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男童

拒絕讓色情綁架孩子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
30/04/2014
英國威爾斯科爾溫灣一所學校發生一宗強姦案。事發當時,10歲的被告男童向一位男同學不尋常地詢問:「你會否跟我發生性行為?」男同學不以為然地拒絕了,下課後被告男童在洗手間強姦了對方。
 

外國相繼修例 兒童強姦犯可收監

吳慧華、廖珮盈、鍾漢池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實習學生
27/03/2011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推定,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並無性交能力,而這推定其實是源自羅馬法,當時法庭視14歲為青春期的開始。到了在19世紀,在R v Waite 一案中,首席法官柯律治勳爵(Lord Coleridge CJ)宣稱普通法規則清楚訂明 「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