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傾向歧視條例

90年代胡紅玉和劉千石曾分別提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2004年立法會建議政府重啟立法,後因反對聲音而擱置;2012年有議員提出啟動立法諮詢。政府和民間都曾就立法進行研究和諮詢,至今仍未立法。

 

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陣營一直打著平權、反歧視的旗幟。明光社認為保障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且立歧視法是其中一種(但非惟一的)途徑。一法立,一弊生,此法例的弊端在於,將基於不認同同性戀關係的行動或言論,一律定性為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行為,透過公權力懲罰或威嚇,削弱公眾的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家長對兒童的管教權利、校本教育方針決策權等權利。此現象又稱「逆向歧視」。

 

明光社約在2000年開始研究此法,發現西方相類似法例會為一些不認同同性關係的人帶來不合理的懲罰(請參「深遠影響」頁),並難以平衡地照顧各方基本權利,因此呼籲公眾關注,深入理解此法利弊,並參與明光社反對一刀切訂立該條例的倡議行動。此外,各界仍要協力消弭歧視,即消弭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可參考明光社嘗試提出的建議(請參「平衡權利倡議」頁)。

 

(包括基本資料、立場、問答)
(包括短片、小冊子)

去掉家庭金鐘罩?

20/05/2005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美國的時代週刊在一年一度的風雲人物選舉中,選出「地球」為當時得令的「風雲人物」,原因是環保熱潮正鬧得如火如荼。多年前一個電視廣告,同樣叫我記憶猶新,廣告裡的小孩子這樣訴說:「地球先生病左喇……保護環境,救救地球。」

這兩個例子都有著同一個鮮明的訊息,就是地球的前景已越來越嚴峻,我們必須留意,停止繼續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救救地球。然而,另一個與我們關係非常密切,連繫每一個人身、心、靈成長的元素─「家庭」,卻同樣遭受破壞,但鮮有人注意到其堪虞的前境,提出救救家庭的口號。

《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20/05/2005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
 

明光社八週年紀念研討會暨工作坊

20/05/2005
研討會

不立危牆──正視「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的逆向歧視

性傾向歧視條例表面上是在保障平等,實際上是要用法律的手段,強迫每個人認同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以及為同性戀者製造特殊保護,懲罰反對人士。法例一旦通過,我們還可以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嗎?
 

危牆之下─「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宗教的影響

20/05/2005

「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對教會的影響是首當其衝的。由於聖經有多處地方均清楚表達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是不合乎神心意的,而教會亦一向按照這些聖經真理而教導教友,如創世記19:4-11所述說所多瑪及蛾摩拉城中同性的淫亂行為;利未記18及20章、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以及申命記23:17-18中均提及婚姻以外的性關係是不合乎神心意的,和同性性行為是違反了神的律法的;此外在羅馬書1:26-27中亦提到,同性性行為是「逆性」的行為。
 

對 「性傾向歧視條例」 的反思

29/03/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四月就市民對同性戀的看法,諮詢市民的意見,若有超過半數支持,政府便會考慮以立法手段特別保護同性戀者,強制市民必須認同同性戀是正常及必須尊重的行為,甚至要在教育指引中強制老師必須如此教導學生;禁止僱主因信仰或道德觀念的緣故拒絕聘用同性戀者;禁止一些人因良心和信仰的緣故批評同性戀行為等等!並會處分違反有關法例的人士。

莫坐以待斃

29/03/2005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之風越趨熾熱!就著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政府近期舉動頻仍,值得各界人士關注。

既含糊,亦倉促

15/01/2005

政府將於2005年初再進行性傾向民意調查,希望了解隨著社會開放,大眾對同性戀的觀念是否有改變。
 
而於2004年9月27日民政事務局安排了一個性小眾論壇,被邀請出席的主要是同性戀團體、跨性別團體以及一些人權組織。
 

小心誤入「歧」途 ── 人權與歧視問題教案

15/01/2005

近年當與青少年討論起同性戀,他們很多時已不再思考同性戀是否合乎道德,反而很快就轉向批評不贊成的人是「歧視」。但凡事若不作道德反省,只將一切反對意見標籤為「歧視」,恐怕社會將會越來越是非不分。所以性教育亦應包括價值觀念的反思,避免濫用,陷入道德相對的文化中。

誰有誤解,誰更偏見?

12/11/2003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同「同志社區聯席會議」於02年進行了一項名為「性傾向民意調查」(以下簡稱「調查」)的全港性電話調查研究,成功訪問了521名市民。調查指出,對比政府95年進行的「性傾向歧視問題民意調查」,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大幅攀升,誤解相對減少。究竟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有著甚麼「誤解」?有甚麼問題比以往更為「接受」?在報告高舉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時機成熟的背後,調查當中又有甚麼地方出現偏差及需要注意?本文嘗試根據報告所指出的三個方向作出評析。

一些法律與道德的觀察

31/05/2001

筆者最近旁聽立法會「性傾向歧視」小組委員會會議,會議主要討論到社會上是否有歧視同性戀者,其中的一項討論議提是有關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肛交及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有否歧視同性戀者。與會人士包括平機會主席及保安局官員,當政府官員表示若果要修改有關肛交條例時,便要考慮公眾道德。這一個觀點立時惹來議員強烈不滿甚至認為這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1平機會主席胡紅玉在回應保安局回應時,更清楚表明法律不應與道德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