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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17/04/2014
  變性人W小姐在完成變性手術後,想與男友註冊結婚,卻因出世紙仍註明她是男兒身,被婚姻登記處拒絕;於是她在2009年10月提出司法覆核,經歷了兩次敗訴後,終在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宣判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法院雖暫緩判決一年,以便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但變性人以新的性別身份與另一性別人士結婚的權利已獲法律肯定。本文將會簡介事件經過。
 
W案事件緣起
  由於要保護當事人的身份,法庭以“W”作為當事人的代號。現年三十多歲的W小姐於香港出生,出生時的性別是男性。在2008年之前,她的身份證上一直顯示是男性。2005年至2008年期間她在公立醫院及診所接受精神科評估及賀爾蒙治療。2007年1月,她在泰國接受了睪丸切除手術。
 
  W小姐通過了以女性身份生活的試驗期之後,終在2008年於律敦治醫院接受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移除陰莖及建造人工陰道。手術成功,醫生發出醫療證明書,讓她可以申請轉變為女性的身份。同年8月,W小姐獲發改變了名字及性別(女性)的身份證。她同時申請改變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但遭拒絕。
 
  同年底,W小姐欲與男友結婚,卻遭婚姻註冊處拒絕,理由是《婚姻條例》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且男女的性別是根據出世紙的記錄。W小姐不服,於2009年10月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婚姻註冊處的決定。
 
W2010年初審敗訴
  案件於2010年8月在高等法院開審,主審法官是張舉能。W小姐有兩個要求:第一,要求法庭聲明她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可以與男友結婚;或者聲明變性人不能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及組織家庭權利,屬違憲。原審法庭判W小姐敗訴,法官指變性人婚姻不應單由法庭詮釋,他倡議政府就此議題向公眾諮詢,並由立法決定。
 
2011上訴再度敗訴
  翌年10月,W小姐再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於11月開審,三位法官夏正民、霍兆剛及鄧國楨一致裁定,性別的定義應以生理性別作準,即使W小姐已變性,仍不能和男人結婚;法庭若接納W小姐的申請,可能對法律詮釋造成深遠影響,即使有必要修改法例,也不應由法庭決定,而應循立法途徑去處理。W小姐第二次敗訴。
 
2013年終審意外獲
  W小姐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2013年4月15-16日審理,並於5月13日宣判。五位終審法院法官中,四位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和賀輔明,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結果法庭以四比一多數裁定W小姐上訴得直。法庭多數意見認為,生兒育女作為婚姻的重要成分已大為減低,《婚姻條例》亦不應只考慮某人出生時的生理特徵,需顧及醫學的進步和社會文化的變化;而且大多數人的共識亦不應凌駕小眾的權利,故裁定有關條文違憲。
 
  另一持反對意見的法官陳兆愷則認為, 法庭的角色是將一個現存的社會政策的改變付諸實行,而不是提倡任何新的社會政策。前者是司法程序,後者則是民主程序要處理的。社會政策問題不應該由法庭決定。由於現時並沒有充分證據顯示社會已普遍接受變性人婚姻,故此,法庭不應行使詮釋憲法的權力去作出這重大的改變。
 
  7月16日,終審法院正式頒下命令,聲明《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所指的女性及男性,亦包括獲醫療機構證明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女性及男性,以及聲明W小姐有權與男性結婚。她亦可向答辯人婚姻登記官取回原審、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判決將會延遲一年執行,由頒布命令當天起計算,以便有關當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慮。
 
參考資料:
  1. 終審法院就W案的判詞,案件編號: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
  2. 陳念慈、林浚源,〈爭婚權終極勝訴 「終可抬起頭做人」〉,《東周刊》,2013年5月15日,頁A026-028。
 

變性人W小姐爭取合法結婚的時序:[1]
 
2008年:W小姐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男友註冊結婚被拒,決定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2009年11月:高等法院批出許可排期審理,成為同類案件先例。
 
2010年8月:案件於高院開審。
 
2010年10月:高院原訟法庭駁回W小姐的司法覆核申請。
 
2011年10月:W小姐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2011年11月:上訴法官夏正民及霍兆剛駁回上訴,W小姐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2年3月:上訴法庭就兩條法律問題,給予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法官以4對1裁定W小姐上訴得直。
 
2013年7月16日:終院正式頒下命令,聲明W小姐有權與男性結婚,她亦可向答辯人婚姻登記官取回原審、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
 
 
[1] 來源:〈W小姐終極上訴 官判港例違憲 變性人贏婚權〉,《太陽報》,2013年5月14日,頁A01。
 
關注範疇: 
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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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變性的手術前設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4/10/2017

三年前立法會正討論《婚姻修訂條例》時,好些LGBT政客希望遊說政府在無須做手術的前設下,可以向政府申請變性。他們提出「酷刑論」,形容要完成變性手術才能取得身份證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當時主理變性手術的醫生袁維昌回應,以手術來治療不安及焦慮,對他們來說是解脫,怎能說成酷刑呢?不知道袁醫生曾否有半點擔心,香港既然簽署了國際公約,又有相應的法例在本地實施,若由公帑全數資助的手術算是酷刑,恐怕執行公職的他要受《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檢控。

 

是自求解脫還是被迫接受酷刑

是矛盾嗎?詢問不同的變性群體會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就一般有變性訴求的人來說,手術是解脫。變性者(Transsexual)渴望身體整形,主動要求改變身心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況,自願由男變成女,想法符合男女二元。人不能脫離身體,對於變性者來說,手術是突破生理限制的重要關口。

同樣是跨性別群體,但稱呼為Transgender、流性人(gender fluid)或性別酷兒(Queer)的人士,會認同手術是酷刑。 1 他們擁抱性別自主的訴求,與性別二元剛好相反,深信性別是流動的、非男女二分的,可以時男時女、亦男亦女、不男不女,變性甚至根本不是病。若果手術成為決定性別的前提,就令到性別不夠自主了。

支持「酷刑論」的LGBT政客所擁護的並非沉默低調的變性群體,而是積極出櫃的跨性別運動團體。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理據大概如此:聯合國人權專家門德斯(Juan E. Méndez)依據歐洲幾個法院的裁決,就要求全世界國家跟隨這些不可有手術前設的標準。這個說法有何根據?

 

手術前設是酷刑的根據

在門德斯2013年提交給聯合國的A報告裡,提到奧地利法院2009年裁定改變法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2011年德國法院裁定手術前設違反身體完整權(源於《歐洲人權公約》);2012年瑞典法院裁定強迫絕育的要求不能被視作自願。雖然A報告同時提到當時歐洲有29個國家仍保留變性手術要求;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以及美國20個州份保留手術前設要求,但最終通通被漠視,只憑少數國家的案例,門德斯便簡單地下了一個「禁止手術前設」的建議。

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各組織引用了A報告和判案發表聲明,呼籲取消手術前設。201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要求高級專員辦事處提交B報告,B報告訴諸了該聲明和A報告的權威。去年門德斯再在新的C報告發表「手術前設是酷刑」的說法,所引用的權威則是B報告。

換言之,C報告源自B報告、A報告和世界組織聯合聲明等,其最終根據就是人權專家門德斯對幾個歐洲國家判案的選取和演繹。(為方便讀者閱讀而使用簡稱,A報告實為A/HRC/22/53;B報告實為A/HRC/29/23;C報告實為A/HRC/31/57。)

 

苦了真正需要變性的人

香港司法獨立,固然沒有義務一定要跟隨歐洲國家的法院或《歐洲人權公約》行事,況且仍有許多歐美國家仍保留手術前設,而亞洲地區如日本、內地對於改變性別資料有更多其他規定,相信香港人要仔細想清楚如何為自己的社會,訂立規範變性的措施。

筆者認為設立性別承認措施的重點在於平衡權利,維護固有的兩性制度,即使少數性別焦躁症患者有特別的權利以心理性別作為性別區分的準則(如在真實生活體驗期間),仍必須確保其社會功能在保障隱私、辨認身份、保持公平、預測政策和社教化幾方面都得以穩健發揮。

變性的整形手術費用不菲,保守估計約要二十至三十萬。倘若手術前設被視作酷刑,政府亦沒有理由將手術定為公帑資助的項目。不少真正渴望身體改變的人,要面臨失去以公帑支付整個變性手術的可能。雖然取消手術前設的酷刑論,能夠滿足到性別自主的跨性別政治訴求,卻可能苦待了渴望以手術解脫的變性者。

註:
1) 這裡用「跨性別」一詞統稱所有對自己生理性別感到不滿的人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4-10-2017

婚姻是制度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8/2016

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及禮俗等規範,並要求社群成員共同遵守。制度本身不是恆久不變的真理,而是會隨著歷史而轉變。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制度,莫過於婚姻制度。在父權社會下,「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舊社會是普遍存在的,但這通常只是上層社會人士的特權,一夫一妻制仍是社會上一般老百姓的主流。

1971年10月7日《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生效前,香港政府接受按中國法律與習俗而構成的舊式婚姻──即中國傳統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改革條例》生效後所有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都必須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由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不容他人介入。「一夫一妻制」從此成為香港婚姻制度的定案。

近年歐美地區相繼通過同性婚姻,本港亦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討論。對於「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只有45年歷史,或許還未算得上是社會的傳統,然而筆者認為婚姻傳統應是更寬闊地指向數千年來一直肩負著人類繁衍重任的異性婚姻,而當中「一夫一妻制」是異性婚姻中最為理想的制度。

到底香港人希望有一個怎樣的婚姻制度呢?明光社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於2016年公佈的「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結果顯示只有12.5%公眾受訪者認為「應該更改婚姻法對『性別』的要求,必須將要求由『男和女』改為『不分男或女』」;以及只有2.9%認為「應該更改婚姻法對『人數』的要求,必須將要求由『二人』改為『不限人數』」,結果反映市民對修改婚姻法的性別及人數要求有很大保留,大部份市民仍然支持現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婚姻從來不止是兩個人的事,更是一個牽涉到社會整體的制度,旨在為下一代提供理想的養育環境,因此政府會為已婚人士提供額外的社會福利以作支援。如要改變現時受市民支持及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必須解釋改變的原因和必要性,及改變對社會帶來的利弊,並要提防類似美國通過同性婚姻時的情況,因透過法庭的判決,以司法機關取代正常的立法程序,令公眾失去參與討論的空間。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31/8/2016

婚姻關係的法、理、情

受訪者:葉美施律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葉美施律師 :在法律界執業超過18年,也是一位家事及綜合調解員、家事調解監督及心理輔導員,每天在「法」、「理」、「情」中遊走,以不同的角度協助個人及家庭解決問題。曾在政府、私人機構、慈善團體及教會就不同的法律議題、調解技巧、個人成長及家庭關係講座擔任講者,也喜歡與人分享她的跨專業經驗。 || 梁永豪先生: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