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慎選培訓內容 締造和諧校園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三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下稱報告)的其中一項建議:為特定範疇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1]特定範疇當中包括了教育界。本文嘗試概述報告中提及在教育範疇的歧視情況,以及探討當中所建議方法的可行性。

 

校園欺凌的狀況

報告指出208名曾在香港就學的受訪者,有69名表示曾經在學校受到不同形式的歧視,包括:直接歧視、不受歡迎的對待及性騷擾(言語或身體上)。[2]有154名受訪者表示因擔心透露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後會被欺凌或歧視,而選擇隱藏自己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另外,也有139名受訪者表示未曾受到歧視。

根據報告,大部份(58名)認為受到歧視的受訪者表示,主要是遇到不受歡迎的言語對待,如被開玩笑、起「花名」等。有61名曾在學校受歧視的受訪者,認為老師或社工未有足夠知識和技巧處理他們的個案,因而沒有求助。

 

關愛校園的重要

一直以來,校園欺凌的情況屢見不鮮,原因五花八門,但普遍的受害者都是比較害羞、膽小、不敢作聲的一群。他們面對欺凌大都不敢或不願求助,更甚者是對方會以「開玩笑」為由,令他們「有苦自己知」。不發聲亦助長了欺凌者的氣焰,令他們有恃無恐。

誠然,不論任何原因,欺凌情況都不該在校園出現。學校應締造一個友善的學習環境,容讓學生汲取知識,建立價值觀。約十多年前,有社福機構意識到校園氣氛對學生成長的重要,於是開始了「關愛校園奬勵計劃」,當中的信念更是希望學校的所有持分者都參與其中,配合制度、政策、環境設施等,推動彼此關愛的文化。但事實上,除了該機構積極推動關愛校園文化外,卻未見教育局推動有關營造友善校園的特別的行政安排或計劃。

故此,我們同意報告建議為特定範疇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但我們關注的重點是培訓的內容應涵蓋甚麼。
 

培訓內容的藍圖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是一個極不簡單的課題,要為學校的所有持分者提供合適的培訓,一點都不容易。筆者就此事請教了於中學任職,經驗豐富的輔導主任張老師,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個藍圖作為參考。

理想來說,學校所有的持分者都需要培訓;在可用的有限資源下,受培訓的人最少應包括:教職員、學生及家長。不同的持分者需要的培訓及支援亦不同,就此考慮,有以下建議:

  • 教職員:

張老師表示學校很少刻意「關注」性小眾的學生,因他們在學校的參與基本上與其他學生無異。假如他們遇到問題或疑問,老師們就不能採取迴避的態度。事實上老師對性小眾的認知不一定足夠,因而同意增加教職員對性小眾相關的認知。建議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認識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類別、關於成因的各派學說、社會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在校內可能會引起的問題及處理方法等。邀請相關的專業人士,例如: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有接觸或治療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引致其情緒問題的專業輔導人員、一直關注相關議題的不同立場人士等,盡力豐富老師的認知層面。 

除認知層面外,如要處理性小眾受到欺凌,教職員需要具體的處理指引。張老師指要為教師提供基本的辨識及情緒支援訓練,因為學生無論任何原因而受到欺凌,情緒都會出現很大的困擾,教師是在校內最多時間能接觸學生的人,如能及早辨識,對處理欺凌行為的情況有重要的幫助。

  • 學生:

如學校推行性教育課,一般可參考1997年由香港教育署所出版的《學校性教育指引》,當中牽涉到性傾向、性別身份、性別角色等內容,涵蓋了學前、小學及中學階段,然而教育局並沒有規定當中的內容必須在校內推行。其實,校方要讓學生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有正確的認知,並且懂得尊重與自己不同的同學,以正確的態度與他們相處,是減少校園欺凌的其中一個關鍵。

青少年期(即11-18歲)是建立、發展並確立自我形象及身份認同的關鍵階段,朋輩的影響十分重要。這個階段的青少年因渴望得到朋輩認同,會變得倚賴他們,是否受大眾歡迎成為青少年成長中很重要的事。他們會因擔心被指普通(being normal),而不斷按著社會,朋輩的看法而改變自己。可想而知,青少年若不能建立正確的待人態度,當遇到與自己不同的人便容易嘲笑或欺凌,其他青少年亦因要得到朋輩認同而出現羊群心態,一起參與欺凌的行為。

張老師認為處理校園欺凌的問題,不能只予以懲罰,更要教導學生接納及尊重與自己不同的人,即使對方的性傾向與大眾不同、或是性別氣質與典型的性別印象不一樣,都不能嘲笑或欺凌他人。

張老師亦同意要教導學生認清每個人都可以擁有不同的性別氣質,不應對性別氣質及性別角色有過分刻板的定型。如發現學生對自己的性別氣質,性傾向有疑問,首先應提醒他/她不宜過分憂慮或認定自己「有問題」,鼓勵學生作出多方面的了解,向學生提供正確的資訊及合適的求助途徑。

  • 家長:

家長在協助子女建立性別認同及性別自信,擔當十分重要的角色。學校除了向學生及教師提供相關的培訓外,亦宜舉辦家長講座,讓家長認識如何協助子女建立性別認同及性別自信。

在教育界提供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培訓勢在必行,教育甚麼是關鍵,美加地區早在幼兒時期已教導幼童有關性解放的資訊,又以行政指令要求學校的教職員「尊重」學童的性別「選擇」,這非但不能幫助學童確立性別,更令他們落在迷惘的狀態,香港的教育界必須以此為鑑。
 
 

 

*延伸閱讀:《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

作者:黃偉康博士(加州執業許可的臨床心理學家)
出版者:校園書房出版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出版年份:2013年
簡介:本書兼備理論與黃博士的臨床經驗,分析父母在幼兒期的養育方式,如何影響孩子的性別自信發展,並提出不同的方法分享,幫助家長、老師教養出情緒穩定、具備同理心與包容能力、社交生活平衡的孩子。

 


[1]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3.6段(其他註腳將省略“《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等字)。
[2] 附錄C 頁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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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欺凌背後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15/02/2024

在約三年的疫情期間,學生們已習慣透過網絡溝通,疫情過後,當他們再次回到校園,不少學生待人接物的社交技巧都有所倒退,在朋輩社交的適應上出現了很多問題,以致產生焦慮情緒。青少年的社交壓力及欺凌的問題,對他們的影響可以持續一輩子,甚至有些因此而輕生,實在需要大家高度關注。長期研究欺凌行為的香港城市大學社會及行為科學系副教授馮麗姝教授(Annis,在此為大家分享有關欺凌行為的形式和種類,以及對學生成長上的影響,她亦為師長們提供了建設性提議和意見,以協助及培育青少年的成長。

在港現況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17年發表的調查發現,香港的中學生自評受到校園欺凌的比率,是全球最高,大概平均每三人就有一人於受訪前一個月內曾遭受多於一次的欺凌。[1] Annis指出,本港校園的欺凌情況的確是十分嚴重,兩項本港調查都反映了有關情況:獅子山青年商會聯同香港家庭調解協會在2019年抽樣訪問了600多名小學生,發現超過三成七的學童於受訪前一年曾遭遇同輩欺凌,有4.8%的受訪者更萌生自殺念頭;[2] 騰龍青年商會在2020年發表的調查顯示,近四成半受訪的本地學生曾遭網絡欺凌,而在受訪家長中,有超過一半認為子女曾遭網絡欺凌。[3] 可見香港無論是校園欺凌或網絡上的欺凌情況實在都需要迫切的關注,不能掉以輕心。

欺凌和攻擊的形式

Annis認為實體和網絡欺凌,兩者有著很大的分別。實體欺凌的形式,包括肢體攻擊(如:拳打腳踢、掌摑、推撞、扯頭髮)、語言暴力(如:恐嚇、粗言穢語、中傷、譏諷、挖苦、改花名)、關係上的攻擊(如:搞小圈子、說是非、排斥)及性暴力(如:強迫拍攝裸體照片、性侵、勒索)等。

而網絡欺凌的形式包括造謠、抹黑、起底、改圖等,受害者的個人資料及私隱被人轉貼、瘋傳,因此欺凌的「時間」不限於上學時間,而是24小時不斷於網上發生,加上這些資料不能刪除及下架,根本無法可以阻止瘋傳,就算學生因而轉校了,但起底、恐嚇的事情仍然繼續發生。Annis稱:「香港有關網上欺凌的法例保障不多,亦未能跟上互聯網和AI的發展。」她指出外地政策上有不同對應的策略,如澳洲,有法例規管網絡供應商必須於24小時內刪除嚴重人身攻擊傷害性的內容,否則會負上法律責任。

攻擊者和受害者的種類

Annis指出不要單看欺凌和攻擊行為的形式,而要辨別出欺凌者的種類,分別為反應型攻擊者(Reactive Aggressor操控型攻擊者(Proactive Aggressor[4]她形容反應型攻擊者對周遭環境非常敏感,容易因一些字眼或相片而感到遭別人挑釁,因而怒氣填胸,立即在毫無思量下就衝動地回應,出言侮辱及咒罵他人。他們並不是欺凌者。Annis稱操控型攻擊者才是真正的「欺凌者」。他們是有居心地作出欺凌,有目的、有預謀,懂得選擇弱者,並在冷靜的情緒下進行。他們於網絡上會隱藏自己身份,不易被發現,並透過裸聊、裸體照設下陷阱「捉人痛腳」,然後以起底、勒索等方式去獲取利益和金錢。反應型攻擊者與操控型攻擊者的比例為9:1,可見「校園暴力」佔了90%大多數,而「校園欺凌」僅佔10%而已。

而受害者方面,也分為退縮型受害者(Pure Victim攻擊型受害者(Aggressive Victim。退縮型受害者會指責自己因無力面對人際和欺凌問題而產生抑鬱和悲傷的情緒,他們會逃避人群,躲在家中不想上學。相反,攻擊型受害者則憤世嫉俗,很多事情都會覺得不公平並會不停地投訴,他們會以激進的行為和方法去表達,並要求對方必須付出極大的代價。而這種過激的想法和要求,也容易引起別人的反感,令事情及人際關係更為惡化。

攻擊者需要認識自己

處理兩種不同類型的攻擊者,Annis認為無論是反應型或操控型攻擊者都要幫助他們認識自我。首先,對於反應型攻擊者,需要幫他們了解哪些訊息或字眼是特別容易讓他們感到自己被別人挑釁,讓他們理解到網絡的訊息很短,字數有限,所以很容易產生誤會,請他們不要妄下判斷,別人未必有心去挑釁及捉弄他們。師長也可以幫助他們拉闊思考,想想當時前後的訊息和情境,有甚麼其他線索及可能性,助他們減少及控制自己的怒氣。另外,提升及強化他們溝通及解難的技巧,讓他們學習提問及澄清事情,而不是立即反擊及侮辱對方,這都對反應型攻擊者有幫助。

而操控型攻擊者方面,要讓他們知道網上有關勒索、抹黑及起底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後果,並且了解到虛擬世界是非常實在的,犯罪者不能逃過法網。事實上他們的聰明智慧是可以放在利人亦利己的事上,而非鋌而走險,做出違法的事情,這都是不值得的。另外,操控型攻擊者於線上根本看不到受害者的樣子,此舉更使他們輕視了受害者的感受,不知道受害者因為被欺凌而嚴重抑鬱,甚至有自殺的念頭和計劃。因此,提升操控型攻擊者的同理心是十分重要,這使他們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感受他們的困擾和無助,令他們不再危害受害者的性命。

受害者需要學習與人相處

對於退縮型受害者,Annis認為要幫助他們重建自信心,肯定及發揮他們的優點及長處,確立自我的價值,並協助他們與態度積極及正向的同學逐步建立友誼,也可以透過「大哥哥姐姐」計劃為他們配對一位朋輩導師,讓他們對學校有更多安全感和歸屬感,使他們不會畏懼上學及在學校時不會感到孤單無助。透過訓練,可以讓他們不再逃避且更願意與人交往,相信自己是有能力處理和面對人際關係,以及提升社交技巧。

至於攻擊型受害者,則要令他們反思一下他們平日會將責任歸咎於他人而沒有反省自己,以及總是先指責及投訴別人的態度,從而作出改善。幫助者可以鼓勵他們先不要辱罵他人及將憤怒發洩於別人身上,並以平和的心情及語氣對別人表達自己的期望及感受,讓人明白:「我並不喜歡以這個方式『玩耍』,我也不容易激動和情緒化,既然不是那麼『好玩』,不要再這樣騷擾我了。」

最後,Annis與香港城市大學研究團隊在校園中推動「網樂共享研究所」(Cyber-Joy Enjoy Lab),[5] 於網上提供許多預防網絡欺凌的寶貴資源,供老師和家長參考,如想進一步認識網絡欺凌,可瀏覽:https://www.cityu.edu.hk/cyber-joy-enjoy-lab/zh-hant。她提醒到:「網上社交平台應是一個快樂共享的空間,而非單方面去操控別人,把個人的開心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網『樂』共享才是使用者的初衷!」
 

(本文收錄在《成長中的障礙賽》一書內,歡迎索取,奉獻支持或購買,詳情請按此。)


[1] 〈港生自評受欺凌 比率全球最高〉,《香港經濟日報》、yahoo!新聞,2017年4月21日,https://hk.news.yahoo.com/港生自評受欺凌-比率全球最高-225531579.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2月6日);“PISA 2015 Results (Volume III): Students' Well-Being,” OECD, last modified April 17, 2017, https://www.oecd.org/education/pisa-2015-results-volume-iii-9789264273856-en.htm

[2] 陳淑霞:〈調查:37.8%小學生過去一年曾遇校園欺凌 14.3%被打 4.8%欲尋死〉,《香港01》,2019年4月2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22882/調查-37-8-小學生過去一年曾遇校園欺凌-14-3-被打-4-8-欲尋死(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2月6日)。

[3] 黃凱迪:〈遏制網絡欺凌 旁觀者宜出手〉,《香港經濟日報》,2020年9月17日,網站:https://paper.hket.com/article/2754990/遏制網絡欺凌%20旁觀者宜出手(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2月6日)。

[4] 〈欺凌的定義〉,有教無「戾」校園欺「零」計畫,網站:https://www.cityu.edu.hk/projectcare/tc/definition.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2月6日)。

[5] 〈網樂共享研究所Cyber-Joy Enjoy Lab〉,香港城市大學,網站:https://www.cityu.edu.hk/cyber-joy-enjoy-lab/zh-hant(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2月6日)。

應用戲劇──應用於互動交流、體驗及生命教育的戲劇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11/12/2023

孩子們,我們愛弟兄,不要在言語和舌頭上,而要在行動和真理上。(約翰壹書3:18《環球聖經譯本》)

 

「劇場」不單有其藝術的可觀性,也可讓人參與其中,讓個人或特定群體聚在一起,實務地成為可供人介入,提供溝通、發展、賦權與表達等方式的平台;帶有教育及讓參與者「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的功能;可以稱這類劇場為「應用劇場」。筆者剛修畢香港演藝學院戲劇藝術碩士課程,於學習戲劇教育的過程中,認識及參與製作過一些應用劇場。希望藉此文章分享及介紹部分應用劇場的特點,並提供實例,讓更多人將「應用戲劇」變成交流、體驗及生命教育的工具。

相信不少人把「戲劇」理解為「演戲」,即是在電視、電影及舞台才發生的虛構故事,似乎和我們日常的生活有某程度上的距離。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生命中有不少故事充滿戲劇性;而聖經也有很多故事、場景,教導人應用於現代生活中,也絶不過時。

打破「第四面牆」

在傳統劇場中,演員於台上鏡框式三面舞台中演釋故事,他們要假裝沒看見前面的觀眾,而觀眾亦只能觀看台上發生的事,不能介入或改變。若觀眾能打破隔著觀眾與舞台演員中間的「牆」,走入故事面對困境,有機會作反思、行動及回應;甚至可嘗試改變劇中一些狀況或給予援手,相信其體驗和感受也不同。如能互相分享及聆聽,「戲劇」不再只是娛樂、要觀眾被動地接收信息,而是一種手法,可被應用,成為群眾參與及互動學習的場景,是用作交流經驗及結合群眾智慧的地方。觀眾不再只是觀眾,可以成為參與者,被賦權發聲,有空間去表達自己的想法。

不過,「應用劇場」這名稱只是一把大傘子,在它之下有很多不同的劇場形式,如一人一故事劇場、論壇劇場、過程劇、編作劇場、口述歷史劇場、人種誌劇……還有許多許多不同的形式。以下和大家分享一些在香港已經於社區、教會及學校被應用的劇種,大家日後可以多加留意及參與。

一人一故事劇場(Playback Theatre)──不少應用劇場佈景相當輕便,在社區中隨便搭起簡單設置,就可成為劇場;街坊到來坐下,就可參與其中,「一人一故事劇場」就是其中之一。只要有幾張椅子、一些顏色布匹及簡單的樂器,加入一群善於聆聽及即興的演員,就能組成團隊演出一人一故事劇場。

一人一故事劇場的演出大多有特定主題,主持人會邀請觀眾分享自己對該「主題」的感受,以至一些相關的故事,演員們及樂師會即興演出分享者的感受或故事,當禮物送給他們。當觀眾分享及聆聽,慢慢便形成互相尊重及接納的氛圍,連繫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情感。有不少人認為自己的故事能立即被演員演繹出來,感到相當奇妙,有被人理解及被安慰之感;所以一人一故事劇場深受喜愛。有基督教團體提供了一人一故事劇場訓練,培訓演員服事社區。他們最近於觀塘海濱公園演出,筆者有幸成為當中一員,聆聽觀眾分享的故事。

論壇劇場(Forum Theatre)──劇場可以用作討論的平台,論壇劇場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它是「被壓迫者劇場」的其中一種形式。由演員在研究被壓迫者的處境後演出或由被壓迫者親自演繹,呈現他們面對的困境。

這劇場特別之處是觀看的參與者不單是觀眾,而是「觀演員」(Spect-actors):既是事件的「觀察者」,透過丑客(Joker)的帶領,一起討論幫助劇中主角改善現況的策略,並有機會走入舞台成為「演員」。當劇情重演時,觀演員於舞台中可替代劇中人介入,嘗試改善困境,並繼續討論各種策略的效用;結合群眾智慧,團結地為主角改變困境。有參與者表示論壇劇場是新穎的討論方式,在參與介入過後,更能增添同理心。就算未能完全改變事情,以行動去幫助,總比沒有行動好。論壇劇場亦可以稱為改變困難的「預演」。

明光社

過程劇(Process Drama)──這是基於一個前文本(Pretext),以一篇新聞、一部電影或一本小說作起點,再細心設計一個讓參與者一起經歷故事過程的框架,讓他們個人或與小組一起即興創作,並發掘事件未知的部分,從中體會故事裡不同角色的感受,以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事件。由於它能使參與者不斷轉換角色經歷事件,可增強參與者的同理心。曾有戲劇教育團體於香港推行「酷凌行動」(Cooling Conflict),過程劇就被用作改善校園欺凌的教學手法之一,將它與論壇劇場互相配合,提高學生對同學間的衝突的覺察,在欺凌事件發生前,先主動作出緩和行動,改善校園氣氛。

劇場可以在任何地方

應用劇場中的劇場,不一定在劇院的舞台,可以在任何讓人體驗到更多的地方,也可以在讓人發聲、能被人看見、讓生命交流的地方。而編作劇場、口述歷史劇場、人種誌劇等形式則是收集參與者對生命的疑問或關注群體(如長者、少數族裔等)的經歷或生活點滴,經過一段追尋、探索及資料搜集的時間,再經過分類、篩選及藝術處理來呈現給觀眾欣賞。重點是演出者不一定有很高造詣,長者、弱勢社群都可以被賦權去演繹自己的故事。

以下為部份實用參考書,讓有興趣的朋友繼續鑽研,了解更多:

  1. 李俊亮與黃婉萍(2017)。《劇場的用家》。香港: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有限公司。
  2. 舒志義(2012)。 《應該用戲劇 : 戲劇的理論與教育實踐 》。香港:香港公開大學出版社。
  3. 林玫君與歐怡雯(譯)(2007)。《酷凌行動 : 應用戲劇手法處理校園霸凌和衝突》(原作者:John O’Toole,Bruce Burton & Anna Plunkett)。台灣: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原作出版年:2005)
曾經刊載於:

明報「談天說道」,11-12-2023

「小石城九勇士」的啟迪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30/11/2021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11月25日是今年美國的感恩節,每年這個時候是數算上帝恩典的日子。我感謝先賢,由於他們在過去披荊斬棘,故此今天我可以享受好像是理所當然的自由和權利。我所指的先賢並不是革命家或者思想家,而是九名看似弱不禁風的小孩子。

趁著感恩節假期,太太和我出外遠遊,旅程的其中一站是阿肯色州的小石城,1957年9月,這個本來不見經傳的小鎮,竟然出現了聯邦軍隊和地方國民警衛軍對立的局面。在通過民權法案之前,美國南部實施種族隔離政策,黑人和白人不可以在巴士、餐廳、廁所和其他公共場合一起,黑人和白人的學童也不可以一起上課。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宣佈廢除種族隔離政策,1957年有10名黑人學童到阿肯色州小石城的中央高中學校註冊讀書,這所學校的全部師生都是白人,於是乎小石鎮群情洶湧。其中一名黑人學童的父親在鐵路局工作,他害怕自己的家庭會受到迫害,並且懼怕會失去工作,遂將孩子轉到一所黑人學校。

其餘九名小孩子繼續勇往直前,史稱為「小石城九勇士」(Little Rock Nine),在開課那一天,過千名白人堵塞在街上抗議示威,阿肯色州長甚至召集國民警衛隊,去阻止黑人學生進入高中。隨後阿肯色州長會見艾森豪總統,佯稱自己「有意去做對的事情」,其實他只是含混其詞,企圖蒙混過關。最後,艾森豪總統調動了1,200名聯邦軍隊,從而保護「小石城九勇士」進入學校讀書。然而,聯邦軍隊並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可以保護他們,白人學生在軍隊沒有隨行的地方欺凌那些黑人學童,包括語言侮辱、身體攻擊,一名黑人學童甚至被人在臉上潑了酸,而且他們被禁止參加課外活動。有一次一名黑人學童被毆打時大罵對方是「白人垃圾」,結果被校方開除。白人師生興高采烈地相告:「一個走了!還有八個!」

「小石城九勇士 」說有些白人對他們很好,他們將對方的名字記下來,隨後對照記錄,將重複的名字刪去,最後發現總共有35個好人,而整所學校有二千多名師生!我無法想像他們每一天心理和身體承受了幾多痛楚,他們大可以「息事寧人」,選擇退學,然後在全黑人學校過著正常的校園生活,但他們情願留下來,以螳臂擋車的姿態,去挑戰整個不公義的體制!

在小石城中央高中附近有一個全國歷史紀念中心,歷史紀念中心提供導賞,好讓遊人從這段慘痛的歷史中吸取教訓,太太和我參加了導賞團,從導賞員口中我們聽到了一些歷史書沒有記載的細節,以下是其中一個故事:

在新冠肺炎大流行之前,導賞團可以進入小石城高中學校參觀,有一次一名白人老婦在學校的一個女廁前面停下來,突然之間,她俯伏在地上,跟著歇斯底里地痛哭,過了一陣子她站起來抹乾眼淚,然後走到導賞員面前,她說:「幾十年前,在這個廁所裡面,我親眼看見一大群白人同學對一名黑人學生拳打腳踢,雖然我沒有參與,但我只是呆呆的站在那裡,我甚麼也沒有說,甚麼也沒有做。畢業之後,我再沒有回到小石城中央高中,我很怕再回到這個廁所,我為自己的無動於衷而感到羞愧。」

導賞員說完這個故事之後,他再補充幾句:「黑暗勢力可以張牙舞爪,是因為很多人選擇袖手旁觀,你可以改變世界!」我並不是不同意導賞員的說話,然而,我不會厚責這位老婦人,當時她只是一個十來歲的中學生,我相信這是她第一次見到這種暴力場面,她有可能去保持冷靜而作出道德判斷嗎?

也許,最能夠勾起我反思的地方是人性的敗壞,在二次大戰期間,美國站在道德高地去領導反法西斯戰爭,並且設立了紐倫堡軍事罪行法庭,去審判納粹黨的種族主義者;美國南部有10個州被統稱為「聖經地帶」(Bible Belt),「聖經地帶」充滿著濃厚的基督教文化,大多數居民都參加教會,阿肯色州是其中之一。可是,在以上氛圍底下培養出來的小石城孩子,卻可以泯滅人性地霸凌自己的同學。

二次大戰之後,很多人都追問:為甚麼宗教改革發源地的德國,竟然會淪為極端主義的溫床?為甚麼本來善良的人民,會在一夜之間變成劊子手?1963 年耶魯大學心理學家斯坦利.米爾格拉姆(Stanley Milgram)為了解答這些問題而進行了一連串實驗,他證明了平常人可以因為服從權威而做出邪惡的事情。其實,即使沒有米爾格拉姆1963年的實驗,人們也可以在1957年的小石鎮事件中找到答案,本來應該是天真無邪的小孩子,在經年累月受到家長、教師、牧師的洗腦之後,也可以做出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

一方面,我為「小石城九勇士 」散發出的人性光輝而感恩,但另一方面,我也為到那二千幾名師生揭示出的人性軟弱而感到顫慄。今年的感恩節,竟是一個百感交集的日子!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開學了,如何預防校園欺凌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29/08/2019

悠長的假期快將結束,莘莘學子下星期一(2/9)將繼續學習的旅程。今個暑假,香港人經歷了一個翻天覆地的改變,由《逃犯條例》修訂所引發的社會衝突和矛盾,不斷白熱化,暫時仍看不見有止息的跡象,網上流傳有人發起開學後欺凌警察子女的運動,作為對警察濫用暴力的報復。

校園欺凌在香港本來已經非常嚴重,2017年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表於2015年在72個國家和地區中的15歲學生身心健康調查結果,發現香港的校園欺凌情況屬全球之冠。受訪者中多達32%表示曾於一個月內被同輩多次欺凌。本港今年也發生了多宗嚴重的校園欺凌事件,當中以一名男學生在課室內被困在椅子下,遭受同學「扭耳仔」,甚至被多位同學脫褲打屁股;以及女學生懷疑被同校男學生襲擊及非禮的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因此,現時絕大部份學校都有反欺凌政策,處理校園欺凌及暴力的問題。面對開學後可能會出現的警員子女遭欺凌事件,校方不宜過份緊張,但也不能當沒有事情發生,首先應運用現有機制處理,相信大部份學生都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會作出傷害同學的行為,但既然有人放風,作為保護孩子的家長和老師,也要作一些預防工夫,防止悲劇發生。

學生被欺凌的原因很多,包括:身形、性格、性別氣質、成績、甚至沒有原因,現在再加上家庭背景、父母職業、政見,情況可謂非常複雜。欺凌本來便是相當難察覺得到,亦分為看得見的欺凌和看不見的欺凌兩類,看得見的欺凌是可以從身體上留下的傷痕而被察覺,看不見的欺凌則較容易被忽略,如排擠、孤立、網絡欺凌,如開了一個全班同學的WhatsApp群組,但卻突然將某些人剔出群組,令他們無法知道一些重要訊息。兩者對受害者的傷害同樣大,包括影響個人的自尊感及自信心,嚴重的更可能會患上抑鬱症,如沒有妥善處理,將來更可能會出現妄想症/妄想被迫害症。

面對校園欺凌,學校可以做一些預防的工作,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不要欺凌同學。老師、學校社工及家長在開學初期,要特別留意學生的情緒,如遇到欺凌事件,學校需要介入及教導。

老師、學校社工及家長要特別留意學生有否以下徵狀:

害怕返學

敏感及易怒

無故哭泣

悶悶不樂

晚上發惡夢

社交退縮

恐懼參加分組/小組活動/功課

討厭自己

自卑、自殘

開學一段時間後仍沒有朋友

如發現學生有上述徵狀,教師不要立即認為是校園欺凌,亦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校方切忌先入為主地認為是校園欺凌,假如真是欺凌事件,校方要一視同仁地嚴肅處理,保護所有受欺凌的學生,切勿單單保護警察的子女,否則,因為標籤效應,反而引起學生更大的不滿,效果將適得其反。在香港現時這個缺乏互信的環境下,假若老師及學校社工不在校內高調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並禮貌地對待持不同政見的老師和同學,讓學生從老師的身上感到校園是能夠學習互相尊重和包容的地方。並鼓勵同學多作換位思考,代入對方的身份和立場,加強他們的同理心,相信有助減少欺凌,更能提升那些有警察家屬的學生及家長,向學校尋求幫助的動機及信心。

這場《逃犯條例》修訂所掀起的社會矛盾及衝突,令警察和市民之間失去互信,雖然重建尊重及互信的道路非常漫長,但不傷害無辜的孩子應是社會的共識。讓每個學生在一個安全及和平的環境下學習是學校的責任,而作為專業的老師及社工,絕對不應因為學生的家庭背景或父母的職業而有差別對待,讓我們一起為莘莘學子提供一個友愛校園,善用既有的「大哥哥大姐姐計劃」或師友計劃,為學生提供足夠的支援系統。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9-8-2019

青少年的網絡欺凌行為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21/01/2019

「學生能在校園內開心學習,互相幫助、支持……」這種充滿愛的場面,我們當然樂於見到,但不少調查卻指出校園、青少年之間的欺凌行為並不罕見,而香港中學生稱曾遭同學欺凌比率更是世界首位,[1] 十分值得我們關注。

中學生的網上生活

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於2018年12月16日公佈「交友應用程式對中學生影響調查報告」,[2] 發現受訪的1,900位中學生中,有超過一半(59.9%)的社交生活活動,是與朋友在網上傾談,亦有近半受訪者(48.9%)表示,會與朋友玩網上遊戲,因此他們在網上與人交流、認識新朋友的機會亦不少。

另外,調查亦顯示,透過網上交流,受訪者會談及生活點滴、學業、偶像娛樂、壓力、愛情等話題,而透過傾談可以幫他們減壓。不過,亦有人遭冒犯,收到粗言穢語、人身攻擊的內容,也有人收到性感相片、半裸/全裸相片或性邀請等,當中涉及欺凌或性騷擾。然而,受訪者大多不會向家人、老師或社工分享這些經歷,最多只會找朋輩傾訴。面對網上欺凌者,受訪者與朋友的應對之策往往未夠成熟,又或者輕視了事件,令事情惡化。

調查亦顯示了校園內的網上欺凌數字也不少,曾在網絡世界遭遇過欺凌的受訪學生有15.9%,當中有77%受到言語方面的欺凌(如被罵、粗口對待、人身攻擊),有13%遭揭露私隱(如照片、個人私隱被公開或被改圖)。而欺凌受訪者的人,大多是他們的同學,比例上比其他的類別(如朋友、網上認識的人、不認識的人等)高出一倍或以上。

網絡欺凌的定義

法律資訊網站青年社區法網對網絡欺凌的定義是:網絡欺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不斷利用資訊及溝通科技,針對另一人或一群人,蓄意及反覆地作出帶有敵意的行為,意圖作出傷害。網絡欺凌可以是騷擾、恐嚇、詆毀、威脅、假冒他人、又或是散播謠言或虛假訊息,意圖損害對方的聲譽或友誼。網絡行為的特點是犯案者透過資訊科技系統,對受害人重複造成肉體或精神滋擾。而互聯網的其中一個主要特點,是可以令惡意資訊快速及廣泛傳播,由於惡意訊息在互聯網發放後,便難以甚至不可能完全清除,因此網絡欺凌造成的傷害,可以是永久的。[3]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處理或規管網絡欺凌的法例,雖然所有欺凌行為(不管是否在網上發生)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就會受相關法例規管,[4] 但在刑事檢控的過程中,控方的舉證必須是毫無合理疑點,才能令被告入罪,而網絡欺凌事件往往是在網上發生,欺凌者大多是匿名人士,這都令舉證和檢控工作變得困難。

網絡訊息覆水難收

不過,網絡訊息傳遞之快,以及訊息只要一發出就難以收回,令欺凌事件變得難以收拾。曾有調查發現逾四成受訪學生有較嚴重抑鬱症狀,並指這與上網習慣、網絡欺凌等有正面的相關性。[5] 另外亦有學者指出,學生常接觸網絡,他們較少與別人相處,一旦被欺凌就會感到求助無門,更會因逃避而演變成抑鬱。[6]

作為家長,可以多關注子女,鼓勵他們參與在網絡以外的課外活動及擴闊生活圈子,以免他們以互聯網作為唯一的溝通渠道。增強孩子的溝通能力亦可減少他們遭遇欺凌事件的機會幫助孩子建立正確的價值觀教導他們從不同角度欣賞別人,增強他們的同理心,則有助防範他們做出欺凌弱小的行為。

(本文原載於第124期〔2019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32%中學生稱曾受校園欺凌 港比率冠全球〉,東網,2017年4月21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70421/bkn-20170421132001803-0421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2] 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交友應用程式對中學生影響調查〉,明光社網站,2018年12月16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交友應用程式對中學生影響調查(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3] 〈甚麼是網絡欺凌?〉,Youth CLIC青年社區法網、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網站:http://youth.clic.org.hk/tc/topics/Cyber-bullying/#What-is-cyberbullying(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4] 〈如何應對網絡欺凌〉,Youth CLIC青年社區法網、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網站:http://youth.clic.org.hk/tc/topics/Cyber-bullying/#Responding-to-cyberbullying(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5] 曾向銓:〈調查指逾10%青少年曾受網絡欺凌 改圖恥笑趨增〉,《香港01》,2017年7月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02430/調查指逾10-青少年曾受網絡欺凌-改圖恥笑趨增(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6] 〈青少年網絡欺凌趨增 改圖恥笑最多〉,《晴報》,2017年7月5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1850252/青少年網絡欺凌趨增%20改圖恥笑最多(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授權充份應對同性關係的訴求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19/10/2018

在醫療決定、探病、生活、財務、後事安排上,有些同性伴侶感到遭不平等對待。因為那些安排往往被默認由配偶或親人負責,而不是同性伴侶。

為此,同性戀政治份子提出取消婚制的兩性組合規定。不幸的是,無分性別組合的婚制,涉及到《父母與子女條例》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等,動搖了人類幼兒與親生父母連繫的基本人權。

當年法國政府要修改婚制,上百萬人上街反對,高喊維護兒童與父母連結的基本人權,雖能暫緩政府不讓同志使用生殖科技生小朋友,但近年政府已打算放寬。不維護幼兒人權,只為滿足成人慾望,令人惋惜。

民事結合,可行嗎?英國的民事結合與婚制其實大同小異,只讓同性申請的唯一特徵,都在今年被法院裁定為歧視而廢除。反對同婚者,沒有理由贊成暗渡陳倉的民事結合。

其實,同性伴侶的困難,許多人都會遇到。一對相同性別,互相照顧卻無性關係的無家者、關係比親生父母更緊密的契媽契女、互相信任的師傅和徒弟……他們也難以做醫療決定;支持同婚的人也不曾考慮他們的需要。

所以,我們提倡緊密關係授權

它是一種授權制度的擴充,讓人在婚姻和血緣以外,選擇自己信任的代理人,做醫療決定,安排生活和財產。只要將《遺囑條例》、《持續授權書條例》、《預設醫療指示》等政策,以一籃子方式組合為「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讓市民以統一表格申請,獲取政府機關承認。

緊密關係授權的好處包括:提升個人的自主性,方便市民彈性安排,減低默認機制原先帶來的不足之處。其次是平等看待一切緊密關係,避免為性關係形態立法,減少價值衝突,促進包容。第三,拒絕公權力去定義關係的緊密程度,政府的角色充其量只是配合,決定權在市民手上。最後,清楚地區別出關乎社會延續及兒童人權的婚制。婚姻關係涉及潛在的幼兒人權,是男女婚姻關係的獨特性;而緊密關係不干涉第三者權益,市民有分合的自由。讓婚姻成為婚姻。

授權充份應對緊密關係的需要,希望政府盡快研究發展緊密關係授權,令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自主安排生活、財務、醫療及後事的平等權利。

曾經刊載於:

思考香港, 19/10/2018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

 


[1]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明光社網站,2016年5月1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ode/964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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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論壇,24/7/2018

維護性別制度 政府責無旁貸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8/2017

社會上有少數人患上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不安症,內心苦不堪言,他們尋求整形手術改變身體性徵,亦希望可在法律上登記為另一性別。政府發表了諮詢文件徵詢港人對規範變性的意見。接近三百頁的文件敘述了英國和世界各地的做法,又花了不少篇幅記敘支持和反對各種做法的理由。

有些性別不安症患者在深思熟慮後,徹底認定餘生要以另一性別過活,又配合他們所渴望的身體整形。政府若能制訂一套容許他們更改登記性別的措施,是符合現實和人道需要的。

諮詢文件提到阿根廷容許人們僅須透過「自我聲明」,就能更改性別登記。筆者難以認同,理由是此舉大幅削弱現行性別制度的功能。收集公眾的生理性別資料對社會有重要裨益,可惜政府的諮詢文件並沒有在性別制度上著墨,變相未有評估「自我聲明」對性別制度帶來的負面影響。

性別制度有助政府不同部門、公私營機構制訂政策、城市規劃、計劃投資策略和設計服務方面等。舉例說,掌握男女人口分佈及男女各自常見的疾病,協助醫療機構預測未來的服務需要。又例如《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就規定對應區內性別人口而設定建築物的男女廁數目。

其二,性別制度促進隱私與安全。幼童自少學習尊重男女身體的私密部位,對於異性向自己裸露身體要說不。一般人更會同意,男性向女性裸露下體會令女性感到受威脅。再者,強姦罪或猥褻侵犯罪等,對男女規範不同,與之相應的罰則亦有所差異。以生理區分的性別制度能滿足兩性對隱私與安全的不同要求。

其三,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簡單地憑外觀分辨所屬性別,而且性別的生理特徵難以改變,故性別資料常用於識別身份。假若執法者要尋人,確認為男性後,搜尋對象的範圍幾乎立即就收窄一半。事實上,許多國家都以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資料核對身份。

其四,性別資料亦與平等權利息息相關。教育界會參考男女幼童身心發展的不同需要,而衡量學制是否公平;婦團常以男女薪酬差異揭露社會存在「玻璃天花板」等不平等問題。

其五,任何社會制度都蘊含價值觀,具有教化功能,尤其在塑造下一代的價值觀。性別制度教人尊重兩性即使有差異,男和女都是有著同等尊嚴的個體。它更教人認識自己,作為男、女各自的潛能和限制。

可見以生理性別作為普遍區分準則的性別制度,正為社會發揮重要且正面的功能。在協助性別不安症患者過新性別生活的同時,確保不削弱性別制度的有效運作,香港政府責無旁貸。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手8月12日

《新移民歧視條例》應再三思量

李卓乘、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7

近日再有團體到平機會請願,希望將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種》)的適用範圍擴闊到「新移民」。我們同意社會要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亦明瞭新移民歧視在本地頗為普遍;[1]但眾所周知,由於《歧視條例》法網過大,我們對相關形式的立法一向份外審慎。我們憂慮《歧視條例》不但無助新移民融入社會,反而會加深本地人與新移民的對立,以及加劇標籤新移民的刻板印象。

《歧視條例》的法網太闊

首先,《歧視條例》中,「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後者經常令人誤墮法網。它規定,若有一項要求會令受保護群體入選的人數比例大減,即要「有理可據」,否則違法。

最常見的例子有身高要求,過往外國有些公司對員工的身高有劃一要求,但這種要求會令女性入選的機會大減,因此就屬「間接歧視」, 讓我們再看看其他例子:香港土生土長的南亞裔人士不善中文書寫的比例很高。若有僱主在聘請要求中加入中文測試,雖然這測試對所有應徵者都一樣,但該僱主已可能誤墮法網,最終會否「告得入」則要看該僱主能否證明中文書寫是「有理可據」。

再看一例子:僱主A要求某一小數族裔脫下頭巾工作。由於頭巾對該小數族裔的身份十分重要,所以這要求份屬歧視,除非僱主能證明「除頭巾」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又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

就上述例子而言,筆者認同僱主應該讓僱員有戴頭巾的自由,但這自由應是基於尊重、理解和共識,而不是基於公權力的威嚇。試想這種威嚇會在工作間和社會中會造成甚麼樣的氛圍,毫無疑問不少僱主和員工會感到他們擁有特權,進而降低信任。筆者就聽過不少這種說法。

回到新移民歧視的討論,假如真的立了法,可想像爭訟如何發生呢?例如,要求員工懂正體字就可能違法了,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懂正體字是該職位必需的。在教育方面,學校可能要制訂兩種取錄準則,一份給新移民學生,一份給本地生,因為新移民學生和本地學生的語文能力通常有差異。借用一些發生在外國的例子,若有一些新移民希望印刷公司印製作一些印有「爭取新移民來港一年可投票」口號的T恤,則這些公司的東主不論自身的政治取向如何,都很大機會不能拒絕;印製「蝗蟲」字眼或對出版批評「強國文化」的文宣,亦可能觸犯種族中傷。一些餐廳也可能會因為沒有預備簡體字餐版而被指控為提供「品質較差的服務」,從而「歧視」了新移民。

另外,《歧視條例》也約制政府,一些惠及「本地人」的政策很大機會受到挑戰。現行的《種》沒有相關問題,因為很多小數族裔土生土長,政府也不會以種族區分某人是否本地人;但「新移民」以「新」和「舊」做對比,意味著政府很大可能不能以居住年期為因素制定「不平等」的福利政策。更不用說居住多久可以投票(現為七年)等敏感問題了。當然,「關愛基金」一類的政策則不受影響,因為它只不利本地人,而《種》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同被裁定為「間接歧視」,正因為法官認為政府惠及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對同性戀者特別不利;政府律師提出標準要與本地婚制一致,同性婚姻在港未立法等作為該要求的理據,都被法官一一拒絕。故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官對「有理可據」的要求有多高。

《歧視條例》的原意是促進平等,但在實施時往往造成各種不平等,此之為逆向歧視。總體而言,「間接歧視」的規定一方面對開展法律程序的門檻太低,一方面又令誤墮法網者太易入罪。然而,這法例還有更多問題。

《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在所有《歧視條例》中鶴立,特別規管對受保護群體的「中傷」和「騷擾」。

何謂「中傷」?條文如下: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

自然,甚麼是仇恨、鄙視和嘲諷沒有明確標準,這又令《歧視條例》的法網進一步擴大。「蝗蟲」一語固然屬「仇恨」,但「密演山小立」又算不算「嘲諷」?有人可能問,一些討論區經常出現「蝻」、「南亞蝗」等語,是不是同樣違法?答案是:有可能,關鍵在於「討論區」算不算「公開活動」。在條文中,公開活動指:向公眾發出的任何通訊、動作、姿勢及手勢、穿戴或材料。

「騷擾」是《歧視條例》中更為麻煩的部份。它規定特別場所,例如辦公室、學校中,一人基於「種族」而「騷擾」另一人為違法。「騷擾」同樣沒有嚴格標準。只要是「不受歡迎的行徑」,一般人會「預期」另一人會「感到冒犯」就算騷擾了。例如,在辦公室內職員A向是新移民的職員B說了句「新移民都是來搶福利的」,職員A就有可能面臨民事索償。另外,如果該辦公室的老闆沒有「合理地防止」這些騷擾發生,則同樣有法律責任。其他僱主和主事人亦然。

換言之,這些可能有問題的語言「私底下」、在街上說沒有問題,但「公開」、在辦公室說和在學校就犯法!筆者再次邀請讀者想像這種法例會造成怎樣的社會氛圍。有人會說「講下笑啫,無人比我煽動到啦,無犯法掛?」錯了,法例列明「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不具關鍵性」,若有人「確實」被煽動就是「嚴重中傷」,最高可監禁兩年。

不難想像,修例後那些「中共殖民論」、「新移民溝淡香港論」等論述都變得有問題了。筆者與讀者都不必同意這些觀點,但就認為人們有主張、發展和討論這些論述的自由,這也是公民社會必要的。然而,修訂《種》將桎梏這些論述的生存空間。

《歧視條例》的合理性

既然《歧視條例》有這麼多問題,那麼是否所有《歧視條例》都不應存在呢?不然,但只有在社會存在嚴重歧視時,才有可能要動用《歧視法》。而且,《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必定要符合特定條件,才具備可執行性。

受嚴重歧視的群體,基於身份:安全受到威脅、在社會沒有上流機會、在社會受普遍排擠、在各方面都無法融入社會。

60年代美國黑人的處境就符合這標準,而當時政府頒下歧視條例確實有助黑人融入社會,但當年美國的法例放到今日香港就不太適用,且已造成一定反效果。事實上,美國白人對黑人問題有一種有共識的避諱,因為法例,很多人掩飾了對有色人種很深的偏見,鑽法律空子的歧視行為變得更政治正確、更無形。

另一方面,《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應有以下條件:特徵明顯可簡單辨認、該身份無法改變、該身份不由某一行為體現。

少數族裔同樣符合這些條件,殘疾人士也符合。但另一些特徵例如「宗教」就不容易符合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一宗教人士,又聲稱自己被「中傷」,明天那人又可以「改信」了其他宗教,又被其他人「歧視」了。法例很大機會成為威脅他人的手段,根本不容易執行。當然,從不少外國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需要保護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宗教信念或良心自由,與某些弱勢社群的訴求不同而被指為歧視,甚至受懲罰,不過方法可能不是用歧視條例。另外,有些身份要由某些行為體現,例如「娼妓青少年」,她們的身份是由特定行為來體現。筆者認為,人有權對不同行為作價值判斷,這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若以《歧視條例》保護這類身份,則不啻是扼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多元價值。

筆者認為,「新移民」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標準。一方面,「新移民」來港小孩有正常的上流機會,我們不乏這些故事;另一方面,一個人是否「新移民」根本無法識別,「新移民」也不是一個不變的固有身份,隨時間推移,他就變成「舊移民」了。

 


[1]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取自平機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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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台,2017年6月23日

捐血是善行不是人權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8/06/2017

最近,媒體報道有支持同運團體「抗議香港紅十字會拒絕接受曾經發生男男性行為人士捐血的規定」,認為該規定歧視男同性戀者,事件又引起不少討論。[1]

男男性行為(簡稱MSM)是高危性活動,這方面醫學界和社福界都有共識。本季公佈的愛滋病病毒感染新增個案創33年新高,其中經同性性接觸和雙性性接觸的人就佔近六成五。[2]有同性性接觸的人口比例之少,對照上述數字之多,不難看出當中問題。政府近來更暫停對異性戀者的愛滋病預防的撥款,令關懷愛滋(AIDS Concern)被迫停止對異性戀男士的所有測試服務。[3]政府擺明車馬地差別對待異性戀者,卻沒有人出來說這是性傾向歧視或性別歧視,箇中道理不難明白:僅參與男女性行為的人確實是比較不需要關注的一群。

由是,紅十字會為了血液安全而對此作出限制無可厚非。紅會會以問題形式讓捐血者自行申報情況,若不符規定就會由護士告之。紅會對捐血者有諸多規定,例如在1980-1996年曾於英國居留超過三個月的人就不可捐血,原因是理論上有曾感染「瘋牛症」的風險。由此可見紅會為血液安全採取了非常嚴格的標準,也正因如此,近年鮮有因輸血而染病的個案。[4]至於今次被非議的規定,其實際問法如下:[5]

  • 如閣下屬男性,您是否曾與另一男性進行口交或肛交?
  • 如閣下屬女性,您是否曾與有雙性性行為的男性(即曾與另一男性進行口交或肛交的男性)進行性行為?

若上述任一問題的答案為是,紅會將婉拒申請捐血者。

了解基本事實後,我們可以開始思考異議者控訴的「歧視」是怎麼一回事。「歧視」的定義為:沒有合理理由下,僅基於某人所屬的群體或特徵而對該人作出令其相對不利的行動或政策。[6]不難看出,紅會的作法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定義。首先,紅會政策不是針對性傾向,而是針對特定性行為,即MSM。男同性戀可以沒有MSM,男異性戀者也可以有MSM(例如在男子監獄中就常有這情況)。然而,最同情地理解,「歧視」一說最好的解釋應該是紅會「間接歧視」男同性戀者,而不是「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即某一政策或行動所定的標準對屬某群體的人特別不利。例如,警隊要求身高170cm才會聘請就是間接的性別歧視,因為很少女性有170cm高。「歧視」一說大概認為,紅會的捐血標準對男同性戀者而言很難達到,故間接歧視同性戀者。讓我們先接受這紅會疑似「間接歧視」,再看看考慮方面。

即使紅會的捐血標準對男同性戀者而言很難達到,紅會的政策沒有對男同性戀者造成不利。捐血是善行,不是權利;假如某慈善機構謝絕某一類人的捐款,我們很少會說那慈善機構歧視了誰。用紅會的說法就最為漂亮,有過MSM的人是獲「豁免捐血」,而不是被「剝奪了捐血權」。因此,除非有人極度想要捐血附送的贈品,否則歧視一說難以成立。最後,即使不考慮前兩點,假定紅會真的針對性傾向,紅會也有合理理由,即要確保血液安全。

綜上所述,在最同情的理解下,紅會也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反而,紅會種族歧視英國人的嫌疑更大。「在1980-1996年曾於英國居留超過三個月的人就不可捐血」,排除了大部分英國公民,而以「瘋牛症」風險為理由大概不能合理化如此強的標準,也令捐血量減少。當然,捐血不是權利,用「歧視」來形容這種政策始終不太恰當。但既然支同團體關心的不是普遍的公平問題,而只是男同性戀者的公平問題,我們就不再深究了。要討論的事情還多。

如上所述,支同團體對修改捐血標準給出了差勁的論證,但論證錯誤不表示結論必然不正確。筆者認為,紅會修例未嘗不可。媒體報道,紅會研究改成設一年期限,期內沒有MSM則可以捐血。這標準同被其他國家如英國和加拿大等採用(當然,像香港般永久豁免的也不少,如德國),其背後的理據大致如下:

傳染病如乙型肝炎和愛滋病等,有分「空窗期」和「潛伏期」。「潛伏期」指病毒潛伏在體內未有明顯症狀的時期。在「潛伏期」的病人與常人無異,實際卻能傳播病毒。愛滋病之所以可怕,其中一點在於其「潛伏期」可以長達10年,不少人已患上病毒,卻不知道,依然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捐血。紅十字會為了剔除這些有問題的血液,會化驗每包血液,全部測試合格,才會交給有需要者。但最大的挑戰在於「空窗期」。在「空窗期」的病毒即使做測試都測不出問題。所以,紅十字會要求捐血者沒有在過去四星期內接觸過水痘、德國麻疹和結核病病人,方可捐血;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排除「潛伏期」和「空窗期」的問題。

據紅十字會所說,他們現在所用的檢測技術可將「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空窗期由70日減少至約5日,感染愛滋病毒的空窗期由22日縮短至約6日,而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空窗期則由59日減短至約20日。」有時,一些少數案例的空窗期在這技術下依然可長達一年。

由此,規定一年內沒有MSM的標準,大致由此而來。

不少人會問,既然由此為何那麼多國家依然永久限制MSM捐血?

從紅會的角度出發,要確保捐血者、受血者和醫護人員安全,這是合情合理的,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1. 雖然檢測技術進步了,但依然非百份百準確,前期的安全工作做得愈多愈好。
  2. 即使檢測技術到了100%,依然會有其他醫療失誤問題;例如,將應廢棄的血和不需廢棄的血掉換了(想想連左右腦也可以開錯吧)。
  3. 想像一下,一些一年內沒有MSM,卻已在潛伏期的人到捐血站捐血,中心抽血接觸有問題血液的機率提高,風險也提高。
  4. 承上,沾染了有問題血液的醫療廢物增多了,對捐血站內的所有人的衛生安全都有影響。
  5. 一年內沒有MSM的人與從未有MSM的人,處於上述傳染病潛伏期的比率會否依然有明顯差距?若有,紅會本著醫護精神,還是應該婉拒前者捐血,因為不應令有心捐血人士的血液白白浪費,或對其健康帶來不必要的影響。

以上五點,大致就是紅會就是次議題應考慮之處;也是支同團體和大眾討論是次議題應考慮的地方。

筆者認為,也許更重要的,不是捐血者有多長時間沒有MSM,而是捐血者曾經有多頻繁地參與MSM。一個只發生過一次MSM而停止了一年的人,比一個曾發生過無數次MSM,卻停止了五年的人;後者有病毒潛伏或受感染的機會更高。所以,紅會可以考慮從這方面著墨,對前著寬鬆,後者嚴格。另外,筆者也建議紅會假如真的要修改捐血條件,應該進行血液的追蹤調查,然後每年公佈被篩走的血液數字,以鞏固公眾對血液安全的信心。

最後筆者認為,雖然今次支同團體以「歧視」為理由向紅會提出要求是絕對不合理,但我們不妨從另一個角度想:假如真的有同性戀者為了捐血助人的緣故,甘願不再從事對健康有害的MSM行為,豈非令人感動的事?若果真如此,該同性戀者、紅會以及受血者都是「三」得益彰。所以,支同團體今次的示威行動十分空泛,重點應在於教導公眾,不論性傾向,都減少危險性行為。就算支同團體真的「成功爭取」紅十字會修例,若實質根本沒有人為要助人的緣故放棄MSM,這種要求就是無謂,僅增添了前線人員的壓力和大眾對同性戀者的負面印象。

 

 

 


[2]〈香港愛滋病病毒感染及愛滋病統計每季最新公佈數字一覽表〉,取自衞生署愛滋病網上辦公室網站: http://www.info.gov.hk/aids/chinese/surveillance/latest_stat.htm

[4]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捐血前健康查詢闡釋》,頁12,http://www5.ha.org.hk/rcbts/UPFILE/BookFile/2014228171631842.pdf

[5]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捐血登記表格,頁3, http://www5.ha.org.hk/rcbts/UPFILE/BookFile/201591412544175.pdf

[6] 參Altman, Andrew. 2016. "Discrimination."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6 Edition), edited by Edward N. Zalta. Last modified August 30, 2015.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6/entries/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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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2017年6月8日

訂立歧視條例的四點考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9/03/2017

歧視‧荒謬

酒吧因提供女士之夜優惠,被法庭裁定歧視男性。姑勿論男女喝酒量、慣喝酒類及價錢不一,老闆的經營策略竟被當成歧視。有網民揶揄:母親節優惠,又是對父親的家庭崗位歧視嗎?

猶太習俗上,孩子的猶太血統由母親的族裔來確立。一所猶太學校優先取錄母親為猶太人的猶太裔學生,而父為猶裔、母為非猶裔的孩子則不獲同等優先。結果在英國,因為歧視條例漠視文化差異,使學校遭到種族歧視的檢控。

法例太辣

一條不尊重種族的種族歧視法,委實諷刺。歸根究柢,歧視法例一刀切,太辣。懲罰性質難以教人尊重,辱警罪能使人尊重警察嗎?合理批評也動輒得咎,更會損害有利監察警權的自由輿論。

現行的歧視條例,把原本美好的平等扭曲成剷平主義,容不下合乎人情常理的差別對待。任何關注歧視條例的人,都應該思考如何減低歧視條例所引起的負面界外效應。

造成不平等的逆向歧視情況,並不限於性別、種族歧視條例。美國家庭研究委員會最近發表議題摘要,扼述十二個受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的個案如何侵害自由人權。那些個案曾出現於婚姻服務行業(婚姻攝影製作、蛋糕店、花店、婚禮場地)、旅館住宿業,或是以基於信仰對同性關係的公開批評等。有些案主官司纏身多年,亦未能擺脫夢魘。

過去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朋友對逆向歧視的概念大肆鞭撻,常以「滑坡謬誤」、「靠嚇」、「訴諸恐懼」等說法予以批評。近年因外國案例「滑坡」成真,餅店老闆單就感情損失已賠上百萬港元,有些國家甚至就歧視法例修法減辣,以致批評者亦不敢再說逆向歧視是杞人憂天。

四點立法考量

筆者認為要為歧視條例減辣,再思法例的權限,且至少要作以下考量:

一)受保障族群的研判

有部份族群適宜納入歧視法保障,他們本身需要有明顯、不變或可從外表辨認的特徵,例如膚色。在政治上,他們應是無權無勢,沒有投票權,也沒有當選議員為他們發聲。他們在香港歷史裡曾廣受歧視打壓,以致經濟收入、教育水平、文化機會皆低於其他族群,甚至連坐巴士、吃快餐都受到白眼,歧視法因而能為他們帶來特權,強力締造平等機會。一般族群沒需要獲取這種特權。

二)平衡人權原則

人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歧視法仍應確保其他人權,如良心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尊重社群裡多元的價值觀。以此為原則訂立的歧視法,將較合乎中道。舉例說,在歧視法以外,訂立良知條款作為合法的抗辯理由。又建議在法例層面區分差別對待的合理性,將基於良心、宗教的差別對待等納入合理差別對待,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視作真正歧視行為。

三)區分提供優惠、服務、貨品

按照身份特徵而提供優惠,不應受歧視法規管。把營商方式留給市民自由選擇。老闆有權設定營銷對象,市場操作會自然淘汰那些真正歧視的營商方式。

提供特定的貨品種類,亦不應受歧視法所規管。只賣女洋娃娃的,不會被強迫售賣男洋娃娃;只賣牛肉的,不會被強制售賣豬肉;只賣男女裝飾結婚蛋糕的餅師,不會被強迫售賣男男裝飾蛋糕。

提供服務,應受歧視法規管,令每個人有得到服務的平等機會。歧視法應規管有壟斷性質的公共服務(如:的士、水電媒等),不論身份特徵,給予平等享受服務的機會。但可為並非壟斷的行業如花店、餅店制訂轉介機制,在提供合適轉介的前提下,差別對待都不應被視作非法行為,這能給那些老闆和客人雙方都得到充裕尋求幸福生活的機會。

四)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

在高度爭議的政治議題中,制訂以言入罪的法律以帶來平等,只會適得其反,實非明智。辱警罪、廿三條、《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部份,都涉及高度政治爭議的社會脈絡,以言入罪只會使某一立場被公權所消音,另一立場則站在不對等的權力上。

短結

過度立法的歧視條例,只會締造新的不平等。相信香港沒有幾多人會反對平等,支持歧視。在人人平等的冀望下,筆者呼籲社會各界共同探討,以更多元、更包容的方式消弭歧視。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3月9日

獨立媒體,2017年3月9日

劃清界線 保障弱小/忽視現實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17

去年發生不少與性有關的事件,都涉及好些更需要受到保護的群體。不過,有些原意為了令某些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的法例,在執行上卻被人質疑為矯枉過正。

老師需謹守師生間的界線

愛情,是人們最為寶貴,也是人們渴望追求的情感。青少年對愛情充滿期盼,渴望談一場刻骨銘心的戀愛。社會已普遍接受中學生談戀愛,但校園中仍存在著一種禁忌之愛,那就是師生戀。

去年接連出現鬧上新聞頭條的師生戀事件:年初爆出一宗中學副校長與女學生的婚外情醜聞;[1] 一名補習社老師在年中亦被揭發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2] 這兩宗個案都已經不只是師生戀那麼簡單,更是師生的性關係,但因涉案的女學生都已過合法性交年齡,所以兩名老師都沒有觸犯香港法律。雖然教育局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都沒有明文禁止師生戀行為,但上述老師的行為卻教市民失望。老師的職責除了向學生傳授知識,更重要是傳授品德,為人師表者應該謹守師生間的界線,以免師生關係變質。

保護弱小免受性侵

面對師生戀事件,不少市民都懷著「食住花生等睇戲」的心態追看事件的發展,但去年底「康橋之家」院長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受害人因智力問題不適宜出庭作供而獲撤控,事件激起廣大市民的憤怒。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更收集到十萬人聯署,要求社工註冊局展開紀律聆訊,[3] 最終該院長亦因三十年前的一宗性侵案被捕。[4] 同時,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年底亦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禁止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不論雙方同意與否均屬刑事罪行,[5] 進一步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

歧視法需運用得宜

為弱勢群體提供額外保障是文明社會的表現,政府亦訂立反歧視法以保障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去年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6] 卻引來社會大眾譁然,被指矯枉過正。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是為差別對待,但目的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增加場內男性結識女性的機會。如果一刀切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關係的互動,只會鑽進政治正確的牛角尖中。

法例能為市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卻未能應對生活上每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若我們與人相處能做到最基本的彼此尊重,世界已能變得更美好。

 

[1] 「保良局副校長 與女生爆婚外情 密照情慾私訊瘋傳 校方調查」,《蘋果日報》,2016年1月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09/19445254

[2] 「遵理Oscar被指師生戀 新證據曝光 創辦人、補習名師力撐變割席」,「立場新聞」,2016年5月10日,網址:https://goo.gl/3uFxOF

[3] 「康橋之家智障女不能作供 律政司撤控 10萬人聯署 追究性侵案院長」,《蘋果日報》,2016年10月18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18/19804570

[4] 「康橋之家前院長 張健華涉30年前非禮小學生被捕」,《明報》,2016年11月7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7/s00002/1478456304287

[5] 「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明報》,2016年11月2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2/s00002/1478023284499

[6] 「「『女士之夜』」性別歧視 男警不獲賠償」,《頭條日報》,2016年10月28日,網址:http://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507345/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時間線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文字版)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

1988年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2]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3],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4]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5]

服務

文化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6]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7]

2001年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8]

2003年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9],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0]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1]

法例

 

 

2005年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2]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3]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4]

2011年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15]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16]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17]

法例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18],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19]

2015年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21]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22]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23]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24]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25]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26]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27]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28]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29]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30],[31]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32]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33]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性婚姻沒有共識。[34]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35]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3]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4]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6]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7]「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8] 「「人權基本法」草案」,網址: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8997/13/51041113.pdf

[9]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3]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4]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16]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17]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18]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19]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0]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21]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22]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23]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24]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25]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26]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27]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28]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9]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3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3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32]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33]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34]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35]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詳細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簡單表列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2013年再次登記結婚遭拒,12月到司法院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

1988年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3]

法例

多個同運團體首次在立法院舉辦「同性戀人權公聽會」[4]

1993年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5],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宗教

5月第一間同志教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6]

 

6月多個同志團體成立「同志諮詢熱線」成立並提供服務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7]

服務

文化

6月「同志諮詢熱線」向內政部社會司立案,成為第一個全國性同志組織,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9月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預算100萬舉辦同志相關活動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8]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9]

2001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包括捐血、肛交等相關討論[10]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11]

2003年

同運人士衝擊天主教堂,於彌撒進行期間衝上祭壇阻礙彌撒進行[12]

宗教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13],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4]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5]

法例

 

 

2005年

 

2月有同志團體提出(香港女同盟會及香港彩虹)於榆林書店(老闆有基督教信仰)的門外擺放關於同性愛的書籍刊物,遭書店職員拒絕,4月一群同志團體共10多名成員到讓書店外抗議

文化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6]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7]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7月香港電台於合家歡時段播放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該片紀錄了女同性戀者及同運領袖曹文傑的訪問,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後收到投訴,於2007年1月表示該片未有符合《通用業務守則》中紀錄片須「持平報道」的準則,不適合於合家歡時段播放,。6月後曹文傑入稟法院投訴廣管局,2008年2月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廣管局的判決帶有性傾向歧視及產生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即使如此判詞中提到為保障兒童權益,廣管局有責任和權力監管於合家歡時段不應播放涉及「性」題材的節目[18]

傳媒,法例

12月同運人士要求《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將同性伴侶加入受保護類別

法例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9]

2011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向表明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展開諮詢;而陳志全則提出修正議案,要求立法會於該屆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工作,最後遭否決。

法例

傳媒

多元成家草案引起不同團體的爭議,歌手張惠妹力挺同性婚姻而舉行免費演唱會,估計達二萬人次[20]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21]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22]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23]

法例

 

 

 

民間組織虹雙囍成立,表明爭取同性婚姻平機會於進行有關歧視條例檢討收集意見時,偷偷將異性或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人士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之內[24]

社會運動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25],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26]

2015年

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博士發表由平機會研究資助計劃贊助的「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報告,指校園中歧視性小眾情況嚴重,[27]媒體爭相報導道。但實際上該研究存在極大問題。[28]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9]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30]

 

社會運動

10月同志遊行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請來多位藝人「撐場」。[31],當中有同志團體提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引起不同家長及宗教團體的不滿,台北市長柯文哲亦反對廢除刑法227條的立法[32]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33]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34]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35]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36] 另九個外國駐台代表處首次組成「外國代表處隊伍」參加遊行[37]

 

當天的遊行標語鼓吹性解放思潮,如:人獸要成家、娛樂嗑藥合法化,今年主要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38]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39]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40]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41]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42]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43],[44]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45]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46]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婚沒有共識。[47]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48]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網址: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爭同志婚姻合法 祁家威聲請釋憲」,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4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2336-260402;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5回顧」,2016年2月9日,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hotos/a.10150711237530965.410810.368820985964/10153320850965965/?type=3&theater

[3]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網址: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6]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7]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8]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9]「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10]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報告》,CB(2)2053/00-01,2001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2053c.pdf

[12] 「教堂衝擊兩面睇 陳日君斥警未認真對付示威」,蘋果日報,2003年8月1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30819/3481673

[13]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4]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5]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7]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8]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HCAL 69/2007,(HKSAR High Court 2007), 第93-98段及104-108段,網址: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1024&QS=%2B&TP=JU

[19]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20] 「張惠妹挺同志婚姻開唱 借哏牧師郭美江:有鑽石撿嗎?」,ETtoday,2013年12月23日,網址:http://star.ettoday.net/news/309220

[2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22]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23]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24]「歧視條例檢討」,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dlr.org.hk/tc/document-02.html

[25]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26]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7] 「65%準教師對性小眾偏見」,《明報》,2015年5月28日,網址:https://goo.gl/mE78qM

[28] 明光社,「正視校園欺凌 看清研究報告」,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5221

[29]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30]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31] 「何韻詩、陳美鳳 力挺台灣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5年10月10日,網址: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471500

[32] 「廢除刑法227替兒少性行為除罪?柯P簽承諾書表達反對立場」,關鍵評論,2015年11月13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839

[33]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34]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35]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36]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37] 「9外國駐台單位 正式加入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7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68903

[3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網址:https://kairos.news/55284

[39]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40]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41]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42]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43]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44]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45]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46]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47]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48]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12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立法院漠視民意積極推動修改《民法》以通過同性婚姻,令社會產生極大撕裂。香港同運亦涉及不同層面,綜觀世界各地同運都採取不同的手法,使同運的價值觀慢慢潛移默化,讓人減低捍衛道德價值的敏感度。

國際

成為對抗同運潮流的小眾堅持

墨西哥下議院投票以19對8否決通過同性婚姻。[1]

羅馬尼亞憲法法院將一宗有關同性婚姻的案件轉交至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羅馬尼亞政府拒絕承認Adrian Coman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二人在比利時結婚,並於2012年移居羅馬尼亞,因同性婚姻在當地並不合法,政府並不承認。[2]

美國德克薩斯州一間名為Wilshire Baptist Church的浸信會教會,其網站表示不會因會友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否決其成為教會領袖、進行嬰孩奉獻禮或舉行結婚。德克薩斯州浸信會聯會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BGCT) 於11月向該教會的領袖George Mason發警告信,表明不接受認同同性性行為的教會的奉獻,教會也不能派員參與年度會議,而且該教會的會友亦不能擔任總會的領袖及董事會。[3]

去年10月中美國德克薩斯州聯邦法官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由奧巴馬政府強推的「廁所法案」,並適用於全國。[4]

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否決愛爾蘭都柏林三一學院(Trinity College Dublin)退休教授向校方申請同性伴侶可在他死後領回退休金。退休教授Dr. David Parris於2010年退休時投訴,指校方禁止其同性伴侶可申領他的退休金,校方的理據是民事結合在2011年才在愛爾蘭正式生效,而那時Dr. Parris已年過60歲。而歐盟準則並沒有要求愛爾蘭必須追溯承認民事結合前的相關福利,故裁定不涉及歧視 。[5]

改變不能提

馬爾他國會通過有關肯定性傾向、性別身份及性別表達的法例,提供更正治療及發出與之相關的宣傳均屬違法,觸犯者會被罰款1,000至5,000歐羅或監禁最多5個月。[6] 新法例亦將更改性別的年齡降低至16歲,有關人士毋須向法庭申請或得到父母同意。[7]

美國紐約州伊利縣議員Patrick Burke倡議立法禁止有關提供性傾向改變的治療。[8]

異見不能說

英國一名中學教學助理Victoria Allen按信仰原則回答學生關於同性戀的提問,翌日即被校長查問,校長並表示對她進行調查,在這期間她的工作範疇會被收窄,最後她收到紀律警告信。Allen決定上訴,學校後來道歉,表示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信仰。[9]

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一名父親向學校校董會申請,當學校教導有關同性戀、跨性別,及其他違反信仰教導的性教育時帶走兩名孩子,法官表示包容與平等比個人的宗教在公共教育中得到保障更重要。有提倡宗教平等的機構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這個聲稱多元及包容的國家內沒有真正的包容。[10]

北愛爾蘭餅店Ashers Barkery於2014年因信仰立場,拒絕應同志組織要求製造支持同性婚姻的蛋糕而被裁定違反歧視條例,餅店負責人其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於去年11月22日進行聆訊。[11]

加拿大國會討論議案C-16(Bill C-16),內容提議修改加拿大人權法及刑事法,將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列入被禁止的歧視範疇,並將對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的仇恨言論列為刑事罪。[12] 多倫多大學亦就以上議案舉辦論壇,多元性別研究中心主管及心理學系教授Jordan Peterson表示他拒絕使用「性別中性」的稱呼,認為這只是為了政治正確,亦指出議案C-16會帶來負面影響,包括:攻擊了客觀事實及生理的意念。[13]

台灣同運氣勢凌厲 政府傾側力推

台灣嘉義縣成為第11個准許同性伴侶註記的縣市,政府於去年10月開始接受註記,同性伴侶可簽署醫療同意書、代辦護照、申請照護假等。[14] 而在去年12月26日,台北市政府發出「同性伴侶證」,縱然該市已有同性伴侶註記服務,但民政局官員為了進一步促進同性伴侶權益,以及方便同性伴侶證明其關係,於是發出同性伴侶證。[15] 在首日已有七對同性伴侶申請,共發出十四張證。[16]

時代力量黨詢問五位大法官提名人是否贊成同性婚姻,五人當中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傾向認同,張瓊文主張用特別法承認類似婚姻的生活模式,黃昭元則表示相關釋憲聲請繫屬司法院大法官,以免影響審判獨立而不作回應。[17]

台北市政府於去年10月下旬的同志遊行當天高掛彩虹旗表示支持。而遊行積極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18],當晚亦於總統府前有極度意淫的脫衣舞及音樂表演。

同一時間不同政黨力推民法修正草案,[19] 以令同性伴侶締結婚姻。不同的修正草案版本在2016年11月初通過一讀,及至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初審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版的婚姻平權法案,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而且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20],[21],[22]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23]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法,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極大爭議。[24] 台灣民意基金會就「同性婚姻合法化」進行全國性民調,發現目前社會對此議題的共識程度是零。[25] 

到12月初近18萬市民上街反對修改《民法》及表達對性平教育的不滿。[27] 之後,挺同運的團體亦舉行集會,並聲稱有25萬人參與。[28] 及至12月26日初審通過修法草案,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完成三讀。[26]

本港

滙豐銀行總行門前放置兩隻代表支持LGBT的彩色獅子,毀譽參半。

同運團體正申辦成為2022年同志運動會的主辦城市,若申請成功,香港將會成為亞洲首個主辦城市,有關團體預計會帶來數以億元的經濟收益。[29]

特區政府被揭發於去年6月發出外交通知,容許駐港的領事館官員的同性伴侶和配偶,只要能出示證明他們關係的文件,以及持外交及官方護照,便可獲發簽證留港,亦毋須申領工作簽證便可留港工作。[30]

香港同志遊行於2016年11月26日舉行,多位立法會議員、多國領事及平機會主席陳章明均有出席,遊行於雨中舉行,人數比去年為少。

衛生防護中心公佈本地第三季新增190宗愛滋病病毒感染個案,當中有98人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感染。[31]

本文資料截至2016年12月27日

 

[1] “ Mexican congressional committee rejects gay-marriage bill,” 9 Nov 2016, CBSNEWS, http://www.cbsnews.com/news/mexican-congressional-committee-rejects-gay-marriage-bill/

[2] “Romania to consult with European court over same-sex marriage case,” NBC News, 9 Nov 2016, http://www.nbcnews.com/feature/nbc-out/romania-consult-european-court-over-same-sex-marriage-case-n689551 ; “Romanian court refers gay marriage case to ECJ,” http://www.politico.eu/article/romanian-court-refers-gay-marriage-case-to-ecj/

[3] “Texas Baptist Convention issues warning after congregation votes to allow openly ‘gay’ members, leaders,“ Christian News, 15 Nov 2016, http://christiannews.net/2016/11/15/texas-baptist-convention-issues-warning-after-congregation-votes-to-allow-openly-gay-members-leaders/

[4] “Judge: transgender bathroom injunction is nationwide ,“ Chron, 19 Oct 2016, http://www.chron.com/news/houston-texas/article/Texas-AG-Paxton-heralds-order-in-transgender-9983482.php

[5] “Trinity lecturer loses discrimination case at European Court,” The Irish Times, 24 Nov 2016, http://www.irishtimes.com/news/politics/trinity-lecturer-loses-discrimination-case-at-european-court-1.2880464

[7] “New York Legislator Names Law to Ban Conversion Therapy After Mike Pence”, Fortune, 23/11/2016, http://fortune.com/2016/11/22/conversion-therapy-ban-mike-pence-law/

[8] “Bill to ban gay conversion therapy doesn’t shy away from its target, spelling out PENCE,” 23 Nov 2016, Independent, 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americas/mike-pence-gay-conversion-therapy-ban-bill-law-prevention-of-emotional-neglect-and-childhood-a7434336.html

[9] “ U.K. school apologizes for issuing disciplinary warning to teaching assistant who answered student’s questions n homosexuality,” 28 Nov 2016, Christian News, http://christiannews.net/2016/11/28/u-k-school-apologizes-for-issuing-disciplinary-warning-to-teaching-assistant-who-answered-students-questions-on-homosexuality/

[10] “ Court rejects Hamilton dad’s fight to get warnings from school board over ‘’false teachings”, CBC, 28 Nov 2016, http://www.cbc.ca/news/canada/hamilton/court-rejects-hamilton-dad-s-fight-to-get-warnings-from-school-board-over-false-teachings-1.3870555

[11] “Gay cake case may be heading for UK supreme court,” the guardian, 16 Nov 2016, https://www.theguardian.com/uk-news/2016/nov/16/gay-cake-case-referred-to-uk-supreme-court

[13] "U of T professor doesn’t believe in gender neutral pronouns, criticized by UBC professor in debate,", The Ubyssey, 24 Nov 2016, http://www.ubyssey.ca/news/ubc-professor-participates-in-forum-on-bill-c-16/

[14] 「同性伴侶註記 嘉縣開放申請」,聯合新聞網,2016年10月21日,http://udn.com/news/story/7326/2037858

[15] 「繼高市後 北市核發同性伴侶證 」,《聯合報》,2016年12月23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314/2186850

[16] 「台北發出七對『同性伴侶證』」,《大公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www.takungpao.com.hk/taiwan/text/2016/1227/49070.html

[17] 「時力10問大法官提名人 3位認同同志婚」,聯合新聞網,2016年10月16日,http://udn.com/news/story/1/2027397

[1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https://kairos.news/55284

[19]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2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016年11月17日,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22] 「2萬人 反同性婚 圍立院 擋下修法」,《台灣蘋果日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18/37455787/

[23]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24]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25] 游盈隆,「關於當前同性婚姻的社會共識」,蘋果日報,2016年12月2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02/37471298/

[26]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27] 「全台串聯 拒修民法 18萬人上街 家反同婚」,中時電子報,2016年12月4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4000297-260114

[28] 「25萬人爭平權 總統:同志有權結婚」,《台灣蘋果日報》,2016年12月11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11/37481467/

[29]「港團體申辦同志奧運 宣揚平等共融 料增5億經濟收益」, 蘋果日報,2016年10月23日,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3/19809550

[31] 「衛生防護中心回顧二零一六年第三季本地愛滋病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布,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11/29/P2016112900236.htm

規管私營龕場 透過授權保障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3/01/2017

骨灰龕場供不應求,食物及衞生局在新的立法會期迅速向立法會再次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相信整個社會都樂見條例盡快獲得通過,及早處理骨灰龕場輪候緊張和質素問題。

同性伴侶取骨灰有法可依

政府早前建議死者生前的同居者、未婚夫或未婚妻、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的同性伴侶等等緊密關係人士,若在死者生前已獲授權,可要求交還骨灰。即或未有授權,按條例建議,食環署署長有酌情權將骨灰交給提出申請的緊密關係人士。簡言之,想取回骨灰,申請便可。

現行條例草案已平等地保障社會上各種緊密關係,包括同性伴侶。但上屆會期曾有議員製造無必要的爭議,認為必須將同性伴侶加入法例裏「親屬」的定義,才算得上保障同志權益。

一宗關於入境處拒絕為外國註冊民事結合的受養人發出簽證的案件(HCAL 124/2014),法官在二○一六年裁決稱不同國家對民事結合賦予不同的權責,不是凡民事結合都能與傳統婚姻混為一談。若入境處處長將民事結合亦視為「配偶」,則無疑是認可了這些關係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這是不合法的。

強改親屬定義 有違政策一致

政府的政策應在婚姻法面前,一視同仁。即使對於奉行一夫多妻的地區,入境政策亦只認可其中一名妻子作為丈夫的合法妻子。平等地對待制度以外的緊密關係,亦符合聯合國在《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文件所要求的反歧視原則。

在同志權益已通過授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上、龕位緊張的壓力下,仍糾結於強行加入同性伴侶的爭議,法理情都說不過。分清緩急先後是每個議員的職份。若要修改婚姻制度,支持同運的議員請另闢討論。

以授權為身分保障權益

觀乎社會上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諸如同居伴侶、契媽契仔、共患難的摯友,都不入「婚姻」名目之下。為這類人際關係帶來保障,可考慮以授權方式。本社一直建議政策制訂者考慮主動推出《多元授權書條例》,在公營服務層面例如:醫療指示、探病權、身後事、領取骨灰或合葬等,承認授權人與受權人的法律身分。既達到保障權益的政策目標,清晰的授權指示可減低訴訟代價,同時能迴避修改親屬或配偶定義的爭拗,是平衡各方訴求的可取之法。要討論社會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應直接討論婚姻制度,而不應借本來已可酌情處理的骨灰安置所條例暗度陳倉。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2017年1月1日

誰是小眾?

關於加拿大聖三一大學的裁決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2/12/2016

(網上截圖)

 

  1. 引言

同志團體一般認為自己是小眾(minority),他們爭取多元及包容,並指出受到持守傳統家庭及婚姻觀念的大眾(majority)歧視。但是,加拿大卑詩省上訴法院最近的判決指出,大部份加拿大人支持同志擁有平等權利(包括結婚),在這背景下,持守性關係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婚姻之內的人士(案中的聖三一大學)才是小眾。法院進一步指出,大眾若假借包容與自由之名,將自己那一套同志平權觀念強加在小眾身上,實際上是一種不包容及專制的作為。

  1. 背景

2014年10月,加拿大卑詩省律師公會(公會)拒絕認可聖三一大學(大學)擬開辦的法律課程,理由是大學要求學生遵守以上的性關係(即性關係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婚姻之內)守則的收生政策,是歧視性小眾,與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不符。大學控告公會侵犯了其在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權利,卑詩省原訟法院判大學勝訴。[1] 其後公會上訴,上訴法院維持原訟法院的判決,即公會須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

  1. 判決內容

與原訟法院一樣,上訴法院指出根據卑詩省法例,公會的法定責任是維護公眾利益,其中包括保護所有人的權利與自由。為了履行其法定責任,公會可設定律師執業的條件(包括在公會認可的大學取得法律學位)。故此,公會在決定接納或拒絕大學的法律課程時,可考慮大學的收生政策會否損害有關人士的權利與自由。

上訴法院進一步指出,公會在作出決定時,除了考慮收生政策會否損害有關人士(性小眾)的權利與自由,還須考慮該決定會否侵犯了大學在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權利。該決定須合理地平衡性小眾的權益(不被歧視)與大學的憲法權利(宗教自由);該決定對宗教自由的干預,不能大於為了保障性小眾權益而必要作出的干預,換句話說,有關干預應是合乎比例的(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上訴法院認為公會的決定對大學的宗教自由的干預是不合乎比例地大。第一,公會的決定對大學及其學生影響深遠,大學會因該決定而無法開辦法律課程;就算開辦了,就讀的學生亦無法執業。第二,公會的決定對保障性小眾權益的幫助不大,拒絕大學開辦法律課程,不會增加給予性小眾的學額。而縱使大學沒有性關係守則,大部份性小眾也不會入讀這間擁有濃厚宗教氣氛的大學。

基於比例原則,上訴法院裁定公會的決定是不合理的,故公會須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上訴法院總結指出,在自由及民主的社會裡,差異的存在是正常不過的,大眾不能因為不認同小眾的價值觀而攫奪小眾追求其宗教理想的自由。

  1. 結語

以上裁決帶出了一個重要的訊息:隨著社會性解放思潮愈來愈為人接受,性小眾雖然在人數上仍是少數,但在西方國家裡,認同他們的價值觀的往往是社會上大多數人。以往性小眾遭受主流社會壓迫的情況,隨著「主流」的更替,小眾已逐漸演變為持守傳統家庭及婚姻思想的人,他們反過來遭受主流社會壓迫。

在同運思潮已成主流的國家和地區,我們看過不少小商店被迫違反自己的宗教良知,為同性婚姻製作商品或租借場地的案例。市民不要誤信一些似是而非的平權口號,而是要細察在「大眾歧視小眾」的論述中,究竟誰是大眾,誰是小眾?

曾經刊載於:

評台,21/12/2016

為香港校園無障礙或通用洗手間正名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10/2016
洗手間如何友善

香港大學2016年9月宣佈設置「性別友善洗手間」,英文為”All Gender Toilet”,意即給所有性別使用。此舉是友善,也是性/別政治。

跨性別政治的信條裡,性別可以是男是女,也可以否定二元分割的概念,遂要求生活配套認可「性別模糊或流動狀態」──就是自覺不是男,又不是女。

港大所新增洗手間的圖案,採用了男、女,和半男半女的跨性別標誌,所以又可稱為「跨性別洗手間」。友善,是指給那些自覺不是男又不是女的人,行一個方便。

校園區分兩性設施是尊重

大專院校以兩性區隔的設施,除了學生洗手間,還有職員洗手間、運動場地更衣室、游泳池更衣室、宿舍。此外,一些學校政策亦會涉及兩性的區分,例如參加海外研討會時的住宿安排,區分男女的體育比賽,或只供女性的獎學金。

設施以兩性區分的原則,是正視男、女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有著基本的差異。一般人都同意,騰出空間留給女性專用,有效保障女性的私隠權和安全。在女性有機會裸露身體的處境,將男人排除在外,確保女性所需的安全感,是一份性別尊重。若校園裡有未成年的女學生,更加需要得到性別區隔設施的保障。

廁所成跨性別政治角力場

明光社在過去半年曾多次撰文〈「女跨男」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美國「廁所霸權」法案〉、〈別讓「平等」走向極端〉,跟進美國的跨性別政治,關注以主觀心理性別使用異性廁所的校園事件。

網上一條附有中文字幕的短片(原片名為”The Unintended Victims of Bathroom Bills and Locker Room Policies”),[1]讀者可以親身聽聽,一群曾受性侵的女士和一位女變性人接受訪問,解釋為何社會需要兩性區隔的洗手間和更衣室。

性別友善是政治

筆者清清楚楚告訴大家,港大所新設兩性通用的洗手間,沒有取消男女區隔的洗手間,對於需要女性專用設施的人來說,他們的權利仍然得到保障。情況還遠不等同美國讓男性以主觀心理性別進入女性專用設施。

但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美國今天走到這地步,是跨性別政治議程多年積累的成果,而它們近年的發展告訴我們,設立兩性通用廁所是這運動的其中一環。

應及早為無障礙或通用廁所正名

筆者認為,假若大專院校的管理層,以為「性別友善」是美麗的公關包裝而順水而行,不對兩性區隔設施有一貫的原則,最終會得不償失。

學校管理層加設兩性通用的洗手間時,除了考慮資源和空間外,須避免決策邏輯的矛盾──特設不分兩性的洗手間,是否意味學校將會「平等地」加設男女通用運動場地更衣室、游泳池更衣室,以及開放男女共宿樓層?基於女性的生理、心理需要,以及保障女性私隱權和安全等,筆者建議校方在原則上應貫徹維持區隔兩性的方針。

我們必須承認性別身份上有所掙扎者,在生活上有自身的特別需要。學校在資源上有能力特設兩性通用洗手間,或可視為特例。此外,加增無障礙洗手間、獨立區隔更衣室,讓有特別需要人士使用設施更方便、降低輪候時間,也是在貫徹方針的前提下,作為教育機構的應有之義。

學校管理層關顧少數「自覺不是男又不是女」的人的訴求,是表現出作為教育者的細心和關愛。然而,需留意由於使用跨性別設施的人會格外顯眼,會做成標籤效應,或令一些不想披露性別身份掙扎的人顯露身份。因此,我們認為,大專院校顧及學生及他人的需要,增設男廁或女廁以外的無障礙或通用廁所時,宜使用男/女/殘疾人士/成人攜帶小童等圖像表明,讓大家明白這是讓有特別需要的人士優先使用的廁所,而其他使用者亦毋須擔心會引來奇異眼光而感到尷尬。此外,學校應繼續容許及鼓勵已完成變性手術並得到新性別身份的變性人,以新性別身份使用兩性區隔設施。換言之,校園政策應讓已完全由女變男的男變性人可安心地使用男洗手間,而其他法律身份為女性的,則繼續使用女洗手間。

當性/別政治議程令廁所已變成不僅是解決生理需要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美國前車之鑑,香港必須小心。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2016年10月13日

近年有關修訂婚姻及家庭定義的爭論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2/09/2016

早前有雜誌以「多元成家」為主題,描述五種不同的家庭組合:傳統的圍村家族、同性伴侶、人與動物、跨種族婚姻,外傭與僱主。將寵物,外傭視為家庭成員,建立同性家庭,都是以提倡大愛為前題。「家人」的關係是否只要有愛及親密便是一家人?家庭界線是否可按個人喜好而無限延伸?不斷延伸又會有甚麼後果?

按香港現時的法律,必須是透過血緣、婚姻或領養才能獲得法律上的家人或親戚關係,而這些關係會涉及一定程度的權益,對於那些自己宣稱的家人關係,法律上並沒有賦予相等的權益。雖然香港法律並沒有就家庭作出定義,但不同法例都會清楚列舉誰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行使權益的次序,亦會按關係親疏而有優次之分。然而近年社會風氣轉變,有些政界人士要求修改某些法例對家人的定義,本文嘗試透過幾個範疇闡釋家人的定義,及某些法例對家人定義的轉變。

申請免稅額及資助房屋

根據《稅務條例》第2條,已婚人士免稅額中所指的「配偶」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婦女。至於子女免稅額,「子女」是指: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配偶或前配偶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以及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都是以自己及婚姻中配偶的血源或領養作為依歸。而以上關係都必須以有效的文件證明。

如與家人聯合申請房屋署/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申請人必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已婚人士的結婚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又或是法庭判令的離婚證明文件;如與未滿18歲的子女一同申請,須附上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從未結婚的單親家長,女方須附上宣誓書正本說明分居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男方則須提交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

領取撫恤金

由政府管理的孤寡撫恤金計劃,是為保障參加計劃的公務人員身故後,其遺孀及遺孤得到撫恤金福利。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撫恤金會首先發放給該人員的遺孀,如遺孀已身故或再婚,撫恤金便停止發放;而撫恤金福利將由遺孤享有。條例中所指的遺孤,即已故人員的子女(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條文領養或條例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的子女;遺孀(widow)是指他在基督教婚姻或與其相等的世俗婚姻中的合法妻子。

遺產分配

如一名人士身故時未立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按優先次序為:尚存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親或母親;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遺產的分配亦以關係親疏而有別,配偶會得到最先並最多的遺產,然後是子女、父母;當沒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遺產才會分給全血親、半血親的家屬;沒有任何親人才會歸政府所有。

不斷修改法例 擴闊家人的定義

可見,香港的法律,是以婚姻、血源及領養作為界定親屬關係的界線。但是,自2007年起,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不斷提出在法例上修改字眼,希望能將同居伴侶及同性戀人列入家人或親屬關係。詳細內容參看表一。

 

表一:近年涉及家庭及婚姻的法例修訂建議

年份

相關條例 /
草案

提出之修改內容

結果

2007年

《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為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這次修訂主要是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父母和子女、配偶父母和媳婦、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外孫;以及其他延伸的家庭關係)。

通過修訂以擴大適用範圍至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

條例於2008年8月1日生效。

2008年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2008年12月8日,政府在新一屆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中提出修訂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關於「同居關係」的新增條文,是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廢除舊條例中男女同居關係的釋義部分:「……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2009年6月5日刊憲,新法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分開「家庭關係」與「同居關係」。2009年12月16日立法會三讀通過,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新條例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4年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為落實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裁定變性人W案的法院命令,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在斷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婚姻條例》第40(2)條提述的「男」及「女」須據此解釋。

 

政府亦將於《婚姻條例》中訂明,《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提述的「男」及「女」亦須同樣解釋,確保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所締結的婚姻,不會因為婚姻雙方被視為非一男一女而被視作無效。

修訂條文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並於2014年3月19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立法會於10月22日以40票反對、11票贊成、5票棄權否決。

2015年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將代決人的範圍擴展至包括同住者,該接受者的家人或與該接受者同住的人士,該同住人士沒有性別限制。

將同住者納入為代決人,並沒有讓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法定地位。2015年7月13日通過。

條例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

2016年

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

在「優先處理項目」第26項建議中,「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

 

2016年

 

陳志全議員在立法會大會提交議員議案動議:「促請政府研究訂立涵蓋異性及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制度並展開公眾咨詢……」。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動議辯論。

2016年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由何秀蘭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要求附表5第5(2)條,在親屬的定義中,加入—─“(ab)與死者締結,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另一方與死者屬同一性別。”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表決。

 
多元授權書 保障權益

由於香港現時絕大部份法律,配偶的權利都優先於其他關係,貿然更改法例將同居人士列入家屬關係,將必然影響現時法律所保障人士的福祉,假如容許家人及親戚定義不斷擴展,則當中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將會非常混亂,不但令現時一些法律無法執行,更甚者是從根本改變婚姻與家庭的定義及本質。

但實際上有些情況會令一些有緊密關係的人受到限制,就以遺產分配為例,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以下人士無權分配遺產:(一)雖過著多年夫妻生活,但無正式結婚;(二)無正式領養的子女;為令社會中各種人際關係的權利都得以保障,而又不需要修改婚姻定義的前提下,我們提出「多元授權」的概念,透過簽訂多元授權書,未婚的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無親無故的長者、緊密的摯友,均可以選擇在以下範疇上授權別人:醫院探視、失去行為能力時的醫療決定、認領屍體及死亡證、合葬、遺產……從而令那些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人可以得到權益及保障,以及令個人意願和公眾認同的倫理關係得到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