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歧視條例中的騷擾與言論自由的實踐

招雋寧、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09/2014

受到歧視條例禁止的違法行為,並不止於差別對待的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行徑,亦包括涉及個人言論的騷擾和中傷行為。但在現行的不同歧視法例中,騷擾和中傷的定義和實行情況也有差異。

現時在歧視法中的「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

 

甚麼是「騷擾」?

騷擾是直接歧視的其中一種,簡單來說,就是涉及侮辱、威嚇或貶低別人的人格,令對方的尊嚴受到冒犯的行動。殘疾、種族和性別歧視條例中都有關於騷擾的條文。[1],[2],[3]

如因某人的種族作出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令到他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那行為就是種族騷擾。而因他人的殘疾而出言侮辱或說出具冒犯性的笑話,就算一般人聽到也覺得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就是殘疾騷擾。

最廣為人知的騷擾是性騷擾──向他人提出性要求或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徑,或製造敵意環境,讓對方感到冒犯、侮辱。例如:一直盯著女同事的胸部,又在言談間取笑對方的身材,這屬於前者;在工作間與其他同事高談闊論色情刊物,則屬後者。

《性別歧視條例》中的騷擾只限於性騷擾,但性別騷擾(因某人的性別作出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或婚姻狀況騷擾(因某人的婚姻狀況作出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則並不包括在內。

例如嘲笑別人是「老姑婆」,這涉及婚姻狀況騷擾,在現有條例中並沒有違法,但嘲笑別人是「老處女」,因涉及性,便是違法的性騷擾行為。又例如「男人都係無鬼用」這句話屬於性別騷擾,但現時這並不違法,不過若將冒犯對象改為某種族或殘疾狀況的人士,就是種族騷擾和殘疾騷擾,乃是違法行為。

 

甚麼是「中傷和嚴重中傷」?

在公開場合煽動他人對殘疾人士或某種族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行為就稱為中傷。而嚴重中傷更涉及引致他人的財產損失或身體損傷,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現存的歧視條例中,只有《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有關於中傷和嚴重中傷的條文。

騷擾、中傷和嚴重中傷在現有的歧視條例中的實行情況

 

騷擾

中傷

嚴重中傷

性別歧視條例

包括在條例中 *

不包括在條例中

不包括在條例中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不包括在條例中

不包括在條例中

不包括在條例中

殘疾歧視條例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種族歧視條例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 只限於性騷擾,因性別或婚姻狀況而作出的騷擾行為並沒有立法禁止。

 

甚麼是「有聯繫人士的歧視」

部份歧視個案不但涉及有受保障特徵的人,甚至他們的伴侶、朋友、照顧者和其他有聯繫人士都會受到歧視。目前歧視條例保障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保障同時適用於直接歧視和殘疾騷擾,有聯繫的人士包括配偶、家人、親屬、照料者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另一人。至於種族方面,對有聯繫人士的歧視也適用於直接歧視和種族騷擾,但只限於近親。至於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或家庭崗位,目前未有保障有聯繫人士免受歧視。

 

「騷擾、中傷和嚴重中傷」的適用範疇與法律責任

現行歧視法的條文都有其適用範疇,大概都限於一些公共領域,其中包括了職場(僱傭)、學校(教育)、貨品、服務和設施提供,以及樓房管理等等。而騷擾和中傷都是民事責任,而嚴重中傷則是刑事罪行。

  • 更具體地說,例如以「小強任職侍應的酒吧發生騷擾」這處境為例:
  • 小強受到老闆騷擾,這種僱傭關係受到條例規管。
  • 當侍應乙騷擾小強,除了侍應乙觸犯法例,老闆亦有機會要承擔上法律責任(就是轉承責任),原因是僱主未有確保屬下員工免受騷擾,在法律概念上這是他的疏忽(Negligence)。
  • 送貨工人騷擾小強,大家雖身處在同一工作間,卻又不屬同一僱主下,法律責任就較難釐清。
  • 老闆因小強的母親是殘疾人士而出言騷擾,因條例保障有聯繫的近親,所以老闆觸犯了殘疾歧視。
  • 小強騷擾酒客,不論是性騷擾、殘疾騷擾或種族騷擾,均構成在服務或貨品提供的過程的騷擾。
  • 酒客騷擾小強,如屬性騷擾則觸犯《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騷擾條文;但現行法例卻沒有條文規管服務使用者對服務提供者的殘疾騷擾或種族騷擾。
  • 酒客騷擾酒客現時也不是觸犯法例,在現行法例所干預的公共領域中,並未觸及到個別的人與人相處。

 


歧視條例的檢討方向

平機會的《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文件》在騷擾及中傷方面主要提出以下的諮詢內容:

  • 擴大騷擾的應用範圍至性別、懷孕、家庭崗位和婚姻狀況(諮詢問題25);
  • 統一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 (諮詢問題26)
  • 擴大「有聯繫人士」的保障至所有受保障特徵,並將「有聯繫人士」定義擴闊至「直系家族成員、其他親屬、照顧者、朋友或工作關係」(諮詢問題30)
  • 禁止為達到歧視目的而索取資料,由現有的殘疾方面,擴闊至包括性別、種族、家庭崗位等特徵(諮詢問題33)
  • 一方面修訂新的騷擾條文,並應用至所有受保障特徵,擴充僱主的轉承責任至顧客、租戶、其他第三者;又擴充至沒有僱傭關係但處於共同工作間人士、教育提供者對學生之間歧視的轉承責任、服務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之間。(諮詢問題39)

 


我們的關注

保障不足與全面保障之間找個平衡點

歧視法在特定範疇中有相當限制。倘若歧視法的接觸層面太狹窄,歧視法則淪為無牙老虎。在現實職場中,不少關注婦女權益的人士都指出,從事推廣員、護士、售貨員及空中服務員等女性,受到客人性騷擾的情況較為廣泛,政府亦已於2014年6月修例,禁止服務使用者性騷擾服務提供者,但其他特徵的騷擾行為卻不受法律規管。如一個輕度弱智的快餐店職員在工作期間被顧客殘疾騷擾,在現行法例下是不受保障的。因此,平機會認為應把服務使用者對服務提供者的騷擾行為的保障擴大至所以受保障特徵,而這建議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若要如諮詢文件所建議,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的騷擾行為,歧視法條文便延伸太廣,這不單止規管公共生活範疇,亦大大干涉私領域的人際相處,那將會出現一種過度立法的狀況。公共交通工具、商場、餐廳、娛樂場所、宗教場所都是貨品、服務和設施提供的地方,身處以上地方的服務使用者都受到歧視條例監管,「有聯繫人士」定義的擴展亦令人誤干犯騷擾的情況大增。

就以酒吧作例子,一個女性發洩「呢個世界無好男人!」、打工仔下班閒聊「我個鬼佬上司……」、跟朋友說笑「你盲架?咁都睇唔到!」,一旦讓鄰桌客人聽到,只要鄰桌客人自己,或他的「有聯繫人士」中有人擁有那些特徵,而他又感到受冒犯,就有機會觸犯騷擾。實際上,連英國和澳洲的歧視法也沒有制訂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騷擾行為的法例。

 

由事實婚姻關係而生的騷擾行為

另一方面,前文已提及平機會考慮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中婚姻狀況的保障範圍,同性事實婚姻關係亦包括在內。如果以上的建議最終落實執行,表達對同居關係的不認同,都有機會構成騷擾行為。學校是歧視法的適用範疇之一,在性教育和通識教育的教學中,同居是一個需要討論的重要課題。不論外來講者、老師或學生表達對同居關係的批評,就如常見的論點:「同居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只要當中有學生或教職員的親屬朋友,甚至自己是過著同居生活,而他又感到被冒犯,那就有機會構成騷擾。校方若沒有採取合理措施預防校園中的騷擾行為,亦可能要為僱員、服務提供者,甚至學生的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然而若要如諮詢文件所建議,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的騷擾行為,歧視條例條文便延伸太廣,這不單止規管公共生活範疇,亦大大干涉私領域的人際相處,那將會出現一種過度立法的狀況。公共交通工具、商場、餐廳、娛樂場所、宗教場所都是貨品、服務和設施提供的地方,身處以上地方的服務使用者都受到歧視條例監管,「有聯繫人士」定義的擴展亦令人誤干犯騷擾的情況大增。

就以酒吧作例子,一個女性發洩「呢個世界無好男人!」、打工仔下班閒聊「我個鬼佬上司……」、跟朋友說笑「你盲架?咁都睇唔到!」,一旦讓鄰桌客人聽到,只要鄰桌客人自己,或他的「有聯繫人士」中有人擁有那些特徵,而他又感到受冒犯,就有機會觸犯騷擾。實際上,連英國和澳洲的歧視條例也沒有制訂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騷擾行為的法例。

 


擴闊歧視條例的影響

在津貼中學任教了十年的楊育萍老師喜歡在課堂內外與學生分享她對不同事物的見解,她表示曾與學生討論同居現象,並解釋她不認同同居的立場。若事實婚姻納入為《性別歧視條例》中,成為受保護的婚姻狀況後,她與學生的分享便有機會構成騷擾。對此她深感驚訝,但楊老師表示仍然會本著良心,繼續說該說的事。但相信如果建議最終落實後,只會逼使學校在這議題上噤若寒蟬,大大限制了教育工作者的良心自由。

同樣情況亦一樣會在教會發生,除前文所述,教會不能因同居狀況在招聘同工或施行聖禮上,與其他婚姻狀況有差異,連教牧同工根據教會立場作出對同居的不認同,亦有機會構成騷擾,而執事會亦因轉承責任而有機會負上法律責任。

此外,「已離婚」是現有《性別歧視條例》中受保障的婚姻狀況,若教會對待離婚的同工或會友與其他婚姻狀況者不同的話 (如不允許離婚會友在教堂行禮再婚,或辭退離婚的教牧同工),其實已構成婚姻狀況歧視。但因現時並沒有婚姻狀況騷擾,教會仍可按其信仰立場宣稱對離婚的不認同;但若增設婚姻狀況騷擾,教會表達對離婚的立場也有機會構成騷擾。

 

平衡各方 最為重要

考慮各方然後找到平衡相當重要,我們或可參考一些原則。一方面,歧視法的本質不信任包容(Tolerance)這種群體美德,反而促成動輒就用法例拑制不同意見和言論的情況。尤其在一個希望收窄新聞自由、意見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政權下,要替廣泛規管言論的法例護航實屬不智,即使法例原意想保障有需要人士,卻很可能會好心做壞事,淪為打壓機器。

另一方面,立法者和政府更有基本責任,了解社會上該範疇的歧視如何發生、頻密程度及嚴重性,以至能針對性地用立法處理,或以公眾教育來代替立法,教導市民寬容面對與自己不同的族群。
 

 


[1] 〈殘疾騷擾〉《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otherproject/chi/color/youthcorner/education/cop_edu/cop_edu_b.htm#_Toc514235914
[2] 〈甚麼是種族騷擾?〉,《種族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Race+Discrimination+Ordinance+And+I&mode=cc
[3]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防止及處理性騷擾》,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otherproject/chi/color/youthcorner/programmes/gamedesign/sh_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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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永遠的外國人說到族群衝突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19/11/2020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9月初,筆者在一所大學裡舉辦了一個關於亞裔文化心理學的研討會,亞裔美國人的刻板身份之一是「永遠的外國人」(perpetual foreigner),這意味著,無論亞裔美國人在美國居住了多長時間,甚至是土生土長的公民,我們仍然被標籤為外國人。

我也有被視為「永遠的外國人」的第一手經驗,早前,我和一名白人男子發生了輕微的磨擦,他以嘲諷的口吻說:「這個人不懂英語。」 我笑了,筆者執教鞭多年,我清楚知道大部份美國人的英文水平是怎麼樣,我猜想自己的英文寫作能力會比這名白人更好。而且, 嚴格來說,美式英文並不是最「正統」的,英式英語才是。

後來那名白人對我說:「如果你不喜歡這裡,請離開這個地方,回家去罷!」 過去,若我遇到此類情況,我會息事寧人,但現今天我不會再保持沉默,我告訴他:「你不能要求別人離開,這原本不是你的土地,這片土地屬於美洲原住民,白人從他們手上奪走了這片土地!」

我不知道他的政治傾向,但他的語調聽起來很像特朗普。2019年7月,特朗普總統表示,與議長佩洛西發生爭執的四名少數族裔女性國會議員應該「回到他們的祖國」,而不是「大聲且惡毒地告訴美國人如何管治政府」。 實際上,這四位國會議員中有三位是在美國出生的,他們中間只有一個是移民。其言下之意是:這些非白人的女議員是「永遠的外國人」!諷刺的是,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將「滾回原處」之類的說話定性為「潛在的種族騷擾」(ethnic harassment),所以這是非法的,不過,這項法律並不適用於特朗普總統身上。

美國是移民國家,白人、黑人、西裔、亞裔……都是移民或移民的後代,只是抵步的時間有先有後,很不幸,近年來在最高領導層的支持下,白人至上主義有如山火般燎原。

以上並不是美國獨有的問題,很多社會都有族群衝突,例如台灣便長期存在著本省人和外省人的矛盾,台灣本省人是指二戰結束之前日治時代的台灣人,他們主要是河洛人與客家人,而台灣的外省人族群是指八年抗戰和國共內戰結束之後,從中國大陸搬遷至台灣的移民及其後代。

有趣的是,在2016年出現了一個「台灣版的特朗普」,公民記者洪素珠自認是日本人,在「二二八事件」紀念日,她於高雄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侮辱一位外省老人,她說對方是「中國難民」,洪素珠向他喊道:「你們回去好嗎」、「請你們回家」、「我不要你們中國人在我們台灣」。其實,她有甚麼資格要求外省人「回家」呢?無論是中國人還是日本人,都是後來的移民,真正的臺灣人是達悟族、魯凱族……等原住民,在17世紀漢人移居到台灣之前,原住民在該島已經生活了約8,000年。所謂「高山族」、「山胞」,其實是被漢人驅趕到山上的土著。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洪素珠的行為受到朝野和藍綠兩個陣營齊聲譴責,蔡英文表示:「任何仇恨的言論,我們必須加以譴責;任何族群的偏見,我們要立刻停止散佈。」這是一個領導人應有的風範!台灣不但在抗疫上值得學習,在處理族群衝突和反歧視方面亦比美國優勝。

執筆之際,美國再一次發生種族衝突,2020年3月,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市的一次警方掃毒行動中,警察誤殺了一位名叫布蕾娜.泰勒(Breonna Taylor)的黑人女子,但在她的公寓中根本沒有毒品。同年9月23日,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殺死泰勒的警察,此舉激發多個城市的民眾示威和暴動,路易斯維爾市有兩名警員被暴徒槍擊。特朗普回應十分典型,他說:「真正出色的肯塔基州檢察長丹尼爾.卡梅隆(Daniel Cameron)做得很棒,我認為他是明星……我將與州長談談,我們計劃在不久後與州長打個電話,我了解他已吩咐國民警衛軍候命,這是一件好事,我認為這是非常積極的事情,一切問題都會解決。」筆者反對以暴動和襲警的手段去抗議,但除了止暴制亂之外,特朗普有沒有考慮到為甚麼黑人和其他非白人族群的怨恨是如此深刻呢?

(原文曾載於《同路人》,本文稍作修改)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ChurchToo之後......

生命倫理錦囊 第37期

陳永浩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9/03/2019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由2017年的「#MeToo」事件,引發出全球對性侵犯以及性騷擾事件的關注。[1] 在香港,繼田徑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公開自己曾被性侵後,[2] 在香港基督教界也先後揭發了多宗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引起教內外的關注,[3] 網民和信徒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亦在2017至2018年,對香港信徒被性騷擾的情況進行了調查。[4]

對於不同的性失德情況,香港法例中是有不同規範的。相對而言,一般市民對於強暴,非禮等罪行都有一定的認知,但對於近期受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大家則未必十分理解,因為其情況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而言,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人難以安然地工作或學習,稱為「與性有關具有敵意的環境」。現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騷擾有著法定的解釋。如在有關條例第2(5)條及2(8)條中:

第2(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

(a)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2(8)在3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5]

事實上,任何涉及性的語言、行為或身體接觸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也可以透過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作出。性騷擾的例子包括:講不受歡迎的不文笑話、發出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以及以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眼光凝視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的元素。同時要注意的是,性騷擾可以是有意或無意之下發生的,即使被投訴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是沒有性騷擾別人的意圖,但是「不清楚,唔知道」等理由,皆不能作為辯護和解釋的理據。

因此,雖然有著以上的法定定義,但要對於性騷擾行為作出精確的定義是不容易的:如法例中的「不受歡迎」、「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行為是否成立,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對於被冒犯者與被投訴者而言,絕對可以有完全不同理解,而當中必定包含主觀看法,[6] 而這又需要不同的調停機制作出仲裁。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資料,該會在以上年度新收到的654宗投訴中,36%投訴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該會在以上年度已處理的投訴共有821宗,當中309宗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在這些投訴中,262宗屬於僱傭範疇,47宗屬非僱傭範疇。在僱傭範疇的投訴中,43%涉及性騷擾,40%涉及懷孕歧視;而在非僱傭範疇的投訴中,51%涉及性別歧視,39%與性騷擾有關。[7] 性騷擾投訴的數目,在僱傭和非僱傭兩個範疇裡,分別佔第一和第二位。

性騷擾事件的投訴人,可透過民事訴訟形式在法庭上處理事件,他們亦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通常會先透過調停方式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若和解不成功,投訴人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表示在過去五年,共接獲438宗性騷擾的投訴,當中有194宗投訴嘗試調停,但有32%的個案(62宗)是調停不成功。[8]

另一個可能時常被誤解的情況是,教育程度更高,或本地女性會對性騷擾問題較有防範。但平機會發現,遭性騷擾的內地新來港婦女,較本地出生婦女更願意採取行動,有69%受訪的新來港婦女稱面對性騷擾時會採取行動(本地婦女只有50%),她們傾向當面面斥責騷擾者,甚至辭職,反應較本地婦女積極。[9]

 

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反思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

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後三3

處理性騷擾問題,應有甚麼原則?可以訂立守則嗎?一定要報警嗎?或是轉交平機會處理?事實上,在平機會及政府的推動下,近年不論在政府部門,公司,學校,社福機構等,大都已設立了防止性騷擾的守則和機制。這些守則內容或會包括以下項目:「界定定義與例子」、「預防措施」、「調停」、「正式與非正式調查」、「投訴」、「跟進與處分」,以及「獨立提出訴訟」等。[10]

一般而言,設立這樣的守則,原本應以「防止」為目標。但可惜的是,經過了連串「#ChurchToo」事件後,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投訴」,及能否將被投訴者「繩之於法」,而這又對整個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帶來很大的衝擊。

由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問題,由言語,行為到感受等,涉及的範圍很廣,嚴重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加上多數的投訴只涉及民事訴訟範圍,所以平機會在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時,設立了調停機制:這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在最後去到法庭以訴訟解決之前,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然而,幾次「#ChurchToo」事件,都反映出上述機制並不奏效。

首先,幾次「#ChurchToo」事件中,被性騷擾的事主都有向機構的相關機制作出投訴,然而,一旦調查結果未如投訴者所願,問題就會出現。首先,投訴者可能感到調查結果不公,其次,民事訴訟有追溯期限,投訴者需在限期內提出訴訟。以「突破匯動青年#MeToo」事件為例,當事人稱因等候內部調查結果而錯過了追溯期限(原因複雜,不在此詳述)。投訴人雖然不滿調查結果,卻無法提出訴訟,因案件已過了追溯期限。這對投訴人而言,調停機制不只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是火上加油。[11]

第二就是,如被投訴的人,其職位與投訴人不是對等時(如上司與下屬關係),或被投訴者來自機構的決策層的話,由機構自身的機制處理投訴,往往帶來「自己人查自己人」、「包庇高層」、以及「公信力不足」的疑問,就算作出調查,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1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投訴都必須「開誠佈公」,次次都要報警處理?我們要注意的是,若報警處理,因警方調查時,需要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錄口供」,這往往又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13] 而一旦報警處理,或是將事件公開後,也容易出現「未審先判」的情況——這不只是對被投訴者不公,有時也會對受害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事實上,當我們去思考「為何」會有性騷擾這問題時,我們都會知道,這其實是個「心思的戰場」問題,最根本和治本的方法是「預防」:耶穌論姦淫時(太五27-28),祂的教導把原來只限制身體行為,提升到思想的層次。這標準看似很高,高得沒有道理亦難以遵守,其實卻是最切實的教誨,正如箴言所指:「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以這教導為本,對付性騷擾問題,最適切的標準其實就是「愛人如己」:凡事先由他人出發,時常設身處地思想,當作出甚麼行為、說話表達前,都會將心比己,考慮他人感受,以尊重行先。這樣的行為,其實難以寫在守則裡,也根本用不著守則去規範。事實上,如果我們只從「訂守則」的方向去處理性騷擾問題,訂下各樣「不准這,不准那」的守則,若人人都嚴格遵守,或者可以避免性騷擾問題,但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原來的正常社交行為(如不應與異性共處一室,但若考慮到不同人士的性傾向,同性共處一室,也有潛在風險。難道以後就不能提供單對單輔導服務嗎?)執行上也會變得太過複雜,不切實際,叫人在提供服務或關心別人時卻步。[14]

事實上,「信任」和「尊重」這些都是價值觀的問題,一般性原則的確容易寫下,硬性守則則難以寫出。正如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與其說它是律法、規條,倒不如將之理解為上主對我們做人的教誨更好。[15]


[1] 「#MeToo」運動源起於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Hashtag),用以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事件引發網上巨大回應,據facebook後來的統計,45%的美國用戶至少有一個朋友發佈了帶有該標籤的狀態。詳參〈#MeToo〉,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19年2月2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F%BC%83MeToo(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More than 12M "Me Too" Facebook posts, comments, reactions in 24 hours,” CBS NEWS, last modified October 17, 2017, https://www.cbsnews.com/news/metoo-more-than-12-million-facebook-posts-comments-reactions-24-hours/

[2] 〈香港女跨欄明星呂麗瑤自曝曾遭教練性侵〉,BBC中文網,2017年11月30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17707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3] 例如在2018年爆出博愛潮語浸信會的牧師涉嫌性侵事件,之後也有突破匯動青年主管涉嫌性騷擾女同工事件。此外,也有浸聯會及協進會總幹事捲入性騷擾訴訟及投訴的事件。詳參〈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端傳媒,2018年10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030-hongkong-metoo-church-breakthrough/(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收集逾50宗個案 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立場新聞》,2018年3月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收集逾50宗個案-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4]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在2017年至2018年在其專頁發佈「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的網上問卷,他們在55份有效的問卷中,發現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性騷擾,餘下的三成多則是揭露朋友或教友的經歷。而性騷擾的方式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强逼進行性行為」(17%)。85%受訪者表示有關的性騷擾事件,都是男性騷擾女性,受訪者表示38%的加害者身份是牧者或傳道人。詳參曹曉彤:〈「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18年6月24日,網站:http://www.hkcc.org.hk/acms/upload/hkcc/2018/不再沉默研究報告及獻議_2nd.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5]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1996年5月20日,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6] 蔡志森:〈性騷擾的再思〉,《時代論壇》,第1644期(2019年3月),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的再思(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7] 〈推動改變 創造未來: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AnnualReport/201718/C_EOC%20AR2017-18_1120_002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8] 〈性騷擾投訴五年新高〉,《明報》,2019年3月1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90311/s00002/1552241601773/性騷擾投訴5年新高(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9] 〈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 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明報》,2018年3月2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80302/s00001/1519982449988/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11] 〈突破#MeToo受害人控訴被調戲強吻 機構僅稱「不恰當男女界線問題」〉,《蘋果日報》,2018年11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06/5888158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2] 〈[盧龍光性醜聞]黎明:教會掩飾性醜聞是慣例〉,門徒媒體,2019年2月19日,網站:https://apostlesmedia.com/20190219/12689(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3] 〈舉報性暴力,不應受「二度傷害」〉,關鍵評論,2015年11月25日,網站: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3145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4] 張勇傑:〈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明光社網站,2018年9月2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5] 李思敬:《五經行:妥拉中的生命智慧》(新北:校園書房,2018),頁123–126。

性騷擾的再思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6/03/2019

繼#MeToo之後,近年因為一些觸目的事件,令性騷擾問題引起教會內外的關注,雖然性騷擾事件可說一件也嫌多,不過,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定義太籠統,實在有需要重新檢視,以免過猶不及。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性騷擾的釋義如下:

「(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1. 如——
    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由於性騷擾的範圍實在太闊,由講幾句鹹濕笑話;不懷好意的眼神;到不受歡迎的身體觸碰(不一定是敏感部位);利用權力威逼利誘的性暗示;以至鍥而不捨的痴情追求,也有機會成為性騷擾。此外,由於性騷擾很著重投訴人的主觀感受,而涉事人的主觀意圖相對易被忽略,疑點利益往往歸於原告,被告人有時百辭莫辯。為免誤觸禁區,人與人之間一些本來是表達親切、關心或安慰的身體接觸容易因此被窒礙,其實未必是好事。

性罪行會因其嚴重性而有不同的分類,強姦與非禮的判刑亦不同,也許是時候,需要考慮一下為性騷擾作一些分類和分級,以免市民大眾將不同程度的騷擾問題混為一談,因為不同程度的問題,處理的方式和刑罰可以有很大差別。若性騷擾的定罪門檻太高,投訴人難以取回公道的話,容易助長了這類不恰當、甚至是卑劣的行為。但定罪門檻若太低,對被投訴的人亦不公平,因為說了一些對方感到被冒犯的說話,與用權力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別,若結論同樣都是性騷擾的指控成立,則公眾難以分辨其嚴重性。

例如可考慮將性騷擾分為言語上的騷擾;不合宜或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纏擾;濫用權力的性脅逼等,讓公眾一看便可知道事情的嚴重程度。若裁定指控成立,亦應就事件的不同性質有不同程度的處分,如勸戒、口頭警告、嚴重警告、免職、甚或告上法庭等。而在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上,無論是否成立當然都不應怪罪投訴人,但亦不宜透過社交媒體和傳媒作公審,因為被投訴者的權利和聲譽亦應得到合理的保障。

另一方面,希望社會和教會正視性騷擾問題的同時,亦應加強教導,避免窒礙了一些本來正常的人際關係和身體接觸。無論男女都要謹慎,特別在與異性單獨相處時更要謹慎。若不喜歡他人某些說話或身體觸碰,亦應勇敢地表達出來,讓對方知所警惕,若對方明知故犯,當然要承擔後果,對雙方也公平一些。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1644期,1-3-2019

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9/2018

本年香港基督教界,不論教會或機構,小堂會或大宗派,都相繼爆出一些性騷擾、甚至性侵犯事件,性騷擾已是避無可避的議題,教會實在有需要盡快制定清晰的守則,以預防及處理有關事件。近月來不少基督教機構相繼舉辦各類型講座活動,幫助教牧更了解性騷擾課題,這是教會正視性騷擾課題的重要一步。

在此,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性騷擾的定義。本文並不打算為任何犯事者說項,只是嘗試在社會重視性騷擾事件的氛圍下,討論性騷擾條例中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並指出教會在處理性騷擾時會遇到的困難。

 

根據香港法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包括以下情況:

1. 任何人如 ——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亦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

簡而言之,性騷擾必兩個元素一是行為涉及性的行徑或要求,二是受害人對該行為感到不受歡迎。

受害人的感受是主觀的,而行為是否涉及性的行徑其實也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當社會嘗試用客觀的法例,來保障市民免受主觀的不受歡迎的行徑,總會出現含混的情況。儘管條例列明有關行徑是否屬於性騷擾,仍需經過一個「客觀測試」,即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但這「客觀測試」只是反映多數人的主觀感受,並不是絕對客觀的標準。情況就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何謂「淫褻」與「不雅」需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1] 但不同市民的道德禮教標準總會存在差異,成人雜誌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應該大部份市民都同意,但對於村上春樹小說因包含性愛情節而應否被評為「不雅」,社會就存在著分歧。雖然不少人認為小說內容無傷大雅,但起碼負責審理的淫審處主審法官或委員就認為小說該屬「不雅物品」。[2] 因為法律難以為主觀感受定下客觀的標準。

如果性騷擾行為是身體接觸、掀裙、大談色情笑話、色迷迷地盯著別人敏感部位、冒犯地向別人提出性要求等等,這些行為都明顯涉及性的行徑,一般人都應該會預期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教會中如出現以上行為必須嚴肅正視,認真聆聽受害者的處境,按受害者的意願考慮是否報警,公平公正地作出跟進回應。

 

明光社

但人類生活在群體社會裡,與人接觸是人的天性本能,而性又存在於我們每個人之中。性並不單單指生理及性慾的層面,也涉及情感層面,因此我們是無可避免會與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向心儀對象展開追求、深情的說話、含情脈脈的眼神等,其實也是涉及性的行徑。被人追求可以是浪漫的事,但也可以是厭煩的事;深情說話與含情脈脈的眼神可以令人感到溫馨,也可以令人感到噁心。教會主內一家的文化,一直鼓勵弟兄姊妹合宜地彼此親近,因此教會常見彼此握手問安、手拖手肩並肩地唱詩、按手禱告等。筆者不敢排除有人會藉此身體接觸來獲取性方面的滿足,但我相信大部份會眾都沒有這種動機。但無論你的動機如何,這些行為都可以說是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為是否性騷擾,在乎對方的觀感,以及對方是否歡迎這些行為。不過這些感受是主觀的,沒有客觀標準,但一次事件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了。

本年6月台灣出現了一宗性騷擾指控,一位油站男職員向女性司機找錢時碰到對方的手,被對方投訴性騷擾,還被油站要求他離職。[3] 職員認為這是防止零錢跌在地上的保護動作,客人卻認為是職員故意作出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儘管一般人也認為這只是一場誤會,但外人難以質疑一個人的主觀感受。因此無論官方調查機構作出怎樣的判決,旁觀者認為事件是多麼的荒謬,如她真的感到不舒服,對她來說這都是確確實實的「性騷擾」。

機構有責任制定預防性騷擾守則,但在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下,我們要明白守則只能針對客觀的行為,但行為卻能引發出不同的主觀解讀。有報道指美國網絡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推出防止辦公室性騷擾守則:禁止同事對望或看著一位同事超過五秒;又指如非有人主動提供,否則不可以向同事索取電話號碼;亦敦促同事不可以擁抱過長時間。[4] 但其實眼神接觸時間的長短與當事人的意圖或感受是不是真的有直接關係呢?有些國家有擁抱的文化,但在另一些文化下,不受歡迎的擁抱一秒都嫌長。一些太刻板的政策只會反映公司對員工的不信任,妨礙正常人際關係的建立,但對防治性騷擾其實起不到真正作用。因此,守則也只宜列出防止性騷擾的大原則。

明光社

筆者認為教會有責任提升弟兄姊妹防範性騷擾的意識,亦鼓勵教會制定清晰的防止性騷擾守則及處理投訴機制。本文指出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就是希望大家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更要放下既有的前設,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聆聽雙方的陳詞,以求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回應。更重要的是教導弟兄姊妹多些尊重和敏銳地留意別人的感受。

 

[1]  見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2] 〈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 跟《龍虎豹》評級看齊〉,《香港經濟日報》,2018年7月26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23591/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E3%80%80跟《龍虎豹》評級看齊(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3]〈找錢碰到手1秒鐘 她投訴加油站員工性騷擾逼離職〉,《聯合新聞網》,2018年6月26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8864/321928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4] 李納德:〈【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 不准主動「抄牌」〉,《香港01》,2018年6月1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熱爆話題/199420/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不准主動-抄牌(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新移民歧視條例》應再三思量

李卓乘、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7

近日再有團體到平機會請願,希望將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種》)的適用範圍擴闊到「新移民」。我們同意社會要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亦明瞭新移民歧視在本地頗為普遍;[1]但眾所周知,由於《歧視條例》法網過大,我們對相關形式的立法一向份外審慎。我們憂慮《歧視條例》不但無助新移民融入社會,反而會加深本地人與新移民的對立,以及加劇標籤新移民的刻板印象。

《歧視條例》的法網太闊

首先,《歧視條例》中,「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後者經常令人誤墮法網。它規定,若有一項要求會令受保護群體入選的人數比例大減,即要「有理可據」,否則違法。

最常見的例子有身高要求,過往外國有些公司對員工的身高有劃一要求,但這種要求會令女性入選的機會大減,因此就屬「間接歧視」, 讓我們再看看其他例子:香港土生土長的南亞裔人士不善中文書寫的比例很高。若有僱主在聘請要求中加入中文測試,雖然這測試對所有應徵者都一樣,但該僱主已可能誤墮法網,最終會否「告得入」則要看該僱主能否證明中文書寫是「有理可據」。

再看一例子:僱主A要求某一小數族裔脫下頭巾工作。由於頭巾對該小數族裔的身份十分重要,所以這要求份屬歧視,除非僱主能證明「除頭巾」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又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

就上述例子而言,筆者認同僱主應該讓僱員有戴頭巾的自由,但這自由應是基於尊重、理解和共識,而不是基於公權力的威嚇。試想這種威嚇會在工作間和社會中會造成甚麼樣的氛圍,毫無疑問不少僱主和員工會感到他們擁有特權,進而降低信任。筆者就聽過不少這種說法。

回到新移民歧視的討論,假如真的立了法,可想像爭訟如何發生呢?例如,要求員工懂正體字就可能違法了,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懂正體字是該職位必需的。在教育方面,學校可能要制訂兩種取錄準則,一份給新移民學生,一份給本地生,因為新移民學生和本地學生的語文能力通常有差異。借用一些發生在外國的例子,若有一些新移民希望印刷公司印製作一些印有「爭取新移民來港一年可投票」口號的T恤,則這些公司的東主不論自身的政治取向如何,都很大機會不能拒絕;印製「蝗蟲」字眼或對出版批評「強國文化」的文宣,亦可能觸犯種族中傷。一些餐廳也可能會因為沒有預備簡體字餐版而被指控為提供「品質較差的服務」,從而「歧視」了新移民。

另外,《歧視條例》也約制政府,一些惠及「本地人」的政策很大機會受到挑戰。現行的《種》沒有相關問題,因為很多小數族裔土生土長,政府也不會以種族區分某人是否本地人;但「新移民」以「新」和「舊」做對比,意味著政府很大可能不能以居住年期為因素制定「不平等」的福利政策。更不用說居住多久可以投票(現為七年)等敏感問題了。當然,「關愛基金」一類的政策則不受影響,因為它只不利本地人,而《種》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同被裁定為「間接歧視」,正因為法官認為政府惠及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對同性戀者特別不利;政府律師提出標準要與本地婚制一致,同性婚姻在港未立法等作為該要求的理據,都被法官一一拒絕。故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官對「有理可據」的要求有多高。

《歧視條例》的原意是促進平等,但在實施時往往造成各種不平等,此之為逆向歧視。總體而言,「間接歧視」的規定一方面對開展法律程序的門檻太低,一方面又令誤墮法網者太易入罪。然而,這法例還有更多問題。

《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在所有《歧視條例》中鶴立,特別規管對受保護群體的「中傷」和「騷擾」。

何謂「中傷」?條文如下: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

自然,甚麼是仇恨、鄙視和嘲諷沒有明確標準,這又令《歧視條例》的法網進一步擴大。「蝗蟲」一語固然屬「仇恨」,但「密演山小立」又算不算「嘲諷」?有人可能問,一些討論區經常出現「蝻」、「南亞蝗」等語,是不是同樣違法?答案是:有可能,關鍵在於「討論區」算不算「公開活動」。在條文中,公開活動指:向公眾發出的任何通訊、動作、姿勢及手勢、穿戴或材料。

「騷擾」是《歧視條例》中更為麻煩的部份。它規定特別場所,例如辦公室、學校中,一人基於「種族」而「騷擾」另一人為違法。「騷擾」同樣沒有嚴格標準。只要是「不受歡迎的行徑」,一般人會「預期」另一人會「感到冒犯」就算騷擾了。例如,在辦公室內職員A向是新移民的職員B說了句「新移民都是來搶福利的」,職員A就有可能面臨民事索償。另外,如果該辦公室的老闆沒有「合理地防止」這些騷擾發生,則同樣有法律責任。其他僱主和主事人亦然。

換言之,這些可能有問題的語言「私底下」、在街上說沒有問題,但「公開」、在辦公室說和在學校就犯法!筆者再次邀請讀者想像這種法例會造成怎樣的社會氛圍。有人會說「講下笑啫,無人比我煽動到啦,無犯法掛?」錯了,法例列明「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不具關鍵性」,若有人「確實」被煽動就是「嚴重中傷」,最高可監禁兩年。

不難想像,修例後那些「中共殖民論」、「新移民溝淡香港論」等論述都變得有問題了。筆者與讀者都不必同意這些觀點,但就認為人們有主張、發展和討論這些論述的自由,這也是公民社會必要的。然而,修訂《種》將桎梏這些論述的生存空間。

《歧視條例》的合理性

既然《歧視條例》有這麼多問題,那麼是否所有《歧視條例》都不應存在呢?不然,但只有在社會存在嚴重歧視時,才有可能要動用《歧視法》。而且,《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必定要符合特定條件,才具備可執行性。

受嚴重歧視的群體,基於身份:安全受到威脅、在社會沒有上流機會、在社會受普遍排擠、在各方面都無法融入社會。

60年代美國黑人的處境就符合這標準,而當時政府頒下歧視條例確實有助黑人融入社會,但當年美國的法例放到今日香港就不太適用,且已造成一定反效果。事實上,美國白人對黑人問題有一種有共識的避諱,因為法例,很多人掩飾了對有色人種很深的偏見,鑽法律空子的歧視行為變得更政治正確、更無形。

另一方面,《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應有以下條件:特徵明顯可簡單辨認、該身份無法改變、該身份不由某一行為體現。

少數族裔同樣符合這些條件,殘疾人士也符合。但另一些特徵例如「宗教」就不容易符合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一宗教人士,又聲稱自己被「中傷」,明天那人又可以「改信」了其他宗教,又被其他人「歧視」了。法例很大機會成為威脅他人的手段,根本不容易執行。當然,從不少外國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需要保護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宗教信念或良心自由,與某些弱勢社群的訴求不同而被指為歧視,甚至受懲罰,不過方法可能不是用歧視條例。另外,有些身份要由某些行為體現,例如「娼妓青少年」,她們的身份是由特定行為來體現。筆者認為,人有權對不同行為作價值判斷,這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若以《歧視條例》保護這類身份,則不啻是扼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多元價值。

筆者認為,「新移民」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標準。一方面,「新移民」來港小孩有正常的上流機會,我們不乏這些故事;另一方面,一個人是否「新移民」根本無法識別,「新移民」也不是一個不變的固有身份,隨時間推移,他就變成「舊移民」了。

 


[1]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取自平機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12431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6月23日

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5/2017

司法覆核案HCAL 258/2015的申請人梁鎮罡先生,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是同性戀者,並於2014年4月與Adams先生於新西蘭結婚。

《公務員事務規例》要求公務員更改婚姻狀況的資料,而按規例他的醫療及牙科福利就可延伸至「家屬」,其中定義包括公務員的配偶。梁於2014年提出更改婚姻狀況的申請卻被拒,同年10月,公務員事務管理局回覆,梁的婚姻不在婚姻條例定義之列。梁的配偶因而未獲公務員配偶福利。

此外,梁在電子報稅系統裡,在配偶稱謂一欄不能為Adams選填「先生」。他於2015年6月向稅務局投訴,表明自己已與同性結婚。稅務局同月回覆,由於同性婚姻在《稅務條例》下並非有效的婚姻關係。梁於同年9月以紙填方式填寫合併報稅,不被稅局接納,並以個人作報稅單位。值得注意,局方稱拒絕二人合併報稅,並沒有令梁要繳交較高的稅額。

梁提出的挑戰有二;

一)福利決策:作為已在新西蘭與Adams先生進入同性婚姻的公僕梁先生,到底應否從政府那裡獲得其他異性已婚的公僕同等的「配偶」福利和津貼?二)稅務決策:到底Adams先生與梁先生的同性婚姻,在《稅務條例》下是否「婚姻」?法官在判辭裡主要處理梁有否平等權利(或不被歧視),先回應福利決策的挑戰,其次回應稅務決策的挑戰。先說說較為簡單的後者。

法官提到今次要處理的是,同性婚姻是否「是(is)」《稅務條例》下的婚姻,卻不是同性婚姻應否「被視作(be treated as)」《稅務條例》下的婚姻,由於《稅務條例》對於婚姻的一男一女、丈夫、妻子、一夫多妻、同性伴侶等定義相當清楚,在條文來說,同性婚姻的確不符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最後判申請人敗訴。

福利決策又如何呢?法官採用兩個階段,首先說明外地同性已婚伴侶和本地已婚異性伴侶是否可以比較。在第二階段採用終審法院在肛交罪非刑事化的「丘旭龍案」中創立的「有理可據驗證標準(Justification Test)」,來判別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當。這工具有三個步驟:一)該差別是爲了達到一個有真確需要的合法目的;二)該差別與該合法目的之間有理性的聯繫;三)該差別的程度並不超越為達致該合法目的之需要(法官在標準裡加入兩項其他元素,在此不贅)。

首先,法官認為簡單來說是婚姻狀況的差別對待。政府的代表律師提到婚姻狀況是特別的法律地位,而法官就指出基於梁的同性性傾向,他不會(cannot be expected to)進入異性婚姻,從而得到這「特別的法律地位」。這至少是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代表政府的答辯人提出理據,認為給予福利的標準與婚姻法一致,才算合法和正當。不給予福利,亦是為了避免「走後門(through the backdoor)」承認同性婚姻。他又舉出案例支持政府鼓勵市民組成傳統家庭,阻撓其他方式的結合,維護婚姻制度的完整一致,是合理的。

但法官認為這些差別對待均沒有正當可言。他看不到(unable to see)給予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福利觸犯了甚麼法例,亦看不到間接承認外地合法的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在何錯謬。法官反駁了答辯人提出的案例,認為案例情況不適合比較今次事件。他又看不出差別對待如何保障傳統家庭。因此,他裁定福利決策是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法官在判辭中注意到,外地合法結婚的一夫多妻的關係(雖然本案沒審議),也注意到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屬於立法事務,法院不處理。法官亦補充,看不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要求政府訂立同性婚姻。

筆者就《梁鎮罡案》有幾項短評:

  • 此案遠超過應否訂立同性婚姻的爭論,而是直指婚姻政策的灰色地帶:當某種外地合法的婚姻制度與香港婚姻制度不符,政府應否承認該制度且兼容於整個香港政策?司法覆核只會審理政府的個別決策,而設計和執行整個婚姻政策的,卻是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亦是須要社會積極關注和發聲。本社認為,政府婚姻政策至少應符合現行的婚姻法,包括在婚姻人數、性別組合、結婚次數、合法年齡、血緣關係等方面,一致的做法避免婚姻政策「一港兩制」。
     
  • 倘若政府容讓「一港兩制」,梁到底在甚麼層面算作「已婚」,甚麼層面算作「未婚」?政府如何發放福利、釐訂權益,向市民清楚交代是責無旁貸。若婚姻登記官認為梁屬於「未婚」,那麼他在港是否仍有「與一名異性自願終身結合」的平等機會嗎?如判辭所示,梁固然是不會(unexpected to)使用這項機會,何況這次梁聲明自己是一位持續的同性戀者,但在整個同志政治(LGBT Politics)的脈絡下,不能忘記有雙性戀身份(Bisexual)主張自己有權與男、與女發生戀愛關係,且是自願、有共識、忠誠的開放式關係。政府應注意,同志政治透過司法覆核前進是一貫做法,從梁威廉案、丘旭龍案、變性人W案、QT案、以致早幾天菲籍準變性人的申請,也不難想像會有雙性戀者的興訟。當政府在「性別組合」的限制上因平權的理由而讓步,就再沒有理由不因平權理由而放寬「婚姻人數」或「結婚次數」的限制。本社呼籲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更多思辯如何為婚姻制度設限。
     
  • 立法會議員將「同性伴侶」加入不同議案的「親屬」、「家屬」等釋義中,為許多法例打開容納同性伴侶的法定身份的缺口,做法是路人皆見。倘若政府欲推行一致的婚姻政策,不妨參考《稅務條例》對婚姻的定義,並檢視各項條例、守則、附例,率先清清楚楚地擬訂婚姻、丈夫、妻子、配偶、受養人、已婚伴侶、未婚伴侶等字眼定義,堵截因定義不清而面對同性伴侶、一夫多妻、多夫多妻等未來可預期的司法覆核挑戰。此外,本社現正推動聯署,促請政府就《梁鎮罡案》上訴,聘請有相關經驗的律師進行訴訟。

 

相關影片:

三分鐘睇完公務同性伴侶有福利的「梁鎮罡案」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5月19日

劃清界線 保障弱小/忽視現實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17

去年發生不少與性有關的事件,都涉及好些更需要受到保護的群體。不過,有些原意為了令某些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的法例,在執行上卻被人質疑為矯枉過正。

老師需謹守師生間的界線

愛情,是人們最為寶貴,也是人們渴望追求的情感。青少年對愛情充滿期盼,渴望談一場刻骨銘心的戀愛。社會已普遍接受中學生談戀愛,但校園中仍存在著一種禁忌之愛,那就是師生戀。

去年接連出現鬧上新聞頭條的師生戀事件:年初爆出一宗中學副校長與女學生的婚外情醜聞;[1] 一名補習社老師在年中亦被揭發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2] 這兩宗個案都已經不只是師生戀那麼簡單,更是師生的性關係,但因涉案的女學生都已過合法性交年齡,所以兩名老師都沒有觸犯香港法律。雖然教育局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都沒有明文禁止師生戀行為,但上述老師的行為卻教市民失望。老師的職責除了向學生傳授知識,更重要是傳授品德,為人師表者應該謹守師生間的界線,以免師生關係變質。

保護弱小免受性侵

面對師生戀事件,不少市民都懷著「食住花生等睇戲」的心態追看事件的發展,但去年底「康橋之家」院長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受害人因智力問題不適宜出庭作供而獲撤控,事件激起廣大市民的憤怒。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更收集到十萬人聯署,要求社工註冊局展開紀律聆訊,[3] 最終該院長亦因三十年前的一宗性侵案被捕。[4] 同時,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年底亦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禁止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不論雙方同意與否均屬刑事罪行,[5] 進一步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

歧視法需運用得宜

為弱勢群體提供額外保障是文明社會的表現,政府亦訂立反歧視法以保障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去年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6] 卻引來社會大眾譁然,被指矯枉過正。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是為差別對待,但目的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增加場內男性結識女性的機會。如果一刀切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關係的互動,只會鑽進政治正確的牛角尖中。

法例能為市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卻未能應對生活上每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若我們與人相處能做到最基本的彼此尊重,世界已能變得更美好。

 

[1] 「保良局副校長 與女生爆婚外情 密照情慾私訊瘋傳 校方調查」,《蘋果日報》,2016年1月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09/19445254

[2] 「遵理Oscar被指師生戀 新證據曝光 創辦人、補習名師力撐變割席」,「立場新聞」,2016年5月10日,網址:https://goo.gl/3uFxOF

[3] 「康橋之家智障女不能作供 律政司撤控 10萬人聯署 追究性侵案院長」,《蘋果日報》,2016年10月18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18/19804570

[4] 「康橋之家前院長 張健華涉30年前非禮小學生被捕」,《明報》,2016年11月7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7/s00002/1478456304287

[5] 「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明報》,2016年11月2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2/s00002/1478023284499

[6] 「「『女士之夜』」性別歧視 男警不獲賠償」,《頭條日報》,2016年10月28日,網址:http://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507345/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時間線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文字版)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

1988年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2]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3],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4]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5]

服務

文化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6]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7]

2001年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8]

2003年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9],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0]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1]

法例

 

 

2005年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2]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3]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4]

2011年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15]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16]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17]

法例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18],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19]

2015年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21]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22]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23]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24]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25]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26]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27]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28]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29]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30],[31]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32]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33]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性婚姻沒有共識。[34]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35]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3]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4]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6]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7]「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8] 「「人權基本法」草案」,網址: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8997/13/51041113.pdf

[9]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3]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4]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16]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17]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18]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19]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0]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21]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22]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23]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24]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25]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26]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27]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28]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9]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3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3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32]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33]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34]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35]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詳細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簡單表列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2013年再次登記結婚遭拒,12月到司法院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

1988年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3]

法例

多個同運團體首次在立法院舉辦「同性戀人權公聽會」[4]

1993年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5],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宗教

5月第一間同志教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6]

 

6月多個同志團體成立「同志諮詢熱線」成立並提供服務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7]

服務

文化

6月「同志諮詢熱線」向內政部社會司立案,成為第一個全國性同志組織,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9月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預算100萬舉辦同志相關活動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8]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9]

2001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包括捐血、肛交等相關討論[10]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11]

2003年

同運人士衝擊天主教堂,於彌撒進行期間衝上祭壇阻礙彌撒進行[12]

宗教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13],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4]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5]

法例

 

 

2005年

 

2月有同志團體提出(香港女同盟會及香港彩虹)於榆林書店(老闆有基督教信仰)的門外擺放關於同性愛的書籍刊物,遭書店職員拒絕,4月一群同志團體共10多名成員到讓書店外抗議

文化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6]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7]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7月香港電台於合家歡時段播放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該片紀錄了女同性戀者及同運領袖曹文傑的訪問,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後收到投訴,於2007年1月表示該片未有符合《通用業務守則》中紀錄片須「持平報道」的準則,不適合於合家歡時段播放,。6月後曹文傑入稟法院投訴廣管局,2008年2月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廣管局的判決帶有性傾向歧視及產生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即使如此判詞中提到為保障兒童權益,廣管局有責任和權力監管於合家歡時段不應播放涉及「性」題材的節目[18]

傳媒,法例

12月同運人士要求《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將同性伴侶加入受保護類別

法例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9]

2011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向表明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展開諮詢;而陳志全則提出修正議案,要求立法會於該屆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工作,最後遭否決。

法例

傳媒

多元成家草案引起不同團體的爭議,歌手張惠妹力挺同性婚姻而舉行免費演唱會,估計達二萬人次[20]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21]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22]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23]

法例

 

 

 

民間組織虹雙囍成立,表明爭取同性婚姻平機會於進行有關歧視條例檢討收集意見時,偷偷將異性或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人士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之內[24]

社會運動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25],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26]

2015年

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博士發表由平機會研究資助計劃贊助的「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報告,指校園中歧視性小眾情況嚴重,[27]媒體爭相報導道。但實際上該研究存在極大問題。[28]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9]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30]

 

社會運動

10月同志遊行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請來多位藝人「撐場」。[31],當中有同志團體提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引起不同家長及宗教團體的不滿,台北市長柯文哲亦反對廢除刑法227條的立法[32]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33]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34]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35]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36] 另九個外國駐台代表處首次組成「外國代表處隊伍」參加遊行[37]

 

當天的遊行標語鼓吹性解放思潮,如:人獸要成家、娛樂嗑藥合法化,今年主要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38]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39]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40]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41]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42]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43],[44]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45]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46]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婚沒有共識。[47]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48]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網址: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爭同志婚姻合法 祁家威聲請釋憲」,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4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2336-260402;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5回顧」,2016年2月9日,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hotos/a.10150711237530965.410810.368820985964/10153320850965965/?type=3&theater

[3]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網址: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6]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7]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8]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9]「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10]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報告》,CB(2)2053/00-01,2001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2053c.pdf

[12] 「教堂衝擊兩面睇 陳日君斥警未認真對付示威」,蘋果日報,2003年8月1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30819/3481673

[13]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4]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5]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7]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8]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HCAL 69/2007,(HKSAR High Court 2007), 第93-98段及104-108段,網址: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1024&QS=%2B&TP=JU

[19]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20] 「張惠妹挺同志婚姻開唱 借哏牧師郭美江:有鑽石撿嗎?」,ETtoday,2013年12月23日,網址:http://star.ettoday.net/news/309220

[2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22]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23]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24]「歧視條例檢討」,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dlr.org.hk/tc/document-02.html

[25]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26]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7] 「65%準教師對性小眾偏見」,《明報》,2015年5月28日,網址:https://goo.gl/mE78qM

[28] 明光社,「正視校園欺凌 看清研究報告」,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5221

[29]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30]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31] 「何韻詩、陳美鳳 力挺台灣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5年10月10日,網址: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471500

[32] 「廢除刑法227替兒少性行為除罪?柯P簽承諾書表達反對立場」,關鍵評論,2015年11月13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839

[33]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34]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35]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36]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37] 「9外國駐台單位 正式加入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7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68903

[3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網址:https://kairos.news/55284

[39]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40]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41]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42]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43]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44]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45]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46]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47]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48]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無障礙廁所

06/09/2016

較早前,平機會發表公眾意見調查2015時引述「康文署答應會改裝殘疾人士專用廁所成『中性廁所』,方便讓跨性別人士使用」。香港復康聯盟發表聲明,反對改裝殘疾人士洗手間(俗稱「殘廁」)成「中性廁所」,讓跨性別人士使用。一般廁所的設計,未必能切合個別人士的需要,而殘廁的設立,就是為滿足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當然,社會上可能還有其他人士,在使用一般廁所時存在困難,例如跨性別人士,或簡單如父親(母親)需帶年幼的女兒(兒子)入廁所。在有限的社會資源下(尤其是香港地少人多),如何能滿足不同人士對使用廁所的不同需要,確實是一個基本而重要的課題。

香港法例對廁的規定

《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2部第11分部,[1]對暢通易達廁所(即殘廁)的數目、位置及設計作出了一些規定。「暢通易達」(accessible)是指可讓殘疾人士方便地前往、進入及使用。有關規定如下:

  • 數目方面,在一幢大廈的同一樓層,每20個或少於20個水廁間(指洗手間內的個別廁格),須至少有一個是暢通易達水廁間;如某樓層設有洗手間,則須最少有一個設計成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

  • 位置方面,顧名思義,暢通易達廁所必須是容易前往及進入。

  • 設計方面,暢通易達廁所對沖水掣、洗手盆、門、扶手等的設計都有特別規定,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故此,設立暢通易達廁所的理念就是容易前往,以方便那些行動上不便的人士可以無障礙地使用。

如何滿足對廁所的不同需要

由於殘廁基本上是殘疾人士的唯一選擇,而目前殘廁的數目亦十分有限,若將部份殘廁改成「中性廁所」,將一定程度上阻礙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為了滿足不同人士對廁所的需要,建議將現存的公共設施內的殘廁改名為「無障礙廁所」,以供那些對使用一般廁所存在生理或心理障礙的人士使用(包括殘疾人士及少數跨性別人士),並鼓勵業主在可能範圍內增加相關廁所的數目,確保不會影響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至於新的建築物,應該修訂法例,增加獨立的「無障礙廁所」的比例。

無障礙廁所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1)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除極少數先天異常的雙性人外,生理上性別只有男或女,而少數人雖然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但其生理特徵與常人無異,大家無法單憑外表分辨,他/她們一方面需要社會人士特別關心,另一方面亦需要照顧其他使用廁所人士的感受,不應單憑所謂心理性別而強行進入異性廁所,因此,無障礙廁所可以說是兩全其美。其實,強調所謂中性基本上是一種性別政治的議程,想強行改變大家對性別的看法,在市民大眾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前,不應魚目混珠,暗渡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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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7/9/2016

「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26/08/2016

美國最近有兩件案例都是與「性別」的定義有關的。第一件,聯邦地方法庭裁定,涉及校園內的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故此,跨性別學生不能以性別認同歧視為理由,要求使用異性的設施(如廁所等)。第二件,聯邦上訴庭裁定,涉及工作間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故此,雇員不能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控告雇主。

以上兩個判決,重新確立了法律詮釋的原則,某程度上阻止了政府或有關人士,試圖通過擴大現行法例中的「性別」的定義,變相訂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歧視法例。另一方面,兩個案例亦同時警惕大眾,防備法律詮釋被濫用並作為借口,繞過正當的立法途徑去訂立新的法例。

「性別」與「性別認同」

2016年5月,美國聯邦政府要求全國所有受聯邦資助的學校,須容許跨性別學生按照其自認性別使用廁所、儲物室、浴室以及宿舍,理由是聯邦教育條例(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中關於校園內性別歧視的條文(Title IX)中,「性別」應包括「性別認同」。[1]其後,有多個州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聯邦政府落實有關要求。

最近,德克薩斯州地方法庭宣判,[2]第一,聯邦政府的要求實際上具有立法的性質,而不純粹是對現行法例的解釋,故此,有關要求在落實前須經過諮詢的程序,而聯邦政府卻沒有進行該程序。第二,Title IX中的「性別」的意思是明確的,按當時的立法原意及一般的用法,是指「生理性別」。第三,若容許學生使用相反性別的洗手間,會侵犯其他學生的私隱。故此,法庭裁定聯邦政府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同意發出禁制令。

「性別」與「性傾向」

印第安納州一名同性戀的雇員控告其雇主,指雇主基於他的性傾向而歧視他,違反了聯邦公民權利條例(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中的禁止工作間性別歧視的規定(Title VII)。聯邦上訴庭指出,[3]根據以往案例,Title VII只保障性別歧視,並不保障性傾向歧視,故裁定該雇員敗訴。上訴庭指出,國會在訂立Title VII時,其原意是保障性別歧視,而「性別」是指「生理性別」,不包括「性傾向」。另外,縱使要求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的聲音不少,但國會仍沒有修改法例的意圖,便更加顯示Title VII並不保障性傾向歧視。

另一方面,上訴庭指出,雖然Title VII不保障性傾向歧視,但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Title VII卻保障基於性別定型(sex stereotype)的歧視。換句話說,「性別」除了「生理性別」外,還包括「性別定型」。故此,若雇主歧視一名雇員,是由於該名雇員未能符合一些固有的對他的性別的期望(例如:一名男(女)性雇員的行動舉止很女(男)性化),則雇主可被控以性別歧視。

上訴庭認為,「性別定型」與「性傾向」是難以區分的。某人被同性所吸引,同樣是不符合一些固有的對他的性別的期望(一個人應該喜歡異性才對),故此,「性傾向」實際上是「性別定型」的其中一種。基於此,上訴庭認為,若然「性別定型」可免受歧視,那麼「性傾向」亦應可免受歧視。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既然美國已准許同性婚姻,若沒有同時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便會出現一些不協調的情境,例如:某人獲准與他的同性伴侶結婚,但之後,他的雇主卻可以基於他的性傾向而解僱他。

上訴庭總結指出,雖然應該立法保障性傾向免受歧視,但受制於以往的案例及國會未有修改法例,它只能判處原告人敗訴。

結語

上訴庭認為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是在兩個背景下提出的:(1)性別定型已經受到法例保障;以及(2)同性婚姻已經合法。但上訴庭沒有進一步追問,性別定型應否受到法例保障?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它亦沒有考慮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例後所產生的逆向歧視。上訴庭純粹是在以上兩個既定的事實底下,推論出性傾向歧視應該立法。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以上兩個案例或許給我們一些可供借鑒的地方。第一,縱使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法例,但若《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別」的定義被擴大,則有機會變相地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例。若「性別」可包括「性別定型」,則同樣可包括「性傾向」。第二,從以上上訴庭的關於同性婚姻的意見可見,同性婚姻與性傾向歧視法例的關係密切,若其中一個在香港得以被確立,則另外一個的確立就變得順理成章了。

真正的公平

02/06/2016

真正的公平

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獨特的。有些人是女性,有些是男性;有人活了一百年,有人只活八年。獨特,就是每個人之間都有所差異。公平對待不同人,不因其性別、膚色、國籍、語言等而歧視別人,是很重要的。但如何才算公平?

舉例說,小明認為男廁與女廁數目、大小一樣,就是公平;小花卻認為,真正的公平是應較多女廁格數和佔較大面積,因為女士上廁一般所需時較長,廁格所需空間又比尿兜大。小明說的,其實是劃一,無視差異;小花卻關注到男女真實差異和所需。

男女廁所比例說明了,有效的公平,會按真實差異而作出調整(treat difference differently),而不會漠視差異地劃一對待(treat difference equally)。

不同膚色的同學,在學習能力和本質上都沒有實質差異,因此應得到就學的平等機會(treat no difference equally)。但每個中學生對學科的掌握程度和應試表現會有實際差異,若果漠視差異地劃一對待(treat difference equally),豈不是每個學生都有得到同樣分數的權利嗎?

現在你能更具體區分公平與劃一了吧!

通識Lite

接納我們的差異

通常討論自我形象時,都必定包括三個元素:自尊,自信,接納自己。這個過程又必然要處理一個問題:我是誰?當我問自己是誰時,其實就在問,我和另一個人是如何被分別出來。

差異,就在這裡出現。原本人人就是各有不同,所以世界才會多樣、多變,可愛。不過,隨著文化及歷史的演變,我們認知到社會會對某些差異,給予認同、甚至制度上作出配合;但同時對另一些差異,就不會以更改制度而表示認同;甚或有些差異不被認同。因著社教化,對差異與認同的意識形態隨之出現。

有些時候,因差異者覺得自己不被認同,於是走出來聲稱自己是弱勢,要求社會「合理」、政治正確地對待他們,否則就是歧視。如此一來,新的意識形態出現,所謂的政治正確只是將獲得以制度認同的差異的類別重新洗牌,但卻不等於真正的尊重不同差異。政治正確最後淪為「語言霸權」。

要尊重和接納差異,先由自己開始,重新相信常識,重建是非對錯的框架,如此才能真正擁抱差異,接納異己。
 
通識小秘訣

在個人成長層面,接納自己及朋輩認同二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青少年期比較倚賴透過朋輩的認同建立身份認同、自尊心及自信心,因而朋輩影響力很大,可以從朋輩認同,解釋個人身份建立及自我接納的關係。

 

更多相關文章,請閱《燭光網絡》107期

 

 

當提供優惠變成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5/2016

一間酒吧因「女士之夜」於上月被裁定性別歧視,不少輿論認為矯枉過正,回響不絕。上星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立法會上稱會檢視平機會的相關條文,又稱社會大眾可向政府提出建議。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拒絕向女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不按相同方式提供,都屬違法。法例將合理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一刀切地視為觸犯歧視條例,會衍生怪異現象,有議員向政府提出如此質詢:「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有被提出訴訟風險」,質詢不無道理,反映歧視條例的漏洞。

歧視條例原意是消弭真正的歧視。若要能對症下藥,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上有修改的必要,條例至少要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者,將合理的差別對待剔除於法例之外。

舉例說:一、食肆基於客戶是女性而拒絕提供服務;二、某食肆打造「女人專屬」餐廳,將所有男顧客拒諸門外;三、食肆向母親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

確保女性得到食物的平等機會,保障女性的生存權利,是社會共善。當社會文化大規模地傾側有利於男性,政府就有理由動用公權力,以法例禁止第一類情況。

至於第二類,食肆老闆按創意作出市場定位,然而將要付上代價:他放棄佔人口近一半的客人、與男性同行的女性也不會光顧。自由市場會自然調節,或是商機,或是淘汰。在確保男性不因此面臨饑荒,而飲食行業沒被壟斷等前提下,政府應保障多元創意和營商自由,避免市場被過度干預。

第三類例如在母親節向母親提供優惠以鼓勵消費,動機多為商業考量,也不排除有企業真誠地透過優惠對天下母親表達敬意。這是差別對待,但不應構成觸犯性別歧視。然而,現行法例卻有機會扼殺這些商業行為、良好意願。就正如酒吧以透過增加女顧客消費的誘因,以吸引更多男顧客;又或考慮到男顧客耗酒量比女顧客大等因素,動機都非出於性別歧視。在沒有危害女性(或男性)群體的基本權利為前提,政府應以歧視條例干預商界提供優惠的方式嗎?

深信兩性得到平等機會,是香港人都擁抱的重要價值。但立法者宜就歧視條例的適用處境對症下藥,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方面,以免矯枉過正,以平衡恰當的方式消弭真正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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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2/5/2016

再思平機會的正業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06/05/2016

平機會作為法定獨立機構,公眾自然對其有一定期望,希望它能真正為社會消除歧視而出力,為社會大眾帶來真正平等機會,可惜前主席周一嶽在任時不務正業,一意孤行支持同運,甚至在離任前後亦對新主席指指點點。而新主席陳章明甫上任即受一些負面新聞困擾,平機會未來如何持平地履行分內的職責,相信將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

周一嶽在任內動用了80萬公帑推動《有關立法禁止歧視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報告不單問題處處、而且立場偏頗,歪曲調查結果以迎合他支持立法的傾向。作為平機會主席理應持平中立地對待社會上的每一個持份者,但周一嶽卻多次高調出席同運團體所舉辦的活動,令人對平機會能否公平處理不同的意見深表懷疑。

周一嶽任內亦啟動了對現有四條歧視條例的檢討,在檢討報告中卻偷換概念,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及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完全漠視10萬市民曾聯署反對「事實婚姻」的事實。2015年10月有市民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周一嶽在2013年底的平機會會議中,聲稱該會進行歧視法例檢討和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研究,屬其權力之內行事,更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也同意這看法」,政內局其後作出澄清指從無表達相關的看法,平機會隨即靜悄悄地在其網頁刪除相關紀錄,意圖掩飾主席的謊言,令人震驚。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表示有關投訴成立,公眾對周一嶽及平機會的操守難免存疑。

再者,周一嶽不單在任時、甚至卸任後亦毫不掩飾他支持同運的立場。然而平機會網頁所列明的職能及權力卻沒有倡導的涵意,故此可見積極主動地支持同運,無疑只是周一嶽個人越權的行為。平機會的正業是落實執行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是新增歧視條例則是政府及立法會的職責。

此外,平機會作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不應淪為支援主席個人言論的場所,所作出的調查亦應理性專業,實事求是而非推廣主席個人的預設立場。早前平機會的調查顯示市民認為「年齡歧視」為最應該優先研究的項目,且看曾任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的陳章明能否在此項目中作出貢獻,由於他甫上任即被揭曾犯過失,要挽回公眾的信心,陳章明應努力證明自己能客觀公正地執行平機會的法定職責;而平機會的全體委員亦責無旁貸應努力監督平機會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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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6/5/2016

歧視與合理差別對待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21/04/2016

性別歧視條例自1995年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植根市民心中,過往社會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已大大改善。相信沒有人會公然認同性別歧視,但在條例的實際操作上卻出現爭議,問題在於大家對歧視的理解存在分歧。

最近,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令社會大眾譁然。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的確是差別對待,但酒吧的目的其實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甚或增加男性在場內結識女性的機會。若單純從營銷策略考慮都屬歧視行為的話,不少人都覺得太矯枉過正了。很多時商界為吸引某些本來較少光顧的群體而給予的優惠,原意根本與歧視毫無關係。

另一個爭議的案件是認為「男女分隊」的升中派位模式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所以當局在2002年改為男女合併的派位模式。由於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在着重語文運用的學科上,小六女生往往比同齡的男生有較好的表現,所以現在第一組別學校的女生比例普遍較高,相反第三組別學校的男生比例較多,這亦令大學校園出現女多男少的現象。這又是否對較遲「開竅」的男生公平呢?

筆者在外地旅遊期間,曾遇見酒店只向女性住客提供保濕面膜,自助餐餐廳對男性收費亦較高( 相信主要從食量考慮),但本人認為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差別對待,並不覺得被「歧視」。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互動的處境,又是否合理呢?有些地方因慮及地鐵性騷擾問題嚴重,而設置女性專用車廂,是否就是故意歧視男性?筆者不是要鼓勵歧視行為,但問題在於何謂歧視,社會應該容許合理的差別對待存在。

最後,平機會表示年齡歧視須正視,假若一旦年齡歧視條例通過,難道兒童及長者的乘車優惠會被視為歧視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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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0/4/2016

周一嶽亂搬龍門硬推同性婚姻

02/04/2016

平機會剛發表的《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扭曲民意,先將超過十萬人的聯署,視作一個「機構意見」計算,又將原本諮詢文件中的事實婚姻,偷換成強逼市民承認未經諮詢的同居猶如婚姻的關係和同性婚姻,立法給予相關人士擁有現時婚姻條例下的已婚人士同等的福利及保障,更將之列為「優先處理項目」。如此明目張膽偷換概念及違反承諾,令人憤慨。

公然愚弄十萬民意

平機會在二○一四年發表諮詢文件時提倡承認事實婚姻,明光社在發動反對聯署時,曾向其法律主任李世恩先生查詢,他曾向本社明言:「聯署人數會計算在內,即十萬個反對的聯署計十萬個反對。」本社董事同工於當年十月代表二百四十八個團體及十萬六千五百二十二個人,親身到平機會總部向周一嶽遞交聯署,明確反對事實婚姻。聯署的十萬巿民均以全名及聯絡資料登記,亦經本社核實,實強而有力地反映社會上不少市民的意見。若平機會一早表明每名表達意見的市民必須親自書寫意見及理據,本社當日便會發動十萬聯署者,一人一電郵送往平機會。甚至一人一時段約見周主席,避免主席大人以為聯署者皆盲從附和,不能準確理解諮詢文件的原意。可惜我們被誤導了,而報告最後竟將數字扭曲,出爾反爾,愚弄熱心表達意見的巿民,有違公民社會諮詢的基本道德,削弱平機會的公信力。

扭曲數據強推同婚

連同被平機會漠視的十萬聯署,實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五反對事實婚姻,平機會竟先將聯署人數扭曲為「一個意見」,又在報告第二十六項建議無中生有,「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平機會預設立場,強行偷換概念,將諮詢淪為花瓶。周一嶽更一意孤行,在記者 會稱「諮詢並非民意調查……公眾意見的傾向不一定起決定性作用」,整個諮詢根本就是勞民傷財的一場鬧劇!

正如本社發起的聯署所言,我們反對任何破壞婚姻和擴大家庭定義的企圖,因為此舉破壞社會最根本的組織架構,再者,一些男女選擇同居而不結婚,乃個人意願,既然不願意履行婚姻的責任,因此,不能享受由婚姻帶來的福利乃天經地義的事,若將有關做法視為歧視乃本末倒置。至於同性婚姻仍極具爭議,在社會未有充分討論和達成基本共識之前,根本不應貿然推動。而平機會職權受現時四條《歧視條例》所約束,貿然以反歧視之名,動用公帑帶頭擴充婚姻制度,超越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情況令人擔憂。

新主席須重建公信

本社期望隨周一嶽離任,這種混淆視聽,渾水摸魚,扭曲市民意見的做法會有所改善,更促請新任主席未來公開交代日後所有諮詢的目的、要求、回應原則及統計方式,重建公信力,讓平機會全體委員和一眾同事,守住以往累積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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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 2/4/2016

同志友善政策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六

基督教對同志議題就只有反對?當然不。在立法會選舉之先,我們先提綱挈領,談談一些政策的倡議,務求在一片對立聲中,不高談口號,務實發聲。

不能真實解決問題

香港的同運朋友企圖將西方的同運策略「搬字過紙」,例如性傾向歧視條例,過往幾次提出都被推倒的原因是社會上有太多不同的聲音。而一些國家立法後的後遺症逐步浮現,歐美社會在世俗化和去宗教化後,未有處理宗教自由和反歧視法之間的衝突,這一點即使是同運領袖也開始承認。[1]西方現有的所謂「保障性小眾不受歧視」的法例,實際上也有多種方式,未必一定如部份激進同運人士所言,性傾向歧視條例是最基本及必須如本港其他歧視條例一樣,[2]全部保障範圍都必須涵蓋。[3]
 
我們不否認社會存在著不同程度對性小眾人士的偏見,甚至有人作出歧視而不自知,若這些偏見不好好澄清,容易令性小眾有被歧視的感覺。為此,我們建議社會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讓性小眾比較自如一點,例如校園欺凌的問題,能否有比較完善的處理指引?所謂職場歧視的情況,能否透過修改相關指引令問題得以改善?

按校本情況 彈性地因材施教

我們認為校園那些針對性傾向的欺凌,實際上更多是針對性別氣質的欺凌。動輒挪用法例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嚇人的效果只會令更多人誤解性小眾。在學校處理欺凌的問題,最好有一套整合的指引讓學校參考。同時學校可以加強兩性的教育,在可行的情況下放寬不必要的性別約束,例如:放寬老師服裝的限制,讓他們在保持樸素和端莊的情況下可自由選擇服飾,即女老師可以穿長褲,男老師可以不結領帶。如此同學可透過老師的楷模,認知兩性如何透過服裝表達自我但又不失莊重。同時亦可考慮放寬校服的規定,讓同學在某些日子有機會透過便服表達自己。透過服裝作為教材討論性別氣質,讓學生知道,即使性別氣質有差異,亦能彼此尊重。

以法例壓制 令社會走向兩極

至於處理親密關係的部份,具體的做法在同運人士中亦眾說紛云,當中最多的說法就是,仿傚美國同運人士借終審法院宣佈同性婚姻沒有違憲,香港也已有幾宗案件遞交高等法院審理。依此發展,不出數年同性婚姻在香港就有可能變相通 過。這種做法比傳統經行政立法兩局的訂立和修改法例快得多,而且「乾手淨腳」,以現時立法會拉布的狀態,這些司法機關的決定可即時解決他們的問題。可惜缺點亦同時顯而易見,這種理應留給全體市民討論的社會制度,交了給幾位法官「代議」,因為欠缺公眾參與討論,令社會對整個議題的立場更走向兩極。

處理問題 需有更多想像空間

有同運人士提出另一進路,建議在未有同性婚姻前,當一些同性戀伴侶面對生活的不方便,可否用「親密關係」,或者參考家暴條例的所謂「同居伴侶」等既不傷害婚姻家庭,但同時因著這種感情狀態,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方便呢?例如為昏迷的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
 
我們理解這訴求,所以我們支持擴闊《持久授權書》的範圍,覆蓋不同的緊密或信任關係,尊重授權人的意願,及早為自己在醫療、安葬等事上作出合宜的決定如此既可符合個人的意願,又不用更改社會對婚姻、家庭的定義,應較容易在社會共識的層面通過,提供實質保障。
 
至於如婚姻關係般可以得到的「福利」,例如免稅、申請公屋、所有以家庭為對象的服務及津貼,我們認為這牽涉社會對婚姻以及資源分配的看法,應經全體市民充分討論才決定。

 

 


[1] 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設計與宗教自由的衝突,英國的同運領袖Peter Tatchell在《衞報》發表文章,就北愛爾蘭的蛋榚店案件中的受害基督徒平反。(Peter Tatchell, “I’ve changed my mind on the gay cake row. Here’s why,” The Guardian, February 1, 2016.)香港的同運組織女同學社曹文傑在《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中指出:「我們要認真看待宗教自由與免於歧視自由之間的衝突,並尋求合理而有效的排解方法。若同志運動是一股人權運動,我們必須以同樣嚴謹的標準看待這兩種自由,不能偏頗。」(曹文傑,〈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

[2]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

[3] 本港的歧視法覆蓋六個不同範疇,但就不同的群體,條例中包括的範疇不盡相同,例如最常談及的性別歧視條例,其實也不包括騷擾(性騷擾除外)和中傷。

 

歧視不應是自己說了算的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3/2016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及平機會委託中文大學研究有關性小眾歧視問題的報告先後發表了,看完之後的感覺是香港人對性小眾的接納愈來愈高,歧視問題並不算嚴重。而兩份報告最大的問題是當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歧視不應是自己說了算的。

報告中所謂歧視往往只是不認同有關行為,或者因為對性小眾的認知不足,以至產生一些誤會或尷尬。而對性小眾的明顯敵意或惡意攻擊十分罕見,相比現時一些香港人對不同政見人士的偏見、語言暴力、網上欺凌,性小眾在職場和日常生活的處境不見得特別困難。當然,縱然情況不算嚴重,亦不代表甚麼也不用做,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其中《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是由政內局所主導,對政府來說比由平機會所做的另一份報告更有責任去回應。此報告並沒有一刀切要求就性小眾歧視問題立法,而是向政府作出了五項建議,包括為教師、醫院前線員工、社工及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提供培訓,提升對性小眾的敏感度;以及推行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歧視性小眾約章》等。

為較多機會接觸性小眾的專業人士提供培訓當然是好事,問題是教甚麼?以及由誰來教?一些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約章若不小心處理,也有機會成為持不同意見人士的滅聲器。社會人士不應歧視性小眾,但性小眾亦不能強迫他人認同他們的選擇和行為。政府應該擔任中間人或球證的角色,如何平衡不同持分者的意見和擔憂是政府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