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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二)
前文提到維護家庭團體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並非不理性。然而,今天主流的報章於同性戀議題上差不多都是一面倒支持同性戀的,對於維家團體所提的理據報道篇幅少之又少。
而且,報道內容常眼於不停地重複炒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但卻對逆向歧視的例子近乎一字不提。就算少有地有報道提及反對者的理據,都是斷章取義地抽取個別句子扭曲報道,如:「同性戀就是肛交」或「同性戀=吸毒」。
問世間誠信何物?
近年來「誠信」成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市民對公眾人物是否誠實可信有殷切的期望。社會重視誠信當然是一件好事,問題是我們對別人和自己的誠信是否有同樣的要求?而誠信除了說話之外,是否還包括其他行為?
請不要將一句「死肥仔」入罪
經過「關注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一役,現在要寫一篇相關議題的文章難度是很高的。因為只要稍一不慎就會被扣上歧視和無良的帽子。但說到受歧視的經驗,自己感受良多,實在不得不說!
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一)
近年反對同性戀的人都被人標籤為「恐同症」及不理性,甚至是精神有問題。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同性戀反對者,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為甚麼維護家庭價值的團體會認為同性戀不道德?他們過去只是簡單說:因為同性戀行為違反自然。其實這說法未免太簡單,需要進一步去闡釋。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前文已討論有同性戀運動者嘗試在《世界人權宣言》對婚姻的定義上墨,以「人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必然性和合法性。但各宣言或公約,都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不認同≠歧視
立法會新丁陳志全議員,以極大的勇氣「出櫃」,承認是同性戀者,並聲稱會為同性戀者爭取權益。日前,他在立法會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辯論。身為議員,為不同群體發聲,絕對是正常的事,但從事教育工作的筆者,承認對於違反自然定律的事物,態度較為保守,故此未能認同這種性傾向。然而在這個推崇「共融」的社會上,本人仍會尊重別人的選擇,不會「歧視」他們。
明光社沒有告訴過你的「謠言與真相」
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明光社自15年前創社開始便有關注,我們的立場和意見一直在我們的雙月刊《燭光網絡》以及小冊子清楚表述,而且絕大部份都可以在我們的網頁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