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香港性罪行法例:性別不公、定義模糊與改革滯後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05/2026

筆者在學校主持性教育講座時,常向學生講解香港性罪行法律,而學生的反應往往是大呼不公。這種情緒絕非無理,因為香港現行法律確實存有過時觀念,導致執行上出現嚴重的性別不公。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強姦罪在法律定義上,犯人必然為男性,受害人必然為女性。這意味著法律上「男性不能被強姦」。若女性強迫男性進行性交,律政司僅能以最高刑期十年的「猥褻侵犯」罪處理,遠低於強姦罪最高可判處的終身監禁。

《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即坊間簡稱「衰十一」的「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同樣限制了性別身分,犯人必然是男性,受害人必然是女性。當一對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時,法律上男方干犯的是「非法性交」,女方則為「猥褻侵犯」,且現實中通常只會控告男生。

類似的性別偏見亦見於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相關的性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8E條「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第118I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第125條「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法例亦設定犯人必然是男性。

另一個學生關心的內容是何謂同意,但其實現時本港法律並沒有「同意」一詞的定義,甚至在強姦罪的法例條文中列明,若被告能證明自己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性交,即使該信念是錯誤的,陪審團也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香港的性罪行法律過時已是不爭的事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亦早於2012年起陸續進行了四份公眾諮詢,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議,以下是過去四份公眾諮詢的主要關注範疇:

第一份:《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2012年)

  • 建議將「強姦罪」性別中性化,即男性也可成為強姦受害者,並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

第二份:《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2016年)

  • 建議不分性別地將所有針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行為刑事化

第三份:雜項性罪行(2018年)

  • 建議訂立針對露體、窺淫、獸交、戀屍行為的罪行

第四份:《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2020年)

  • 研究如何改革和改善香港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以及檢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法改會亦分別在2019年和2022年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和《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兩份報告書提出超過70項建議,包括改革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等。其中《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建議將「同意」定義為:「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但有關注團體批評,建議未有明確指出脅迫、神智不清、非法禁錮、濫用權勢等情況下的同意無效,亦未清晰界定「不反抗不等於同意」,擔心未能堵塞上文提及「錯誤但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漏洞。[1]

現行法律框架另一弊端是在持續性侵犯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就每次獨立性侵事件舉證,但在兒童性侵犯個案中受害人案發時普遍年幼,加上事隔多年,受害人難以區分每次侵犯細節,導致不少個案難以檢控,或僅能以較輕罪名起訴。對此,團體建議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獨立罪名,並降低舉證門檻。[2]

截至現時為止,只有第三份公眾諮詢中涉及窺淫罪的建議被落實成為正式法例,但筆者相信原因是當年小學試題外洩案的終審法院判決,令以往律政司常引用以檢控偷拍罪行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失效,政府才有效率地為窺淫罪立法,填補法律漏洞。

2024年12月時任署理保安局局長卓孝業回覆立法會議員狄志遠提問時曾表示,「政府計劃在2025年內就落實兩份報告書所涉及的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3] 2025年10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中表示政府計劃於2026年第一季就性罪行法例修訂建議諮詢公眾,目標是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4] 但筆者執筆之時已是2026年4月,仍未見政府有任何諮詢工作。

法律的初衷應是守護所有人的尊嚴與安全,公眾仍在等待那份遲到的諮詢文件,香港的性罪行條例何時能真正與時並進,仍是一個未完成的課題,希望不要到了出現嚴重的案件之後才忽然覺得有修例的必要。


[1] 〈保安局擬推性罪行修例建議公眾諮詢 婦團倡訂明無反抗不構成同意〉,《香港01》,2026年2月15日,網址: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22668

[2] 同1

[3] 〈21歲以下「裸聊」勒索案增加 去年有444宗 保安局擬明年就性罪行法律諮詢〉,《星島頭條》,2024年12月18日,網址:https://www.stheadline.com/politics/3411855/

[4] 〈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開場發言〉,《香港政府新聞公報》,2025年10月3日,網址: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10/03/P20251003002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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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戒毒教父陳慎芝

張勇傑 | 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5/2026
專欄:好書推介

陳慎芝先生的故事,大家都不會陌生。他年輕時曾加入黑社會並染上毒癮,是當年「慈雲山十三太保」的首領;成功透過福音戒毒後,他加入教會協助青少年戒毒,更於 1987 年當選「香港十大傑出青年」。作家沈西城先生將陳慎芝先生戒毒後「重出江湖」的經歷輯錄成書,名為《香港戒毒教父陳慎芝》。

過去聽過不少江湖中人浪子回頭的故事,他們大多是改過自新後,從此斷絕與昔日「兄弟」的接觸。但這本書的主角陳慎芝先生卻不盡相同。他成功戒毒後仍然與昔日江湖上的好友往來,這並非因為他仍依戀燈紅酒綠的生活,而是利用自己在黑社會的人脈和地位,去化解江湖上的各種衝突。書中記載了兩三宗涉及響噹噹江湖人物的糾紛,若處理不當隨時會釀成流血事件;但陳慎芝先生「靈巧像蛇」地遊走於那些令人聞風喪膽的「大佬」之間,成功化干戈為玉帛。

這令我想起《路加福音》二十二章 32 節,主耶穌預言彼得三次不認主時所說的話:「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陳慎芝先生選擇繼續與一眾社團人物稱兄道弟,是為了用「生命影響生命」。原來在上帝的手中,他過去的污點可以變成別人的祝福,讓他能在充滿殺戮的江湖裡,作一名「使人和睦的人」。

陳慎芝先生因幫助他人戒毒而當選傑青,但原來他協助他人戒毒的成功率並不理想,大約只有十分之一。然而,他依然選擇繼續努力下去,因為對他而言,救得一個總好過一個都沒有。這份「十分之一」的堅持,反映出他對生命的重視,哪怕只有一線希望,也願意引領迷失的人走出黑暗,找回生活的盼望。

Jayden之亂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6/04/2026

近日,香港網絡掀起了一股「Jayden之亂」。起因是兩位 KOL 在社交平台上載了一系列模仿「現代典型港媽」的短片,傳神地演繹了港媽教導子女時的語氣。片中刻意在句子中加入極不流暢且生硬的英文單字,例如:「Jayden,Mami told you 呀,食唔晒唔好攞咁多,too much 啦,wasted 呀。」隨即引發網民熱烈討論。

事實上,「中英夾雜」一直是廣東話的一大特色。許多英文詞彙早已演變成中文,如「芝士」、「多士」、「士多」、「梳化」等。我們在日常溝通中亦傾向直接使用英文詞彙,例如「claim錢」、「book房」、「出trip」、「傾project」;甚至是將英文「廣東話化」,演變出「hang hang 地」、「con 唔 confirm」、「un 頂 able」等獨特用法。對於絕大多數香港人而言,說「download 個 file」遠比「下載個檔案」來得自然。這些「中英夾雜」的語言已融合在我們的文化中,成為廣東話的一部份,甚至曾出現過如「同朕 check 吓」這類經典的蝦碌對白。

然而,廣東話口語夾雜英文本身並非問題所在,Jayden Mami之所以令人反感,關鍵在於其「中英夾雜」的目的。這類家長往往認為在日常對話中強行加入英文,能提升子女的英語能力,最終導致句子支離破碎。這種做法不僅讓句子顯得不倫不類,更隱約流露出一種「炫耀」英語能力的嫌疑。這段諷刺短片讓不少網民聯想到身邊「怪獸家長」的說話方式,因而產生了極大的共鳴。

廣東話中英夾雜的現象本身是歷史與生活慢慢塑造出來的文化特色,促進溝通的便捷。然而「Jayden之亂」所折射出的,是當語言脫離了日常應用所產生的荒謬與違和感。網民的集體共鳴,不單是對生硬英語的嘲諷,更是對背後那種矯揉造作、過度育兒心態的無聲抗議。說到底,得體且流暢的語言,始終建立在真誠的溝通基礎之上,而非堆砌幾個英語單字便能提升的層次。

相遇都會靈程路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2/04/2026
專欄:好書推介

書名:《相遇都會靈程路》
作者:潘怡蓉

忙碌是香港人的特質,「安靜」對很多香港人來說是一件困難的事,在家休息也會打開電視或看看YouTube來填滿自己的時間。就算人靜下來,心也靜不下來。

自小在教會成長,常常參與教會舉辦的營會,內容也是十分忙碌的,讀經、查經、講道的環節填滿了日程表。教會鼓勵我們祈禱靈修,但祈禱靈修也十分忙碌,因為祈禱就是將「代禱事項清單」逐項向上帝提出來,靈修時也因習慣以「查經」式看聖經而OIA起來,又或者跟著靈修書籍閱讀經文,再看一看當天的反思文章,就完成一天的靈修。在上帝面前,心從不安靜。

潘怡蓉博士在神學院教授靈修學及靈命培育的課堂,她所著的《相遇都會靈程路》以依納爵《神操》作藍本,為信徒提供了一個在繁忙都市與神相遇的指引。她在書中先反思現今華人福音派教會偏重理性及缺乏安息操練的處境,一步一步為讀者重新塑造靈命培育的生活,學習在都市中「退省」。

此書有六部份共24個篇章,雖然每一章的篇幅不多,但建議慢慢看,為自己提供沉澱和反思的空間。可以每天抽一段獨處的時間,關掉手機,靜靜地看一篇,當中有不少篇章更提供安靜默想的指引,引導讀者先檢視自己內心的狀況,再進入該篇章的內容,最後更有回應篇章內容的靈修指引,跟著指引默觀經文,以禱告結束該篇章的學習。

今天香港信徒面對的問題多不勝數,家庭、工作、經濟、甚至教會的問題往往令人吃不消,或者我們更應該「以退為進」,在退省中與神相遇,因為「得力在乎平靜安穩」。

甚麼是女人?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2/03/2026

甚麼是女人(What is woman)?

這是一個看似簡單不過的問題,但在現今社會卻是一個引發不同立場人士辯論的題目。在人類歷史的絕大部份時間裡,「甚麼是女人」是一個常識性問題。然而,進入21世紀後,隨著後現代主義與激進性別理論的興起,這個問題竟演變成令知識份子與政治人物尷尬的難題。

美國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凱坦吉‧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在2022年被時任美國總統拜登委任時,就曾在聽證會上表示無法給「女人」提供一個定義,並說她不是生物學家,但她卻知道自己是一個女人。[1]當頂尖法律專家都無法定義「女人」,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性別定義的改變,並探討為何近年來西方社會開始出現一股強大的力量,呼籲法律回歸生理事實的基石。

性別理解的演變:從事實到感覺

在傳統文明中,性別(Sex)被視為一種客觀現實。古代社會以觀察男女生理結構和生殖器官功能的差異來分辨性別。以生物學知識來說,即性別是由受精那一刻的染色體決定的,XX是女人,XY是男人。XX染色體決定了女人的生理結構、荷爾蒙的分泌、骨骼密度與肌肉分佈,並擁有女人的生殖潛能——月經週期、懷孕和哺乳的能力。

20世紀中葉,女性主義者開始區分「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在《第二性》中提出:「女人並非生而為女人,而是成為女人。」雖然男女生理存在差異,但她認為社會對女人的期望、行為規範、服飾與家庭角色等都是文化塑造的結果,幫助女人從僵化的刻板印象中解放出來,主張女人可以擁有與男人相同的能力與社會權利,亦成為日後性別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 of gender)的基礎。

性別建構論主張「性別」並非全然天生,而是由社會文化、傳統期望及法律制度等塑造出來的後天身份,強調男女角色特質是長期教育與環境灌輸下的產物,而非單純的生理解剖學結果。因為性別不是生物事實,而是社會建構的產物。

到了21世紀,隨著跨性別運動興起,性別論述進一步激進化,認為性別是一種內在的「主觀感覺」,與生理構造徹底脫鉤。在性別自決的框架下,性別不再是觀察到的事實,而是自我宣稱的身份。因此,無論生理性別是甚麼,一個人只要內心認同自己是女人,那個人就是女人。同一道理,一個人只要內心認同自己是男人,那個人就是男人。

上年被槍殺的美國保守派人士查理‧柯克(Charlie Kirk),生前在校園與信奉這派學說的人士辯論時就經常拋出「甚麼是女人?」這問題,對方往往以「女人是指認同自己是女人的人」(A woman is a person who identifies as a woman)作回應,這說法令「女人」失去了任何客觀的內容,亦被柯克指出是循環論證(Circular reasoning)。或許上文提及的大法官凱坦吉‧傑克森深知這答案邏輯上的缺陷,便拒絕回應女人的定義,她只能按自己的主觀感覺知道自己是一個女人。

當「甚麼是女人」成為問題時,這預示著社會正走向一場集體的迷失,「主觀感覺」取代「生理事實」,社會開始面臨衝突與混亂。當男人可以有子宮,月經就不是女人獨有的經驗,孕婦(pregnant women)一詞也被指帶有歧視性,因此出現「月經的人」(People Who Menstruate)和「懷孕的人」(pregnant people)等性別中立詞彙,家長(Parent)也將取代父母(Father and Mother),引發公眾的強烈反彈。同一時間,生理性別為男人的「跨性別女人」進入女性專屬空間和參與體育競技項目,對女性的私隱和運動的公平性造成威脅。性別肯定治療(Gender affirmative care)將不可逆轉的手術施加在性別認同感到困惑的青少年身上,造成永久性不育與健康損害。

西方社會的覺醒:回歸常識

經過十多年的社會實驗,西方社會出現文化轉向。英國NHS禁止向兒童提供青春期阻斷劑,英國最高法院裁定法律上「女人」以生理性別為準。美國民眾厭倦「覺醒文化」(woke culture),使「政治不正確」的特朗普高票當選美國總統。

我們肯定生理性別,尊重科學的客觀性;同時,我們需理解社會上不同人士有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我們反對的不是特定的群體,而是反對那種否定現實、犧牲多數人權益、甚至可能傷害兒童身心健康的意識形態。

最後到底甚麼是女人?我會回答「成年雌性人類」(An adult female human being)。


[1] 〈「什麼是女人?」美國大法官提名人在聽證會上無法回答的問題,延燒成推特最熱門話題〉,《關鍵評論》,2022年4月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5112

爸爸去哪兒?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6/02/2026

筆者在學校主講性教育家長講座的經驗中,經常發現一個現象:出席的家長絕大多數是女性,男性家長寥寥可數,這不僅單純是出席率問題,更反映出許多家庭在子女教育責任上的分工失衡。父親無暇出席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工時長、工作壓力大、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根深蒂固等等,不少丈夫將管教子女的責任全盤交給太太,認為育兒、陪伴、學校事務、性教育等都是媽媽的責任。然而,父親在子女成長中其實扮演著獨特且不可替代的角色。

對於兒子而言,父親是「男性形象」的啟蒙老師。父親如何愛護家人、如何看待工作、如何處理情緒和壓力,都直接塑造兒子的男性形象,良好的父子關係更幫助兒子成為一個尊重女性和負責任的人。對於女兒而言,父親則是她生命中接觸的第一位異性。健康、溫暖的父女關係,能建立女孩的自信與自我認同。受到良好父愛陪伴的女孩,在步入青春期後,往往能更審慎地處理異性關係,因為她們已從父親身上獲得了充足的安全感,無需在不健康的關係中尋求認同。

性教育的核心不只是生理知識,更是關於「尊重」、「界」與「親密關係」的價值觀。許多父親或許認為自己拙於言辭,或認為這類話題尷尬,因而選擇退縮。但事實上,父親那份理性、堅定且具保護力的特質,正是性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父親不是可有可無的旁觀者,而是子女生命中不可或缺的引導者。期望在家長講座中看到更多父親身影,看到更多父親主動站出來,陪伴孩子走過每一個階段。

來自伊甸園的男人和女人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2/02/2026
專欄:好書推介

當今社會,性別、婚姻與愛情的議題常常被世俗價值觀扭曲,導致許多人迷失在混亂的關係,教會與社會都面對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們如何理解自己的身體?性別僅僅是社會建構,還是帶有更深層的神聖意義?已逝世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提出的「身體神學」可為我們提供一些指引。

瑪麗.希利(Mary Healy)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Pope John Paul II)一系列有關「身體神學」的講道內容彙集成書,以簡單易明的文字解釋若望保祿二世的「身體神學」,並由陳滿鴻神父翻譯為中文。

這套神學不是抽象的哲學論述,而是從聖經的伊甸園故事出發,回到起初探討人被造為男人和女人的「原初經驗」:孤獨、合一、赤裸,提醒我們在墮落前,人類的身體是純潔的禮物,能夠完全表達愛的語言,而人的身體有其婚姻意義,男與女性別特徵的差異是為了「互補」,藉著「自我交付」的愛,在結合中彼此成為給予對方的禮物,藉此學習到愛與被愛,正如上帝的愛一樣,也反映上帝三位一體的愛。

而人犯罪墮落使人與上帝、人與人、甚至人的心靈與肉身之間出現決裂,讓人出現羞恥、懼怕、衝突、工作與死亡的後果。但耶穌基督的救贖恢復人們原初的純潔,讓婚姻成為基督與教會愛的象徵。

作者指出身體神學不是保守的教條,而是解放的福音,「貞潔」不是壓抑慾望,而是自由地選擇愛的形式,它邀請我們以上帝的眼光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身體,從而活出更豐盛的生命。

書中每一篇章後都附有研讀資料,列出相關的聖經經文、教會的訓導、關鍵觀念的解說、反省和討論題目,可供個人和小組研讀使用。

大火無情教會有愛:教會在災後的愛心服侍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9/01/2026

2025年11月26日下午,大埔宏福苑發生五級大火,火勢最初從宏昌閣低層棚架開始,迅速蔓延至七座大廈,焚燒超過43小時,造成168人死亡,以及數千人無家可歸。在消防員英勇進入火場拯救生命的同時,社會各界亦迅速伸出援手,支援受火災影響的居民。除各大社福機構和慈善團體外,大埔區眾教會亦同心合力參與支援工作。

基督教銘恩堂大埔堂合共接觸41名受火災影響的會友、親友和街坊,亦有人不幸喪生。堂主任陳集仁牧師當天一直留意新聞直播,當發現火災失控時,他便立即清空禮堂,架起帳幕,開放教會接收災民留宿。除教會弟兄姊妹回到教會看看有什麼可以幫忙外,附近商戶也主動聯絡教會提供各種物資。最後,教會接待了八位街坊留宿,最長的住了六天。

災民一夜之間失去家園,不知如何面對前面的生活,既落魄亦無助。陳集仁牧師表示,當時在社會各界踴躍捐贈下,物資已十分充裕,災民最需要的其實是陪伴,所以教會派人陪同有需要的街坊處理各種事宜,為不幸喪生者辦身後事等。教會同時觀察社區的需要,主動提供支援。陳集仁牧師憶述,有一天他觀察到有大量災民在教會附近一間社福機構排隊申請緊急援助金,教會便派同工將禮堂的椅子搬到社福機構門外,為排隊的災民提供一點方便。

明光社

不少教會弟兄姊妹都想為社區出一分力,關心和支援受影響的災民,但過度的關心會令災民感到壓力。此外,火災亦令不少教會弟兄姊妹感到傷心難過。為此,教會在災後舉辦了兩場活動︰第一場是災後關懷技巧工作坊,第二場是表達情緒工作坊,讓會友在與災民同行的同時,也好好照顧自己的情緒。陳集仁牧師認為,社會要復常,而不是停留在災難的陰霾下,這對災民本身也有好處。因此,教會照往常一樣聖誕節外出報佳音,與社區分享平安的訊息,唯一改動的是將「年終感恩祈禱會」改名為「年終祈禱會」。

社會各界在火災發生後提供大量支援,但當過了一段時間,社會的關注便會漸漸減退,然而,支援受影響災民卻是長遠的事。陳集仁牧師指出,當社會很多人去做一件事時,更應反思其他「冷門」的需要,不要盲目跟從。曾經有弟兄姊妹提出向教會奉獻用於支援受影響的災民,但陳牧師婉拒了弟兄姊妹的好意,因為他觀察到當刻社會各界都踴躍捐款,便鼓勵教會弟兄姊妹先保留實力,以作出長期支援。他亦留意到目前能幫助到災民的實務工作不多,故此教會會繼續了解災民的情況,機動性地按其需要決定服務方向。教會也與其他機構商討最少一年的合作計劃,為受影響的災民提供長遠的支援。

明光社

是次火災影響之深,區內大大小小的教會一同受到影響。陳兆東牧師事奉的教會「基督葡萄園」是一所30多人聚會的小型獨立教會,也有兩個家庭受火災影響。陳牧師在火災當日下午得悉大火發生,雖然沒有會友傷亡,他仍立即趕回大埔,開放教會支援受影響的災民。可能因為教會位置遠離宏福苑,所以只有個會友家庭在教會留宿,及後太太和兒子遷往外母家暫住,直到訪問之時,丈夫仍在教會留宿。教會弟兄姊妹密切留意受影響肢體的情況,隨時隨地提供支援。

陳兆東牧師亦不忘其他會友的感受,安排時間讓大家互相分享感受,個別關心有需要的弟兄姊妹,亦帶領大家一同前往宏福苑附近禱告。不少機構取消了聖誕節的慶祝活動,教會卻繼續舉辦,陳兆東牧師表示,牧者有責任為會友解釋聖誕真正的意義︰世界雖有苦難,但「以馬內利」——神與人同在,耶穌基督誕生為我們帶來光明。

教會除支援受影響的會友外,亦支援其他受影響的家庭。陳兆東牧師的另一個身份是桌遊培訓師和遊戲治療師,他便定期前往區內探訪住在過渡性房屋的災民,與他們藉桌遊進行遊戲治療。

陳兆東牧師在過去30多年一直都在大埔牧會,熟悉區內各教會,他觀察到大埔教會在這次火災中空前團結合一,讓教會進入社區。最後,他希望大家為大埔的一眾牧者祈禱,因為前面仍有很多跟進的工作,盼望教會能在社區上作鹽作光。

貧窮不能限制想像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8/01/2026

早前網絡有一位在公屋長大的港大畢業生分享大學時到豪宅為小學生補習的經歷,深切體會到貧富差距,更形容當時自己「好似溝渠老鼠偷窺著別人的幸福」,但那位網友沒有自怨自艾,反而以這經歷鼓勵自己在創業路上遇到困難也不要放棄。

出生不由己,我們不能決定自己在哪個家庭長大,就算我們拉近貧富差距,但天外有天,人外有人,社會上富裕階層的生活是一般市民難以達到的。有人說「貧窮限制想像」,但真正限制想像的是你的心態。貧窮不應該成為自我設限的理由,我們可以選擇不讓它定義自己。維克多.法蘭克是納粹集中營倖存者,他指出「人所擁有的任何東西都可以被剝奪,唯獨人性最後的自由 — — 也就是在任何境遇中選擇一己態度和生活方式的自由 — — 不能被剝奪。」我們可以選擇以什麼心態面對自己的人生。我們無法瞬間跨越貧富差距那道鴻溝,反而可以將其視為一種動力,推動自己學習和進步。在看到自己缺乏的同時,也要看到自己所擁有的條件,透過努力和堅持,逐步縮短這個距離,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我們要比較的不是他人,而是昨日的自己,努力讓自己比昨天強大。每一步的努力也許微小,但日積月累便能改變命運的方向,在成長的路上看見真正的進步。而當我們成功改善生活時,不要忘記社會上仍有不少努力掙扎求存的基層市民,我們應該伸出援手,回饋社會。

為災民重建新生活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1/12/2025

筆者朋友有年長親人獨居於宏福苑,幸好火勢沒有蔓延到她住的單位,躲在家中廁所13小時後獲救送往醫院,因吸入濃煙到現在仍需留院。因當事人是獨居,加上仍在醫院,我便陪同朋友四出奔走,代他親人向各政府部門、社關機構申請提供給災民的應急錢和緊急援助,也免費領取了一些備用的衣物、鞋和毛巾等物資,醫務社工也積極協助當事人申請中轉屋作為臨時居所。就我所見,不論政府部門和社福機構的員工、坊間自發的義工和關愛隊的義工,附近的商戶和街坊都用心幫助災民渡過難關。

朋友數日間已替他親人申請了二十多萬的緊急援助,部份更是立即到手的現金,短期內經濟應沒有大問題。除金錢上的援助外,坊間不少人亦主動伸出援手,書商贈送教科書、食肆提供免費膳食,中醫義診,免費眼鏡、假牙、補習等等,各人都在自己崗位上盡力幫助受災的居民。

上述各種援助可幫助災民解決眼前的困境,但這些援助不會是永遠的,更重要是在往後日子幫助災民重新建立新的生活。除災民本身努力投入新生活外,社會仍需繼續支援他們。但當火災過了一段時間,社會對災民的關注自然會減退,因此,我們需要思考如何延續這份關懷,並由金錢和物資層面,轉為心理和社交上的支持。政府和社福機構需設立長期跟進的機制,例如定期探訪、心理輔導計劃或重建社區網絡,讓災民不只渡過眼前難關,還能重建安定的生活。作為社區的一分子,每個人也能從小事做起,將是次災難的傷痛銘記在心,明白災民們面對的難處,可參與義工活動,或只是簡單的一句問候,已能為災民送上溫暖。

港允兩個法律母親 人倫關係再受挑戰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11/2025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本年9月裁定,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可獲承認為嬰兒法定父母的身份。

此宗案件源於一對女同性戀者R和B,她們在2019於南非註冊結婚,並在當地進行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從R身體取出卵子,使用捐贈者的精子成為胚胎,再植入B的子宮,最後B於2021年在香港誕下孩子K。

B是K的孕母,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按《父母與子女條例》,B誕下K後獲政府承認為K的母親身份,並在K的出世證明書上列為「母親」。

R與K有血緣關係,雖然R與B是同性伴侶,但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R的身份只是卵子捐贈者,未能登記成為K的「母親」,而K的出世證明書上「父親」一欄則以星號標示。

嬰兒K在其監護人代表下,先在2022年入稟高等法院,挑戰《父母與子女條例》中「父母」(parent)一字的定義,要求法庭宣告提供卵子的R在法律上屬嬰兒的「家長」(parent在此翻譯為「家長」會更適合),而非「父親」(father)和母親(mother)。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指出,在《父母與子女條例》中沒有定義「父母」(parent),因此法庭應對「父母」定義持開放態度。歐陽法官認為人們以不同的方式建立家庭,不一定是透過婚姻或異性關係,R與B不是在爭奪「母親」的身份,而只是想共同成為「家長」。歐陽法官對K的情況表示同情,但因法庭受法例所限,K只可以有一位母親,即是懷孕產子的B。因此她駁回有關申請的同時,宣佈R是K「普通法下的父母」(parent at common law)。「普通法下的父母」是一個嶄新的意念,在普通法原則下被承認為父母,但不是法定父母,他們具體的權利、義務有待法庭進一步釐清。[1]

R和B隨後再次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父母與子女條例》,要求政府准許R在嬰兒出生證明書上列為父母。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在本年9月作出裁決,指「普通法下的父母」的宣告沒有法律上的實際效用。但他認為子女有權與不論是事實上的父母,還是普通法下的父母建立和發展關係,而這關係需要獲法律承認,才能滿足子女的「基本社會要求」,如這關係得不到法律承認,會令子女產生自卑感。就此案件,高法官認為嬰兒K的出生證明書並無登記R為「家長」(parent),會令K的生活產生不便和難堪,令其尊嚴可能受損。因此,高法官認為現有措施對K在《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和家庭的權利受到侵擾,裁定政府違憲,但法庭應作何等頒令,則需跟與訟各方進一步商議。[2]

筆者認為高浩文法官的裁判有不少可爭議的地方,尤其是其多元家庭的觀點。政府代表律師在審訊中提出《人權法案》第十九(一)條——「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當中的家庭只涵蓋已婚家庭或有權在本港締結婚姻的異性伴侶家庭,而高浩文法官駁回此論點,他認為隨著科技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家庭關係愈趨多元。

首先,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裁定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違憲,同志伴侶可按自己的意願一起生活,但不代表政府要承認其為受法律保障的家庭。而生殖科技發達亦不代表會令社會進步,香港的人工生殖科技只可應用在不育已婚夫婦上,但不少海外國家的規管卻十分寬鬆,讓社會增添更多混亂。

高浩文法官只指出,在互惠人工受孕下,把提供卵子的母親排除在法律母親身份之外是違憲,但沒有提出任何解決方案。若社會執行高浩文法官的判決,K的出生證明書上將有兩位「母親」,或刪除「父親」和「母親」的身份,只列家長一和家長二。假設嬰兒K的精子捐贈者為S,他與R和B合組三人家庭,按兩位法官的邏輯,S和R都是K「普通法下的父母」,S、R、B三人都可登記成為K出生證明書上的「家長」(parent),到時會是一位父親兩位母親,還是三位家長呢?這可不是天方夜譚和滑坡謬誤,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已裁定政府必須承認父母人數超過兩人的家庭。[3]

我們沒有質疑同性伴侶對小朋友的愛和照顧,他們可以是稱職的父親和母親,但即使兩個滿分的父親亦取代不到母親的角色。同一道理,即使兩個滿分的母親也取代不到父親的角色。兒童是社會上最大的弱勢,應以維護他們的福祉為首要考慮。兒童不是滿足成年人渴望成為父母的工具,父親和母親在兒童成長中均佔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們反對同性伴侶以生殖科技產生子女和同性領養,在漠視相關兒童福祉的情況下剝奪他們在有父有母環境下成長的基本人權。

本社呼籲政府立即提出上訴,維護家庭價值,保障兒童福祉。


[1] 〈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父母」 高院裁定屬「普通法下的父母」〉,法庭線,2023年9月25,網站:https://thewitnesshk.com/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不獲認可為父母-高。

[2] 見K 訴 律政司司長及其他人(HCAL 2063/2023)判決摘要,https://www.doj.gov.hk/tc/notable_judgments/pdf/HCAL_2063_2023c.pdf

[3] Nerestant, A., & Ould-Hammou, H. (2025, April 27). Quebec must recognize families with more than 2 parents, Superior Court rules. CBC News. https://www.cbc.ca/news/canada/montreal/multi-parent-families-rights-chi...

那些錯過,但不遺憾的人:從12個不完美的關係中,看見成長的勇氣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11/2025
專欄:好書推介

多年前,電影《春嬌與志明》有一個經典對白引起不少人的共鳴:「一世人流流長,總會愛上幾個人渣」。當初甜甜蜜蜜地開展關係,原來對方並非自己想像那般美好,逐漸發現浪費了多年時間、感情、金錢在一個人渣身上,但要瀟灑地「止蝕」離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台灣作家「冒牌生」收集了12個真實的情傷故事。這12個故事也反映出台灣社會的不同面貌:有異性戀,也有同性戀;有進入婚姻的,也有同居關係;有長距離戀愛,也有異國婚姻;有靠交友APP認識的,也有青梅竹馬一同成長的。當中有人真的不幸愛上人渣,也有人只是遇到一個不適合自己的人,但不論遇到的是什麼樣的人,只要投放感情在一段錯誤的關係,都一樣會受到傷害。

作者帶領讀者走進情傷現場,不是要我們沉浸在痛苦中。他在每一個故事後面,都附上深刻的反思與實用的建議,教讀者如何避免遇上錯誤的人,以及如何從傷痛中站起來。他希望告訴讀者——不用為了錯過某些人而感到遺憾,因為上天正在幫你清理關係,讓你把時間與精力留給真正真心對待你的人。

以下引述了書中一些對愛情的看法,相信無論你現在與誰處於什麼關係,都是一些值得我們參考的提醒:

  • 不要交往的三種人:
  1. 讓你瘋狂掉眼淚的人
  2. 明知道你在哭、在生悶氣,卻繼續證明他是對的人
  3. 吵架會動手的人
  • 決定你價值的人,不是他,而是你自己。
  • 用戀愛腦發展事業,用事業腦發展愛情。
  • 婚姻不是幸福的捷徑,學習才是你的籌碼。
  • 看人不能只看外貌和家世,更要看彼此的價值觀。
  • 沒有任何的愛值得你委曲求全。
  • 別把對方當成生活重心,要有自己的愛好。
  • 愛情這種事情,就是在一邊犯錯一邊學習,直到你遇到了一個願意彼此試錯,彼此包容的對象。
  • 原來結束一段感情,不止是和對方分手,還是和過去的自己、被愛過的自己告別。
  • 懂得自省是療傷的第一步,但你必須了解,一段關係的結束不是你一個人的錯。
  • 有些人的功課是學會愛自己,有些人的功課是學著再愛一次,還有些人的功課是學會放手。

明光社性教育願景分享會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7/2025

明光社在2025年5月23日在訓練中心舉辦一次性教育願景分享會,邀請了觸動輔導中心性治療及家庭治療總監程翠雲姑娘分享Z世代成長的挑戰 ,而另一位講員私人執業律師丘志強先生,則講解到青少年容易觸犯的性罪行,當日還有同工介紹到本社為學校主領的性教育工作坊及講座。


明光社


Z世代泛指約在1997年至2012年出生的人,這一代的人在互聯網、智能科技普及的環境中成長,是真正的「數位原住民」,他們對不同科技產品的使用具備一定程度的敏感度。但程翠雲姑娘認為不應單純地以出生年份來劃分誰是數位原住民,因為除了出生年份,小孩成長的家庭環境,也會影響他們對這世界的理解。程姑娘認為Z世代既依賴科技又渴望真實,既焦慮未來又積極行動。她呼籲在場老師理解Z世代的成長背景,持開放態度並尊重其價值觀,以助彼此建立互信,共創雙贏。


 


明光社


丘志強律師表示本港的性罪行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非自願的性罪行」,在未得他人同意下侵犯他人的性自主,如猥褻侵犯罪、強姦、窺淫罪等;第二類是「為保障易受傷害人士而訂立之性罪行」,如與13歲或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促使21歲以下女童在香港或外地與第三者非法性交等;第三類是「為維護公眾道德而訂立之性罪行」,如與賣淫相關罪行、亂倫、獸交等。丘律師鼓勵老師成為學生的支援,並教導學生一旦遇到性騷擾及性侵犯要拒絕沉默,勇敢說不。


筆者亦在當日介紹到本社致力推行的情性教育,它宣揚正確的性觀念,重視生命的尊貴、愛的承諾及性的委身,並肯定「婚姻」與「家庭」在社會中的功能,以回應現今世俗文化的挑戰。本社項目主任(性教育)熊嘉敏女士與筆者一同進行簡單有趣的教學示範。會後不少老師都對本社的性教育感興趣,並與同工商討下學年合作的安排。


自2011年開始,本社便為各中小學主領性教育工作坊,至今已累積超過1,600場,我們除了同一時間最多可提供四班工作坊服務之外,也可為學校提供不同主題的學生專題講座、家長講座和教師訓練。如欲了解詳情,或邀請本社同工到校分享,歡迎致電2768 4204與鄧小姐聯絡,或點按以下連結。


明光社情性教育理念


明光社學校專題講座或工作坊

助孩子識別網絡性陷阱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4/2025

警務處於去年2月至11月訪問了約2000名12至16歲的中學生,共獲得1950份有效答案。調查數據顯示超過60%的受訪學童曾遭遇網絡性誘騙,有8.7%受訪學生曾收到成年人向其發出有關性的照片或影片,3.3%曾發送自己涉及性內容的照片或影片;3.7%曾在與網友見面時發生了性接觸。警方呼籲家長及教育工作者攜手合作,培養孩子勇於拒絕危險,為下一代締造安全成長環境。

每個人都渴望被關愛和重視,但真正的關懷不應伴隨著傷害與計算。在網絡時代,「即時關注」雖然能暫時緩解孤獨感,但那些急於索取私密照片、財物的行為,又或者邀約見面的「善意」,往往暗藏危機。我們極需建立年輕一代的批判性思維,教導他們識別「過度熱情」背後的危險信號,比如引導孩子思考:「如果對方真的在乎你,為何要急於突破正常交往的界限?」、「對方取得你的私密照片後,他會說甚麼?」

家長和學校必須給予明確指導:無論線上還是線下,當有人提出涉及身體、個人隱私或金錢的要求時,都必須保持高度警惕並堅決拒絕。同時,要讓孩子清楚地知道「遇到困難時可以信任誰」,為他們列出包括家長、老師和社工在內的可信賴求助對象,讓他們明白尋求幫助不是軟弱的表現,而是保護自己的勇敢行為。

更重要的是,當孩子在現實生活中能夠感受到父母和師長的真誠接納,彼此建立起穩固的情感聯結時,就不容易因為情感空虛而輕信網絡上的甜言蜜語。這種安全感能讓孩子在遇到困惑時主動尋求幫助,而不是獨自陷入危險境地。現代社會的教育應該讓孩子深刻理解到,一個人的價值不在於陌生網友的讚美,而在於真實人際關係中的互相珍惜。


參考資料:

六成學童曾遭遇網上性誘識 3.7%見面時有性接觸 警方︰不容忽視〉。《am730》。2025年3月26日。

令人心痛的人為悲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10/2024

在2019年,一名21歲輕度智障的女子疑遭暴力對待而喪生。她的父母因信任自稱是道士的張姓男子,讓他為女兒進行驅鬼法事,但期間有人對女事主施加了極端的暴力,甚至以假陽具來侵犯她,最終導致她死亡;張姓男子被控謀殺罪及非禮罪。事主的母親亦遭控告,她未有阻止事件的發生,甚至涉嫌與男被告一同購買假陽具。事主的父親發現女兒失去意識後報警,警方到達後發現她的頭部受傷並已沒有呼吸。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男被告的控罪全部成立,而女被告被控協助和教唆非禮另一人的罪名,亦被一致裁定成立;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這原本是一宗可避免的慘劇,如今一條寶貴的生命已被殘害。當人們面對困難或不如意時,有時會求助於民間信仰,但無論採用何種方法,都應考慮有關的方法是否合情、合理和合法。男被告聲稱要為女事主驅邪靈,即使他真的出於幫助他人的想法才做出有關行為,亦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因為他所使用的手段完全不合常理,並違背社會道德倫理。事主的死反映出其父母的愚昧,盲目相信了被告,更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是失職的父母。他們或許因對女兒患病而感焦慮,所以願意嘗試任何醫治的方法,但他們忽視了基本的常識和做法是否合法,最終在男被告的錯誤引導下,讓女兒遭受致命的傷害。這一事件提醒我們在做決定時,應優先考慮保護身體和珍惜生命,避免因愚昧而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

對於身邊有需要幫助的人,我們應多給予關心和支持。只有在彼此關懷、拒絕傷害他人的社會氛圍之中,才能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讓每個生命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惟有理智與關懷並存,才能真正守護生命的價值。


參考資料:

朱棨新。〈道士涉謀殺及非禮智障女案 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香港01》。2024年10月15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066462/道士涉謀殺及非禮智障女案-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日本男子「約會」女童後被捕

27/06/2024

日本早前發生了一宗案件,一名50歲日本男子懷疑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了一名未滿13歲的女童,並於去年12月在賓館與她見面,據稱他以30,000日元的條件觸摸了女童下腹部。涉案男子承認有與女童在賓館見面,聲稱以為女童已有16歲,並否認有任何猥褻行為。日本警方以猥褻罪、違反兒童買春法和色情法等罪名逮捕了該名男子,並會作出深入調查。

暑假將至,學生可能會有很多空餘時間上網,或會接觸到意圖不軌的人,以金錢或禮物來引誘他們傳送裸露照片,甚至相約他們見面,並藉機觸摸他們的身體。作為成年人,我們應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保護和尊重兒童,不能利用他們的單純和無知,作出任何形式的性剝削和猥褻行為。另一方面,我們要教導兒童明白身體是自己最寶貴的資產,任何形式的交易都會傷害身心健康,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成熟的人要教導兒童,通過自己的努力賺取金錢,而不是用身體去交換,這才是他們應該追求的目標。

雖然金錢可以買到很多物質享受,但那種快樂是短暫的。相反。人的生命、身心健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理解和愛才是最寶貴的,不應以金錢犧牲這些的寶貴的事物。因此,即使面對金錢誘惑,也要堅決拒絕一切可能會傷害自己的不當要求。身體和人格比任何金錢都更加珍貴,這是作為人的根本底線。

參考資料:

〈大阪12歲女童沉淪「爸爸活」,50歲大叔花6千買春被捕〉。Japhub日本集合、yahoo!新聞。2024年6月23日。網站:https://hk.news.yahoo.com/%E5%A4%A7%E9%98%AA12%E6%AD%B2%E5%A5%B3%E7%AB%A5%E6%B2%89%E6%B7%AA-%E7%88%B8%E7%88%B8%E6%B4%BB-50%E6%AD%B2%E5%A4%A7%E5%8F%94%E8%8A%B16%E5%8D%83%E8%B2%B7%E6%98%A5%E8%A2%AB%E6%8D%95-123248459.html

 

 

從籃球教練私密照看相關法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5/2024

早前網上瘋傳中學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警方表示在發現有關帖文後已即時安排刪除帖文,並將案件暫列作「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處理,但仍有市民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工具的群組分享那些相片。 

這次事件令網民重提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的朋友論,當時網絡瘋傳幾位藝人的祼照,有警方代表在記者會解釋法例時表示,向朋友分享色情相片並沒有觸犯法例,引來一眾網民都以「朋友」相稱。事隔10多年,時至今日仍有人認為與「朋友」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也不會違犯法例,但其實「藝人私密照事件」和「籃球教練事件」所牽涉的法例是有所不同的。

「藝人私密照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條例列明發佈淫褻物品屬犯罪行為,而相關的藝人裸照屬於淫褻物品,因此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發佈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警方在記者會提及的「朋友論」是解釋發佈的定義,發佈是指向公眾人士分享照片,而不是朋友間私下的分享。警方當時也有補充說明,指絕大部份的網民都不會被理解為朋友,因此在網上分享藝人裸照有機會觸犯「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的條例,只是一眾網民斷章取義地理解警方的說法。

這次「籃球教練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私密影像是指顯示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的個人私密部位,即能看到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影像,或進行私密作為如性行為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不理會當事人是否同意,而發佈其內衣照、裸照、進行性行為時的影像就是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所以在網上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無論是令照片外洩的人,還是抱著「食花生」心態與人分享照片的網民,都一律觸犯了「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此條例中「發佈」的定義,是否與「禁止發佈淫褻物品」條例中的「發佈」一樣,不包括朋友間私下的分享呢?這點現時難以確定,但如果按立法原意,筆者估計與朋友分享也有好大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禁止發佈淫褻物品」和「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的分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同意和影像性質的不同。「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不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淫褻物品」就一律禁止發佈,即當事人自願發佈自己的「淫褻物品」也會觸犯法例,而物品是否屬於淫褻一般皆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來評定,按過去的評定標準,展露男女性器官交合的影像都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則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發佈,而私密影像不一定是裸露,也包括僅有內衣遮蔽個人私密部位的影像,所以私密影像有可能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雖然第一類物品可以供人自由發佈,但只要它屬於私密影像,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發佈,如果有人在不理會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發佈私密影像,就是違法行為。

而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中遭發佈的相片其實也屬於私密影像,但因政府在2021年才實施「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因此當時只可用「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來處理。但如果現在有人發佈當年藝人的私密相片,則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這次的「籃球教練事件」也引來網絡上熱烈討論應否拍攝「私密影像」,網上有人提出「不影就不會流出」,認為影裸照與相片流出是有因果關係,但這類言論亦隨即被其他網民反駁,指有關言論是在怪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其實事件已經發生,當事人是受害者,事後才「提醒」當事人不應拍攝「私密影像」,只會令相關人士感到更大的壓力,對事件也毫無幫助。

不過類似事件的出現,其實也能讓公眾意識到拍攝「私密影像」的危機。「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的人是罔顧他人感受和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絕對應該面對法律的制裁,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學習保護自己,了解拍攝私密影像可能引發的後果,避免將自己放在危險之中。

當私密影像一出現,就已存在外洩的風險。不讓自己的私密影像出現,是防止私密影像外洩最好的方法。

資料庫

背負污名令私密照受害人不願求助

未經同意下拍攝或分享別人的私密影像,會對當事人構成莫大傷害,《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的修訂版,已將有關傷害歸納為性侵創傷,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指出,性侵犯不只限於身體上的性侵害,還包括情感傷害,所指的是當事人的深層私隱被侵犯,感到羞恥,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被污名化等。[1] 另外,在外國亦有研究指出,即使明知當事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私密影像,但第三方收看者普遍不會因此為受害人辯護,相反,即使對收看影片感到掙扎,他們都會裝作沒有問題,並隱藏內心的爭戰,而收看者這類表現,會助長公開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而對於受害人來說,裸照或半裸照外流會令他們背負污名,承受外間批評,亦會令他們不願去求助,甚至怪責自己。[2]


[1] 陳真紀:〈私密影像流出 傷害等同性侵〉,《明報》,2024年3月11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beautystyle/fitness/20240311/1710091720871/私密影像流出-傷害等同性侵(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6日)。

[2] Asia A. Eaton and Clare McGlynn, “The Psychology of Nonconsensual Porn: 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a Growing Form of Sexual Violence,” Policy Insights from 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7, no. 2 (2020), 193, https://doi.org/10.1177/2372732220941534.

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

22/08/2023

美國加州在2021年實施了SB132法案,根據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子監獄或女子監獄中,當局不再依據他們的生理性別來分配囚室。根據加州懲教局(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向媒體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5月23日,在加州的監獄中,有超過300名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囚犯,要求轉移到符合他們性別認同的監獄,其中39人的申請獲批。

根據女性組織「女性解放陣線」(Women’s Liberation Front)的報道,2021年7月,加州中部女子監獄的醫療診所有宣傳海報向女性囚犯介紹各項避孕資源,如避孕套及避孕藥,官方似乎默認了,當有自稱為女性的男性囚犯被允許轉移到女子監獄時,女性應該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女性解放陣線又指,加州懲教局要求所有申請轉移到女子監獄的男性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如何應對與女性共處的恐懼。

自稱女性的男性用他們的陰莖對女性進行性侵犯,這些犯罪記錄卻被算到女性的頭上,這令美國的犯罪數據在轉變。跨性別激進主義份子聲稱,「跨性別女性」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中,以保護他們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的侵害,但這也正正是許多女性主張跨性別女性(男性)不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的原因,為了保護女性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侵害。[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3–147; “SB 132 – The Transgender Respect, Agency, and Dignity Act,” The Justice Firm, last modified March 31, 2023, https://www.justice-firm.com/blog/sb-132-the-transgender-respect-agency-and-dignity-act/; Fred Lucas, “By the Numbers: How Many Men in California Prisons Identify as Women,” The Daily Signal, last modified June 14, 2022, https://www.dailysignal.com/2022/06/14/by-the-numbers-how-many-men-in-california-prisons-identify-as-women/; Caroline Downey, “Ninety Percent of Transgender Transfer Requests to California Women’s Prisons Deni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June 15, 2022,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news/ninety-percent-of-transgender-transfer-requests-to-california-womens-prisons-denied/; “CA WOMEN’S PRISONS ANTICIPATE PREGNANCY AFTER FORCING WOMEN TO BE HOUSED WITH MEN,” WOLF, last modified July 15, 2021, https://womensliberationfront.org/news/ca-womens-prisons-anticipate-pregnancy-sb123;端小二:〈美國加州囚犯可按其性別認同分配監獄,引起女囚犯集體訴訟,你如何看?〉,端傳媒,2021年11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11130-roundtable-international-transgender-jail-law/(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15日)。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