顧(由一同吃飯,分擔家務,到照顧小孩等),或是容易關顧父母(這集中於需要照顧上了年紀的父母的受訪者)。由此可見,在作出租樓/置業的決定上,是一個為著更好的將來而作出不同考量的抉擇──是從功利角度出發?還是從公平機會、配得(deserve)、人權角度,或是從共善角度?此份篇幅報告有限,難以逐一探討,但我們或許不應忽略土地運用的倫理面向。

 

港土講地:教會不能迴避的留白

若租置房屋都只是受訪者的個人抉擇,這與教會群體有何關連?事實上,不論是在樓市的高峰或低谷,都會有教會正從事擴堂或建堂的情況(申文介,2003)。當我們都認為教會是「一群人」而不只於一幢建築物,教會理應著重真理教導、「五重職事」,但其實教會和很多香港人正面對的處境一樣,也要面對關於房產管理的壓力。現時樓市熾熱,堂會的租金也照樣飆升、有教會甚至因業主收回物業而面臨遷徙(而教會使用地方,又往往要再花費於裝修和購置傢俱或器材上,搬遷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堂會「有策略一點」,又會在購置物業一事形成壓力;當教會「儲極首期」也永不達標時,又應否購堂?又可以如何購堂及在哪裡置堂?以上種種又會帶來無窮盡的討論(甚或爭論也不少),相信這也是很多堂會現正頭痛的難題。

然而奇怪的是,明明房產管理是教會中的一大難題,教會對相關問題的分享教導,往往又流於「目標性」,如分享「建堂」目標、教導會眾努力奉獻(但其實會眾也正正是個樓奴,為自己的產業疲於奔命)產業是神的祝福等,但我們卻少有在房產及置業對生命、倫理、信仰的影響作深入的教導。我們要問:「我們的上帝對香港的地產市場有甚麼看法?」

把大量從信徒而來的奉獻轉手奉獻給地產商,或是一個新時代的基督教倫理課題。說到底,我們是否真的認為「基督是主,房地產不是。」(“Jesus Christ is LORD, Property Market is not.”)?既然教會應跳出框框,著眼於「群體」而非四面牆,那麼教會之間可否合作合租、取長補短、物盡其用?事實上,在香港有很多教會大廈、教會商場的例子:即在同一個商場或樓宇內,有多間教會分別聚會,卻鮮有共同合作的情況。如果,一些服侍特別群體的教會(如不能於周日崇拜的飲食業肢體),或是一些只於平日辦工的機構,與教會合作合用同一個地方,平日用作機構或其他教會活動辦工,週末週日用作教會崇拜,有何不可?事實上,這樣的例子是存在的:位於筲箕灣區的「上教會」,平日是用作髮廊和餐廳,一到週日,就變成教會;崇拜完結後,所有肢體又一同將之還原,而且還會「幫襯」吃午餐,大家一同努力,歸屬感增強的同時,教會地方也被充份利用,服侍到不同的群體,連帶教會財政也較穩健了(上教會,2015)。

 

教會在歷史上的回應

除了堂會自身的產業情況,教會面對香港房地產問題,可以有所回應嗎?

歷史上,教會的確曾於「建造房產」上,在老香港時代留下美好見證。就如在五、六十年代,不少宗派,如浸信會、以及循道公會和衛理公會等(兩者後來進行聯合,也成為了教會界的佳話),就在香港的不同地方建立村莊,一來是為傳福音的緣故,但也切切實實解決了當時「走難」來港,由「無家可歸」到後來變成「有家歸不得」而定居於香港的難民居住問題。就如循道公會和衛理公會所建立的四條新村:衞斯理村、愛華村、愛德村和亞斯理村,就服侍了當時極度需要住房的難民和漁民民眾。及至六十年代,基督教與天主教教會團體所建的平屋徙置區,曾遍及柴灣、筲箕灣、摩星嶺、掃桿埔、牛頭角、健康村、竹園、東頭、石山、何文田、大坑西、荔枝角、大窩坪和大窩口,涵蓋了港、九及新界(邢福增,2002)。

昔日,教會起來回應了當時的人的住屋需求;今天,基督徒群體為了上帝國,會有更多倫理想像嗎?當然,照搬以往的方式是不切實際的。不過,面對現今房地產的發展,教會實在不能迴避、空餘留白。

例如,教會當然不能幫助所有會友置業,但就社會低下階層「住房難」的問題——由昔日的「籠屋」問題,已經變成了「劏房、板房等」的死結——幫助這些社會低下階層,連「安居」最基本要求也困難的,教會可做的空間其實甚多。由最實際的層面出發,教會能否效法一些社福機構,以短期或是宿舍模式,建立「光房」給需要的市民居住(要有光(社會地產)有限公司,2015)?事實上,「光房」除了提供相宜租金供住戶,也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這正是教會「全人關懷」的大好機會。

退一步來說,就著香港的置業與房地產文化,信徒應持怎樣的態度?大家是否不應參與買賣,只可以積財於天?還是應做好好的地上管家,努力投資增值?由此引伸,很多已有放租產業的基督徒業主(多年來的教新調查已指出,香港教會的確已是中產化)實際面對的問題是:基督徒業主應不應該緊隨市場加租,以對租客表現憐愛與寬容?基督徒應不應長期囤積空置物業?甚或更進一步,教會應否教導分享的道,鼓勵基督徒以低價出租物業給有需要者?其實,這些相關的議題,牧者於信仰的指引又如何?

「基督信仰在香港房地產一事上,『有say』嗎?」由此出發,更宏觀的問題也是教會可以觸及的。先不說現時地產商是否真的成為霸權,究竟現時香港的物業市場,是否出現了結構性的罪惡?「窮人恩物」是四百、五百萬,這是合理嗎?在香港,為何安居樂業變成不可能的任務?若然香港土地屬於上帝,我們可以何種態度看待屬上帝的產業?地上產業就是上帝屬天產業的一種表現?還是旅居地上者貪戀「會有蟲子咬爛」的財寶?教會講台有就「香港租置物業」這課題中作出信仰上的反省、態度上的轉變、展示屬上帝的亮光嗎?

由港人、港地、直至港土地,教會作為活現上帝國度的倫理,其實還有很多前進的空間。願研究中心能與教會在此課題上一起花心思,更努力尋求、討論、並踐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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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上車嗎?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9/01/2015

(講員:吳澤偉先生│納思資源策劃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11月12日的晚上,我們邀請了納思資源策劃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吳澤偉先生(David),與大家一起探討在現今香港樓價高企日益嚴重的情況下,究竟香港人有何出路?而作為信徒,面對有車上不得的景況,我們又有何反思?

安居樂業 頤養天年?

David提出當我們打算「上車」之前,或許需要問自己一些問題:「買樓,為咩?」,又或者要問「今日的香港是否仍然適宜居住?」很多人都認為買了樓等同安居樂業,可以安享晚年,但現實是否如此?

David透過不同數據與參與者分享,有樓在手有時未必能夠安居,要視乎業主在退休時還有多少積蓄。假設業主打算把整份積蓄用來置業,需要花掉三十年「供」一個頗為優質的單位,到他退休時,手頭上的存款可能已經剩下不多;即使不用供樓,管理費、差餉、地租及維修費加在一起,也不是一筆小數目。

假設供樓第一年平均每月需要支付七千多元的雜費,以每年約有百份之四的通脹計算,完成供樓後,每月也要支付三萬多元的雜費。若然此時業主剛好退休,雜費則變得無比沉重。對於那些購買了大單位及高質素樓宇的人來說,還可以出售其單位,換取一個較小的單位,以減低雜費開支,以及賺取一筆養老金;但對於一些勉強上車,只可以購買一個小單位或舊單位的業主,他們又如何安享晚年呢?David引用石鏡泉的戲謔來對現今退休人士的狀況開玩笑:退休人士至少要有一千元,大約用二百元買帳幕、約二百元買睡袋,約二百元買手拉車,剩下來買八達通,然後到郊野公園居住。

失敗的房屋政策

然而,香港樓價何時變得這樣瘋狂?根據數據顯示,若比較2001及2011年的樓價,在九龍區介乎於100-160平方米的單位價格,,十年之間上升了3.76倍;香港島區為2.95倍;而新界區則上升約2.1倍。

香港的國民生產總值在過去十年也有不俗的升幅,由2001年平均每人有25,230美元,升至2011年的35,143美元,升幅為1.39倍。可是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字,在2001年,男士的每月入息中位數為12,000港元,十年後則升至13,000,當中只有8.3%的増長,增幅不到一成。至於女性的每月入息中位數,2001年為10,000港元,2011年為11,000港元,也是只有一成的増長。究竟,在香港的國民生產總值的實際升幅中,有多少是落入小市民手裡?還是,大部份都落入地產商等大財團手中?

David認為香港過去十年的房屋政策是失敗的。香港平均每年須要建造40,000個單位,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可惜,過去十年香港所建設的單位數目沒有達標。而地產商所囤積的土地比政府多出四倍;這些土地很多是以低價從農民手上買回來,一旦發展,他們所賺取的利潤是難以估計的。David表示香港並非需要慈善家,只是希望企業家或資本家有良知,不要賺到盡。

至於政府打算發展的古洞北和粉嶺北、粉嶺高爾夫球場,以及啓德發展區的計劃,David也質疑這些城市發展計劃,有多少是為香港小市民的福祉?以太古城作一個參考,太古城的面積為21.4 公頃,有12,698個住宅單位。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粉嶺高爾夫球場,以及啓德發展區合共937公頃,以太古城的比例來計算,可建 556,070個住宅;但根據政府的預算,卻只可建120,700個住宅,其中有14,000間公屋。這些低密度的房屋,銷售對象是否為了香港小市民?香港的房屋政策,有多少為了香港的普羅大眾?還是最终只是為有錢人而建?

小市民面對如此的房屋政策,到底有何出路?David認為重新實行租務管制有助小市民安居,只是現今的政治環境難以重新實施。另外,David也鼓勵不少接近五十歲卻又未上車的人移民台灣。除了台灣,只要大家可以打破香港羅湖的界限,退休的地方會有更多選擇。

基督徒的社會倫理

面對樓價高企,作為信徒群體,要反思的不單只是信徒可否先註冊抽公屋,之後再正式行婚禮這類問題,而是信徒群體有否意識到銷售文化已經入侵到教會群體當中。

今天的香港,接近九成的國民收入仰賴於金融、地產及零售業,跑業績、追求達標等銷售文化已深入人心。曾有教會聘請同工,要求這位準同工於試用期內,所負責的事工必須達至某個增長指標,教會才會正式聘用。試問這間教會以行動向信徒傳講了一套怎樣的福音?

信徒群體需要對銷售文化醒覺,也可以就這議題在教會多加討論。現今不少信徒對社會是有虧欠的。在嬰兒潮出生的一代,雖然起初生活非常艱難,但亦受惠於當時的教會,無論是教育或是信仰,都得到造就。之後正值中英聯合聲明草簽的契機,不少信徒能夠晉身政府管理階層,成為政府部門中的中流砥柱,可惜的是這些過去的得益者,卻沒有好好管理現今的香港,打造一個屬於普羅大眾的香港。

現今的信徒面對三種不同的危機。第一種是身份危機,不知道自己是中國人還是香港人;第二種是價值觀世俗化;第三種是生活沒有意義、對前路沒有方向。要打造新天新地,信徒或要思考自己的召命在哪裡——在香港,又或是在中國。唯有改變價值觀,才能在凶險的世代中變得堅強。

再思婚姻意義 拆解事實婚姻

24/10/2014

可以告訴我,我有不認同的自由嗎?

在今日這個只講個人欲望的社會裏,要對一些問題說不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氣。歧視、偏見、無知的指控有如壓在異見者身上的千斤重擔。我們相信現行婚姻制度是對社會的祝福,但平機會最近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不少內容,則令人深感不安。

婚姻的意義

我們為甚麼需要結婚呢?合則來不合則去,同居乾手淨腳,這或許是不少當代人的想法。不過,現實點看,結婚有的福利和權利始終和同居並不相同,至少夫妻關係可以在輪候公屋、稅務上有多一點的優惠,甚至連歧視法都對「婚姻狀况」有保障,但為甚麼社會要對結婚和同居有這種「差別對待」呢?

法律對倫理問題往往有3種態度,第一種是「懲罰性」,例如法例禁止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第二種是「容許性」,例如通姦、賣淫等,雖然有違道德,但並不會受法律管制;第三種是「鼓勵性」,例如結婚、養兒育女等。法律賦予結婚人士福利,並不是因為這是基本人權,而是因為這些倫理行為有利社會長遠發展,令社會得以持續。反之若愈來愈少人奉行,這將對社會長遠有害,所以如果要將同居視作婚姻的話,社會理應先討論鼓勵同居對社會的影響。

拆解事實婚姻關係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內,卻未經任何社會討論,將「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納入《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况」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直系家庭成員」內,其實是意圖將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和合法結婚的夫妻畫上等號。而且,按平機會參考的澳洲事實婚姻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其實除了包括異性同居關係,還包括同性同居關係,甚至連小三小四等通姦的關係都包括在內。平機會更建議連這些關係的「前度」都包括在內,認為對這些人作出差別對待就是歧視,如此「大愛」,不禁令人「汗顏」。

強迫認同的標準

諮詢文件亦建議讓這些人士有某程度上的權利和法律承認,甚至得到同樣的僱員福利、公屋申請資格、領養及人工受孕等。雖然平機會鼓勵同居,但至少現時沒有法律迫使我們接受。可是若條例修訂後,我們在公權力下可能不得不屈服。試想像一位不認同同居關係(不論其性傾向) 的僱主被迫向同居人士提供如同已婚人士一樣的僱員福利,他除了被迫接受外,另一個選擇可能就是連已婚人士的福利都一併取消,以防被控歧視。平機會這個修訂在本質上究竟是消除歧視,還是強迫認同?

在婚姻制度下,配偶雙方享有某些權利和褔利,但同時亦有義務,例如當離婚的時候,其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擔贍養費以保障孩子和離婚配偶,因此當婚姻雙方在進入婚姻狀况前必須小心考慮。相反,若以法律保障事實婚姻關係只是讓同居伴侶有權利有福利,但就毋須盡義務,這對合法結婚的人士公道嗎?

 

曾經刊載於:

《明報》 24/1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