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沒有人知道的決定時間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監察及行動)
13/05/2013

三個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至今已三年了,但仍然遲遲未有進展,對於申請人及公眾都是難以接受的事。其實批准也好,否決也好,也應該有一個決定。需要三年以上去作一個決定,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於2012年11月29日曾就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發言,表示「我必須強調,由於審理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涉及複雜的事宜,包括有關法例條文的規定和程序公義的問題,因此需要時間小心處理。」

翻查通訊事務管理局網頁,發現有關申請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在第五題「處理申請需時多久」列明「通訊局會按照《廣播條例》及既定程序審核申請及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通訊局會於合理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牌照申請作出決定後,便會公布結果。 」

其實早於2011年7月,廣播事務管理局(後改稱通訊事務管理局)已按照既定程序作出發牌建議,上述工作已經完成。現在要等待的,就是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的決定。誠然,審核程序需要一年半的時間,為何這個決定也需要相同(或更長)的時間?看來,實在沒有人知道要何時才可等到決定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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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獵巫年代更要維護言論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7/2023
明光社

香港的言論自由面對愈來愈大的威脅,而要衡量一個地方是否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最簡單的方法是要看看市民能否在毋須恐懼和擔憂的情況下,和平地表達個人感受和意見,「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特別是與政府或當時社會氣氛和主流意見不同的看法。很不幸,香港已進入了捕風捉影的獵巫年代,只要一首歌曲、一支蠟燭、一組數字、一件衣服、一句口號,隨時都有機會惹來官司訴訟。在公開場合、社交平台、甚至私人聚會提起某個日子、某些人名,就算從來沒有法例和案例指出有甚麼問題,卻只因為某個官員疾言厲色提示大家小心不要觸及國安法,市民大眾便要立即「斬腳趾避沙蟲」!情況和中國封建年代殘酷的文字獄,以及中世紀歐洲大張旗鼓處決所謂女巫如出一轍。

文字獄和獵巫行動最可怕的地方,在於有一大批為了逢迎上意、打擊異己、找機會上位的庸官酷吏,飽讀詩書深明法典的斯文敗類,為求自保先下手為強的既得利益者,以及喜歡吃人血饅頭、容易受人煽動的無知百姓,在喜歡捕風捉影、抗拒異見聲音、缺乏幽默感、容不下批評諷刺的社會氣氛之下愈來愈神經過敏,起初只是殺雞警猴,或者公報私仇,久而久之習慣了以殺人來向在上位的表示忠誠,最後便大開殺戒。

而更可怕的是這一切都是以崇高的理念,高呼忠君愛國、甚至以神之名而將一些殘害他人、濫殺無辜的事合理化,目標就是要將一切批評和反對聲音消滅於萌芽階段,要所有臣民人人自危,絕對不敢對當權者稍有異心,連稍為不合作的軟對抗也不敢,乖乖的成為奴才,並且互相監控和舉報,成為幫凶。

近來,香港的公共圖書館不斷主動將一些知名的異見人士的著作或涉及敏感話題的書籍下架,就是惡劣的揣摩上意,矯枉過正的行為,許多書籍及其作者根本從未觸犯任何法例,不少書籍在過去幾十年一直可以公開發售,以及放在公共圖書館的架上,現在卻在無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被消失」,是將香港倒退至一些民智未開的極權專制國家的水平。政府有責任向市民清楚交代,圖書館職員憑甚麼理據剝奪市民大眾閱讀這些書籍的權利?有關書籍違反了甚麼法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版權條例》?還是莫須有的罪名?究竟他們是高高在上要決定市民可以看甚麼書的「人民准許閱讀名單審查委員會」?還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究竟市民可以看甚麼書是由政府還是人民自己決定?   

一直以來香港崇尚法治精神,在普通法的精神下,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市民大眾都可以放心去講去做,只要不涉及誹謗,批評官員權貴的言行和施政是毋須擔驚受怕的。但過去幾年已出現嚴重的人治傾向,例如官員可以毋須透過法官的裁決,直接DQ一些候選人;一些口號、歌曲、新聞報道,可以透過主控的想像和所謂專家證人,將本來有很多可能性的明喻暗喻、弦外之音的解讀方式歸納為只有一個,疑點利益歸於控方,然後一槌定音,日後所有人都只能以這方式去解讀,以法律之名扼殺了所有其他的可能性。

此外,圖書館的職員可以任意將一些被認為敏感的書籍下架;表演場地可以毋須解釋便取消一些異見人士的訂場申請;執法人員隨意拆除一些店舖的裝飾、截查及扣留打算採訪的記者;更嚴重的是一些酒樓會所戲院亦在有形無形壓力之下,以「有殺錯、無放過」的心態,對待所有可能有爭議的團體、個人、歌曲和電影等等,都反映著社會的變化。最令人心痛的是一些本來不合理的情況,當大家習慣了之後,漸漸卻變成了「正常」的情況,甚至愈來愈多人願意為這些情況塗脂抹粉,大家可能忘記了,當獵巫之風合理化的時候,所有不聽話、不受歡迎的人也有可能被扣上女巫的大帽子,當主要矛盾被清除之後,次要矛盾就會變成主要矛盾。

而更大的影響是當一些機構、堂會或個人因為懼怕觸及看不到的紅線而事事自我設限,自我審查,不但自己不敢表達意見,當看到其他人表達意見時也會感到恐慌,擔心自己會被牽連在內,於是明示暗示大家收聲,甚至將溫和地表達不同意見的人也視為激進份子、害群之馬,千方百計要對方識時務、曲意逢迎當權者。其實,要群眾成為不敢表達不同意見的順民,根本毋須統治者立法禁止,只要大家習慣了戰戰兢兢地揣摩及迎合在上位者的心意,自然就會出現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現象。

下架之害,猶如焚書;寒蟬效應,等同自閹。但要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維護市民大眾的基本權利,伸張正義,不能寄望遇到青天大老爺,更不要妄想聖君的出現,而是要每個人都願意站出來捍衛本身的基本權利,市民可以看甚麼書、說甚麼話、悼念甚麼人,應該自己當家作主,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時候,不要自己嚇自己,亦不要恐嚇敢於和平理性非暴力地表達意見的人。作為基督徒,我們的卑微願望,只是希望所有教牧和領袖能夠成為榜樣,「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被遺忘權與不能遺忘的知情權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7/05/2022

互聯網原是一個讓公眾自由分享、上下載及瀏覽資料的開放空間,因著其公開性,網民上載的內容可能牽涉他人的事,或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網絡媒體亦會把報道文章、短片等上載。可以說,那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中的資料不應隨意被禁止上載及刪除。然而,被報道的人士是否亦應受到保障,有「被遺忘」的權利?我們在兩者之間可以見到,網絡上的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之間的衝突。其中一個爭議點就是,「被遺忘權」可能會被利用為竄改有關公眾利益事件或被用於隱瞞公眾人物不光彩過去的工具,令公眾再也看不到歷史或重要事情的始末,剝削了公眾知情權。

一直以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都很具爭議性,支持者及反對者都各有理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教授丁曉東曾分析過支持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一、在數字化與訊息化的時代中,原本提供「第二次機會」的合理的遺忘機制被打破,「被遺忘權」有助個人對抗訊息和數字技術構成的「數字圓形監獄」;二、在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被遺忘權」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保障了消費者的隱私,美國加州於2018年通過立法,規定消費者擁有「被遺忘權」;三、「被遺忘權」能有利加強公民個體對其個人訊息的控制。而反對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主要是上文提及到的,有關它會干涉到公共空間的訊息傳播與訊息流通,可能對「公眾知情權」構成挑戰。[1]

「被遺忘權」在歐洲已實施多年,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0年提出推動「被遺忘權」立法能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其實,在此之前,歐盟委員會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的指令已提出處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及至2010年該會則進一步提出「被遺忘權」是一項權利,它的核心內容就是:「一旦正當理由不復存在,人們有權要求別人不再處理並刪除該些個人資料。」[2]

刪除網絡資訊的方法

以Google為例,現時其搜尋引擎有專頁向用戶解釋「被遺忘權」及提供方法教網民提出移除內容要求。基本上網民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字搜尋想移除的內容,如能直接從網絡上移除是有效的方法,[3] 如未能移除,可以要求Google移除過時內容及提交「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就一些原因申請移除與自己有關的資訊。申請者可以為自己、客戶、家人(已故的家人亦可以)或朋友等提出要求,並提供要求移除的網址及移除的理由。[4]

而Google 的「專業審查人員」會審查申請者的要求,權衡當事人在資料保護法下享有的權利、有關資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附表簡略列出審查人員考量的部份因素:[5]

附表:審查人員對於要求移除網頁申請的考量因素

當事人在公共領域的角色

相關資訊與當事人公眾角色之間的直接關聯愈小,Google採取行動撤除資訊的可能性就愈高。

資訊來源

如在政府網站或於近期於新聞網站發佈的資訊,可以合理推斷有關資訊牽涉公眾利益仍舊存在,Google會繼續保留有關資訊。

內容的新舊

關聯性通常與內容的新舊密切相關。如資訊與當事人的公眾角色相關,而當事人現正擔任的職務與過去身份角色類似,他們也不太可能會撤除這類資訊。

對其公司服務使用者的影響

如使用Google搜尋引擎的人,是想知道當事人是否能提供專業服務,當事人過往的服務評價就可能是潛在客戶的正當利益。同樣地,如涉及刑事罪行,審查人員也會考慮,使用搜尋引擎者是否需要取得這類資訊,讓他們日後能避開類似的罪行,保護自身安全。

資訊真假

由於審查人員很難評估資訊的真偽,申請人必須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相關資訊並不屬實,如法院對當事人索賠訴訟中做出對他有利的裁定,審查人員會盡力跟從有關裁定。

敏感資料

審查人員會考量內容的敏感性,如有關個人健康相關資訊、性傾向、種族、族裔或宗教等資訊。

資料來源: 〈被遺忘權總覽 〉,Google說明

然而,在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被遺忘權」不會被行使,因為沒有法律機制要求搜尋引擎向使用者提供這樣的服務。 [6] 所以不少國家的網民如果要求搜尋引擎公司把有關自己的資料刪除但又遭到對方拒絕,就要透過法庭或該地區的政府部門幫助。以下例子來自兩個亞洲國家,可供大家參考。

印度

印度政府專家委員會於2018年已開始推動立法保護個人資訊,讓該國公民和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資訊使用方式和目的,有最終的決定權,有關的草案也納入了歐盟的「被遺忘權」概念。[7] 現時,印度雖然沒有「被遺忘權」的法例,但其憲法第2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而在一些案例中,亦可見私隱權、「被遺忘權」等權利被法院視為基本權利,並與個人生存權利不可分割。[8]

一印度男演員Ashutosh Kaushik2009年犯下了醉駕而被捕,他被法庭判處吊銷兩年駕駛執照、一天監禁及罰款。但懲罰亦波及到他的事業、名聲及婚姻,令他多次求婚都被拒絕,現任妻子的哥哥也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因為有關他醉駕的新聞和視頻至今仍留在網絡上。他接受傳媒採訪時稱,當法庭對被告進行判決時,它是有時限的,因此「數碼懲罰」(digital punishment)也應該有一個時限、一個了斷日期。 [9] 所以他在2021年向印度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印度政府、媒體監管機構和Google等在平台上刪除相關內容,讓他可以重過新生活。事件亦引起網民再次討論「被遺忘權」。但有印度技術專家稱,在印度,人們行使「被遺忘權」並不容易。[10]

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2017年首次對「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事緣一名男子曾於數年前違反《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被捕,他被判罰款,有關新聞資料一直於網上可以被搜尋得到,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困擾。於是他向法院以侵犯私隱為由,提出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資訊。最初地方法院在初審時判他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這字眼。案件其後進入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裁定男子敗訴。法官於是次判決中,認為該男子向兒童買春是事實,而且社會對這類罪行有高度關注,而這類罪行也是社會強烈讉責的事件,因此有關男子的記錄與社會的公共利害攸關。[11]

於同一案件,日本最高法院對於「刪除網絡搜尋記錄」的基準做出定義,共有以下六點:一、報道的事實性質及內容;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四、報道的目的及意義;五、社會的狀況;六、報道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有報道稱,法院提出的判斷基準為,「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佈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絡公司刪除該項訊息,不過,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12] 報道也提及過去有人提訴要求網絡公司刪除個人訊息,但最終也被判敗訴。

香港亦開始提倡「被遺忘權」

在香港,自2019年的社會運動後,有報道指,政府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9年及2020年處理有關「起底」投訴及經網上巡查主動發現的個案總數,分別為4,370宗及1,036宗。[13] 而於本年2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提及有關「起底」的法例時,指自2021年10月法例生效後,已向12個平台發出逾三百五十個要求移除網上「起底」訊息通知,涉及超過一千七百個訊息。她又稱,公署正研究「被遺忘權」,讓人有權要求移除關於個人負面訊息的事宜,將考慮海外經驗和其他因素,再向當局提出可行的建議。[14]

面對「被遺忘權」,爭論在於私隱權和個人資訊刪除權,與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如何實踐中庸之道,既可保障個人私隱、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又可以保障大眾的安全及資訊流通,實在需要智慧去訂立規章或指引,以保障個人及公眾的權利。


[1] 端小二:〈印度演員為「被遺忘權」而戰,入稟法院望互聯網刪除十多年前犯罪報道,你如何看?〉,端傳媒,2022年2月24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20224-roundtable-international-Ashutosh-Kaushik-right-to-be-forgotten/(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2] 甄美玲:〈在一片爭議聲中,「被遺忘權」在歐盟確立和實施〉,香港電台網站,2016年6月,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media/pdf/pdf_1466038812.pdf(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3] 〈「移除過舊的內容」工具〉,Google說明,網站: https://support.google.com/webmasters/answer/7041154(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4] 〈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6] Gareth Corfield, “EU court rules Right To Be Forgotten doesn’t apply outside member states,” The Register,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4, 2019, https://www.theregister.com/2019/09/24/eu_court_justice_right_to_be_forgotten_ruling/.

[7] 康世人:〈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 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中央通訊社、yahoo!新聞,2018年7月28日,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062352263.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8] Preeti Sudhir Nayak,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India,” Legal Service India, accessed May 19, 2022, https://www.legalserviceindia.com/legal/article-7112-right-to-be-forgotten-in-india.html.

[9] Geeta Pandey, “Ashutosh Kaushik: Indian actor fighting for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B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7, 202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india-60373229

[10] 見註1。

[11] Louis Lo:〈罪犯要求行使「被遺忘權」,遭日本法院用6點定義駁回〉,關鍵評論,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60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2] 〈日最高院 首定義網路「被遺忘權」〉,《自由時報》,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07502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3] 〈私隱署處理逾5000宗起底個案 近4成涉及執法人員〉,東網,2021年4月28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08/bkn-20210408202844940-0408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4]〈私隱署查40起底案 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晴報》,2022年2月11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3175933/私隱署查40起底案%20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這兩年,新聞自由是怎樣被收窄的……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01/12/2021

2019年,全世界在看香港社會,以及世界各地不同的網絡抗爭事件,這令各地政府突然醒覺,原來很多網絡資訊,可以危害政權。網絡直播、評論、「起底」、分享等等網民的日常活動,政府以往從來未有想過要規管,但當發現整件事原來可以令社會停擺時,似乎不能不干涉了。


下面我們嘗試順時序還原過去兩年多香港政府對相關議題的取態:[1]
































日期

事件

2019年6月

反修例集會中出現大量警察對記者不合理的對待,香港記者協會(記協)蒐集有關個案,單是6月10日及12日兩天就錄得17宗他們認為警員濫權的個案。


 

2019年7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幾位高官在一次於凌晨時份舉行的記者會中,遭記者提問「會否落地獄」,行政長官沒有回應問題,同日政府新聞處的新聞稿亦沒有顯示相關問題。


 

2019年8月

傳媒傳出政府擬用1922年訂立的殖民地法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處理反修例運動出現激烈警民衝突,當中可以管制刊物及通訊。


 

2019年9月

警方在旺角清場行動時,多次阻撓傳媒拍攝,有攝影師被防暴警員推撞,又有受聘於傳媒機構的司機,在協助採訪期間遭催淚彈射中頭部,身體受傷。


 

2019年10月

政府緊急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要求遊行人士禁止蒙面,有官員曾表示記者將獲豁免,但有記者在採訪期間被警員命令除去面罩。警方稱在遊行中難以分辨誰是記者。當日有傳政府想統一發放記者證,雖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一度澄清政府無這個意圖,但此舉已引起社會擔心政府欲打壓傳媒。


 


警方在鎮壓示威期間因為多次誤襲記者,又用電筒強光照射鏡頭,有記者在警方例行記者會中突然宣讀聲明,警方同時即時撤離、中止記者會。


 

2019年11月

不少記者批評警方當時的例行記者會未有回應傳媒行家的提問,反而只是提出單方面的訊息,當中部份訊息與現場採訪的內容差距甚大。警方與傳媒關係因反修例運動的連串事件而惡化,11月初有記者在警方記者會上以「查警暴 止警謊」的標語戴在頭盔上作無聲抗議,雙方關係持續惡化。兩個記者組織及三個傳媒機構在6月至11月曾發出多篇聲明,指前線記者被警方阻礙採訪,過程中更曾被粗暴對待;有電視台新聞部負責人在11月下旬向警方遞交投訴信,指記者遭強行扯下面罩,被投擲催淚彈等。


 

2019年12月

政府留意到不少示威者透過網絡眾籌到世界各地賣廣告,宣傳其政治立場,甚至有組織邀請外地政要聲援他們,政府遂針對這些廣告,以及外地傳媒報道,作出澄清。另外,政府又批評黑衣暴徒罔顧巿民外出用膳的權利,闖入商場食肆破壞,行為令人憤慨,並指出干犯刑事毀壞罪行。


警方針對反修例風波中的傳媒報道,時事評論等發出多次澄清及表達意見,又指有傳媒使用的詞語,加深大眾對警隊誤解。此外,政府開始自己製作2019年大事回顧。


 

2020年2月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的「驚方訊息」環節,有嘲諷警方的內容,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收到二百多宗相關投訴,警方對此表示極度遺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發言人表示,港台編輯方針必須準確持平。


 


壹傳媒主席兼大股東黎智英於2月底被捕。


 

2020年3月

無綫電視成功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申請,免去播放港台節目的要求,無綫電視隨即停播港台節目《議事論事》。


 

2020年4月

港台英語節目《脈搏》(The Pulse)在3月底播放的一集,在討論疫情時訪問了世衛助理總幹事艾爾沃德,談及有關台灣可否入世衛,4月初商經局局長邱騰華質疑節目中的表達有違一個中國的原則及《香港電台約章》。


 


港台另一節目《左右紅藍綠》2019年11月的其中一集,突然被算賬,通訊局收到三百多名巿民投訴,稱主持言論偏頗,煽動對政府或警方的仇恨。


 

2020年5月

通訊局在5月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一段「驚方訊息」污衊和侮辱警方,向港台發警告。港台隨即檢討有關節目,在播放該季餘下五集的《頭條新聞》後,就暫停製作。


 

2020年6月

人大通過為香港制訂《國安法》,有關法例在630日晚上11時實施。

2020年7月

警方在7月中宣佈,《警訊》改由警隊自行製作,結束過往47年與港台合作拍攝該節目。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兼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7月底接受《大公報》專訪時稱,會參考外國對媒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不排除立法監管傳媒。


 

2020年8月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於8月上旬舉行工作小組會議,檢視港台投訴機制及程序。


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表明不續約,商經局就廣播處長一職刊登職位招聘廣告。


 

2020年9月

9月下旬,警方宣佈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


 

2020年11月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11月被重案組高調上門拘捕,指她在查冊車牌時作虛假陳述,用查冊資料做新聞報道,被控兩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三間主要電台在11月接到通知,因《國歌法》自6月生效後,被要求每天播放一次國歌。


 


油麻地發生大火後造成八人死亡,有線記者於屋宇署資訊中心查閱涉事大廈圖則,調查是否涉及僭建,有關申請最初遭署方拒絕。其後,署方指基於公眾利益願意提供有關資料,又指處理查閱樓宇圖則申請時,須根據《版權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保密責任的規定考慮。


 

2021年1月

運輸署推出新措施,如任何人想對車輛進行查冊,車主會收到電郵通知,載列申請車牌查冊者的名稱,申請目的等資料,如有車主懷疑個人資料可能被濫用的話,可以聯絡私隱專員公署或報警。記協批評新政策等於通風報信,打壓調查報道。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有很多個人資料被「武器化」,導致有人受傷害,認為傳媒不應在查冊一事上獲得豁免,並與其他部門正檢視不同的查冊安排,減少不當情況出現。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中「驚方訊息」環節再有三集被評為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通訊局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


 


港台就政府圍封佐敦四街時,報道政府派發的物資只有罐頭但未有罐頭刀和煮食工具等,被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批評為蓄意誤導,因為部份罐頭本身有自帶拉環。不過港台同時發聲明,當日亦有訪問部份受限區內居民,的確有居民因為沒有罐頭刀,開不到罐頭,打算退還有關物資。


 

2021年2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月初在立法會答問會中表示,「覺得香港電台極有需要改善」,並認為港台作為公營電台和政府部門,兩年內被通訊局裁定七宗投訴成立是難以接受。政府在2月下旬即公佈香港電台的管治及管理檢討報告,稱總編輯及高層管理人員角色被動,建議加強編輯管治。政府同時宣佈跟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提前解約,委派資深政務官李百全空降港台擔任廣播處長一職。


 

2021年3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註冊資料,包括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身份證號碼和通常住址。


 


李百全於31日起出任廣播處長,他稱要盡快投入作為總編輯的角色,叫停播放《鏗鏘集》、《香港故事》、《議事論事》等他認為不持平和不客觀的節目。部份節目則更換主持人,又要求訪問特定政治立場的人士。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直言,管理層批評節目有問題,但未有拿出具體內容,前線同事需要有實例才可作跟進。


 

2021年4月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為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被判罪成,遭罰款6,000元,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罪成的個案。

 


拍攝、後期剪接由政府新聞處領導,並由特首辦邀約各界人士接受行政長官訪問的節目《選委界別分組面面觀》,自4月底開始,在港台電視31台,晚上6時30分播放,節目共40集。


 

2021年5月

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主動提出社會有「假新聞」,並稱如有媒體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有證據會拘捕或檢控。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要研究怎樣立法規管假新聞,未有具體時間表。有傳媒收到政府中人放風稱,政府內涉及新聞或資訊傳播政策的部門有四個:


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管新聞自由中涉及《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部份;


2. 創新及科技局規管互聯網供應商及媒體發佈平台;


3. 民政事務局和屬下的政府新聞處是新聞業界的對口部門;


4. 保安局則負責涉及刑事的工作。


 

2021年6月

6月17日,500名警員持法庭手令搜查壹傳媒大樓,保安局根據《港區國安法》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產。


 


6月18日國安處起訴《蘋果日報》兩名高層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蘋果日報》於623日結束營運,624日出最後一份印刷版報紙,網站於同日零時關閉。


 


政府修訂《電影檢查條例》下《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要求電影檢查員在審查及評級時,要留意影片有沒有「描繪、刻劃或表現」危害國家安全,或「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這些行為的內容。


 


《大公報》一名男記者涉車牌查冊而被控虛假陳述罪,獲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2021年7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電台節目中稱,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充斥大量假訊息,例如8.31事件中太子站有人死亡,誤導社會。他認為要就虛假訊息規管作進一步研究,並應該就假新聞立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隨後在一個節目中,主持人重提傳媒報道她在一閉門會議的講話內容,林鄭月娥稱傳媒不應報道有關內容,又指事件反映傳媒誠信及道德問題,主持人追問內容涉及公眾利益為何不可報道,又指公開錄音內容並不違法,林鄭月娥回應指:「或許有需要就相關情況立法」。


 


政府提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加強打擊違法「起底」行為。亞洲互聯網聯盟對此表示關注,早前有傳媒指幾間全球大型互聯網企業,包括facebook、Google和Twitter稱如政府繼續修例或考慮撤出香港,亞洲互聯網聯盟澄清無科企成員準備撤離香港。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因為駕駛背後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被判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入獄九年。


 

2021年8月

8月中親建制社交群組瘋傳一幅截圖,稱特區政府不再承認記協發出的記者證,政府澄清時表示,現時沒有設立記者註冊制度,惟記者出席活動時須出示合資格記者證。


 


政府進一步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建議包括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2021年9月

立法會在9月底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在網絡上披露個人資料,將被起訴。此舉除了打擊「起底」活動外,同時亦可能會對新聞採訪自由造成打擊。


 

2021年10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10月初發表《施政報告》時指,特區政府「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政府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統籌「檢視或激活現有法例」以「打擊假新聞」、保障網絡安全等。


 

2021年11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11月中表示,政府正就處理假新聞問題進行法律研究,主要可透過「管理」或立法「刑事化」處理。他個人認為可優先考慮採用規管手段,由業界主導,自行設立專業化守則。


 

2021年12月

警方國安處於12月29日手持法庭手令,以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為由,搜查網媒「立場新聞」的辦公室等地點,拘捕七名與立場新聞有關的人士,並引據《港區國安法》,凍結立場新聞6,100萬元資產。立場新聞在同日宣佈即時停止運作,包括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立即停止更新及於日內移除,並遣散所有員工。記協發表聲明,表示深切關注警方以國家安全為名,在一年內多次拘捕傳媒高層及搜查儲有大量新聞材料的新聞機構。事件引發連串骨牌效應,至少六間網媒停止運作或終止新聞相關工作。

2022年1月

網媒「眾新聞」在社交媒體宣佈於14日起停止營運,網站不再更新一段時間後將會關閉,該聲明又提到「過去兩年社會的遽變,傳媒生存環境惡化」,令該機構的團隊無法再毫無擔憂地,達成其理念。

 



[1] 此表內容主要參考傳媒透視的「傳媒記事簿」輯錄而成。全文可按月份參考以下網頁。梁麗娟:〈傳媒記事簿〉,香港電台網站,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category.php?cid=9(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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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新聞之名.2】誰為真假定分界:香港如何應對資訊漩渦?〉。《立場新聞》。2021年8月1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以假新聞之名2-誰為真假定分界-香港如何應對資訊漩渦

〈【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立場新聞》。2021年8月21日。網站: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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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區處理假新聞之對策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5/11/2021

假新聞的產生及推動,背後導向可能是為了賺取廣告利益,如內容農場;也可能是為了改變人們的意識形態,以圖得到人們的支持和贊同,如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這些假新聞的做法就是要挑起讀者的情緒,產生恐懼或憤怒,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教授指出:「當你的心裡上有這些負面情緒,你會在情緒的主導下把這些內容再快速地傳播出去。所以我們會認為憤怒是決定讀者是否在臉書上分享的關鍵機制。越是讓你憤怒,而且是極端憤怒的,你越可能分享,在政治訊息上尤其如此。」[1]

根據媒體的報道,林教授曾於一研討會分享,新聞產業很注意讀者反應,希望讀者喜歡、關心這則新聞,這也是假新聞製作的原理。如果社群媒體的訊息製作得和新聞一樣,就會有更多人相信。而假新聞不會是全然虛構,它在一定程度上有事實包含在其中,讓接收者難以分辨,甚至連主流媒體都會採用,認為它有一定的新聞價值。[2] 而曾有研究指出,假新聞在Twitter的散播速度會比真實的資訊快六倍,[3] 所以懂得辨別網上真假新聞是極為重要。

但論及要用法律去規管假新聞,則要非常慎重,因為法律規管與言論自由之間是有張力的,令人擔憂言論自由會被打壓,或有人會想利用公權去阻止人們發聲,或懼怕發聲,於社會造成了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被打壓的成為少數派,聲音愈來愈少,而多數派聲音愈來愈多,如螺旋往上升。

不同地區 不同方法

網上資訊對網民的影響可大可小,不少地區對於網上假新聞或假資訊都有相應的法律或應對做法。

韓國

韓國的《新聞仲裁及補救損害等相關法律》修正案由執政的共同民主黨於2021年7月在國會提出,並指其目標為「建立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伸張言論自由的價值」。倘若涉及「虛假、新聞操縱」以至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捏造或錯誤報道,導致有人蒙受精神或權利上的損害,按新修正案有關人士可入稟向散播資訊者索取賠償,金額可達推算相關損失的最多五倍,在一些難以計算損失的個案中,則以一億韓圜(約68萬港元)為上限。[4] 提出修正案的共同民主黨稱,提出法案旨在以懲罰手段打擊假新聞對民主社會的禍害。但因為法案部份內容被指不夠清晰,對「故意」、「虛假報道」等字眼的概念和標準模糊,甚至「開啟任意詮釋之空間」,國內外傳媒及人權組織均對新法表示憂慮,擔心影響記者深入調查和傳媒報道的自由。[5] 在強烈的反對聲下,有關修正案的最後投票並沒有如期在2021年9月底於國會舉行,取而代之的是籌組委員會就立法作更深入的探討。[6]

新加坡

新加坡2019年通過了《防止網絡假訊息和網絡操縱法》(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POFMA),任何人發佈假訊息,並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將會被判監最多五年及罰款最多50,000坡幣(約29萬港元)。若透過虛假賬戶或自動軟件程式發佈假訊息,則會被判監最多10年及罰款最多10萬坡幣(約58萬港元)。相關的網絡中介有責任採取相應行動,如移除有關的虛假賬戶等,否則相關人士的最高刑罰為被判監一年和罰款20,000坡幣(約12萬港元),如涉案的並非個人而是公司,罰款則更高。[7] 該法例將假訊息(falsehood)定義為虛假或誤導性的事實陳述(statement of fact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列明包括捏造訊息和扭曲事實,但不包括基於事實的觀點、批評或諷刺。但誰來判定事實陳述的真偽?是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嗎?這方面亦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學者就質疑他們是否合資格來判定真偽,這會否被用來對付反對黨,打壓異己?[8] 據報道,截至2021年8月21日,新加坡當局暫未用過POFMA下的刑事程序起訴任何人,但卻向個人或團體發出逾60宗POFMA命令,要求他們更正訊息,亦有數宗要求網絡中介移除訊息連結的指令等。[9]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政府於2018年4月,即國會選舉前實施了《反假新聞法》(Anti-Fake News Act 2018),該法指凡故意創作、散佈或發表「全部或部份不實」的新聞、訊息、數據或報道,即「假新聞」,可處10年以下監禁。若「假新聞」内容涉及馬來西亞或影響該國公民,該法亦可適用於馬來西亞境外個人或組織。[10] 但由於立法倉猝,被人質疑大馬政府,不論是有關貪污或是選舉事務,都想利用有關法例來阻止一切不為政府樂見的報道。而這法例最後在新政府上台後,於2019年正式被廢除。[11]

台灣

於2018年,台灣的行政院為防止散播假訊息所造成的危害,修正了以下多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聞的規範和罰則;另外,在《廣播電視法》下,廣播電視亦被要求建立「自律」機制,若違反自律規範或事實查證,最高分別可處100萬台幣(約28萬港元)或200萬台幣(約56萬港元)罰鍰。[12] 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曾向傳媒表示,根據當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假訊息定義主要有三個要素,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雖然在台灣政府提出七個法案的修法說明時,明文寫道:「謠言」或「不實訊息」,是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但有新聞學者認為要認定假新聞並不容易。[13]

由於不少地區的人士都認為要判斷假新聞有困難,應找有能力的人或系統作判斷,歐、美不少地區會把責任交予社交平台,由社交平台的公司研究方法去判斷和刪除一些疑似是虛假的新聞。

德國、法國

德、法兩國分別於2017及2018年分別通過《社群網絡強制法》(德),及《反資訊操縱法》與《反虛假訊息法》(法)。有關的法規是把反假新聞的責任放到社群媒體平台中,如德國的《社群網絡強制法》中規定,社群媒體平台須於接獲檢舉的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內容,包括仇恨言論、惡意誹謗或煽動暴力的內容,否則可處500萬至5,000萬歐元(約4,500萬至4億5千萬港元)的罰款,如有爭議、但非明顯違法的內容,社群媒體會有七天時間可以商討是否移除。

而法國,早已有防制仇恨言論和假新聞的《新聞自由法》,明訂禁止種族誹謗與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禁止基於性傾向而歧視或誹謗個人的言論。違反這些規定者,可處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面對22,500至45,000歐元(約20萬至41萬港元)的罰款。任何方式出版、傳播或複製涉及第三方的虛假新聞或經捏造、偽造或不實文件,若造成或足以擾亂公共秩序,將被處以45,000歐元(約41萬港元)罰款;如以任何形式惡意出版、傳播或複製可能破壞國軍紀律或士氣,或干擾國防戰備的內容,將被罰款135,000歐元(約122萬港元)。[14]

而於2018年在法國通過的兩項反假新聞法案,是為了強化上述法律工具,針對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特別適用於選舉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申請禁制令,以及將有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15]

德、法兩國的做法似乎效果相當顯著,有效使facebook將全球六分一的內容審查人力投放於德國,並同意與法國政府合作提高平台運作透明度。[16]

歐盟,除立法以外的選擇

除了立法,歐盟於2018年開始推出《虛假資訊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鼓勵資訊科技公司自願簽署並承諾自我規管,以應對虛假資訊問題。不少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如Google、facebook等均已簽署有關的行為守則,承諾針對平台上虛假訊息問題作自我規管。多家簽署了該守則的資訊科技公司亦按承諾推出新政策以改善服務,包括與事實查核機構合作及推動用戶媒體素養等。[17]

香港可借鑑

網上資訊繁多,當中包括了假新聞,對人或事作出不實的陳述或惡意的指控,但要辨別真、假新聞,如非靠科技公司或新聞界的專業人士,難以處理大量的資訊。正正因為網民都未必能辨別、假新聞,如只是誤信虛假訊息再傳遞並因而觸犯法例,實在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有機會窒礙新聞及言論自由。但如能以兩條腿走路的方式,一邊加強用戶的媒體素養,教育用戶如何辨別假新聞及批判思考的教育,另一邊推動傳播資訊的平台與信譽度高的事實查核機構的合作,成立通報機制,如發現假新聞就通知社交平台,以刪除訊息、警告違規用戶等方式,而毋須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規管,相信會對本港的網絡溝通平台的發展與自由會較為有利。

(本文原載於第141期〔2021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陳洧農:〈林照真X劉昌德|假新聞管制與言論自由〉,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2019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feja.org.tw/4860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2] 陳洧農:〈言論自由社會必有「假新聞管制」的挑戰,但誰也沒有完美解方〉,關鍵評論,2020年1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48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3] 楊匡然:〈【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 假新聞傳播快6倍〉,《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8月21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432168/【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E3%80%80假新聞傳播快6倍(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4] 〈南韓擬立假新聞法 爭取下月通過〉,星島網,2021年7月30日,網站: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648606/即時-國際-南韓擬立假新聞法-爭取下月通過(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6日)。

[5]〈《新聞仲裁法》修正案 今國會表決 韓反假新聞法 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明報新聞網,2021年9月2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國際/article/20210927/s00014/1632679270024/《新聞仲裁法》修正案-今國會表決-韓反假新聞法-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6] Ko Jun Tae, “Final vote for ‘fake news’ bill pushed back again from fierce opposition,” The Korea Herald, September 29, 2021, http://www.koreaherald.com/view.php?ud=20210929001035;Hyonhee Shin, “Retreat on S.Korean ‘fake news’ law,” perth now,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30, 2021, https://www.perthnow.com.au/business/media/retreat-on-skorean-fake-news-law-c-4109060;Shawn Lim, “South Korea puts proposed ‘fake news law’ on ice after backlash,” The Drum, last modified October 4, 2021, https://www.thedrum.com/news/2021/10/04/south-korea-puts-proposed-fake-news-law-ice-after-backlash;〈韓國朝野商定年內談妥媒體仲裁法案〉,韓聯社,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92900590088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7] “Singapore Fake News Laws: Guide to POFMA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Singapore Legal Advice.Co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20, https://singaporelegaladvice.com/law-articles/singapore-fake-news-protection-online-falsehoods-manipulation/.

[8]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9] 〈【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立場新聞,2021年8月21日,網站: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立場新聞於2021年12月29日宣佈停止運作,並於日內移除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

[10] 〈馬來西亞:應撤回「假新聞」法〉,Human Rights Watch,2018年3月29日,網站: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8/03/29/31641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1] “Malaysia to discuss the revival of Anti-Fake News Act in Parliament,” THE STRAITS TIMES, last modified November 16, 2020, https://www.straitstimes.com/asia/se-asia/malaysia-to-discuss-the-revival-of-anti-fake-news-act-at-parliament.

[12] 潘姿羽:〈廣電法補漏 違反事實查證最重罰200萬元〉,中央通訊社,2018年12月12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120312.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3] 李修慧:〈行政院為了「防堵假新聞」通過7個修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關鍵評論,2018年12月10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980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4]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信傳媒,2018年11月22日,網站: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2950(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5] 同上。

[16]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

[17] 〈【以假新聞之名 · 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 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立場新聞,2021年8月2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聞之名-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守護是我們的天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誰會珍惜當你還擁有,將要逝去總想挽留……」電視劇《阿信的故事》的主題曲在人生的不同階段聽,相信都會引起大家的共鳴。雖然許多事物無論我們多麼努力也是無法挽留,也會逝去,不過,當我們仍然擁有的時候,學會珍惜、努力守護才能夠令自己無愧於心。

當前香港變化很大,許多我們一直擁有的漸漸逝去,令人無限傷感,其中包括一直以來,作為自由社會標記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近期政府一連串的修例、行政措施和方向的改變,例如針對查冊、「起底」和假新聞,令新聞界逐漸踏入了佈滿地雷的區域,隨時非死即傷。面對這些威脅新聞自由的變化,除了新聞界之外,其實所有信徒和市民都應出一分力去共同守護,因為沒有新聞自由,傳媒不能發揮監察權貴的重要功能,受害的最終只會是市民。除了新聞自由之外,值得我們關注和守護的當然是我們的下一代,教導和協助他們保護自己的身體、私隱、對天生性別的認知,避免他們受不良事物的影響而出現沉溺行為,無論是網癮、賭癮,或以不健康的態度接收資訊,也是家長、教師、牧者和青少年工作者的責任。

縱然一些美好的事物如何或何時會逝去,很多時都不是靠著我們個人的意願和意志就可以改變,但今期《燭光》想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因為我們的大意或掉以輕心而提早失去我們本來應該和值得擁有的事物。上帝給人類的第一個召命,就是要我們負責任地守護我們身邊珍貴的事物。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
(創世記二章15節)

查冊、起底與資訊自由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20/07/2021

傳媒透過查冊索取公開資料,作為新聞報道的佐證,原本是資訊自由的社會應有的基本權利,不過政府今年2月宣佈以打擊「起底」、濫用他人資料和私隱等理由,將這些可查閱的公開資料的權利大為收窄,有關的規管可能在今年下半年便會實施。有專題組記者表示,在收窄資訊發放的情況下,記者的工作仍然可以繼續,但其難度卻會增加,也會令假新聞問題更難杜絕;傳媒學者則指出削弱新聞工作以後,最終會影響整個香港社會。

明光社

所謂查冊,是指查閱現時由政府部門管持的公共登記冊內的資料。在法例未收窄之前,這些資訊是公開歡迎巿民查閱的,近年政府更提供網上查冊服務,只要巿民輸入簡單資料,付費後就可自由下載相關資料,快捷簡單。土地交易、公司註冊、車輛登記、出生及結婚紀錄等,理論上很容易就可以買到。《蘋果日報》人物專題組記者陳珏明先生,6月11日出席由本社主辦的「查冊起底與新聞自由」網上講座時表示,記者處理不同的新聞來源,特別是收到讀者提供的資料,俗稱「報料」時,往往都依靠這些公開資料做查證,以確保有關資料是有事實根據。

近年社會興起「人肉搜尋」,或所謂的「起底」,雖然表面上也是找出一個人的私人資料,但處理的手法就十分不同。陳珏明說:「記者可能和『起底』網民一樣,也會用各種搜尋器找尋一個人的背景資料,但不會將所有東西都刊登,只會刊登與所謂調查的事件相關的資料出來。」很多人誤以為記者就是「起底」專家,但實際上記者收集的資料,他們由搜集至刊登的整個過程,都是不斷把關,目標就是要減少出錯,而不是有相就刊出,有料就寫出來,消息要經核實和查證才刊登。

明光社

今年4月,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去年製作專題報道時曾經就車牌持有人查冊,被控兩項虛假陳述罪,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已提出上訴,現時仍未有上訴結果。運輸署在上述案件判決後,在回覆傳媒的查詢時曾表示,署方會依照《公開資料守則》及相關條例/指引處理索取車輛資料的申請, [1] 其後該傳媒就嘗試透過有關方法向運輸署查詢一車輛的資料,但經過近兩個月時間,仍然無法取得有關資料,[2] 可見資訊流通的自由已大不如前。

明光社

根據無國界記者的新聞自由指數,香港的排名由2013年的全球58一直下跌到今年的80。[3]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梁麗娟博士在講座中表示,全世界不少國家和地方,均有保障資訊自由的法例,即使中國政府亦在2008年實施相關法例,但香港就沒有。梁博士指,在上世紀90年代,香港記者協會及一些立法會議員曾倡議訂立資訊自由法,但最後都不成功,結果換來的就是在1995年開始推行的《公開資料守則》。

《公開資料守則》把政府內部的公共資訊分為兩部份,包括可公開和不可公開查閱的資訊,政府認為一些資料不能公開,主要是因為資料涉及國防、外交、政府內部會議的討論或經濟管理(公開資料會影響金融巿場穩定)等。梁博士指,在過去十多年,政府都嘗試過用不同的方法收窄公眾可以獲取的資訊,也有一些舉動限制了新聞採訪工作,例如在去年9月,香港警方向傳媒致函,修改《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的定義,拒絕承認記協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

梁博士認為,政府將查冊等同「起底」,這是有少許誤導,亦令公眾產生誤會。此外,就有關政府宣佈收緊公司查冊安排時,特首林鄭月娥曾經說過:「睇唔到記者點解要有特權。」梁博士對於特首的態度有這樣的回應:「她覺得那個是特權,我覺得這個說法不是一個公道的說法,因為新聞工作最重要的是它代表公眾,去關心這個社會到底在發生甚麼事……如果削弱新聞工作,到最後犧牲的是公民社會。」梁博士補充,隨著科技發展,世界是追求公開透明的資訊流通,如果一直削弱下去,會影響整個香港,她重申公民對事件的掌握判斷等都是很重要的。

社會近日更有聲音稱要就假新聞立法,加以打擊和規管。其實,對於在網上出現的謠言、虛假資訊,梁博士和陳珏明均認為如果記者能夠有權去翻閱更多政府的資訊,理應有助澄清一些社會上的疑團,進而令大家可以有足夠的資料做理性分析,這亦有助減少陰謀論和謠言的散佈。

與大眾息息相關的新聞自由

明光社在今年6月11日晚上,舉辦了有關查冊、「起底」與新聞自由的網上講座,由梁麗娟博士及陳珏明先生擔任分享嘉賓,當中探討到記者的查冊工作與網民「起底」行為的分別、政府建議對「起底」行為的規管,以及資訊流通、公眾知情權對社會的重要,誠邀大家掃描下面的QR Code重溫講座。(編按:想不到講座後兩星期,《蘋果日報》便停刊了!)

收看足本講座


[1]  林勵:〈運輸署突以《公開守則》處理車牌查冊 等十日仍未知結果〉,眾新聞,2021年5月3日,網站: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0925/蔡玉玲-車牌查冊-40925/運輸署突以《公開守則》處理車牌查冊-等十日仍未知結果(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6月29日)。

[2] 林勵:〈運輸署封殺查車牌 拖延兩個月後改口 《公開守則》、書面申請俱被拒〉,眾新聞,2021年6月16日,網站: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451/車牌查冊-運輸署-42456/運輸署封殺查車牌-拖延兩個月後改口-《公開守則》、書面申請俱被拒(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6月29日)。

[3] “Hong Kong,” 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accessed June 29, 2021, https://rsf.org/en/hong-kong.

 

對症下藥回應假新聞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假作真時真亦假,上世紀80年代英國著名電視連續劇Yes Minister 的一句名言:「永遠不要相信任何事直到官方正式否認(never believe anything until it's officially denied)」,對政客的語言偽術有深刻嘲諷。較早前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開始著手研究立法管制假新聞,令人憂慮這是繼政府建議立法管制「起底」和已收緊有關查冊的規定之後,另一項會影響及限制傳媒偵查報道的法例。其實要處理有關假新聞的問題,必須對症下藥,立法並非最理想的方式。

寒蟬效應

首先,要界定何謂假新聞十分困難。有些是蓄意製造的虛假資訊(disinformation),但更多的可能是有意無意出現的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因此,由誰來評定一則新聞是否虛假、部份資料錯誤、或是有意無意誤導便十分重要,但最不適合去評定的團體就是政府,因為政就是新聞界主要的監察對象若果由政部門去裁定一則報道的真假無疑會成為傳媒頭上一把刀產生寒蟬效應。

由於傳媒是監察政府的第四權,政府對傳媒必須要有包容的氣度,況且政府財雄勢大、資源充足,要公開講話幾乎所有傳媒亦必定報道,政府若不同意某些傳媒對某些事件的詮釋、認為對方渲染、誇大,公開反駁便可以,與官方說法不同的並不一定就是假新聞。要辨別假新聞,其實能夠維持一個多元、開放的傳媒生態十分重要,因為任何新聞大家都可以透過不同立場的傳媒來分析,從不同角度更立體地了解事件,若有明顯的弄虛作假,自然亦難逃其他行家的揭發、甚至追擊。

傳媒素養教育

此外,要減低假新聞、虛假資訊或者錯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學生和公眾人士提供傳媒素養教育十分重要,這有助培養市民大眾在選擇、分析和轉發新聞時應有負責任的態度。傳播假新聞或不實訊息,除了內容農場(content farm)之外,其中一個最快捷及廣泛的途徑就是透過社交媒體,所有市民都可以透過手機及互聯網上載圖片和訊息,許多時雖然沒有明確的來源,但卻好像言之鑿鑿,大家在寧可信其有的心態下,加上想令其他人覺得自己消息靈通,觸角敏銳,於是一些轟動的假新聞往往傳播得比主流傳媒的新聞更快和更廣。若果市民大眾沒有建立負責任的轉發消息態度,對一些未經證實的消息,只因內容震撼或符合個人的政見和期望,便急不及待轉發的話,根本難以阻止假新聞的迅速傳播。

香港報業評議會

當然,一些傳媒的報道手法有爭議是香港長久以來的問題,譁眾取寵、以偏概全,借題發揮對這些傳媒機構來說是家常便飯,有關手法亦引起不少公眾人士的不滿。但在一個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社會,有關傳媒操守的問題,交由獨立、包括業界在內的團體,以專業角度處理,比由政府委任、動輒以公權力介入更為合適。在判定新聞的可信性和手法的時候,既有專業的角度,亦可以避免出現專業的自我保護、甚至偏袒的情況。 而其中一個符合以上要求的團體是香港報業評議會(利申:本人由報評會創會至今都是其中一名執委,不過,本人的意見並不代表報評會)。

報評會包括了多份報章的業界代表,亦有更大比例的成員是來自新聞學者、法律界、教育界、社會服務界和其他新聞業團體的代表等,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可以平衡了業界和非業界的意見,而報評會所採用的守則,亦是多個業界團體共同商議和受各界認可的準則,多年來行之有效。不過,報評會面對最大的問題,是它並非受法律保障的法定團體,萬一非會員報刊不服報評會的裁決,是可以反過來控告報評會誹謗的,由於報評會的經費主要靠會員的會費和外界捐助,只能維持基本運作,根本難以負擔高昂的法律訴訟費用。

多年前,報評會曾提出希望政府立法保障報評會,最重要的是提供像消委會公佈不良店舖的名稱時,可以有免責權,對方不可以控告消委會誹謗,可惜多年來都未能成事。要判斷一宗新聞是否部份失實、譁眾取寵、誤導、甚至完全虛假並不容易,需要有客觀的標準、不同資料的比較和反覆的討論,很難以法律條文來界定,亦不適宜由政府或政府委任的機構處理,否則很難取信於民。若政府真的要正視所謂假新聞的問題,不如給予報評會有限度的免責權,只要是經過指定的程序,容許投訴和被投訴雙方合理的辯解機會,然後作出裁決,報評會不會被控誹謗,而所有傳媒均可以公開轉載有關裁決而毋須負上法律責任,由公眾看完相關裁決自行判斷真假就可以,報評會毋須擁有任何處分的權力,免得業界又會產生另一些憂慮。 

資料庫

社會人士對立法的回應

2021年5月初,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研究制定「假新聞法」,以應對「錯誤訊息,仇恨言論和謊言」,[1] 但立法目前未有確切的時間表。報評會對此表示關注,並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立法利弊和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2] 也有學者撰文指,若要立法規管假新聞,最基本的問題是難以為「假新聞」下一個容易被準確地操作化的定義,最後運作起來,法例會無可避免地影響資訊傳播,帶來寒蟬效應。[3]

(本文原載於第139期〔2021年7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2] 〈政府研假新聞法 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明報新聞網,2021年5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10514/s00001/1620995799444/政府研假新聞法-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3] 李立峯:〈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明報》,2021年5月13日,網站:https://m.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210513/s00022/1620575622024/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文-李立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媒體解碼

2020生命倫理對談 漂一本有聲好書

23/10/2020

當我們說人人都是記者時,傳統記者、網媒記者及公民記者到底有沒有分別?報業的營運愈來愈艱難,它們究竟有何出路?《媒體解碼:時事背後》集結香港五大資深傳媒人蘇鑰機、陳韜文、李立峯、楊志剛及陳智傑的文章,為大家解讀正在發生的媒體事件、現象。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郭卓靈以豐富的插圖為大家介紹《媒體解碼》的第一部份——性質功能。關心香港傳媒的朋友,值得一看這短片。

收看「媒體解碼」短片,按此進入

投訴文化下的寒蟬效應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7/07/2020

國安法出台後,怕自己出事的人走的走,擔憂自己寫的東西有問題的人暫時擱筆停寫,甚至有人暫時離開敏感的工作和崗位。但在國安法之前,更多人近月受著長期的投訴文化影響,部份更出現寒蟬效應,令人擔心。

在傳媒行業,行內的規則一向只求澄清事實,不會對記者、報館寫作的立場有任何投訴。因著新聞自由,大部份被傳媒報道的對象,例如政府、公司、機構等等,大都明白傳媒是監察社會的第四權,有責任求證求真。傳媒也會力求公平給予眾人回應的空間。不過近年就有新風氣,事無大小,只要該報或電子傳媒的寫作立場,與某政治集團所相信的有所不同,大家就會投訴、攻擊、指責,嚴重起來甚至會去抗議,要求傳媒道歉。傳媒走在浪尖上,雖見慣風浪,但有時也會選擇性低調地妥協。

不過近月這股投訴之風,幾乎遍及每個界別,例如學生的中文閱讀理解教材,寫了一句「警察打人」就遭人投訴指罵,常識課本寫英國佔領香港,同樣遭人投訴。在學界,有人更動員家長檢查孩子的工作紙等校內編寫的功課內容,有沒有「越軌」行為,動輒興師問責,要查找老師們的不足,甚至要求校方辭退「問題教師」云云。

於是,在新學年,已有不少人發現,部份出版的教學材料,特別是曾被投訴的出版社的教學材料,例如是補充練習、學習材料等,大量改編內容,例如文章若出現一些有爭議的政治人物(例如黃之鋒)彷彿已經是「死罪」,沒想到連作人物描寫,新版本的書也要刪去馬雲、林夕等,改為一些說出來許多人也不知道是誰的人物。被投訴之後,人心虛怯得連是其是非其非的能力也隨之失去,令人惋惜。

香港本來是一個特別多元、包容、華洋雜處、海納百川的國際城巿,若今日我們不堅持自己認為沒有問題的事,他日我們就會被這些不斷由自己想像出來的紅線,限制我們的日常生活。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7-7-2020

若隱若現的植入式廣告

辨別強行植入 欣賞品味流露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30/01/2018

近來有一上市茶餐廳特約劇集於大台播放,這一貫風暴式的兩大家族糾紛,其方程式就是借用劇情把該特約廣告商的產品大推特推。如果編劇手法較高的話,毋須過於硬銷,亦可借用產品來說道理或推進劇情,免得產生反效果,讓人生厭。

人參飲料與炸雞

筆者非大台免費電視常客,但都會抽空陪母親看劇,發現不少劇集的廣告植入手法質素參差。筆者近來曾看過一時裝處境喜劇的兩年輕角色,在街頭傾談有關家人及學業等話題期間,男角突然從袋中拿出幾包人參飲料,並撕開來喝,女角立即問他功效很好的嗎,男角簡單回應了後亦問女角要不要喝云云,完全帶觀眾跳出了原本的故事,可說是極之敗筆!

明光社

開首提及「讓人生厭」,令筆者記得大台曾於兩年前一次年終頒獎典禮間,突然獎勵藝人吃連鎖快餐店炸雞的突兀場面,話說主持人要請一眾女藝人「食好嘢」,近鏡拍攝裝炸雞的盒子連品牌,並播放超過1分鐘藝人食炸雞的鏡頭。該節目又於不久後重播,結果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收到十五宗投訴,最後電視台被判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罰款15萬港元。[1]該台不服並提出司法覆核,至今仍未有結果,而且近來亦於該台的年青人節目中再吃一次炸雞,未知是否有意挑戰守則。[2]

其實,按通訊局2014年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節目標準》中所列出有關的守則[3],指出節目內容與廣告材料應該是有分野的,在原則上,兩者應該清楚分開,為的是「避免觀眾分不清他們所收看的是節目,還是為電視台帶來收益的廣告。播放廣告材料時必須清楚表明是廣告,以便觀眾自行評斷該等材料的重要性。」而且,守則亦指出:「任何節目都都不得過分突出屬於商業性質的產品、服務、商標、牌子、標識,或與上述商業利益有關連的人士,以致造成等同廣告的效果。凡提及上述物品或人士,必須基於節目的編輯需要,又或只是以附帶形式出現。」

另外,2013年《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廣告標準》中也有列明贊助識別大小的限制、限時秒數、贊助材料的贊助識別的播放頻率不得過於頻密,以免破壞觀賞趣味。[4]同樣,產品或服務的展示或使用要明顯配合節目的編輯需要,以免干擾觀賞趣味或令人覺得牽強。

如根據通訊局的守則指引,相信讀者心中都可以評評分,頒獎禮出現吃炸雞場面,是否干擾了觀眾的觀賞趣味或有否令你覺得牽強。不過就算是罰款15萬,但電視台實收廣告商又豈止如此小數目?不知道是否已經計算到廣告的開支之中,但罰款的阻嚇力,明顯不大。

強行植入或品味流露

說回劇集方面,有說是可能因常看外地劇集,韓劇、內地劇都有規定不可以在劇集進行中插播廣告,所以在製作中將廣告滲入在劇內可以理解,令港人看了,也慢慢接受了這種宣傳方式。但別忘記香港的電視節目已可以在播放中間加入廣告時段,如能清晰分開廣告與節目內容,是最好的做法。但香港的電視台將廣告產品植入其中,於近年更是常態,無論是加入角色在劇中使用的產品,如在家中使用按摩椅、吃杏仁餅;或到茶餐廳飲奶茶、到金舖買首飾……觀眾似乎亦慢慢接受將產品混入了劇情之中。

通訊事務管理局曾於2017年8月發佈《規管香港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間接宣傳和贊助的調查》報告,[5]指出有四成香港觀眾對免費電視節目服務中出現的植入式廣告不覺得反感,但認為有需要規管免費電視節目中的植入式廣告,故認為現行有關植入式廣告的規定有放寬的空間。文件指有參與專題小組討論的人認為,若植入式廣告手法自然,亦不會影響到觀賞趣味。

上文曾提到的家族風暴劇集亦有出現過頗佳的比喻,一董事總經理以兩家族的相處比喻為他們茶餐廳出品的鴛鴦,不同的茶和咖啡(比喻發跡平民和貴族兩派)要互相調配比例才能好喝。

適者生存

明光社

理解電視台為何會如此播廣告,因為一家大細如以往般用電視汁撈飯的年代已經不再,雖然港人一週平均會用31小時看電視,但不再只是免費電視,也包括了數碼視像平台及收費電視。[6]這表示大家看電視的習慣已經改變。尤其是年輕一輩,每週用更多時間看影片,但用於數碼視像平台,多於免費電視。而電視台廣告收益下跌,一定需要擴大收入來源。

正由於觀眾的流動會影響廣告商的決定,不少廣告資金會轉移投向網上平台,如《100毛》、YouTube或不少KOL,以其幽默抵死、連結民生、多元化內容及互動的方式接近受眾。電視台為了生存,不得不好好打這場杖,不但肥水不流別人田,還盼望打開網絡觀眾的市場。電視台不但加添了收費機頂盒、網上平台及應用程式等吸引不按時看電視節目的觀眾、以增加點擊率和給藝人支持的課金,還加上電視劇的番外篇(與電視劇故事互相呼應的網絡劇)於電視劇集大結局後,在網上平台繼續播放相關網劇,吸納年輕觀眾追看。

無論電視台因應大眾習慣變化而改變得如何,我們在看這些娛樂節目時,也應常提醒自己不要盲目相信劇情,見到帥哥女神時,不會被他們所演繹的價值觀及穿著、使用的產品所迷倒。家長和子女在一同觀看電視節目時,既可分享節目樂趣,遇到有問題的內容,也可一同分析及拆解他們未能理解的地方。父母的三言兩語其實也可以是另一種的植入式廣告。

 

[1] 〈炸雞官司未完 無綫不評論〉,《明報》,2017年9月5日,網站: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905/s00002/15...

[2] 〈【後生仔傾吓偈】植入式廣告無處不在 痛哭唔遞紙巾遞雞係咩玩法〉,《香港01》,2017年12月25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娛樂/144078/-後生仔傾吓偈-植入式廣告無處不在-痛哭唔遞紙巾遞雞係咩玩法。

[3] 〈節目內容與廣告材料的分野〉,第11章—間接宣傳,《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節目標準》,通訊事務管理局,2014年5月,https://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policies_regulations/cop/cod...

[4] 〈節目內的贊助識別〉,第9章—贊助節目,《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廣告標準》,通訊事務管理局,2013年 1月,https://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policies_regulations/cop/code_tvad_c.pdf

[5] 〈「四成人接受」 植入式廣告研放寬 通訊局﹕觀眾普遍不反感〉,《明報》,2017年9月5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905/s00002/15...

[6] 〈港人每周睇電視31小時 年輕人更多 調查機構:平台更新要快 可隨時隨地看〉,《香港經濟日報》,2016年8月10日,網站:http://paper.hket.com/article/1479901/港人每周睇電視31小時%20年輕人更多。

從「限奶令」和看界線的設立與挑戰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11/2017

有電視台近日放風稱會自我審查,收緊藝人們的裸露程度,女星出鏡不能太暴露,尤其是胸部,電視劇不能有過份色情的鏡頭,只能用意會的方式表達。新聞一出,公眾嘩然,藝員的反應兩極:有的說自己一向如此,不用「限奶」;有的則稱自己穿著性感是種美,根本不會引人想入非非。

新聞出街不夠兩天,該台台慶全台女星「胸湧而出」,報紙大字標題稱女星衝擊「限奶令」,她們不但性感,而且露的又豈止於胸脯:手、小腿、大腿、腰……能露的、估計不會被送檢及投訴的,都露了。有女藝人笑言,有限奶令之後,程度已經「收斂」了,否則原本準備的那套衫,更靚,更性感。

表面上,傳媒將原來過鬆的界線拉回合理水平,我們應該慶祝,但就事情的發生順序分析,似乎看到越禁越露的景象。因為禁,所以更要打破規則和界線的趨勢。不過我們會問多一句:這個現象是甚麼的情況下出現?是因為反動、抗爭?還是因為想突破界線?甚或宣傳?

「限奶」其實早有先例,2015年香港播放內地宮廷劇《武媚娘傳奇》時,因為內地在播放中途要求收歛,最後內地版自第十六集後,全部女角由半身邊成近鏡,被揶揄為「大頭娃娃」,香港則用電腦技術,將當中的胸部配上一塊小布遮住。

當年我們如此評論《武》劇:「在香港,我們的劇集偶然也會有過份裸露,或暴力、不雅的內容,巿民一般會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該局在收到投訴後調查了解,然後跟進。此制度的好處是由巿民表達意見,因此用的是普羅大眾的尺度;而進行調查的是由政府委託的一般巿民及專家,所得的判決相對持平,能平衡各界意見。」

今日我們不難發現香港社會有個趨勢,就是未收到巿民的想法、意見之先,已被有關當局「自我審查」了。電視台會因為怕被投訴的緣故,自動「限奶」,要演員自己用擦邊球的方式去抗爭。電視台似乎忘記了演員的演繹,應該是以劇本或節目的需要,所播出的時段和對象,硬生生地套入了一些規則,彷彿以長官意志凌駕了客觀的社會要求,容易不必要地限制了創作自由及表達的自由。這就清晰讓人看到,社會實況被政治操控扭曲,社會傳媒的控制力度愈來愈大,而且控制的方式已經不再是以往持之以恆的制度和方法,而是用政治壓力,用內部的程序去達成,如此做法,和人治距離愈來愈近。當然,壓力越大,反彈會越大,這是可以理解的。

電視如是,遊戲亦如是,內地遊戲基本上同樣全無規管的制度,所謂的政策朝令夕改,之前有《王者榮耀》被報章點名批評,但仍然沒有收斂,今日有手機遊戲《荒野行動》為了避過規管,在遊戲場景中加掛「不忘初心」、「維護國家安全」等十九大熱門口橫額,企圖將遊戲的暴力「正名」為符合國策的行動。

這些遊戲商的小動作,傳媒的小審查,其實就代表著無道的規管所帶來的後果,就是社會各界對道德界線愈來愈模糊,大家只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做製作,但看不到媒體的道德和社會責任,最終無道的傳媒,當然不能教化出有良知的下一代。

但願內地傳媒這些不良的生態,不要傳到香港,香港巿民要守護自己的傳媒,先要給他們合理、有道的空間,亦透過適合的方法表達意見,讓他們能夠健康地發展。這樣自然可以達至不用太多的禁令,但傳媒仍然能有操守地做不同的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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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20-11-2017

請看美國傳媒怎樣看待特朗普的「另類事實」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5/01/2017

經常批評傳媒扭曲誤導造假的特朗普成為美國總統後,其政府首個新聞發佈會就非常有特朗普特色。在開始之時,白宮發言人開火批評傳媒誤報宣誓就職典禮的參加人數,之後就說負責管理國家大草坪的部門本身就沒有統計觀禮人數,又質疑傳媒利用相片誤導巿民,強調整個典禮是歷屆就職典禮中參加人數最多的一次。一名特朗普的顧問形容,該名白宮發言人提供的是另類真相。


傳媒作為監察政府的第四權,細心留意政府的大小事情,是他們的份內事,在民主國家,政府一般都會配合,讓傳媒認為政府公開透明,開誠布公。但特朗普由競選期已經不滿傳媒對他的批評,他與個別傳媒的關係更是惡劣。在當選後,特朗普亦曾試過拒絕部份傳媒進入採訪現場,甚至禁止部份傳媒提問,即使別人拿到咪高峰也拒絕作答。


傳媒面對新政府,在其宣誓就任前,美國報業集團US Press Corps向新政府發公開信,表明未來的採訪方針,以及作為傳媒行業的堅持,包括:[1]


  1. (對於採訪現場)最好你讓我進入,但不是一定的:傳媒尊重政府的決定,但就強調他們自然會有辦法知道活動裡頭的事,他們還表示對記者來說,雖然不能進入活動場地非他們所願,但會接受挑戰。
  1. 用甚麼方法發佈的規則是由傳媒,而非被訪者來決定:傳媒承認有時需要保護消息人士,可以用非官方消息引述,但不等於就被你牽著走。
  1. 怎樣發佈新聞是傳媒的事:政府和他們的發言人不用教傳媒怎樣做新聞,傳媒用多少時間報道官方消息,用甚麼角度也是傳媒的事情。他們也會選取新聞材料。
  1. 媒體相信仍然有事實真相:當政府發佈的消息不實時,傳媒必定會告訴讀者其不實,絕不會做傳聲筒只將不實的消息散佈出去。
  1. 傳媒會留意政府的每個細節:傳媒提醒政府不要忘記,政府每個部門和架構也逃不過記者的法眼。政府不要以為控制了白宮一個消息來源,就會令新聞無事可報。
  1. 傳媒會再提升自己的水平:當政府不斷攻擊傳媒時,傳媒會以無畏的精神來作準確的報道
  1. 傳媒會更團結:因為知道政府消息不易找到,大家會互相合作,盡力找出真相。
  1. 傳媒已有心理準備打持久戰:他們指特朗普最多只會當八年總統,但媒體是從立國以來就存在,而且其權利受憲法保護。

在美國,或者在世界每一個地方,當傳媒面對極權時,最負責任的處理方法,就是更小心,更努力找出更多事實,更著力去監察政府的舉動。不過在香港,我們受制於傳媒老闆的自我審查,公務員又愈來愈非中立的政治取態,可靠的新聞來源愈來愈難得到,再加上記者習慣被「餵料」,不少人對求真已經麻木。當編輯審查、政治監控及記者放棄監察,傳媒最後當然只變成傳聲筒。


要對抗現狀,唯有更多人願意起來做這些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巿民才有機會知情,才不會被「另類事實」蒙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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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2017年1月25日

落入抗爭夾縫的記者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3/05/2016

暴力抗爭日漸升溫,記者於採訪期間多次受到示威者衝擊,最近一次發生在今年年初二凌晨,記者被示威者用磚「掟」中受傷送院,以及投訴被警員毆打,傳媒團體當然發出讉責聲明。即使不用肢體暴力,示威者近年時有干擾記者採訪,在直播新聞現場時在記者背後加插「佈景板」,甚至故意大聲叫囂。記者紛紛表示一方面要採訪,一方面要自保,很不容易。傳媒高層亦要反思,處理新聞的手法是否已偏離巿民的要求,繼而令前線記者備受壓力?

走在前線的陳朗昇

曾採訪韓國農民示威和雨傘運動的記者陳朗昇,在初二凌晨於報館通宵收集和處理前線記者的相片和短片,他用「殺紅了眼」來形容示威者和警員,記者夾在兩陣中間,有時也擔起保護的角色。他說:「當中有一條片,睇到警察根本完全唔知示威者原來後面仲有後援,一衝上前先發現前無去路,記者走在警察前面,反而係第一個叫佢地走的人。」

夾在中間,一來是為了更好的攝影角度,二來是因為香港的記者素來不怕死。陳朗昇說:「香港記者做採訪真係無底線的,無裝備一個人用條布圍住塊面就衝出去。」陳朗昇憶述,2005年採訪反對世貿遊行衝突的新聞,韓國農民在第一天示威就燒棺材時,陳的攝影記者居然仍在那個燃燒的棺材下面,陳大叫:「喂,唔好影啦,上面著晒火啦!」

記者採訪期間「搏殺」,不惜身;遇著示威者使用暴力,會被他們誤傷,同樣也會被警察誤傷。陳朗昇就曾經在雨傘運動期間,即使清楚表明自己是記者,仍然慘被胡椒噴霧射臉,相片更成為當時有警察濫用警權的罪證之一。據了解,警方和記者團體私下一直有討論如何令警方在執行職務時避免「誤中副車」,甚至建議記者集體購買反光保護衣,以滋識別,不過陳朗昇坦言並不可行:「記者著住件咁嘢,邊個會理你?同埋咁樣做嘢都唔方便啦。無人會咁做㗎。」

陳朗昇認為現階段最重要的應該是保護裝備。他說:「香港大部份有規模的媒體都有突發車,可唔可以係每架車後面都放定五套裝備,例如頭盔,口罩等等基本嘢。如果事態突然有變,都可以好快有裝備保護自己,唔使空槍上陣。」

堅守新聞自由的岑倚蘭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同意,當一個保護小販的活動可以發展到掟磚,就代表整個社會都改變了。她說:「今日的示威者可以話打中記者只係佢地行動中的沙石。你話你係替天行道,但係同時傷及無辜……」

記者要加強自身裝備。她說:「初二凌晨受傷的記者,佢休班都即刻申請返工,好有熱誠,係一個好記者應有的表現。傳媒高層係應該去好好支援。」不過她坦言香港傳媒對前線記者的支援普遍薄弱:「係雨傘運動期間,你去睇下CNN,人地個記者出來做嘢,其實後面有個地方,放左一堆裝備係度,以備任何不時之需。有外國的傳媒亦同我哋講,記者除非得到管理層批准,否則唔准落示威區。呢個係傳媒機構對記者的保護。」

記者要受保護,無可否認有時是因為走得太前,但有時亦是抗爭者對傳媒報道不公的反彈。她以立法會選舉新界東補選為例,當時不少在選舉中心的人見電視台記者做直播,即時大聲抗議,令記者要完成採訪的難度大增。岑倚蘭認為應該一件事還一件事,無論如何不應影響記者當時的工作。她說:「記者有責任去採訪事情不同方面的第一手資料和訊息,但之後怎樣寫,用甚麼角度,這是編輯自主的問題。有示威者不斷以傳媒沒有做好第四權的工作為理由,干預新聞工作,實際上是對新聞工作的打壓。」

岑倚蘭承認,如果傳媒高層處理新聞有偏頗,不恰當的時候,而傳媒又欠缺自省能力,只會令整個傳媒的公信力減弱,影響整個編採運作。她說:「我哋依家欠缺易地而處的思維。你高層落來跑下前線,來聽下面班人點樣睇你處理新聞,同時記者亦都應該要去諗下,當你係中層或者高層時,要點樣考慮新聞的角度。」

她舉例,在初二凌晨之後,有傳媒將攝影記者的相片拿出來,並將沒有蒙面的示威者一個個用大頭的形式刊登,稱他們為暴徒。一方面將示威者污名,同時又未審先判,傳媒如此使用記者冒險拍來的照片,最後當然被社會責難。記者辛辛苦苦將新聞資料交到編輯室,全被扭曲得體無完膚,部份有心的前線記者意興闌珊,選擇轉行是非常值得理解的。

在磚頭暴力之前,往往有不同的壓迫和制度暴力在影響新聞自由。岑倚蘭強調,唯有更多有心人,在最艱難的時候肯守住不叩頭才有希望:「都有好多中層係有心的,於是佢地日日踩鋼線咁搵個平衡,希望可以做到新聞,又有良心。不過我地都明白個情況係越來越艱難。因為係整個制度要壓縮你的新聞自由。」
 

網媒記者爭取採訪權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03/05/2016

一向本地的網媒記者、學生媒體及公民記者都不被香港政府承認,也不會被邀請採訪參與記者會,亦不能收到政府發出的新聞稿和使用政府新聞系統。於本年二月新界東立法會補選投票日,一眾網媒亦被拒以記者身份進入新聞中心採訪。為此,部份網媒發出了聯署,記者協會亦向政府發出聲明,促政府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的採訪權,承認具公信力的網媒地位。[1][2]

我們已進入網絡時代,新聞除了傳統的報章及電視電台外,市民大眾接觸新聞的渠道亦包括影響力漸強的網絡媒體,參與網絡新聞的工作者,無論是否全職,又或是公民記者、學生記者… 都認該被尊重。否則新聞自由及資訊的流通可能會被影響。

當然,由於新聞業是一種專業,不能人人都可以做者,為保持質素,新聞工作者要維持其應有的操守、遵守記者守則,如:不能扭曲事實、不侵擾當事人或作出偏頗的報道。盼望政府早日面對媒體的發展,參考外地的做法,與世界接軌。

 

 
[1] 〈四網媒聯署聲明 促政府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立場新聞》,2016年3月11日。
[2] 〈記協不滿新聞處拒多家網媒進新東補選會場採訪 籲與時並進〉,取自香港記者協會網站: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1456&lang=zh-TW

 

記者採訪遇襲的影響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於本年2月9日,不少記者於追訪「旺角事件」及「屯門良景邨事件」均遭受襲擊,多名記者受傷,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並去信警務處要求徹查事件。[1]

香港記者協會及多間媒體新聞部強烈譴責暴力行為,對於在採訪中記者被指罵、被磚頭擊中、被碎玻璃瓶割傷、採訪器材受破壞等,無助於解決香港當前的社會矛盾,更指襲擊者破壞香港核心價值。

而對於在「旺角事件」中有記者表明身份後,仍被警員以盾牌按地、警棍打後腦及腳踢,記協予以譴責,並呼籲執法人員尊重記者的採訪自由;[2]同樣記協亦嚴厲譴責在良景邨夜市中身穿「管理員」字樣衣服的人士,指他們推倒及襲擊已表明身份的記者,是罔顧他人生命安全及粗暴妨礙採訪自由的暴力行為,[3]要求警方徹查並將行兇者繩之於法。

社會撕裂狀況似乎愈加劇烈,希望傳媒仍能以持平態度報導新聞;而無論對傳媒的報道有任何不滿,各界亦不應對傳媒工作者作出攻擊及施壓,企圖影響新聞自由。

 


[2] 〈多名記者採訪騷動遇襲 記協強烈譴責暴力行為〉,香港記者協會,2016年2月9日。
[3] 〈記者於屯門夜市採訪遇襲 記協強烈譴責暴力行為〉,香港記者協會,2016年2月9日。
 

 

記者不是傳聲筒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6/07/2015

記協今年以「香港兩極化 記者內外受壓」為題發表最新一份言論自由年報,描述香港記者面對極大的壓力,除了受到傳媒老闆、編輯的新聞審查及扭曲消息,同時社會大眾亦質疑記者是否在報道真相,認為他們收錢為政權發聲;部份警察、甚至示威者更彷彿視記者為敵人,對記者使用暴力。

《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上周在一個論壇中表示,對抗制度內的審查,網絡新聞24小時運作的模式,或者可以減少消息被封殺的機會;至於在社交網絡或者youtube等公共媒體發佈新聞,則可以減少因廣告商抽走廣告而來的壓力;而「全民皆攝記」讓巿民也有機會拍攝到具質素的新聞相片等等,這些都能為新聞採訪帶來一些不同的方向。

近月不斷有報道,除有前無綫記者透過網絡集資成立新聞社,專門進行調查新聞;同時亦有不同的人從傳統紙媒走出來要成立新媒體,種種跡象可見傳媒人正在把握新機遇,迎接大時代的來臨。不過,不少業內人士均擔心,網絡資訊良莠不齊,網媒資源不足,只是稍為修改傳統媒體的新聞,之後再加一點評論便當作自己新聞,一般巿民未必懂得分辨,有時甚至將未經證實及錯誤的消息加以廣傳,令更多人質疑記者的角色。

所以,我們既要學習辨別報道的真偽,同時若發現這個社會仍然有優秀的記者,懂得發掘新聞而又不怕困難時,請大家好好珍惜他們,給予他們機會,也請尊重他們的工作。記者不是任何人的傳聲筒,他不一定會傳你想聽,或者你喜歡聽的說話,但記者應該在最需要他們的時候,找到合適的人,讓他們說話,讓事實呈現,令社會大眾能更接近真相,那怕只是那麼多一點點。

讓我們都成為那個協助及監督記者工作的一群,讓他們勇於說出自己所知,又為他們鼓勵和打氣。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6/7/2015

沒有免費的新聞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4/05/2015

據無國界記者二月公佈的最新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報告,香港由去年第五十八位下滑至六十一位,比起二零零二年首次排名的第十八位,十二年間下跌了四十三位,而早前港大民調亦顯示,港人對新聞自由的滿意程度由二零零九年的百分之七十四點六跌至去年的百分之二十七點一。另外,香港記者協會與一羣學者在四月公佈的調查顯示,對香港新聞自由的滿意程度,以十分為滿分,公眾的評分為六點三分,而新聞從業員的評分為四點八分。反映新聞工作者認為香港傳媒出現自我審查的情況相當普遍。

春江水暖鴨先知,業內人士新聞自由是否受壓,比起一般市民更直接和敏感,那些人曾致電傳媒高層,威逼利誘地反映意見;或是傳媒高層自我審查,抽起某些報道或以小罵大幫忙的方法討好某些權貴,都是靠日積月累的觀察而非僅憑單一事件可以體會到的。

雖然理論上我們期望傳媒在報道時應該無畏無懼、不偏不倚,但現實上不少傳媒其實都立場鮮明,其報道方針往往受其老闆的立場和目的所左右,編採人員難以完全獨立自主。而香港作為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不少大財團亦以廣告作為影響傳媒報道的手段。因此,要看新聞自由的前景,從「誰是老闆」可見一二,當愈來愈多傳媒老闆旗幟鮮明地擔任某些政治角色、在國內和香港有千絲萬縷的商業利益,其報道會愈來愈「小心」處理可想而知。一些人其實不是因為重視傳媒而收購傳媒,而是因為知道傳媒老闆會受重視而「投資」傳媒的。

面對傳媒老闆公器私用的傾向,作為讀者和觀眾,除了用輿論監督傳媒,對不正的歪風口誅筆伐之外,更重要的是以行動抵制。老闆經營不善,罔顧專業而自把自為,代價就是銷量和收視下跌,甚至最後如亞洲電視一樣面臨結業。五月三日是世界新聞自由日,今時今日並非完全沒有重視新聞自由和專業操守的新聞工作者,而是更缺乏執着於新聞自由和專業操守的受眾,大家習慣了享用免費的電視、報章和網上資訊,不願意付出任何代價去購買報章,認定網上媒體必須免費,對一些老闆公器私用的情況卻「隻眼開隻眼閉」,於是只能繼續由商業考慮及老闆喜好主導傳媒的「命運」。

在商業社會,消費者應該才是最後的老闆,其力量是不能忽視的,大家每日選擇看哪個電視台,購買哪份報章雜誌、瀏覽哪一個網站,其實就是一次公眾投票,甚至決定誰可以生存下去。維護新聞自由和專業操守,除了有賴一班有心的傳媒工作者之外,更需要一班願意身體力行,為此而付出代價的讀者和觀眾,新聞自由不是免費的。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 3/5/2015 

《武媚娘傳奇》會召喚明光社嗎?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9/03/2015

話說,明光社在監察傳媒,特別在監察傳媒色情方面,都被認為「不遺餘力」(有時,甚至被批評用力過猛)。我們不時收到巿民的來信投訴不同的主流傳媒,有時在同工之間會笑稱此為「召喚明光社」。近月於內地大受歡迎的宮廷劇集《武媚娘傳奇》因尺度問題遭刪剪令不少人思想,如果該劇未來在香港播放,會否有人召喚明光社,甚至如內地一樣要經刪剪才出街?

《武媚娘傳奇》之所以在內地轟動,除了劇集當中的女角,如范冰冰、張鈞甯等上身非常性感的服裝吸引眼球外,[1] 更叫人激動的是,去年年底於內地電視台推出,才播出至第十六集,突然以技術理由暫停播出;四天後再播接續的內容,但所有原本的養眼部份全遭剪掉,被網民揶揄劇集遭封胸處理。

在香港,我們的劇集偶然也會有過份裸露,或暴力、不雅的內容,巿民一般會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該局在收到投訴後調查了解,然後跟進。此制度的好處是由巿民表達意見,因此用的是普羅大眾的尺度;而進行調查的是由政府委託的一般巿民及專家,所得的判決相對持平,能平衡各界意見。

我們不知道最終在香港播出的版本如何,據了解有些被刪剪的鏡頭十分暴露,或者也會有人因此來召喚明光社。我們認為電視觀眾由於有不同的年齡及背景,包括不少兒童及青少年,因此其尺度比在戲院上影的電影較為嚴謹是合理的,就算有些限制不等如干預創作自由。我們會鼓勵有意見的人投將意見直接交給相關部門表達;甚至如果事情太過火,說不定明光社也會呼籲大家去投訴。不過,我們深信創作自由和色情之間的界線,應該由香港巿民決定。

 


[1] 歐陽五,「《武媚娘》『封胸』能否『化吉』?」,《明報》,2015年1月21日,網址:http://www.pentoy.hk/中國-2/a255/2015/01/21/歐陽五:《武媚娘》「封胸」能否「化吉」?/

 

97回歸 風波裡的召命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19/01/2015

經歷了八十年代的躁動與不安,香港在九十年代迎來了回到中國的歸期。歸期屆滿那一夜伴隨著風雨,然而一切卻那麼平靜:官員平靜地宣誓;英國國旗徐徐降下,換上中國國旗;解放軍車隊順利駛進香港。

可是在平靜氣氛背後,卻是累積經年的焦慮與惶惑。香港在1997年回歸,但早在八十年代已經歷一連串信心危機,大批有能力的中產精英對前途感到憂慮而紛紛移民海外。本章我們走訪了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及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女士,從兩位身在不同崗位的基督徒身上回顧過去,展望未來。

 

港人對回歸的恐懼始於1984

胡志偉牧師表示,在回歸以前,香港長期處於英國的殖民統治,而在回歸後卻改由中國共產黨政府統治。由於兩地存在重大的差異,包括經濟和文化的層面,所以當時不少會眾均對回歸感到恐懼和不安,教會亦就著時代的需要而舉辦一些活動,讓教牧和信徒能夠對神有信心,安然過渡九七回歸。

雖然六四事件為教會帶來衝擊,但在回歸前,教會其實普遍接受大局已定的看法,要移民的已移民,要留下來的便繼續留下來,所以到九七年回歸的時候並沒有特別劇烈的轉變。

 

信徒各散西東 教牧安慰群羊

早在1984年前後,香港人已對回歸感到憂慮。胡牧師表示當時教會的會眾(包括教牧和長執)的移民比例高於社會其他人士,部份原因可能和教會人士相對教外人士有更多中產人士有關。

面對時代的挑戰,當時一群教會領袖及青年工作者眼見市民面對香港前途問題的憂慮,因而聯合起來,發表「信念書」 (詳情請參閱本期《燭光網絡》 第6至7頁),教會更新運動 (教新)亦因為這份文件而成立。

胡牧師相信這份信念書能夠為本地教會提供一個指引,而教新在成立後亦呼籲教牧同工繼續留港服事。胡牧師憶述在1984年7月的時候曾有一個禱告見證禁食祈禱會,及後亦舉辦過多次祈禱會,為香港和教會祈禱。

 

回歸後的基督教狀況

胡牧師認為由回歸至今,教會的宗教自由在看到的情況下尚算能夠維持,但看不到的層面卻是有影響的。在回歸以前,教會尚會為一些公義的事情發聲,但回歸後聲音卻愈來愈小,個別教牧和宗派在某些事件上更選擇沉默,例如近期中國溫州的強拆十字架事件,這明顯是內地侵犯宗教自由,可惜香港教會卻沒有為此發聲。反而,教會只是選擇性地在「性議題」上才大力發聲,胡牧師認為這是難以接受的。

 

對教會的挑戰

問到胡牧師香港回歸前後的分別,胡牧師認為在殖民地時代,社會普遍接受統治;但回歸後,隨著公民身份的覺醒,通識教育以至互聯網的資訊流通,這些因素促使香港人的公民意識提高,這明顯地反映在今次的雨傘運動,年輕人對民主和公義的執著是比成年人高。成年人著重經濟,年輕人重視公平、公義、民主和文化等。

教會可能正面對一個危機:該如何面對和年輕人有看法上的分歧呢?如何牧養這群年輕人呢?教牧要如何改變成年人主導的思想呢?胡牧師認為教會要給年輕人有更多的參與機會,更多的自主性。對於教會的撕裂,胡牧師相信教會要花一段時間做復和的工作。

 

新聞工作者眼中的回歸

1997年時的岑倚蘭在蘋果日報擔任採訪主任。她認為港人在回歸前之所以對回歸感到恐懼,是因為中國共產黨過去的「業績」很差。她憶述1949年共產黨建國後打壓異見的手段令人感到恐懼,例如一些一心報國的愛國人士竟在文革中被壓逼。儘管在1982至1989年民運前,中央對香港記者回國內採訪較自由,令不少新聞工作者對中國民主化感到希望,但八九六四事件令不少新聞工作者對中國灰心。

面對回歸,被六四事件嚇怕的新聞工作者都紛紛移民。岑倚蘭指當時英國政府對主理政治新聞的新聞工作者的居英權審批較寬鬆,令不少有能力的行家積極申請。不過,岑倚蘭並沒有在那時申請移民,她認為當一個新聞工作者離開故土,擁有外國有居留權已是身在安全網中,未必能對故土有切膚之痛,所能發揮的功效亦減弱了。同時她感到生於斯長於斯,為著一份對祖國的愛國情懷,她決定留在香港。

 

回歸後的新聞自由每況愈下

談到回歸前後新聞自由的對比,岑倚蘭認為這能夠看出中英雙方的分別。英國雖然是一個民主國家,但在香港仍然設政治部,不過她所用的政治技巧較高明,懂得用軟性功夫影響傳媒,例如向傳媒「倒料」。不過作為威權管治的中共卻在有形和無形中干預香港的新聞自由。

她指出香港傳媒的老闆大多數有其他生意,他們的生意不時涉及內地,所以為免自己其他生意受打擊,他們無可避免會自我審查,將一些不利共產黨的國內新聞淡化。而且,中共亦懂得拉攏傳媒老闆,例如會以委任為人大或政協等方式,甚至透過特區政府頒授勳章影響傳媒老闆,令他們「識做」。

而要「識做」的不但只有老闆,還包括傳媒的管理層,例如六四二十週年,某些大媒體卻刻意淡化報道。當一些傳媒不聽話的時候,甚至會以抽走廣告的方法威嚇傳媒,以圖奪去其生存空間;部份電子傳媒在續牌制度的脅逼下也不得不歸邊。這一切一切都是對新聞自由赤裸裸的打壓!

岑倚蘭認為在傳統傳媒的不斷自我審查下,造就了網台的發展及多元意見的表達,使不少異見份子都可以發聲,。不過,她補充網媒始終有一定限制,例如議題的設定能力就不及傳統傳媒。

 

走過峰尖浪口 因著信仰支持

作為記協主席,身為基督徒的岑倚蘭說,其實她在今年亦有掙扎是否繼續連任記協主席,不過當想到今年可能會有不少重大事件發生時,她知道天父要她在這個大時代發揮角色,敢於講真相,守護新聞自由。她表示在最忙的時候曾一週發出四份聲明,不過她將口裡的應對都交給耶和華,結果一切恐懼都安然度過。

香港今日已走到政制發展的十字路口,但願父神繼續為香港開路,讓香港人在艱難中重新得到復和的機會,讓香港在浴火中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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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中英聯合聲明》(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