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互聯網及新媒體」監管建議

──“Notice & Take Down”
陳永浩   |   博士‧明光社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主任
13/02/2009

 

 
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第一期諮詢中,有關監管互聯網等新媒體方面,正、反雙方均有著的極大的意見分歧,本意見書將就如何監管新媒體作出一些獻議。
 

 
另立新法例監管新媒體
 
對於現時針對印刷媒體而訂立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對現時更新頻率及著重互動參與的互聯網和其他新媒體,如互動電視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法例本質(主要用於非互動性的印刷媒體及多媒體資訊,如影碟),以及在執行機制上(審裁機構效率根本不能追上新媒體的更新率)根本不能達到監管的目標。
 
本中心認為,針對日益發展的新媒體,以及現時對新媒體監管方法的分歧意見,政府當局應分拆新媒體方面的監管,現階段先將現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其機制完善化,再效法對電視,電影等其他媒體一樣,另行訂立新法例監管新媒體。
 
這樣分拆的另一好處,是可以在新法例訂立以前,給予更多時間讓各個界別深入討論。另外,雖然就如何監管新媒體的問題上,社會上有著頗大的分歧,但同時社會對保護心智未成熟兒童免受不良資訊的影響亦有共識。政府可讓一些對新媒體的監管方式,如過濾系統,網頁標籤系統等,在較少爭議的地方上(如學校及自願參與的家長組織)試行,結果和成效可於日後的諮詢中用作參考。
 
其中,可考慮的「先導計劃」——由學生、家長,老師和社工代表成立組織,負責制訂及修訂互聯網過濾原則及名單,旨在針對中學以下的學生,在學校或自願參與的家庭中使用,而非由政府立法制訂。這先導計劃可提供在互聯網過濾工作上的寶貴的執行經驗,用以日後建立過濾系統時用作參考。而先導計劃亦只針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對成年人使用互聯網並不會有任何限制。試行上述計劃亦可測試其過濾效率,及對其他人士使用的影響性,用作日後參考。
 
以《版權條例》之經驗借鑒
 
在新媒體的監管上,本中心認為,政府當局大可以早前訂立的《版權條例》作參考。其實,《版權條例》的修訂,同樣面對來自新媒體和業界間極大的阻力和分歧,但當中政府當局若能居中扮演調停者角色,讓各個持分者均衡參與,提供討論平台予各方面諮詢,則有可能讓問題協調解決。
 
綜觀現時對新媒體監管的爭議,主要牽涉的有:
(1)互聯網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
(2)互聯網站平台(Online Service Provider, OSP)
(3)互聯網使用者(User Group, UG)
(4)教育、社工、家長界別(Parental Groups, PG)
 
就現時對新媒體監管的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各說各話,欠缺溝通」:家教團體(PG)在要求加強監管的同時,互聯網供應商(ISP)因成本增加及工序複雜而反對建立過濾系統;另一方面,網上新興的Web 2.0討論區,本身是由互聯網站平台(OSP),及熱心的互聯網使用者(PG)主導,互聯網供應商(ISP)根本無法有效過濾和監管。這種各說各話的惡性循環使新媒體監管的討論非常困難。
 
本中心認為,在有關監管新媒體法例推出前,政府當局實有必要先行建立以上四個界別(或其他持份者)的溝通機制,讓各界別代表先擬出可行監管機制和執行辦法(如:誰負責網頁過濾監管?誰負擔建立過濾系統的費用等……),才將相關法例及措施提出諮詢。
 
Notice & Take Down機制(參與附圖)
 
對於現時新興的Web2.0 媒體,由於其內容發佈及管理均不在互聯網供應商(ISP),其更新速度亦極高,以至現時的監管及審裁機制均不能有效對其監管。本中心認為,在現時Web2.0平台上廣為接受的“Notice & Take Down”機制可作為監管這種新媒體的參考。
 
“Notice & Take Down”的運作原則大致是:當有網上使用者上載的內容,是侵犯原作版權或其內容是不適合作發佈之用時,其他網上使用者可即時在網上平台上提出反對張貼的意見(Notice),而被反對的張貼的內容則會從網站上除下(Take Down)。
 
“Notice & Take Down”機制的好處是,網上的內容可以很快地被其他使用者共同監管,而在第一次“Notice & Take Down”中,上載的內容如在第一次反對後除下,而沒有再上載的話,發放內容的網上平台及互聯網供應商,不論其有關物品有否觸犯法例,均可享受豁免的機會,而不會觸犯法例。
 
但若原作者對「反對意見」有異議,他可提出「申訴」,並要求將上載的內容重新登於網站內。這時發放的內容會被重新上載到網站上,但發放內容,反對意見,以及申訴意見三者將同時發佈在網站上,而這三個內容均會被凍結,不准再作修改。要注意的是,發放者雖然擁有權利再發放資料,但若其所發放的內容是觸犯法例的話,他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現時一些大形的Web 2.0平台,如《維基百科》及《YouTube》網站,已使用這種“Notice & Take Down”機制。當遇到有爭議的內容時,網民可就其內容發出「來源提供請求」、「中立性問題」等要求,按不同程度的內容問題作出不同的回應,由「請求提供更多內容澄清」,以致將該內容凍結,甚至刪除。當然,設立這個監管機制並非萬無一失,但相對現時的監管機制,“Notice & Take Down”可以作為在新媒體監管上的第一道防線,所有網上使用者都可參與監察的工作,從而提供快速的管理和監管功能,而現有的審裁機制,可在第二輪爭議中發揮仲裁作用。
 

 
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除上述對新媒體的監管建議外,對原有條文中,「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清晰定義,審裁機制中的司法和行政功能分立,以及量刑機制中,以刊物銷量和其觸犯次數而增加刑罰等原則,亦應一併考慮。
 
關注範疇: 
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