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香港!點住!點算!

── 生命倫理錦囊 第31期
陳永浩、吳慧華   |   恒生管理學院通識教育系助理教授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員
30/09/2017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在過往三十期的《生命倫理錦囊》中,曾討論的題目可算十分廣泛。然而在云云主題中,有一個題目曾多次拿出來討論,卻苦無結果:現時的香港社會,無論看見有甚麼問題,只要將之說成「土地問題」就能胡混過去,彷佛是一個能解答天下難題的「萬能Key」。[1]

 

而香港的居住問題,看來真是沒完沒了:香港的樓宇價格除了已升至遠超普羅大眾承擔得到的天文數字,有想置業的,即使十年八載不吃不渴,都未必儲蓄到置業的首期費用,更不能想像隨之而來,足以使人成為一世「樓奴」的鉅額按揭貸款了。[2] 更見奇怪的是,不論世界經濟出現什麼狀況,在香港都會被解讀成為樓市上升的理由,社會大眾從無可奈何;變成一致認為「只升不跌,有買趁手」,繼而蜂擁參與炒賣活動。[3]

 

同一時間,對於低下階層來說,現時一般公屋申請者,平均需等候超過四年才可能獲編配單位;即使近年已有多個大型公共屋村落成,輪候時間仍是不斷上升。[4] 更甚者,居住於板間房、劏房的人數亦不斷上升,政府的回應居然只是應急地與社區組織合作,推動由民間組織管理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使劏房和分房合法化,而不是真正解決問題。[5] 政府最近的建議更是仿傚外地,以「砌貨櫃」來提供臨時房屋供有需要的市民居住。[6]

 

很多人解釋,香港因沒有大量土地供應,人口持續上升,居住密度又是全球最高,所以樓市只會繼續上升,問題也只會繼續惡化下去。但世界上也有很多大都會,面對著人口上升和土地不足的問題,為可香港的樓市問題是如此嚴重和難以改善?

 

面對這問題,政府時常呼籲要「理性」面對,然後就是一大堆的土地「計算」,指出土地不足,所以需要填海,又或發展郊野公園。[7] 但或許我們也好應該「理性」地看看問題的另一面:即使香港有更多土地推出了,即使連郊野公園都被發展了,最後推出市面的,會是大眾有能力承擔的經濟住房?還是更多叫人吃不消的豪宅?今日香港住屋問題的一個核心,是我們從不將「住屋」看成「安居」,而是「保值」、甚至是「投資」(更差的是「投機」)的工具,房產住不住人,樓價理不理性都不是首要考慮,一切都看成效益和數字,結果是推出更多的土地,也只會成為更多的炒作,香港人還是在問:「點住!點算!」

 

世界有些地方,如德國,土地、住屋當成炒賣工具是不被認可,會被抽重稅,甚或是犯法的。[8] 當然,要將德國的一套硬推到香港是不可行的,但我們應當思考的是:房屋地產,是用來居住的,還是用來炒賣的?

 

居住之信仰反思

Land is potent not simply because it represents geography we may own, but because it represents a place where we are rooted and can understand who we are. 

土地是強大的,不是單純因為它代表我們擁有的地土,而是因為它代表一處我們植根的地方,一處我們了解自己是誰的地方。

Gary M. Burge

 

人居住在地上,不單只是身體佔有空間,心靈亦會與居住的地方產生連繫及感情。正如黃嘉樑博士在一次名為「流離˙安身 從舊約被擄反思當下處境」的公開聚會指出,地方不等於空間,人們在某個地方產生互動,從而產生集體回憶,因此地方盛載著歷史、價值及文化。土地有特別的意義,因為人類的歷史、文化及故事都發生在土地上。擁有土地也讓人感到安全,亦助人從中找到自己的身份。[9] 換句話說,我們會在居住的區域進行經濟或社交活動,而當親人或朋友都住在同一區的時候,所處的居所不再只是「有瓦遮頭」的地方,而會變得意義非凡。[10]  除非居住的環境非常惡劣或其他原因,基本上,不少人在某一個社區居住久了,便會盡量希望在這一個社區生根,因為已經「習慣」了當中的交通、購物、以及人和物,亦因為與所居住的地方產生了感情。

 

如果是非自願的,人若被迫離開自己所習慣居住的故土,他們的心裡必然充滿著哀傷及不捨。昔日,神的子民遭受國破家亡,經歷過多年流離失喪的日子。對他們來說,不能在自己的土地居住不單失去了他們的歷史、價值及文化,也讓他們懷疑自己是否還是神的子民的身份。因為,在他們眼中,神是全地的主,人類一開始所居住的地方便是祂精心創造的(創二8)。而土地是神賜與他們的禮物,神祝福他們的先祖亞伯拉罕,不但賜予他數之不盡的後裔(創十五4-5),也連同賜予他的後裔遼闊的土地(創十五18)。當他們經過曠野的歷練,終於驅趕了異族人,終於入住迦南,各支派可以分到多少地,並不是大家討論出來的,而是由神分配出來的,至於他們如何才能持續得到使用權,便是要依照神的吩咐去行事為人。否則,他們便如外族一樣,無法在自己的土地上立足(利二十22-26)。當他們過著顛沛流離的日子,眾先知提醒他們,是他們自己得罪上主,並不是神捨棄了他們,先知亦安慰他們,神會賜他們新的靈,讓他們可以遵行神的道,他們也可以在故土中繼續居住(結三十六26-27)。[11]

有朝一日可以重回故土上生活,對神的子民來說是何等美好的事,這表示神與其子民的約一直沒有改變。可惜的是,即使神的子民回歸神所賜給他們的土地,他們的目光卻不盡是放在神的身上。他們一心看重自己的房屋,反而忽略了神的聖殿(該一2-4)。原文中,房屋與聖殿是同一個希伯來文。回歸的子民心裡只有自己需要居住的地方,卻把神要居住的地方放在一旁。他們一邊在建造自己房子的時侯,一邊還為自己找理由,口中嚷著還未到興建神房子的時候(該一2)。神藉著哈該教導祂的子民反省自己的做法是否恰當(該一5,7),當人只為自己的居所以及生活奔馳,而忘記神的時候,一切的努力都將徒然(該一6,9)。

 

其實,神不稀罕一座人間的居所,當年大衛願意要為祂興建一座居所,都被神拒絕(撒下七1-7),因為祂定意要大衛的兒子為祂興建房屋(撒下七12)。不過,當神收到了大衛的心意,就祝福了大衛及其後裔。神要求回歸故土的子民為祂建立居所,一來是要他們反省自己,好好歸向神(該二15-19),當他們把神放在首位,他們的一切終必蒙福,二來是要向列國彰顯祂的能力高於列邦的勢力(該二7-9、20-22)。

 

回歸的子民重回故土居住,他們得回曾經失去的土地,然而,他們若然只努力爭取自己的利益,便無法經歷作為神子民是怎樣的一回事。神的子民要履行與神所立的約,在神所賜的土地上過神期待的生活,即是「行公義」及「保持聖潔」。[12] 簡單來說,就是遵行神的誡命。很多信徒都很害怕聽到「誡命」二字,一來可能以為新約的信徒只活在耶穌的恩典之下,毋須遵守誡命,另外也可能害怕一不留神讓自己淪為法利賽人。事實上,新約作者教導了信徒什麼事情應該做,什麼事情是不應該做。耶穌也教導人要作鹽作光(太五23),要愛敵人,為他們祈禱,「正如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太五43-48)至於是否會淪為法利賽人,則要求聖靈教我們曉得自己的心思意念。

 

很多時,聽從神的吩咐等同經歷信心的考驗。亞伯拉罕離開自己的親人、熟悉的居住環境,走上未知的地方,是一場信心之旅;當神的子民被呼召去驅趕那些比他們強大的迦南原住民,需要極大的信心;當神的子民因著罪而被迫離開故土,他們需要學習相信神仍然愛他們,神沒有毀掉彼此間的約;當他們重回故土,須要相信即使在艱難的日子,只要他們把神放在首位,把金錢及時間奉獻在神身上,神必會祝福及供應。

 

面對香港樓價高企,不少信徒都會為到居住問題而煩惱。耶穌教導門徒要「(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義」(太六33),耶穌也明白門徒在世會為吃甚麼穿甚麼而憂慮,祂沒有責備門徒為了生活而憂心,只是讓他們透過觀察飛鳥及百合花,看到神供應祂所創造的萬物,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比萬物寶貴,如果神供應萬物,沒有可能不看顧祂所愛的人類(太六25-30)。如果天父沒有供應人的需要,單單叫人不可以憂慮,這樣,天父便如雅各比喻中那些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人一樣(雅二14-16)。耶穌叫門徒毋需憂慮,主要是因為天父知道人的需要,祂會供應人的需要,只是化憂慮為關注——關注天國的事業(太六32-33)。

 

在打拼世上的物業,我們或許會在不知不覺間忘記了自己是「神子民」這身份。如果我們為了現今短暫的居所而努力打拼,豈不更要為將來永恆的居所而打拼?當中若有人如亞伯拉罕一樣蒙受神的呼召,需要離開自己所熟悉的居住環境,害怕及掙扎在所難免,然而,為神放棄一切,神必親自與他們同在,提供他們所需用的。

 

香港雖只是一個彈丸之地,但只要交通出現問題,人人都會動彈不得。交通便利,造就不只是都市效率,更模造了香港人生活繁忙的文化標誌……

 


[1] 思考HK(2016):《【土地專題】土地問題成「潮語」》。網址:http://www.thinkhk.com/article/2016-10/25/20122.html

[2] BestMoney.com(2017)《香港居住》。網址:http://www.bestmoney.hk/articles/cost-of-living-c/https://www.housingaut...

[3] 湯文亮(2017)《點解標普突然降香港評級》。網址:http://www.property.hk/article_content.php?author=PHK_TML2

[4] 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2016)《截至 2016 年 6 月底一般公屋申請者安置情況的特別分析》。網址: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housing-autho...

[5] 香港政府新聞網(2017):《陳帆籲社會支持房屋共享計劃》。網址:http://www.news.gov.hk/tc/categories/infrastructure/html/2017/09/2017091...

[6] 同上(2017):《政府對興建臨時房屋無既定立場》。網址:http://www.news.gov.hk/tc/categories/infrastructure/html/2017/09/2017092...

[7] 同上(2015):《土地問題需理性討論》。網址:http://www.news.gov.hk/tc/record/html/2015/10/20151017_185020.shtml

[8] 黃嬿(2015):《租屋取代買房,為何只有德國辦得到?》。網址: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5/05/26/why-only-germany-can-reach-high-r...

[9] 參M. Burge, Jesus and the land: The New Testament Challenge to ‘Holy Land’ Theology (London: SPCK, 2010).

[10] 參Karin Peters, Living Together in Multi-ethnic Neighbourhoods: The Meaning of Public Spaces for Issues of Social Integration (AE Wageningen: Wageningen Academic Publishers, 2011). 76, 77.

[11] Burge, Jesus and the land; Munter Isaac, From Land to Lands, from Eden to the Renewed Earth: A Christ-Centered Biblical Theology of the Promised Land, Langham Monographys (Cumbria: Langham, 2015), xv

[12] Burge, Jesus and th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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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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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英國

移民英國的香港家庭,有不少匆忙而至,只能見步行步;也有不少準備充足,出發前已選定宜居城市,甚至隔山買牛,預先買(租)下房子,務求一蹴而就,盡快安頓。

筆者一家到埗後,曾到幾個港人聚居的熱門地區走走,看看是否方便接觸香港人?感受一下該區氣氛,了解一下華人教會的情況?觀察一下「織帳棚」(工作)的可能? 

我們落腳雷丁(Reading)之先,已聽聞這城有不少香港人,朋友也因此鼓勵我們來看看。第一次到雷丁,朋友領我們在市中心遊覽,街上確實有不少華人面孔迎面而來,很自然會展現一個微笑。若主動打個招呼,大家相認是「自己友」,很快就放下戒心,攀談起來,甚至加個WhatsApp,以便日後聯絡。那天,友人請我們到一食肆午餐,但因客滿而沒有光顧。愛妻當時留意窗戶張貼了招聘告示,心想在這地方「織帳棚」大概是有可能的。 

2022年10月初,我們搬到雷丁,友人再帶我們去光顧那食肆。餐後愛妻到櫃台結賬,趁機與經理閒聊,對話是這樣的: 

「我們剛到雷丁一個月。之前來探朋友,已想來幫襯一下。但當天客滿,所以今天特意再來光顧,記得那天店外還張貼了招聘告示㖭。你是香港人?到英國很久了嗎?」 
「……我們仍請人,你有興趣嗎?」 
「……都有想過!」 
「你想做樓面?還是廚房?」 
「……都可以試試。」 
「你,做樓面啦。咁你下星期一嚟試吓。」 
「星期一唔得,星期二可以嗎?」 
「好呀!」 

簡單的對話,愛妻就開始在英國的第一份工作。 

店內的經理、樓面、廚房員工都是華人,能說廣東話。他們分別來自國內、馬來西亞、香港。而香港人分別有來了半年的年青人、兩年多的大哥、十幾年的大嬸。
 
第一天上班,經理交代了工作,但沒有談及薪金。第二天愛妻主動提問,經理這樣回應:「樓面是8鎊一個鐘,廚房就8鎊半。」愛妻聽後不以為意,畢竟她自覺是個「學徒」,而且有機會接觸這群離鄉背井的華人才是她所在意。那天下班回家,與友人傾談,才得知英國的最低工資為9鎊半。因此,經理所說的薪金明顯低於法定工資,乍看有點欺騙及壓榨員工的味道。隨後,太太跟一位移居英國超過半世紀的朋友分享(她家人亦曾經營中式餐館)。友人表示,由於英國的稅收重,一般華人小店難以負擔,因此,為了營運、生計,不少小店經營者,不會把薪資及收入全數上報政府,以避繳交高昂稅款。顯然這是不誠實的做法,但當中也有可理解的辛酸。然而,太太工作的食店是集團式連鎖店,不是經營艱難的小店。他們竟然以「慣常」做法,每週以現金出糧,實質是剋扣工資,實在令人不爽。員工薪金是受法例保障的,為何他們甘願接受這種不合法的待遇呢?

流離在外,總希望走近熟悉的環境和人,「同聲同氣」成為凝聚同胞的重要元素。能夠以母語去說話,即使是表面的溝通,已見親切溫暖。華人在外,語言限制著他們的社交圈子,亦阻礙了他們的工作機會。接受較低的工資,能夠在「自己人」圈子中工作,可能亦是他們作取捨的因素。為了「生活」而接受不公平的對待,成為「不守法」的一員,這也是一份淒涼及悲哀。 
 
愛妻是重視「公平」的人,亦堅持「守法」的原則。她星期二上班,經了解後,她決定星期五離職。僅僅數天與同事的相處,氣氛由冷漠到有問有答,愈見融洽,她也有不捨。就在星期五完成工作,準備收工的時候,其中的同事問道:「下星期能見到你嗎?」一句簡單的說話,讓愛妻有一份觸動,希望多一點與他們接觸,多了解他們的需要,多一點與他們分享上帝的愛。 

短短一星期,略略體會異鄉客的工作,愛妻再一次成為「無業」,但肯定不會是「遊民」。她的「工作」往往是在無業而正式展開!「意義」不一定由薪金、地位、前途所界定。關心身邊的人,與哀哭的人同哭,與喜樂的人同樂,在冷漠、孤獨的城市裡,叫人感受到人間有情、世上有愛,這豈不是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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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洪 | 過去八年,整家往返三地,搬家七次。由市區搬到長洲,從香港移居到德國,回港後再到台灣。經歷由社工成為神學生,畢業後,曾嘗過作宣教士的辛酸,體會過牧養教會的苦樂,現在又以學生的身份暫居於台灣。客旅人生大概莫過如此,作為寄居者就只能聽從上主的帶領。
09/06/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台灣

「就算分開,仍然能相愛,你願永遠等待……誰為我今天流離所愛,愛願放置於心內」[1]

若你能馬上把上面的歌詞唱出來,大概你跟筆者一樣,曾生活在一個仍有「廣播劇」、仍有「想像空間」、仍有「理想」及「夢」的時代。「為了學業 為了不羈理想,迫於掉低這份愛」。過去青春追夢的掙扎,今天還有這樣的「閒情」嗎?

往日的「流離」絕大多數是自己主動作的決定,今天的「流離」不少是為勢所迫。沒有太多的部署計劃,更談不上甚麼「不羈理想」,所相同的仍是「迫於掉低這份愛」。要「掉低」所愛的人或事,別了成長的地方,「流離」異鄉,能撫平傷口、獲得療癒已不容易,更遑論能否重新尋找到「愛」。

曾生活在同一時代,擁有共同經歷的人,不僅容易走近,關係亦更顯密切。對一些人來說,當日「手足」之間的豪情氣概、以命相扶;「爸媽仔女」相稱的關懷、營救。縱然,漂泊流離或處身於天涯海角,那管是偶然的遇上,只要談到昔日片段的種種,相近、相知、相識,一份互為彼此的關係油然而生。

欠缺「同生共死」的經歷,哪有「至死不渝」的愛?

過去兩年多,「流離」在外的香港人,雖說不上有「同生共死」的經歷,但曾有過相近的遭遇,或對自身、家人有著類同的擔心,甚或是對自由擁有相同的渴望……。彼此在異地遇上,不管是在超市百貨,或在食肆公園,甚至是鬧市街角的行人路上,只要一聽到「廣東話」,就自然地攀談起來:「香港人?」、「幾時嚟?」、「住得慣唔慣?」、「一個人嚟?還是同屋企人一齊?」、「再聯絡,你個WhatsApp仲有無用,加個signal或line都可以……」,縱然是萍水相逢,但卻有一份難以言喻的親切。

基督徒可算是一個「慣性」流離的信仰群體。或是出於外在的逼迫,要逃亡避難;或是出於天國使命,自發的宣教行動。身在不同的地方,體現「天國子民」的同共身份及價值。初代信徒,在羅馬管治下,就是經歷著「互為彼此」、「同生共死」的關係。他們堅持以「天國」的法則來成為其生活的日常標準,就是不妥協於當代的文化、價值觀,堅持以「愛」來回應當權者(包括猶太宗教領袖及羅馬政權)的種種逼迫,決意藉著「彼此相愛」來讓人認出他們是「主耶穌的門徒」。「基督徒」活現出另類的生活形態,從安提阿起,不僅給別人安插了一個帶有嘲諷性的稱謂,亦成為了對當代社會、制度的一種無形的挑戰。

今天,「流離」在外的香港基督徒,因著類似的經歷及相同的信仰,亦是較為容易走近。在台灣,有本地教會增設廣東話的崇拜,亦有新開辦的香港人教會,也有以香港人為主,亦歡迎台灣人參與的同行團契,各盡其職,為要凝聚「流離」異地的港人。雖則同是圍爐取暖,但作為「天國子民」,活在世上理應有多一層意義,就是叫人認出到這一群「彼此相愛」的群體,不僅是「主的門徒」,更可以讓人見到,同是「流離者」的我們,可以藉著上帝的愛與安慰,得以撫平創傷、獲得療癒,在主耶穌留下的平安及喜樂中,重新尋找到「愛」的可能。

「流離」仍盼望著「所愛」,舊地的人或事總是叫人魂牽夢縈……「誰都不可以再分開,不想擔心這是否錯愛,你話過任何時候需要你(需要我),重新可開始這熱愛。」不管是「需要」或「被需要」,愛在任何時候,只要你(我)願意,也是可以重新開始。


[1] 〈港者時光機1:流離所愛,黃凱芹,余劍明〉,每日頭條,2020年6月3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entertainment/n23lno3.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7日)。

沒有鄰里,只有鄰居的香港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3/10/2020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受感染者除了肺部受損,有研究發現原來他們當中還有近六成會失去嗅覺或味覺。[1] 其實,不知從何時起,香港人也集體地,漸漸地失去了一種味覺:人情味。

明光社

不是嗎?中國人社會著重人倫親情,社會富人情味。住在香港這以人口稠密、擠迫見稱的城市,朝夕相對的鄰居,你認識多少?不知從何時起,我們的家門守衛變得愈來愈「嚴密」:每個單位都是鐵閘大門,重門深鎖;就是住在普通的屋苑,外側既有圍牆圍網相隔,回家可能需要「過五關斬六將」,過了多重大閘之後,樓下還有保安員細心看守,真正是守衛森嚴。筆者最近想訂報紙,也因屋苑管理收緊,報販就算想做生意也無可奈何,最後報紙當然是訂不成!

在〈疫情與城市的對話〉一文中,[2] 筆者談到香港樓市和地產制度對香港人工作、生活態度的影響。其實這個地產制度除了使我們成為「樓奴」,也間接地影響了我們的鄰里關係——樓可以「炒」,物業到了心目中的價格,業主自然見好就放,「樓換樓」可以令業主在社會向上流動,也同時使住客在真實的生活中在不同住宅之間不停流動,這改變了傳統中國社會以「置業」等同「置家」的理念,住了就安定下來。

這種「飄流」的狀況影響了鄰里關係,在租住市場中情況更甚。香港以往是有推行租務管制的,早於上世紀,二次世界大戰前的20年代已實施首項租務管制,目的就是防止業主因國內戰亂,難民湧入香港,而抬高租金或將租客逼遷。二戰在1945年結束,政府其後訂立了《1947年業主與租客條例》,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在該條例下又成立了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最後在1973年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誠然,有關租務管制的條例,時有收緊放寬。重點也在限制業主對租客逼遷和租金的增幅、保障租住權、以及處理租務糾紛等,但這些管制的間接效果則很明顯:穩定的租住環境讓租客能夠安頓下來,才會發展出鄰里關係。[3]

可是自香港主權移交後,因數次發生「租霸事件」,[4] 以及回歸後經濟不景氣,租金管制於1998年取消。及至2002年11月政府為穩定樓市而推出九項房屋政策(因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為孫明揚,所以政策被笑稱為「孫九招」),[5] 其中一項就是「全面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2004年7月9日更將租務管制撤銷,使租戶的租住權及租金增幅等全面放寬。這些措施,原意是為了全面放寬私人樓宇的租住權管制,減少干預租務市場的情況,但實際的情況卻是,因缺少租住權保障,租戶議價能力大減,只要租期一到,若負擔不起加租的幅度,便要被趕走,租戶處境更見弱勢。「年年飄流」,租戶也無可能建立穩健的鄰里關係。難怪香港都市,鄰居雖然「朝見口晚見面」,但每個人都是冷冰冰的。[6]

疫情之下,很多香港人不能出外旅行,都被迫「坐困愁城」,不能出行的結果,就是大家都轉移目標到山去上。但郊野公園行得多,「打卡」照片人人都一樣,有些香港人就開始了另類目的的見學旅行[7] ——公共屋邨。以城市地理學者梁啟智博士為例,他就開展了一個走遍252條公共屋邨的計劃,甚有當年耶穌「走遍各城各鄉」的意味。[8] 事實上,近年亦興起類似「回味香港舊時光」的公屋導覽活動,給城中人延續以往的人情味。[9]

不過,富有人情味和重視鄰里關係的味道,就是在舊式的公屋群中,也漸告消失了。一來居民也會老去,新鄰舊舍,也未必如往日般能夠借米借油、幫手「睇仔睇屋」,或與鄰居「捉象棋捉個不停」。今日新的公屋和私人屋苑看齊,保安、大閘樣樣齊全,安全感提高了,鄰舍卻生疏了。甚或因現行政策讓部份租戶可以購買自己租住的單位,連公屋住戶也會「向上流」,住客轉來轉去,今日大家見到新的鄰居,不熟識,只能擦身而過,人與人之間的溫度似乎慢慢冷卻了。[10]

畢竟,城市生活,免不了帶有群居的特性。由鄰居(neighbour)到鄰舍,甚或鄰里(neighbourhood),已經不只是單純的群居,而是帶著關係,歸屬感和安全感。如果我們連同一層的鄰居也分不清誰是誰,那怎能稱得上有鄰里關係?也怪不得我們失去了久違的人情,和人情味。

還是《聖經》說得好:「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詩一三三1)和睦同居,不只是日夜相處,當中更有了解、信任、安全感和關係。在香港疫情穩定下來以後,不妨多與鄰居問好,或是大家互相拜訪一下(這其實在日本和外地很普遍),人情味就會回來了。


 

[1] 〈【新冠肺炎】美:25%新冠肺炎患者沒病徵 英:六成失嗅覺或味覺〉,「明報健康網」,2020年4月2日,網站:https://health.mingpao.com/美25新冠肺炎患者沒病徵英六成失嗅覺或味/

[2] 陳永浩:〈疫情與城市的對話〉,《生命倫理》(2020年9月),頁6–7,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疫情與城市的對話

[3] 運輸及房屋局:〈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租務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14年6月,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hg/papers/hg0707cb1-1709-1-c.pdf

[4] 所謂「租霸」,是泛指一些不合作的租戶,長期遲交租金或欠租、拖欠經紀佣金、惡意破壞物業等。他們的出現使一些依靠租金作為收入的業主相當頭痛。社會上更有專門討論租霸行為的社交媒體群組,如facebook中便有「香港租霸黑名單 HK Tenant Blacklist」群組。

[5]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聲明〉,「GOVHK香港政府一站通」,2002年11月13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11/13/1113240.htm

[6] 賴建國:〈【投稿】百年租管 能否再為基層租戶提供保障〉,《香港01》,2020年4月2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466706/投稿-百年租管-能否再為基層租戶提供保障

[7] 「見學」是日語詞,有參觀、學習之意。

[8] 梁啟智:〈走遍香港252條公共屋邨〉,「Medium」,2020年6月29日,網站:https://medium.com/@leungkaichihk/走遍香港252條公共屋邨-39e90edf54e4

[9] 〈回味香港舊時光 公屋導覽延續記憶中人情味〉,《台灣蘋果日報》,2019年9月15日,網站:https://tw.appledaily.com/supplement/20190915/SROXKU3SFEQSDPB5NZPVQFPWLQ/

[10] 黃研萍:〈【樂民新村】公屋人情味不再?90後設計棋盤遊戲 冀打開溝通之門〉,《香港01》,2017年9月29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區專題/122303/樂民新村-公屋人情味不再-90後設計棋盤遊戲-冀打開溝通之門

租有時 買有時 不租不買也有時*

整理:陳穎恆、吳慧華 | 香港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環球中國研究系學生、高級研究員
17/11/2015

(講員:雷競業博士 | 中國神學研究院副教授  )

 

究竟土地這問題,帶給教會甚麼牧養上的困難?而教會又可以提供甚麼出路?
 
雷博士先指出就土地這問題,上一代與下一代的確存在著鴻溝。已有物業的上一代首要考慮的是穩定而不要「太多搞作」,下一代則追求公平;擁抱多元選擇;不認同「獅子山精神」。當上一代人認為捱窮捱苦,儲下一筆錢去買物業是很自然的事情時,下一代就認為需要花17年不吃不喝才能買樓,變相失去了17年的時間,是極不值得的事情,他們寧願現在便過一些自己喜歡,有意義的生活。
 
教會如何回應這樣的下一代?雷博士指出教會的領導層要幫助下一代編織年輕人認為有意思的夢。並且,教牧要學習轉變自己的角色,從老師的角色,轉而成為教練,發掘學習者的潛質,陪伴他們追求夢想。上一代的牧者要學習對下一代給予肯定,而非拿出經驗來教導他們。
 
就東北發展是否不公義這議題,雷博士指出雖然他曾經跟一位資深的地產發展從業員傾談,以及用數小時閱報,但他亦無法知道菜園村示威者的背景或東北發展有多不公義。只是,他認為假如神讓你在這方面有呼召,那你便去做吧!年輕人可向自己感興趣的方面發展。雷博士覺得傳道人基本上的角色是鼓勵各種專業的人士去找出問題及讓會眾也去關心這些問題,但傳道人一般不適宜在個別的議題上經常發言。
 
雷博士鼓勵信徒在不義的世界中選擇自由與公義:我們自由追求公義,即不是出於自私及仇恨,我們指責政府非因自身沒有能力買樓而憎恨他,無論有沒有物業我們也是自由的,我們仍然關心公義是因著神關心這個世界,因此我們也關心這個世界,希望更多人可安居樂業。雖然能夠有自由而又選擇公義是困難的,但這亦是教會需要傳遞的訊息。
 
最後,雷博士強調信徒要明白即使有物業也不應自滿,沒有物業的亦不應怨天尤人,這樣人才能想像自己有何人生價值。人生總有一些有價值之事,而家庭並非指一間屋,更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信徒要懂得如何靠神的恩典在人生每一個階段找到美麗而有價值的事物。香港買屋難,但神的恩典是足夠的。
 

* 本文內容主要摘自雷博士於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2015年「港土講地:產業、信仰、生涯規劃」週年研討會上的短講部分。
 
如想閱讀週年研討會其他講員的文章,歡迎訂購《港土講地:產業、信仰、生涯規劃》。http://www.truth-light.org.hk/book/title/n5424

港土講地:產業丶信仰丶生涯規劃 週年研討會 花絮

(實習生)陳穎恆、廖冰森 | 香港科技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環球中國研究系二年級、信義宗神學院 基督教教育學士三年級
17/09/2015

2015年6月12日,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主辦「港土講地:產業丶信仰丶生涯規劃」週年研討會。

週年研討會講員、主辦單位及其他嘉賓合照。

明光社

左起:招雋寧先生、張勇傑先生、雷競業博士、蔡志森先生、鍾劍華博士、張志儉先生、吳慧華女士、傅丹梅女士、陳永浩博士、吳庶忠教授、楊潔華女士、樓曾瑞先生、梁永豪先生。

 

 

明光社鍾劍華博士:
到今天我們仍然很重視如何透過推動社會非政策的討論和發展,以滿足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同時也希望這些政策的發展能夠體現人在社會生活裡的共通價值,包括平等、合理生活保障與合理的分配,推動一個共融的生活。

 

明光社陳永浩博士:
買樓這件事變成香港人不能承受的重,住屋問題不單涉及生活,還涉及生存,政府有責任援助在職青年,例如效法日本,討論租戶優先在香港的可行性;或者是加強家庭支援,考慮更有效的居住父母鄰近措施。

 

明光社招雋寧先生:
調查指出四成25-34歲的青年人因住屋問題而希望移民,不能說是很大比例,但也不是不用處理,因這反映了他們對香港的歸屬感;在其中一個焦點小組甚至是100%想移民。

 

明光社黃元山先生:
香港的房屋供不應求,但這不代表樓價一定不會跌,因為信貸週期確實是存在。聯繫匯率惡化了香港的信貸週期,香港迫不得已採用美國的超寬鬆貨幣政策,把週期延後了,可能換更糟糕的情況,金管局已著手處理這個問題。

 

明光社吳澤偉先生:
香港社會對物業的價值觀嚴重影響了香港人的生涯規劃,從小到大培養磚頭能賦予人安全感的觀念。這種觀念已經是一個普及化的信仰,而它給我們的安全感甚至是凌駕於耶穌基督。

 

明光社盧允晞博士:
我們作為人,上帝賜予土地給我們作禮物,但原來是有責任的,這責任就是要忠心地作土地的管家,及作看顧土地的人。這是一個有盼望及令人興奮的挑戰,將一個如此重要的任務交給我們去做,因此我們不可以背負或忽略。

 

明光社雷競業博士:
教會的領導通常是我這個年紀的人,而他們對年輕人有一個債,就是幫助他們去共同編織一個有意思的夢,這並不一定是我們上一代的夢,不一定是律師丶醫師丶則師。作為上一輩的我們能否幫助他們去找他們的夢想?這是我們的挑戰!

 

佔中運動 教會該如何自處?

吳庭亮博士 | 信義會新生堂(加拿大)傳道 | 前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19/09/2013

這陣子,普選及佔中議題在香港鬧得沸沸揚揚。先有「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此運動最先討論佔中的合理性;其後又有真普選聯盟提出政改的建議方案;而近期「幫幫香港 出聲行動」則明言反對佔中。香港何去何從,相信社會仍需要更多討論。雖然是次佔中運動的終極目標,是為「爭取2017年普選特區行政長官」,[1] 不過,本篇文章不是討論佔中是否合理或討論普選方案,而是借這件事反思教會,特別是傳道人,可以如何回應。

支持反對 各有意見

在傳媒影響下,現時焦點集中在佔中對當權者的挑戰和可能引起的衝突,這是傳媒樂於報道的,而佔中的終極目標彷彿被遺忘了。甚至有報道指新界原居民也會為自己的權益佔中,[2] 明顯把佔中從原來為維護公眾利益轉變為尋求私利的手段。
 
《明報》在2013年5月7日的特稿,大致反映教內教外對基督徒佔中的主要觀點。[3] 吳宗文牧師代表反對佔中一方,認為基督徒不應犯法破壞社會秩序,[4] 應專心傳福音和服侍鄰舍;郭乃弘牧師代表贊成佔中的一方,認為基督徒在社會裡應行公義,就是犯法也在所不惜。而聖公會鄺保羅大主教在第1956期《教聲》中亦不贊成「佔中」,認為明年不是爭取普選的最後時刻。[5] 然而,不論是哪一方,相信都不是反對以民主方式普選特區行政長官,這也符合基本法的。討論的關鍵在於:怎樣才算是民主的方式?甚麼才是合適或可接受的時候實行普選?這都需要更多的討論,也可能是沒完沒了的爭議。

基督教內對佔中的不同看法

從信仰的角度來看,基督徒可以如何抉擇呢?教牧可以如何帶領教會回應?特別是當教會內不同群組有重大的分歧,教牧要如何處理?教牧要如何取態?從教會的角度來看,這會否成為合一與公義之爭?事實上,不少教會甚至堂會內已出現不同群組的爭辯,特別是年輕和年長一代之間不同的意見。但合一與公義是否不能並存呢?
 
陳成斌認為佔中「只是每個人自己對社會或政治議題的判斷,而不是信仰的判斷」[6],由此來看,只要恰當處理教會不同的意見,不應影響教會信仰的合一。張雲開認為從保羅書信及其他新約書卷來看,基督徒是「天上國民」,只對上帝無條件的效忠,因此,「保羅永遠不會排除抗拒服從其他權柄的可能性」,所以,聖經沒有原則性禁止抗命。[7] 郭偉聯則認為基督徒參與公民抗命,是「兩個道德原則衝突──追求某種「道德」價值與法律的『道德』價值──之中作出取捨」,而這種追求「道德」價值可以是基於「追求更高的命令」。[8] 不過,郭偉聯不是批判不支持佔中的人,而是鼓勵我們不論支持與否都應反思「追求更高的命令」的本質。他亦同時指出,雖然公民抗命本應是「非暴力思想」,但從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的遭遇看來,卻是「不能避免暴力」。這也是教牧和教會需要關注的。
 
江丕盛則提出「國以民為本,民以生為先」[9] 作為基督徒關心社會的首要目標。而當中重要的是要能「彼此虛心聆聽」,不應「標籤他者,打壓異己,誣衊挑戰者」。[10] 反對佔中者,容易被標籤是親中、親政府、維穩、保守;贊成佔中者,會被標籤是亂港、知法犯法;不表態的人,可能被標籤是騎牆、無立場、漠不關心社會。這種標籤行為,只會增加教會內的紛爭,對達致改善民生的目標沒有幫助。
 
胡志偉牧師建議教牧在面對民主發展的討論時可以用LEAD的方式來處理:L代表聆聽(listen),教會作為聆聽不同意見的平台;E代表參與(engage),引領討論和信仰反思;A代表避免(avoid),教會不一定有既定立場,更不要人身攻擊;D代表察驗(discern),教會群體一起尋求神美好良善的心意及福音的真諦,以及福音如何建立教會群體。[11]

神對教會的呼召:行公義好憐憫,謙卑與神同行

普選特首是民主的訴求。若特首是由市民選出來的,就要向市民大眾負責,尋求市民及社會的最大福祉。然而,個人認為,作為基督徒,不能迷信民主制度能真正彰顯神的公義。雖然民主制度總比獨裁制度優勝,但環顧全球民主國家(包括美國在內),神的公義仍不能真正彰顯,社會仍存在很多因人的罪所引來的問題。宏觀的有泡沫經濟和跨國公司的壟斷;社會層面有貧富懸殊和家庭解體;個人的倫理關係混亂(如離婚與性解放衍生的問題)等等。
 
縱然現實如此,但基督徒仍然是仰望上帝的國降臨,祈求祂的旨意行在地上。而教會仍是神在地上的見證——見證神的愛和公義是可以並存的。神呼召教會在世上行公義好憐憫,謙卑與神同行。至於用甚麼方式、怎樣的制度,求主賜智慧和憐憫。

 

 

[1] 〈信念書〉,網址:http://oclphk.wordpress.com/2013/03/27/chinese/,2013年7月9日登入。

[2] 〈梁福元:倘搞丁權 新界人佔中〉,《頭條日報》,2013年7月15日,第11版。
[3] 〈佔中激辯 牧師一撐一反〉,《明報》, 2013年5月7日,第A7版。
[4] 部份人會認為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抗命,但認為香港未到達這種情況。
[5] 〈普選不是萬靈丹〉,《教聲》第1956期,2013年9月1日。
[6] 陳成斌,〈基督徒不應公民抗命?〉,《時代論壇》第1339期,2013年4月28日。
[7] 張雲開,〈從聖經看公民抗命〉,《時代論壇》第1352期,2013年7月28日。
[8] 郭偉聯,〈更高的命令:公民抗命的信仰反思(上)及(下)〉,《時代論壇》第1339期,2013年4月28   日;及《時代論壇》第1340期,2013年5月5日。
[9] 江丕盛,〈信在「佔中」(四): 貧苦者的呼聲〉,《時代論壇》第1344期,2013年6月2日。
[10] 江丕盛〈信在「佔中」(五):快快地聽、好好地聽〉,《時代論壇》第1345期,2013年6月9日。

[11] 胡志偉牧師,「教會如何面對民主發展及分裂http://www.truth-light.org.hk/video/title/n4260,2013年7月10日登入。

 

家是香港?家是劏房?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30/05/2013

政府最近大灑金錢搞「家是香港」運動,希望能藉此增加市民對香港的歸屬感,為香港「注入正能量」。筆者認為要提升市民的歸屬感決不是搞一整年的政治公關秀,而是踏踏實實地制訂長遠房屋政策,給市民一個可以安居樂業的家。

近日,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公布了全港劏房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全港共有66900間劏房,當中近半欠缺作為房屋必要的設施,即食水供應、廁所等等,遠遠未能符合「獨立自足的永久性居所」這個由聯合國為「適當住屋權」訂下的標準。對於這批超過十七萬住在劏房的香港人而言,「家是劏房」或許比「家是香港」更能觸動他們的神經。

房屋不僅是一種投資產品,更是人的基本需要,只有當安居的需要得到滿足時才能使人樂業,為經濟帶來貢獻。當市民無需再為「無瓦遮頭」擔憂的時候,香港人才會有安全感,社會的矛盾才能逐步緩和,從而建立歸屬感。

劏房等惡劣居所之所以在富裕的香港還有「存在價值」,是因為特區政府歷年來欠缺長遠的房屋政策。雜亂無章的城市規劃及放任自由市場主導房屋的供應,使香港的私人房屋無論是租或買,價錢都不斷上揚,逼使未能上樓的市民捱貴租、住劏房。稍有經濟能力的則可能一生成為「樓奴」,每月將過半的收入上繳給地產商,這些狀況完全不利市民建立歸屬感。

對劏房居民而言,買樓或許已成為一個遙不可及的奢望。他們只有一個卑微的願望:搬離那呎租比豪宅更貴的劏房,盡快上樓。不過,按現時政府計劃每年興建兩萬多個公屋單位的情況來看,上樓的願望似乎難以在兩三年來達成。

政府除了應研究能否在最短的時間內增建公屋,縮短在輪候冊上的輪候時間外,亦應研究在這段時間內如何改善基層市民的住屋狀況,例如:
  1. 向正輪候公屋的劏房住戶提供長期租金津貼;
  2. 重新推出租金管制條例,限制業主濫加租金;
  3. 改建合適的工廈作為臨時住屋,讓輪候公屋人士入住。

歸屬感是一種主觀感覺,是個人對一個地方的一份忠誠與認同。在香港這個資訊發達,民智已開的地區,這種主觀的感覺難以透過一系列政治運動去提升。反之,政府應在社會政策上多以市民的福祉為依歸,讓香港人能安居樂業才是建立歸屬感的正途。

曾經刊載於:

成報 30/5/2013

研究中心文章與特稿:舊約中的公義——憐憫勝於公義

── 2011年「80傳說」研討會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員
15/10/2011

摘要

過去,不同的哲賢對公義都有不同的闡釋。至於今天,我們要對公義下一個定義,又或是怎樣行才算公義,相信也同樣會牽起連場爭論。
 
舊約中的公義,從來都不是哲學問題,而是要採取行動,大多數是行出神所頒佈的律法。當中沒有高深的思辨過程,而是當人面對生活上的不同情況,如何行才算合宜。遵守律法非常重要,因為律法是神人立約後,神對以色列人的要求。立約的神是不單自己行公義,祂同樣希望祂的子民行公義。以色列人藉著遵守律法行公義,因為律法本身幫助以色列人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待他人。無可否認,我們翻看舊約律例,應該會認為它們有些是難以理解及不合時宜的。不過,若然我們從一個父權社會、男尊女卑、有奴隸制度的文化背景來理解舊約律法,便會明白,與當時同期的律例比較,舊約律法已經相當公平,也較為合乎人性。
 
舊約強調遵行律法的重要性,因為遵守律法便是行公義,但單單遵守律法,並不能滿足神的要求。行公義不能與愛分開,欠缺後者只會讓人落入律法主義,無法實踐律法的真正精神。神是公義的,所以祂希望祂的子民行公義;同樣,神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祂也希望祂的子民以慈愛待人。
 
可以說,新約信徒不必再守舊約的律法,因為很多時,法律的實質內容,是迎合當時的文化及世界觀。不過,律法的真義——「行公義好憐憫」,即是以憐憫的心行出公義,並沒有因為新約的來臨而失效,而如何「行公義好憐憫」,而又不落入「律法主義」,實在是值得新約信徒反思的問題。
 
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是先從神的性情及立約來了解公義及律法的關係,再闡述好憐憫是行公義的基礎。從而讓作為新約信徒的讀者,可以更能欣賞舊約的律法精神。除非特別標明,本篇經文出自《新譯本》。
 

引言

公義(Justice)的含意非常豐富,單是英語,Justice便可譯作公平、公正、正義、公義、法律制裁、司法、審判,更遑論從古到今,不少哲學家、政治家或思想家對公義這詞彙作了不少定義、闡釋,以及獨特的見解。公義這課題之所以深受大家熱烈討論,因為無論在政治層面、司法層面、甚至個人層面,公義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Martin Luther King Jr.在〈伯明翰獄中來鴻〉提到「任何地方有不公平,都會威脅到每一處地方的公平。」[1]同時是批評家、詩人的瑞士哲學家HenriFrédéricAmiel(1821-1881)甚至說:「自由,平等——是不好的原則!人類唯一的真正原則是公義,而對於軟弱者而言,公義便是保護和恩慈。」[2]美國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當中,譴責英國沒有聽從她的懇求,履行以天賦的公義來對待她,沒有棄絕他們曾經作出的掠奪行為,以致北美13個州決意脱離英國的統治,宣佈獨立。[3]

而在法律層面來說,公義、公平、公正這思想更是不少國家立法的基石。戴耀廷更指出法治的最高層次是「以法達意」,「即是以法律去實踐公義」。[4]香港立法會(前身是最高法院)大樓的標誌,一直是右手持天平,左手持劍,蒙著雙眼,代表公義與法律的希臘女神泰美斯(Themis)。天平代表公正,劍代表權力,蒙眼代表大公無私,其公平公正的意義顯而易見,公義及法律女神讓不少香港人明白法律應有的精神。其實,希臘帶給人類法律史的,不單是一個神祇那麼簡單,她的法律及司法制度深深影響了西方國家。[5]

不過,希臘並非最早設立法律,也不是最早提及公平原則的國家。最早的法律可追溯至公元前2350年的Urukaqina/Urukagina法典。[6]但她的知名度反不如大約在公元前1780年寫成的漢謨拉比法典(Hammurabi's Code of Laws),這法典源於巴比倫,在人類歷史中有著不可抹煞的地位,無論從希臘及羅馬的法律,都看到借用此法典的痕跡。[7]甚至有聖經學者相信,摩西五經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不少條例,都是借用此法典。[8]雖然當學者比較法典與五經,認為前者比後者更有組織,[9]但如果我們較為全面理解舊約如何談論公義,便會明白,即使漢謨拉比的條例比摩西律例更嚴謹,舊約的法律並不只是條文,而是幫助以色列民與神維持立約的關係,[10]也是善待他人的途徑。當中所呈現的細節,或許已不合時宜,但其公義精神,絕不會隨著新約時期來臨而廢除。

律法彰顯公義

現代人或許害怕律法,認為它諸多管制,妨礙人身自由。但對於以色列人來說,他們非常尊重及自傲有此律法,認為與其他國家的律法比較,由神吩咐摩西教導以色列人的律例典章彰顯著智慧及聰明,而行這律法的國民也能顯出他們的智慧及聰明(申四6)。更重要的是,這些律法典章不單止滿有智慧及聰明,也是公義的。(申四8)。

若我們要尋找一些經文,從中理解以色列人如何重視及稱頌律法及其公義,除了上述所引用的申命記,詩篇一一九篇無疑是一篇很好的作品。這一篇堪稱最長的字母詩,原文以希伯來文22個字母,按次序以每一個字母寫8節的方式,寫成了達176節的長詩來頌讚律法。

詩篇一一九篇多次提到詩人重視及喜愛神的律法典章:「我喜歡你法度定下的道路,如同喜歡一切財富。我要默想你的訓詞,重視你的道路。」(14-15)、[11]「我喜愛你的律例,我不會忘記你的話。」(16)、「我常常切慕你的典章,以致我心力交瘁。」(20)、「你的法度是我的喜樂,是我的謀士。」(24)、「我要以你的誡命為樂,這些誡命是我所愛的。我又要向你的誡命舉手,這些誡命是我所愛的;我也要默想你的律例。」(47-48)、「……我卻喜歡你的律法。」(70)、「你的一切命令都是可信靠的……。」(86)、「我多麼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地默想。」(97)、「我沒有偏離你的典章,因為你親自教導了我。你的話語在我的上膛多麼甜美,在我的口中比蜂蜜更甜。」(102-103)、「……我卻喜愛你的律法。」(113)、「因此我愛你的命令,勝過金子,甚至勝過精金。」(127)、「耶和華啊!我渴慕你的救恩,我喜歡你的律法。」(174)。

而詩篇一一九篇當中,也不乏詩人對律法本身是公義的讚嘆:「因你公義的典章,我半夜起來稱謝你。」(62)、「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75) 、「我曾起誓,並且堅守誓言,我必遵守你公義的典章……。」(106)、「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詞也是正直的。」(137)、「你的法度永遠是公義的…。」(144)、「你的話的總綱就是真理,你一切公義的典章要存到永遠。」(160)、「我因你公義的典章,一天七次讚美你。」(164)、「願我的舌頭歌唱你的話語,因為你的一切命令都是公義的。」(172)。

從一首詩篇當中,足以體會以色列人非常看重律法。這與現今信徒對律法的感覺非常不一樣,我們大都感到舊約的律法非常冗長,當中有些法例,更是為著當時的社會及文化而制定,今天看來已毫無意義,例如律法禁止以色列人「用山羊羔母的奶去煮山羊羔。」(出二十三19下),這只是因為異教者迦南人的祭祀風俗,舊約律法才加以禁止。[12]又如律法中有關奴隸的條例(出二十一1-11),在沒有奴隸制度的文明社會已經用不著。

雖然舊約大部份的法律已不適用於今時今日,又或者以現今的眼光看來,舊約律法有其限制,便是在父權及有奴隸制度的社會下,舊約律法對女性及奴隸都有不公平之處,但與當時其他律法比較,舊約律法仍然比其他的法例公平。當我們比較與《漢謨拉比法典》(簡稱《法典》)相似的《立約之書》(簡稱《約書》)即出埃及記二十章22節至二十三章33節,[13]便不難發現這點。

例如《法典》中的處罰是有階級分別的,人若導致社會上層的女兒流產,其刑罰是傷害普通人女兒的雙倍。[14]《約書》則一視同仁,毋分階層,只要求傷人者按丈夫的要求及審判官的決定賠償(出二十一22)。同樣,《法典》規定,導致上層女兒死亡的人,他的女兒也要死,但如若發生在尋常人家,犯事者則只須交罰款。而如果犯事者傷害的是奴隸階層,當然不須要他的女兒償命,所交的罰款金額也相對少。[15]

所以,從上述的例子看來,雖然大家都在應用「以牙還牙」這原則,《法典》的做法非常有趣,人若導致上層人士的女兒死亡的話,便須要賠上自己女兒的生命,以女兒還女兒,表面看來公平,但站在那傷人者的女兒角度看來,便毫無公平可言。反而《約書》所展示的原則相對公平,是犯罪者擔當自己的罪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另外,舊約時期,人對奴隸及婦女是不公平的,而女性奴隸的地位更低,但在《約書》中提到「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以後又不喜歡她,就要准她贖身;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甚麼。」(出二十一7-11)。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社會,仍有律例保障她們,這是《法典》所沒有,甚至在聲稱禮儀之邦的古代中國,也沒有如此保障侍妾的條例,可見舊約律法有難能可貴的條例,考慮弱勢社群的需要。

公義的神「行公義」

以色列人深信從神而來的律法是公義的,因為頒佈律法的神是公義的。同樣,我們可以從詩篇一一九篇多次看到詩人如何稱頌神的公義:「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75)、「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詞也是正直的。你以公義和至誠,命定了你的法度。」(137-138)、「你的公義是永遠的公義,你的律法是可信可靠的。」(142)、「你的法度永遠是公義的……。」(144)公義是神的本質,也是祂希望以色列人可以行出來。不過,除了通過一條又一條較為仔細的法令條文,其實更多時,神更是透過行動向他們彰顯祂是如何愛公義,也教導他們如何行出來。

在聖經當中,希伯來文Ṣeḏāqȃ及Ṣeḏeq的含意也同樣非常豐富,單單譯作「公義」並不能完全把它的意思傳達出來。這個詞有「正確妥當——份內所當為」的意思,當用在人類的行為和關係上,則指到符合正確或所期待的,切合雙方關係的要求,或切合當下的處境。簡單而言,便是在某個群體中,按其共同的標準及期望行正確的事。[16]套用萊特之言:「對以色人來說,公平正義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哲學性的定義。公平正義從根本上來說是神學性的,根植於上主他們這位上帝的性情。上帝在歷史中的作為,自然流露出公平正義。這是祂與以色列立約關係中的要求……。」[17]

公義是神與以色列立約關係中的要求,這表示當我們嘗試明白聖經所談的公義是怎麼一回事,可以先從立約的關係來理解。在立約關係中,以色列人成為神的子民,這種類似國與國之間的附庸關係一旦確立,以色列便別無選擇,只可敬拜耶和華神,而耶和華神要保護祂的子民免受一切的災難。[18]這也是為甚麼舊約多處教導以色列人不要敬拜別神,除了因為耶和華是獨一的神,也是因為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簽了約」。當年約書亞,讓以色列人重新考慮是否仍與神「續約」,當時的以色列人都願意與神保持立約關係,約書亞於是與眾民立約,以石頭為證,免得以色列人隨從他神,沒有遵守神的律例典章(書二十四14-28)。

至於神,作為強勢的一方,祂亦必須履行合約,保護祂的子民,這便是祂的公義了。[19]對於以色列人,他們經歷神最震撼的拯救,應該是出埃及事件,這一次的歷史事蹟改變了以色列人的命運,除去了他們世代為奴的身份,也成為以色列人願意選擇耶和華神其中一個決定性的因素。約書亞要以色列人重新選擇所事奉的對象(書二十四14-15),眾民如此回答:「我們絕對不會離棄耶和華,去事奉別的神;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把我們和我們的列祖,從埃及地為奴的家領出來,並且在我們眼前行了那些偉大的神蹟;又在我們所行的一切路上,和我們經過的一切民族中間,他都保護了我們;耶和華又把所有的民族和住在這地的亞摩利人,都從我們面前趕走;所以我們必事奉耶和華,因為他是我們的神。」(書二十四16-18)

其實,神為以色列人所做的,又豈只是帶領他們出埃及,當他們與耶利哥、亞摩利人、比利洗人、迦南人、赫人、革迦撒人、希未人和耶布斯人作戰,也是神以神蹟奇事擊退他們(書二十四11-13)。可以說,在約的關係中,神一直作合宜及公義的事情,拯救以色列於水深火熱之中(彌六3-5)。[20]破壞立約關係的,往往是以色列人,使神不得不興起先知嚴責他們,藉著外族責罰他們。而按以色列人所犯之事來審判處罰他們,這其實也是公義之舉(詩五十4-6)。

行出來的公義

在舊約,公義不是一套概念或思辨後的產物,而是行動。所以當神與以色列人辯論自己的公義時,祂是以事件及拯救來闡述祂的公義(彌六3-5)。而公義的神,同樣希望祂的子民可以行公義:「世人哪!耶和華已經指示你甚麼是善,他向你所要的又是甚麼;無非是要你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對神來說,這一切比人們向祂獻上「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還來得重要(彌六6-7)。

雖然舊約有一套法例規條,教導以色列人行出公義,但很多時候,神藉著先知宣講的,是公義的精神,而不是條例本身。行出來的公義強調三部份:1.盡忠職守;2.以公平及公正的手法行事;3.照顧有需要的人。

1.    盡忠職守

上文提及,公義有「正確妥當」,做回份內事的意思。所以一個人是否行公義,取決於他有否本著自己的身份,盡上應有的責任。以色列人最大的不義,莫過於他們不依靠神,不親近神(番三1-2)。

先知及祭司何時成為不義,便是當先知的沒有成為盡忠的代言人,沒有聆聽神的說話,更加沒有正確地為神傳講信息,反而輕浮詭詐(番三4)、貪圖不義之財,行事詭詐,胡亂發放信息(耶六13-14、彌三11),祭司則沒有好好掌管一切宗教禮儀,沒有幫助及教導以色列人去到神面前,反而貪財、褻瀆聖物、違反律法,甚至讓神的子民離神愈來愈遠(番三4;何四4、彌三11)。

首領或審判官亦一樣,神原先設立他們,便是希望他們「按著公義的判斷審判人民」、「不可屈枉正直,不可徇人的情面,不可收受賄賂」,以免他們反誣陷義人於不義(申十六18-20)。他們卻如獅子、如豺狼(番三3),「為賄賂而審判」(彌三11),「厭惡公平、屈枉正直」(彌三9)。

至於身為以色列人的君王,他們的主要職責,除了在軍事及政治方面,要保護以色列人免受外敵威脅,如其他列國的君王一樣,但神對君王這一個角色,有著明顯的限制,他們受制於律法,其權力不可高於律法,而軍事方面也受到某種程度的制肘:「君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不可為自己加添妃嬪……也不可為自己積蓄極多的金錢。」(申十七16-17)。這些限制讓他們不得不事事依賴神,而不是依靠自己的軍事力量或能力,這使他們成為以色列人的典範,成為神的追隨者,遵守及活出神的律法。[21]

君王若然多行不義,沒有保護子民,即使是神所喜悅的大衛,[22]也不得不付上沉重的代價(見撒下十二9-14)。基本上,君王或善或惡,不在於他們在歷史上是否有名,而在於他們是否對神忠心、有否毀棄一切偶像和謹守神的律法,所以即使「暗利王朝」在歷史上顯赫有名,[23]暗利及亞哈卻成為不義之人的符號(彌六16),而聖經對他的描述也是集中於他隨從偶像及背叛神(王上十六29-34),對於對他的英勇事跡有興趣的人士,則須要閱讀另一本年代誌以色列諸王記(王上十六25-26)。

2. 以公平及公正的手法行事

公義除了盡上本分,做適當的事,也在於為人處事要公平公正。上一部份已有提及審判官不可貪贓枉法,受賄而妨礙判決的公平及公正。普通作見證的,也同樣要做到公平公正。
 
有些人較易同情弱者,甚至認為無論如何,都要站在弱勢的一邊,但聖經所教導的真正公義,是無論面對任何人,都要呈現事實的真相,不偏袒特定階層,也不偏袒窮人。所以,見證人「不可傳播謠言,也不可與惡人攜手作假見證。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訴訟的事上隨眾說歪曲正義的話;也不可在訴訟的事上偏護窮人……不可在窮人訴訟的事上歪曲正義……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變瞎,又能歪曲義人的話。」(出二十三1-3,6,8;另參利十九15;彌六12)。
 
見證人要誠實地陳述事實,公平地對待每一人,而即使一般平民百姓,也該如此,好顯出公義。做生意的不可在天平或升斗上「出手腳」(申二十五13-16;彌六10-11;摩八5下);有錢人也不可以不對等的價值購買窮人(摩八6)、工人在合理的時間得工價是應當的,雇主不可延遲雇員的出薪期(申二十四14-15)。
 
不單社會須要公平公正來維持社會秩序,公平公正在家庭中也非常重要。所以,聖經也限制多妻男士的行為,不容許他們偏心,按己意行事,為了所寵愛之妻的兒子而廢長立幼。即使長子出自他不愛的妻子,也要給與長子應得的產業,而不可偏頗愛妻的兒子(申二十一15-17)。

3. 照顧有需要的人

公平公正的行為非常重要,但律法所要求的,不單是行為正直,要行出公義,也包括照顧弱小。讓身邊有需要的人,無論是認識的,不認識的,都可以生活安定,毋須為衣食住行擔驚受怕。
 
神以強者的身分眷顧以色列人,祂亦同樣希望祂子民當中有能力的可以照顧社會中弱勢的人士。[24]照顧有兩方面,一方面律法嚴禁以色列人欺負或壓迫寄居的,因為以色列人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者(出二十二21)。若然有雇工(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向神發出怨言,表示自己還未得到薪酬,神一定不會坐視不理(申二十四15)。至於孤兒寡婦,更不必說,神一定聽取他們的呼求(出二十二22-23)。當約伯辯論自己並沒有行不義,不應該受苦時(參伯三十一),他自辯的其中一項便是自己不敢輕看孤兒寡婦及僕人,甚至都照顧有加(三十一13-23)。

不壓迫他人之餘,另一方面的照顧便是主動的施予,有能力的人要主動留一些可作養生的食物給有需要的人。例如田間收割莊稼時,不可把角落的穀物都割盡,連遺留下的也都不可拾取(申二十四19;利十九9)。對待橄欖及葡萄也是如此,要刻意留下一些,不自覺遺留下的也不可回頭摘取(申二十四20-21;利十九10)。
 
對於有需要的寄居者,以色列人要慷慨,面對貧窮的同族人,以色列人更要幫助他們的弟兄。有貧窮的弟兄,以色列人要資助他們,收留他們,借錢不可收取利息,[25]借糧也不可要他們多還(利二十五35-37)。

行公義出自愛

神行公義並不是單單基於本份,也因為神是憐憫及慈愛。神要求以色列人行公義,因祂本是公義的,神要求以色列人盡忠,因祂先盡本份,做好保護者應有的角色,好履行立約者的責任。而神要求以色列人好憐憫,因為祂本身便是一個好憐憫的神。Ḥesed「憐憫」本身便是恩典、信實、愛及仁慈之意,[26]神希望祂的子民可以如祂一樣對他人有恩慈、信實、有愛心及仁慈(彌六8)。

可以說,是神對以色列的愛讓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而不是因為他們行義在先:「耶和華喜愛你們,揀選你們,並不是因為你們的人數比別的民族多,其實你們的人數在萬族中是最少的;而是因為耶和華對你們的愛……。」(申七7-8)。

神還沒有與以色列人正式「簽約」以先,便藉著摩西拯救他們脫離埃及人的壓榨(出三7-10),是因為神記得祂與亞伯拉罕及其他祖先所立的約(創六18、十七2;申七8)。在整過立約過程中,神都是先作出主動的一方。從頭到尾,立約都不是基於雙方平等的地位和互相討論後的結果,[27]而是有能力的神主動向人伸手,主動立約。亞伯拉罕如此,以色列人更是如此,神更先讓他們看到祂的拯救及作為,繼而提出立約。而日後,神每一次拯救以色列人的行為,都是基於祂的良善及慈愛(詩一零七)。

而神的公義及慈愛,也見證於以色列人的不義上。一方面,神雖然頒發律例典章給以色列人遵守,好讓他們做到神要求的義。但事實證明,以色列人與神的關係不能單靠條文維持,因為這是不可能的。無論人如何努力堅持,都無法達到律法的標準。保羅對詩人的體會心同感受:「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人人都偏離了正直,一同變成污穢;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12;另見詩十四1-3)。所以,當以色列人由上至下,都沒有盡上本份,甚至以不公平的手法欺壓百姓或窮人時,神雖然三番四次藉先知嚴責以色列人,但往往在嚴刑之後,隨之而來的卻是神的寬恕,是神的憐憫恩慈(彌七18-19)。

以色列人要遵守神所頒發的律法,但他們首要的事是愛神(申六4-5),行出律法中的公義精神。而公義精神的背後,是對人的憐憫。神喜愛公義的同時,也喜愛憐憫(彌七18)。所以,我們不難想像神會說出:「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我喜愛人認識神的知識,勝過人獻的燔祭。」(何六6)。成為神的子民,都必須認真對待兩個向度(縱向是對神,橫向是向人)。神喜悅「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耶穌也肯定,誡命中最大的:「第一重要的是: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你要全心、全性、全意、全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要愛人如己。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兩條更重要的了。」(可十二29-31)。一個真正行公義的人,必須存憐憫之心,才不會落入律法主義,以及試圖以自己的好行為換取他人的尊崇。

結語

美國的法官及政治家Earl Warren曾說:「要活出公義,是法律的精神,而不是其形式。」或許,他對於公義的定義,與舊約中的公義不同。但這一句話,套用於舊約中的律法,也相當合用。神訂立法律,但祂更希望人遵守的,是以愛心活出律法的真義。

利未記詳細列明每一種祭祀的條例,教導以色列人感恩時、還願時、贖罪時要如何獻祭,但神卻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我喜愛人認識神的知識,勝過人獻的燔祭。」(何六6)。當人因為犯罪而求神饒恕時,即使獻上千千公羊,萬萬的油河,也不是神所喜悅的,祂喜愛的是「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好憐憫是行公義的開始,當人愈發愛神及愛人,自然不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傷害他人的好處,妄顧別人死活。不過,要如何才可愈發愛神及愛人?我們相信,只有扎根於神裡面的生命,才能讓神結出果子。也唯有我們謙虛謹慎與神同行,對神完全順服,服膺於神的帶領之下,不自以為義,才能體察祂的心意,行出真正的公義。

 


[1]Martin Luther King, Jr., “Letter from a Birmingham Jail, Martin Luther King, Jr., 1963,” Birmingham,  Alabama. http://www.h-net.org/~hst306/documents/letter.html.
[2]Henri-Frederic Amiel and Humphry Ward, Amiel’s Journal (Norwood, Massachusetts: Norwood Press, 1906), 215.
[3]見《美國獨立宣言》…Nor have we been wanting in attention to our British brethren. We have warned them from time to time of attempts by their legislature to extend an unwarrantable jurisdiction over us. We have reminded them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our emigration and settlement here. We have appealed to their native justice and magnanimity, and we have conjured them by the ties of our common kindred to disavow these usurpations, which, would inevitably interrupt our connections and correspondence. They too have been deaf to the voice of justice and of consanguinity. We must, therefore, acquiesce in the necessity, which denounces our separation, and hold them, as we hold the rest of mankind, enemies in war, in peace friends…
http://www.earlyamerica.com/earlyamerica/freedom/doi/text.html.
[4]在這裡,戴教授所提出的「以法達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他指出社會對公義有不同的要求,故法律能實踐多少公義,就要看社會所普遍如何理解公義及認同法律的功能。戴耀廷,《法治心——超越法律條文與價值》(香港:香港教育圖書公司,2010年),頁xii。
[5]參Walter A. Bordenn, ‘Isaac Ray Corner’s A History of Justice: Origins of Law and Psychiatry,’ 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and the Law Newsletter Vol. 24, No. 2, (April 1999), 12.http://www.aapl.org/newsletter/N242hist_justice.htm.
[6]雖然這法典已失存,但在其他文獻曾有提及。‘Law Museum,’ Duhaime.org.  http://www.duhaime.org/LawMuseum/LawArticle-44/Duhaimes-Timetable-of-Wor....
[7]Mitchel P. Roth, Crime and Punishment: A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Belmont, California: Wadsworth, 2011), 4.
[8]如漢謨拉比條例196便提到「如果有人弄壞另一個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需要被弄壞」。http://www.duhaime.org/LawMuseum/LawArticle-105/PageID/105/1760-BC--Hamm....另見‘Hammurabi Code of Law,’ All about Archaeology. http://www.allaboutarchaeology.org/hammurabi-code-of-law-faq.htm.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這可能當人愈發文明後,大家所制定的法律有相同之處。W. W. Davies, Codes of Hammurabi and Moses (Whitefish, Montan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3), 9.
[9]Roth, Crime and Punishment, 5.
[10]參John Goldingay, Old Testament Theology: Israel’s Faith, vol. 2 (I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2006), 187.
[11]除非特別標明,本文將引用《新譯本》的經文。
[13]傳統以來,出埃及記二十章22節至二十三章33節中所記載的律例典章都被稱為學者們稱為「立約之書」,而他們大都會把它與法典作比對。參Brevard S. Childs, The Book of Exodus (Louisville, Kentuc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4), 451;Terence E. Fretheim, Exodus,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Kentucky: John Knox Press, 1991), 239.
[14]Roth, Crime and Punishment, 5.
[16]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著•黃龍光譯,《基督教舊約倫理學》(台北:校園書房,2011年),頁320。
[17]同上,318-319。
[18]參John Goldingay, Old Testament Theology: Israel’s Faith, vol. 2 (I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2006), 185.
[19]參同上。
[20]參同上,186.
[21]Jamie A. Grant,The King as Exemplar: The Function of Deuteronomy’s Kingship Law in the Shapingof the Book of Psalms(Leiden: Koninklijke Brill, 2004), 279-280.
[22]大衛殺害手下,奪其妻子的行為可見於撒下十二。
[23]近代發現的亞述碑刻中有不少記錄暗利的名字和事件,碑文將北國以色列稱為「暗利之地」(Land of Omri)或「暗利家」(House of Omri),甚至數十年後,當撒曼以色三世豎立黑色方尖碑,他仍以「暗利」之名加於耶戶所統治的以色列。參R. K. Harrison, “Omri,”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vol. One: A-D (Grand Rapids, Michigan: E Wm B. Eerdmans, 1986), 603-604.
[24]這亦是「好憐憫」的意思。通常是一個能力弱的人,須要依賴一個有能力的人,尋找他人的幫助,而站在強勢一方的人,則樂意拯救、保護有需要的人。Bruce K. Waltke, A Commentary on Micah(Michigan: Wm B. Eerdmans, 2007), 393-394.
[25]在古代近東的法律中,唯有以色列人不可向窮人收取利息。Gordon J. Wenham, The Book of Leviticu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1977), 321-322.
[26]同上,頁393。
[27]參John Goldingay, Old Testament Theology: Israel’s Faith, 184.

 

公—利 兩難全?

城市發展與土地公義的問題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20/09/2010

筆者有幸,抽中在最近—期發售的「夾屋」貨尾單位。能夠「上車」,有人認為「好過中頭獎」,衷心恭喜筆者,就像成就了人生大事一樣。可是,高興之餘不禁反問:對於那些抽不到夾屋居屋的人,仍要「捱」貴租,任你如何辛勤工作,卻因難以儲足首期而無緣「上車」,我這樣「中獎」,算是公義嗎?
 
從買樓置業,我們實在要反思:當樓價屢創新高,蟻民們只能望門輕嘆時,為何我們的土地政策,總是只會利字當頭,利益主導?在城市要發展的大道理中,除了地產霸權和官僚主導,身處其中的居民能參與其中嗎?究竟公義,利益是否有雙贏、共融的空間?還是勢不兩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