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莫大安慰

06/10/2022

住院不停學 醫院學校伴走抗病路 憶同事與病危童上最後一課 副校:生離死別屬日常

  (明報.5-10-2022)

泰國放寬懷孕20週內女性 可合法墮胎

  (台灣聯合新聞網.28-9-2022)

一個人的態度決定了他的高度,一個城市和國家對生命的態度,決定了她在社會政策和法律上的高度。現代社會強調對生命、對人權的尊重,但是否真正尊重生命和人權,靠的不是口號而是實際的表現。若果我們真正尊重生命,便應努力讓人每一天都有尊嚴地活著,特別是在一個經濟發達的地區,社會在資源分配上應更多照顧本身有迫切需要但資源不足的群體,例如病人。不但要讓病人活得有尊嚴,更要死得有尊嚴。德蘭修女的一生提醒我們,將在街頭瀕臨死亡的貧窮人「拾」回去,擁抱他們,讓他們不至於孤苦伶仃地死去是值得的,因為他們每一個都有神的形象、配得有尊嚴地渡過人生的最後階段。香港作為一個現代化的都市,調配資源讓一些垂危的病人感受到被愛、被尊重;讓他們可以做他們仍然想做和可以做的事是應該的,沒有人知道自己甚麼時候會遇上不幸,但知道自己無論如何不會被遺忘、被遺棄,會是莫大的安慰。而花在病人身上的資源,能夠療癒和安慰的又豈只病人本身。 

另一方面,當一個社會強調尊重生命和人權,連寵物都備受保護的時候,卻對一些已經開始有人的形象,有心跳、有活動能力、有生命氣息的胚胎,當作猶如腫瘤、膿瘡一樣割去,然後如醫療廢物一般丟棄,這樣做真的沒有問題嗎?當我們強調要保障婦女的自由選擇權的時候,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胚胎的權利又由誰去保護呢?一個胚胎20週的時候,由超聲波所見已可分辨是男還是女,會吮拇指、打呵欠、有面部表情、甚至貼近即使早產亦有機會存活的週數,究竟這算不算是一個生命?需不需要保護?在討論墮胎法例這個問題時,為何只可以一刀切?為何在保障婦女的人權的同時,沒有考慮保障胚胎的潛在人權?究竟胚胎是不是母親百分之一百的附屬品,還是父親、醫生、人權組織也有權代表胚胎爭取其本身應有的權利呢?有關墮胎的法例十分複雜,也涉及很多不同生命的福祉和權利,希望社會要思考的是如何作出平衡及全面的考慮,包括甚麼情況之下?以第幾週為界?誰有權表達意願?最終當然是生命究竟是甚麼?由甚麼時候開始?誰有權決定一個生命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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