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平衡權利倡議

沒有不能被冒犯的權利

[翻譯文章]No right not to be offended
明光社資料室
26/11/2013

篇按:本文是James Spigelman在2012年12月11日於澳洲的Human Rights Day Oration的講稿,講論背景是澳洲正要檢討的一籃子平等法中,有關以法律制裁中傷或冒犯等行為,在法理上並不合適。本文所翻譯的原稿,是經由ABC節錄。他於2013年在港擔任非常任法官。若想參考原文章,可按以下連結:

誰要豁免?如何豁免?

藍俊文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1/11/2013

11月初,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對傳媒放風,表示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問題上,看不到理據認為教會可以提出豁免,並指平機會不會主動提出豁免,假如「樣樣嘢都豁免」,法律會淪為無效;他又指教會應該改變對同性戀的態度。不過,在10日後,當「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到平機會請願時,他卻又一次「轉軚」,指「容許某些宗教團體有某些豁免」;但豁免的地方,是就業還是教會環境裏,這方面「就要教會自行決定」。

修例是保障性小眾較佳方法

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4/11/2013

今年同志遊行的大會口號為「愛不歧視,高調撐同志」。顧名思義,保障性小眾不被歧視成為今次大會主題。然而,要如何才可保障性小眾?不少人只會想到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美國快餐店引起同性戀爭論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8/2012

當同性戀運動支持者高呼「平等」、「尊重」、「多元」、「寬容」時,他們會以相同的準則來對待與他們立場不同的人嗎?

福來雞(Chick-fil-A)是美國知名快餐店,領導層都是虔誠基督徒,並以聖經原則融入企業管理中。公司總裁Dan Cathy在7月16日接受浸信會媒體採訪時表明福來雞支持傳統婚姻的立場,隨即引起支持同性戀人士的強烈抨擊。

添煩添亂的同居交津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18/02/2011

政府官員的思維很多時真的很奇妙,明明是好事可以變成壞事,明明是簡單的問題卻可以弄得十分複雜,好像外傭稅和慳電膽事件。最近在新修訂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畫,又忽然為同居關係開創先例,將猶如夫婦關係的同居情侶,視作一個家庭單位提出申請。

訂立反歧視法的條件

明光社資料室
26/01/2006

香港政府為消除社會的歧視及確保社會上人人均可享有平等的機會,立法會至今已通過了三條反歧視條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現時政府亦已準備訂立「種族歧視條例」,並已完成諮詢工作,有關的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在過去一段時間,就政府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這議題,社會上出現了廣泛的爭論。

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有立法》的義務或責任嗎?

乃縵
法律界人士
15/11/2005

本文旨在討論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這議題的立法義務或責任。首先,筆者想指出,本文並不打算深入討論此問題所涉及的艱深的法律觀點,而只會提綱挈領的將較重要的法律觀點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