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罪行

加強輔導服務 免性罪犯重犯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4/11/2011

法律改革委員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經多年的諮詢和討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終在本年12月正式生效。屆時全港的兒童教育或社福機構僱主可在求職者自願的情况下,查核求職者曾否觸犯指定「性罪行」,以減低在相關機構享用服務的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危險。
       

防止校園性騷擾 由性教育做起

吳秀紋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7/2011

為幫助學校推行生理與倫理並重的性教育,明光社本年積極展開一系列性教育教師訓練,而系列三之「防止性騷擾入侵校園──剖析學校涉及『性騷擾』的轉承責任以及前線個案經驗分享」已於6月11日順利舉行,吸引不少教育界人士及社工參加。

當日由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註冊社工程健祖先生、服務主任竺永洪先生、本社項目主任(性教育)張勇傑先生和葉淑芬律師擔任主講嘉賓。

輔導性侵犯者 首要助尋良知

沈雅詩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資源管理)
27/03/2011

在色情資訊氾濫、性觀念愈見開放下,近年青少年干犯非禮案件的數字持續增加,情況令人關注。有專責輔導性侵犯者的機構社工透露,在接觸的求助者之中,18歲以下的年青人約佔五分之一,年紀最小的,僅為11歲。雖然近年干犯風化案者愈趨年輕,不過,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倡議修改法例,令10歲至14歲男童也可被控強姦,一些機構社工卻有所保留,認為無助解決問題。
 
內文︰

外國相繼修例 兒童強姦犯可收監

吳慧華、廖珮盈、鍾漢池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實習學生
27/03/2011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推定,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並無性交能力,而這推定其實是源自羅馬法,當時法庭視14歲為青春期的開始。到了在19世紀,在R v Waite 一案中,首席法官柯律治勳爵(Lord Coleridge CJ)宣稱普通法規則清楚訂明 「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

小色狼的懲與教

傅丹梅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7/03/2011

2010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病強姦一名住院的5歲女童,事件震驚香港社會。雖然警方拘捕男童,但14歲以下男童不能被控以強姦罪,只能被控非禮,引發強烈爭議。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2月建議將普通法中有關「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的推定予以取消,意即表示以往10至14歲男童如干犯強姦罪只能被控告「猥褻侵犯」(即非禮)的日子將一去不返。

性罪的法律與良知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27/03/2011

人性本善?這是不少人心底的期望,但現實有時卻令人心寒。年紀輕輕便偷竊、欺凌、非禮、甚至強姦、殺人也不是極其罕有的新聞。對於普通法一直假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明顯與現實有很大的落差,但若照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這項推定,將來涉及強姦案的14歲以下男童就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

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8/01/2011

根據現行普通法的推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所以,14歲以下男童縱使真有行強姦之實,也無法控以強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或非禮等較輕罪行。如去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醫院病房,強姦年僅5歲女童,1最終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反映條文脫離現實及違反常理,對受害人傷害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