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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運政治

評「壹周刊」的《性戰沙皇蔡志森》!

小新
27/06/2007

今期「壹周刊」刊登了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的訪問,就「中大學生報事件」而引發的性倫理與道德爭論再展開話題,該文題為《性戰沙皇蔡志森》。首先聲 明,我並非明光社成員,也不是教徒,雖然認識蔡志森,但他並不認識我,而本文亦未經明光社過目。

多留一線,實現改變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1/04/2011

了解性傾向的議題時,或許可先釐清一些觀念。

性傾向是指人在性和情感方面,顯著及持續地受某一性別或某一形式的吸引;即如同性性傾向,就是對同性有性和情感上的吸引。要立體點來形容,讀者們可想像一下:車在旅途中突然煞停,站着的人都被離心力擺動,不由自主地有「傾向」一邊的感覺。

譴責同志團體滋擾明光社聲明

看清同志團體真面目
明光社
20/04/2011

今天下午,約7-8名同志團體成員強行衝入本社辦公室,佔據課室,騷擾60名預備參與我們性教育教師課程的老師,強逼參加者聽他們的宣傳,事件擾攘了超過 30分鐘,期間本社職員及大廈保安人員一直以和平的方式多次勸籲他們離開,但他們完全不理會,最後要驚動警方他們才肯離開。

對於有關同志團體今次的做法,我們有以下聲明:

父母不是性別中立的家長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14/01/2011

大家有沒有想過將來子女的手冊上父母或監護人一欄會要加入家長性別、甚至進一步要列明家長數目呢?這不是天方夜談,更不是危言聳聽,因為美國剛剛宣佈,美國護照申請表將會取消使用「父親」、「母親」的稱謂,改用在性別上中立的「家長一」和「家長二」。

影完婚紗相就是「家庭」?

—— 從同志婚紗影樓及政府擬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的涵蓋範圍的一點思想
陳碧珊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文化)
28/05/2008

趁青春,留倩影,能夠與愛侶拍一輯婚紗相,為二人的愛情留下美好的回憶,是不少人的憧憬。2008年5月25日就有報章以「同性戀影樓留倩影廿多對女女男男償婚紗照心願」作為頭條,報導中指出本港首次有一間由四位同性戀者自資經營,專門為同性戀者而設的婚紗影樓,開業大半年已替廿多對男男或女女情侶圓了影婚紗相的夢。

禁止同性在公眾地方肛交 = 性傾向歧視?

陳碧珊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文化)
27/07/2007

終審法院於2007年7月20日裁定,禁止同性在非私下場合肛交的法例,帶有性傾向歧視成分,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事件是一對分別30歲及19歲的男子於荃灣汀九橋於私家車內進行肛交,及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條,他們被控在非私下的場合作出肛交行為。惟裁判法院以案件違憲為理由,撤銷控罪,律政司後來向終審法院上訴。
 

對社會造成深遠影響的裁決

陳碧珊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文化)
21/09/2006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而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的。
 

歡迎政府決定就824肛交年齡裁決提出上訴

明光社資料室
30/09/2005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歡迎政府決定就8月24日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禁止21歲以下男子進行肛交行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一裁決提出上訴。由於高等法院的裁決漠視了肛交的高風險,及對心智未成熟的16至21歲青少年所造成的深遠影響。此裁決帶來社會上廣泛的討論,最近更有調查指出接近5成的受訪者表示裁決並不合理,會鼓勵青少年的接觸高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