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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歧視的天羅地網正在收緊

──「明光社因人權課程被無理攻擊事件」的啟示 (撮要)
關啟文   |   博士‧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 副教授
01/03/2006

 近日教統局批給明光社一個人權課程,遭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窮追猛打。很多攻擊明光社的論點和手法反映如我們所預測,針對同性戀異見分子的逆向歧視,已開始像一張天羅地網,撒向那些少數敢向同志運動說不的人。下面會分析一些對明光社的無理攻擊。

純粹基於猜想的批評
陳小姐在課程還未舉行前作出這樣批評:「根據明光社對性傾向的公開立場,我們可以公允地下結論,就是它會利用這次機會把學校老師洗腦,使他們認為性傾向歧視和騷擾是合理的。」以上的批評純粹是基於猜想,根據明光社申請時遞交的大綱,課程根本沒有討論同性戀的專題。我們認為對別人作出這樣嚴重和誇張的指控時,最少也應建基於真憑實據吧?

以惡意標籤取代理性討論
加於明光社的標籤多姿多采,最常見的是「反同志權利組織」(anti-gay rights group) 和「鼓吹歧視組織」(pro-discrimination group) 。他們認為明光社患了恐同症(homophobia) ,根本是反人權的,可以比美三K黨(Ku Klux Klan) 、希特拉和亞蓋爾達,所以乾脆稱之為「謊言黑暗社」更貼切。

性解放人士就經常抨擊傳統人士把標籤加於性小眾(如同性戀者)和「性工作者」,他們也可能認為明光社也在這樣做(我們並不認同這指控),然而可笑的是他們今天也使用這種手法來打壓明光社,把它污名化,使不知實情的市民聞明光社而色變,根本不會去聆聽明光社提出的資料和論點。

莫須有的指控
傳媒中還充滿沒有理據的指控,如「關懷愛滋」說明光社在持續不斷地攻擊性小眾,這可能是指明光社的廣告,但廣告裡從沒有攻擊任何人,它的確有提到同性戀生活方式的風險(都建基於調查研究的資料),但難道提及吸煙的風險就等同攻擊煙民嗎?有人指控明光社「宣稱自己壟斷了真理」,另外有人相信明光社曾「透過公開宣講反對單親家庭。」然而明光社從來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批評者須要拿出確切的證據去證明他們的指控,不然這都是莫須有的罪名。

以極端人權哲學壟斷人權運動?
明光社強調責任和權利是要互相平衡的,當然有些個人人權差不多是絕對的,如不受酷刑的權利,但在大多數情況考慮權利訴求時,要同時考慮我們對社群的責任,與其他人(或其他種類)的自由和人權的平衡,與合理的道德要求、公眾秩序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平衡。這種對人權更全面和平衡的看法,並非用來合理化亞洲獨裁者的「亞洲價值」,其實是《世界人權宣言》29條的內容。

現在,批評者把自己對人權的激進詮釋,等同「對人權概念的最基本了解」,然後攻擊政府和明光社不懂人權,目的無非是希望去襲斷人權的語言,用以打擊和邊緣化他們不同意的人權觀。這樣做只反映他們缺乏對人權理念的理性反省,和唯我獨尊的心態。

傳媒與同志團體聯手追擊明光社
政府每年外判的課程或資助的活動成千上萬,這次事件真的是那麼重要的新聞嗎?抑或這爭議是某些傳媒與同志團體聯手刻意挑起,為的是鋪路讓各路英雄去持續追擊明光社。同志團體接受政府資助印製《女情印記》,也曾經引起爭議,為何《南華早報》又不高調報導這事件,和把這事件列作讀者討論題目呢?比較兩者的處理手法,傳媒所持守的公平原則有否切實執行呢?中文傳媒中《蘋果日報》的立場也偏向同志,例如它2005年10月8日的報導(〈「關懷愛滋」炮轟明光社〉),就只單方面讓「關懷愛滋」說話,明光社連說一句話辯解的機會也沒有。
 
同性戀的問題的確複雜,明光社也不怕爭論,但究竟傳媒是否真的關注雙方的觀點都能進到公民社會裡?還只是利用傳媒這社會公器達成私人的目標?(例如打擊「保守」團體。〉

對宗教信仰的歧視
對明光社的不少標籤也包含著對宗教信仰的攻擊,Peter Johnson認為「它運作的處境是一種不寬容和基要派的基督教。」Stephen Vines認為明光社那類團體是容讓謀殺的。一個匿名的讀者指控明光社「否定科學真理,… 它有關『明光』的主要興趣好像就是在地獄中燃燒罪人的火焰。」他又把明光社比作異端審裁處。

聽說同志運動的支持者是反對標籤、污名化和角色定型的,但他們今次對明光社的攻擊卻大量使用這些手法,而且矛頭更指向宗教信仰。由於同志團體不應受歧視,所以人權組織從來不會批評他們的做法(縱使也有極端行動或言過其實之時),然而人權公約裡不也說明任何人都不應因著宗教信仰受歧視嗎?以上對「基要派」的惡毒標籤和角色定型,不是對宗教信仰的歧視嗎?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批評者最終是要求政府停止資助保守基督教團體,同時也要求政府披露審批的過程和標準,及要求明光社的課程由公眾監察。政府回應時強調會確保那些課程會教導多種角度,和會緊密監察。

我們要指出政府也經常撥款給同志團體辦課程,裡面積極提倡同性戀生活方式(有時甚至包括SM)、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等有爭議性的訴求,為何對同志團體有疑慮的市民就不可以要求政府披露審批的過程和標準,及要求他們的課程和活動也由公眾監察呢?說到底,這又是哪門子的公平?似乎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結論:慎防逆向歧視
現在在民間對明光社的攻擊,其實正為未來法律的壓制鋪路。同志運動和其同路人(組織、傳媒)正在塑造一種論述,把反對同性戀行為等同攻擊同性戀者、反人權、反科學,他們被描繪為一群不寬容、心胸狹窄和非理性的宗教狂熱分子,他們就好比3K黨、希特拉、異端審裁處和恐怖分子。這群人不值得尊重,他們在現代社會不配有甚麼地位,他們當然不能擔任教育角色,也不應接受公帑資助。這本來明顯是一種歧視,但當同志權利成為絕對時,其他權利也被拋諸腦後。我們可以想像,當政府立了性傾向歧視法後,對這群人有甚麼後果?

雖然這樣,我呼籲明光社的支持者繼續堅持理性與和平的討論,不要以牙還牙,以無理攻擊還無理攻擊,也不要心存仇恨。我也呼籲政府在以後繼續維持公平原則,不能因這些壓力而歧視明光社,或針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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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