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真正的公平

02/06/2016

真正的公平

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獨特的。有些人是女性,有些是男性;有人活了一百年,有人只活八年。獨特,就是每個人之間都有所差異。公平對待不同人,不因其性別、膚色、國籍、語言等而歧視別人,是很重要的。但如何才算公平?

舉例說,小明認為男廁與女廁數目、大小一樣,就是公平;小花卻認為,真正的公平是應較多女廁格數和佔較大面積,因為女士上廁一般所需時較長,廁格所需空間又比尿兜大。小明說的,其實是劃一,無視差異;小花卻關注到男女真實差異和所需。

男女廁所比例說明了,有效的公平,會按真實差異而作出調整(treat difference differently),而不會漠視差異地劃一對待(treat difference equally)。

不同膚色的同學,在學習能力和本質上都沒有實質差異,因此應得到就學的平等機會(treat no difference equally)。但每個中學生對學科的掌握程度和應試表現會有實際差異,若果漠視差異地劃一對待(treat difference equally),豈不是每個學生都有得到同樣分數的權利嗎?

現在你能更具體區分公平與劃一了吧!

通識Lite

接納我們的差異

通常討論自我形象時,都必定包括三個元素:自尊,自信,接納自己。這個過程又必然要處理一個問題:我是誰?當我問自己是誰時,其實就在問,我和另一個人是如何被分別出來。

差異,就在這裡出現。原本人人就是各有不同,所以世界才會多樣、多變,可愛。不過,隨著文化及歷史的演變,我們認知到社會會對某些差異,給予認同、甚至制度上作出配合;但同時對另一些差異,就不會以更改制度而表示認同;甚或有些差異不被認同。因著社教化,對差異與認同的意識形態隨之出現。

有些時候,因差異者覺得自己不被認同,於是走出來聲稱自己是弱勢,要求社會「合理」、政治正確地對待他們,否則就是歧視。如此一來,新的意識形態出現,所謂的政治正確只是將獲得以制度認同的差異的類別重新洗牌,但卻不等於真正的尊重不同差異。政治正確最後淪為「語言霸權」。

要尊重和接納差異,先由自己開始,重新相信常識,重建是非對錯的框架,如此才能真正擁抱差異,接納異己。
 
通識小秘訣

在個人成長層面,接納自己及朋輩認同二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青少年期比較倚賴透過朋輩的認同建立身份認同、自尊心及自信心,因而朋輩影響力很大,可以從朋輩認同,解釋個人身份建立及自我接納的關係。

 

更多相關文章,請閱《燭光網絡》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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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充份應對同性關係的訴求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19/10/2018

在醫療決定、探病、生活、財務、後事安排上,有些同性伴侶感到遭不平等對待。因為那些安排往往被默認由配偶或親人負責,而不是同性伴侶。

為此,同性戀政治份子提出取消婚制的兩性組合規定。不幸的是,無分性別組合的婚制,涉及到《父母與子女條例》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等,動搖了人類幼兒與親生父母連繫的基本人權。

當年法國政府要修改婚制,上百萬人上街反對,高喊維護兒童與父母連結的基本人權,雖能暫緩政府不讓同志使用生殖科技生小朋友,但近年政府已打算放寬。不維護幼兒人權,只為滿足成人慾望,令人惋惜。

民事結合,可行嗎?英國的民事結合與婚制其實大同小異,只讓同性申請的唯一特徵,都在今年被法院裁定為歧視而廢除。反對同婚者,沒有理由贊成暗渡陳倉的民事結合。

其實,同性伴侶的困難,許多人都會遇到。一對相同性別,互相照顧卻無性關係的無家者、關係比親生父母更緊密的契媽契女、互相信任的師傅和徒弟……他們也難以做醫療決定;支持同婚的人也不曾考慮他們的需要。

所以,我們提倡緊密關係授權

它是一種授權制度的擴充,讓人在婚姻和血緣以外,選擇自己信任的代理人,做醫療決定,安排生活和財產。只要將《遺囑條例》、《持續授權書條例》、《預設醫療指示》等政策,以一籃子方式組合為「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讓市民以統一表格申請,獲取政府機關承認。

緊密關係授權的好處包括:提升個人的自主性,方便市民彈性安排,減低默認機制原先帶來的不足之處。其次是平等看待一切緊密關係,避免為性關係形態立法,減少價值衝突,促進包容。第三,拒絕公權力去定義關係的緊密程度,政府的角色充其量只是配合,決定權在市民手上。最後,清楚地區別出關乎社會延續及兒童人權的婚制。婚姻關係涉及潛在的幼兒人權,是男女婚姻關係的獨特性;而緊密關係不干涉第三者權益,市民有分合的自由。讓婚姻成為婚姻。

授權充份應對緊密關係的需要,希望政府盡快研究發展緊密關係授權,令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自主安排生活、財務、醫療及後事的平等權利。

曾經刊載於:

思考香港, 19/10/2018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

 


[1]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明光社網站,2016年5月1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ode/964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7月17日)。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24/7/2018

維護性別制度 政府責無旁貸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8/2017

社會上有少數人患上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不安症,內心苦不堪言,他們尋求整形手術改變身體性徵,亦希望可在法律上登記為另一性別。政府發表了諮詢文件徵詢港人對規範變性的意見。接近三百頁的文件敘述了英國和世界各地的做法,又花了不少篇幅記敘支持和反對各種做法的理由。

有些性別不安症患者在深思熟慮後,徹底認定餘生要以另一性別過活,又配合他們所渴望的身體整形。政府若能制訂一套容許他們更改登記性別的措施,是符合現實和人道需要的。

諮詢文件提到阿根廷容許人們僅須透過「自我聲明」,就能更改性別登記。筆者難以認同,理由是此舉大幅削弱現行性別制度的功能。收集公眾的生理性別資料對社會有重要裨益,可惜政府的諮詢文件並沒有在性別制度上著墨,變相未有評估「自我聲明」對性別制度帶來的負面影響。

性別制度有助政府不同部門、公私營機構制訂政策、城市規劃、計劃投資策略和設計服務方面等。舉例說,掌握男女人口分佈及男女各自常見的疾病,協助醫療機構預測未來的服務需要。又例如《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就規定對應區內性別人口而設定建築物的男女廁數目。

其二,性別制度促進隱私與安全。幼童自少學習尊重男女身體的私密部位,對於異性向自己裸露身體要說不。一般人更會同意,男性向女性裸露下體會令女性感到受威脅。再者,強姦罪或猥褻侵犯罪等,對男女規範不同,與之相應的罰則亦有所差異。以生理區分的性別制度能滿足兩性對隱私與安全的不同要求。

其三,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簡單地憑外觀分辨所屬性別,而且性別的生理特徵難以改變,故性別資料常用於識別身份。假若執法者要尋人,確認為男性後,搜尋對象的範圍幾乎立即就收窄一半。事實上,許多國家都以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資料核對身份。

其四,性別資料亦與平等權利息息相關。教育界會參考男女幼童身心發展的不同需要,而衡量學制是否公平;婦團常以男女薪酬差異揭露社會存在「玻璃天花板」等不平等問題。

其五,任何社會制度都蘊含價值觀,具有教化功能,尤其在塑造下一代的價值觀。性別制度教人尊重兩性即使有差異,男和女都是有著同等尊嚴的個體。它更教人認識自己,作為男、女各自的潛能和限制。

可見以生理性別作為普遍區分準則的性別制度,正為社會發揮重要且正面的功能。在協助性別不安症患者過新性別生活的同時,確保不削弱性別制度的有效運作,香港政府責無旁貸。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手8月12日

捐血是善行不是人權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8/06/2017

最近,媒體報道有支持同運團體「抗議香港紅十字會拒絕接受曾經發生男男性行為人士捐血的規定」,認為該規定歧視男同性戀者,事件又引起不少討論。[1]

男男性行為(簡稱MSM)是高危性活動,這方面醫學界和社福界都有共識。本季公佈的愛滋病病毒感染新增個案創33年新高,其中經同性性接觸和雙性性接觸的人就佔近六成五。[2]有同性性接觸的人口比例之少,對照上述數字之多,不難看出當中問題。政府近來更暫停對異性戀者的愛滋病預防的撥款,令關懷愛滋(AIDS Concern)被迫停止對異性戀男士的所有測試服務。[3]政府擺明車馬地差別對待異性戀者,卻沒有人出來說這是性傾向歧視或性別歧視,箇中道理不難明白:僅參與男女性行為的人確實是比較不需要關注的一群。

由是,紅十字會為了血液安全而對此作出限制無可厚非。紅會會以問題形式讓捐血者自行申報情況,若不符規定就會由護士告之。紅會對捐血者有諸多規定,例如在1980-1996年曾於英國居留超過三個月的人就不可捐血,原因是理論上有曾感染「瘋牛症」的風險。由此可見紅會為血液安全採取了非常嚴格的標準,也正因如此,近年鮮有因輸血而染病的個案。[4]至於今次被非議的規定,其實際問法如下:[5]

  • 如閣下屬男性,您是否曾與另一男性進行口交或肛交?
  • 如閣下屬女性,您是否曾與有雙性性行為的男性(即曾與另一男性進行口交或肛交的男性)進行性行為?

若上述任一問題的答案為是,紅會將婉拒申請捐血者。

了解基本事實後,我們可以開始思考異議者控訴的「歧視」是怎麼一回事。「歧視」的定義為:沒有合理理由下,僅基於某人所屬的群體或特徵而對該人作出令其相對不利的行動或政策。[6]不難看出,紅會的作法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定義。首先,紅會政策不是針對性傾向,而是針對特定性行為,即MSM。男同性戀可以沒有MSM,男異性戀者也可以有MSM(例如在男子監獄中就常有這情況)。然而,最同情地理解,「歧視」一說最好的解釋應該是紅會「間接歧視」男同性戀者,而不是「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即某一政策或行動所定的標準對屬某群體的人特別不利。例如,警隊要求身高170cm才會聘請就是間接的性別歧視,因為很少女性有170cm高。「歧視」一說大概認為,紅會的捐血標準對男同性戀者而言很難達到,故間接歧視同性戀者。讓我們先接受這紅會疑似「間接歧視」,再看看考慮方面。

即使紅會的捐血標準對男同性戀者而言很難達到,紅會的政策沒有對男同性戀者造成不利。捐血是善行,不是權利;假如某慈善機構謝絕某一類人的捐款,我們很少會說那慈善機構歧視了誰。用紅會的說法就最為漂亮,有過MSM的人是獲「豁免捐血」,而不是被「剝奪了捐血權」。因此,除非有人極度想要捐血附送的贈品,否則歧視一說難以成立。最後,即使不考慮前兩點,假定紅會真的針對性傾向,紅會也有合理理由,即要確保血液安全。

綜上所述,在最同情的理解下,紅會也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反而,紅會種族歧視英國人的嫌疑更大。「在1980-1996年曾於英國居留超過三個月的人就不可捐血」,排除了大部分英國公民,而以「瘋牛症」風險為理由大概不能合理化如此強的標準,也令捐血量減少。當然,捐血不是權利,用「歧視」來形容這種政策始終不太恰當。但既然支同團體關心的不是普遍的公平問題,而只是男同性戀者的公平問題,我們就不再深究了。要討論的事情還多。

如上所述,支同團體對修改捐血標準給出了差勁的論證,但論證錯誤不表示結論必然不正確。筆者認為,紅會修例未嘗不可。媒體報道,紅會研究改成設一年期限,期內沒有MSM則可以捐血。這標準同被其他國家如英國和加拿大等採用(當然,像香港般永久豁免的也不少,如德國),其背後的理據大致如下:

傳染病如乙型肝炎和愛滋病等,有分「空窗期」和「潛伏期」。「潛伏期」指病毒潛伏在體內未有明顯症狀的時期。在「潛伏期」的病人與常人無異,實際卻能傳播病毒。愛滋病之所以可怕,其中一點在於其「潛伏期」可以長達10年,不少人已患上病毒,卻不知道,依然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捐血。紅十字會為了剔除這些有問題的血液,會化驗每包血液,全部測試合格,才會交給有需要者。但最大的挑戰在於「空窗期」。在「空窗期」的病毒即使做測試都測不出問題。所以,紅十字會要求捐血者沒有在過去四星期內接觸過水痘、德國麻疹和結核病病人,方可捐血;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排除「潛伏期」和「空窗期」的問題。

據紅十字會所說,他們現在所用的檢測技術可將「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空窗期由70日減少至約5日,感染愛滋病毒的空窗期由22日縮短至約6日,而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空窗期則由59日減短至約20日。」有時,一些少數案例的空窗期在這技術下依然可長達一年。

由此,規定一年內沒有MSM的標準,大致由此而來。

不少人會問,既然由此為何那麼多國家依然永久限制MSM捐血?

從紅會的角度出發,要確保捐血者、受血者和醫護人員安全,這是合情合理的,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1. 雖然檢測技術進步了,但依然非百份百準確,前期的安全工作做得愈多愈好。
  2. 即使檢測技術到了100%,依然會有其他醫療失誤問題;例如,將應廢棄的血和不需廢棄的血掉換了(想想連左右腦也可以開錯吧)。
  3. 想像一下,一些一年內沒有MSM,卻已在潛伏期的人到捐血站捐血,中心抽血接觸有問題血液的機率提高,風險也提高。
  4. 承上,沾染了有問題血液的醫療廢物增多了,對捐血站內的所有人的衛生安全都有影響。
  5. 一年內沒有MSM的人與從未有MSM的人,處於上述傳染病潛伏期的比率會否依然有明顯差距?若有,紅會本著醫護精神,還是應該婉拒前者捐血,因為不應令有心捐血人士的血液白白浪費,或對其健康帶來不必要的影響。

以上五點,大致就是紅會就是次議題應考慮之處;也是支同團體和大眾討論是次議題應考慮的地方。

筆者認為,也許更重要的,不是捐血者有多長時間沒有MSM,而是捐血者曾經有多頻繁地參與MSM。一個只發生過一次MSM而停止了一年的人,比一個曾發生過無數次MSM,卻停止了五年的人;後者有病毒潛伏或受感染的機會更高。所以,紅會可以考慮從這方面著墨,對前著寬鬆,後者嚴格。另外,筆者也建議紅會假如真的要修改捐血條件,應該進行血液的追蹤調查,然後每年公佈被篩走的血液數字,以鞏固公眾對血液安全的信心。

最後筆者認為,雖然今次支同團體以「歧視」為理由向紅會提出要求是絕對不合理,但我們不妨從另一個角度想:假如真的有同性戀者為了捐血助人的緣故,甘願不再從事對健康有害的MSM行為,豈非令人感動的事?若果真如此,該同性戀者、紅會以及受血者都是「三」得益彰。所以,支同團體今次的示威行動十分空泛,重點應在於教導公眾,不論性傾向,都減少危險性行為。就算支同團體真的「成功爭取」紅十字會修例,若實質根本沒有人為要助人的緣故放棄MSM,這種要求就是無謂,僅增添了前線人員的壓力和大眾對同性戀者的負面印象。

 

 

 


[2]〈香港愛滋病病毒感染及愛滋病統計每季最新公佈數字一覽表〉,取自衞生署愛滋病網上辦公室網站: 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surveillance/latest_stat.htm

[4]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捐血前健康查詢闡釋》,頁12,http://www5.ha.org.hk/rcbts/UPFILE/BookFile/2014228171631842.pdf

[5]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捐血登記表格,頁3, http://www5.ha.org.hk/rcbts/UPFILE/BookFile/201591412544175.pdf

[6] 參Altman, Andrew. 2016. "Discrimination."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6 Edition), edited by Edward N. Zalta. Last modified August 30, 2015.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6/entries/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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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2017年6月8日

訂立歧視條例的四點考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9/03/2017

歧視‧荒謬

酒吧因提供女士之夜優惠,被法庭裁定歧視男性。姑勿論男女喝酒量、慣喝酒類及價錢不一,老闆的經營策略竟被當成歧視。有網民揶揄:母親節優惠,又是對父親的家庭崗位歧視嗎?

猶太習俗上,孩子的猶太血統由母親的族裔來確立。一所猶太學校優先取錄母親為猶太人的猶太裔學生,而父為猶裔、母為非猶裔的孩子則不獲同等優先。結果在英國,因為歧視條例漠視文化差異,使學校遭到種族歧視的檢控。

法例太辣

一條不尊重種族的種族歧視法,委實諷刺。歸根究柢,歧視法例一刀切,太辣。懲罰性質難以教人尊重,辱警罪能使人尊重警察嗎?合理批評也動輒得咎,更會損害有利監察警權的自由輿論。

現行的歧視條例,把原本美好的平等扭曲成剷平主義,容不下合乎人情常理的差別對待。任何關注歧視條例的人,都應該思考如何減低歧視條例所引起的負面界外效應。

造成不平等的逆向歧視情況,並不限於性別、種族歧視條例。美國家庭研究委員會最近發表議題摘要,扼述十二個受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的個案如何侵害自由人權。那些個案曾出現於婚姻服務行業(婚姻攝影製作、蛋糕店、花店、婚禮場地)、旅館住宿業,或是以基於信仰對同性關係的公開批評等。有些案主官司纏身多年,亦未能擺脫夢魘。

過去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朋友對逆向歧視的概念大肆鞭撻,常以「滑坡謬誤」、「靠嚇」、「訴諸恐懼」等說法予以批評。近年因外國案例「滑坡」成真,餅店老闆單就感情損失已賠上百萬港元,有些國家甚至就歧視法例修法減辣,以致批評者亦不敢再說逆向歧視是杞人憂天。

四點立法考量

筆者認為要為歧視條例減辣,再思法例的權限,且至少要作以下考量:

一)受保障族群的研判

有部份族群適宜納入歧視法保障,他們本身需要有明顯、不變或可從外表辨認的特徵,例如膚色。在政治上,他們應是無權無勢,沒有投票權,也沒有當選議員為他們發聲。他們在香港歷史裡曾廣受歧視打壓,以致經濟收入、教育水平、文化機會皆低於其他族群,甚至連坐巴士、吃快餐都受到白眼,歧視法因而能為他們帶來特權,強力締造平等機會。一般族群沒需要獲取這種特權。

二)平衡人權原則

人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歧視法仍應確保其他人權,如良心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尊重社群裡多元的價值觀。以此為原則訂立的歧視法,將較合乎中道。舉例說,在歧視法以外,訂立良知條款作為合法的抗辯理由。又建議在法例層面區分差別對待的合理性,將基於良心、宗教的差別對待等納入合理差別對待,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視作真正歧視行為。

三)區分提供優惠、服務、貨品

按照身份特徵而提供優惠,不應受歧視法規管。把營商方式留給市民自由選擇。老闆有權設定營銷對象,市場操作會自然淘汰那些真正歧視的營商方式。

提供特定的貨品種類,亦不應受歧視法所規管。只賣女洋娃娃的,不會被強迫售賣男洋娃娃;只賣牛肉的,不會被強制售賣豬肉;只賣男女裝飾結婚蛋糕的餅師,不會被強迫售賣男男裝飾蛋糕。

提供服務,應受歧視法規管,令每個人有得到服務的平等機會。歧視法應規管有壟斷性質的公共服務(如:的士、水電媒等),不論身份特徵,給予平等享受服務的機會。但可為並非壟斷的行業如花店、餅店制訂轉介機制,在提供合適轉介的前提下,差別對待都不應被視作非法行為,這能給那些老闆和客人雙方都得到充裕尋求幸福生活的機會。

四)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

在高度爭議的政治議題中,制訂以言入罪的法律以帶來平等,只會適得其反,實非明智。辱警罪、廿三條、《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部份,都涉及高度政治爭議的社會脈絡,以言入罪只會使某一立場被公權所消音,另一立場則站在不對等的權力上。

短結

過度立法的歧視條例,只會締造新的不平等。相信香港沒有幾多人會反對平等,支持歧視。在人人平等的冀望下,筆者呼籲社會各界共同探討,以更多元、更包容的方式消弭歧視。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3月9日

獨立媒體,2017年3月9日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12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立法院漠視民意積極推動修改《民法》以通過同性婚姻,令社會產生極大撕裂。香港同運亦涉及不同層面,綜觀世界各地同運都採取不同的手法,使同運的價值觀慢慢潛移默化,讓人減低捍衛道德價值的敏感度。

國際

成為對抗同運潮流的小眾堅持

墨西哥下議院投票以19對8否決通過同性婚姻。[1]

羅馬尼亞憲法法院將一宗有關同性婚姻的案件轉交至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羅馬尼亞政府拒絕承認Adrian Coman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二人在比利時結婚,並於2012年移居羅馬尼亞,因同性婚姻在當地並不合法,政府並不承認。[2]

美國德克薩斯州一間名為Wilshire Baptist Church的浸信會教會,其網站表示不會因會友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否決其成為教會領袖、進行嬰孩奉獻禮或舉行結婚。德克薩斯州浸信會聯會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BGCT) 於11月向該教會的領袖George Mason發警告信,表明不接受認同同性性行為的教會的奉獻,教會也不能派員參與年度會議,而且該教會的會友亦不能擔任總會的領袖及董事會。[3]

去年10月中美國德克薩斯州聯邦法官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由奧巴馬政府強推的「廁所法案」,並適用於全國。[4]

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否決愛爾蘭都柏林三一學院(Trinity College Dublin)退休教授向校方申請同性伴侶可在他死後領回退休金。退休教授Dr. David Parris於2010年退休時投訴,指校方禁止其同性伴侶可申領他的退休金,校方的理據是民事結合在2011年才在愛爾蘭正式生效,而那時Dr. Parris已年過60歲。而歐盟準則並沒有要求愛爾蘭必須追溯承認民事結合前的相關福利,故裁定不涉及歧視 。[5]

改變不能提

馬爾他國會通過有關肯定性傾向、性別身份及性別表達的法例,提供更正治療及發出與之相關的宣傳均屬違法,觸犯者會被罰款1,000至5,000歐羅或監禁最多5個月。[6] 新法例亦將更改性別的年齡降低至16歲,有關人士毋須向法庭申請或得到父母同意。[7]

美國紐約州伊利縣議員Patrick Burke倡議立法禁止有關提供性傾向改變的治療。[8]

異見不能說

英國一名中學教學助理Victoria Allen按信仰原則回答學生關於同性戀的提問,翌日即被校長查問,校長並表示對她進行調查,在這期間她的工作範疇會被收窄,最後她收到紀律警告信。Allen決定上訴,學校後來道歉,表示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信仰。[9]

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一名父親向學校校董會申請,當學校教導有關同性戀、跨性別,及其他違反信仰教導的性教育時帶走兩名孩子,法官表示包容與平等比個人的宗教在公共教育中得到保障更重要。有提倡宗教平等的機構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這個聲稱多元及包容的國家內沒有真正的包容。[10]

北愛爾蘭餅店Ashers Barkery於2014年因信仰立場,拒絕應同志組織要求製造支持同性婚姻的蛋糕而被裁定違反歧視條例,餅店負責人其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於去年11月22日進行聆訊。[11]

加拿大國會討論議案C-16(Bill C-16),內容提議修改加拿大人權法及刑事法,將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列入被禁止的歧視範疇,並將對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的仇恨言論列為刑事罪。[12] 多倫多大學亦就以上議案舉辦論壇,多元性別研究中心主管及心理學系教授Jordan Peterson表示他拒絕使用「性別中性」的稱呼,認為這只是為了政治正確,亦指出議案C-16會帶來負面影響,包括:攻擊了客觀事實及生理的意念。[13]

台灣同運氣勢凌厲 政府傾側力推

台灣嘉義縣成為第11個准許同性伴侶註記的縣市,政府於去年10月開始接受註記,同性伴侶可簽署醫療同意書、代辦護照、申請照護假等。[14] 而在去年12月26日,台北市政府發出「同性伴侶證」,縱然該市已有同性伴侶註記服務,但民政局官員為了進一步促進同性伴侶權益,以及方便同性伴侶證明其關係,於是發出同性伴侶證。[15] 在首日已有七對同性伴侶申請,共發出十四張證。[16]

時代力量黨詢問五位大法官提名人是否贊成同性婚姻,五人當中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傾向認同,張瓊文主張用特別法承認類似婚姻的生活模式,黃昭元則表示相關釋憲聲請繫屬司法院大法官,以免影響審判獨立而不作回應。[17]

台北市政府於去年10月下旬的同志遊行當天高掛彩虹旗表示支持。而遊行積極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18],當晚亦於總統府前有極度意淫的脫衣舞及音樂表演。

同一時間不同政黨力推民法修正草案,[19] 以令同性伴侶締結婚姻。不同的修正草案版本在2016年11月初通過一讀,及至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初審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版的婚姻平權法案,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而且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20],[21],[22]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23]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法,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極大爭議。[24] 台灣民意基金會就「同性婚姻合法化」進行全國性民調,發現目前社會對此議題的共識程度是零。[25] 

到12月初近18萬市民上街反對修改《民法》及表達對性平教育的不滿。[27] 之後,挺同運的團體亦舉行集會,並聲稱有25萬人參與。[28] 及至12月26日初審通過修法草案,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完成三讀。[26]

本港

滙豐銀行總行門前放置兩隻代表支持LGBT的彩色獅子,毀譽參半。

同運團體正申辦成為2022年同志運動會的主辦城市,若申請成功,香港將會成為亞洲首個主辦城市,有關團體預計會帶來數以億元的經濟收益。[29]

特區政府被揭發於去年6月發出外交通知,容許駐港的領事館官員的同性伴侶和配偶,只要能出示證明他們關係的文件,以及持外交及官方護照,便可獲發簽證留港,亦毋須申領工作簽證便可留港工作。[30]

香港同志遊行於2016年11月26日舉行,多位立法會議員、多國領事及平機會主席陳章明均有出席,遊行於雨中舉行,人數比去年為少。

衛生防護中心公佈本地第三季新增190宗愛滋病病毒感染個案,當中有98人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感染。[31]

本文資料截至2016年12月27日

 

[1] “ Mexican congressional committee rejects gay-marriage bill,” 9 Nov 2016, CBSNEWS, http://www.cbsnews.com/news/mexican-congressional-committee-rejects-gay-marriage-bill/

[2] “Romania to consult with European court over same-sex marriage case,” NBC News, 9 Nov 2016, http://www.nbcnews.com/feature/nbc-out/romania-consult-european-court-over-same-sex-marriage-case-n689551 ; “Romanian court refers gay marriage case to ECJ,” http://www.politico.eu/article/romanian-court-refers-gay-marriage-case-to-ecj/

[3] “Texas Baptist Convention issues warning after congregation votes to allow openly ‘gay’ members, leaders,“ Christian News, 15 Nov 2016, http://christiannews.net/2016/11/15/texas-baptist-convention-issues-warning-after-congregation-votes-to-allow-openly-gay-members-leaders/

[4] “Judge: transgender bathroom injunction is nationwide ,“ Chron, 19 Oct 2016, http://www.chron.com/news/houston-texas/article/Texas-AG-Paxton-heralds-order-in-transgender-9983482.php

[5] “Trinity lecturer loses discrimination case at European Court,” The Irish Times, 24 Nov 2016, http://www.irishtimes.com/news/politics/trinity-lecturer-loses-discrimination-case-at-european-court-1.2880464

[7] “New York Legislator Names Law to Ban Conversion Therapy After Mike Pence”, Fortune, 23/11/2016, http://fortune.com/2016/11/22/conversion-therapy-ban-mike-pence-law/

[8] “Bill to ban gay conversion therapy doesn’t shy away from its target, spelling out PENCE,” 23 Nov 2016, Independent, 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americas/mike-pence-gay-conversion-therapy-ban-bill-law-prevention-of-emotional-neglect-and-childhood-a7434336.html

[9] “ U.K. school apologizes for issuing disciplinary warning to teaching assistant who answered student’s questions n homosexuality,” 28 Nov 2016, Christian News, http://christiannews.net/2016/11/28/u-k-school-apologizes-for-issuing-disciplinary-warning-to-teaching-assistant-who-answered-students-questions-on-homosexuality/

[10] “ Court rejects Hamilton dad’s fight to get warnings from school board over ‘’false teachings”, CBC, 28 Nov 2016, http://www.cbc.ca/news/canada/hamilton/court-rejects-hamilton-dad-s-fight-to-get-warnings-from-school-board-over-false-teachings-1.3870555

[11] “Gay cake case may be heading for UK supreme court,” the guardian, 16 Nov 2016, https://www.theguardian.com/uk-news/2016/nov/16/gay-cake-case-referred-to-uk-supreme-court

[13] "U of T professor doesn’t believe in gender neutral pronouns, criticized by UBC professor in debate,", The Ubyssey, 24 Nov 2016, http://www.ubyssey.ca/news/ubc-professor-participates-in-forum-on-bill-c-16/

[14] 「同性伴侶註記 嘉縣開放申請」,聯合新聞網,2016年10月21日,http://udn.com/news/story/7326/2037858

[15] 「繼高市後 北市核發同性伴侶證 」,《聯合報》,2016年12月23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314/2186850

[16] 「台北發出七對『同性伴侶證』」,《大公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www.takungpao.com.hk/taiwan/text/2016/1227/49070.html

[17] 「時力10問大法官提名人 3位認同同志婚」,聯合新聞網,2016年10月16日,http://udn.com/news/story/1/2027397

[1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https://kairos.news/55284

[19]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2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016年11月17日,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22] 「2萬人 反同性婚 圍立院 擋下修法」,《台灣蘋果日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18/37455787/

[23]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24]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25] 游盈隆,「關於當前同性婚姻的社會共識」,蘋果日報,2016年12月2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02/37471298/

[26]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27] 「全台串聯 拒修民法 18萬人上街 家反同婚」,中時電子報,2016年12月4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4000297-260114

[28] 「25萬人爭平權 總統:同志有權結婚」,《台灣蘋果日報》,2016年12月11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11/37481467/

[29]「港團體申辦同志奧運 宣揚平等共融 料增5億經濟收益」, 蘋果日報,2016年10月23日,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3/19809550

[31] 「衛生防護中心回顧二零一六年第三季本地愛滋病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布,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11/29/P2016112900236.htm

規管私營龕場 透過授權保障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3/01/2017

骨灰龕場供不應求,食物及衞生局在新的立法會期迅速向立法會再次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相信整個社會都樂見條例盡快獲得通過,及早處理骨灰龕場輪候緊張和質素問題。

同性伴侶取骨灰有法可依

政府早前建議死者生前的同居者、未婚夫或未婚妻、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的同性伴侶等等緊密關係人士,若在死者生前已獲授權,可要求交還骨灰。即或未有授權,按條例建議,食環署署長有酌情權將骨灰交給提出申請的緊密關係人士。簡言之,想取回骨灰,申請便可。

現行條例草案已平等地保障社會上各種緊密關係,包括同性伴侶。但上屆會期曾有議員製造無必要的爭議,認為必須將同性伴侶加入法例裏「親屬」的定義,才算得上保障同志權益。

一宗關於入境處拒絕為外國註冊民事結合的受養人發出簽證的案件(HCAL 124/2014),法官在二○一六年裁決稱不同國家對民事結合賦予不同的權責,不是凡民事結合都能與傳統婚姻混為一談。若入境處處長將民事結合亦視為「配偶」,則無疑是認可了這些關係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這是不合法的。

強改親屬定義 有違政策一致

政府的政策應在婚姻法面前,一視同仁。即使對於奉行一夫多妻的地區,入境政策亦只認可其中一名妻子作為丈夫的合法妻子。平等地對待制度以外的緊密關係,亦符合聯合國在《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文件所要求的反歧視原則。

在同志權益已通過授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上、龕位緊張的壓力下,仍糾結於強行加入同性伴侶的爭議,法理情都說不過。分清緩急先後是每個議員的職份。若要修改婚姻制度,支持同運的議員請另闢討論。

以授權為身分保障權益

觀乎社會上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諸如同居伴侶、契媽契仔、共患難的摯友,都不入「婚姻」名目之下。為這類人際關係帶來保障,可考慮以授權方式。本社一直建議政策制訂者考慮主動推出《多元授權書條例》,在公營服務層面例如:醫療指示、探病權、身後事、領取骨灰或合葬等,承認授權人與受權人的法律身分。既達到保障權益的政策目標,清晰的授權指示可減低訴訟代價,同時能迴避修改親屬或配偶定義的爭拗,是平衡各方訴求的可取之法。要討論社會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應直接討論婚姻制度,而不應借本來已可酌情處理的骨灰安置所條例暗度陳倉。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2017年1月1日

誰是小眾?

關於加拿大聖三一大學的裁決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2/12/2016

(網上截圖)

 

  1. 引言

同志團體一般認為自己是小眾(minority),他們爭取多元及包容,並指出受到持守傳統家庭及婚姻觀念的大眾(majority)歧視。但是,加拿大卑詩省上訴法院最近的判決指出,大部份加拿大人支持同志擁有平等權利(包括結婚),在這背景下,持守性關係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婚姻之內的人士(案中的聖三一大學)才是小眾。法院進一步指出,大眾若假借包容與自由之名,將自己那一套同志平權觀念強加在小眾身上,實際上是一種不包容及專制的作為。

  1. 背景

2014年10月,加拿大卑詩省律師公會(公會)拒絕認可聖三一大學(大學)擬開辦的法律課程,理由是大學要求學生遵守以上的性關係(即性關係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婚姻之內)守則的收生政策,是歧視性小眾,與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不符。大學控告公會侵犯了其在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權利,卑詩省原訟法院判大學勝訴。[1] 其後公會上訴,上訴法院維持原訟法院的判決,即公會須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

  1. 判決內容

與原訟法院一樣,上訴法院指出根據卑詩省法例,公會的法定責任是維護公眾利益,其中包括保護所有人的權利與自由。為了履行其法定責任,公會可設定律師執業的條件(包括在公會認可的大學取得法律學位)。故此,公會在決定接納或拒絕大學的法律課程時,可考慮大學的收生政策會否損害有關人士的權利與自由。

上訴法院進一步指出,公會在作出決定時,除了考慮收生政策會否損害有關人士(性小眾)的權利與自由,還須考慮該決定會否侵犯了大學在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權利。該決定須合理地平衡性小眾的權益(不被歧視)與大學的憲法權利(宗教自由);該決定對宗教自由的干預,不能大於為了保障性小眾權益而必要作出的干預,換句話說,有關干預應是合乎比例的(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上訴法院認為公會的決定對大學的宗教自由的干預是不合乎比例地大。第一,公會的決定對大學及其學生影響深遠,大學會因該決定而無法開辦法律課程;就算開辦了,就讀的學生亦無法執業。第二,公會的決定對保障性小眾權益的幫助不大,拒絕大學開辦法律課程,不會增加給予性小眾的學額。而縱使大學沒有性關係守則,大部份性小眾也不會入讀這間擁有濃厚宗教氣氛的大學。

基於比例原則,上訴法院裁定公會的決定是不合理的,故公會須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上訴法院總結指出,在自由及民主的社會裡,差異的存在是正常不過的,大眾不能因為不認同小眾的價值觀而攫奪小眾追求其宗教理想的自由。

  1. 結語

以上裁決帶出了一個重要的訊息:隨著社會性解放思潮愈來愈為人接受,性小眾雖然在人數上仍是少數,但在西方國家裡,認同他們的價值觀的往往是社會上大多數人。以往性小眾遭受主流社會壓迫的情況,隨著「主流」的更替,小眾已逐漸演變為持守傳統家庭及婚姻思想的人,他們反過來遭受主流社會壓迫。

在同運思潮已成主流的國家和地區,我們看過不少小商店被迫違反自己的宗教良知,為同性婚姻製作商品或租借場地的案例。市民不要誤信一些似是而非的平權口號,而是要細察在「大眾歧視小眾」的論述中,究竟誰是大眾,誰是小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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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台,21/12/2016

為香港校園無障礙或通用洗手間正名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10/2016
洗手間如何友善

香港大學2016年9月宣佈設置「性別友善洗手間」,英文為”All Gender Toilet”,意即給所有性別使用。此舉是友善,也是性/別政治。

跨性別政治的信條裡,性別可以是男是女,也可以否定二元分割的概念,遂要求生活配套認可「性別模糊或流動狀態」──就是自覺不是男,又不是女。

港大所新增洗手間的圖案,採用了男、女,和半男半女的跨性別標誌,所以又可稱為「跨性別洗手間」。友善,是指給那些自覺不是男又不是女的人,行一個方便。

校園區分兩性設施是尊重

大專院校以兩性區隔的設施,除了學生洗手間,還有職員洗手間、運動場地更衣室、游泳池更衣室、宿舍。此外,一些學校政策亦會涉及兩性的區分,例如參加海外研討會時的住宿安排,區分男女的體育比賽,或只供女性的獎學金。

設施以兩性區分的原則,是正視男、女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有著基本的差異。一般人都同意,騰出空間留給女性專用,有效保障女性的私隠權和安全。在女性有機會裸露身體的處境,將男人排除在外,確保女性所需的安全感,是一份性別尊重。若校園裡有未成年的女學生,更加需要得到性別區隔設施的保障。

廁所成跨性別政治角力場

明光社在過去半年曾多次撰文〈「女跨男」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美國「廁所霸權」法案〉、〈別讓「平等」走向極端〉,跟進美國的跨性別政治,關注以主觀心理性別使用異性廁所的校園事件。

網上一條附有中文字幕的短片(原片名為”The Unintended Victims of Bathroom Bills and Locker Room Policies”),[1]讀者可以親身聽聽,一群曾受性侵的女士和一位女變性人接受訪問,解釋為何社會需要兩性區隔的洗手間和更衣室。

性別友善是政治

筆者清清楚楚告訴大家,港大所新設兩性通用的洗手間,沒有取消男女區隔的洗手間,對於需要女性專用設施的人來說,他們的權利仍然得到保障。情況還遠不等同美國讓男性以主觀心理性別進入女性專用設施。

但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美國今天走到這地步,是跨性別政治議程多年積累的成果,而它們近年的發展告訴我們,設立兩性通用廁所是這運動的其中一環。

應及早為無障礙或通用廁所正名

筆者認為,假若大專院校的管理層,以為「性別友善」是美麗的公關包裝而順水而行,不對兩性區隔設施有一貫的原則,最終會得不償失。

學校管理層加設兩性通用的洗手間時,除了考慮資源和空間外,須避免決策邏輯的矛盾──特設不分兩性的洗手間,是否意味學校將會「平等地」加設男女通用運動場地更衣室、游泳池更衣室,以及開放男女共宿樓層?基於女性的生理、心理需要,以及保障女性私隱權和安全等,筆者建議校方在原則上應貫徹維持區隔兩性的方針。

我們必須承認性別身份上有所掙扎者,在生活上有自身的特別需要。學校在資源上有能力特設兩性通用洗手間,或可視為特例。此外,加增無障礙洗手間、獨立區隔更衣室,讓有特別需要人士使用設施更方便、降低輪候時間,也是在貫徹方針的前提下,作為教育機構的應有之義。

學校管理層關顧少數「自覺不是男又不是女」的人的訴求,是表現出作為教育者的細心和關愛。然而,需留意由於使用跨性別設施的人會格外顯眼,會做成標籤效應,或令一些不想披露性別身份掙扎的人顯露身份。因此,我們認為,大專院校顧及學生及他人的需要,增設男廁或女廁以外的無障礙或通用廁所時,宜使用男/女/殘疾人士/成人攜帶小童等圖像表明,讓大家明白這是讓有特別需要的人士優先使用的廁所,而其他使用者亦毋須擔心會引來奇異眼光而感到尷尬。此外,學校應繼續容許及鼓勵已完成變性手術並得到新性別身份的變性人,以新性別身份使用兩性區隔設施。換言之,校園政策應讓已完全由女變男的男變性人可安心地使用男洗手間,而其他法律身份為女性的,則繼續使用女洗手間。

當性/別政治議程令廁所已變成不僅是解決生理需要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美國前車之鑑,香港必須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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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2016年10月13日

近年有關修訂婚姻及家庭定義的爭論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2/09/2016

早前有雜誌以「多元成家」為主題,描述五種不同的家庭組合:傳統的圍村家族、同性伴侶、人與動物、跨種族婚姻,外傭與僱主。將寵物,外傭視為家庭成員,建立同性家庭,都是以提倡大愛為前題。「家人」的關係是否只要有愛及親密便是一家人?家庭界線是否可按個人喜好而無限延伸?不斷延伸又會有甚麼後果?

按香港現時的法律,必須是透過血緣、婚姻或領養才能獲得法律上的家人或親戚關係,而這些關係會涉及一定程度的權益,對於那些自己宣稱的家人關係,法律上並沒有賦予相等的權益。雖然香港法律並沒有就家庭作出定義,但不同法例都會清楚列舉誰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行使權益的次序,亦會按關係親疏而有優次之分。然而近年社會風氣轉變,有些政界人士要求修改某些法例對家人的定義,本文嘗試透過幾個範疇闡釋家人的定義,及某些法例對家人定義的轉變。

申請免稅額及資助房屋

根據《稅務條例》第2條,已婚人士免稅額中所指的「配偶」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婦女。至於子女免稅額,「子女」是指: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配偶或前配偶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以及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都是以自己及婚姻中配偶的血源或領養作為依歸。而以上關係都必須以有效的文件證明。

如與家人聯合申請房屋署/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申請人必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已婚人士的結婚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又或是法庭判令的離婚證明文件;如與未滿18歲的子女一同申請,須附上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從未結婚的單親家長,女方須附上宣誓書正本說明分居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男方則須提交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

領取撫恤金

由政府管理的孤寡撫恤金計劃,是為保障參加計劃的公務人員身故後,其遺孀及遺孤得到撫恤金福利。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撫恤金會首先發放給該人員的遺孀,如遺孀已身故或再婚,撫恤金便停止發放;而撫恤金福利將由遺孤享有。條例中所指的遺孤,即已故人員的子女(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條文領養或條例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的子女;遺孀(widow)是指他在基督教婚姻或與其相等的世俗婚姻中的合法妻子。

遺產分配

如一名人士身故時未立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按優先次序為:尚存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親或母親;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遺產的分配亦以關係親疏而有別,配偶會得到最先並最多的遺產,然後是子女、父母;當沒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遺產才會分給全血親、半血親的家屬;沒有任何親人才會歸政府所有。

不斷修改法例 擴闊家人的定義

可見,香港的法律,是以婚姻、血源及領養作為界定親屬關係的界線。但是,自2007年起,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不斷提出在法例上修改字眼,希望能將同居伴侶及同性戀人列入家人或親屬關係。詳細內容參看表一。

 

表一:近年涉及家庭及婚姻的法例修訂建議

年份

相關條例 /
草案

提出之修改內容

結果

2007年

《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為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這次修訂主要是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父母和子女、配偶父母和媳婦、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外孫;以及其他延伸的家庭關係)。

通過修訂以擴大適用範圍至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

條例於2008年8月1日生效。

2008年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2008年12月8日,政府在新一屆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中提出修訂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關於「同居關係」的新增條文,是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廢除舊條例中男女同居關係的釋義部分:「……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2009年6月5日刊憲,新法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分開「家庭關係」與「同居關係」。2009年12月16日立法會三讀通過,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新條例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4年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為落實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裁定變性人W案的法院命令,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在斷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婚姻條例》第40(2)條提述的「男」及「女」須據此解釋。

 

政府亦將於《婚姻條例》中訂明,《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提述的「男」及「女」亦須同樣解釋,確保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所締結的婚姻,不會因為婚姻雙方被視為非一男一女而被視作無效。

修訂條文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並於2014年3月19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立法會於10月22日以40票反對、11票贊成、5票棄權否決。

2015年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將代決人的範圍擴展至包括同住者,該接受者的家人或與該接受者同住的人士,該同住人士沒有性別限制。

將同住者納入為代決人,並沒有讓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法定地位。2015年7月13日通過。

條例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

2016年

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

在「優先處理項目」第26項建議中,「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

 

2016年

 

陳志全議員在立法會大會提交議員議案動議:「促請政府研究訂立涵蓋異性及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制度並展開公眾咨詢……」。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動議辯論。

2016年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由何秀蘭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要求附表5第5(2)條,在親屬的定義中,加入—─“(ab)與死者締結,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另一方與死者屬同一性別。”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表決。

 
多元授權書 保障權益

由於香港現時絕大部份法律,配偶的權利都優先於其他關係,貿然更改法例將同居人士列入家屬關係,將必然影響現時法律所保障人士的福祉,假如容許家人及親戚定義不斷擴展,則當中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將會非常混亂,不但令現時一些法律無法執行,更甚者是從根本改變婚姻與家庭的定義及本質。

但實際上有些情況會令一些有緊密關係的人受到限制,就以遺產分配為例,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以下人士無權分配遺產:(一)雖過著多年夫妻生活,但無正式結婚;(二)無正式領養的子女;為令社會中各種人際關係的權利都得以保障,而又不需要修改婚姻定義的前提下,我們提出「多元授權」的概念,透過簽訂多元授權書,未婚的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無親無故的長者、緊密的摯友,均可以選擇在以下範疇上授權別人:醫院探視、失去行為能力時的醫療決定、認領屍體及死亡證、合葬、遺產……從而令那些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人可以得到權益及保障,以及令個人意願和公眾認同的倫理關係得到合理的平衡。

 

無障礙廁所

06/09/2016

較早前,平機會發表公眾意見調查2015時引述「康文署答應會改裝殘疾人士專用廁所成『中性廁所』,方便讓跨性別人士使用」。香港復康聯盟發表聲明,反對改裝殘疾人士洗手間(俗稱「殘廁」)成「中性廁所」,讓跨性別人士使用。一般廁所的設計,未必能切合個別人士的需要,而殘廁的設立,就是為滿足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當然,社會上可能還有其他人士,在使用一般廁所時存在困難,例如跨性別人士,或簡單如父親(母親)需帶年幼的女兒(兒子)入廁所。在有限的社會資源下(尤其是香港地少人多),如何能滿足不同人士對使用廁所的不同需要,確實是一個基本而重要的課題。

香港法例對廁的規定

《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2部第11分部,[1]對暢通易達廁所(即殘廁)的數目、位置及設計作出了一些規定。「暢通易達」(accessible)是指可讓殘疾人士方便地前往、進入及使用。有關規定如下:

  • 數目方面,在一幢大廈的同一樓層,每20個或少於20個水廁間(指洗手間內的個別廁格),須至少有一個是暢通易達水廁間;如某樓層設有洗手間,則須最少有一個設計成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

  • 位置方面,顧名思義,暢通易達廁所必須是容易前往及進入。

  • 設計方面,暢通易達廁所對沖水掣、洗手盆、門、扶手等的設計都有特別規定,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故此,設立暢通易達廁所的理念就是容易前往,以方便那些行動上不便的人士可以無障礙地使用。

如何滿足對廁所的不同需要

由於殘廁基本上是殘疾人士的唯一選擇,而目前殘廁的數目亦十分有限,若將部份殘廁改成「中性廁所」,將一定程度上阻礙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為了滿足不同人士對廁所的需要,建議將現存的公共設施內的殘廁改名為「無障礙廁所」,以供那些對使用一般廁所存在生理或心理障礙的人士使用(包括殘疾人士及少數跨性別人士),並鼓勵業主在可能範圍內增加相關廁所的數目,確保不會影響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至於新的建築物,應該修訂法例,增加獨立的「無障礙廁所」的比例。

無障礙廁所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1)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除極少數先天異常的雙性人外,生理上性別只有男或女,而少數人雖然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但其生理特徵與常人無異,大家無法單憑外表分辨,他/她們一方面需要社會人士特別關心,另一方面亦需要照顧其他使用廁所人士的感受,不應單憑所謂心理性別而強行進入異性廁所,因此,無障礙廁所可以說是兩全其美。其實,強調所謂中性基本上是一種性別政治的議程,想強行改變大家對性別的看法,在市民大眾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前,不應魚目混珠,暗渡陳倉。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7/9/2016

性別定型歧視

06/09/2016

性別定型(sex stereotypes)是指社會對性別的角色、氣質等的固有期望(例如:男性應剛強,女性應柔弱)。性別定型歧視,就是指由於一個人未能符合這些性別期望(例如:一名男(女)性的行動舉止很女(男)性化)而遭到差別對待。[1]社會上有人希望衝破這種性別定型的限制,並希望不會因此而遭到歧視。當然,我們認同任何人不應因為有此想法而受到歧視,但這是否代表一個人可以無限制地衝破性別定型的限制?並要求其他人完全認同呢?以下的案例[2]或許可給予我們一點啟迪。

性別歧視法例

美國密歇根州一名從事殯儀服務,生理性別是男性的跨性別人士Stephens,向其僱主Harris表示他將會在工作期間穿著女性衣服。Harris引用聖經指出,性別是上帝賜予每一個人的一份不容改變的禮物,男性不應穿著女性衣服,因為這無疑是否定自己的性別。Harris指出,若他容許男性僱員穿著女性衣服,無疑是認同性別是可以改變的,有違上帝的命令。基於這個信仰原因,Harris將Stephens辭退。

當地的平等僱用機會委員會(EEOC)代表Stephens控告Harris,指Harris基於Stephens未能符合對男性的性別期望而解僱他,作出了性別歧視,違反了聯邦公民權利條例第七標題(Title VII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規定,[3]並且認為Stephens有權穿著女性衣服。法庭判定,僱主確實是基於性別定型的原因而解僱Stephens,構成性別歧視,故違反了Title VII。

宗教自由復原法

根據聯邦宗教自由復原法(RFRA),若Title VII對Harris行使宗教自由造成重大的負擔,Harris可豁免不受Title VII的約束,除非EEOC能證明,執行Title VII是實現一個迫切性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並且對Harris造成最少限制的方法。

法庭認為,要求Harris容許Stephens穿著女性衣服,確實是對其宗教信仰的行使造成重大的負擔。但是,法庭同意EEOC的申辯,即清除性別定型歧視是一個迫切性的政府利益,而執行Title VII可實現該目標。

另一方面,法庭卻認為,EEOC未能證明執行Title VII是實現該目標的最少限制的方法。換言之,要求Harris容許Stephens穿著女性衣服,並不是清除性別定型歧視的最少限制的方法。若Harris實施中性制服的政策,同樣可清除性別定型歧視,並且對Harris造成較少的限制。

基於此,法庭最後裁定,由於執行Title VII對Harris行使宗教自由造成重大負擔,而EEOC又未能證明執行Title VII是清除性別定型歧視的最少限制的方法,故Harris可不受Title VII的約束,即Stephens不能要求Harris容許他穿著女性衣服。

消極與積極的權利

以上的裁決說明了兩個容易混淆但性質不同的權利,一個是免受性別定型歧視的權利,另一個是衝破性別定型的權利,前者是一種消極的權利(negative right),後者是一種積極的權利(positive right)。性別定型歧視法,只限制僱主不能按照性別定型去規定男性及女性的僱員穿著不同的衣服,但這並不代表僱主完全不能規範僱員的衣著,因為僱主仍可要求所有僱員穿著中性制服。在歧視法下,僱主雖然不能因僱員穿著異性衣服而解僱他,但僱主仍可劃一所有僱員的衣服要求,僱員並不擁有穿著異性衣服的絕對權利。

結語

從以上可見,一些涉及性別觀念(性別定型、性別認同、性傾向)的歧視法例,可能會引致兩種逆向歧視。第一,除非那些受法例規管的人士(僱主、學校等)將其制度「去性別化」,否則他們便有機會觸犯歧視法(正如法庭裁定,Harris不能對男女僱員的衣著有不同的要求)。第二,歧視法例或許會成為某些人的藉口,不單要求「去性別化」,還進一步要求按自己的性別觀念行事(正如EEOC認為,Harris不單不能對男女僱員的衣著有不同的要求,Harris根本上不能對僱員的衣著有任何要求)。[4]

無論是被迫將所有制度「去性別化」,或是被迫讓人隨意按自己的性別觀念行事,均一定程度上影響有關人士行使其營運方針或信仰的自由,權利是需要平衡的,不應為了反歧視而製造新的歧視。


 

[1] 參見本社的另一篇文章:明光社資料室,〈「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明光社,2016年8月26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3] Title VII的性別歧視包括性別定型歧視。

[4] 雖然這些訴求未必成功(正如EEOC被判敗訴),但已對有關人士帶來不少訴訟的麻煩。

「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26/08/2016

美國最近有兩件案例都是與「性別」的定義有關的。第一件,聯邦地方法庭裁定,涉及校園內的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故此,跨性別學生不能以性別認同歧視為理由,要求使用異性的設施(如廁所等)。第二件,聯邦上訴庭裁定,涉及工作間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故此,雇員不能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控告雇主。

以上兩個判決,重新確立了法律詮釋的原則,某程度上阻止了政府或有關人士,試圖通過擴大現行法例中的「性別」的定義,變相訂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歧視法例。另一方面,兩個案例亦同時警惕大眾,防備法律詮釋被濫用並作為借口,繞過正當的立法途徑去訂立新的法例。

「性別」與「性別認同」

2016年5月,美國聯邦政府要求全國所有受聯邦資助的學校,須容許跨性別學生按照其自認性別使用廁所、儲物室、浴室以及宿舍,理由是聯邦教育條例(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中關於校園內性別歧視的條文(Title IX)中,「性別」應包括「性別認同」。[1]其後,有多個州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聯邦政府落實有關要求。

最近,德克薩斯州地方法庭宣判,[2]第一,聯邦政府的要求實際上具有立法的性質,而不純粹是對現行法例的解釋,故此,有關要求在落實前須經過諮詢的程序,而聯邦政府卻沒有進行該程序。第二,Title IX中的「性別」的意思是明確的,按當時的立法原意及一般的用法,是指「生理性別」。第三,若容許學生使用相反性別的洗手間,會侵犯其他學生的私隱。故此,法庭裁定聯邦政府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同意發出禁制令。

「性別」與「性傾向」

印第安納州一名同性戀的雇員控告其雇主,指雇主基於他的性傾向而歧視他,違反了聯邦公民權利條例(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中的禁止工作間性別歧視的規定(Title VII)。聯邦上訴庭指出,[3]根據以往案例,Title VII只保障性別歧視,並不保障性傾向歧視,故裁定該雇員敗訴。上訴庭指出,國會在訂立Title VII時,其原意是保障性別歧視,而「性別」是指「生理性別」,不包括「性傾向」。另外,縱使要求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的聲音不少,但國會仍沒有修改法例的意圖,便更加顯示Title VII並不保障性傾向歧視。

另一方面,上訴庭指出,雖然Title VII不保障性傾向歧視,但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Title VII卻保障基於性別定型(sex stereotype)的歧視。換句話說,「性別」除了「生理性別」外,還包括「性別定型」。故此,若雇主歧視一名雇員,是由於該名雇員未能符合一些固有的對他的性別的期望(例如:一名男(女)性雇員的行動舉止很女(男)性化),則雇主可被控以性別歧視。

上訴庭認為,「性別定型」與「性傾向」是難以區分的。某人被同性所吸引,同樣是不符合一些固有的對他的性別的期望(一個人應該喜歡異性才對),故此,「性傾向」實際上是「性別定型」的其中一種。基於此,上訴庭認為,若然「性別定型」可免受歧視,那麼「性傾向」亦應可免受歧視。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既然美國已准許同性婚姻,若沒有同時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便會出現一些不協調的情境,例如:某人獲准與他的同性伴侶結婚,但之後,他的雇主卻可以基於他的性傾向而解僱他。

上訴庭總結指出,雖然應該立法保障性傾向免受歧視,但受制於以往的案例及國會未有修改法例,它只能判處原告人敗訴。

結語

上訴庭認為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是在兩個背景下提出的:(1)性別定型已經受到法例保障;以及(2)同性婚姻已經合法。但上訴庭沒有進一步追問,性別定型應否受到法例保障?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它亦沒有考慮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例後所產生的逆向歧視。上訴庭純粹是在以上兩個既定的事實底下,推論出性傾向歧視應該立法。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以上兩個案例或許給我們一些可供借鑒的地方。第一,縱使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法例,但若《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別」的定義被擴大,則有機會變相地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例。若「性別」可包括「性別定型」,則同樣可包括「性傾向」。第二,從以上上訴庭的關於同性婚姻的意見可見,同性婚姻與性傾向歧視法例的關係密切,若其中一個在香港得以被確立,則另外一個的確立就變得順理成章了。

《多元授權書》七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8/2016

同志遊行的壓軸舞會絢麗斑斕,嘉慧從後抱著詠欣,在他耳邊細許諾言:「搬到我家,以後不分彼此,永在一起,好嗎?」轉眼,同居七年的某個早上,詠欣帶著睡意從水松板摘下寫著「今,不回吃」的字條,不小心弄丟旁邊二人的舊合照。詠欣深呼吸:好不悠閒的一天。意外總是意料之外,嘉慧那天遇上車禍,昏迷入院。詠欣曾得嘉慧的授權,於是醫護人員容許他探病和代辦入院手續。護士知道嘉慧情況危殆,遂向詠欣徵詢緊急情況下的醫療決定。能說出「無論如何都要救」,是詠欣對嘉慧那刻最大的付出!不幸的是嘉慧最終不治,詠欣獲得嘉慧生前的授權,領取死亡證和遺體,安排喪葬。在詠欣以為一切都完結之際,發現嘉慧曾在《多元授權書》把自己的遺願記下,遺產、物業都留給詠欣。詠欣遂向銀行和律師展示授權證明,辦理後事……

《多元授權書》是個怎樣的提案?它開宗名義地保障各種緊密關係。當某一方失去精神或行為能力時,如上文故事的情況,可保障醫院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領取遺體及辦理死亡證、領取骨灰等範疇的權益。多元的意義,一方面在於可選擇多層面範疇,另一方面在於能保障的關係不限性傾向、血緣和關係性質,只要是自願共同訂定契約的人即可互相授權。

到底它能取代同性婚姻,還是加插在現行婚姻制度?其實兩者都不是。《多元授權書》並不能夠取代同性婚姻,也不能取代與同婚無異的民事結合。《多元授權書》的好處也在於不用更改現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已能使到緊密關係人士得到上述保障,這意味著那些沒打算結婚,欲同居的異性或同性伴侶,同樣適用。

《多元授權書》認可甚麼關係?《多元授權書》法例承認「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而非「一號伴侶」和「二號伴侶」的身份。得到保障的條件,是自願共同契約,根本不用理會該段關係屬於姊妹還是朋友,屬於父子還是誼親,屬於同性戀還是異性戀,一律平等,人人有權使用。

如何運作?《多元授權書》是由現行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所啟發的概念。在政府制訂法律和行政措施後,申請者可以到政府部門取得一份「授權書申請表」,揀選希望授權的範疇,雙方簽訂文件並遞交,政府就將該授權許可輸入資料庫,並發放「多元授權證明書」,作為政府部門及各機構詢問權限時的證明,並容許有關授權延伸至其中一方死後仍然有效。

《多元授權書》太複雜,不能運作,還是同性婚姻比較好?目前《持久授權書條例》的運作相當暢順。事實上,用以保障人的法例往往複雜(如最低工資、標準工時),但是否因太複雜而不用做?我們認為若複雜,政府應花更多資源教育有需要的市民取得多元授權的保障。何謂「緊密」是由申請者二人決定,而非由政府規管,因此,《多元授權書》不論任何關係、只要是香港市民就能申請的特性,大大降低其複雜性。由政府鼓勵市民清楚列明意願,更能降低行政費用或將來可能出現訴訟的代價,是在婚姻制度以外的保障。

《多元授權書》不能令私人公司向同性伴侶發放福利?對,員工福利從不應受到香港法律所規管,本地私人公司有自由向異性伴侶或同性伴侶提供福利。《多元授權書》的目的是保障有緊密關係的人士,不會要求私人公司向員工的伴侶發放福利。營商者的營運成本不會因《多元授權書》而受到影響。

《多元授權書》是私人契約,還要簽很多張,不像締結婚姻那麼方便?我們所建議的《多元授權書》是由香港法例所賦予的權責,即使如此,簽訂《多元授權書》仍需要合資格的見證人,如公證人、律師或登記官等,這是締結婚姻同樣需要的。申請授權的文件與申請其他事務無異,並不需「簽很多張」。事實上,從撤銷層面看,《多元授權書》比締結婚姻更方便,只需向法院申請並獲得法院命令即可,不用像離婚一樣受申請年期限制、計算分居年期、安排律師簽紙、到家事法庭處理財產分配和兒童撫養等。

我們感謝各界願意關注《多元授權書》,亦歡迎大家提出更多意見,使這個保障各緊密關係人士的制度能臻至完善,共同爭取,讓保障得以落實。(筆者參考了文章〈多元授權書係假議題〉。)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26/8/2016

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續篇)

22/08/2016
背景


本社較早前發表的兩篇文章[1]提及,加拿大卑詩省的律師公會(LSBC)及安大略省的律師公會(LSUC)拒絕認可聖三一西部大學(TWU)擬開辦的法律課程,理由是TWU要求學生所遵守的行為守則(禁止夫妻之外的性關係),與兩個公會所維護的公眾利益有所抵觸。TWU不服上訴,卑詩省的法院判處TWU勝訴,而安大略省的法院則判處TWU敗訴。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的律師公會(NSBS)亦於2014年以同樣理由拒絕認可TWU的法律課程。最近該省的上訴庭判處TWU勝訴。[2]


以上三個案件,均帶出法定機構的職權範圍,它們的決定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平衡公眾利益與宗教自由的問題。


新斯科舍省的裁決


NSBS認為TWU的行為守則帶有歧視成份,於是決定,除非TWU修改其行為守則,否則將拒絕認可其法律課程。TWU不服上訴,新斯科舍省的原審法庭指出,根據該省的法例,NSBS的職責是維護法律執業方面的公眾利益 (to uphold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ractice of law),而不是規範學校的運作。法律執業與法律教育不同。NSBS的職責只是通過維持法律執業的水平以保障公眾利益;而TWU的行為守則屬於學校的內部事務,與NSBS的職責無關。故此,NSBS基於TWU的行為守則而拒絕認可其法律課程,實際上是干預TWU的內部管治,超越了自己的權限。原審法庭於是判處TWU勝訴,上訴庭亦維持原審法庭的裁決。


三個省的裁決的比較


下表羅列了三個省的裁決的相關資料,包括:律師公會的法定職責(全部均涉及公眾利益),公會的決定有否超越該職責範圍,以及公會的決定是否顧及TWU的宗教自由。在判定公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及合理時,法庭首先須決定公會是否超越了其職責範圍,若是的話,公會的決定便是不合法的;若否的話,法庭須進一步決定公會是否合理地平衡了它的職責與TWU的宗教自由之間的衝突。


故此,除非法庭認為,公會的決定是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並且合理地平衡了不同權利之間的衝突(如安大略省的案例),否則,該決定便是無效的(如卑詩省及新斯科舍省的案例)。







 

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

安大略省


(Ontario)

新斯科舍省


(Nova Scotia)

律師公會的法定職責

to uphold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among other things, preserv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ll persons

The Society has a duty to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carrying out its functions, duties and powers

to uphold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ractice of law

律師公會有否越權?

沒有

沒有

律師公會是否平衡了其職責與TWU的宗教自由之間的衝突?

公會沒有考慮TWU的宗教自由

公會已作出平衡

由於公會已越權,故無須進一步考慮平衡問題

法庭裁決

TWU勝訴

TWU敗訴

TWU勝訴


 


結語


三個省的律師公會的法定職責均涉及公眾利益,但三者的公眾利益的範圍卻各有不同。從上表可見,卑詩省律師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的範圍頗大,包括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及自由(preserv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ll persons),相對之下,正如以上指出,新斯科舍省律師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則只限於法律執業方面。當公眾利益的範圍愈大或其意思愈含混,它對宗教自由或其他權利的潛在影響便愈大。故此,律師公會以至其他法定機構的關於公眾利益的職責範圍,應作出合理的規範。


香港的法定機構的權力及責任一般亦是通過法例去界定,其職責某程度上亦會涉及公眾利益。若該等公眾利益定得太闊或太含混,以至超出(或有可能超出)有關法定機構的法定目標,那麼,隨著社會風氣的轉變(無論是否涉及同運),有關法定機構基於這些太闊或太含混的公眾利益而作出的決定,便有可能干預宗教自由或其他的權利。以上加拿大的案例,香港應引以為鑑。


 


 



[1]梁永豪,〈專業資格認可與宗教自由〉,《成報》,2016年2月26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專業資格認可與宗教自由;明光社資料室,〈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明光社,2016年8月4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宗教自由與公眾利


商業自由與平等

10/08/2016

一間商業機構,會因應社會裡的一些需求而尋找商機,每間機構都會有自己的市場定位,以便運用其有限的資源去為目標客戶提供貼身的服務。但作為一個營商者,大家有否想過,你會被迫去滿足某些人的需求呢? 以下例子值得大家引以為鑑。

事由

2013年,美國加州兩名男同性戀者在一個約會介紹的網站裡尋找伴侶,但發覺該網站只提供尋找異性伴侶,而沒有尋找同性伴侶的選擇,他們於是控告該網站性傾向歧視。根據加州的公民權利法,任何人應得到商業機構的平等對待,商業機構不能基於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等而歧視任何人。加州的法庭與控辯雙方達成一個協議[1] (這不是正式裁決,故法庭沒有就協議的內容提供法律理據),規定該網站須於兩年內修改程式,以便客戶可尋找異性或同性伴侶,該網站亦須向該兩名同性戀者各賠償九千美元,以及承擔對方的律師費45萬美元。

評論

由於被告是一個基督教的網站,故以上的協議無疑侵犯了被告的信仰及良知自由。但該協議亦涉及營商自由,有評論指出,[2]一間商業機構應有其市場定位,它應該有針對性地向特定的客戶群提供特定的服務。這樣,商業機構可賺取利潤,而客戶亦可取得他們想要的商品。但以上的協議,實際上是剝奪了商業機構的營商自由,它們不再有選擇客戶或產品的權利,而是由政府指定它們須服務甚麼客戶和提供甚麼產品。

將以上協議引申一點,會得出一些奇怪的結果:服裝店不能只提供女性衣服,亦要提供男性衣服;它不能只提供適合年青人的衣服,還要提供適合年長者的衣服。這些奇怪的現象還有很多,在此只略舉一二。

早前香港有一間酒吧因對男女客戶收取不同的費用而被裁定性別歧視,原來,在美國加州已早有先例。就以上的加州的公民權利法,加州政府就何謂歧視提供了一些例子,包括,男女收費不同、ladies night折扣推廣等。[3]

對於一些生活的必需品,法例對一些弱勢社群提供免受歧視的保護,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社會有很多公共目標要追求,人權也包括很多方面,我們不能只側重平等而將其無限制地擴張,以致壓抑其他的權利。

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

04/08/2016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但該條文同時指出宗教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宗教自由的行使受公眾利益及其他人的自由與權利所限制。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律師公會,以相關法例中“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認可一間持守基督教信仰實踐原則的大學所開辦的法律課程。由於相關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公眾利益”,令人關注籠統的“公眾利益”容易成為打壓宗教或其他自由的借口。

背景

加拿大聖三一西部大學(Trinity)乃一間福音派大學,Trinity要求每位入讀的學生遵守一套行為守則,守則要求學生不能進行一男一女婚姻之外的性關係。Trinity擬在加拿大不同省份開辦法律課程,由於課程須獲當地的律師公會認可,課程的畢業生才可在當地執業,故Trinity向不同省份申請認可其法律課程。[1]2014年,安大略省(Ontario)的律師公會(公會)以Trinity的守則不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認可該課程。Trinity及一名擬報讀Trinity法律課程的學生(Volkenant),就公會的決定的合理性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訴庭敗訴後,Trinity再向當地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指出,在判定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時,須考慮三個因素:(1) Trinity及Volkenant的宗教自由;(2) 公會的法定目標;以及 (3) 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地平衡了前兩者。

宗教自由是被干

本案涉及Trinity及Volkenant的宗教自由。上訴庭指出,就Volkenant而言,他的宗教自由包括他入讀Trinity的自由,因為通過入讀一間福音派大學,並遵守Trinity的守則,他可實踐他的信仰。就Trinity而言,它的宗教自由包括設定相關守則,以便使學校的學生、老師及職員能通過遵守該守則以實踐他們的信仰。

上訴庭又指出,侵犯宗教自由的意思,是當事人按其宗教信仰行事的能力被限制。就Volkenant而言,公會拒絕認可Trinity的法律課程,實際上阻攔了Volkenant入讀Trinity以實踐他的信仰。就Trinity而言,公會的決定使Trinity難以吸引學生就讀其法律課程,從而妨礙Trinity實踐其基督教的教學理念。

上訴庭總結,公會的決定侵犯了Trinity及Volkenant的宗教自由。

律師公會的職責

安大略省的法例規定,公會在行使它的職務、責任及權力時,有責任保障公眾利益。上訴庭指出,該公眾利益包括維持律師專業的質素及多元性,這要求人人有平等機會並能按其才能加入律師行業,故此,公會有權掃除一些妨礙平等機會的歧視性做法,例如限制某類人士進入律師行業。

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

上訴庭指出,在判定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時,須考慮公會在作決定時,是否已合理地平衡 (1) Trinity的宗教自由;與 (2) 公會的法定目標。按以上解釋,公會的法定目標之一是確保進入律師行業的平等機會。Trinity要求入讀的學生遵守其性關係的守則,是歧視性小眾,不符合平等機會原則。上訴庭認為,雖然公會的決定確實侵犯了Trinity的宗教自由,但公會已在宗教自由與平等原則之間作了合理的平衡,故公會的決定是合理的。

上訴庭引用以往的案例指出,法庭在判定一間法定機構的決定是否合理時,不是去查考該機構是否已得出一個唯一正確或最佳的決定,所謂合理的決定,是指該決定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即可以存在超過一個合理的決定。[2]

結語

上訴庭的判決的其中一個前設是,進入律師行業的平等機會是公會須捍衛的公眾利益。基於這前設,既然Trinity的性關係守則會妨礙這平等機會,故公會在決定是否認可Trinity的法律課程時,便須將該守則列入考慮因素之一。

法例並沒有界定何謂公眾利益,在上訴庭所引用的例子中,除了平等機會外,公眾利益亦包括公眾可獲得有質素及可靠的法律服務,以及維持公眾對法律專業人員的信心。[3]故此,這裡有兩種公眾利益,一個是平等機會,重點在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士的權益;另一個是服務質素,重點在法律服務的人士的權益。兩者雖然有一定的關係,但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平等機會並不一定帶來好的服務質素。

若服務質素才是公會應關注的公眾利益,則公會在決定是否認可Trinity的課程時,便無需考慮Trinity的性關係守則。至少,公會應意識到,Trinity的守則並不一定影響律師行業的服務質素。故此,公會是否合理地平衡了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以至公會的決定是否合理,是值得質疑的。

本案值得大家留意的地方,是籠統的“公眾利益”容易成為打壓宗教或其他自由的借口,在訂立相關法例時,應盡量避免用籠統的字眼,或將有關字眼界定清楚。

 

[1]到目前為止,有六個省的律師公會認可了Trinity的法律課程,有三個省 (British Columbia,Nova Scotia,以及本案的Ontario) 拒絕認可,British Columbia及Nova Scotia的法院已推翻該兩省的律師公會的決定 (等候上訴)。

[2] See para 74 & 75 of the Judgment

[3] See para 106 of the Judgment

美國保障良知法例被法庭禁止實施

25/07/2016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密州)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及第十四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1]這案件是繼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案件後,法庭再次以維護憲法為借口,推翻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嚴重攫奪了人民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利。另外,負責判案的法官Reeves之前曾任職一間爭取LGBT權益的機構 (ACLU),[2]由於本案亦涉及LGBT權益,故由Reeves審理本案存在角色衝突,其審判的中立性存疑。

1. 保知自由法例

鑑於同性婚姻獲最高法院批准後,對宗教自由產生衝擊,密州於是通過了PFCA,容許宗教團體及個人,可基於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的信念,拒絕為同性婚姻證婚、提供場地及提供相關的服務。PFCA亦容許公務員基於該信念而拒絕簽發同性婚姻證書(但須有其他公務員替代其職務),以及容許相關團體及個人拒絕提供同性領養及變性的服務。政府不能歧視(包括撤消稅務優惠及相關福利等)那些拒絕提供以上服務的團體及個人。

法官Reeves認為PFCA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及宗教中立條款,其理據如下。

2. 平等保護條款

憲法第14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指出,人人在法律面前均受到平等的保護。根據以往的案例,若一條法例並不涉及一些需要特別被保護的群體(性小眾不屬這類群體),則該法例須符合兩個條件才算違反平等保護條款:(1) 該法例會帶來不平等的對待;以及 (2) 該法例與一個合法的政府利益(legitimate governmental interest)沒有一個合理的關係(rational relation)。

就第一個條件,Reeves指出,PFCA容許一些人拒絕向性小眾提供服務,是歧視性小眾,是給予前者一種特權,同時剝奪了性小眾的獲得法律保障及平等對待的權利。就第二個條件,Reeves認為,保障宗教自由以及避免市民被迫違反其信仰行事,是一個合法的政府利益,但PFCA卻與該利益沒有一個合理的關係,理由是PFCA歧視性小眾。[3]

Reeves的結論是,由於PFCA對性小眾造成不平等的對待,而PFCA又與保障宗教自由沒有一個合理的關係,故PFCA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

Reeves 的論據的問題是,在判定第二個條件是否成立時(保障宗教自由與PFCA是否有一個合理的關係),Reeves實際上判定第一個條件是否成立,即是考慮PFCA是否歧視性小眾。如以上指出,以往的案例 要求法官須考慮兩個因素:(1) 法例造成的不平等對待;以及 (2) 法例與合法的政府利益的關係。但Reeves卻一面倒只考慮第一個因素。

3. 宗教中立條款

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指出,政府不能優待某一宗教。Reeves認為,PFCA應保障所有宗教信念,但PFCA只保障某一宗教信念(同性不能結婚),並沒有保障其他宗教信念 (例如:離婚後不能再婚),故此,PFCA是優待了某一宗教信念。

根據以往的案例,縱使一條法例優待了某一宗教,但若該法例是為了達致一個迫切的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則該法例仍不算違反宗教中立條款。密州政府指出,其迫切的利益是要避免宗教自由受到威脅。但Reeves指出,這種威脅的前設是:協助同性婚姻的進行等同於認同同性婚姻。Reeves認為,這個前設流於空泛及籠統,並不構成實質的威脅,故並不存在迫切的政府利益。

Reeves的結論是,由於PFCA在沒有迫切的政府利益的情況下優待了某一宗教信念,故違反了宗教中立條款。

Reeves的論據的問題是,若協助同性婚姻的進行並不威脅宗教自由,那麼協助或參與墮胎亦不會影響宗教自由,故現行給予醫生參與墮胎的豁免亦應予廢除。

4. 宗教自由的界限

Reeves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是保障個人有權宣講反對同性婚姻的言論,但平等尊重的原則卻禁止他基於此反對而作出的歧視性小眾的行動[4] Reeves又認為,縱使PFCA被禁止實施,亦不會影響市民的宗教自由,市民仍有權祈禱。[5]這某程度上是將宗教自由局限在宣講方面,至於在行動上活出宗教信仰,則會容易被扣上「歧視」的帽子而被打壓。

5. 結語

美 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及宗教中立條款的原意,是確保在平等保護與合法的政府利益之間,以及在宗教中立與迫切的政府利益之間,能取得平衡。但從以上的判決可 見,法官只一面倒考慮性小眾的獲得平等對待的權益,而無視市民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被局限在宣講方面(這已是樂觀的看法,因為在美國,錯誤地稱呼別人也可能犯法!),市民縱使被迫違反其信仰行事,亦不會被視為對宗教自由的實質的威脅。

另一個問題是,一個純粹被總統任命的法官(並且在本案中存在角色衝突),可以推翻由民選產生的立法機關的法例,這無疑嚴重攫奪了人民通過立法機關所行使的立法權利。

 


[3] “Under the guise of providing additional protection for religious exercise, it creates a vehicle for state-sanctioned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t is not rationally related to a legitimate end.” (page 40 of the Judgment)

[4] “…the First Amendment must protect the rights of [religious] individuals, even when they are agents of government, to voice their personal objections …but the doctrine of equal dignity prohibits them from acting on those objections, particularly in their official capacities, in a way that demeans or subordinates LGBT individuals . . . .” (page 7 of the Judgment)

[5] “An injunction that enjoins HB 1523 will preserve the status quo, so it ‘would not affect [citizens’] existing rights to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and free speech. Therefore, [citizens] continue to have exactly the sam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pray as they had before the statute was enjoined.’” (page 58-59 of the Judgment)

 

 

以歧視法解決校園歧視的考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4/07/2016

教育是消弭歧視的重要方法,立歧視法是教育方式的一種,卻非唯一。社會上有人認為「一個歧視個案都嫌多」,因此,不須理會歧視狀況的嚴重和廣泛程度,都應該立歧視法。然而,若以歧視法解決校園各色各樣的欺凌,須有何考量?

校園裏受到歧視和欺凌的學生,往往基於一系列特徵,除了種族、性別、殘疾等是歧視法所保障的範疇外,還應包括體形過胖過瘦、外貌較美較醜、身高較高較矮、社交能力較低、智力較低、同一種族但膚色較黑、同一民族而口音不同、行為比其他學生怪異、性別氣質不同、性傾向不同等。

為個別特徵立法應解釋

基於平等,倡議立法的人可考慮訂立一籃子的「校園歧視法」,把上述各種身份特徵都納入法例之內。若提倡為個別特徵立法,至少都應解釋,為何要將某一類學生摒除於平等保障之外。校園歧視和欺凌分為肢體傷害和言語傷害。欺凌行為如傷人、襲擊、偷竊或損毀同學財物、恐嚇等,已受到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等所保障。

至於言語傷害,如騷擾或中傷等直接歧視,就應受校園歧視法保障。舉例說,學生A身形略胖,卻未到「痴肥」的醫療定義而不受殘疾歧視法所保障,他受到學生B以「死肥仔」嘲笑,在校園歧視法下,學生B則有機會觸犯「體形騷擾罪」,或要平機會介入調解、作出道歉甚至民事賠償。

執法須考慮間接欺凌者

研究校園歧視和欺凌的報告均提到,參與歧視和欺凌的學生分為幾種角色,除了主動出手的「參與者」,還有在背後教唆的「煽動者」,以及從旁吶喊助威的「旁觀者」。校園裏實際執行歧視法時,除了懲罰直接參與欺凌的學生B之外,同時還應懲罰事件的始作俑者、出口不出手的煽動者學生C,以及其他旁觀的學生嗎?

很多時,教師都未必能及時發現和介入校園的歧視及欺凌,校長和校董會主席有需要為學生B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嗎?而中、小學學生都為法律定義中的未成年者,學生B的家長或須因而負上法律責任。

教育界應關注以上考量,並考慮以法律懲罰來處理校園歧視及欺凌,是弊多於利,還是利多於弊。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7/2016

當提供優惠變成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5/2016

一間酒吧因「女士之夜」於上月被裁定性別歧視,不少輿論認為矯枉過正,回響不絕。上星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立法會上稱會檢視平機會的相關條文,又稱社會大眾可向政府提出建議。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拒絕向女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不按相同方式提供,都屬違法。法例將合理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一刀切地視為觸犯歧視條例,會衍生怪異現象,有議員向政府提出如此質詢:「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有被提出訴訟風險」,質詢不無道理,反映歧視條例的漏洞。

歧視條例原意是消弭真正的歧視。若要能對症下藥,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上有修改的必要,條例至少要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者,將合理的差別對待剔除於法例之外。

舉例說:一、食肆基於客戶是女性而拒絕提供服務;二、某食肆打造「女人專屬」餐廳,將所有男顧客拒諸門外;三、食肆向母親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

確保女性得到食物的平等機會,保障女性的生存權利,是社會共善。當社會文化大規模地傾側有利於男性,政府就有理由動用公權力,以法例禁止第一類情況。

至於第二類,食肆老闆按創意作出市場定位,然而將要付上代價:他放棄佔人口近一半的客人、與男性同行的女性也不會光顧。自由市場會自然調節,或是商機,或是淘汰。在確保男性不因此面臨饑荒,而飲食行業沒被壟斷等前提下,政府應保障多元創意和營商自由,避免市場被過度干預。

第三類例如在母親節向母親提供優惠以鼓勵消費,動機多為商業考量,也不排除有企業真誠地透過優惠對天下母親表達敬意。這是差別對待,但不應構成觸犯性別歧視。然而,現行法例卻有機會扼殺這些商業行為、良好意願。就正如酒吧以透過增加女顧客消費的誘因,以吸引更多男顧客;又或考慮到男顧客耗酒量比女顧客大等因素,動機都非出於性別歧視。在沒有危害女性(或男性)群體的基本權利為前提,政府應以歧視條例干預商界提供優惠的方式嗎?

深信兩性得到平等機會,是香港人都擁抱的重要價值。但立法者宜就歧視條例的適用處境對症下藥,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方面,以免矯枉過正,以平衡恰當的方式消弭真正的歧視。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2/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