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我有多少個爸媽?誰又是我的爸媽?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文化)
20/07/2007

「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的家庭在已通過同性婚姻法或同性家庭領養法等相關法例的國家,雖然不是十分普遍,但也絕不罕見。但最近我們卻接連的聽到有「三個爸媽」的家庭出現,究竟這是一個甚麼「家庭」?「家庭」在社會扮演著甚麼角色?它的定義有需要改寫嗎?
 
2007年7月19日有報章報導英國的一個「一個易服癖男同志+兩名同性戀女子=兩個可愛BB」的家庭[1]。事件發生於英國Doncaster,一對分別是23歲及40歲的女同志渴望生小孩,碰巧一名21歲易服癖的男同志也想當爸爸。因此他們三人一拍即合,男同志捐出精子,兩女在家以針筒成功DIY授精,然後相相懷孕。現在這三個同志、他們的兩個BB,連同其一女同志跟前夫所生的3歲大兒子,就組成了一家六口的「快樂家庭」。
 
正如先前所述,其實有關類似的「家庭」在外國也不是罕見: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於今年初就作出一個歷史性裁決,承認一名5歲男童合法擁有父母「三親」,即其親生父母和母親的同性戀伴侶,都是得到法律認可的「父母」,徹底改寫了家庭的定義,並為同性戀家長爭取權利立下先例[2];此外,居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男同志,與他的同性伴侶想有小朋友,因此,他便用自己的精子,加上一位女士捐出的卵子,再找妹妹作代母植入胚胎,最後,妹妹幫哥哥懷胎生女[3]

這些「家庭」除了會帶來嚴重及複雜的倫理問題之外,亦完全顛覆了一直以來大家對「家庭」、對「父母」的理解,顛覆傳統價值思想。或許你會認為這些家庭都是在外國出現,離我們很遠,因此,我們可不用擔心!早前,本港有女同志組織就不滿香港政府「人類生殖科技法例」及附屬條例中禁止單身人士進行人工受孕,以及涉及買賣的精子、卵子及胚胎貿易及商業化代母(俗稱租肚生仔),認為這是扼殺同性戀者養育下一代的「權利」,打擊家庭多元化發展,考慮以《家庭崗位歧視法》挑戰政府,要求修例。

成為父母是不少人的願望,生殖科技的發展也為不少人帶來希望,同性戀者欲成為父母這主觀願望我們也應理解。不過,我們也應探討在這類家庭裡,小孩子是否就形同一個「試驗品」,我們將他們放進這些「試驗家庭」內,「即管」看看他們會否跟別的小孩子一樣可以健康快樂的成長。小孩子的成長就成為社會去試驗這些家庭的賭注,我們可以一方面滿足成年人的主觀願望,另一方面拿小孩子的成長作賭注嗎?由小孩子去承受這場賭注的代價,對他們公平嗎?又合理嗎?

 
[1]「一男兩女三同志生兩BB」,2007年7月19日,蘋果日報
[2]「加法庭裁定一5歲童擁兩母一父」,可參http://hk.news.yahoo.com/070104/60/1zcfc.html
[3]「男同志溫馨三口之家女童喜得兩個爸爸疼惜」,2006年6月18日,成報,A11

相關文章

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再思同性撫養

呂慧明 | 明光社實習神學生、香港神學院道學碩士神學生
20/09/2021
  1. 引言

今時今日,相對文明的國家都會關注兒童的福祉,為保護兒童人權或利益而訂立相關的政策。現實中卻存有一些直接影響兒童的政策,未有嚴謹地查考或驗明對兒童的影響,卻為了順從或取悅主流就輕率通過,讓兒童承受後果,你對此有何想法?

隨著同性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在世界各地被承認,爭取同性伴侶領養權的呼聲可謂大勢所趨。在不少國家,同性伴侶是因其民事結合或婚姻的關係合法化,於是在法律上被默許取得兒童的領養權。不過,認同同性伴侶的婚姻,是否真的就順理成章認同他們擁有領養權?

  1. 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主要認為同性戀關係中的成年人士,應該享有與異性關係中的成人相同的權利,而不應在婚姻法例中被歧視,這亦是某些國家給予同性伴侶領養權利的理由(例如奧地利、克羅地亞)。但是,有時我們可能會忘記,在領養法例中被牽涉的不單是成人,還包括兒童。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1] 在第21條,更明言「凡承認和(或)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如果立法機關只考慮到成年的同志群體在法律上應該取得平等地位,就默許給予領養兒童的權利,是否有以兒童的利益為優先考慮呢?[2]

當然,在同性領養合法化的國家中,亦不乏以兒童的利益作為理由(例如英國、希臘等等)。但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禁止同性伴侶領養的國家,同樣是以兒童的福祉為理據(例如匈牙利、波蘭等)。那麼,到底是容許的好?還是禁止的好?專家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作出有利於兒童福祉的決定嗎?

  1. 「沒有差異」已成定論?

過去有不少研究,指出在同性伴侶的家庭中成長的兒童,在各方面的發展都與一般家庭無顯著差異。但有學者重新審視過這些研究,發現這些研究都分別有樣本數量不足、取樣方式有偏差、在研究或論證過程上有謬誤等等的狀況,以致研究結果的代表性成疑。[3] 一位學者Douglas Allen重新評估其中一份支持同性撫養無差異的研究:“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4] Allen的團隊發現以原作者的分析方法,即使來自不同家庭模式的兒童之間有實際差異,都只會得出「無差異」的結果。當Allen重新計算其數據後,更發現異性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發展得較好的差異達到35%。[5]

在2018年,一位大學教授Walter Schumm出版了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 A Critical Assessment一書,當中對現存的三百多個與同性撫養有關的研究——不論結論是支持或是反對的——作出評估。一方面他指出了反對同性撫養的研究當中的限制和錯誤,另一方面亦在認為同性家庭與一般家庭無差異的文獻中發現了研究方法上的問題,甚至在它們的數據中找到可證明有差異的證據。他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現有的證據其實並不足以支持同性撫養「沒有差異」的論說。[6] 事實上,同樣有不少的研究顯示,同性家長及異性家長的撫養出來的孩童,確實在成長、發展上有實際差異,同性家庭中的孩子甚至在不同方面的發展都受到負面影響。[7]

研究的工作不免會有限制或疏忽,但學者們若能以其專業互相提醒,嚴謹地改進有錯謬的研究方法,亦必定能為社會帶來實際、有力的洞見。只不過,當現今的研究仍有如此多地方需要改進的同時,為何仍有主流的聲音紛紛將「沒有差異」視為鐵則呢?Schumm指出這些研究被引用,是因為它們「政治正確」,[8] 而他撰寫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一書的初衷,正是「不希望政治扭曲了科學證據」。[9]

  1. 「政治正確」還是謹慎驗證?

奈何在「政治正確」的驅使底下,有一些聲音卻似乎正受到主流排擠。Schumm在其著作中並沒有以其研究為理據對婚制作任何的評論,更明言他不希望他的研究成為同性領養被禁止的鐵證,他由此至終想強調的是科學的精神,但他仍因不接納「沒有差異」的結論,而被同行詆毀及排擠。[10]

除了Shumm,美國兒科醫生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下稱ACP)亦因「政治不正確」而受到排擠。ACP是一間無宗教信仰、無政治背景的機構,有六百多位醫生或醫科專家為會員,主力以科學及醫學知識宣傳促進兒童健康及福祉的資訊,或倡議相關政策,[11] 他們亦基於科學的理據提出與同運分子不同的意見,因而受到抨擊及排擠。如果在維基百科上搜索,我們只會看到ACP一些被認為是反同的言論,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對它的抨擊,在維基百科上它的定位甚至被描述為︰「該組織的主要關注為倡議反對墮胎及同性戀者收養兒童。」[12] 這其實與ACP所聲明的並不相符。[13] ACP關注的議題,還有醫學實踐、疫苗、安樂死、毒品的影響等等,[14] 遠不止於同志相關的議題,為何他們會被視為只關注反同的組織呢?[15] 它的主張或許仍有可以商榷的空間,但今天人們批評、排擠它的理據,是經過嚴謹的學術驗證,還是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

若我們是以兒童的最大權益為原則,我們就必須謹慎思考,絕不能以「政治正確」為前提,輕率地採納迎合主流的結論;既要追求謹慎,就應多方求證,在各方的理據中權衡輕重、利弊,既知道統計研究上會有限制,就需要學習分辨,平衡地審視正、反不同的資訊和意見,並要容讓不同的聲音存在,讓社會各界都有機會聽見及集思廣益。而這一點,是今天我們這個社會需要彼此共同努力的地方。

  1. 不同的家庭結構對兒童成長帶來不同的影響

那麼,在同性領養權這問題上,我們可以從何入手去考量兒童的利益?在這裡引述一份文章,希望為大家提供一個思考的角度。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這篇文章於2002年,由Kristin Anderson Moore等的數位學者及研究員撰寫,[16] 它研究家庭結構對兒童造成的影響,並倡議婚姻及家庭方面的改革政策。因為當年在美國全國調查的問卷上,尚未有同性家長的選項,所以它的議論並非針對同性撫養,也可以肯定這篇文章並不是為了支持或反對相關議題而寫的。

在這篇文章中,Moore等人透過文獻回顧,總結出不同的家庭結構確實會影響兒童,兒童與親生父母同住,並且在低衝突的婚姻關係的環境底下生活,這對兒童的成長是最好的。Moore等人亦提到,即使是有雙親,但其中一方是繼父或繼母的情況下,兒童的「幸福指數」(levels of well-being)仍然是相對較低的。[17] Moore的文章並沒有否定任何人士照顧兒童的能力及愛心,它帶出的是一個家庭的結構或模式對兒童的成長的確會帶來不同的影響。我們無法否認,同性的伴侶是無法同時成為同一個兒童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最起碼必然有一方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或者雙方都不是親生的。那我們是否應該承認同性婚姻這種不同的家庭模式真的會帶來差異呢?

當然,Moore等人的研究也不會毫無瑕疵,亦不能為我們提供一個絕對的答案,但希望藉此大家能有多一個的思考方向。與其盲目相信「沒有差異」這信條式的偽裝,[18] 倒不如踏實地去檢視當中會產生的差異是甚麼?對兒童帶來的影響是甚麼?這才能真正找到對兒童最好的方案。

  1. 結語

有些人或者會以兒童的福祉為由,認為通過同性領養能讓一些有需要的孩童找到新家庭。我們也必須正視,現實中的確有一些家庭或婚姻是出現問題,以致某些兒童必須與他們的原生家庭分開,才能確保他們得到最大的保護。不過,容許同性伴侶獲得領養權卻不是唯一的辦法,許多國家早在通過同性領養前,已經有讓已婚的異性夫婦領養或寄養等的機制,以幫助有需要的兒童。再者,面對社會上的兒童或家庭的問題,我們要積極尋求的是治本而非治標之法。[19] 既然如此,當現存的研究仍然存在問題,而同性撫養對兒童的影響仍然存疑的情況底下,我們是否真的要貿然同意呢?

要考慮兒童最大的利益,或許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必然完善的方案,但正因沒有必然的答案,我們就更需要匯集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再從中找出一個令兒童損害最少、受惠最多的方案。這些聲音不是為成人,而是為兒童而聽的,假若只順從成年人世界的主流喜好,而排擠另一方的論述,就會令我們錯過重要的信息,而承擔後果的卻是兒童。如果未經過嚴謹的考量,只為追求「政治正確」、跟隨主流,就將一眾兒童的福祉奉上作為賭注,你能接受嗎?


參考資料

〈打破「沒有分別」的迷思──論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最新社會科學研究〉。《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網站: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應該如何解讀同性撫養的研究?〉。性文化資料庫,2016年11月25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6/11/25/%e6%87%89%e8%a9%b2%e5%a6%82%e4%bd%95%e8%a7%a3%e8%ae%80%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7%9a%84%e7%a0%94%e7%a9%b6%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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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989年11月20日,網站︰https://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crc.doc(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3] Robert Lerner, and Althea K. Nagai, No Basis: What the Studies Don't Tell Us About Same Sex Parenting (Washington DC: Marriage Law Project, 2001); Walter R. Schumm,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on Same-Sex Parenting and Adop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 119, no.3 (September 2016),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08043861; Michelle Cretella and Den Trumbull, “Homosexual Parenting: A Scientific Analysi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last modified May 2019, https://acpeds.org/position-statements/homosexual-parenting-a-scientific-analysis.

[4] Michael J. Rosenfeld,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Demography 47, no.3 (2010): 755–775, https://doi.org/10.1353/dem.0.0112.

[5] Allen的團隊以原作者Rosenfeld的方法重新比較過其數據,發現以該方式來計算,不單是同性撫養的家庭與異性撫養的家庭比較起來無差異,甚至相比其他家庭模式,例如未婚媽媽的家庭亦無法測出差異,而過去眾多學術文獻都證實不同家庭模式的兒童發展是有差異的。Allen亦重新評估過Rosenfeld的統計方法,發現以其方法計算的話,即使比較結果的差異大到接近50%,依然只會得出「沒有差異」的結論,這表示「沒有差異」的結論是不可靠的。此外,Rosenfeld為了提高孩子成長環境穩定性,只計算了戶主的親生孩子(即排除戶主領養或繼養的孩子)及五年內都居於同一處所的家庭,但這一來排除了家庭結構及住所不穩定性這些對孩童有實際影響的因素,二來亦減少了超過一半的樣本數量而削弱其代表性,當Allen將被排除的樣本重新加入評估,並對個人及家庭的社會經濟因素加以控制,發現異性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發展得較好的差異達到35%。參︰〈打破「沒有分別」的迷思──論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最新社會科學研究〉,《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頁5-6,網站: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Allen團隊的研究︰Douglas W. Allen, Catherine Pakaluk and Joseph Price,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A comment on Rosenfeld,” Demography 50, no.3 (2013): 955–961, https://doi.org/10.1007/s13524-012-0169-x.

[6]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性文化資料庫,2019年5月31日,網站︰ https://blog.scs.org.hk/2019/05/31/%e9%87%8d%e5%af%a9%e6%95%b8%e7%99%be%e5%80%8b%e7%a0%94%e7%a9%b6%e3%80%80-%e8%88%92%e5%a7%86%e7%9a%84%e3%80%8a%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7%a0%94%e7%a9%b6%ef%bc%9a%e5%9a%b4%e8%ac%b9%e8%a9%9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7] Mark Regnerus,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 no.4 (July 2012): 725–770, https://doi.org/10.1016/j.ssresearch.2012.03.009; D. Paul Sullins, "Invisible Victims: Delayed Onset Depression among Adults with Same-Sex Parents," Depression Research and Treatment 2016 (2016), https://doi.org/10.1155/2016/2410392; Douglas W. Allen,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2013), http://mcadams.posc.mu.edu/blog/gay_parenting.pdf. 有關Sullins的文章,可參考︰招雋寧︰〈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明光社網站」,2016年9月1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9%97%9C%E6%96%BC%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2%94%80%E2%94%80%E4%B8%8D%E8%83%BD%E4%B8%8D%E7%9F%A5%E9%81%93%E7%9A%84%E6%9C%80%E6%96%B0%E7%A0%94%E7%A9%B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8] Chris Sugden, “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 A Critical Assessment,” Oxford Centre for Religion and Public Life, last modified March 15, 2019, https://www.ocrpl.org/same-sex-parenting-research-a-critical-assessment/.

[9]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0]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1]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14 July, 2021, https://acpeds.org/about/faq.

[12] 原句為︰「The group's primary focus is advocating against abortion and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by gay or lesbian people」,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4 June, 20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erican_College_of_Pediatricians.

[13] “Our Position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14 July, 2021, https://acpeds.org/positions.

[14] 詳細可前往ACP網站,參閱他們在不同大題目以下的文章︰“Topic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July 14, 2021, https://acpeds.org/topics.

[15] 順帶一提,Walter Schumm的維基百科條目(Walter Schumm,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October 27, 2020,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alter_Schumm),雖然資料較少,但亦只看到他所做的、與同性戀相關之研究的相關評論,亦與堪薩斯州立大學對他的官方介紹相差甚遠,詳見︰” “Department of Applied Human Sciences,” Kansas State University, accessed August 2, 2021, https://www.hhs.k-state.edu/ahs/people/schumm/

[16] 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Child Trends Research Brief (June 2002),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37432167.

[17] 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18]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9] 雖然家庭政策並非本篇的主題,但在Moore的文章裡,也有一些透過社會政策改善家庭結構的提議,讀者若有興趣可以參考,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1-9-2021

分析民事結合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4/09/2018

民事結合(Civil Union)在歐美地區流行,為了避免修改婚姻的定義,民事結合到底是不是一個折衷的方案?筆者分析之後,認為支持男女婚制有獨特性的人,是沒有接受民事結合的合理理由,因為:

  1. 民事結合是策略性部署,最終目標為通過同性婚姻;
  2. 反對同性婚姻者沒有贊成民事結合的理由;
  3. 民事結合將婚姻的盟約特質,降格為合約;
  4. 政府以制度規管同性私人關係,於理不合;
  5. 若附帶同志領養或同志人工生殖等法例,則侵害幼童的基本人權。

 

同性戀政治的策略性[1]

為了迴避「修改婚姻定義」的爭拗,丹麥的同志群體發明了民事結合。縱使如此,紙還是包不住火,它最終依然是指向廢除婚姻的性別組合限制,全球皆然。一些通過民結的地方,支同者會以「地位是二等公民」等說辭爭取同婚。[2] 觀乎現時實行民結的41個地方,已有24個(58.5%)通過同婚;[3] 而瑞士、意大利等國家在改寫婚制上,也如箭在弦。

在本港,公職人員如前平機會主席周一嶽、[4] 議員如陳志全、[5] 民間支同者如大愛同盟的梁兆輝、[6] 黃耀明,都曾提出避重就輕之說,建議先推動民結。就連一些基督教的牧者或學者,也曾提出基於現實,可以接受以民結取代同婚。[7]

 

民結與同婚大同小異

丹麥在2012年通過同婚後,就不再接受民結申請,其他北歐國家也是一樣。在英國,不論在政府文件或是媒體的演繹,民結與婚姻無異,最大分別在於民結只限同性申請。[8] 本港有裁決同意兩者相約的說法,認為入境處看待民結與婚姻不同地位的說法站不住腳,並提出種種論據說明民結與婚制極似。[9]

比較英國、澳洲和加拿大三地的民結法例,不難發現它與婚制很大程度是共通的,例如:人數限制於兩人之間;只容許成年註冊;規定兩人的血親關係;其結合前預早遞交通知書;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見證人;終止須經申請和法庭的判令等。在澳洲,民結的定義是「法律認可的關係……與婚姻不同,但在所有法律上與婚姻有同等地位」。加拿大甚至訂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都一律適用」。

民結與男女婚姻大同小異,唯獨是取消了性別組合的限制,因此,民結可以說是巧立名目的同婚。各地就民結設定了各種名義:民事伴侶、家居伴侶、有效關係、註冊伴侶、終身伴侶、穩定伴侶……這種現象佐證了其巧立名目的特質。

維護男女婚制的人,若非只想維護「婚姻」二字而棄婚制內涵於不顧,則沒有贊成民結的理由。

 

民結為合約,變相貶損婚姻意義

民結與結婚太相似,英國政府就曾解釋兩者的「小異」。[10] 文件提及,結婚所需的宣誓和典禮,民結都刪減了,只餘下簽名。通姦是已婚者終止婚姻的理由,對民結而言則不是。婚制體現了婚姻關係的性質,放寬規定意味民結關係看輕性忠誠、信守承諾,把至死方休的誓約,降格為強調自主私益的合約。

民結和婚制所有的地位、福利和特權並無二致,但民結卻不用宣誓和對對方忠誠。這等於政府公開地表示婚姻的誓約和忠誠,並無任何值得嘉許和表揚的地位,在制度上貶低婚姻意義。

 

拒管同性私人關係

香港在1991年以同性戀為私人關係為由,推動肛交非刑事化。往後數十年,卻相反地不停推動以婚制,規管同性私人關係,變成要求所有他者承認的公共關係。

從羅爾斯的自由主義角度看,政府應保持中立,不插手干預人與人之間的分合自由,不論是男女關係還是同性關係。規管男女關係的唯一正當又充分的理由,在於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涉及社會存續,是政府、法律存在的先驗條件。保障新生小孩的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如自由、生存權、以及成為可參與多元民主政治的理性公民……政府才有充分正當理由,以婚制規範男女關係,以福利彌補這種干預帶來的個人損失。然而,政府沒有同樣充分的理由設立民結或同婚,干預同性私人關係。

或如哈佛大學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的看法,「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這場辯論基本上辯的是,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11] 從社群主義者的角度看,政府也有充分理由,規管有生育潛能的男女夫妻關係,達成保障人類後代的共善。

基於男女伴侶與同性伴侶的性型態和性行為的後果不同,以不同的制度去承認才算公平。若平權是取消性別組合限制的充分理由,則只會無視兩種關係的差異,從而削弱婚制本身。[12]

 

保障幼童人權

現時沒有充足證據支持同性撫養對孩子無害的說法。[13] 一些聲稱同性撫養家庭的孩子和異性雙親撫養的孩子是「沒分別」的研究可信性低,因為研究的樣本數量細,抽樣重複而缺乏代表性,而研究亦偏向以女同性戀撫養為主。反之,另一些運用大規模樣本,如人口普查等進行大數據分析的研究則較為公正。研究人員在比較不同家庭結構中小孩子情況後,發現原生父母的撫養比同性撫養(及其他如單親或繼父母親的撫養)整體更理想。

通過同性婚姻的24個國家裡,只有法國暫時仍禁止同志使用生殖科技,其他地方都將無權決定自己命運的幼童,刻意置於遠離親生父或母的環境裡成長。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只會削弱幼童與親生父母連繫的權益。

未成年者與親生父母連繫的權利,受到人權所保障。近年一些由同性戀養育的兒童在長大後,都紛紛轉為支持以男女婚姻為主要家庭結構的社會。[14] 這些活生生的當事人進一步佐證了,維持男女婚制,相對取消性別組合而言,更能保障兒童人權,合乎公義和人性。在重視人權和自由的社會,我們仍然有充分理由去維護男女婚制,拒絕民事結合。

 

[1] 民事結合,下文簡稱為「民結」;同性婚姻,下文簡稱為「同婚」。

[2] “Civil Unions Are Not Enough,” AUSTRALIAN MARRIAGE EQUALITY.ORG, accessed August 8, 2018, http://www.australianmarriageequality.org/faqs/12-civil-unions-are-not-e....

[3] 截至2018年2月,24個先後通過民結和同婚的國家包括:挪威、瑞典、芬蘭、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法國、英國、愛爾蘭、冰島、馬爾他、德國、南非、澳洲、阿根廷、新西蘭、巴西、哥倫比亞、烏拉圭、加拿大及美國。

[4] 〈周一嶽為平權警告政府〉,《蘋果日報》,2013年7月24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30724/1834669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5] 〈車廂遭辱罵 證仇同情況嚴重 慢必盼為反歧視開路〉,《蘋果日報》,2015年6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50606/19174407(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6] 〈明光社願討論民事結合〉,《蘋果日報》,2013年7月30日,網站: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730/18355532(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陳柏暾:〈明光社同性婚姻講座 探討同性伴侶權益問題〉,《時代論壇》,2015年1月5日,網站:

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7465&...(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7] 〈基督教保守派妥協 牧師讓步 倡同志民事結合〉,《蘋果日報》,2014年4月10日,網站: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0/18685189(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8] 限制同性的規定在2018年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後,現在必須讓異性伴侶可以申請;May Bulman, “Heterosexual couples can have civil partnerships, rules Supreme Court,” INDEPENDENT, June 27, 2018,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uk/home-news/civil-partnerships-heter... (accessed August 8, 2018).

[9] 參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 July 4, 2018)。

[10] 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 Sport, “Comparison of Civil Partnership and marriage for same sex couples,” GOV.UK, December 10, 2013,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mparison-of-civil-partnership-and-marriage-for-same-sex-couples (accessed August 8, 2018).

[11]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樂為良譯(台北:雅言文化,2011),頁283。

[12] 離婚、家暴等問題會削弱婚制,不限性別組合的婚制中,同樣有離婚、家暴。這種修改婚制,不單沒有彌補缺損,反而是進一步削減婚制的意義;詳參W. Bradford Wilcox, et al., Why Marriage Matters: Thirty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3rd edition.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11); Sherif Girgis, Ryan T. Anderson and Robert P. George, What is marriage? Man and Woman: A Defense. (New York: Encounter Books, 2012).

[13]〈探討同性撫養「無有分別」研究之問題〉,香港性文化學會,2015年7月29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5/07/29/探討同性撫養「無有分別」研究之問題/(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應該如何解讀同性撫養的研究〉,香港性文化學會,2016年11月25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6/11/25/應該如何解讀同性撫養的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Jacky Chan:〈同性婚姻制度化對兒童權利的影響〉,香港性文化學會,2017年10月3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7/10/03/同性婚姻制度化對兒童權利的影響/(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招雋寧:〈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明光社網站,2016年9月12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

[14] 楊思言:〈同志家庭的孩子何時可以出櫃?〉,獨立媒體,2014年5月21日,網站: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308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同二代親證「婚姻平權」的虛妄〉,香港性文化學會,2015年10月20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5/10/20/同二代親證「婚姻平權」的虛妄/(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同二代Katy Faust的故事及她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同性戀資料庫,2016年2月25日,網站: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_detail.php?type=database&cate=8&id...(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鄭安然:〈D&G同性戀設計師反對同性領養 「同二代」寫信感激〉,香港性文化學會,2015年4月,網址:http://www.sexculture.org.hk/b5_article_detail.php?title_id=21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

同運議程LGBT Agenda(2018年8月)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9/2018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國際

美國疾控中心的調查顯示,自認是同性戀,雙性戀或性向不確定的青少年在2017年有14.6%,較2015年上升了3.4個百分點。2015年的調查亦顯示上述群體有較多人涉及各種危險行為,如煙酒大麻、醉駕、13歲前便有性行為、以及有多名性伴侶等。也有人指出在大城市的學校區域中,也就是計生會(Planned parenthood)可順利推行計劃的區域,則有更多這類青少年。

美國聯邦政府衛生及人類服務部(HHS)曾經對那些因信仰緣故拒絕讓同性伴侶收養的機構,凍結其15%的資金,有機構因而被迫關閉。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在7月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允許領養機構以宗教為由拒絕同性伴侶的申請。

美國的兒童圖書服務聯會(隸屬美國圖書館聯會)的一個委員會表示支持變裝皇后(Drag Queen)故事時間,讓孩子聽有關同性戀的故事。紐約一名僅10歲的變裝小孩(Drag Kid)在同志驕傲月接受訪問。有媒體稱他為「未來是屬於酷兒的證據」。

美國印第安納州布朗斯堡鎮(Brownsburg)一名管弦樂隊老師因不想鼓勵跨性別行為而拒絕稱呼一名跨性別學生的新名字,他因此被迫辭職。

美國加州有一個妻子,不介意與丈夫前女友同住,最後夫婦二人都愛上該女子,更決定在結婚一週年同時向她求婚,並有意舉行「三人行訂婚儀式」,日後一起生兒育女。   

 

英國愈來愈多學校,為照顧跨性別學生的需要,考慮禁止女生穿裙,現時最少有40所中學已實施該政策。有女權人士不滿有關做法。  

英國西約克郡一所女子監獄,有未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的男跨女囚犯,性侵四名女囚犯。  

倫敦的同志遊行中,女性主義者與跨性別團體起了衝突。  

英國一名在公營部門工作的醫生,在接受成為健康及殘疾評估員的培訓時,導師要求他須依據病人心理認同的性別填寫報告,該醫生卻認為性別是由生理及基因決定而拒絕配合,最後他遭解僱,理由是他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平等法例。

英國跳水運動員戴利(Tom Daley)宣佈代母為他及其同性伴侶誕下兒子。

蘇格蘭宣佈公立學校將對年僅五歲的兒童教授新的性別課程,讓他們知道性別是由他們自行「決定」。  

 

加拿大同運異見人士Bill Whacott,兩年前因在同志遊行中派發福音及提供同性戀者醫療資訊的單張而被捕,政府為此發出全國刑事逮捕令,他遂向警方自首。拘留期間,他稱只獲少量食物及得不到所需藥物。他在保釋外出後更遭公司解僱。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管治於6月落入進步保守黨手中,新任教育部長宣佈將在秋季學期,棄用現時涉及性別認同、肛交等內容的性別教育課程。  

加拿大阿爾伯塔省一名男子為節省每年1,100加元的汽車保費,決定申請更改性別身份。只需數週的時間,他便收到標註他為「女性」的新出世紙。 

多倫多一名婦人不滿在女子庇護所,被迫與一名男跨女人士共用房間,她向人權法援中心查詢時,反遭中心指她以男性代名詞稱呼室友,已涉嫌構成歧視及觸犯人權法。

 

一項新研究指出接受荷爾蒙療法的男跨女人士,患上心血管疾病的機會率比生理女性高80至90%。 

 

葡萄牙國會於7月通過一項法律,讓16歲以上公民只需自我聲明,而不需要提供醫生開出的「性別困擾」證明,便可以改變其性別;新法案必須得到總統簽署後才能生效,但他曾在4月時拒絕簽署第一個版本的性別法。  

 

以色列政府通過新法律防止同性戀者透過代母得到孩子,新法引起大規模的同運人士示威。一位拉比發言反對同性領養,200多名拉比聯署支持他,他們指責同運人士用咄咄逼人、恐怖及不停運用傳媒進行洗腦工作,試圖令人將不道德的性行為視為英雄。  

 

本地

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將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菲籍男跨女人士三年前提出司法覆核,稱在囚時遭警方及懲教署不人道對待。高院裁定申請人部份勝訴,指署方拖延他接受荷爾蒙治療屬失職,並提醒相關部門為跨性別者搜身時要顧及其私隱及尊嚴,又建議警方未來訂立指引。但高院同時裁定有關部門的做法不涉及歧視及違憲。 

有同志組織與大學做了一項有關本港女性性小眾的調查,發現近八成受訪者曾經歷最少一種「親密暴力」,當中以心理暴力比例最高,其次是身體暴力,當中僅兩成人願意向警方及社署求助。  

正生書院男生乘男同學沐浴後未穿回上衣之際,兩度摸對方乳頭。法官不接納被告因貪玩才有此舉動。現年18歲的被告非禮罪成,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資料截至2018年8月21日)

駁廢婚主義:為公義而設的婚制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1/09/2018

女權:從父權裡解放

主張酷兒理論的女權者主張廢除婚姻制度。在他們眼中,這種結合制度是男人用以維持特權階級、壓制他人的歷史產物。當代的男和女都應該從權力所建構的婚制中,得到解放。即使同志爭取同性婚姻,也不過是跌入「同志渴望特權」的迷思,剝削其他性小眾。在不具道德批判下,人可以自由分合──沒有一種生活擁有更多稱譽、資源、權力。結論就是徹底廢婚。

 

自由至上主義:從公權裡解放

自由至上主義者都同意以上結論,只是理由不盡相同。他們透過放大婚制歷史上某些差異部份(dis-continuous),證明「婚制型態不一而足」,從而支持婚制任人改變。既然婚姻定義充滿爭議,政府就更應該保持中立。若政府承認某一套婚姻,或以此體現某種宗教或道德觀念,就會迫令其他人違背其良心,強制接受,人追求個人幸福的自由就受到侵犯。

他們相信政府不能說「某一套婚制才是正確」,也無權干預每個人對私人結合的喜好。人與人之間私人、有共識的性關係,要向政府登記,這樣豈不極權嗎?自由至上主義者以此解釋,政府根本沒有角色去干預私人婚姻關係。所以,政府不應舉行婚禮,登記婚姻關係,就婚姻關係訂立任何法律。

 

婚制原為公義

兩個廢婚思想的共通部份都在於貶抑婚制,即剔除權力的「御准」──就算是訂立私人契約,都應是沒有道德價值、不由他人干預的,不是那種在道德意義或在公共權利上有「較優越」意義的婚姻盟約。

男女婚制真的只是權力的產物,沒有其他意義嗎?英國布里斯托大學(University of Bristol)法理學教授朱利安.韋科斯(Prof. Julian Rivers)有力地駁斥廢婚主義者,認為廢婚是徒有形式。

他從法理的觀點,見到婚姻法一路走來,源於解決家庭關係的不公義情況。他列舉了大量婚制法規,分析婚制以代理的角色(as a proxy),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累積經驗的法律代理

韋科斯教授認為,廢婚只是表面上可行,但去到最終,還是要重新制訂某種與現時所謂「婚姻」內涵相約的制度。因為,即使社會裡沒有婚姻法律和制度,人還是會結合,結合裡還是會出現不公,不公還是要訴諸外在的仲裁。

舉例說,婚制的發展一路走來,已能保障女性離婚時分得家產,這法規原是出於公義──雖說真實賺工錢的可能是男方(或女方),但女方(或男方)卻付出了打理家務的勞力,離婚時女方(或男方)應分得財產。而人性卻告訴我們,願意結合的人鮮有為失婚張羅打算。沒有婚制,私下結合的人一旦鬧翻卻未能分得財產,現實生活中,他們最終還是訴諸法庭來討回自己的公道。

相類情況不勝枚舉:夫妻雙方免被侵權的法例、前任女友/男友繼承遺產、配偶不能成為證人、法定父親的婚生推定、配偶的福利和租戶權責……韋科斯教授形容,今天法庭為著上述林林總總的官司而苦惱。過往,婚制作為代理能較輕省地處理的問題,但對現今許多不肯結婚的人來說,他們變相是沒有受到保障。

 

廢婚徒有形式

韋科斯教授看穿廢婚主張,形容其為「形式與實體(form and substance)的張力」。

從前婚制未完善,男女兩性的結合,弱勢的一方(女性和兒童)往往得不到保障。英國政府就曾借用了基督宗教對婚姻的規範等等,發展出現代婚制,以求撥亂反正,守護弱勢人權。其後,廢婚主義者以解放為由,不再希望以悠久的婚制結合,然後為私下結合重新定下新名稱:同居(形式)。在實際的同居關係(實體)裡,較弱勢的一方遇上不公義,又再次等待公權力為他伸冤。

這顯示了相當大的吊詭──以廢婚脫離權力的主張,使人更大程度地訴諸於法庭的公權力。法庭面對過多同類的結合訴訟的張力,又會要求政府以某種「形式」去解決結合的種種問題,促使制訂同居法規──現實裡還是與婚制大同小異。

實質意義上,這種結合制度不論叫作「婚姻」還是「同居」,都是指向同一類結合。原因是,在概念上是先有婚姻關係(實體),才因應而衍生出婚姻制度(形式)。

廢婚主義者所主張的不過是削減了婚姻的「官方性」──再沒有婚姻登記和其法規,但那種結合仍繼續發生,人仍然需要婚制去肯定公正的功能。況且,即使是廢婚主義者都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現今世界裡從沒有一個司法系統裡是完全沒有婚姻法的。

政府為所有「善」都下個定義,固然會帶來不幸,相信這是不容否定的。但若果廢婚主義者不理會婚制一路走來的貢獻,它防止或彌補了許多家庭中的不公義,這其實是不公允地抹煞了婚制的善。自由至上主義者須要重新審視「婚制」是一種維繫人取得幸福的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酷兒理論常被女性主義內部批評「離地」──解釋力低──是故也不無原因。大量私下同居的人不單沒從權力中解放出來,烏托邦式的平等仍有如迷霧般捉摸不定,與支持廢婚的酷兒理論者的想像背道而馳。

 

參考文章:

Hill, Daniel. “The State and Marriage: Cut the Connection.” Tyndale Bulletin 68, no. 1 (May 2017): 95–119. https://www.academia.edu/34386142/THE_STATE_AND_MARRIAGE_CUT_THE_CONNECTION.

Rivers, Julian. “Could Marriage Be Disestablished?” Tyndale Bulletin 68, no. 1 (May 2017): 121–151. http://www.tyndalehouse.com/Bulletin/68=2017/Rivers-32.pdf.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1/9/2018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3/2018

此文為《反對強加者,卻喜強加人》的附錄。為防引起閱讀該文時的誤解,以下事先解答一些常見反駁:

 

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不能結婚,違反平等原則

 

支同者常將「同婚是人權」掛在口邊,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明,也無說明為何同性間的親密關係等同婚姻關係,也無視眾多對這觀點的反駁;但我們姑且將這命題當為真來處理。

首先,我們要區分婚姻制度和婚姻關係。前者是價值中立的公共制度,後者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正如「交友是人權」,不必然推出「交友制度」;「同婚是人權」也不必然推出「同婚制度」。假設「同婚關係」的內涵等於「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同婚制度」既不是「同婚關係」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沒有「同婚制度」同性伴侶同樣可以過「排他性的親密生活」,甚至舉行各式私人婚禮、著婚紗和影結婚相。假如支同者主張的是「同婚制度」可以促進「同婚關係」,例如令他們更親密、更長久,那麼論者就必須在不訴諸整全教條下證明促進「同婚關係」具公共利益,更要說明為何政府不促進其他人際關係,而要促進「同婚關係」。

事實上,不少自由平等主義者都支持同婚,他們的理據簡單來說就是「同性戀者要和異性戀者平等」,「政府要開放盡量多的生活形式」,例如台灣的朱家安。他們的基本錯誤就在於,「婚姻制度」遠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有補償的限制」,它限制自由卻沒有增加自由;同時「同婚制度」也不構成一種「新的生活形式」。同性戀者的「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在同性戀者有戀愛自由時,已能達到了。他們以為設立同婚制度是由A選項外加一個B選項;但其實多了同婚制度並不構成一個生活形式的新選擇。反而是政府多了一項介入自由的工具。

錯誤的源頭在於他們忘記了在自由平等主義的框架下,要證成的是整個婚姻制度,而不單單是同婚。當他們極言生育的可能性不構成同性關係和異性關係的關鍵差別時,他們只嘗試證明了「要廢除婚姻制度」,卻沒有證明「要設同性婚制」。

 

「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

承上所言,有些論者可能會提出「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例如可以減少性病傳播,因為一個對多個的同性關係會大大提高性病、以及愛滋病的感染率。雖然有些研究指出「同婚制度」無助同性戀者(特別是男同性戀者)發展一對一的性關係,但讓我們先接受「同婚制度減少性病傳播」為真。

誠然,這理由是合理的,因為公共衛生改善有助大眾健康,健康又是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益品。然而,這理由不足以支持「同婚制度」,更確切地說是不足以支持將同性親密關係與異性親密關係放在一起處理。理性的人大可以接受在衛生署轄下開設一個叫「婚姻」的制度,然後將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改名為「男女關係登記處」;只要不引起混亂就好了。但兩者不能當成同一項政策,因為不當的政策劃分會帶來大量的行政不便和無謂的司法訴訟。

但退一步來說,為了衛生原因加設一項限制分合自由的制度,難道不會造成標籤效應嗎?

 

不育夫婦

不育夫婦是討論同婚時必問的問題。然而,若讀者掌握本文的進路不難明白,不育夫婦與能否證立同婚完全沒有相干性。不育夫婦真正挑戰的是婚姻制度的對象設定為「一男一女」會否過闊而不是會否過窄,因為它似乎將不符制度目的的人收納在婚姻制度內了。筆者的回應是現行「一男一女」的設定是最佳的。政府要求婚前驗身或要求提供醫生證明絕對弊大於利,不要忘記婚姻制度應盡量吸納有生育可能的人,才能達到上述預防的效果,過多的限制並不實際。試想,證明生育能力的最佳方法就是實際成孕了,或實際生了孩子,但若每個人都生育了才進入婚姻制度,那麼上述婚制預防單親和孤兒的功能將徹底失效。

再次提醒一下支持同婚制度的朋友。如要回應這篇文章,你們要證明「不育」足以否定「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而不是證明「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是肯定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對象正是那些未生育,但又有潛在生育可能的組合。

 

生殖科技

支持同婚制度唯一足以挑戰「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從而挑戰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限制的理由是同性間使用生殖科技。然而,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必然令小孩和生父或生母失去結連,與刻意製造單親和孤兒相去不遠,徹底違背了上述婚姻制度的預防功能。

讓我們再仔細考察一下以同性使用生殖科技來支持同性婚姻是怎樣一回事。婚制的對象劃為「一男一女」,是因為嬰兒只會從一男一女的性關係中產生出來,而萬一嬰兒出生了,有被棄養或成為單親的風險,而婚制就以限制一男一女的分合自由來預防和減少這情況。現在,生殖科技不過是略去「性關係」,直接使要一精一卵和一個孕母產生嬰兒,然後將這嬰兒交到同性伴侶用家手上。在這情況下,嬰兒首先就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單親或孤兒,即養育者不是生育者(包括生父、生母以及懷孕者)。

現在,筆者將證明以生殖科技支持同婚制度為邏輯上不可能。在上述前題下,論證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的正當性至少要證明:

 

  1. 小孩的生育者和養育者不同並非社會要減少的情況
  2. 小孩由同性伴侶撫養或由異性伴侶撫養均對小孩的基本益品以及將來成長為理性公民無任何影響。簡言之,要證明異性撫養之於同性撫養無任何優越性

 

現在,假如I和II皆為真,則當初設立男女婚姻制度的前題已不成立。婚姻制度的正當性預設了「單親」和「孤兒」要避免,而「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就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假如「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只是「沒有養育者」,則按自由主義邏輯,社會毋須設立限制分合自由的婚姻制度,只需要各項稅務優惠鼓勵足夠多的企業、伴侶以及慈善機構成為「養育者」就夠了。

同婚支持者可能反駁:社會要避免的不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而是「養育者不是親密的二人」。這說法試圖指出小孩只要由任何一對親密的二人養育就滿足社會對小孩應有的保障了。即使上述說法為真,這論斷依然會抽空婚姻制度的正當性,社會只要將「養育者」限制為「親密的二人」就行了,毋須設立婚姻設度。另一方面,大量有關領養的研究已證明「親密的二人」作為養育者比不上「親密的父母」;而父親和母親的角色亦難以被對方取代,父和母在子女的成長中各有獨特的角色。

故此,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要麼不具正當性,要麼同時證明婚姻制度不具正當性應被廢除,同為邏輯上不可能。

從同性關係看孩子的福祉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0/01/2017
  1. 引言

孩子有時會問爸爸或媽媽:「我是從哪裡來的?」一個人追尋自己的根源,是自然不過的事。有些動物(如海龜)產下下一代後,便會與子女分離,以後不相往還。但對人類來說,一個孩子的親生父母卻同時是其養育者,孩子的根源(父母)同時是養育他成長的人(家長)。父母與家長一般是重疊的,縱使有其他人(如老師、家傭、父母的好友)輔助孩子成長,但亦無法取代父母的位置,不能算是家長。

  1. 美國最近的案例

我們較早前講述紐約州一對同居的女同性伴侶(Brooke與Elizabeth)協議由Elizabeth通過人工授精生下孩子,雖然Brooke沒有在血緣、婚姻及領養上與孩子有任何結連,但法庭仍確認她為孩子的家長。[1]

最近麻薩諸塞州亦有類似案件,[2] 案中一對同居的女同性伴侶(Partanen與Gallagher)協議由Gallagher通過人工授精生下孩子,之後兩人共同撫養孩子,並且在公眾面前展示她們是孩子的家長(represented themselves publicly as the children's parents)。兩人分手後,Partanen要求家事法庭確認她為孩子的家長。家事法庭駁回該申請,Partanen於是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出,按當地法例,Partanen要被視為孩子的家長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孩子是由Partanen及Gallagher所生;第二,Partanen及Gallagher共同撫養孩子,並且向公眾展示她們是孩子的家長。

根據事實,上訴庭認為第二個條件在本案是成立的。至於第一個條件,上訴庭指出應以性別中立(gender-neutral)的方法解釋該條件。按性別中立的解釋原則,第一個條件所指的「孩子是由二人所生」,並不需要二人均與孩子有血緣關係。只要Partanen同意及有份參與Gallagher的懷孕,並且二人有共同意願去成為孩子的家長,則第一個條件便成立。根據事實,上訴庭認為第一個條件在本案是成立的。

上訴庭指出,在判定某人是否一名孩子的家長時,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應優先於孩子與該人是否有血緣關係。某人與孩子經過多年相處所建立猶如親子的關係,較血緣關係來得重要。

最後,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家事法庭處理,並要求家事法庭按上訴庭的觀點作出裁決。

  1. 同志平權的延伸

以上案例,或許可視為同性關係(無論已婚或同居)地位被確認的必然結果。同運人士爭取同性伴侶擁有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包括有權(通過生殖科技)擁有孩子,但由於其中一方沒有可能與孩子有血緣關係,故唯有將「家長」的定義與血緣關係剝離。從同志運動的發展來看,以上法庭所運用的「性別中立」原則必會繼續延伸至生活各個層面,使得涉及婚姻、親子及家庭的社會結構逐漸瓦解。

  1. 結語

人類之所以能夠不斷繁衍,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生育者同時是養育者。一方面,一個人若只擔當生育者而不是養育者,他對生育的渴求必會大大降低;[3] 另一方面,一名孩子總會覺得自己由其父母撫養是最理想的,[4] 而這亦對他的成長最為有利。以上案件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名,將生育者(父母)與養育者(家長)的身分割離,除有違人的本性,亦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類繁衍以及社會發展的基石。

 

[3] 除非他有其他動機,如視生育為商業交易。

[4] 不負責任的父母則例外。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1月10日

「家長」的定義

12/10/2016

家庭是組成一個社會的重要單元,是維繫社會凝聚力及促進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家長作為家庭的頭,其角色的重要性(無論是對子女,或是對整體社會)是不容置疑的。家長的角色既然如此舉足輕重,那麼,誰是(或誰可以成為)孩子的家長便顯得重要。以下將透過美國的狀況,探討誰是家長對孩子福祉的影響。

成為家長的條件

在香港,除了結婚生子外,某人可成為一名孩子的家長,較普遍的還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純血緣關係,即父母在未婚的情況下誕下孩子。[1]第二種情況是某人雖然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但與孩子的父或母有婚姻關係,例如,某人是一名孩子的繼父或繼母;或是妻子利用人工受精產子,縱使精子並非來自丈夫,但丈夫仍是孩子的父親。[2]第三種情況是一對夫妻共同領養一名孩子。

從以上可見,要成為家長,必須存在以下其中一種關係:血緣、婚姻;或領養。這些條件的用意是確保家長對孩子的承擔。就血緣來說,父母在決定生育時,一般會同時準備對生下來的孩子負上家長的責任。就婚姻來說,縱使一對夫婦的其中一方並非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但通過他與配偶在婚姻中的彼此委身,同時伴隨著他對其配偶的孩子的委身。就領養來說,通過領養的程序(包括評估領養人是否適合做家長),領養人承諾負上做家長的責任。雖然這三個條件並不一定擔保家長會對孩子負責(例如,有人會生下孩子後將其遺棄或交由他人領養),但可以說是成為家長的最基本的條件。

美國的同性伴家長

在美國,隨著同性平權運動,除了領養外,同性伴侶亦可通過生殖科技而成為家長。一對女同性伴侶可接受精子捐贈,並由其中一方進行人工受孕生子。與孩子有血緣的一方固然是孩子的家長,沒有血緣的一方亦可憑藉婚姻關係(若她倆是已婚)或通過領養(若是未婚)而成為孩子的家長。[3]一對男同性伴侶可接受卵子捐贈,利用其中一方的精子與卵子結合,再利用代母懷胎生子,並同樣地可藉著血緣、婚姻或領養而成為孩子的家長。[4],[5]

雖然以上的個案的家長仍符合血緣、婚姻或領養的條件,但孩子是由一對同性伴侶所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會有甚麼影響,是值得關注的。(本文不詳列,相關文章可於本社網站搜尋「同性撫養」一詞[6])即使暫不考慮同性撫養的問題,由於兩名家長可以不存在婚姻關係,某程度上,他們只是 分別地 對孩子負責,而不是共同地對孩子負責。孩子由一對沒有彼此委身的伴侶所撫養,又如何培養孩子的承擔感?這種安排對孩子是否一件好事?

美國放寬作家長的條件

最近美國紐約州法庭在一案件中,將以上成為家長的三個條件也刪除掉,進一步放寬作家長的要求。[7]案中,一對女同性伴侶(C及D)的其中一方(C)於2009年利用人工受精生下孩子,兩人共同撫養孩子(按當時的法例,同性婚姻及同性領養尚未合法)。兩人後來結束彼此的關係,D於是以孩子的家長的身份向法庭申請孩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根據以往的案例,一個人必須符合血緣、婚姻;或領養的關係才可被視為一名孩子的家長。由於D並不符合這些條件,故按法例,她並不是孩子的家長,因此不能申請孩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但法庭卻推翻以往的案例,指出若一對伴侶(無論是同性或異性)協議由其中一方進行人工受精,並且協議兩人共同照顧孩子,則另一方亦可被視為孩子的家長,而毋須符合血緣、婚姻或領養的條件。法庭又指出,在判定某人是否一名孩子的家長時,須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若該人與孩子建立了猶如父子或母子的關係(de facto parent),將該人視為孩子的家長,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的。最後法庭裁定D是家長,故可申請孩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以上法庭撇除了擔當家長的三個基本條件(血緣、婚姻或領養),某人只須與其伴侶協議共同撫養孩子,並且與孩子建立了親密的關係,便可被視為孩子的家長。有關判決帶出如下兩個問題。

第一,撇除了血緣、婚姻或領養的條件,便無從確保當事人已承諾對孩子負上家長的責任。即使當事人已經與其伴侶協議共同撫養孩子,但這只是私人協議,而誰人能成為孩子的家長則涉及公眾利益及法律責任,不能純粹用私人協議處理。值得留意的是,不是所有具約束力的人際關係均可以用私人協議解決,有些關係涉及公眾利益,故必須用社會制度加以規範,否則,婚姻及領養制度也可以廢除,而以私人協議取代。

第二,當事人若能與孩子繼續保持親密的關係,或許對孩子是有一定益處,但這並不代表當事人可被視為孩子的家長。正如,一名孩子的媬姆、家傭或親友,縱使一直照顧孩子,並視孩子為親骨肉,但在法律上仍不會是孩子的家長。

結語

從以上可見,美國不斷放寬有關家長的條件,其後果可從教養與承諾兩方面講。教養方面,以上已指出,批准一對同性伴侶作家長,對孩子的影響如何,是值得關注的。承諾方面,撇除了血緣、婚姻或領養作為擔當家長的條件,家長對孩子的承擔便存在疑問。回到本文的起首,基於家長角色的重要性,我們必須審慎規範「家長」的界線,以免對下一代及整體社會帶來衝擊。綜合以上,由一對已婚的男女藉著血緣或領養擔當家長,對孩子的福祉應是最有利的。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最多亦只應成為孩子在法律上的監護人。

 

 


[1] 「在未婚生子的情況下,男方要在法律上成為孩子的父親,須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作出如此承認。」(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S. 5(1)(b))

[2]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S. 10

[3] See Judge Pigott’s opinion at page 7 & 8 in Brooke S.B. v Elizabeth A. C.C. http://www.nycourts.gov/ctapps/Decisions/2016/Aug16/91-92opn16-Decision.pdf

[5] 法例一般要求,使用生殖科技產子,除了申請的伴侶外,其他人均不是孩子的家長。http://gencourt.state.nh.us/legislation/2014/SB0353.html

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9/2016

當社會制訂家庭相關的法例時,要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包括維護兒童與父親和母親連結的權利,這是《兒童權利公約》的重要精神。2013年法國曾有過百萬人上街反對同性婚姻,訴求正是孩子需要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

有人認為只要兩個疼錫兒童的爸爸(媽媽)就夠,媽媽(爸爸)對兒童來說可有可無。於是有學者嘗試研究在同性撫養下兒童的福祉(well-being)是否得到同樣保障。

對兒童成長的影響「無分別」

社會學學者D. Paul Sullins在2016年刊登學術文章《看不見的受害者:同性撫養下成人的遲發抑鬱》,[1] 文章回顧迄今為止大部份研究的結論,都指同性撫養和異性撫養對兒童健康成長的影響「無分別」,不過,卻受到一些質疑。

「無分別」備受爭議

所有研究同性撫養的學者都面對樣本偏差的問題,大部份研究樣本都是少數的女同性伴侶,並透過同志組織和活動等取得數據,因此促成大量沒代表性的方便抽樣研究。那些偏差包括重覆訪問同一批社經地位相約的受訪者(偵測偏誤)、他們會為符合社會風氣而作出答案(社會期許偏誤),並因對調查目的知情而報喜不報憂(正面的匯報偏誤)等,令研究可信度大大降低。[2]

較能避免上述偏誤的方法是採用有代表性、又對研究目的不知情的數據,而得到「無分別」結論的這類研究只有四個。其中三個研究均由J. L. Wainright研究團隊進行,採用同一批、44位由女同性伴侶撫養的青年為研究樣本。Sullins覆檢後卻發現其中27名青年實際上是在異性撫養下生活,再次量度真正由同性撫養的青年的焦慮狀況及自主程度都「有分別」。

另一研究是由M. J. Rosenfeld在2010年進行,卻同樣受到否定。研究採樣來自美國人口普查裡3,174個由同性撫養的青年,是目前有代表性採樣的同類研究裡最大型的。Sullins指出Rosenfled的嚴重錯誤,是沒注意到D. Black研究團隊早在2007年已發現3,174人中最少40%並非同性撫養。而另一學者D. Allen嘗試在加拿大人口普查裡重覆Rosenfled的研究方法,卻未能得出類同結果。

那麼,Sullins研究樣本又如何呢?

Sullins採用Wainright研究團隊所使用的「全國青年至成年健康狀況縱向研究」,[3]是具代表性研究中暫時最受認可的小型樣本。修正了Wainright的錯誤後,符合各研究條件的8,762人中有17名女同性伴侶撫養、3名男同性伴侶撫養的青年。此研究追蹤訪查了由第一輪(平均15歲)至第四輪(平均28歲)時的各項健康狀況。

研究結果如何呢?

透過以往的研究文獻,Sullins描繪有關人士的福祉如何受各種健康狀況影響,包括追蹤研究紀錄了的抑鬱症狀、自殺念頭、焦慮症狀、與父或母的距離感、癡肥、被標籤排拒等。

Sullins計算第一、第四輪的抑鬱症狀如何轉變。結果發現,異性撫養下的青少年到青壯年的抑鬱症狀有所下跌(第一輪:21.8%;第四輪:19.7%)。同性撫養下的抑鬱症狀卻明顯增加(第一輪:18.3%;第四輪:51.0%)。同性撫養對比異性撫養的受訪者,其抑鬱症狀的風險比例(Risk ratio: 3.1)更是隨成長而增加。

此外,Sullins以統計學模組計算,得出自殺念頭、焦慮症狀、與父或母的距離感、癡肥、被標籤排拒等,均構成由同性撫養的青壯年患上抑鬱風險比例較高。

為了愛而非恨

縱然Sullins客觀地得出同性撫養模式下青壯年的抑鬱風險較高,並伴隨其他身心靈健康問題的結論,可卻並不是以此來打壓同性戀者,助長對此族群的仇恨。相反,這份研究呼籲各研究和政策都需要注意和配合這種撫養模式下青年的身心靈需要。回到愛裡,社會政策還是首要考慮兒童的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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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何謂「無分別」

研究結果是無分別,不就證明甲和乙是一樣嗎?統計學裡得出「無分別(no significance difference)」,是指不足以推斷甲和乙有分別,並非證明甲和乙一樣。

社會學家倚仗統計學,反覆觀察現象從而推論出普遍結果。舉例說,當想知道由父母撫養的與由同性撫養的孩子的情緒有否分別,其中一種方法是先假定虛無假設為真(null hypothesis is true)── 即假設「由父母撫養和由同性撫養的孩子的情緒穩定程度無分別」是真的。

在充份和恰當地反覆量度後,再計算出兩者沒分別的或然率。

  1. 一般來說,100次量度只發生少於1次「無分別」,就足以推翻「無分別」為真的說法,即能夠推斷有某種普遍分別

  2. 若100次量度中發生6次「無分別」,在統計學的標準裡是不足以排除「父母撫養的和同性撫養的孩子的情緒穩定程度無分別」的可能。即是100次中仍有94次量度結果是「有分別」,因此,距離說能夠推斷「無分別」這結論仍相當遠。

 

 


[1] 該文獻的原標題為“Invisible Victims: Delayed Onset Depression among Adults with Same-Sex Parents”

[2] 偵測偏誤(ascertainment bias),社會期許偏誤(social desirability bias),正面的匯報偏誤(positive reporting bais)

[3] Nation Longitudinal Study of Adolescent to Adult Health (ADD HEALTH), http://www.cpc.unc.edu/projects/addhealth

沒法取代的爸爸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6/09/2016

每個幼兒都是人類文明的珍貴承繼者,卻弱勢得不懂為自己發聲、不能單靠自己長大成人。重視兒童權利可以規範政府和父母,確保幼兒能妥當成長。

雖然不是每段婚姻都會生育孩子,但每個孩子都有父母。確保每個孩子能與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連繫,是捍衛兒童權利的重要部份。從成人自身福利出發,視婚姻為可任意建構的結合形式,往往忽略了婚姻制度有保障幼兒的層面。婚姻制度的設計(包括誓詞、規範和離婚制度等)有助保障幼兒能得到父母長久愛護及委身照顧。

同性伴侶難以模仿父母模式撫養幼兒。的確,沒有人能否定兩個媽媽愛的真誠和偉大,然而對著只有兩個月大的嬰兒說:「你沒有爸爸,沒關係,兩個媽媽一樣愛你。」刻意令幼兒失去親生父親的制度,總有點說不過去的感覺。

由一對女同志媽媽照顧的凱蒂.福斯特(Katy Faust)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同性婚姻的聽證會上,公開維護男女婚姻。他在影片講述自己起初支持同婚,後來卻支持男女婚姻,因一個刻意讓子女失去父或母的婚姻制度是不公義的。

福斯特支持男女婚姻的立場,會否令身為女同志的媽媽尷尬失望?意料之外,福斯特的媽媽竟然贊成他的立場,原因是他也知道再好的兩個爸爸也無法取代自己作為媽媽的角色。

所謂爸爸的角色,並不是那種備受批評的父權主義,或甚麼「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性別定型。科學界發現,爸爸擁有媽媽不能取代的重要特質,有助兒童成長。

研究家庭的資深社會學家石丹理教授曾在2008年發表第三輪追蹤二千多名香港青年的研究,發現能信任爸爸的女孩,以及認為爸爸信任自己的男孩,更樂於接受父母的管教。研究結果與大量外國同類研究吻合,一方面反映爸爸有獨特角色,更啟示了爸爸與不同性別的後代的關係也有著奇妙的差異:女兒成長需要一個可信任爸爸、兒子成長需要爸爸那份信任。

筆者倡議各界關注父親的獨有特質,以相應的方針和措施,為父和母分別制訂社會政策、鞏固夫妻關係與及提供關懷家庭的服務。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6/9/2016

婚姻關係的法、理、情

受訪者:葉美施律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葉美施律師 :在法律界執業超過18年,也是一位家事及綜合調解員、家事調解監督及心理輔導員,每天在「法」、「理」、「情」中遊走,以不同的角度協助個人及家庭解決問題。曾在政府、私人機構、慈善團體及教會就不同的法律議題、調解技巧、個人成長及家庭關係講座擔任講者,也喜歡與人分享她的跨專業經驗。 || 梁永豪先生: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

1. 前言

現今世界各地,傳統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衝擊。一方面,傳統婚姻的離婚率很高,另一方面,要求承認傳統婚姻之外的親密伴侶關係 (如同性婚姻、事實婚姻) 的訴求愈來愈强,也陸續有歐美國家承認該等關係。作為國際大都市,香港亦受到這些趨勢的影響。本文主要探討兩個主題:第一個主題涉及香港的婚姻制度,先闡述香港《婚姻條例》及婚姻制度對維持婚姻的穩定關係、家庭及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再說明性解放及多元婚姻的主張對人倫及社會造成的影響;第二個主題談論夫妻相處之道,探討維持美好婚姻所需的個人素質及其他因素。

 

2. 婚姻的定義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在此條例下舉行的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意指婚禮「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這定義正正符合《聖經》所述神創造時的設計 (創世記二章24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種忠於神的設計及創造的婚姻是自然不過的。

《婚姻條例》亦規定年滿16歲的人士才可結婚 (16-21歲結婚則須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其原意是保護心智及肉體尚未成熟的女子。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即犯刑事罪。這條例雖然特別保護女性,但與男女平等並無衝突。基於男女的差異,男女未必能在每樣事上機械式地平等。例如,男女在家庭中各有獨特的角色:一般來說,男會較主動,會帶頭,在理性事情上多參與及作決定;女士則多照顧孩子,關顧家人的起居飲食。男女有不同的分工,這也符合神對男女角色不同的設計。

 

3. 多元婚姻引申的問題

姻之外的親密關係的訴求愈來愈强,如同性婚姻,甚至兩人以上的結合。但這種不限性別及不限人數的關係只會造成混亂,再發展下去,恐怕將來也不會有人倫的規範了。這裡所討論的不是一般的人際交往及關係,而是一種很獨特、親密及尊貴的婚姻關係。若這種關係也可以開放,則在每一個生活範疇,都會造成混亂。

序化。但一旦關係不受約束,人倫的界線及其相應的法律權責便變得模糊。例如,目前涉及兒童的法例,對兒童父母的定義非常清晰,但若容許不限性別及人數的伴侶組合,法律便難以界定誰是孩子的父親及母親,以及誰是孩子的兄弟姊妹。另外,在遺產、信託及物業方面的權責亦不會像目前般清晰。現時,一個人就算沒有訂立遺囑,他大概也知道自己死後的財產會如何分配。但若人倫的關係不清晰,一個人若沒有立遺囑,他的遺產便不知會如何分配。家庭是構成社會的重要基石,若家庭的界線不清晰,便會造成社會混亂。

或許有人會辯稱,「愛」最偉大,只要大家相愛,有何不可? 原則上,愛心應該是普世性的,所以愛心愈多愈闊就愈好。但世上有不同種類的愛:有朋友的愛、伴侶的愛、父母對子女的愛等。每一種愛都有它的規範及界線。這樣,人才能活得有層次,身心靈才得以平衡及健康。愛若是沒有規範,人際關係就變得沒有秩序,從而產生混亂。人若可以隨便與任何人發生親密關係,他的心靈能否適應及承受? 自由與自私有時很容易混淆,自由若不受管束,只會帶來傷害。

 

4. 「事實婚姻」可行嗎?

有人提出「事實婚姻」的概念,即一對同居的伴侶雖然沒有結婚,仍可享有猶如婚姻的權利。提出這訴求的人的矛盾在於,他們既想取得婚姻盟約所賦予的權利,但又不想進入該盟約。或許,他們不想受婚姻的束縛,兩人相處、離婚畢竟是繁複的事情。他們想有一個隨時能抽離並結束關係的自由,一種不需承諾的自由。但權利與承諾是並行的,若不肯進入婚姻,又怎可獲取婚姻所賦予的權利呢?這最終是婚姻觀的問題。

有人選擇同居而不結婚,因為不知道自己是否已找到真正的另一半,或對對方信心不足。但這種擔心及缺乏信心,正好證明了雙方還未到進入一種身心靈親密關係的時候。他們只接受肉體上的親密,但又不想作出承諾,這也是一種矛盾。

也有人認為,結婚後如覺得配偶不合適,另選一個又有何不可?資深婚姻及家庭治療師霍玉蓮女士在一次名為〈點滴親和〉的婚姻治療訓練課程提到:「因為戀愛是自由選擇,婚姻是雙方自願停止選擇。」本人很同意這觀念,若然要選,就選定一個。若結婚後可再選一個,那又為何要結婚呢? 以父母對孩子的責任作為類比:父母決定生下孩子後,是否可以隨時選擇不養育孩子呢? 決定結婚與決定生孩子,同樣是一種終身的委身。

 

5. 香港婚姻制度的功能

眾多婚姻失敗的個案是否與婚姻制度有關?若有關係,應該不會有人結婚了。婚姻失敗是人的問題,包括個人的問題,以及兩人相處的問題。個人方面,有童年成長的問題,或曾經歷一些創傷,但不懂得自醫及幫助自己,於是將這些傷痕帶入婚姻。另外,婚姻失敗亦與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有關,當不健康的婚姻價值觀成為主流觀點,便會大大影響新一代對婚姻的看法。

事實上,香港的婚姻制度是鼓勵男女雙方審慎行事的。首先,結婚前要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要等待十五天,若沒有人反對才可註冊結婚,及要舉行特定的儀式。另外,除了生活上的改變外,結婚後雙方的法律地位及社會角色也有所改變,例如一般婚前所訂立的遺囑在婚後都屬無效。再者,夫妻有照顧孩子的法律責任。這種種規範令人須在結婚前慎重考慮。畢竟,婚姻不是一時一刻的感覺,而是一生一世的盟約。盟約的精神在於有愛、有權利、有責任。

由於婚姻對一個人的財產有重大的影響,於是有人會與配偶簽訂婚前協議書,指明雙方若離婚,對方只能(或不能)分得甚麼財產。從雙方的關係來說,婚前協議書不是好的做法。若結婚時已設想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這與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盟約這一本質大相逕庭。有一些特殊的例子,主要因雙方家庭的資產懸殊,一方為了保障其龐大的家族生意,會從商業的角度出發而要求另一方簽署婚前協議書,另一方亦想證明他/她不是為了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大家在有共識下便會簽署。但無論如何,這可能會令彼此的信任關係受到一定的影響。
 

6. 香港婚姻制度的改善空間

在結婚方面,目前《婚姻條例》的規定是合理的。在離婚方面,近期有一份諮詢文件,強調離婚後父母對孩子的共同責任,而不再著眼於管養權的爭訟。這份文件的精神是好的,因為父母對孩子各有不同的責任與角色,這些責任與角色在離婚後應繼續維持。大部份父母都願意繼續承擔有關的責任,而離婚亦不應令雙方對立。故此,除了一些特殊情況 (例如:父母其中一方想利用該機制要脅對方),文件的建議是好的。

或許有人會認為,要求已離婚的父母共同商討孩子的事宜,會延續他們之間的磨擦,令雙方難受。但問題是,父母是將重點放在自己的感受上,還是放在孩子的福祉上?孩子既然永遠是他們的孩子,他們可否為了孩子而犧牲一下?由於父母的角色不同,孩子的事若全由一方決定,會不夠全面。另外,孩子的事宜亦可找家事調解員協調,講清楚雙方負責照顧的範圍。文件的建議亦有助減少父母為孩子的管養權而打官司。

近年亦有其他離婚方面的改善措施。例如,家事法庭會較著重孩子的福祉,並設立特別商議離婚後孩子福祉的聆訊。這幾年亦新增了調解方面的法例,希望將和諧及和平帶進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問題像疾病一樣,若不及早處理,可能難以挽回。故此,宜有一些機制為夫妻定期檢查婚姻關係,防患於未然。

 

7. 父母與孩子

調孩子的權利,但權利與欲望要分清楚。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孩子尚未能了解自己真正的需要,故此,成年人不能讓孩子的喜好成為他的權利。被保護及被撫養是孩子的權利。但若孩子不喜歡吃飯,家人是要尊重他的決定,還是為保護他而使他明白吃飯的重要呢?若學校發覺學生有一些特別偏好的思想或行為,應通知及與家長討論,家長若任由孩子按其意願行事,實際上是不負責任的。若孩子有能力完全自作決定,他就毋須上學及受家長管教了。任何權利均帶有責任,無條件的權利只會帶來不良的後果。

孩子的福祉是夫妻處理兩人不和的其一重要考慮因素。鑑於離婚對未成年孩子的影響深遠,夫妻有時會為了孩子而暫緩離婚。但是,除非夫妻在這過渡期間能改善關係,否則離婚是遲早的事。尤其現今女性經濟較獨立,妻子未必會無限期忍受。

到了離婚的時候,孩子仍扮演重要的角色。若然夫妻雙方都是愛孩子的,他們會為了孩子而願意在財產處置及孩子管養等事宜上合作。相反,若夫妻將孩子作為雙方角力的籌碼,或者將憤怒投射在孩子身上,甚或是出於爭競之心,則會增加雙方調解的難度。重點是夫妻是將焦點放在自己身上還是孩子身上?

離婚後,孩子大多數由母親撫養,很多夫妻在這事上一般有共識,爭議較少。這主要是父親與母親的角色不同使然。照顧孩子是母親的天性,母親一般較細心、溫柔,而父親一般擔當理性的支援、供養及補給的角色。離婚後,母親一般會負責孩子的功課及生活,而父親則會負責孩子的運動及戶外活動。

 

8. 第三者與婚姻

因婚外情而離婚的個案,很多時候是已經發生了不只一次的婚外情。若其中一方首次發生婚外情,並且願意回頭,得到對方原諒的機會較高,婚姻得以挽回。畢竟,被背叛的一方可能覺得自己亦有不對的地方。其實,婚外情只是表徵,未必是離婚的真正原因。雙方不成熟,不成長,不懂得解決困難,執著自己的期望等問題,才是離婚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婚外情不同一夜情。很多時候,婚外情之所以難捨難離,是因為婚外情也涉及感情及責任 (雖然不應該開始)。另外,雖未有正式統計,但一般來說,相對於女性,男性較難接受配偶出軌,從而影響了挽回婚姻的成數,這或許與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有關。

 

9. 結語

要有美滿的婚姻,首先要忠於婚姻的盟約,堅持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第二,要提高自省的能力。不要只看到對方的錯及只會抱怨,不要單單期望對方改變,要明白自己也有不足的地方,從而願意在個人的性格及雙方的關係上成長,並願意改變自己。另外,亦要分辨真正問題的所在,例如,是雙方的關係真的出了問題,還純粹是對方的惡習引致惡果 (如欠下賭債)?若雙方有解決不了的問題,最後便要及早向有關人士求助,例如接受婚姻輔導,避免問題惡化至不可收拾。第三,要明白家庭也涉及實際及事務性的運作,需要透過共同合作及處理這些實務去提昇雙方的關係。第四,要給予對方個人的空間,尊重對方繼續去追求理想。

從同性領養看美國的司法霸權

16/06/2016

1. 同性領養 - 同性婚姻的必然結果?

同性婚姻是否必然導致同性領養呢?從實際情況看,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所有准許同性婚姻的國家均准許同性領養。不過,並非所有國家在准許同性婚姻的那一刻就同一時間准許同性領養。以葡萄牙為例,它在2010年准許同性婚姻,但到了2016年才准許同性領養。故此,同性婚姻並不必然地導致同性領養,但從現實的角度看,有了同性婚姻後,同性領養是遲早的事。

另一個問題是,同性領養是通過甚麼途徑獲得認可。若它是通過全民公投或立法去確立,則它某程度上反映了市民的意願。若它是由法庭根據憲法去確立其合法性,則法庭有可能會攫奪市民或立法機關在制定社會制度的話事權。

2. 同性領養 - 美國司法霸權的延續

繼2015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 (U.S.C.) 裁定同性婚姻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後,2016年3月美國聯邦地方法院進一步裁定,密西西比州 (密州) 的禁止同性領養的法例違反美國憲法。[1]這判決的實際影響可能不大,因為美國其餘的49個州均已准許同性領養,但以下將會指出,這判決實際上是U.S.C.在同性婚姻案所呈現的司法霸權的延伸。

地方法院法官 (法官) 指出,U.S.C.在同性婚姻案中認為,禁止同性婚姻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2]而本案則涉及密州的禁止同性領養法例是否同樣地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法官又指出,根據以往有關平等保護條款的案例,若一條引致不平等的法例是針對某一群體而訂立,或影響一種基本的權利,則除非該法例是為了達致一個迫切的公共利益而度身訂立的,否則該法例就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若該不平等的法例不是針對某一群體而訂立,及不影響一種基本的權利,只要該法例與一個合法的公共目標有一個合理的關係,則該法例便不算違反平等保護條款。

法官就U.S.C.在同性婚姻案的裁決提出了兩點。第一,U.S.C.在判定同性婚姻違反平等保護條款時,沒有應用以往的案例,而是意圖作出一些「徹底的改變」。[3]法官引述該案的異議法官Roberts的說話,指出該案的大多數法官沒有應用審理平等保護案件所常用的框架。第二,U.S.C.認為政府不應禁止同性婚姻,因為這樣會剝奪同性伴侶應得的福利 (包括同性領養的權利)。故此,U.S.C.准許同性婚姻,實際上是同時賦予已婚同性伴侶相關的福利。

法官在審理本案時,同樣地沒有應用以往的案例,而是完全倚靠以上第二點的U.S.C.的意見,去判定密州的禁止同性領養法例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故此,法官跟隨了U.S.C. 的「徹底的改變」的做法,將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自動地延伸至同性領養。在這種司法運作底下,同性領養成為同性婚姻的必然結果。

3. 結語

根據各國的經驗,若同性婚姻是通過立法去審議,立法機關一般會同時考慮可以給予已婚同性伴侶甚麼福利。立法機關未必會給予同性領養的權利,這要視乎立法機關的辯論結果。就以上的葡萄牙為例,該國在2010年准許同性婚姻時沒有准許同性領養,同性領養要到2016年在另一次國會辯論時才獲得通過。在這立法的過程中,市民對同性領養的意見,某程度上可通過其立法機關的代表得以表達,從而得以參與同意或否決同性領養這個社會制度的決定。
另一方面,從以上美國的案例可見,繼同性婚姻之後,美國的法院又再一次施展它的司法霸權,繞過市民及立法機關,確認了同性領養的合法性。

從各國的經驗看,同性婚姻的下一步就是同性領養。若以立法的形式處理同性領養,市民的聲音至少可通過立法機關得以表達。但若從司法途徑解決,則連這唯一的市民參與的成份也沒有了。

 
[2] “No State shall……;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3] 見判詞第24頁:“…it evidences the majority’s intent for sweeping change.”

小眾的觀點──從兒童福祉看同性婚姻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03/2016

香港700多萬人裏, 每天都有嬰兒出生,對這些最弱勢的人來說,誰最能保障他們?常識告訴我們,最理想的狀況是親生父母能夠無條件地愛護、不離不棄地養育,成為他們一生的模範。很多婚姻法都秉承這常識。結婚不必然有後代,但後代最理想是在親生父母懷中成長。

婚姻關係受到法律和文化約束;宣誓時雙方許下矢志不渝的承諾;離婚「唔係咁好」;又或是法律界定了父母責任等,細看,相當多與婚姻有關的法律都有保障最弱勢人類的義務;坦白承認,婚姻相關法例其實並非維護成人自由戀愛的權利。

男女婚姻也會失敗。離婚促使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撫養。因此,衍生相應的制度,包括分居冷靜期、離婚判令、撫養權判令、贍養費、父母共同責任模式……一切都在嘗試挽回關係、補足在制度失敗的情況下,盡量令兒童福祉不受損害。

有婦女在家暴裏忍痛離婚,有家長在孩子還小時就意外身亡,令孩子面對單親甚或喪親的困境。在悲愴的人生中,社福制度特別分派更多福利資源,給予單親家庭及孤兒;學校、親友、鄰舍也有義務特別體恤和照應這些人。

然而,沒有人會干脆擴闊婚姻制度,將一人婚姻、單親制度寫入婚姻法。因為大家都知道,一個刻意讓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制度,對兒童來說並不公道。訂立同性婚姻,正正製造一個「促意地令到兒童失去父親或失去母親」的制度。

從兒童福祉的眼光審視同性婚姻,是頗為小眾的觀點。一般人都是從成人有權利戀愛,素來漠視同性婚姻對社會的義務,就硬要把同性戀愛塞進婚姻制度。

或許,現實中男女婚姻有所失敗,但其實同性伴侶也會離婚、離世、或放棄領養或透過生殖科技所生的兒童。我們不妨思考:同性戀愛關係能彌補現行婚姻制度的不足,為香港兒童帶來更完善的保障嗎?又或者,不妨去聽聽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子心聲,可瀏覽此網頁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0/3/2016

為孩子帶來更美好的世界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10/12/2015

為人父母者,總會著緊孩子的需要,希望為他們提供最好,但因社會「吹」著不同的風氣,令父母在培育孩子的過程疲於奔命。怪獸家長、現代「孟母三遷」,又或是月花數萬元報讀興趣班等等,都呈現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贏在起跑線或 終點。說到底,其實那些提升孩子競爭力的行為,無非是希望孩子能有一個美好的人生。然而,怎樣才算是孩子心目中的美好人生?

更好,從關係開始

從嬰兒呱呱落地的一刻,他的世界便會以照顧者 (即父母) 為中心,縱然他們不懂說話,但已感受到誰人待他好。孩子出生不久後便會與照顧者建立依附(attachment)關係,以滿足維持生命及情感發展的需要,因而父及母與嬰兒之間的獨特連繫無法由其他人取代。

孩子在生理及認知發展上都有特定的時間表,過早及過度的催谷不一定令他們更闖「高峰」,反而會適得其反,扼殺他們主動探知及發展的意欲;相反為他們提供一個充滿愛與安全的空間,更能令他們敢於自在地放膽探索世界,發掘自己的興趣。

讓愛與安全感圍繞孩子

孩子的發展建基於與父及母的依附關係,依附關係愈好,孩子的安全感愈高,而且情感發展也會愈穩定,適應世界的能力及建立關係的能力亦會愈高。因此父母與其不斷安排孩子參加興趣班受訓,倒不如參與在他們的生命中,與他們一起面對生命中每一步的成長歷程,成為他們最有力的發展支柱。

父及母親角色對孩子都是獨特而不能被代替的。母親餵哺母乳的角色無可取代,嬰兒吸吮母乳除了充饑,更重要是透過吸吮的過程與母親建立親密感,因而母嬰的連結(bonding)一般比父親強;然而父親的角色同樣重要,特別是扮演孩子的玩伴。嬰幼兒的遊戲模式主要是控制物件及運動,父親透過與孩子一起跑、跳及遊戲令孩子在身體、情緒表達及控制、認知上得到均衡發展。父母親密而穩定的關係更是孩子的情緒發展的基礎,亦是孩子得到社化(socialization)的最基本場景,令孩子能健康地進入並面對世界。

美好的人生,在孩子眼中,是能在爸媽的愛和保護中成長。自己贏在哪裡,要上多少個興趣班都不是他們看重的事情,更重要的是爸媽會否和他一起走生命的每一步。為孩子提供最好的培育環境是不少父母努力的目標,然而孩子的生命若缺少父母的參與,早已失去光彩。有質素的相處比一切來得重要,請為孩子帶來更美好的世界。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0/12/2015

兒童福祉

15/10/2015
兒童福祉大要素

根據英國的社會福利署的研究,當要評估兒童的福祉時,應從三大範疇作考慮,除了兒童的個人成長需要,更要考慮家庭的管教能力和延伸家庭的支援。[1]

1. 兒童成長需要
健康、教育、情緒和行為發展、身份認同、家庭和社會關係、社群表達能力、自理能力等。

2. 家庭管教能力
提供基本照顧、確保兒童安全、正面的情緒感受、配合發展需要的適當刺激、指引和定下界線、家庭穩定性等。

3. 家庭和環境狀況
家庭歷史和功能、延伸家庭、居所、家人就業情況、家居入息狀況、家庭與社會的融合情況、是否懂得使用社區資源等。
 

 

「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研究[2]
  • 六成半被訪兒童睡覺時間比專家建議的九小時為少
  • 超過三成兒童表示即使自己感到疲倦,仍不能自由休息
  • 四成六兒童每天少於一小時遊戲時間

 
「低收入家庭中小學生生活狀況問卷調查」[3]

  • 63%低收入家庭學生無法保證每逢節日都可以吃到應節食品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未曾去過迪士尼樂園
  • 34%想要配置電腦
  • 17%遊覽本地著名景點

 

讓孩子在父母的愛中立自己

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甚至夫婦關係,對孩子都有著極度重要的影響。現在讓我們一起了解孩子如何在父母身上建立健康正面的自信。

零至兩歲是嬰兒心理社交成長(psychosocial development)發展的首個重要階段,幼兒在這段時間會建立對他者及世界(主要是照顧者)的信任。

父母有責任為孩子的成長付出優質的相處時間(quality time),讓孩子知道父母是自己安全的倚靠。

夫婦關係的質素會直接建構孩子對兩性關係、兩性角色的認知及理解。孩子對自我身份的探索及肯定是建基於與父母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

 

香港法律如何保障兒童權利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其目的是為全面保障兒童生存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及發展的權利等。1994年9月7日,當時的英國殖民地政府將《公約》伸延至香港實施,並於1997年回歸後,繼續適用。

 

 

公約

香港法例

離婚

第9條:與父及母保持聯繫的權利或聯繫父母

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3條「一般原則」,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第20條:確保子女的生活不受影響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倘子女事宜未為妥善安排的話,法院是不會頒佈最終的離婚令的
 

領養

第21條:在認可領養的國家,必須在領養的過程中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
 

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條文的規限下,法院不得批准單一的男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而就女性幼年人作出領養令。除非法院信納有特殊情況,可以之作為例外作出此項領養令的理據

第19條:確保孩子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害或凌辱,忽視或照顧不周,虐待或剝削

 

 

通識LITE

兒童權利並非必然

很多人在討論權利時,往往將「權利」化作個人希望社會提供給他的基本需要,只要那些東西是合理、正當、合法和合乎道德的,他們也是應得的。但同時,我們亦強調當每一個人都能得到基本權利時,理論上每個人也會負一些基本責任,否則根本不能得到那些基本權利的。

同理,兒童權利包括三個概念:[4]
一、權利: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權利的實踐能讓兒童健康地成長和發展,使其尊嚴得以維護;
二、尊重: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應享有相同的權利,並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實踐出來;
三、責任:除了享有權利,兒童亦有責任尊重別人的權利。

我們在處理人權等議題時,慣常忽略義務的部份,總以為有些權益既然應該與生俱來,個人或者社會就可以不用付上任何代價就可得到。實際上有時剛相反,即使是基本的人權,很多時也要用相當的方法,付上相當的責任和代價才能得到。例如,當我們要實踐生存權,社會上就需要有建立相應的法制以及醫療制度作配合。

所以,當我們討論人權或者權利議題時,要記住有權利必有義務。天下間沒有免費午餐。
 

通識小秘訣

答題時,有時說因為某某事情是基本人權時,很容易就想不到駁論而陷入思考盲點,因為既然都說是「基本人權」了,那彷彿已變成金科玉律。然而,要為何謂「基本人權」下定義及判斷已經極具爭論性,如果再配合為了讓人擁有某些所謂「人權」而要承擔的代價,有時我們往往會發現,權利論述未必就是「萬能Key」。在某些獨特的處境中,有時人權是不太可能達至的,若是這樣,我們就要想想另一條出路。這樣我們在回答討論的部份時就需要較別人豐富得多,不會停留在「甚麼甚麼是基本人權,所以要捍衞」這種口號式的答案中。例如,當你答了兒童權利之後,就會再論及他們的義務、責任,以及社會對兒童有該等權利;然後,你可以討論社會對他們也有相應的期望等等。如此,答題又怎會無話可說呢?
 
 

 

 

 


[1] HM Government,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a Guide to Inter-agency Working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March 2013, p.20.

[2]  〈『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調查發佈會新聞稿〉,基督教香港信義會,2011年,網址:http://lllb.elchk.org.hk/center_data/27/filedata/tbl_news_release_related/doc/67_1.pdf

[3]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2011年,網址:

http://www.isshk.org/PublishWebSite/isshk/big5/contentPage34897.htm

[4] 〈3R概念〉,童夢同想,網址:http://www.kidsdream.org.hk/v2/web/plain.php?page=b_crights5&lang=tc

 

 

更多相關文章,請閱《燭光網絡》103期

 

 

富裕中的貧窮──正視香港兒童福祉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5/07/2015

香港是個富庶的城巿,按人口平均計算,本地生產總值世界排名廿五,[1] 但堅尼系數同時又高達0.537,[2] 貧富差距嚴重。當我們談及兒童福祉時,往往停留在兒童的讀書成績、身體是否健康等等,但不少外地研究均發現,家人管教能力、情緒、孩子自理,甚至家庭的房屋、入息是否穩定、家庭的結構、延伸家庭特點等等,均直接或間接影響兒童福祉。而香港人對這些讓孩子健康、安全及快樂成長的種種要素不太重視,以致孩子窮得只剩下物質,有時甚至連物質也沒有。

根據扶貧委員會報告,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所得的數據,生活在收入低於平均綜緩金額的家庭的14歲或以下兒童有24.7萬,佔同一年齡組別人口的26.5%。[3]根據不同的數據,均顯示香港兒童貧窮的比例上升,可見問題不是冰山一角,而是迫在眉睫。

香港的兒童除了窮,還有面對其他情況嗎?兒童福祉可以怎樣量度?

 

英國:兒童的福祉分三大範疇

根據英國的社會福利署的研究,當要評估兒童的福祉時,應從三大範疇作考慮,除了兒童的個人成長需要,更要考慮家庭的管教能力和延伸家庭的支援。[4]

以下是兒童福祉的三大要素:

  1. 兒童成長需要:包括健康、教育、情緒和行為發展、身份認同、家庭和社會關係、社群表達能力、自理能力等;

  2. 家庭管教能力:包括提供基本照顧、確保兒童安全、正面的情緒感受、配合發展需要的適當刺激、指引和定下界線、家庭穩定性等,及;

  3. 家庭和環境狀況:家庭歷史和功能、延伸家庭、居所、家人就業情況、家居入息狀況、家庭與社會的融合情況、是否懂得使用社區資源等。

 

香港:兒童面對不同挑戰

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委託香港研究協會於2011年進行一項「低收入家庭中小學生生活狀況問卷調查」,結果發現:[5]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天喝到牛奶

  • 63%低收入家庭學生無法保證每逢節日可以吃到應節食物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未曾去過迪士尼樂園

  • 34%低收入家庭學生想要配置電腦

  • 17%低收入家庭學生想遊覽本地著名景點

而香港家長照顧兒童的模式亦不理想。根據社聯2014年一項「香港低收入家庭的兒童照顧服務」研究,結果發現無論是低、高收入的家庭,都是雙職父母,均無法協助照顧子女,甚至直接由外傭照顧孩子(表一)。另外,低收入家庭亦比高收入家庭較難滿足子女的需求。(表二)前者雖然有母親的照顧,但因為本身能力有限,就連功課輔導和暫託服務等社區資源也難以找到(表三)。整體來說,貧窮家庭近半認為自己未必能滿足到子女需要;即使是高收入的家庭,也只有七成認為自己能滿足子女需要。

 

表一:現時家長照顧兒童的模式 (按不同收入組別分析)[6]

明光社

 

表二:現時照顧安排能否滿足子女需要[7]

明光社

 

表三:過去一年照顧子女遇過的困難

明光社

 

除了照顧不足,亦有不少調查指出,香港的兒童發展並不均衡。基督教信義會2011年的「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研究發現,六成半被訪兒童睡覺時間比專家建議的九小時為少;超過三成兒童表示即使自己感到疲倦,仍不能自由休息;四成六兒童每天少於一小時遊戲時間。調查亦發現不少兒童花過多時間在學習中,以致影響兒童均衡發展,甚至沒有戶外活動和運動等。[8]

對於貧窮家庭,這種偏重成績的教育發展,令兒童出現一連串的匱乏問題。香港小童群益會就曾研究在貧窮兒童身上出現的多元匱乏情況,結果發現除了經濟收入匱乏,他們還有不同方面的匱乏,而不少都是因為學習或在極具競爭性的學習環境下所產生。(表四)

 

表四:兒童各類匱乏的情況[9]

 明光社

 

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最大依歸

由以上種種可見,當提及兒童福祉時,就不止是兒童生存的問題,更多提及的是兒童基本權利,以及政策是否以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考慮因素。香港政府亦不得不承認,若要提倡兒童福祉,我們除了談兒童權利,還要談家庭政策,因為唯有健康的家庭,才能為兒童提供理想的生活。

可惜的是,從各個調查或研究中均發現,即使社會已為兒童提供充足資源,不少家長也無法認知相關渠道去申請資源,以致兒童未能在各個範疇獲取充分的資訊或資源去成長。至於社會上未足夠的部份,例如照顧嬰孩、輔助學習、遊戲和作息空間的調整等,這些本來更是兒童的基本權利,現在因著社會競爭過劇,讓兒童淪為爭取成績的機器,忽視他們的全人發展。這些都值得整個社會的成年人去深思:我們究竟是否為了經濟發展,而放棄一代又一代人的福祉?

 

 


[1] 「資料便覽:有關香港的數字」,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網址:http://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415fs01-hong-kong-in-figures-20150420-c.pdf

[2] 「香港的堅尼系數:趨勢與解讀」,統計處,網址:http://www.hkeconomy.gov.hk/tc/pdf/box-12q2-c5-2.pdf

[3] 「扶貧委員會報告」,扶貧委員會,第35頁。

[4] HM Government,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a Guide to Inter-agency Working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March 2013, p.20.

[5]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網址:
http://www.isshk.org/PublishWebSite/isshk/big5/contentPage34897.htm

[6] 「香港低收入家庭的兒童照顧服務」研究 - 結果發布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hkcss.org.hk/e/cont_detail.asp?type_id=9&content_id=2301

[7] 同上

[8] http://lllb.elchk.org.hk/center_data/27/filedata/tbl_news_release_related/doc/67_1.pdf

[9] 節錄自:香港小童群益會「認識兒童貧窮 – 兒童多元匱乏」研究
 

 

香港法律如何保障兒童權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5/07/2015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其目的是為全面保障兒童生存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及發展的權利等。1994年9月7日,當時的英國殖民地政府將《公約》伸延至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則於1992年3月2日追認《公約》,並於1997年6月10日再次確認。因此,香港於1997年回歸後,繼續適用。由於其內容除一小部份 (如監控越境嫖雛妓、兒童色情物品及下文所提及的情況) 成為本地法,其餘均未成為可執行的本地法律。  

在《公約》序言的部分,提到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負起它在社會上的責任,確認為了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裏,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 本文嘗試勾畫《公約》在香港的落實情況。

不同政府部門在落實《公約》理念不一致

根據《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但香港在履行《公約》及保護兒童權利的工作沒有統一的做法,而是散落在不同的法例,執行的部門對有關法例的理解有所不同,不同部門之間亦沒有協調,導致同一條法例可以產生非常不同的客觀效果,其實特區政府在保障兒童的工作上可以做得更好。

一名14歲女童於2014年12月23日在金鐘政府總部「連儂牆」上以粉筆畫花朵,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警方在扣留這名少女十七個小時後,又以女童父親無能力照顧女兒為理由,根據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有關決定是按第213章第34條而作出,容許社會福利署署長及獲署長書面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人員向少年法庭申請監護、看管及控制他們認為有需要受照顧及保護的兒童,旨在避免他們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健康、成長或福利受到忽略或損害,或不受控制至可能令其或他人受到傷害的情況。

結果裁判法院在12月29日裁定把該名女童送入兒童院三週。警方家庭衝突及性暴力政策組總督察李經晞表示,所有兒童保護令的申請,均以兒童利益及福利作唯一考慮。裁判官劉綺雲於2015年1月19日判決時表示,理解警方作出保護令的申請,但閱畢社會福利署的報告後,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作出保護令,決定撤銷其保護令。可見警方及社署對於保護兒童有不同的理解。

家庭及父母是保護兒童福祉的主要元素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礎單位,若父母能好好保障兒童的尊嚴及權利,我們的下一代便能成為知權利、重義務的良好公民。現時由於法律、政策或是社會上為家庭及兒童提供的種種支援或服務,於理念上有所不同,導致保護兒童福祉的責任主要落在父母的身上。因此,本文餘下部分將集中在一些兒童與父母聯系及家庭有關法例的探討。

父母分離,聯繫父母及參與決定的權利

《公約》第9條制定子女父母不分離的原則: 「除非締約國的主管當局認定兒童確有必要與其父母分離,例如兒童遭受父母虐待或忽視,將其與父母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否則必須確保兒童不會與其父母分離。」

當一對夫婦感情出現問題,最終選擇離婚,他們需要處理保護子女可與父及母保持聯繫的權利。父母一方面透過法律程序去解除婚約;另一方面,需尊重兒童可以繼續聯繫父母,受到父及母的關心及照顧之權利。一般而言,子女會與獲管養權的父或母同住,至於另一方則獲探視權,這是要保障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仍可享受父及母的愛。作為父或母親的仍需承擔責任,如: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等。

根據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3條「一般原則」,適齡子女可間接參與決定自已的福祉。在父母分離時,法庭需要處理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所有有關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的管理、運用問題時,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 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一日子女,一生子女

《公約》第18條關於「父母的責任」的部分則根據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4條「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不能執行」得以落實。《條例》要求「男方或女方就全部或部分放棄第3條所提述有關其對子女的權利及權能所訂立的協議不能執行,除非協議乃夫婦之間訂立,並僅於他們有婚姻關係,但已分居期間施行,則協議可訂明其中一方可如此做;但法院如認為執行夫婦之間此等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則該等協議不得獲法院執行。」即使子女是非婚生的,所享有的權利與婚生子女是同等的。

即使父母已離世,子女仍可要求於遺產中支付子女的生活開支,不論當事人有沒有立遺囑或將遺產全數捐出。倘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全不留給年幼子女,這個意願便未必可以達成,只要子女是當事人的受養人,他們便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 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這項權利受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及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所規管,條例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保護失去家庭的兒童

《公約》第20條中關於保護失去家庭的兒童則於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落實。倘子女事宜未為妥善安排的話,法院是不會頒佈最終離婚令的。

離婚必須由已婚的雙方提出,除了要填寫「離婚呈請書」;如有子女,則要同時將「當事人子女安排說明書」一併交到家事法庭。如果法院認為案件中的婚姻已破裂到了無可挽救的地步,法院便會頒佈「暫准離婚令」, 法院不會將「暫准離婚令」轉為「永久離婚令」,除非:

a)家庭子女的福利已得到保障 或

b)呈請人為答辯人提供的經濟給養是公平合理的,或在有關情況下是最佳的。

法院可以命令婚姻其中的一方為家庭子女的利益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款額,而計算財政安排的準則是:

a)子女財政上的需要,

b)子女的收入,

c)子女有沒有精神上或身體上的殘障,

d)該家庭的生活質素,

e)子女所接受的教育安排等。

如果法院相信申請經已符合各項法定條件,才會向各方當事人發出一份最終離婚令證明書。而《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這是要確保家庭子女於父母離婚後的生活不受影響。當子女財政上可以自立,便不再需要支付贍養費。

兒童領養

由於保障兒童福祉是法律及政策的基礎,在現行第290章《領養條例》條文的規限下,法院不得批准單一的男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而就女性幼年人作出領養令。除非法院信納有特殊情況,可以之作為例外作出此項領養令的論據。即是說現時法律不容許單身男士領養女孩子,目的為了保障兒童;因此,性別是非常重要的,為了保障小孩子,不應該容許性別中立。根據公約第21條的要求「在認可領養的國家,必須在領養的過程中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及第19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 ,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我們有責任保護孩子

為確保下一代在更理想的家庭環境及社會環境中成長,特區政府和社會上每個持份者都有責任做好保護孩子的工作,重視兒童最大的利益。當不同政府部門對保護兒童權利出現不一致時,必須緊記要以遵從《公約》中最重要的理念 - 「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去處理,而家庭和父母有優先照顧和保護自己子女的權利。政府有責任為家庭提供支援,務使兒童有良好的生存及發展的環境。

《公約》第10條保護兒童的家庭團聚權,為落實此點,特區政府可與中國政府合作,加快審批單程證程序,減少等待時間,使更多家庭團聚,子女可以在父母的照顧及保護下成長。當日後有機會面對一些嚴重影響兒童福祉的重大爭議政策和制度轉變時,大家都能以兒童的最大利益去考慮、判斷和作決定。

 

特別鳴謝:由於文章涉及多條香港法律,感謝林子絪律師給予寶貴意見及協助審閱稿件。

讓孩子在父母的愛中建立自己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5/07/2015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聯合國亦肯定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讓兒童在幸福、相親相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父母絕對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甚至夫婦關係,對孩子都有著極度重要的影響。我們專訪了精神科醫生康貴華,一起了解孩子如何在父母身上建立健康正面的自信。 

《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節指出兒童被照顧時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1] 可想而知,兒童成長的環境極度重要。除了給予孩子安全的環境,從小與孩子建立緊密的關係也是極度重要的。

 

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

發展心理學家Erik Erikson指出零至兩歲是嬰兒心理社交成長(psychosocial development)發展的首個重要階段,幼兒在這段時間會建立對他者及世界(主要是照顧者)的信任。嬰兒在五至六個月始意識到自己與照顧者是兩個獨立個體,當主要的照顧者(一般是父母)滿足嬰兒的基本需要後,嬰兒便會對照顧者產生信任,從而建立依附關係。嬰兒最早期的依附對象普遍是母親,然後是父親。康醫生提到在這段時間,如父母對嬰兒的需要有正面的回應,便能讓嬰兒意識到自己的價值及重要性,從而建立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相反,如嬰兒的需要得不到正面回應,會令他們產生不安、焦慮、挫敗、懷疑、退縮與缺乏自信,影響日後成長過程中確立正面的自我價值、認同及自信。

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以及對孩子的反應,直接影響孩子能否建立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作為父母,有責任為孩子的成長付出優質的相處時間(quality time),讓孩子知道父母是自己安全的倚靠。當孩子建立安全的情感依附後,有助情緒穩定發展,並因為父母的愛、重視及接納,建立正面的自我身份認同、自尊及自信。如此,孩子才能離開安舒區(即父母),探索四周的環境及陌生的世界,並面對挑戰。在探索過程中亦較易與人建立穩定、互信的關係。

 

正面的自我身份認同

由此可見,孩子對自我身份的探索及肯定是建基於與父母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父母的性別角色及關係對孩子在自我身份探索及肯定期、及人際關係的建立都有著重要影響。康醫生指出性別身份認同是身份認同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若孩子在確立性別身份的過程中出了亂子,便有機會影響他們對性別角色的理解及將來與異性的相處。

一般來說,女孩透過母親或姐姐建立性別認同,男孩則透過父親或哥哥建立性別認同;男孩需要經歷與母親在情感上的分離,將情感依附在父親身上,才能把性別身份認同轉移(identification shift)並建立性別自信。若孩子與自己相同性別的父或母關係疏離或欠佳,會令他們不欲成為像父或母一樣的男/女性,也會令他們較難接納自己的性別身份,以及難以觀察及模仿父母而建立兩性獨特的性別氣質及性別自信,這或會令他們在成長期難以與同性建立友誼。

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對孩子建立性別認同都有舉足輕重的位置,讓孩子感受到異性的肯定、愛和尊重,令他們與異性相處時感到安全,有助他們肯定自己,並能夠安心以所擁有的身份探索並適應世界,發展健康整全的生命。

 

美滿婚姻是最佳模範

「孟母三遷」的典故並不陌生,孩子的模仿能力極高,他們處身在怎樣的環境便塑造成怎樣的人。康醫生提醒夫婦關係的質素直接建構孩子對兩性關係、兩性角色的認知及理解。因此,讓孩子看到父母彼此相愛、欣賞和尊重,令孩子看到兩性都是帶著上帝美好的形象的創造;兩性關係是平等的,因兩性各有強弱,所以關係是彼此輔助、互相補足,一切都有助孩子對兩性關係建立正面的印象。

誠然,父母同樣需要讓孩子透過他們看到如何化解性別角色之間的衝突,讓他們認知到雖然兩性存在著不同的特質,但仍可以讓彼此在愛與互補的關係中轉化不同的特質並扶助對方、促進關係的正面動力。

 

謹守上帝的吩咐 父母須以身作則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  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 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 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申命記六4-9)

我們作為信徒,試問今天有否將上帝所吩咐的都好好謹守、遵行,並殷勤教導我們的下一代?當教導下一代以先,父母也先要問自己有否做好本份,以身作則,而且又有否在婚姻關係中成為一體作見證,並為孩子的緣故好好經營婚姻,使孩子在父母的愛中得到滋養並作榜樣。

回看聯合國的聲明,其中提及:「家庭作為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讓兒童在幸福、相親相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盼望我們都好好守望婚姻與家庭,成為孩子成長的祝福。

 


[1] 香港人權監察,《兒童權利公約》,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6b1.html

 

父母同心造就孩子——向猶太家庭教育取經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5/07/2015

周碩以身為母親的經驗之談,撰寫了《選錯幼校學錯師》一書。她在書中認同為孩子選擇一間好的幼兒學校是很重要的,但也指出教育的唯一出路,其實在於家教。這意味著父母不能以為為孩子選了一間名校,便能高枕無憂,把孩子交給老師教育。而家教的意思,當然不是指到請一個操純正英語的外傭來照顧孩子。[1] 自己的孩子,由父母親自教養,是最理想的。

 

教養孩子 父與母皆有重要角色

《三字經》有云:「養不教,父之過……昔孟母,擇鄰處,子不學,斷機杼。」中國古代女子接受教育的機會不多,父親自然成為教養孩童的主要人物。然而,這並不表示母親便可以袖手旁觀,無視孩子的教育。孟子的母親或許學歷不高,沒有辦法親自為孟子「補習」,但她的智慧卻顯示於其實際行動上。為了引導孩子學習,孟母搬家三次,最後搬到學校附近,讓他生活在一個有學習氣氛的環境下。另外,有一次孟子逃學回家,孟母把織布機上的梭子折斷,以此教導孟子學習不可半途而廢。

無論是父親或母親,都可以在教養孩童一事上有所貢獻。即使古代「重男輕女」的觀念較為普遍,母親的角色仍不容忽視。中國人如此,猶太人也是如此。雖然猶太典籍Artscroll Siddur中曾有這樣一句晨禱:「讚美神,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宇宙的統治者,祢沒有把我造成女人。」但一談到家庭教育,如何「教養孩童走他當行的路,就是到老,他也不會偏離」(箴二十二6) 《新譯本》,《聖經》仍然非常重視母親的角色。孩子長大後,他們仍被提醒「要聽從你父親的教訓,不可離棄你母親的訓誨。」(箴一8;另見箴六20) 《新譯本》。

基本上,今時今日的猶太父親仍是極具權威的一家之主。如果這位父親遵從《塔木德》的傳統,他會傳授孩子《聖經》,並自覺有責任教導孩子各種求生及生活技能;而猶太母親會讓孩子感到溫暖,她以慈愛照顧孩子,以本身的言行,或以故事教育孩子,她們認為自己的神聖使命便是要教出一個好孩子。因此猶太人認為,父親開發孩子的腦力,而母親則開發孩子的感情部份。[2] 猶太人明白「父親的教導雖然很重要,但是還有許多不足之處,必須由母親來補足。母親對孩子的教育,許多地方是父親無法取代的。」[3]

或許今天看來,猶太人這種嚴父慈母的形象,有著濃厚的傳統性別定型。而今天有不少為人父親的可以開發孩子的感情部份,為人母親的亦能夠開發孩子的腦力。所以,猶太人父母的角色定形,未必適合每一對夫婦,但猶太人的家庭教育卻給我們啟迪,便是父母二人按照本身獨特的個性或氣質,互補對方的不足,在教養孩子一事上同心合力,彼此配搭,並自覺教養孩童為生命中的重大責任;但當中不止於教育他的品行,也讓他們學會謀生的技能,這將會為孩子帶來最大的裨益。

 

考慮孩子需要 同時恩威並重

猶太父母會思考自己該如何成為好父親與好母親。[4] 這一點對現今的父母來說也是很好的提醒,若然有父母只努力找好學校及好老師,甚至如孟母一樣三遷,只是為了讓孩子可以處於最好的校網,但他們也有花時間了解孩子的喜好與才能,以及其真正需要嗎?父母處罰孩子時的準則是否一致及合情合理?他們又有按著孩子的個性因材施教嗎?

不過,現今要做好父母的確比以往困難,因為現今的孩子搜尋各方面的知識都比以往方便;對父母尊敬不足,反而向父母有無盡的索求。面對不聽話的孩子,猶太父母在教養上相當堅持,即使是慈母,猶太母親心裡有套整全的教育理念。由於清楚要教出怎樣的孩子來,她們會不妥協,堅持自己的教育信念;若孩子無故哭鬧不吃飯,這個孩子只有捱餓的份兒。[5] 當然,猶太父母會恩威並重,處罰過後也會擁抱孩子,並告知其原因。或許當孩子受罰時,孩子感覺不好受,父母也捨不得出手,但若然為到孩子的將來著想,猶太父母對孩子全人教育的執著,還是值得父母參考。

 

透過合適的材料 教導孩子行走正直之路

最後,《箴言》的教育方式也能給父母一些啟迪。《箴言》或有多處提到責罰,但卻有更多的篇幅提到,一個父親或母親如何在孩子身邊循循善誘,點出行走正直之路,有何好處(如箴四1-26),若然誤入歧途,將有何其沉重的代價(箴七24-27);另外,猶太人也喜歡用比喻及故事來談道理。或許,父母可考慮把這些教導融入日常教育孩子的活動:通過個案、時事、電視、電影情節等材料,與孩子討論及分析當中的倫理價值,藉此提高孩子分辨是非的能力。
 

 

 


[1] 作者並沒有否定學校對孩子教育的重要性,相反,此書是一本很實用的工具書,她提議家長在選幼兒學校時一些很重要的細節。只是,除了學校部份,她亦強調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詳參周碩:《選錯幼校學錯師》(香港:真源,2011)。

[2] 參劉清虔:《猶太人的親子教育——讓孩子贏在終點》(香港:浸信會出版社,2011),144-169。

[3] 同上,頁156。

[4] 劉清虔:《猶太人的親子教育——讓孩子贏在終點》,165。

[5] 同上,156-157。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5年4月)

文麗兒、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1/05/2015

國際

 
美國長老會PCUSA[1]修改婚姻定義 並按立女同志牧師

美國長老會於2014年6月修訂《教會法規》中的婚姻定義,由「一男一女」改為「兩人之間,傳統上是一男一女」。[2]該修訂需在本年6月前得到其他171個長老區會中86票支持,方能通過修訂;然而,在本年3月該修訂已獲足夠票數支持,因此這項修訂會在本年6月生效。[3]而美國長老會提到反對修訂的神職人員仍可拒絕主持同性婚禮。

屬會威爾明頓長老會在3月首次聯合按立已婚女同志Kaci Clark-Porter及其伴侶為牧師。[4]一直以來,有不少屬會因總會支持同運的立場而退出。[5]近期,由十五個宗派及1500萬非裔信徒組成的全美黑人教會動力(NBCI)更呼籲美國長老會回轉並修復肢體關係。[6]

 

各國同性婚姻趨勢

美國阿拉巴馬州南部地區法院1月裁定阿拉巴馬州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敗訴,[7]但該州最高法院卻於3月繼續堅持拒絕向同性伴侶發出結婚證書,[8]只承認一男一女婚姻。[9]然而,美國家庭研究學會於2月發表調查報告,800位受訪者中有61%認為各州有權堅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並反對由美國最高法院強制五十個州重新定義婚姻。[10]

斯洛文尼亞議會於3月通過同性婚姻及同性領養。投票當天數以千計人士聚集國會外進行抗議。[11]意大利最高法院於2月否決同性婚姻,原因在於憲法沒有要求政府將婚姻權利延伸至同性伴侶,而歐盟亦讓各成員國自行決定是否實施同性婚姻,不過最高法院表示會推動民事結合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12]

東京涉谷於3月底通過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例,讓同性伴侶取得證書以申請家庭住屋、及以家人名義合夥創業等。[13]

泰國三名男士於2月舉行三人同性婚禮。目前泰國政府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故三人婚禮只屬儀式。[14]

 

同性婚姻與同性撫養的爭議

著名時裝品牌D&G的一對同志時裝設計師Domenico Dolce及 Stefano Gabbana,早前公開反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領養及代孕。Gabbana表示家庭不是潮流,當中存在著超自然的歸屬感。不過,以代孕方式得到兩名兒子的同志歌手Elton John則表示會罷穿該產品。[15]男同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其實在歐洲並不常見,不過法國卻有一男同性戀組織Les Hommen捍衛一男一女婚姻。[16]

美國天主教大學社會學教授Donald Paul Sullins於2015年2月發表題為「同性父母與子女間的情緒問題:研究報告」,[17]報告顯示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子更容易有情緒問題,比由父母撫養的孩子多兩倍。主要分別是較易出現爭執、離婚及再婚的情況。報告總結在家庭的功能上,由原生父母組成的家庭比同性家庭更能保障孩子,可得到親生父母的照顧及在更理想的環境下成長。

由女同志伴侶撫養成人的Heather Barwick早前發表公開信,提及同性婚姻重新定義家庭,並否定孩子渴望與父母自然存在的關係這一家庭基礎。[18]

 

保障於公共空間實踐宗教信仰的自由

美國印第安納州政府於3月26日簽署《宗教自由恢復法》,但有同志團體及商家表示該法例會影響經濟發展,又會引起更多人歧視同性戀者;[19]而政府4月2日在壓力下簽署修訂議案。而阿肯色州政府亦同樣於4月2日簽署《宗教自由恢復法》,同樣引來反對聲音。[20]

美國堪薩斯州州長以行政指令中止在職場上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特別保障,該州眾議院早於2014年以72對49票通過第2453號議案,容許個人、團體及企業因信仰自由的原因而拒絕向同性戀伴侶提供貨品或服務。[21]

可是,在公共空間實踐宗教信仰時仍會引起不少衝突。美國猶他州鹽湖城一名警長Eric Moutsos被安排在同志遊行隊伍前騎摩托車開路,然而此舉令他看似支持同志,所以他希望與其他同事調換職務,擔任其他較不顯眼的崗位,但卻被上司指控為仇恨同性戀者,並質疑他不能勝任保護他們的安全。後來上司將其停職,而Eric Moutsos最後決定辭職。他表示即使在支持墮胎或大麻的遊行中工作,他都會提出相同要求。[22]

美國新澤西州一名中學教師Patricia Jannuzzi在自己的facebook上發表意見,表示不贊成同運用來重新定義婚姻的立法理據。她被校友及教友炮轟她散佈仇恨言論,並一度被學校暫停教職。[23]

加拿大政府於2004年12月通知所有法定主婚人須為同性伴侶證婚。如認為自己未能提供服務便須於2005年1月31日前辭職。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一名法定主婚人Desiree Dichmont於2005年1月14日請辭,其後向人權委員會提出遭到宗教歧視,2012年被指證據不足撤消控訴,上訴後於2015年2月被判勝訴。[24]

 

「性別」法案修訂爭議

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議會決定拒絕將「性傾向、性別表達及性別認同」寫入歧視條例所保障的範圍。[25]

歐洲馬爾他政府於4月1 日通過與性別身份及性別表達有關的法例(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Act),它強調性別自決權及身體自主權,並表示性別身份根據一個人的內在及個人經驗而決定,而不必透過心理治療、變性手術、荷爾蒙等證明,該人只須出示一位公證人的公開宣認契約即可更改性別。而且,醫療人員在沒有當事人同意下不可向未成年人士進行任何干擾其性別特徵的手術或治療。[26]

此外,美國南達科他州參議會小組以4比3及5比2反對通過有關跨性別的兩條法案,分別是第1195號議會議案──生理性別為男性的同學參加女性的運動賽事,及議會議案第1161號──進入異性洗手間或浴室。[27]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5年3月19日作出7比0的一致性裁決,指應讓教會學校根據自身的教義在倫理及宗教課上演繹信仰立場。判案結果起著標誌性的意義,維護了教會學校以宗教教義辦學。(Loyola High School v. Quebec (Attorney General). 2015 SCC 12) [28]

 

本地

尋求司法覆核 盼為港同性婚姻開缺口

為變性人W案提出司法覆核的律師韋智達呼籲尋找訴訟人,希望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香港入境政策,指其歧視外地已婚同性戀伴侶,藉此為香港同性婚姻合法化打開缺口。[29]

 

平機會資助 調查跨性別性騷擾

跨性別資源中心獲平機會撥款資助,進行「跨性別人士在保安部門遇到的性騷擾」調查,報告指受訪者曾涉及被性騷擾的情況。[30]

 

本文資料截止2015年4月2日

 


[1] 美國長老會分為Presbyterian Church of the USA (PCUSA)和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 (PCA),文中討論的是前者。

[2] http://www.pcusa.org/news/2015/3/17/presbyterian-church-us-approves-marriage-amendment/

[3]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3/17/pcusa-lgbt-book-of-order_n_6885966.html

[4] http://www.christianpost.com/news/pcusa-church-ordains-first-married-lesbian-couple-as-ministers-days-after-denominations-marriage-amendment-136111/

[5]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3/17/pcusa-lgbt-book-of-order_n_6885966.html

[6] http://www.newsmax.com/US/presbyterians-blacks-----marriage-Anthony-Evans/2015/03/30/id/635200/

[7] http://zh.scribd.com/doc/253553472/Alabama-Gay-Marriage

[8] http://www.nytimes.com/2015/03/04/us/alabama-court-orders-halt-to-same-sex-marriage-licenses.html?_r=2

[9]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news/morning-mix/wp/2015/03/04/in-defiant-ruling-alabama-supreme-court-stops-same-sex-marriage-in-state/

[10] http://www.frc.org/Marriagepoll

[11]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slovenian-parliament-approves-law-redefining-marriage-and-allowing-same-sex

[12]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italys-highest-court-rejects-attempt-to-force-gay-marriage-but-pushes-for-c?utm_source=LifeSiteNews.com+Daily+Newsletter&utm_campaign=e9bb262ddd-LifeSiteNews_com_US_Headlines_06_19_2013&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0caba610ac-e9bb262ddd-398375765

[13]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50401/-12-3676348/1.html

[14] http://christiannews.net/2015/02/26/love-not-limited-three-thailand-men-marry-each-other-photos-go-viral/

[15] http://www.mirror.co.uk/3am/celebrity-news/sir-elton-john-vows-boycott-5338500

[16] http://www.breitbart.com/big-government/2015/03/14/legendary-gay-designers-oppose-gay-marriage-gay-parenting-surrogacy/

[17] http://www.zenit.org/en/articles/same-sex-marriage-and-children?utm_campaign=dailyhtml&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dispatch

[18] http://americansfortruth.com/2015/03/19/woman-who-was-raised-by-lesbians-comes-out-against-homosexual-parenting/#more-21143

[19] http://www.washingtontimes.com/news/2015/mar/27/indiana-singled-out-boycott-over-religious-liberty/?page=all

[20]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4/02/asa-hutchinson-arkansas-rfra_n_6995826.html

[21] http://www.newsweek.com/kansas-gov-brownback-rolls-back-employment-protections-lgbt-workers-306189

[22]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utah-cop-who-refused-to-lead-gay-parade-urges-love-for-homosexuals-police-c

[23]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catholic-school-suspends-theology-teacher-for-defending-marriage-on-faceboo

[24] http://www.thetelegram.com/News/Local/2015-02-12/article-4040686/Judge-rules-in-marriage-commissioners-favour/1

[25]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03/03/charlotte-city-council-rejects-lgbt-protections

[26] http://socialdialogue.gov.mt/en/Public_Consultations/MSDC/Pages/Consultations/GIGESC.aspx

[27]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south-dakota-republicans-vote-against-a-bill-to-keep-transgender-teens-off?utm_source=LifeSiteNews.com+Daily+Newsletter&utm_campaign=553d1924fc-LifeSiteNews_com_US_Headlines_06_19_2013&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0caba610ac-553d1924fc-398375765

[28] http://scc-csc.lexum.com/scc-csc/scc-csc/en/item/14703/index.do

[29] https://www.facebook.com/Soc.of.TruthLight/photos/pb.143472285692259.-2207520000.1427871112./865395266833287/?type=3&theater

[30] http://www.hkcd.com.hk/content/2015-03/31/content_3438704.htm

 

轉載文章:《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

20/01/2015

點擊至《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文章(pdf)

用一句問題來總結同性婚姻的思辨,那應會是「到底婚姻制度是甚麼?」。對於一個社會,要否採納某一類「人與人的結合」成為制度,往往要問該制度的目的、本質是什麼。而稍對議題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單講「婚姻平權」、「平等」、「大愛」等口號,並不能夠充分地要整個社會採納某種婚姻制度。

在西方文化的社會,同性婚姻是非常熾熱的政治議題,涉及人類傳承、人際關係的新規範、婚姻福利與義務、宗教信念、家庭構成的理念和教育等等一連串密不可分的問題。

改動婚姻和家庭,連帶動搖家庭的最大功能──保障社會的未來,就是嬰孩、兒童的權利和福祉。因此,在同性婚姻的爭論中,最息息相關的可算是同性撫養(Gay Parenting)的問題。

在2013年,以「自由」聞名的法國,多次舉行上百萬人反對同運議程(包括同性婚姻、同志領養、生殖科技等)的遊行,旗幟都是高舉捍衛兒童權利。然而不少同運組織聲稱,同性家庭父父或母母撫養孩子,比較異性父母撫養的孩子,並無顯著差異。個別研究甚至表示同性戀家庭的孩子,比傳統家庭孩子更優勝。

特此轉載一份由「香港性文化學會」出版的評論──《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2014年9月出版),盼能在「同性婚姻」的討論上有更多參考。

 

點擊至《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文章(pdf)

《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目錄參考:

  • 打破「沒有分別」的迷思──論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最新社會科學研究
  • 同性家庭撫養的孩子表現更好?──論澳洲的最新研究
  • 法國人:我們不仇視同性戀,我們只是捍衛兒童權
  • 我的爸爸是同性戀者
  • 我在女同性戀家庭長大
  • 《性文化評論》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