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姑息是對教會最大的傷害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1/06/2012

近期一宗有關女教友發表公開信,指控基督徒上司性侵犯的案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而大學校園亦接連發生被指處理不當的性騷擾事件,這些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此外,過往亦不時傳出一些基督教機構或教會的負責人、傳道牧者涉及婚外情或性失德,突然之間以私人理由呈辭,消聲匿跡一段時間之後又重出江湖,令人會覺得教會往往以家醜不出外傳而姑息養奸。

性騷擾和性侵犯難於處理的原因在於往往只有兩位當事人在場,無人目擊,誰是誰非有時不容易判斷,牧者侵犯女教友、女士誤會或誣告男事主兩者皆非罕有,很多時是各執一辭的羅生門事件。最公平的做法是報警或交專責小組(性騷擾委員會)處理,而不是一兩個牧者或機構負責人說了算,因為大部份人都沒有調查案件的經驗和知識,所得結論不易令人信服。此外,性侵犯乃刑事行為,教會絕不能包庇和姑息,否則對當事人是極不公義的行為,萬一再有下一位受害者,教會難辭其咎。

至於婚外情或性失德,雖然不是刑事罪行,但從基督教的角度來說很明顯是罪,而作為領袖的更難以再作群羊的榜樣,理應退下來。教會作為愛的群體,對犯了罪的人不離不棄是應當的,但並不表示教會對罪視而不見或協助掩飾,而是一方面予以責備和紀律處分,另一方面予以關心和支持,引導當事人認罪、悔改,並以祈禱守望,協助當事人重新做人,遠離引誘。不過,任何人犯錯,最真誠的悔改表現就是向受害人認錯,尋求原諒,並接受自己應有的懲罰。筆者並非鼓吹公審犯了錯的牧者或機構負責人,但有關的教會或機構絕對有責任盡一切努力防止當事人轉了一間教會或機構之後重蹈覆轍,純粹為了維護聲譽而掩飾事件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對教會聲譽最大的傷害不是有牧者、機構負責人或知名的基督徒做錯事,而是教會是非不分,姑息養奸,包庇做錯事的人,沒有為被欺負和傷害的人伸張正義。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 2493期 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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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我參加保守派教會?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夏威夷大學數據科學教授與課程主任。
02/04/2024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有朋友曾經這樣問我:「你喜歡探索,而且具有批判性思維,但為甚麼你一直留在比較保守的教會呢?」說來話長,我嘗試在這裡長話短說。不過,先此聲明,以下的分享純粹是基於個人狹窄的經驗,我絕無意思將自己所見所聞概括到整體。

的而且確,在信仰歷程中我經過了漫長的探索階段,我曾經參加不同類型的教會,包括了天主教、反宗派的地方教會、普世派、福音派…… 等等。但在過去幾十年,我只是參加大致格局上傾向保守的教會,為甚麼呢?

筆者在香港的期間,基督教界內流行這樣的論述:「福音派信徒自以為擁有絕對真理,但開明派卻是背著問號做人;福音派只關心個人靈魂得救,但開明派卻重視社會關懷。」 許多年青信徒對現狀諸多不滿,這種充滿魅力的進步精神難免會令人悠然嚮往,筆者也不例外,於是乎我參加了這個派別的很多活動,在初期我的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

然而,這過程中卻遍佈著揮之不去的頭上烏雲,有一次,這一陣營裡面的一位大學講師發表了一篇文章,指出社會主義比資本主義更加接近基督教精神,因為前者重視人人平等。 當時筆者還未受過嚴格的學術訓練,我只是隱約地覺得這說法缺乏實質證據,提出烏托邦式的理想是一回事,但實際執行卻是另一回事。在很多次聚會中,他們批判南韓、台灣的獨裁政權,並且指出以色列復國是不義之舉,但對於另一面不單只毫無批判,而是多番美白。那時候香港仍然是英國的殖民地,他們主張爭取社會公義的手段是包含了與港英政府鬥爭,不過,在處理其他矛盾的時候,他們卻強調復和、寬恕、包容。有一次在他們的詩集上我赫然發現了瞿秋白的《共產國際歌》:「從來沒有甚麼救世主,不是神仙,也不是皇帝。更不是那些英雄豪傑,全靠自己救自己!要殺盡那些強盗狗命。」我看不出當中有甚麼復和、寬恕、包容的精神。

我如夢初醒,其實這並不是背著問號做人,這是句號和感嘆號!一切是從政治立場出發,一切已經有了結論。我不知道,到底他們是以政治為目的,然後以基督教神學去合理化自己的意識形態,還是從基督教出發去關懷社會,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麼基督教神學便會淪為附庸,甚至當基督教無法適切自己的政治理念之後,便會成為被批判的對象,例如他們曾經批判「皇室神學」,說大衛王朝利用宗教思想合理化君權神授,從而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人民卻沒有發聲的權利。

來到美國之後,筆者累積了更多經驗,而且總算讀過一點書。我繼續留意進步派的議程和論述,首先,在許多議題上筆者和他們是一致的,例如鼓吹環境保育、反種族主義、提倡婦女權利、反對無節制的資本主義…… 等等。不過,在其他議題上我卻有所保留,例如我不能接受改變自然婚姻的定義,亦不贊成在國際政治角力中天真地單方面讓步。從學術角度來分析,其實很多人在邏輯和資料上都欠缺說服力。但要命的是,只要你稍不同意, 那麼惡言謾罵、扣帽子便會接踵而來。所謂和解、包容、寬恕……,只是適用於跟他們立場一致的人。

讀到這裡,我相信有些讀者會這樣挑戰我:「這些問題在右派中不也是一樣發生嗎?」不錯,福音派亦存在著許多問題,但傳統基督教有一個強力的制衡機制:在神眼中,所有人都是罪人,自始祖犯罪以來,全人類都已經墮落,根據加爾文所說,這墮落不單止在道德層面,亦包含了理性層面。在這前提下,任何理論和做法都會有修正的空間。我知道這是一個理想,在執行時難免會有落差,但至少這是建構的基石。

然而,以某些政治意識形態為出發點的宗教思想卻有可能會陷入了死胡同,這種政治思想用二分法將人歸類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執迷不悟者和醒覺者,只需要站在正確的一方,便會永遠正確。

此外,傳統基督教重視個人靈魂得救,每個人都需要對神的救恩作出抉擇(決志), 在最後審判中,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所做的負責。雖然這種取向被重視社會關懷的信徒詬病,但在實踐上卻行之有效。這種精神和中國儒家有點接近,在《論語》中孔子的弟子顏淵向師尊請教「甚麼是仁?」孔子回答說:「為人由己,而由人乎哉?」 意思是:踐行仁德應該由自己來做,那能夠依靠別人呢?《論語》又記載了孔子曾經這樣說:「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 孔子強調承擔個人責任,自己努力學習,不要怨天尤人,人在做,天在看,上天是理解的。在充滿族群矛盾的美國社會中,華裔人士能夠脫穎而出,一部份原因是具有這種個人責任的精神。

然而,以政治意識形態為大前提,卻會將焦點轉移到制度和權力層面。在美國境內,許多社會問題會被簡化為源於白人的壓迫,在國際舞台上,一切罪魁禍首就是美帝。我不否認有許多不公義的事情的確是結構性問題。但種種證據顯示,這種取向到頭來會變成「好心做壞事」,為自己的失敗製造藉口,只看見病徵,永遠不能正視問題真正的根源。

我再次強調,以上所說無非是個人主觀的經驗和見解,我絕對尊重抱持其他想法的人,但我希望大家真的是抱著問號做人。

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

22/08/2023

美國加州在2021年實施了SB132法案,根據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子監獄或女子監獄中,當局不再依據他們的生理性別來分配囚室。根據加州懲教局(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向媒體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5月23日,在加州的監獄中,有超過300名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囚犯,要求轉移到符合他們性別認同的監獄,其中39人的申請獲批。

根據女性組織「女性解放陣線」(Women’s Liberation Front)的報道,2021年7月,加州中部女子監獄的醫療診所有宣傳海報向女性囚犯介紹各項避孕資源,如避孕套及避孕藥,官方似乎默認了,當有自稱為女性的男性囚犯被允許轉移到女子監獄時,女性應該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女性解放陣線又指,加州懲教局要求所有申請轉移到女子監獄的男性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如何應對與女性共處的恐懼。

自稱女性的男性用他們的陰莖對女性進行性侵犯,這些犯罪記錄卻被算到女性的頭上,這令美國的犯罪數據在轉變。跨性別激進主義份子聲稱,「跨性別女性」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中,以保護他們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的侵害,但這也正正是許多女性主張跨性別女性(男性)不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的原因,為了保護女性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侵害。[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3–147; “SB 132 – The Transgender Respect, Agency, and Dignity Act,” The Justice Firm, last modified March 31, 2023, https://www.justice-firm.com/blog/sb-132-the-transgender-respect-agency-and-dignity-act/; Fred Lucas, “By the Numbers: How Many Men in California Prisons Identify as Women,” The Daily Signal, last modified June 14, 2022, https://www.dailysignal.com/2022/06/14/by-the-numbers-how-many-men-in-california-prisons-identify-as-women/; Caroline Downey, “Ninety Percent of Transgender Transfer Requests to California Women’s Prisons Deni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June 15, 2022,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news/ninety-percent-of-transgender-transfer-requests-to-california-womens-prisons-denied/; “CA WOMEN’S PRISONS ANTICIPATE PREGNANCY AFTER FORCING WOMEN TO BE HOUSED WITH MEN,” WOLF, last modified July 15, 2021, https://womensliberationfront.org/news/ca-womens-prisons-anticipate-pregnancy-sb123;端小二:〈美國加州囚犯可按其性別認同分配監獄,引起女囚犯集體訴訟,你如何看?〉,端傳媒,2021年11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11130-roundtable-international-transgender-jail-law/(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15日)。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從台灣#MeToo運動看網絡媒體的禁聲現象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03/08/2023

自從Netflix將台灣劇集《人選之人——造浪者》上架後,台灣社會引發一連串的#MeToo事件,不同界別的人士紛紛公開以往被性侵或性騷擾的經歷,從政界到演藝界都無一倖免。當然,勇敢地指證他人曾侵犯自己,是一件值得欣賞的事,起碼可以避免日後出現更多的受害人,但當這些言論,無論是表達個人的經歷或澄清,只要出現在網絡上,大眾便會議論紛紛,誰對誰錯,一時之間都不容易弄得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大眾的言論傾向支持某一方,另一方的回應頓時會變得軟弱無力,甚至出現禁聲的情況。筆者在此預先聲明,本文並沒有意圖將責任加諸受害者,只是想提供多一種可能性去面對公眾言論。

於網絡上發表言論,在網絡多元的社會下,很容易引發所謂的「公關災難」。公關災難源於發言者的言論對其所屬單位及形象造成的負面影響,後續情況就是不斷收到負評,甚至是攻擊性言論。當然,引發公關災難的條件並不一定是發言者真的做錯了甚麼,而是某些人或網民因為該言論不討自己喜歡及先入為主等理由而蓄意公審相關人士。而公審,正正就是用壓倒性的輿論來攻擊他人,這同時也是屬於網絡欺凌的一種。然而,當我們留意別人在網上的言論時,以中立的態度應對是否在新一代網絡多元的社會下是不可能發生的呢?當我們崇尚「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時,卻會否在網絡上成為了「有罪推定」的舉證者?

台灣近日的#MeToo運動正正就是一個好好審視網絡禁聲現象的例子。過往數個月的#MeToo事件接連不斷,特別在政壇中的性騷擾事件,在20多天中,已經有多位政治領袖遭到指控。[1] 不過,最引人注目的應該就是演藝界的性騷擾事件了。在6月上旬開始,藝人許傑輝、宥勝、黃子佼、炎亞綸以及陳宣裕(NONO)等人分別被指控曾經性騷擾他人。

其中黃子佼的回應最為觸目,因為他先後在臉書發佈三段回應性侵指控的影片,除了向眾人坦露自己的成長史,讓自己的性格變得扭曲,兼向公眾道歉,並且在道歉之餘,也順便地透露圈內其他藝人的私生活,[2] 其中他指出:「他們都沒有錯嗎?只是因為他們不是metoo嗎?我不管,我就是要說出來,管你們去死,反正也沒人管我去死。」[3] 他的意思似乎是,為何其他人不道德的私生活可以倖免指控,而自己就因為性騷擾這不道德的行為被指控呢?在此,人們就會對黃子佼生出這樣的印象,雖然有道歉,但也想拖其他人下水,顯得他的道歉不太真誠。後來,據悉黃子佼因承受不了輿論壓力而有自殘的行為,直至7月19日,即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月,黃子佼再次現身社交媒體發表長達萬字的表白,不過重點不在於內容,而在於引言:

「這是一篇,寫了近一個月的文章 。這不是傳統的道歉文,比較接近日記文,但該致歉的,絕不會少。很抱歉它遲來了。而且,是瀑布文。起起伏伏,兩萬字上下,極長篇(所以這次我沒辦法〔一〕如既往齊頭齊尾)。

關於本文方向與字數多寡,我自認,什(甚)麼範本都不適用。而且,肯定無法滿足所有人。所以,我真心選擇我手寫我心,百分之百發自內心誠心。邀請~仍願意理解我的、給我機會的人,深入探索。

首先,如果您想閱讀,我懇求您先看完以下提醒,再往下,好嗎?」[4]

說白了的意思就是,若然已經有自己的立場,不再給他機會的人,不用再看下去,因為有這樣的前設,他已經再沒有說話的權利,就如被禁聲一樣。

而另外一個鬧得最沸沸揚揚的指控,就是有關藝人陳建州(黑人)涉嫌性騷擾事件,事情還涉及其太太范瑋琪,范也是一名女藝人。陳建州被一名前《黑澀會》成員周宜霈(大牙)指控性騷擾後,陳建州對大牙提出索償,後改為控告對方刑事誹謗。因陳建州對於任何性騷擾指控皆堅決拒認,而其太太亦力撐丈夫。不過輿論亦未有轉向,甚至將矛頭直指其太太范瑋琪身上,疑受事件影響,范的個人演唱會原定9月8日在台北舉行,最終亦被取消。大批網民亦在兩夫婦的社交媒體發表攻擊性言論。牽涉#MeToo事件、被指控的人,彷彿他們的語言已經失去其能力,只能單方面接受攻擊。

以上兩個性騷擾個案都未經審理,也沒有具體的證據指證涉事藝人。當然,愈多人對同一人提出指控,他們真的有犯下罪行的可能性會較高。但事實是,可能性高並不是百分百的肯定,人們心中第一時間便將被指控的人定罪,而往往在網絡媒體都會發生類似的情況,單方面的言論壓倒性地掩蓋其他人的聲音,網民未審先判地認為單方面的指控就是真相的全部,造成禁聲的亂象。我們可以關心提出指控的受害者,但不代表受指控的人必定有罪。在沒有任何具體證據以及判決前,我們能保持中立的心態去看待網絡上的言論嗎?這種亂象一旦延燒至支持自己丈夫的太太時,難道信任自己的丈夫,支持自己丈夫也是錯的、也有道德上的爭議嗎?在我們高舉「無罪推定」的時候,自己又有否虛偽地未審先判?而弔詭的是,近日又發生了另一宗事件,對於YouTube頻道微辣前經理輕生一事,有KOL提出:因為社交網絡不是法庭,所以「網民看到的就是證據」,有關的言論,難道是鼓勵大家要為一些自己不清楚的事也選邊站才是正確態度?

一些台灣新聞網站,例如「民視新聞網」,往往會在其報道下方,寫上一句提醒讀者:「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1] 祝潤霖:〈台灣MeToo怎燒起來的?從輝哥到資政「人選之人」政壇真實版一次看〉,中時新聞網,2023年6月22日,網站: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622000066-260407?chdtv(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28日)。

[2] 黃笙:〈懶人包來了!黃子佼聲明「2萬→120字」精簡濃縮 7大重點一次看〉,民視新聞網,2023年7月20日,網站: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3720W0064(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28日)。

[3] 胡冠廷:〈台灣藝人MeToo總整理》許傑輝、宥勝、黃子佼承認性騷!炎亞綸抵士檢複訊、NONO遭控妨礙性自主〉,風傳媒,2023年6月29日,網站: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809498?page=2(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28日)。

[4] 黃子佼,facebook,2023年7月19日,網站: https://www.facebook.com/2015GOGOGO/posts/835586181255224?ref=embed_post(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28日)。

 

不只是場戲——選舉劇引發的性教育反思

歐陽家和 | 明光社特約撰稿員
19/07/2023

近年電影電視劇,在性議題中除了十分政治正確外,劇目也加入不少性和性別議題,值得社會反思之餘,部份議題更引起社會連鎖反應。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透過一場選舉戰,談及職場權力關係、性騷擾、婚姻與家庭的關係,令人反思今日家長應該怎樣與孩子討論性教育。(文章內容有劇透成份,敬請留意。)

談及職場劇,通常在大台理論中,就是專業上發生的故事,加上一些多角的戀愛、一些床戲,最後以燒烤活動場面作結,來一個大團圓結局。不過在《人選之人》中,性愛關係多變的。[1] 女主角是同性戀者,有固定女友,努力想要傳統的父親認同;與她一起工作的女同事,在前公司先戀慕已有家室的上司,之後與他有性關係,但同時又被拍下裸照作為要脅,以免她將婚外情曝光。劇情發展又因著各種巧合,這位有家室的上司,其女兒出於好奇,看到了父親與很多不同女性的裸照,事情曝光後又見其母親人前人後兩個樣,表達自己為了權力可以忍受丈夫婚外情。

明光社

劇集在串流平台推出後,在台灣大受關注。男女雙方是戀人關係,男方在女方不願意的情況下拍床照,女方即使愛男方但卻不願拍床照,她由最初擔驚受怕要去討論區做搜尋,深怕自己的不倫照片曝光,到最後選擇站出來對所有人說自己是受害者,令人動容。劇情更激起台灣一波MeToo浪潮,政界、文壇、藝壇、娛樂圈無一倖免地被牽連,[2] 不少受害人均走出來說相類似的故事。

不論港台,如果有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被迫拍下這些私密照片,拍攝者同樣觸犯了刑事罪行。可惜的是,受害人往往有個想法,當時大家是戀人的關係,對方也承諾不會外傳,所以就容讓事件發生。不過當關係不幸破裂時,受害人就會發現當初的「容讓」其實是錯的,最終只會活在陰影之中。任何關係之中,二人真誠同意做某些行為,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半推半就帶來的遺憾,會影響一生。作為家長我們可以怎樣教育孩子處理感情關係中的性愛事?我們因為愛對方,會否做出一些本來我們就不願意做的事,超越我們劃好的界線?

故事另一條線,討論到爸爸的女兒看到爸爸與不同女生的床照時,青少年期女兒的反應。故事中孩子先感到震驚,之後覺得被欺騙,到思想怎樣保護母親時,她發現母親雖然知情,但卻選擇默默承受,這令她感到委屈和無奈。這故事亦引發出很多討論。今日成人世界的我們,有沒有想過我們的性生活在不同的情況下被孩子發現,我們如何向我們的下一代解釋我們的過去,甚至是我們的現在?可見性生活的記綠,不論是裸聊或者床照,除了自己要擔驚受怕之外,還要考慮更多未知的後果。

除了裸照的討論外,故事亦提及一宗性騷擾案件,主人翁在職場被人性騷擾後,遭高層不斷用各種方式冷處理,甚至企圖大事化小,受害人經過同事協助,明查暗訪下發現原來不只她一位受害者,最後認為應該要選擇依循正途作出投訴,過程中當然被不同的人士以各種的方式施壓,企圖用內部和解的方法來解決事情。

故事反映出台灣雖然有各種的正途去投訴和處理性騷擾事件,但實際操作上,大部份人寧願用大事化小的方法來處理,以為就可以將問題解決。正正因為社會對性騷擾的認識不足,誤以為它只是一種沒有雙方同意的調情,但實際上如果調情不是雙向和正面,甚至令任何一方有不安的話,就理應道歉,若果這種令人不安的調情一直持續,足以構成性騷擾。可惜社會上這方面的教育十分不足,大部份人都認為這種情況如果受害人走出來表達是小題大做。最後受害人就傾向走回大事化小的處理方法,令自己處於劣勢,甚至繼續被騷擾。

一套台劇,反映出法例即使訂立了,如果社會的性教育仍然落後,有些狀況仍然難以改善。文化、科技不斷的改變、演進,自然令不同性議題出現,家長作為成年人,除了自己要思考怎樣應對外,也要想想怎樣教育自己的下一代去應對多變的議題,如何建立一個正確價值觀和態度去面對不同的挑戰,比單單回應一個情景更重要。

資料庫

發佈私密影像屬違法

針對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香港政府在2021年10月實施了新法例,將有關行為列作刑事罪行,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行為,例如更衣或性交,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如果有人未得到事主同意,或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便發佈其私密影像,或者以私密影像威脅事主,這同樣會觸犯法例,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即使有關私密影像是事主同意拍攝,但只要在未經事主同意或事主不同意的情況下發佈,便屬違法。


[1] 陌熙:〈從《人選之人—造浪者》的三大切面,看台灣的 #MeToo風波:拔除完美受害者迷思!〉,女人迷,2023年6月13日,網站: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31938(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6日)。

[2] 〈台灣MeToo|Netflix劇集掀台灣#MeToo風暴 席捲演藝界、政界〉,《明報》,2023年6月2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熱點/article/20230621/s00024/1687331854603/台灣metoo-netflix劇集掀台灣-metoo風暴-席捲演藝界-政界(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6日)。

忙碌.靈修.靜觀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4/09/2022

道風山基督教叢林聯繫靈修導師彭順強博士(彭博士),20年前已開始研究基督宗教靈修傳統,近年來發現「靜觀」(mindfulness)很盛行,便研究坊間的「靜觀」向人提供了甚麼,他一面惋惜更正教失去了基督宗教的靈修傳統及靜觀(contemplation)的藝術,一面肩負起把這些傳統介紹給更正教信徒的使命,[1] 於是他建立了一套名為「整全基督教靜觀」的練習。此練習結合了基督宗教靈修傳統及心理治療,既容易操練,也可讓信徒與非信徒可以安全地重新經驗靜觀帶來的好處。2022年7月22日的晚上,由本社主辦的「明光社25週年呈獻系列:忙碌.靈修.靜觀」網上講座中,彭博士擔任分享嘉賓,介紹了不少為人忽略的珍寶。

基督宗教的靈修及靈修傳統

彭博士指出,基督宗教的靈修可以很複雜,但最簡單,就是與三位一體的神建立關係。看似簡單卻又非常重要,因為靈修的對象是三位一體的神,與三位一體的神建立關係既是一種學問,也是一種操練。基督宗派,指的是天主教、東正教及更正教,歷世歷代都有不少靈修偉人朝這方向出發,發展出不同的靈修傳統。

從宏觀的層面來看,靈修的重點開始時是以基督為中心,過聖潔的生活,後來著重默想及神秘經驗。當修道院相繼出現時,靈修的重點則強調道成肉身的服侍,如方濟會。宗教改革後,信義會及改革宗等強調以《聖經》為中心的靈修。其後的依納爵靈修,則是通過想像進行屬靈操練,從而提升靈性。聖公會強調以敬拜為整個靈性的核心。到了18世紀,英國有清教徒的出現,美國有貴格會,德國有敬虔主義,而英國的循道主義,強調生命的改變,而不僅是教義上的認信。至於拉丁美洲及南非的解放,強調靈性是全人的改變,包括政治及社會制度。近年比較突出的是靈恩運動,強調聖靈大能。

至於以依納爵《神操》為進路的「屬靈導引」,現今在教會亦非常盛行。《神操》著重用情感去經驗《聖經》中的耶穌,鼓勵人用五官去想像,著重經驗耶穌及神,而不是用理性去理解經文。例如閱讀耶穌平靜風浪的經文,人們可以想像一下,在風浪中如何害怕,繼而想像耶穌走在船頭平靜風浪。另外,如何明白神的旨意也非常重要,依納爵主張通過感受「神枯」及「神慰」來明白神的旨意。「神慰」指愈來愈感到自己靠近神,在明辨一件事情時經歷神慰,這可能反映人需要去做那件事,相反,如果感受上覺得自己遠離神,這便是「神枯」,反映那不是神的旨意。

坊間的「靜觀」及其危險之處

基督宗派的靈修傳統是非常豐富的,近年坊間流行的「靜觀」(mindfulness),當中的一些內容,其實與基督宗教的傳統有相似之處。先談坊間的「靜觀」,彭博士分享稱,「靜觀」由卡巴金(Jon Kabat Zinn)創辦,他本身是醫生,後來跟從禪師及佛學大師學習打坐,再把去宗教化的打坐帶進世界,卡巴金曾在美國很重要的電視節目上推銷他的著作,由於「靜觀」強調具有治療及減壓效用,當時又有某些大學參與推廣,於是讓人感覺很科學,慢慢便盛行起來,甚至連香港的學校也曾推動它。

坊間的「靜觀」源於佛學,本身是一種無神論,主張活在當下,以及不批判,在「靜觀」的過程中放下腦海中出現的思緒或感覺,這的確可以令人鬆弛及感覺良好,不過,以人作為中心的「靜觀」,強調自我發現及自我尋索,其危險之處在於人們只著重發現自己,慢慢變得自我中心,覺得社群不太重要。它最大的危險在於操練「靜觀」到可達神通,即是通靈,可帶來一個嚴重的後果,便是「請來易,送走難」。這一點,基督徒要非常小心。

這樣說來,是否所有「靜觀」都很危險,包括基督宗教的靜觀,都會招惹邪靈?當然不是,信徒要了解基督宗教的靜觀與坊間所推行的「靜觀」大大不同,其差異在於基督宗教的靜觀建基於《聖經》、神學中的神觀及人觀、救恩和復和、又有悠久的傳統、以及著重服務社群等,更重要的是,基督宗派的靜觀以神為本,相信聖父、聖子、聖靈同質,亦有其獨特性。信徒操練靜觀,除了可以了解自己,還可以了解神,與神建立美好的關係,發現神在人生命當中的旨意。這是一種堅持用信心及愛心去經歷慈愛的神,而不是去「通」難以送走的「靈」。

整全基督教靜觀

明光社

彭博士最後介紹了「整全基督教靜觀」,它是一套讓人可以安全地進行操練的靜觀模式,透過4CD,造就人的身心靈社,使其得以整全。第一個C為歸心禱告(Centering),先讓人的心歸向神那裡。第二個C為認信及認罪(Confessions);認罪很重要,人生有很多罪咎或遺憾,人可以在神面前認罪及訴說人生的遺憾,求神憐憫,是很大的釋放。第三個C為意識(Consciousness),意識到自己的思想、感受,思想自己有何思緒,默想自己的感受,然後順勢進入第四個C,即對禱(Conversation/ Colloquy)之中,把這些思緒帶到耶穌面前,與耶穌對話,學習聆聽祂的回應。最後一個是D,明辨(Discernment),明辨可以是走進福音書中遇見耶穌,看看耶穌的心意,另一個做法是把耶穌帶入生命處境中,聆聽耶穌。明辨在於安靜,讓思維感受愈發清晰,讓自己更加了解自己,以至可以做出更好的決定,正確的決定會帶來「平安」、「喜樂」、「信」、「望」、「愛」。很多信徒不太習慣聆聽耶穌的聲音,初學者在安靜下來時,可以先感受一下耶穌的臨在,如果仍然覺得困難,可以想像神是光,播放一些大自然的聲音,慢慢學會聆聽神的聲音。

想要操練靜修,除了持之以恆,也要相信,神是活著的神,今時今日仍會與人對話。聖靈是會工作的,祂會觸動信徒的心,讓信徒去感受。我們亦要相信耶穌答應過常與我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歡迎大家點擊以下連結,收看講座,亦誠邀大家閱讀〈基督宗教也有靜觀……我有話說〉一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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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提的基督宗教,包括東正教、天主教及更正教。另外,為免混淆,在本文中,凡指基督宗教的靜觀(contemplation),都不會加上引號,但若指其他宗教所提的「靜觀」(mindfulness)則會加上引號「」,以資識別。

[2] 吳慧華:〈基督宗教也有靜觀……我有話說〉,明光社網站,2021年2月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基督宗教也有靜觀……我有話說(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9日)。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不知者仍有罪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7/2022

「不知者不罪」是中國傳統民間智慧,不過,對於法治社會來說是行不通的,最多也只能成為被定罪時的求情理由,因此,了解一些與我們日常生活經常有可能遇到的問題的相關法律便十分重要,否則因為無心之失而被檢控、甚至鋃鐺入獄便不值得了。

在現代社會,一些只涉及兩個成年人之間的感情、親密關係的問題,若大家以為不涉及法律便大錯特錯,而一些往日容許、甚至被讚賞的行為,今時今日卻可能會被檢控,正如以前死纏爛打地追求自己心儀的對象會被視為痴情,現在卻很可能變成纏擾或性騷擾。而情侶或夫妻情到濃時,不要以為只要在家中或室內發生性行為便一定沒有問題,若身處公眾可以看到的地方(如露台),便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至於棒下出孝兒的傳統觀念,莫說對子女會犯法,就算用來教導寵物亦有機會惹官非。又例如教會和機構在面對新的社會環境,若沒有危機意識,萬一誤墮法網,恐怕無法改變作為領導沒有做好危機管理而失職的事實。

當時代變了,不與時並進,只會變成糊塗人,不知和無知只是一線之差,以數碼科技為例,這已是大部份人生活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作為用家,我們難以明白當中的許多原理,不過,卻不能不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守則和知識,否則便可能糊裡糊塗做出糊塗事。今期《燭光》會從數碼智商、明星與社會現象、青少年的性態度、人與寵物的關係等多個範疇,與大家一起探討在明光社成立及回歸25週年的新香港的新挑戰。

「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1/03/2022

明光社於2020年獲得兒童事務委員會「兒童福祉及發展資助計劃」的資助,開展「童途有愛:保護幼兒身心靈計劃」,製作一系列適合幼稚園與初小學童的防範性騷擾教材,供學校及家長使用,務求家校合作,以有趣的形式,加强兒童自我保護意識,預防性騷擾和性侵犯,讓小朋友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本計劃的重點項目是製作一套「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此遊戲卡適合家長、教師或小朋友身邊的成年親友與小朋友一同玩,讓小朋友在遊戲中學習分辨好或壞的接觸,和遇上壞接觸時的適當回應方法。每盒遊戲卡套裝包括了25張人物卡、25張動作卡、25張身體卡、17張回應卡和12張機會卡。另外遊戲還提供了三個不同主題的棋盤,分別是上學天、親子同樂日和校園生活,玩家需要先揀選其中一個棋盤,作為是次遊戲的棋盤,並將自己所選的棋子放在棋盤的起點。

遊戲可供二至六位玩家參與,每盒遊戲卡裡有六顆棋子,每位玩家可選一顆棋子。我們鼓勵家長或教師和小朋友一起玩,或者從旁協助,在玩遊戲卡時為小朋友提供適當的指引。第一位玩家先從人物卡、動作卡和身體卡中,各抽一張,並將抽出來的三張卡組成一個情景。如果該情景是好接觸的話,玩家可以擲骰子決定棋子前進步數;如果是壞接觸的話,玩家則要抽取一張回應卡。如果回應卡的內容是遇上壞接觸時的適當做法,玩家亦可擲骰決定前進步數;如果是不適當做法,玩家則需抽一張機會卡,並按機會卡上的指示行動。完成以上流程後,就由下一位玩家抽牌。棋子最快到達終點的為之勝出。

在進行遊戲時,家長或教師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可視乎孩子的年齡和生活圈子,決定適合的人物卡。如果孩子抽中的人物卡是他們生活上未曾接觸到的人物,可讓孩子重新抽另一張人物卡。而人物卡、動作卡和身體卡組成的情景是以孩子的角度出發。例如孩子抽到「同學」、「輕拍」、「臀部」,是指孩子的同學輕拍孩子的臀部;如抽到「陌生人」、「向你展露」、「私人部位」,是指陌生人向孩子展露他的私人部位。

明光社

家長或教師可按遊戲卡組成的情景,詢問孩子此行為是否合適,再分辨它是好接觸還是壞接觸。好接觸是指令孩子感到開心舒服的行為,而壞接觸則是令孩子感到不舒服、不安、害怕、厭惡的行為。如果遇到一些未能明確分辨是好或是壞接觸的情景,則以孩子的感受來作判斷。

例如抽中「叔叔」、「檢查」、「私人部位」,情景就是叔叔檢查孩子的私人部位,這接觸是好是壞,視乎孩子的性別、叔叔與孩子的關係等等因素。如果孩子與叔叔關係疏離,這很可能是一個壞接觸;但如果叔叔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為健康理由而進行檢查,這就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行為。大人亦可即時詢問孩子的感受,如果孩子對此感到不舒服,都可視為壞接觸。

家長或教師在遊戲過程中需留意孩子的反應和感受,如孩子出現驚慌、流淚、不開心、情緒低落等狀況,可暫時停止遊戲,溫柔地安慰孩子,並慢慢引導孩子説出感受和令他出現情緒的情景及原因。另一方面,如孩子對於明顯的壞接觸行為不感到抗拒,或認為該行為不是壞接觸,我們也要保持冷靜,並用溫柔的態度引導孩子說出他們的想法,了解他們是否曾經歷不恰當的接觸,並藉此教導孩子適當回應的方法。

如在遊戲中發現孩子曾經遇上壞接觸或性騷擾的情況,千萬不要責備孩子,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應保持冷靜。家長或教師可以先讚賞孩子,有道出事情經過的勇氣,溫柔地安撫孩子的情緒,並盡快陪同孩子尋找專業人士幫助,可聯絡學校老師或社工協助,如涉及非禮或強姦等性侵犯行為,需立即報警處理。

我們設計遊戲時加入不同棋盤,讓玩家鬥快到達終點,目的只為增加遊戲的趣味性,但要知道遊戲的輸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藉遊戲卡,在互動中向孩子作出解說,教導孩子分辨好或壞的接觸及正確拒絕壞接觸的方法,增強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技巧。

在兒童事務委員會「兒童福祉及發展資助計劃」的資助下,本社現免費派發「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給全港各小學和幼稚園,以及3至9歲兒童的家長,每間學校或每個家庭可獲贈遊戲卡一盒。有興趣的人士可透過以下QR Code進行登記。此外,為方便學校在課堂上的教學,我們已將所有遊戲卡和棋盤的檔案,上載到本社網站,歡迎老師在以下網頁下載、自行列印,以用作教學用途。有關遊戲卡的玩法等詳盡介紹,亦可在網頁中看到。

索取或下載

在此刊物或物品上/活動內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成果、結論或建議,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兒童事務委員會的觀點。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慎防「被完善」的宗教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05/2021

隨著兩制的逐漸融合,一直以來香港不同範疇以為行之有效的那一套,已不能假設一定會50年不變,而且不是小變、不是內容轉變,更嚴重的可能是基本定義的改變,不再以香港過往那一套為標準,而是要以一國為最重要依據。當港人治港變為愛國者治港;公務員全部要宣誓效忠;傳媒漸漸變成只能認同政府的宣傳機器;教師由專業自主變成需要全面監察的對象……若果未來的宗教政策亦要以一國為依據,那麼教會和機構對將要面臨的衝擊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國內對宗教自由的看法,與西方民主國家和香港過往一直實行的有明顯的差異,中國憲法所指的是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與香港一直以來所奉行的宗教自由並不相同,簡單而言,人民可以自由選擇信仰不同的宗教(共產黨員例外),並不代表各個宗教團體在傳教和服務方面是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度,而國內所保障的只是「正常的宗教活動」而且國家會「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1] 即只可以在政府引導下,在已批准的宗教組織、登記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以基督教為例,政府批准的全國性組織只有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以及中國基督教協會,因此未經登記的家庭教會是非法組織,而在不同時候、不同省市對家庭教會的管制雖然並不相同,時鬆時緊,但整體來說,近年是不斷收緊,就算三自教會亦不例外,不少省市出現拆十字架、甚至整座教堂被視為違章建築而需要清拆。[2] 其他較常見的情況就是不准在教堂以外傳教、不准向未成年人士傳教、教會亦不能自由參與教育和社會服務等。

以上種種與香港一直奉行的宗教自由有很大分別,因此,未來若果政府在宗教政策上建議作出任何改動,就算信誓旦旦保證香港仍然有宗教自由,我們也要問清楚,所謂宗教自由的內涵究竟是甚麼?一直以來香港所奉行的宗教自由,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範疇:

首先,自由選擇信奉甚麼宗教,也包括參與哪一類型的教會。在香港基督教的宗派林立,更有不少獨立的堂會,以及由個別牧師、傳道、甚至平信徒自行成立的教會,毋須任何機構批准。大家必須提高警惕,未來政府會否重提要成立類似宗教管理局的組織,或要求所有教會必須加入某些聯會或協會?當然,連帶相關的是日後牧師是否需要註冊、登記、甚至由某些組織審批?[3] 而甚麼事情最容易引發有關方面提出要規管牧師和教會、甚至要求發牌?就是出現個別牧師的失德或教會的財務和行政混亂的問題,若教會在財務和行政上沒完善的自我監察機制,弟兄姊妹之間缺乏足夠的信任,恐怕一旦出現任何傳聞,在真相未明之前大家已陷入互相攻擊、甚至彼此出賣的網羅。

此外,一直以來,香港的教會可以自由參與和成立不同的機構服務社會,例如醫療、教育、社會福利、社會關懷、傳媒和出版等等;與國內的教會只限於為會眾提供宗教活動有很大差異。雖然一時之間未必會有180度的轉變,但教會辦學團體在津貼學校之內聚會和辦公的自由度有可能會逐漸收緊,大家必須為未來可能出現的轉變作好準備。正如教會辦的社會服務中心,無論在資源運用和場地使用等方面,日後也有可能受到更嚴格的規管。教會不要再留戀透過辦學和社會服務獲取更多資源協助傳教的歲月,而應考慮自力更生,由弟兄姊妹努力承擔教會的所有支出,甚至補貼教育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工作,避免出現為維持政府資助而放棄福音使命,本末倒置的情況。

另一方面,不少宗派、機構和差會也是跨國性的組織,必然有海外聯繫;而一些扶貧和宣教組織的服侍,無論是人力和財政資源,也必然是超越本港的;雖然這些跨國的聯繫本身不一定有從屬的關係,在財政和行政上亦可能是獨立的,但當其他國家的政府和姊妹機構在評論和回應香港一些政治事件時,若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不能排除會出現火燒連環船的情況。跨國性的組織需要減少接受海外的奉獻,盡快在行政和財政上完全獨立,甚至考將地區總部遷離香港是無法迴避的問題。

當然,還有一點,對教會來說將會是十分敏感和頭痛的,就是何謂愛國的問題。許多教會和信徒由於血濃於水的民族感情,對自己的國家、歷史、文化和地土都有強烈的感情,亦對向同胞傳福音有很大的負擔。但愛國不等如盲目跟從及附和國家和特區政府的決定,教會是政府的諍友而不是下屬,只能是其是、非其非,更重要的是當國家的政策和要求與教會的信仰有衝突時,信徒只能選擇順從神、不順從人。而教會是敬拜神的地方,不應變成宣揚國家政策和歌頌領導人的場所,這是我們必須堅持的但堅是要付代的。

香港的宗教政策將會面臨何種程度的轉變,今天沒有人能說得準,因此,趁著還有時間和空間,教會應更多從歷史中學習,王明道、倪柝聲等牧者在上世紀50年代三自運動時面對的挑戰,我們今天必須重溫,避免重蹈1949年之後國內教會的覆轍。[4] 日後任何人若提出要「完善」現行宗教自由政策的話,大家必須明白我們的底線究竟在哪裡,並且慎思明辨,堅守我們應有的信仰立場。


[1] 參2017年6月14日通過的《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網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7-09/07/content_5223282.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28日)。

[2] 〈「不要拆我們的十字架」 浙江三自及家庭教會均受影響〉,《時代論壇》,2014年5月3日,網站: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3218&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28日)。

[3] 〈基督徒團體發起聯署 要求林鄭收回宗教政綱〉,立場新聞,2017年3月3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基督徒團體發起聯署-要求林鄭收回宗教政綱/(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28日)。

[4] 邢福增、梁家麟:《五十年代三自運動的研究》(香港:建道神學院基督教與中國文化研究中心,1996)。

與時並進的性罪行及刑罰改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1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1] 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另外,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檢控偷拍者,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此外,鑑於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亦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另一方面,法改會近年的性罪行改革都是以「無分性別」原則作為指導方向,其實,男女兩性本來就存在差異,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新訂性罪行及調整最高刑罰

新訂的16項性罪行最高刑罰,可參看附表,除了部份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重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這個刑罰較現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構成的傷害。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明光社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20年11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sentencing_related_matters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6日)。

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2/2021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1]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只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如果男女都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士,男童仍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可控「猥褻侵犯」,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並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男性或女性皆可以被控觸犯強姦罪,及後在2016年進行的諮詢進一步建議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應「無分性別」,即與未成年的少男或少女發生性行為都要負上相同刑責。以上的建議讓男女兩性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看待,相信爭議的地方不大,但政府仍遲遲未就此等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這次窺淫及偷拍等性罪行的立法建議上,保安局官員仍然沿用法改會的「無分性別」原則來處理,不論性別都得到相同涵蓋範圍。但這次「無分性別」原則不是應用在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上,而是施加在條文中對男女身體的描述,即偷拍行為中的「私密處」定義也需要「無分性別」。

政府原先建議的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筆者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將男女的生殖器官及臀部,以及女性的胸部界定為私密處,但男性的胸部是否應該屬於受保障的私密處呢?若以我們日常的理解來看,男性和女性胸部有著明顯差異,女性胸部在青春期後會發育成乳房,明顯屬於私密處。男性胸部雖然都是男性的性敏感位置,但我們的社會文化普遍接受男性赤裸上身,難以與女性裸露胸部相提並論。但如果依照「無分性別」原則的話,男性和女性的胸部必需一致看待,要麼同時都是私密處,要麼同時不是私密處。所以如果從上而下在衣領拍攝到女性胸部是犯法的話,在衣領拍攝到男性胸部也是犯法。

現時不少法例對男女胸部都是以「有分性別」的原則來處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對兒童色情物品中色情描劃的定義就只包括女性胸部,而排除男性胸部。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評級機制中,男性裸露胸部的影像往往只會被評為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女性裸露胸部卻會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我們支持男女平等,不論男女都應該獲得平等的權利、責任及機會,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不同性別人士作出的犯罪行為。不過,我們反對將「無分性別」的原則應用在有顯著分別的男女身體構造層面,將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削平。男性穿泳褲,女性著泳衣,是基於男女身體的差異,這是幼稚園學生都懂的道理,並沒有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假如強行以「無分性別」來看待男女的身體差異,最終是要男生必須穿上泳衣,還是迫女性只穿泳褲呢?

按香港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性別主流化」的網頁顯示,性別主流化是指在所有範疇的法例、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實施、監察和評估過程中,考慮性別觀點及需要,以致力確保兩性可以同等享有並受惠於社會的資源和機會。因此,應該採取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態度,了解到兩性的特徵、面對的處境而給予適當的對待,以達致真正的公平。[2]

今天保安局以「無分性別」原則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沒有考慮性別觀點,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1] 〈窺淫罪不包拍衣領 保安局稱顧及性別中立原則〉,《明報》,2021年1月1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10116/s00002/1610734524249/(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日)

[2] 〈背景:性別主流化的起源〉,性別主流化,網站:https://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tc/background/index.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2-2021

基督宗教也有靜觀……我有話說

吳慧華 | 受訪者:彭順強博士(中國宣道神學院靈修神學講師) || 撰文:吳慧華(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2/02/2021

「靜觀」(mindfulness)[1] 早已深受全世界歡迎,近幾年在香港也不遑多讓,上至成年人,下至小學生,都多了機會參與其中。「靜觀」到底有甚麼吸引力?「靜觀」如此普遍,又為信徒帶來甚麼衝擊?今期「我有話說」,我們訪問了中國宣道神學院靈修神學講師彭順強博士(Daniel),與大家分享他多年來研究「靜觀」的成果及看法,幫助大家對「靜觀」有基本了解之餘,也反思基督信仰本身。(本文所提的基督宗教,是包括東正教、天主教及更正教。另外,為免混淆,在本文中,凡指基督宗教的靜觀〔contemplation〕,都不會加上引號,但若指其他宗教所提的「靜觀」〔mindfulness〕則會加上引號「」,以資分別。)

明光社

Daniel曾在〈基督徒應如何看待靜觀和禪修?〉一文中,指出「靜觀基本上是要藉著專注呼吸,和以接納和開放的態度來面對思想上、情感上,及身體上的種種感受,以達到身心的健康。當中的態度,實源於佛教禪宗的『不執著』。」文中又提到「靜觀」之所以普及,可以歸功於卡巴金(Kabat-Zinn),他創立「以靜觀為基礎的減壓」(Mindfulness-Based Stress Reduction(MBSR))的計劃,以治療長期病患(chronically ill)。MBSR結合了「靜觀」默想(mindfulness meditation)、身體意識(body awareness)及瑜伽(yoga),以幫助人們成為更加mindful(專注)。這計劃燃起了將「靜觀」的概念和練習應用到醫藥去,以治療健康和有病的人之各種狀況。卡巴金是受業於幾位佛教禪師,他這套「靜觀」教人「身心放鬆、自我肯定、自我成長,及捨己的精神」本源於佛教的價值觀,但他刻意把「靜觀」去宗教化,並加上一些科學數據來印證「靜觀」的療效。簡單來說,他刪除了「靜觀」中佛教的宗教語言,但擁抱其價值觀,並且以治療的形象來推廣一套教人專注自己,放鬆身心的操練方法。

「靜觀」在香港有多流行?Daniel分享到早前他每當打開電視或收音機,報道都總是圍繞著「靜觀」這話題,大眾不將它視為宗教,並且很樂意接受它。它很快便去到社會不同角落,普遍到連小學生都已經懂得打坐「靜觀」,甚至連基督徒也參與其中。至於其源頭禪修或許不如「靜觀」普遍,但亦有基督徒對此相當「受落」,Daniel有十多年的教學經驗,他分享到曾經收過一份讓他既難忘又震撼的功課,其內容提到有10個很委身的基督徒,當中包括傳道人,都有實踐佛教的禪修經驗,甚至有人遠赴法國的梅村(Plum Village)參加禪修,以求安靜自己,因為他們都覺得教會太理性、太繁忙,讓人難以平靜和感受自己的內心。

正因為坊間多處出現有關「靜觀」的聲響,在在都令Daniel感到震撼,原本便致力於研究基督宗教靜觀(contemplation)的他,決定探究一下「靜觀」(mindfulness),在過程中,他亦反思到這對信徒帶來怎樣的衝擊。Daniel發現去了宗教化的「靜觀」吸引了很多人參加,包括基督徒。「靜觀」教人打坐,專注自己的身體及內心,發掘自己的內心,另一方面又結合瑜伽,教人放鬆自己的身體,Daniel評論這樣的組合是很「無敵」的,因為用身體的方式去安頓一個人,這對人的身心靈是有成效的,但有成效的表面,Daniel卻又看到它潛在的危險,「靜觀」的潛在問題在於它源自佛教的禪宗,「靜觀」的流行有助於推廣佛教的世界觀。現在人們對「靜觀」有興趣並且加以實踐,令它成為全球的現象,當「靜觀」進入了人們的生活領域的層面,這意味著佛教的世界觀也進入人們的生活領域。

Daniel又認為無論在福音廣傳或更正教關於傳統方面的教導,「靜觀」大勢的到來都值得我們反思。在福音廣傳方面:Daniel提到當人學了「靜觀」,他們有機會進入禪修,禪修之後,他們又有機會進入佛教,當人進入佛教之後,便很難接受福音的。即使只是「靜觀」,當中的世界觀與基督教的世界觀有很多衝突之處,實踐「靜觀」的人,焦點在自己身上,習慣在身體上用呼吸等方法,讓整個身體覺得好安靜,心很寧靜,專注於「我」在哪裡,沒有基督教團契或群體的概念。他們又主張不靠他力,只靠己力,亦強調不執著,這與基督教所講倚靠耶穌基督的救贖及倚靠神不同。雖然不是全部實踐「靜觀」的人,都會走上這一步,但當中確實有些人最後會走到「神通」,即通靈這一步。連教授禪修的法師都反對人「神通」,因為神通打開靈界的門,一個人去了世界之外的另一個靈界是很難離開,即很難「甩身」的,這更是與基督信仰相違背的。

提到福音的廣傳,Daniel想到我們開佈道會的時候,要幾經辛苦,才能把「新朋友」帶到教會來,還不一定順利地讓他們信主;反觀佛教的「靜觀」,它可以普及到在小學、中學都有教導,人們更願意付出大量金錢去台灣、日本,法國等地去「朝聖」、去「靜觀」及禪修。身為信徒,Daniel當然相信基督信仰是好的,但他好奇,為甚麼會出現這種現象?我們宣講福音的形式是否出現了問題,以致人們不能雀躍地去參與教會活動?另一種宗教的表達形式卻如此受歡迎,又可以讓人的身心靈都得到醫治及安頓,為何其他宗教做到,我們做不到?我們的表達形式是否出了問題?在傳統上是否有所遺漏?又或是偏重了其他方面?

為甚麼「靜觀」走進世界,但「新朋友」卻會覺得教會無趣?有關更正教在傳統方面的教導,Daniel指出除了接受靈恩運動的教會,不少更正教的教會都太過理性。自從宗教改革以來,不少更正教教會一直都停留在概念性的信仰,用心理學的詞彙來打一個比喻,這些教會用一套「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 Behavior Therapy),即是認為改變一個人的信念就可以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所以只要信念改變,所有問題都可以解決。信念既然如此重要,所以邀請講道的講員時,會先查看這個講員是否有很多銜頭,釋經是否很厲害,即使退修,早晚都要有主題講員,下午也要安排幾個工作坊,全部都是以「講」為主,退修未能教人安靜。另外,不少教會也強調「做」(doing)。對比之下,「靜觀」不是與人談概念,相反,它是教人去除概念。它教人打坐,讓身體得到休息,又教人安頓自己的心靈,讓人得到情感的滿足。「靜觀」強調「本體」(being),然後才轉化(becoming)。當「靜觀」教人感受良好,不少教會的活動卻教人感到疲累。難怪「新朋友」喜歡「靜觀」,連基督徒也被吸引過去。

「靜觀」教人好好感受身體,這亦是大部份更正教所忽略的,有可能是因為混淆了保羅所用的詞彙,中譯的「身體」(body),羅馬化希臘文為soma,用以表示實質的肉身,保羅視它為好的;中譯的「肉體」(flesh),羅馬化希臘文為sarx,它是一個代表性的詞彙,含有不體貼聖靈不體貼神,只體貼自己的意思。除此之外,這亦有可能受到奧古斯丁影響,奧古斯丁是一個神學家,但他也是一位新柏拉圖主義者,後者影響到他的神學觀念,每每提到身體時,他都視之為邪惡,對靈性是一種障礙。從第四世紀開始,基督教已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有些人覺得基督教已經與世俗為伍,於是去了曠野沙漠,修道院也用了奧古斯丁的神學,認為身體都是邪惡的,所以那時修道的人,都要對付身體,有些人會用不睡覺、不洗澡,甚至鞭打自己的方法來對付自己的身體,以致讓靈可以得到釋放。整個修道傳統主導了西方世界,到了宗教改革,仍然保持著身體仍是需要對付的想法,未能發展出如何照顧身體。天主教也是自從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之後,才重新對身體有正面的看法,提出身體神學。Daniel提到《聖經》其實很正面地看待身體,舊約中,神創造人是有血有肉的;新約中,耶穌成為肉身來到世界,耶穌醫治人的身體,保羅談將身體獻上,他說的不單是屬靈的意思,而是實質的身體,身體是好的,耶穌再來的時候,人的復活是有身體的,只是身體會作出改變。世界在20世紀後期開始醒覺,人們要好好對待身體,主張素食、做運動。

談了這麼多「靜觀」可以安頓人的身心靈,難道只有佛教專美,基督宗教沒有這方面的教導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Daniel研究基督宗教靈修傳統多年,他指出基督宗教有修道主義,也有很著重身體的靈修傳統,如東正教有強調用呼吸配合禱文的耶穌禱文(Jesus Prayer):「主耶穌基督,神的兒子,可憐我吧!」與坊間的「靜觀」不同,耶穌禱文雖然先從專注自己身體與呼吸開始,但這樣做是為了達到專注於神為目的。除了耶穌禱文之外,又如天主教16世紀的耶穌會,聖依納爵創立了「神操」,他強調運用想像,也提到從身體開始,以呼吸配合主禱文來經驗信仰。基督宗教中,反而是更正教大部份沒有了這些傳統,忽略了可以達至發展情感的靈修傳統。人是有感官,有身心靈社的,在情意理中,更正教大部份只著重概念,發展了理,沒有發展情和意,也沒有發展感官,如前所說,更正教大部份認為這些是邪惡,需要對付的。另外,也有可能受制於「唯獨聖經」的傳統。

Daniel認為更正教強調唯獨聖經這一傳統是好的,但除了《聖經》便甚麼都不理會,這會讓基督宗教中很多好的傳統被埋沒。Daniel闡明不少人錯誤地理解唯獨聖經的意思,馬丁路德提到唯獨聖經,並非指除了《聖經》之外,甚麼都不可信,只是說任何事違反了《聖經》便不行,以《聖經》作為最高權威來批判所有事物,不少人比路德的唯獨聖經更加唯獨聖經,除了《聖經》以外,任何東西都覺得不可以接受。路德所提的唯獨聖經是包容的,沒有與《聖經》衝突便可以,而不少人說的唯獨聖經是排斥的,如果《聖經》沒有提到便不可以。其實《聖經》雖然沒有闡明一切,卻又談到很多範疇,只是信徒忽略太多、誤解太多。

眼見「靜觀」可以滿足人的身心靈,又如此受歡迎,基督宗教同樣有靜觀傳統,為何基督宗教不可以擁有一套深入民間,同時又滿足到信徒的靜觀?於是,Daniel研究「靜觀」之餘,結合了《聖經》、神學、靈修傳統、及心理治療技巧,整合了一套名為「整全基督教靜觀」,一套可以實踐及操練的靜觀模式。在另一篇文章,Daniel「簡稱這個靜觀模式為『4CD』:(一)第一階段,以『歸心禱告』(Centering Prayer)來回應人『身體』需要;(二)第二階段,以『認信』和『認罪』(Confession)回應『心理』需要;(三)第三階段,以『意識醒覺』(Consciousness)和『對話』(Conversation)回應『靈性』需要;(四)第四階段,以『明辨』(Discernment)回應『社交』需要。」這套靜觀模式分為四個階段12個步驟,他參考「靜觀」的策略,除了有基督徒版本,也完成了一個普及版,把當中的基督教詞彙轉化成比較中性的詞彙,例如第二階段的「認信」和「認罪」改為「良心省察」,讓大眾更能接受。

Daniel強調自己沒有製造新的東西,也沒有把其他宗教的元素放進基督信仰中,他只是把舊的東西發掘出來,重新包裝,矯正信徒對身體錯誤的思想,讓信徒理解甚麼是身體,希望如此可以讓信徒回到在基督宗教中原來便有的靜觀(contemplation)中。對於未信的人,Daniel也借助現今「靜觀」風行的現象,用現代人喜歡的模式,推廣一套蘊藏基督信仰內容卻沒有宗教語言的靜觀。香港把基督宗教的contemplation譯作靜觀,亦把坊間的mindfulness譯作「靜觀」,Daniel贊同這樣很好,香港教會可以有一個與世界溝通詞彙。不是所有的「新朋友」都喜歡查經,但如果邀請「新朋友」一起靜觀,他們可能比較有興趣,畢竟,受到社運及疫情的衝擊,人最需要身心靈得到安頓。Daniel的主要身份是神學院老師,但他也是一名社工,課餘時間,Daniel也會到醫院帶領人做靜觀,這當然是一套蘊藏基督信仰的靜觀。

一套整全的基督教靜觀除了適時地回應時代的需要,對信徒本身經驗神也很有幫助。Daniel回憶他的老師巴刻(J. I. Packer)在課堂上提到,他只能教學生一些關於神的東西,卻不能教學生認識神,因為這在於學生個人的經驗及體會。Daniel同意經驗神之前要認識神一些事情,但單單聽完一篇好的道,看完一本好書並不足夠,只花10分鐘看完《聖經》,想想有甚麼「得著」,寫下筆記的靈修方式也不足夠。靈修是要「經驗神」本身,這是需要花時間操練的。

基督宗教也有靜觀,渴慕身心靈得到滿足及想經驗神的信徒,大可不必借助擁抱其他宗教世界觀的「靜觀」來滿足這些需要。


參考資料

彭順強。〈基督徒應如何看待靜觀和禪修?〉。《時代論壇》。2019年2月8日。網站: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157033&Pid=104&Version=0&Cid=2050&Charset=big5_hkscs

彭順強。《「整全基督教靜觀」(Integrated & Holistic Christian Mindfulness/ Contemplation)》,未出版稿件。


[1] Mindfulness在香港譯作「靜觀」,台灣則譯作「正念」。

窺淫、偷拍及相關罪行諮詢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6/09/2020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往警方常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有關條例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1] 故以自己的電子產品犯案不能再控以此罪,讓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監管,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為此,政府在今年7月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展開公眾諮詢。政府建議訂立幾條新刑事罪行,本文將作簡單介紹,詳細條文可參閱諮詢文件。[2]

窺淫和私密窺視

首先,政府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行為。私密行為是指在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地方,該人「露出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這些部位只以內衣遮蓋」、「正在如廁」或「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行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如犯案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就會觸犯「窺淫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私密窺視罪」則不論犯案目的,任何人進行未經同意的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都會觸犯「私密窺視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

政府亦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以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處。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論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內衣遮蓋。此外,有關部位是沒有指明特定的性別,因此涵蓋女性和男性的私密處。如為了得到性滿足而犯案,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則不論犯案目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發放私密影像

最後,政府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在受害人不同意下發放偷拍而來的影像,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政府同時亦建議訂立另一條「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影像,不論受害人是否在同意下拍攝有關影像,觸犯該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的關注

明光社過去多次向法律改員會要求訂立法例規管窺淫及偷拍裙底行為[3] 此我們樂見政訂立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等罪行名正言順地懲的人。政府建議在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法例中,規管在受害人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的偷拍行為,以懲處偷拍裙底行為,並排除從上而下偷拍衣領的行為,我們同意有關建議。如法例一併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市民如果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這樣處理並不合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不涵蓋從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建議訂立有關發放私密影像罪的法例,這是政府首次為有關罪行作公眾諮詢,網絡上一直充斥大量偷拍影像及外洩的個人裸照或親密行為影像,這些照片或影像是在當事人不知情或在違反其意願下,傳至不同人手上。過去香港都曾出現過某些人的裸照一夜間全港瘋傳的事件,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尊嚴,但卻沒有任何法例對此作出規管。所以我們支持政府訂立發放私密影像罪法例,堵塞漏洞,讓市民得到合適的保障。

此外,現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容許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4] 有關工作職位時,能夠知道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過去因為沒有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作出偷拍行為的人可能只會被判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由於該罪行不屬於上述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有關人士仍有機會受聘從事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工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建議,政府應將今次建議訂立的幾條罪行,一律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以保護相關人士。

最後,我們期望有關法例能有效處偷拍行為之餘,同時能保障記者在進行一般採訪工作時不會誤墮法網。我們認為政府所建議訂立的法例中,不論犯案目的的「私密窺視罪」及「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應設有合理的免責辯護,以保障新聞自由。

諮詢文件可於保安局網站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下載,鼓勵各位關心是次諮詢的市民在年10月7日前向政府表達意見。

團體的建議

政府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提到,就針對訂立「窺淫罪」等相關罪行,社會上有強烈的訴求。過去,有團體曾促請政府為此立法,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去年5月至今年1月期間,曾就偷拍及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經驗進行問卷調查,部份受訪者表示曾就有關遭遇報警求助,但因證據不足、無相關法例等理由而遭拒絕落案。協會遂建議政府訂立全面涵蓋影像性暴力的法例。[5]


 

[1]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2] 保安局:〈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的建議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保安局,2020年7月,網站:https://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3] 〈明光社對《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的回應〉,明光社網站,2018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026/(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明光社就法改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的意見〉,明光社網站,2020年4月1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778/(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4] 如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

[5] 〈《影像性暴力經驗調查報告》 SURVEY REPORT ON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20年3月7日,網站:https://rainlily.org.hk/publication/2020/ibsvsurvey(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一夜瘋傳的性愛片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8/2020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1]

按現有法例,如果涉事男女中其中一方在事發時未滿16歲的話,該短片已屬於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製作、發佈以及管有該影片均已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八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所以奉勸各位網民千萬不要分享及下載相關短片,以免觸犯法律,如果曾經下載的也應立即刪除相關檔案。

不過如果該男女已年滿16歲,那就不受《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監管。雖然仍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作出檢控,但從過去類似事件得知,警方作出拘捕的情況少之又少。而相信該片段是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被公開及廣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但可悲的是本港並沒有法律監管此等行為,讓當事人不斷受到傷害。

其實政府現正為窺淫罪進行公眾諮詢,當中亦建議訂立法例懲治在未經同意下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如果建議最終成為法律,不論當事人是否未成年,所有發佈該等影像的人,不論是上傳到討論區、還是朋友間私底下的「分享」,都將觸犯法律。這能大大阻止該等影像散播的情況,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政府有責任盡早立法堵塞漏洞,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尊嚴。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1] 〈兩名校男女生性交片流出 警網罪科跟進〉,《東方日報》,2020年8月20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20/bkn-20200820181031566-0820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4-8-2020

被害公審 (Audrie & Daisy)

——傷害與支持都來自網絡世界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06/05/2020

兩名美國高中生Audrie及Daisy分別在朋友聚會中喝醉後被性侵,被拍下相片、影片,影像不但被同學傳閱,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因為網上對她們的遭遇毫不清楚的人胡亂批評而被傷害。事件發生後一星期,Audrie自殺身亡,而Daisy在她情緒極度低落時在網絡遇上了有同樣遭遇的Delaney及其他過去曾被強暴並願意說出自己經歷的女孩,在互相扶持下,她重獲新生。

明光社

於網上看了這部美國紀錄片電影,製作團隊追訪了在2011及2012年三宗發生於美國小鎮的少女被性侵案件。一向很懂得保護自己的Audrie因酒後被一些同學作弄及性侵,其照片在全校的網絡中流傳。她於網上追問,亦沒有人告訴她那晚事件的經過,而當她知道自己裸露和被塗鴉的相片已廣為流傳時,她認為污名永遠都洗不掉、人生已完結。這可能是事實的一半:留在網絡中的痕跡是很難抺走的……然而這個經歷卻可以如Daisy所領悟的,是一個「;」(分號),它只是人生的一個分隔點,往後的日子可能會很不同,但仍可以繼續走下去,它並非人生的句號。

Daisy的案件,起初疑似因著政治原因而令疑犯獲撤銷控罪,但事件於網上不但引起瑪麗維爾(Maryville)小鎮的市民分成不同派系及彼此爭論,更引起許多美國人關注及聲援,令案件得以重新審理,可見網絡完全有能力引起更多人關注事件。不過在網絡上,同樣出現了一些負面評論,對受害人的心靈造成傷害。

然而,這些評論顯然是來自不認識當事人的人,他們對事件一知半解就妄下評論。才十來歲的Daisy長期要面對網民的指控、誤解,亦是不容易的事。在製作電影的幾年間,Daisy由以往柔弱的金髮女孩,變成了另一個黑髮、外型「硬淨」的女孩,心態也變得不易流露真我,但起碼會勇於繼續走以後的路。

明光社

而Daisy能走過陰霾,是因為Delaney主動於網上接觸她,並引領她走向能說出自己經歷和聆聽相同經歷的路程。若有相同經歷的人與及家人能一起同行,給予支持,受害人便會較為容易走出幽谷。然而電影最終卻指出,青少年的強姦與性侵率是很高的,但願意公開自身故事的仍屬少數。

 

香港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3/2020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2006年,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法改會遂於同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性罪行法例進行研究及提出改革建議,委員會至今一共發表了三份諮詢文件及四份報告書,[1] 而第四份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在去年12月初發表。本文將分析一些現有性罪行的不足與漏洞、法改會的建議,以及明光社的回應。

強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規定,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任何男子未經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強姦,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法例上性交亦只限於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因此女子未經男子同意而與他性交並不構成強姦。而如果以陰莖插入受害人的口腔或肛門,又或以身體其他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亦不構成強姦,只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亦即非禮來作出檢控。

法改會指出「強姦」一詞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因此建議棄用「強姦」一詞,並認為該項罪行應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而罪行的範圍,除了涵蓋現時的強姦罪,法改會建議應包括其他插入式的性侵犯行為。

本社認同新的法例需涵蓋其他插入方式的性侵犯,但卻認為需保留現有強姦罪的名稱。雖然「強姦」一詞對受害人帶來壓力,但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的私隱,本社擔心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規定,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2]

香港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就算雙方自願,只要女方未滿16歲就是非法性交,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此法例,16歲以下男童亦不受此法例保護。

與16歲以下兒童性交,可能會導致以下三種情況出現:

  1. 16歲或以上男性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男性觸犯此法例。
  2. 16歲或以上女性與16歲以下男童性交,沒有人觸犯此法例,而該女性可被控猥褻侵犯罪。[3]
  3. 16歲以下的男童和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算是女童主動提出性交要求,觸犯此法例的仍然是男童。雖然男童未滿16歲,與他性交會觸犯猥褻侵犯罪,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用今天男女平等的觀點來看,此法例可能會被視為性別歧視。法改會以「無分性別」的原則,建議將上述法例改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4] 有關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法改會雖建議將有關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本社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保護16歲以下男童和女童,但在有關建議下,16歲以下兒童之間經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雙方都要負上刑責。在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事件上,主動報警的往往是當事人或其家長,本社憂慮建議令當事人或其家長為了避免自己或其子女惹官非而拒絕報警,使法例無法發揮其功效。本社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提出控告,但如何行使有關酌情權但仍維持法例的阻嚇性,卻需再三研究。

偷拍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去主要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在2019年小學試題外洩案中指出,「取用」一詞是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5] 因此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智能手機犯案,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涵蓋的範圍,這亦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法例監管,導致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法改會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視像記錄對方的私人行為,就會觸犯窺淫罪。私人行為是指,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即屬於進行私人行為:

身處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
(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著內衣遮蓋上述部位,
(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
(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因窺淫罪只能應用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所以法改會同時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對方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以影像記錄對方的生殖器官或臀部(不論是暴露或是以內衣遮蓋),或遮蓋對方生殖器官或臀部的內衣,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本社同意法改會建議以上兩條有關偷拍的罪行,以堵塞現有法律真空的情況,不過本社認為無論目的是為了甚麼,在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就應該訂有關行為屬不合法,以杜絕為了得到金錢回報等目的而進行偷拍行為。而對於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的拍攝裙底行為應該列為性罪行,並記錄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他們遭到性侵犯。

除以上的性罪行外,法改會還提出了眾多的修訂建議,但這不代表政府必定會採納相關的建議並訂立有關的法例。法改會自2006年進行性罪行檢討工作至今,政府只接受了法改會提出的兩項建議: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和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等的推定」的法例。在眾多建議中,「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均有立法的迫切性,故此本社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有關法例,還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進行中的研究:性罪行檢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sex_off.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2] 除了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之外,香港法例還有一條「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若觸犯有關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3] 香港法例中的猥褻侵犯罪列明,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

[4] 法改會同時也建議訂立新罪行「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5]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