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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歧視的天羅地網正在收緊

──「明光社因人權課程被無理攻擊事件」的啟示 (長版)
關啟文   |   博士‧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 副教授
01/03/2006
近日教統局批給明光社一個人權課程,少數傳媒在2005年10月3日報導了同志團體的抗議,這本來算不得是甚麼社會大新聞,但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窮追猛打,一些傳媒也推波助瀾,所以也惹來不少爭議。今次事件中很多攻擊明光社的論點和手法,我們實在感到遺憾。這場爭論也反映我們所預測,針對同性戀異見分子的逆向歧視,已開始像一張天羅地網,撒向那些少數敢向同志運動說不的人。下面會分析一些對明光社的無理攻擊。
 
 
純粹基於猜想的批評
一位陳小姐這樣說:「根據明光社對性傾向的公開立場,我們可以公允地下結論,就是它會利用這次機會把學校老師洗腦,使他們認為性傾向歧視和騷擾是合理的。」總而言之,明光社的訊息會加劇年青的性小眾內心的恐同心理,增加青少年自殺的風險,和產生青年人當中對同性戀者的欺凌,甚或那些老師也會加入欺壓同性戀者的行列![1]
 
假若法律容許這樣的控訴,那每年的冤假錯案將會不計其數。先不論大量的誤解,以上的批評純粹是基於猜想,就算我們不採納刑事案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那麼嚴謹的標準,陳小姐這樣嚴重和誇張的指控,最少也要建基於真憑實據吧?非也,課程還未舉行,而且根據明光社申請時遞交的大綱,課程根本沒有討論同性戀的專題。再者,她所謂「公允」的結論,根本就扭曲了明光社的立場,明光社的確反對制訂「性傾向歧視法」,但亦多次表達反對性傾向歧視和騷擾(如2005年4月29日在《明報》的聲明),難道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人就是贊成叛國嗎?這樣簡單的邏輯區分一般市民也應該明白。面對青少年的性小眾,明光社的確不鼓勵同性性行為,正正因為這種行為(特別是男男的肛交)對年青人構成風險,然而我們當然贊成要全然關愛和接納那些有性傾向困擾的青年人,及尊重他們最終的抉擇。把明光社描繪為鼓勵同學和老師去欺凌同性戀者的組織,不單是刻意抹黑明光社,更侮辱了參與課程的老師的智慧。
 
以惡意標籤取代理性討論
在這段日子,加於明光社的標籤實在多姿多采(針對明光社的宗教背景的標籤在下面談) ,最常見的是「反同志權利組織」(anti-gay rights group) 和「鼓吹歧視組織」(pro-discrimination group) 。[2]他們認為明光社患了恐同症(homophobia) ,根本是反人權的,可以比美三K黨(Ku Klux Klan) 、希特拉和亞蓋爾達,所以乾脆稱之為「謊言黑暗社」更貼切。[3]
 
標籤是有很大殺傷力的,當一群人拒絕和別人溝通,不想和別人理性討論,只想打壓對方時,不問情由地把負面的標籤加諸對方,是很有效和常用的辦法。性解放人士就經常抨擊傳統人士把標籤加於性小眾(如同性戀者)和「性工作者」,他們也可能認為明光社也在這樣做(我們並不認同這指控),然而可笑的是他們今天也使用這種手法來打壓明光社,把它污名化,使不知實情的市民聞明光社而色變,根本不會去聆聽明光社提出的資料和論點。
 
莫須有的指控
 傳媒中還充滿沒有理據的指控,如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的幹事孔令瑜稱,「明光社在同性戀問題上有偏見。」[4]但那些偏見?她的理據何在?都沒有交待。又如「關懷愛滋」說明光社在持續不斷地攻擊性小眾,[5]這可能是指明光社的廣告,但廣告裡從沒有攻擊任何人,它的確有提到同性戀生活方式的風險(都建基於調查研究的資料),但難道提及吸煙的風險就等同攻擊煙民嗎?信裡有提到批給明光社課程就等同「認可不寬容和對差異的不尊重」(intolerance and disrespect for differences) ,然而假若明光社批評同性戀行為就構成以上罪名,那麼同志團體如此地猛烈批評明光社的行為,那不也是更明顯的不寬容嗎?也不見得他們如何尊重明光社與他們之間的差異。
 
很多對明光社的批評只能以三個字回應:莫須有,因為它們所攻擊的只是批評者自己建構的稻草人,所加諸明光社的罪名是杜撰的。例如有人指控明光社在報章的廣告說過:「同性戀者都是不健康和對社會構成危害的。」[6]亦有人說明光社「宣稱自己壟斷了真理」,[7]另外有人相信明光社曾「透過公開宣講反對單親家庭和其他因某些原因不是由一夫一妻帶頭的家庭。」[8](作者又說人權的真正支持者應支持所有形式的家庭。)
 
這些指控都令我大惑不解,因為明光社從來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批評者須要拿出確切的證據去證明他們的指控,不然這都是莫須有的罪名。就我的猜測,批評者或許是誤解或曲解了明光社相關的一些話。例如明光社的確有提供醫學資料指出同性性交(homosexual act)是不健康和有高風險的,但這不等同對同性戀者(homosexuals) 的人身攻擊,兩句說話的涵義差之毫釐,謬之千里。有人認為明光社「宣稱自己壟斷了真理」,可能純粹是從明光社的英文名稱 “The Society for Truth and Light”推斷出來,但這種推論是可笑的,假設有一個機構稱為「公義和平會」,難道我們就可指責它宣稱自己壟斷了公義與和平嗎?至於單親家庭的問題,明光社好像還沒有公開的立場,但可以肯定的是,明光社認為單親家庭極需支援,又怎會去攻擊它呢?批評者不詳細交待這指控的意思和根據,我們實在難以進一步回應。
 
以極端人權哲學壟斷人權運動?
邵國華認為明光社「一般而言是反人權的」,它強調責任而不是權利,就好像十年前有些人用「亞洲價值」的術語去否定個人人權的基礎性。[9] Stephen Vines認為明光社是「一群獻身於限制人權的狂熱分子」,他們「嘗試在人權的問題上把時鐘撥回」,例如去「遏制同性配偶的公民權利」。[10]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部也有類似的指控,它特別提到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法,和「不喜歡促進社會所有成員的平等權利的法例。」[11]Sam Winter則認為明光社的人權觀不單極度反常,更可說是危險的,今天明光社爭取去保存歧視男女同性戀者和變性人的權利,難保它明天不會爭取去取消現存對婦女和傷殘人士的保護。[12]因此,政府讓明光社統籌人權課程,就足以證明「政府缺乏對人權概念的最基本了解。」[13]
 
以上的批評同樣犯了以上指出的三個問題:基於猜想、標籤和莫須有。例如,明光社有反對民主政制,支持獨裁政府,及提倡剝奪任何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或結社自由嗎?沒有,明光社一直支持民主政制,反對獨裁政府,及維護《世界人權宣言》裡面提到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或結社自由),它反對同志運動的一些不合理訴求,但所用的方法一直符合自由民主社會的遊戲規則,也從沒有挑戰同志運動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所以說明光社「一般而言是反人權的」,是極盡歪曲之能事的指控。邵國華的其他說法也有很強誤導性,明光社強調責任和權利是要互相平衡的,當然有些個人人權差不多是絕對的,如不受酷刑的權利,但在大多數情況當我們考慮權利訴求時,要同時考慮我們對社群的責任,與其他人(或其他種類)的自由和人權的平衡,與合理的道德要求、公眾秩序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平衡。這種對人權更全面和平衡的看法,並非用來合理化亞洲獨裁者的「亞洲價值」,其實是《世界人權宣言》29條的內容。
 
明光社的確是充滿熱誠,但我們所獻身的目標,不是去限制人權,而是促進如上的平衡人權觀,建設一個兼顧保障權利和追尋美善的社會,我們所擔心的正正是一些片面強調權利,罔顧責任和社會利益(更甚的是很選擇性地強調某些組別的利益)的狂熱分子,他們嘗試利用人權的概念去壓制與自己的價值取向不同的市民,和用平等的借口貿然進行龐大的社會工程。因此,我們不是「把時鐘撥回」,而只是希望為正以危險的高速前進的人權火車剎剎制,減少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誠然我們的看法,正如同志運動的人權觀,都是有爭議性的,但我們願意理性地與不同的觀點對話。但今天批評者無視這些爭議,逕自假設同性婚姻和性傾向歧視法都是基本人權,這的確在某類人權組織和圈子裡是主流看法,但真的對人權理念有理性反省的人,都知道在學者當中(特別是在政治哲學的領域) ,對人權的基礎、範圍和實施方法都有很大分歧。就以性傾向歧視法為例,一位美國同志運動活躍分子Andrew Sullivan也從傳統自由主義的角度反對,沒有人指控他是反人權的吧?「性傾向歧視法」的支持者經常把它包裝成一條「保障社會所有成員的平等權利的法例。」但實情是這條法例會對不認同同性行為的市民和團體做成威嚇,甚或侵害他們的人權,剝奪他們的自由,這種逆向歧視的情況在外國已愈發明顯。Sam Winter對明光社的指控非常嚴厲,但也是曲解和猜想,他基本的混淆在於把「反對性傾向歧視法」和「爭取歧視同性戀者的權利」等同起來,但正如上面指出「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不等同「贊成叛國」。
 
現在,批評者把自己對人權的激進詮釋,等同「對人權概念的最基本了解」,然後攻擊政府和明光社不懂人權,目的無非是希望去襲斷人權的語言,用以打擊和邊緣化他們不同意的人權觀。這樣做只反映他們缺乏對人權理念的理性反省,和唯我獨尊的心態。事實上政府已深受同志團體的人權觀影響,它每年都有不少經費資助同志團體辦課程、印材料和辦活動,去宣揚他們的同志平權理念,今次只是讓明光社統籌一個根本不會談論同性戀的人權課程,這又是甚麼彌天大罪呢?
 
傳媒與同志團體聯手追擊明光社
政府每年外判的課程或資助的活動成千上萬,這次明光社人權課程事件真的是那麼重要的新聞嗎?從大部分中文傳媒的低調報導手法看來,答案是否定的,但英文報章的處理手法則大相逕庭。首先把這件小事情透過傳媒效應「煲大」的是《南華早報》,它在2005年10月3日率先報導,裡面還特意加插一個漫晝,一個面目猙獰的禿頭中年男子,在講臺上殺氣騰騰地教訓一群順民,講臺上寫著「明光社福音」。甚少新聞是有漫晝插圖的,這顯示《南華早報》對這報導的重視,再加上這種諷刺的手法,它的立場也不言而喻。在過程中它也嘗試訪問明光社(以示「平衡」吧?) ,但從沒有讓明光社有多少空間去為自己辯解,明光社在10月6日傳真去的信,《南華早報》大幅刪減後在10月12日才在讀者來信欄刊登。但在這段時間,它特別把這事件列作讀者討論的題目,所以最少整整兩個星期,攻擊明光社的信可說源源不絕。
 
明眼人都可看出,這爭議是某些傳媒與同志團體聯手刻意挑起,為的是鋪路讓各路英雄去持續追擊明光社。其實同志團體接受政府資助印製《女情印記》,也曾經引起爭議,為何《南華早報》又不高調報導這事件,和把這事件列作讀者討論的題目呢?(當然,要它劃一些漫晝諷刺同志團體,更是難以想像的事。)比較兩者的處理手法,傳媒所持守的公平原則有否切實執行呢?《英文虎報》的報導也不需要多談了,它根本就沒有讓明光社說甚麼話,幾天下來就是抨擊接著抨擊。中文傳媒中比較關心事件的是《蘋果日報》,他的立場偏向同志也不難看出,例如它2005年10月8日的報導(〈「關懷愛滋」炮轟明光社〉) ,就只單方面讓「關懷愛滋」說話,明光社連說一句話辯解的機會也沒有。
 
同性戀的問題的確複雜,明光社也不怕爭論,但究竟傳媒是否真的關注雙方的觀點都能進到公民社會裡?還只是利用傳媒這社會公器達成私人的目標?(例如一定要打擊明光社這類保守團體。〉
 
對宗教信仰的歧視
對明光社的不少標籤也包含著對宗教信仰的攻擊,明光社被稱為保守基督教團體(conservative Christian group) ,Peter Johnson認為「它運作的處境是一種不寬容和基要派的基督教,因此,它在一個自由和多元的社會中是完全不適合擔當教育的角色。我們使用公帑讓它宣揚它扭曲的觀點,寫在令人感到相當差恥。」[14] Stephen Vines也認為明光社是一種基督教基要派團體,而這類團體是容讓謀殺和以其他令人髮指的方法打擊對手的。[15]一個匿名的讀者指控明光社「否定科學真理,接受以信仰為基礎的意見,它有關『明光』的主要興趣好像就是在地獄中燃燒罪人的火焰。…它的人權概念建基於信仰而不是法律,坦白說,它在歧視問題上的意見是人權學者所蔑視的。」他又把明光社比作三K黨和異端審裁處。[16]
 
聽說同志運動的支持者是反對標籤、污名化和角色定型的,但諷刺的是,他們今次對明光社的攻擊卻大量使用這些手法,而且矛頭更指向宗教團體和宗教信仰。由於同志團體不應受歧視,所以人權組織從來不會批評他們的做法(縱使也有極端行動或言過其實之時),然而人權公約裡不也說明任何人都不應因著宗教信仰受歧視嗎?那請看看以上對「基要派」的惡毒標籤和角色定型,這不是對宗教信仰的歧視嗎?
 
它的指控絕對是誇張失實的,明光社何時有不寬容呢?它容讓謀殺或無理打擊對手嗎?一直明光明光社都用理性、和平的語言與手法去提倡它的觀點。它真的否定了科學真理呢?它何時有強調地獄的火焰呢?請提出證據,不然又是莫須有的罪名。把明光社比作三K黨和異端審裁處是完全不合適的,明光社不像三K黨鼓吹暴力,也不像異端審裁處那樣有控制別人的權力,它只是一個民間團體,以民主方式參與社會的討論而已。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雖然觀點不同,但也在做類似的東西,為何他們可以,明光社就不可以?
 
說到底這似乎只反映那些批評者不能容忍他們不接受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以信仰為基礎的意見就沒有權利存在或受尊重嗎?這與科學和理性一定矛盾嗎?這與優良的法律觀點一定不相容嗎?批評者沒有甚麼論證,似乎只是假設了他們的反傳統價值觀和世俗主義世界觀就是最終真理,但這又有甚麼理性證明呢?他們只是以自己的信念排斥別人的信念而已。以自由和多元的社會之名去打壓別人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排斥多元社會的一種觀點,是令人啼笑皆非的。去建議政府因著一個組織的宗教背景,就取消它受公帑資助的資格,更是赤裸裸的宗教歧視。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批評者最終是要求政府停止資助保守基督教團體,但他們知道政府未必聽從,於是他們同時也要求政府披露審批的過程和標準,[17]及要求明光社的課程由公眾監察。政府回應時強調會確保那些課程會教導多種角度,和會緊密監察。
 
我們要指出政府也經常撥款給同志團體辦課程,裡面積極提倡同性戀生活方式(有時甚至包括SM)、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等有爭議性的訴求,為何對同志團體有疑慮的市民就不可以要求政府披露審批的過程和標準,及要求他們的課程和活動也由公眾監察呢?為何政府資助同志運動一方就可以,資取反同志運動一方就不可以?是否也應要求政府確保那些同志課程會教導多種角度,而不單單是同志運動的一家之言?說到底,這又是哪門子的公平?似乎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結論:慎防逆向歧視
我們可以說,現在在民間對明光社的攻擊,其實正為未來法律的壓制鋪路。一群同志運動活躍分子和同路人(組織、傳媒)正在塑造一種論述,把反對同性戀行為等同攻擊同性戀者、反人權、反科學,他們被描繪為一群不寬容、心胸狹窄和非理性的宗教狂熱分子,他們就好比3K黨、希特拉、異端審裁處和恐怖分子。這群人不值得尊重,他們在現代社會不配有甚麼地位,他們當然不能擔任教育角色,也不應接受公帑資助。這本來明顯是一種歧視,但當同志權利成為絕對時,其他權利也被拋諸腦後。我們可以想像,當政府立了性傾向歧視法後,對這群人有甚麼後果?
 
雖然這樣,我呼籲明光社的支持者繼續堅持理性與和平的討論,不要以牙還牙,以無理攻擊還無理攻擊,也不要心存仇恨。我也呼籲政府在以後繼續維持公平原則,不能因這些壓力而歧視明光社,或針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
 


[1] Phil CW Chan, “Truth and Light casts an unwelcome shadow,” Hong Kong Standard, Oct 6, 2005.
[2] Simon Miles, "Equality is the aim,” SCMP, October 9, 2005.
[3] 無名氏,《南華早報》,2005年10月10日的 “talkback” 。
[4] 〈明光社人權課程受質疑〉,《蘋果日報》,2005年10月3日。 
[5] “STL has had a track record of not honoring human rights, as seen in their ongoing and persistent media attacks on sexual minorities.”  AIDS Concern's letter to Professor Arthur Li, EMB, October 7, 2005. 信中也認為這會危害整體社會的健康和和諧(of great disservice … to the health and harmony of our society as a whole) ,但究竟是誰在破壞社會和諧呢?誰在提倡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呢?
[6] “It had described homosexuals as `unhealthy and dangerous to society' in newspaper advertisements.” (“Truth and Light Attacked,” Hong Kong Standard, Oct 5, 2005.
[7] STL “claims to have the monopoly on truth.” (Peter Johnson, “Group not suited for educational role in schools,” SCMP, October 5, 2005.)
[8] The Society for Truth and Light “has openly preached against single-parent families and other families that for some reason are not headed by a husband and wife. True supporters of human rights support all families, be they headed by husband and wife, a single parent, non-parental guardians or same-sex couples.” (“Rethink 'pro-family,'” SCMP, Oct 10, 2005.)
[9] Roddy Shaw: “they are in general anti-human rights”; “Its emphasis on responsibilities rather than rights is the same `Asian values' jargon proposed 10 years ago by those who deny that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are fundamental.” (Albert Wong, “Rights ire as anti-gay group wins bid to brief teachers,” Hong Kong Standard, Oct 4, 2005.)
[10] The society “attempts to curb the civil rights of same-sex couples”; “this pressure group is seeking to turn the clock back on human rights”; they are “a group of zealots dedicated to the limitation of human rights.” (Stephen Vines, “Pressure cooking,” Hong Kong Standard, Oct 7, 2005.)
[11] “its apparent dislike of legislation promoting equal rights for all members of society.” (Sandra Wong, director, Amnesty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Society cannot teach enshrined human rights,” SCMP, Oct 6, 2005.)
[12] “Its views on human rights are highly eccentric”; “this group's view of human-rights legislation is dangerous. … Today, the society fights to preserve the right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gays, lesbians and transgenders. Tomorrow, who knows? Maybe it will fight to remove existing protection for women and the disabled. For don't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whomsoever we choose?” (Sam Winter, “Eccentric stance,” SCMP, Oct 7, 2005.)
[13] “the government lacks the most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 notion of human rights.” (Phil CW Chan, “Truth and Light casts an unwelcome shadow,” Hong Kong Standard, Oct 6, 2005.)
[14] “It operates within the context of an intolerant and fundamentalist form of Christianity and, as such, is entirely unsuited to any educational role in a free and pluralist society. That public funds are to be used to allow the society to propagate its distorted views is quite disgraceful.” (Peter Johnson, “Group not suited for educational role in schools,” SCMP, October 5, 2005.)
[15] “a semi-detached suburban version of the more vociferous Christian fundamentalist groups that have condoned murder and other outrageous responses to the views of opponents.” (Stephen Vines, “Pressure cooking,” Hong Kong Standard, Oct 7, 2005.)
[16] “It is a body dedicated to the denial of scientific truth in favour of faith-based opinion, and whose main interest in light appears to be that of the flames that will burn sinners in hell. So might the Ku Klux Klan have complained about laws on racial discrimination.  Would we appoint the Inquisition to teach the right way to treat Jews? But how can the government give such an educational role to a body whose human rights concepts are faith-based, not law-based, and whose opinions in the field of discrimination would, frankly, be despised by human-rights scholars?” (“Tutoring group's human rights are based on faith,” SCMP, October 8, 2005.)  
[17] “Rights activists are demanding the government disclose the grounds for its decision to commission a conservative Christian organisation to educate teachers on human rights and anti-discrimination issues.” (May Chan, “Protest over choice of rights tutor,” SCMP, October 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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