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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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的法、理、情

受訪者:葉美施律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葉美施律師 :在法律界執業超過18年,也是一位家事及綜合調解員、家事調解監督及心理輔導員,每天在「法」、「理」、「情」中遊走,以不同的角度協助個人及家庭解決問題。曾在政府、私人機構、慈善團體及教會就不同的法律議題、調解技巧、個人成長及家庭關係講座擔任講者,也喜歡與人分享她的跨專業經驗。 || 梁永豪先生: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

1. 前言

從社會角度看婚姻

受訪者:狄志遠博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狄志遠博士:香港家庭敎育學院總監,註冊社工,工商管理博士,曾任立法會議員。狄博士一直以來都倡導家庭教育的發展以及培育家長發揮正能量的工作,成立了「香港家庭教育學院」,旨在透過不同的互動平台,提昇家長的素養,推廣家長教育文化。出版書籍包括《望子成龍。家長心事》,《親子點狄》,《CEO家長》及《做個CEO家長》。 | 梁永豪先生: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

1. 前言

香港社會當前的婚姻及家庭面臨很多挑戰,制度方面,有人提出「事實婚姻」與「民事結合」等平權訴求;夫妻關係方面,離婚率居高不下;親子關係方面,出現「怪獸」家長的現象。

 

婚姻關係與身心靈健康

受訪者:區祥江博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區祥江博士:中國神學研究院輔導科副教授,前突破輔導中心總監。區博士近年對男性及夫妻關係問題深入研究,尤有心得,為多項有關課題的公開講座講員。多年來,區博士亦致力寫作,出版書藉包括《愛你才跟你吵:夫婦相處和睦的40個秘訣》、《化解婚姻中的13種危機》、《夫婦輔導的理論與實務》、《教好孩子——父母的7個角色》等。 | 區祥江博士:中國神學研究院輔導科副教授,前突破輔導中心總監。區博士近年對男性及夫妻關係問題深入研究,尤有心得,為多項有關課題的公開講座講員。多年來,區博士亦致力寫作,出版書藉包括《愛你才跟你吵:夫婦相處和睦的40個秘訣》、《化解婚姻中的13種危機》、《夫婦輔導的理論與實務》、《教好孩子——父母的7個角色》等。
 
 梁永豪先生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

1. 前言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的回響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02/06/2016

今年5月初,美國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摩亞(Moore),因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後,他仍禁止該州的官員發出同性婚姻證書,涉嫌越權而被暫時解除職務。摩亞亦曾於2003年因拒絕聯邦法庭要求移走司法大樓內的印有《聖經》「十誡」的記念碑,而被解除職務。

關於「配偶」的再思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07/04/2016

3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已在外國註冊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的伴侶(興訟人)發出受養人簽證,並不構成性傾向歧視。按香港入境處的入境政策,受養人必須為保證人(指在香港擁有工作簽證人士)的「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但興訟人認為「配偶」應包括民事結合伴侶。

專業資格認可與宗教自由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6/02/2016

2015年12月,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就當地一間大學的法律課程的認受性作出裁決。涉案的聖三一西部大學的一貫政策是要求所有學生簽署聲明書,承諾遵守基督教的行為準則,包括不能發生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外的性關係。大學擬開辦法律課程,於是要求卑詩省律師公會(下稱「公會」)認可其法律課程。

各地性別認同法速讀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7/11/2015
因應終審法院在W案中的建議,香港政府早前成立了小組研究訂立《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的可行性。在討論香港應否立法前,我們可先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包括立法的源起,法例的演變,及立法的影響。

民事結合在香港的考慮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3/10/2015

歐洲人權法庭於2015年7月21日判決,義大利侵犯了歐洲人權公約(公約)第8條的私人或家庭生活須被受尊重的權利,理由是義大利未有訂立法例,以確認及保障同性伴侶的關係。

從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一案判辭說起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7/09/2015

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第十四修訂案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這項判決代表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第十四修訂案包括一項「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指到任何一個州分(State)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