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法改會

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2/2021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

《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

明光社意見書

本社深信每個人的生命及健康都是寶貴及需要受到保護的,因此,為了保障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免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作出一些法律修改是值得支持的。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需負上刑責以及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

新法例是為了補足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加強對兒童的保護,由於現時「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作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

意見書:《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公眾諮詢

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意見書:《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公眾諮詢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本社就《諮詢文件》中涉及兒童性罪行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的改革建議,提出意見如下:

兒童的性罪行

本社同意《諮詢文件》中就加強對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原則及一些建議,包括新增“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的罪行(建議15)及新增“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建議22),以及原則上同意法例應同時保護男童(建議2)。但是,本社對《諮詢文件》建議取消現行《刑事罪行條例》[1]的一些罪行有所保留。

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8/01/2011

根據現行普通法的推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所以,14歲以下男童縱使真有行強姦之實,也無法控以強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或非禮等較輕罪行。如去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醫院病房,強姦年僅5歲女童,1最終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反映條文脫離現實及違反常理,對受害人傷害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