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同居等於結婚?平機會拆毀婚姻關係的「事實」

歐陽家和、羅遠婷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09/2014

婚姻,除了是兩人間的莊嚴承諾,在社會層面上法律更要求男女二人須承擔不少責任,並以保護孩子的未來為目標。所以政府同時又會為夫婦提供不同福利,旨在凝聚家庭。不過,平機會卻借討論《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況定義,將同居關係包括在「事實婚姻關係」一詞中,而且更可能包括同性伴侶關係、前度伴侶等等不同的關係。平機會指社會應為以上提及的關係提供和婚姻一樣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但有學者認為同居和婚姻根本是兩回事,若平機會真的將諮詢建議付諸實行,將危及香港整個家庭結構。

 

擴闊事實婚姻關係 擴闊了甚麼?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7月中介紹《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時表示,現時《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只顧及未婚、已婚、離婚及喪偶而產生的差別待遇,但同性異性同居、前度同居等卻沒有正式的婚姻但確實有過事實婚姻的人,條例就不能保障他們,所以就提出相關修訂。[1] 他更強調「保障事實婚姻下的同性伴侶,不等於推動同性婚姻」。

 

周一嶽沒有告訴你的事

他根本只是挪用「事實婚姻關係」這幾個字來做文字遊戲。事實婚姻從未在香港的條例出現,即使最像事實婚姻的關係,即在民國初期的男女自由戀愛,並在多於兩個見證人下的所謂婚姻,隨著《婚姻條例》的出現而被取消。[2] 在香港,理應就只有在《婚姻條例》下結婚的人,才叫夫妻,享有相應的權利,盡夫妻在法律下應負的義務。

然而,平機會卻企圖引用澳洲《1901年法案釋義法案》來稱事實婚姻早有出現。這只是因為當年討論《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就「同居關係」的定義時,曾參考過澳洲就事實婚姻的八個元素(見表一),並將同居定義為情侶在親密關係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及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

明光社

 

明光社當年已撰文,強調不願意看到任何人受到暴力傷害,但底線是條例不能「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是家庭關係,引致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司法覆核問題」[3],所以才建議加入同居在條文中。豈料今天平機會將此標準拿過來,將「同居」變成「事實婚姻關係」,企圖令同居人士都得到婚姻的所有福利,但就免卻所有義務。

細閱平機會的諮詢文件,若他們改了婚姻狀況的定義,讓以前不獲社會正面認許的關係,例如同居、小三、同性伴侶等,一同得到與婚姻同等的所謂「免受歧視」的待遇後,其他相關領域也不能避免。就如在文件後部,列明要擴闊一系列的相關豁免,包括因婚姻狀況而有不同的福利(諮詢問題70)、生殖科技服務(諮詢問題71)、領養(諮詢問題72)、申領公屋至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甲屋)等婚姻狀況差別對待(諮詢問題73)。換言之, 以後異性同居者,甚至是日後的同性同居者,與已婚人士在上述各項上必須等量齊觀,否則就視為歧視。因此,同居關係比婚姻關係更加「有權利,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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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闊「婚姻狀況」的影響

若平機會根據諮詢內容作出修訂,把「事實婚姻關係」加進現有的婚姻狀況中,將會對不同範疇造成影響。我們就此諮詢訪問了兩位相關範疇人士,以了解更多對宗教及教育的影響。

 

宗教:影響宗教自由

中國神學研究院聖經科助理教授辛惠蘭博士對現時平機會就婚姻狀況提出的諮詢修訂,指出它主要將「事實婚姻關係」加進《性別歧視條例》中的「婚姻狀況」中;而「事實婚姻關係」是指到尚未註冊成為夫婦但已過著猶如夫婦生活的同居關係。

雖然現時關於「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並未有直接涉及同性關係,但平機會卻引用澳洲的模式為例子,它的保障範疇包括同性伴侶;平機會在諮詢文件內更提及參考,甚或跟隨此模式及其理念。因此,「事實婚姻關係」日後極有可能涉及同性伴侶。

然而,辛博士認為「同居」所涉獵的層面其實更廣,因為異性伴侶也會包括其中。對教會而言,其影響並不只於實務層面,也影響了宗教信仰自由。

 

對教會的影響

按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若業主因租戶的婚姻狀況(如:獨身或離婚)而拒絕出租單位,業主就觸犯了婚姻狀況歧視。日後如平機會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婚姻狀況中,假若一位基督徒業主因著信仰緣故而拒絕向同居伴侶出租單位,他便觸犯了婚姻狀況歧視。

然而,辛博士指出此修改亦會影響教會,與信仰發生衝突,更進一步妨礙教會施行紀律。基督教信仰不認同同居並視之為罪,如教會同工有同居情況,教會是不能因其同居而解僱他;又或者如弟兄姊妹有同居關係,教會並不能因而停發聖餐或是拒絕施行浸禮。前者因觸犯了條例中的「僱傭範疇」;而後者則觸犯了「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範疇」。而這些情況教會牧者及長執都需要多加考慮。

 

豁免就可以解決一切?

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具有因宗教信仰而出現的例外情況,現時的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亦提出類似的諮詢問題 (諮詢問題69),問及應否將豁免及例外情況擴大至婚姻狀況。這表面上看似是保護了宗教範疇,可是辛博士卻對此有所保留,因為這等於交由教會以外的機關主導及決定了基督教信仰內容的定義,「條例中的豁免或例外情況須交由法庭決定,這變相將基督教信仰及教義內容的決定權交予法庭。此外,在討論過程中會涉及同居與教義的關係;而這又涉及如何理解聖經,亦變相將聖經的解釋權交由法庭,這將會是對信仰的最大影響。」

 

教育:影響學生價值觀

將「事實婚姻關係」加入婚姻狀況中,亦對教育有一定影響,特別是對下一代的價值觀灌輸。就平機會現時就「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於中學任教通識科的徐老師表達關注,「同居與婚姻有本質上的分別,婚姻關係需要雙方委身及承諾,並願意負上有關的法律責任。若平機會按其諮詢內容作出修改,將會削弱婚姻的獨特性。同居關係所要負的法律責任較輕,作出修改會變相由政府牽頭鼓勵同居。」徐老師亦留意到諮詢文件有問及是否將保障範圍擴至婚外情關係,「但這會令問題變得更複雜,因涉及第三者;不過更重要是影響了家庭結構。」

徐老師理解日後若真的按平機會的建議修改法律,教學課程將無可避免亦要更改,認同同居關係等同婚姻關係,兩者同樣美好。,他十分關心因此而對學生產生的影響:「現時學生的家庭情況較為複雜,當老師談及相關課題時都會小心一點,以免令學生受傷;若日後提升同居關係地位,並列入教材中,老師們自然需要更小心。然而,我更關注的是對學生價值觀的影響。教育是社教化過程,也是學生建立價值觀的重要渠道。向學生教導同居等同婚姻,必定會影響他們日後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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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應諮詢文件中的諮詢問題6?

諮詢問題 6包含一連串的問題,我們的初步分析如下:

問: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

答:不同意,因為事實婚姻關係只是同居伴侶的關係,與願意委身進入婚姻關係是兩回事。

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

答:我們認為不論是香港現時的「同居關係」,澳洲的「婚姻或伴侶關係狀況」或者是英國的「民事結合」,如要變成「事實婚姻關係」,那實質上都是將原本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的婚姻制度,作不合理和非以家庭傳承為原則的擴充,是一種概念的僭建,長遠影響家庭制度。

問: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

答:不應。假如我們承認異性和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受保障,在法律上幾乎就將婚姻和事實婚姻劃上等號,這是直接向婚姻制度的挑戰。

問: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答:不應該。我們認為所謂的前度事關婚姻關係,本身就不應屬於婚姻狀況之中。
 
 

 


[1] 〈提出保障事實婚姻關係〉,《星島日報》,2014年7月9日,https://hk.news.yahoo.com/%E6%8F%90%E5%87%BA%E4%BF%9D%E9%9A%9C-%E4%BA%8B%E5%AF%A6%E5%A9%9A%E5%A7%BB%E9%97%9C%E4%BF%82-222843955.html

[2] 葉敬德,〈香港的婚姻家庭政策—2009年「家庭友善政策初探」研討會〉,《生命倫理研討會文集》,2009年,第13頁。

[3] 傅丹梅,〈《家庭暴力條例》「新」「大」「改」〉,明光社,20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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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2年3月)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31/03/2022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全球

2022年3月28日,美國佛羅里達州州長Ron DeSantis簽署了《家長教育權利》(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法案,法案旨在禁止在該州公立學校的課堂中,與幼稚園至小學三年級學生討論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他在2月初接受記者訪問時曾表示,教師與學生談論性別認同是「完全不合適的」,並表示會支持《家長教育權利》法案。有反對法案的人士稱它為「不准說同性戀」(Don’t Say Gay)法案。

該法案由該州的眾議院議員於2022年1月提出,法案已分別在2月24日及3月8日,在該州的眾議院及參議院獲通過,法案將於7月1日實施。早在2月8日,佛羅里達州參議院的教育委員會也通過了內容幾乎相同的法案。

美國總統拜登曾在Twitter稱《家長教育權利》法案為可惡的法案,他表明支持同運人士,並提到他的政府會繼續為他們應得的保護和安全而戰。[1]

2022年1月25日,有媒體報道美國密西西比州Ridgeland的市長Gene McGee被指控扣留了給予麥迪遜縣圖書館系統11萬美元(約86萬港元)資助,除非他們將所有「同性戀資料」從書架上下架,否則他不會發放該筆款項。麥迪遜縣圖書館系統主任 Tonja Johnson透露,McGee向她表示他反對圖書館裡有所謂的「同性戀資料」,這違背了他的基督教信仰,只要這些資料還在,他就不會發放這筆款項。有關款項已獲得該市的市政委員會批准。Johnson曾向McGee解釋,作為公共圖書館系統,是要為整個社區服務,當中的收藏反映了他們社區的多樣性,但McGee堅持圖書館可以為他們想要服務的人服務,但他只為天上偉大的主服務。[2]

Keith Waters 是英國一家福音派教會的牧師,他同時於一間學校工作,他指責學校的負責人宗教歧視和作出推定解僱。事緣在 2019 年 6 月,他在Twitter就LGBTQ(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 驕傲月活動表達「基督教觀點」,他提醒「基督徒不應該支持或參加 6 月份舉行的 LGBTQ驕傲月活動」,他認為有關活動「提倡一種文化,鼓勵違背基督教信仰和道德的活動。這些對兒童尤其有害。」其後他刪除了有關訊息。Waters的言論在網上被譴責為恐同,一些家長寫信到學校投訴他。在發出推文後三星期,Waters失去了他在學校的工作,於是他採取法律行動。2022年1月17日,Waters在劍橋召開的勞資審裁聆訊上,為他作出的評論辯護,稱這是「為愛而發出的」,他亦提到驕傲月所推廣的信念、文化及倫理都與基督教的性倫理截然相反。[3]

英國政府在2022年1月19日啟動一項獨立審查,旨在了解在2000 年以前禁止同性戀者在軍隊中服役的規定,對有關的同性戀軍人的影響。在2000年以前,英國軍隊拒絕讓同性戀者參軍,有關規定在2000年廢除。英政府指,這次獨立審查能讓政府更了解2000年之前服役的LGBT退伍軍人的生活經歷,包括因同性性傾向而退伍的軍人,他們是如何離開軍隊。英政府又指,在審查中收集到的訊息和經驗,將更能幫助政府為LGBT退伍軍人社區提供更好的支援。[4]

同志組織兼非牟利機構Stonewall指,在英國,住在不同地區的同性戀夫婦,若想要進行人工受孕,在費用上遭受歧視,有些異性戀夫婦可以得到免費療程,有些同性戀夫婦卻要付上高達25,000英鎊(約25萬多港元)的金額。Stonewall的發言人指出,衛生部門的領導者必須致力讓不同人士均有平等機會獲得生育服務。[5]

2020 年,著名英國女作家J.K. Rowling在Twitter上分享了一篇關於「有月經的人」的文章,在帖文中她提到:「我敢肯定,曾經有一個詞是用來形容那些人的。有人幫幫我。Wumben?Wimpund?Woomud?」此言論惹怒LGBTQ+(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等)社區的成員,因為女跨男的跨性別者可以來月經,但男跨女的跨性別者則不能,Rowling也因而惹來不少人抨擊。在接下來的一年裡,她仍會暗示與男跨女人士在一起時,會感到容易受到男性暴力侵害。

根據2022年1月的報道,由於Rowling「對跨性別者的看法」掀起風波,位於英格蘭切姆斯福德市的The Boswells School已於去年秋天,將最初以J.K. Rowling命名的建築物重新改名,取而代之是英國奧運冠軍Dame Kelly Holmes的名字。[6]

英國男子網球手Liam Broady在2022年1月出戰澳洲網球公開賽時繫上彩虹鞋帶,以示對LGBT群體的支持。談及效力澳洲職業足球聯賽球會阿德萊德聯的Josh Cavallo時,Broady表示Cavallo可以公開表態,實在很難得。Cavallo在2021年10 月公開「出櫃」,他成為首個現役男子頂級聯賽職業足球員,公開自己是同性戀者,他因而遭受恐嚇,但仍盼望改變世界。

足球場上,即將出版自傳的前曼聯球員Patrice Evra亦稱在英格蘭踢球時,每家球會都有至少兩名同性戀球員,他指出在足球世界裡,公開承認出櫃等於自毀前程。[7]

2014 年,同性婚姻在北愛爾蘭仍未合法化,支持同性婚姻人士Gareth Lee去了位於貝爾法斯特由基督徒經營的Ashers麵包店,他訂購一個蛋糕,其上有「支持同性婚姻」的口號。雖然麵包店最初接受了他的訂單和錢,但幾天後卻拒絕了Lee的訂單。隨後,Lee控告Ashers的負責人McArthur夫婦,指控對方作出性傾向歧視,Lee贏了這一場官司。

McArthur夫婦卻提出上訴,稱他們沒有歧視Lee,該案最終於2018年在英國最高法院審結,法院裁定Lee沒有受到歧視,Lee於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訟。

2022年1月6日,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ECHR)裁定,Lee的案件為「不可受理」,因為他在國內的訴訟程序,完全依賴他該國的法律,而援引他在《歐洲人權公約》下的權利是無作用的。這裁決終結了一宗長達七年的訴訟。[8]

法國衛生總署署長Jérôme Salomon在2022年1月11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任何人來到都可以成為個人捐贈者。」又補充說:「捐血者的表格將刪除對性傾向的提及。」

由於存在傳播愛滋病病毒的風險,法國於1983年禁止男同性戀者捐血。到了2016年 7 月修改為,如果LGBT+人士聲明他們在過去一年沒有性行為,他們理論上可以捐血。到了2019年,時間由一年縮短到四個月。而由2022年3 月16日開始,有關限制亦會取消。法國衛生部長Olivier Véran表示,從3月16日起,不論任何性傾向,所有法國公民都可以捐血,他在Twitter表示:「我們正在結束不再合理的不平等。」[9]

2022年1月24日,德國天主教會中有一百二十多名員工,包括神父、宗教教師和行政人員,公開表明自己是酷兒(queer泛指男女同性戀、跨性別或其他性小眾),他們在推動一項運動,希望在教會裡可以「毫無恐懼、公開地生活」,並推動教會為同性伴侶祝福。他們又希望教會可以改變其勞工規則:讓僱員可以按自己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生活,他們不會因為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而被拒於工作和辦公室之外,也不會因而被解僱。

2021年3月,在一份文件中,梵蒂岡表示,天主教神職人員不能祝福同性結合,因為上帝「不能祝福罪惡」。該文件令全球保守派天主教徒感到高興,卻讓倡導LGBT的天主教徒感到沮喪。[10]

芬蘭前內政部長Paivi Rasanen醫生,自1995年以來一直是芬蘭小型基督教民主黨的國會議員。2022年1月24日,她因過去曾對同性戀者作出過一些評論而接受審訊。她在2004年於網上表示,有科學證據千真萬確地證明了同性戀是一個人的性心理發展產生了障礙,又表示早期的同性戀關係可能會導致有關人士遭到成年男性的性虐待。2019 年,她在Twitter上發表評論,質疑芬蘭福音派路德會國家教會與爭取 LGBTI(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雙性人)權益的協會合作籌辦同志驕傲活動,並張貼了一張圖片,當中寫上了《聖經》譴責同性戀關係的經文,稱同性戀為「恥辱和罪惡」。面對這一宗前所未有,涉及言論自由的案件,赫爾辛基地區法院亦須決定在芬蘭的某些案件中,引用《聖經》是否會觸犯法例。

Rasanen表示自己責任重大,因為她知道這宗案件對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具有歷史意義。她已否認曾作出違法行為。[11]

台灣容許同性婚姻,亦容許繼親收養,即是同性配偶一方只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同志伴侶若想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可透過單身收養孩子,但就不能與同志配偶共同收養孩子。為此,彩虹平權大平台、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多方去年組成律師團,協助三組同志家庭提起訴訟。

2022年1月13日,歷時五年多的等待,台灣有首對同志伴侶,經法院裁定後完成無血緣收養登記,收養了一名小孩,成為全台首個同志無血緣家庭。當事人是一對男同志伴侶,其中一人指希望所有同志配偶都能收養小孩,在法律制度上擁有平等待遇。未來法務部若進一步修改法例,將有逾500個同志家庭不用再苦等下去。[12]

 

本地

兩名由女跨男跨性別者Q及謝浩霖,她們的香港身份證均顯示二人為女性身份,惟二人已將其英國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性別改為男性。基於擔心手術風險,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之下,二人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有關申請被拒後,二人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庭裁定她們敗訴,二人遂提出上訴。

上訴方早前提出,入境處以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唯一準則,反觀外國可參考醫生發出的性別轉換證明書。2022年1月26日,上訴庭頒下判詞稱,不同醫生或有不同標準,容易含糊,但性別重置手術是最清楚、客觀和有效的準則,無其他方法可以媲美;又說外國例子反映當地憲法傳統和集體價值觀,原審裁決並無不妥。另外,判詞又指出,入境處以性別重置手術為準則,已平衡公眾和上訴人的利益,上訴庭駁回上訴。有上訴人不服上訴庭判決,準備再上訴至終審法院。[13]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政內局)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有關行政長官在2021年10月6 日公佈施政報告後,有關促進平等機會等政策的落實情況,當中提到「繼續審視各政策局、部門和有關機構推行經修訂的《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的整體情況;致力促進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平等機會,以期在社會上建立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視的文化和價值觀,包括跟進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建議的策略及措施」。

文件又提到特區政府具體的行動如下:包括「積極向僱主推廣《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又指「目前,已有超過370 間共僱用近56萬名僱員的機構採納。」政內局表示「將繼續透過各種渠道如網上平台及研討會等,以進行有關宣傳教育工作。」而在支援性小眾服務方面,政內局資助東華三院營運24小時支援性小眾的電話熱線「同.一線」,為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即時支援、輔導和轉介服務。熱線在2018年1月成立,截至2021年12月共接獲超過 10,000 個來電。東華三院亦定期為性小眾舉辦支援小組活動,包括情緒管理及朋輩分享等。自2021-22年度起,政內局向東華三院增撥資源,讓「同.一線」除透過電話熱線外,亦向有需要的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面對面輔導服務。文件提到,政內局繼早前推出為醫護人員制訂的提高性小眾敏感度培訓資料後,已推出為紀律部隊前線人員編製的培訓資料,並為各紀律部隊代表舉行簡介會,介紹並講解培訓資料的內容,以及為紀律部隊的培訓人員舉行導師培訓會。政內局目前已完成制訂為社會工作者提供的培訓資料,並計劃於今年内推出,以提高他們對性小眾的認識和敏感度。[14]

首次在亞洲地區香港舉行的同志運動會——第11屆同樂運動會,因受疫情影響,運動會一再延期至2023年11月舉行,是次運動會的籌委會於2022年2月14日宣佈,除了香港,墨西哥城市瓜達拉哈拉亦將成為2023年同樂運動會準合辦城市,以方便一眾參加者出席、積極實踐多元共融。[15]

(資料截至2022年3月29日)


 

[1] “Governor Ron DeSantis Signs Historic Bill to Protect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 Ron DeSantis 46th Governor of Florida, March 28, 2022, https://www.flgov.com/2022/03/28/governor-ron-desantis-signs-historic-bill-to-protect-parental-rights-in-education/; “Florida Gov. Ron DeSantis signs bill limiting LGBTQ classroom instruction,” NBC News, March 27, 2022,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floridas-ron-desantis-signs-critics-call-dont-say-gay-bill-rcna19908; Jason Lanning et al.,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 bill passes Florida Senate” Spectrum News, last modified March 8, 2022, https://www.baynews9.com/fl/tampa/news/2022/03/08/parental-rights-in-education-vote-today-in-florida-senate; https://hk.on.cc/hk/bkn/cnt/intnews/20220310/bkn-20220310121457336-0310_00992_001.html; Marie Feyche, “Florida House passes bill to bar LGBTQ discussions in schools,” JURIST, last modified February 25, 2022, https://www.jurist.org/news/2022/02/florida-house-passes-bill-to-bar-lgbtq-discussions-in-schools/; Brooke Sopelsa et al., “‘Don’t Say Gay’ bill: Florida Senate passes controversial LGBTQ school measure,” NBC, last modified March 9, 2022,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dont-say-gay-bill-florida-senate-passes-controversial-lgbtq-school-mea-rcna19133; Matt Lavietes, “Florida Gov. Ron DeSantis signals support for 'Don't Say Gay' bill,” N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9, 2022,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florida-gov-ron-desantis-signals-support-dont-say-gay-bill-rcna15326; Jillian Olsen, “DeSantis on 'parental rights' bill: Schools should not 'be a playground for ideological disputes',” WTSP,  last modified February 8, 2022, https://www.wtsp.com/article/news/politics/desantis-comments-parental-rights-education-bill/67-a2e9e599-b336-4b9e-a3d3-b227cc3cec65; Jillian Olsen, “'I have your back': President Biden tweets against Florida's controversial 'parental rights' bill, WTSP, last modified February 9, 2022, https://www.wtsp.com/article/news/politics/desantis-comments-parental-rights-education-bill/67-a2e9e599-b336-4b9e-a3d3-b227cc3cec65; https://tennesseestar.com/2022/03/09/florida-senate-passes-parental-rights-in-education-bill-biden-education-secretary-calls-hateful/; “CS/CS/HB 1557: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 The Florida Senate, accessed March 10, 2022, https://www.flsenate.gov/Session/Bill/2022/1557;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 Bill. Florid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HB1557,” accessed March 10, 2022, https://www.flsenate.gov/Session/Bill/2022/1557/BillText/Filed/PDF; “SB 1834: 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 The Florida Senate, accessed March 10, 2022, https://www.flsenate.gov/Session/Bill/2022/1834.

[2] Brian Stieglitz, “Christian mayor 'is refusing to hand over $110K in city-approved funds to Mississippi county libraries until they remove all books featuring 'homosexual materials' because they 'go against his beliefs',” MailOnline, last modified January 26, 2022, 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0442167/Mississippi-mayor-withholds-library-funds-unless-remove-homosexual-materials-report.html;  Nick Judin, “Ridgeland Mayor Demands LGBTQ+ Book Purge, Threatens Library Funding,” Mississippi Free Press, January 25, 2022, https://www.mississippifreepress.org/20068/ridgeland-mayor-demands-lgbtq-book-purge-threatens-library-funding/.

[3] James Gant, “Part-time pastor who received death threats and was 'hounded out' of caretaker job after saying Christians should not support Pride events sues school for wrongful dismissal,” MailOnline, last modified January 17, 2022, 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0410861/Pastor-hounded-caretaker-job-saying-Christians-not-support-Pride-sues-school.html.

[4] Cabinet Office, Office for Veterans' Affairs, Ministry of Defence, Government Equalities Office, Mike Freer MP and Leo Docherty MP, “Press release: Government launches review into treatment of LGBT veterans,” GOV.UK, last modified January 19, 2022,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government-launches-review-into-treatment-of-lgbt-veterans;  Josh Parry and Alice Evans, “LGBT veterans to share impact of military ban in review, 20 years on,” BBC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19, 2022, https://www.bbc.com/news/uk-60037103.

[5] Ella Pickover, “LGBT couples face ‘discriminatory postcode lottery’ to access NHS fertility care,” Evening Standard, January 18, 2022, https://www.standard.co.uk/news/uk/nhs-ivf-lgbt-nice-charity-b977403.html.

[6] Shannon McDonagh  with AFP, “JK Rowling's name dropped from British school building over author's ‘opinions on trans people’,” euro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6, 2022, https://www.euronews.com/culture/2022/01/06/jk-rowling-s-name-dropped-from-british-school-building-over-author-s-opinions-on-trans-peo;吳慧華:〈同運議程LGBT+ Agenda 〉,《燭光》,第134期(2020年8月),頁18,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5%90%8C%E9%81%8B%E8%AD%B0%E7%A8%8Blgbt-agenda-2020%E5%B9%B48%E6%9C%88(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4日)。

[7] Adam Addicott, “Liam Broady On Why He Wore Rainbow Laces During His Australian Open Match,” Ubitennis, last modified January 18, 2022, https://www.ubitennis.net/2022/01/liam-broady-on-why-he-wore-rainbow-laces-during-his-australian-open-match/;〈未懼詛咒恐嚇 澳職同志守護彩虹 「出櫃」欲令世界不一樣 球圈辦聯賽聲援LGBT〉,明報加東網,2022年1月27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202/tsc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5日);〈英超│艾拉爆料:每隊至少兩名同性戀球員〉,《頭條日報》,2022年1月14日,網站: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spt/2298563/%E5%8D%B3%E6%99%82-%E9%AB%94%E8%82%B2-%E8%8B%B1%E8%B6%85%E2%94%82%E8%89%BE%E6%8B%89%E7%88%86%E6%96%99-%E6%AF%8F%E9%9A%8A%E8%87%B3%E5%B0%91%E5%85%A9%E5%90%8D%E5%90%8C%E6%80%A7%E6%88%80%E7%90%83%E5%93%A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5日)。

[8] Meabh Mc Mahon, “'Gay cake' legal challenge thrown out after seven-year battle.” euro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7, 2022, https://www.euronews.com/2022/01/07/gay-cake-legal-challenge-thrown-out-after-seven-year-battle; “Lee v. McArthur and Ashers Baking Company, ” Global Freedom of Expression Columbia University, accessed March 16, 2022, https://globalfreedomofexpression.columbia.edu/cases/lee-v-mcarthur-ashers-baking-company/; “European Court rules Northern Ireland gay cake case inadmissible” REUTERS, last modified January 6, 2022,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k/european-court-rules-northern-ireland-gay-cake-case-inadmissible-2022-01-06/; Eimear Flanagan, “Ashers 'gay cake' case: European court rules case inadmissible,” BBC NEWS, https://www.bbc.com/news/uk-northern-ireland-59882444.

[9] “France removes restrictions on gay blood donors,” euro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12, 2022, https://www.euronews.com/2022/01/12/france-removes-restrictions-on-gay-blood-donors;〈法國同志平權邁大步 同性戀捐血不需禁慾4個月〉,聯合新聞網,2022年1月13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6812/6029942(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9日)。

[10] “Germany: 125 queer Catholic Church employees demand respect,” AP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5, 2022, https://apnews.com/article/lifestyle-europe-religion-germany-couples-6c574b38fb5c798aeb75909d3dcae719; “German Catholic priests come out as queer, demand reform,” DW, last modified January 24, 2022, https://www.dw.com/en/german-catholic-priests-come-out-as-queer-demand-reform/a-60531857.

[11] “Christian MP goes on trial in Finland for calling homosexuality a disorder,” REUTER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4, 2022, https://www.reuters.com/world/europe/christian-mp-goes-trial-finland-calling-homosexuality-disorder-2022-01-24/.

[12] 陳進安:〈台灣首例同志無血緣家庭完成收養登記 兩爸等逾5年終擁女兒親權〉,《香港01》,2022年1月1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5%8F%B0%E7%81%A3%E6%96%B0%E8%81%9E/724231/%E5%8F%B0%E7%81%A3%E9%A6%96%E4%BE%8B%E5%90%8C%E5%BF%97%E7%84%A1%E8%A1%80%E7%B7%A3%E5%AE%B6%E5%BA%AD%E5%AE%8C%E6%88%90%E6%94%B6%E9%A4%8A%E7%99%BB%E8%A8%98-%E5%85%A9%E7%88%B8%E7%AD%89%E9%80%BE5%E5%B9%B4%E7%B5%82%E6%93%81%E5%A5%B3%E5%85%92%E8%A6%AA%E6%AC%8A?itm_source=universal_search&itm_campaign=hk01&itm_content=all&itm_medium=web(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0日);葉冠妤:〈同志能結婚卻只能單身收養 民間團體籲「親權成雙」〉,聯合新聞網,2021年4月1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35901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0日)。

[13] 〈改身分證性別上訴駁回 跨性別者擬提終審〉,明報加東網,2022年1月27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127/hk-gcb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4日);吳慧華:〈同運議程LGBT+ Agenda 〉,《燭光》,第141期(2021年10月),頁18,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5%90%8C%E9%81%8B%E8%AD%B0%E7%A8%8Blgbt-agenda-2021%E5%B9%B410%E6%9C%88(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4日)。

[1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行政長官 2021 年施政報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有關選舉安排、推廣《憲法》和《基本法》、促進平等機會和消除歧視事務等的政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2年1月,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panels/ca/papers/ca20220210cb4-49-1-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4日)。

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1年12月)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0/01/2022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全球

2021年12月7日,智利國會以82票贊成、20票反對及2票棄權,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議案,議案同時賦予同性伴侶收養孩子的權利,總統Sebastian Pinera於12月9日簽署了議案,使它成為法例。Pinera表示,智利一定要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尊嚴,深化自由的價值觀,包括兩個人相愛和組織家庭的權利和自由。智利國民以信奉天主教為主,當地的保守宗教團體對此猛烈抨擊,連總統領導的聯合政府內的保守派政黨也感到不滿,執政聯盟內有議員批評政府這樣做,嚴重出賣了基督教和天主教群體。有關法例將於官方報章公佈後的90天生效。[1]

2021年11月8日,美國勞工部宣佈了一項提案,他們打算廢除前總統特朗普政府的一項規定,該規定擴大了聯邦承辦商在反歧視法上的宗教豁免。在特朗普政府未擴大範圍之前,只有較為狹義的宗教團體才能獲得此豁免。[2]

早前美國田納西州州長Bill Lee簽署了SB 228法案,有關法例要求公立學校的中學生根據出生證明文件上所列出的生理性別進行體育運動。2021年11月4日,Lambda Legal、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田納西州公民自由聯盟代表一位學生提出訴訟,質疑田納西州禁止跨性別青年參加學校體育運動的法例違憲及帶有歧視性。Lee的辦公室沒有為此作即時的回應。[3]

2021年11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位於加州的天主教醫院Mercy San Juan Medical Center提出的上訴申請,該院因曾拒絕讓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使用醫院的設施進行子宮切除手術,該名跨性別人士Evan Minton為此指控醫院歧視,違反了加州的法例。醫院表示他們沒有歧視跨性別人士,只是不允許其設施用於違反天主教教義的某些醫療程序,包括墮胎、絕育和安樂死。地區法院的上訴庭決定受理該案,最高法院的決定令該案發還州級別的法院審理。[4]

2021年10月25日,美國德州州長Greg Abbott簽署了一項法案,禁止男跨女的跨性別者在公立學校參加女子組的體育運動,加入了全國由共和黨控制的州議會所採取的一系列類似措施。法案將於2022年1月18日生效。支持法案者認為這法案旨在消除跨性別運動員在女子隊的比賽中所擁有的身體競爭優勢,以保護學校體育活動的公平性。平等權利的倡導者則譴責此類限制是歧視,並且是基於「仇恨」的措施,其真正目的是激發頑固的社會保守派,他們認為幾乎沒有證據證明跨性別女性或女孩正在主導體育運動。[5]

有媒體報道,美國加州教師協會於2021年10月舉行了一個會議,會議名為「2021 LGBTQ+(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酷兒等)議題會議,超越二元:身份和想像的可能性」,提倡教師應該追查學生在Google上搜索甚麼,及在互聯網的使用情況,並且偷聽他們的談話,以招募他們加入同性戀和跨性別俱樂部。在會議中有些老師分享如何可以在學生的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招募學生加入此類俱樂部。[6]

Stacy Langton是一名家長,她的孩子在美國維珍尼亞州費郡公立學校學區內的中學唸書。她在參加學校的董事會會議之前,留意到有兩份報告,當中提到有家長發現在他們孩子的學校中找到色情刊物,於是,她查看一下兒子所讀高中的圖書館,發現了兩本書含有色情性行為以及戀童癖的明確描述和插圖,這些均屬於X級內容(不適合17歲以下人士觀看)。除了兒子的高中,費郡其他高中也有這些書籍。她在董事會會議中提及此事,但她的發言卻被他人干預,但她的演講變成了全國性的新聞報道。她得到了各地家長的廣泛支持,其他家長意識到孩子學校的問題。憤怒的家長要求向學區問責,有些甚至得到了正面的回應。只是,Langton卻受到LGBTQ群體的攻擊,甚至威脅到她和她六個的孩子。Langton表示自己並不歧視同性戀者,因為養育她的母親便是一位女同志,她只是單純地反對向12歲以下人士展示一切色情刊物。[7]

美國德州眾議員Matt Krause列了一份包含850本書的書單,大部份書籍的內容涉及性別、性傾向或種族,這些書籍有可能不適合放置在德州校區的圖書館中。東北獨立學區回應了Krause的要求,檢視學校的圖書館,校方代表認為這與政治或審查無關,而是確保父母可以選擇適合的書籍給他們未成年的子女閱讀。[8]

根據美國亞利桑那州基督教大學(Arizona Christian University)早前進行的一項研究,該研究訪問了600名在美國、18至37歲的千禧一代,結果顯示在18至24歲的受訪者中,有39%表示自己是LGBTQ。該研究由自由基金會委託亞利桑那基督教大學進行,基金會於2021年10月刊發表這項研究時提到:「這一代人正在重新定義性、自己的性別以及如何感知和回應他人有關性別認同和性傾向方面的選擇……隨之而來的是關於婚姻和家庭的新想法和選擇。因此,曾經是避風港的社會制度現在卻變成了戰場。」[9]

2021年10月底有媒體報道,美國佛羅里達州Wilton Manors小學的一些學生,被一位老師帶到一家名為Rosie's Bar and Grill的同性戀酒吧進行實地考察,該酒吧的特色食品和飲料明確與男性生殖器,又或是與性相關。將孩子帶到同性戀酒吧的Sarah Leonardi,是一間公立學校的校董會成員,也是一位老師,她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子聲稱,她很榮幸自己能這樣做,並且感謝該同性戀酒吧「每年都舉辦一次特別的實地考察」。[10]

2021年12月1日,加拿大眾議院一致投票通過禁止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更正治療(conversion therapy)的法案。有關治療是幫助個別人士克服同性性吸引或性別身份混亂,也被貶稱為拗直治療。有醫療專業人士譴責這一種旨在改變一個人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療法。12月7日,參議院亦一致通過該法案,法案在翌日獲得皇室批准,正式成為法律,有關法例於2022年1月7日生效。[11]

2021年11月22日,英國的流行音樂榮譽全英音樂獎(BRITs)的主辦單位表示,從2022年開始,頒發的獎項將取消女性和男性的分類,並會為本地和國際的藝術家頒發中性的獎項。[12]

一位西班牙男學生由於曾穿裙子上學,這位男同學被送往心理學家那裡,也被學校開除。2020年11月4日,西班牙其他學校的男老師及男學生穿上裙子上學以表達對被開除男同學的支持,於是當日被稱為「穿裙子上學日」。2021年,位於蘇格蘭愛丁堡的Castleview小學鼓勵男女教職員及學生在11月4日穿上裙子,稱要打破性別定型,促進平等。[13]

為了紀念挪威的同性關係合法化50週年,挪威國家郵政服務Posten早前發佈了一個聖誕廣告。廣告中,聖誕老人與一個名叫哈利的男人展開了一段戀情。[14]

2021年11月14日,匈牙利總理Viktor Orban告訴他所屬的政黨青年民主主義者聯盟(Fidesz),匈牙利不會離開歐盟,但將抵制布魯塞爾(歐盟總部所在地)侵蝕匈牙利主權的企圖。Orban提到:「我們堅持匈牙利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父親是男人,母親是女人……他們不應該打擾我們的孩子。」[15]

2021年11月30日,匈牙利議會授權政府就LGBT議題舉行全國公投,執政黨Fidesz的立法者批准了四個關於學校性教育計劃和兒童是否可以獲得性別重置方面資訊的公投問題。公投還會詢問選民是否支持不受限制地呈現「影響未成年兒童發展」的媒體內容。公投將於2022年春天舉行。[16]

匈牙利,有媒體違反了該國總統在2021年6月所下的禁令,便是不可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LGBT+的內容。不過,仍有三個電視頻道和幾本雜誌為了響應同性戀組織發起的運動,表示它們將播放LGBT+家庭的影片,以此教育人們。[17]

2021年11月5日,西班牙衛生部長Carolina Darias簽署了一項命令,允許單身女性和LGBT+人士在公共醫療系統中接受試管嬰兒(IVF)醫療程序,這讓更多西班牙女性可以免費獲得醫療輔助生殖服務。Darias表示此舉旨在結束公共醫療系統中的歧視。[18]

11月29日,非洲國家博茨瓦納上訴法院維持了2019年將同性戀非刑事化的裁決。在2019年以前,在該國進行同性性行為最高可被判處七年監禁。[19]

2021年11月16日,國際奧委會(IOC發佈了一項關於跨性別包容的新框架,指出不應將任何運動員排除在比賽之外,即使其性別被視為有不公平的優勢。奧委會認為對運動員來說,透過性別測試和「侵入性體格檢查」來確認他們的性別,都是不尊重的行為。另外,舊政策允許跨性別運動員參加比賽,前提是他們在第一次比賽前至少12個月,其睪丸素低於特定水平,但在新框架下卻廢除了此限制。

然而,奧委會指出新框架只是指引,而不是絕對的規則,也不具法律約束力。奧委會也明白自己無法規定每項運動比賽的準則,並會讓各個國際聯會來決定運動員是否處於不成比例的優勢。奧委會只是向各個國際聯會提供專業知識和對話的機會,而不是要下一個結論。[20]

2021年12月7日,日本東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宣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制度,將在2022年的財政年度內在東京實施,將有更多人受惠於新制度。同性伴侶制度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他們的關係,並容許他們獲得已婚夫婦所享有的一些特權,例如允許他們租用地方共同生活和獲得醫院探視權。[21]

(資料截至2021年12月16日)


[1] 〈智利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議案 惹保守派政黨不滿〉,《頭條日報》,2021年12月8日。https://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wo/2285431/;Fabian Cambero, “‘Love is love:’ Chile legalizes same-sex marriage in historic vote.” Reuters, December 9, 2021. https://www.reuters.com/world/americas/love-is-love-chile-legalizes-same-sex-marriage-historic-vote-2021-12-07/https://www.bbc.com/news/world-latin-america-59570576https://www.france24.com/en/live-news/20211209-chile-president-signs-sam...

[2] Julia Love, “U.S. proposes rescinding expansion of religious exemption for contractors,” Reuters, November 8, 2021,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us-proposes-rescinding-expansion-religious-exemption-contractors-2021-11-08/.

[6] Zachary Faria, “Union conference encourages teachers to recruit students for gay and transgender clubs,” Wahington Examiner, November 18, 2021, https://www.washingtonexaminer.com/opinion/union-conference-encourages-teachers-to-recruit-students-for-gay-and-transgender-clubs; https://abigailshrier.substack.com/p/how-activist-teachers-recruit-kids.

[7] Stacy Langton, “Ban pornographic books in school libraries,” Washington Examiner, November 16, 2021, https://www.washingtonexaminer.com/restoring-america/community-family/ban-pornographic-books-in-school-libraries.

[8] Brad Brooks, “Texas school district reviewing over 400 books, pulls them from library shelves.” Reuters, December 9, 2021,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texas-school-district-reviewing-over-400-books-pulls-them-library-shelves-2021-12-08/.

[9] Asher Notheis, “Nearly a third of millennials identify as LGBT, study finds,” Washington Examiner, November 8, 2021, https://www.washingtonexaminer.com/news/nearly-one-in-three-millennials-identifies-as-lgbt.

[10] John-Henry Westen, “The LGBT mob is coming after our children: It’s time to fight back,” Lifesite, Nov 19, 2021. https://www.lifesitenews.com/blogs/the-lgbt-mob-is-coming-after-our-children-its-time-to-fight-back/; Emma Colton, “Florida school board member takes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on field trip to gay bar: ‘So honored’,” Fox News, October 28, 2021, https://www.foxnews.com/us/florida-school-board-chaperones-elementary-school-students-gay-bar.

[13] Emma Colton, “UK primary school asks boys to wear skirts to ‘promote equality’,” Fox News, last modified November 4, 2021, https://www.foxnews.com/world/edinburgh-scotland-school-wear-skirts-boys-promote-equality.

[16] Justin Spike, “Hungary’s parliament approves referendum on LGBT issues,” AP, November 30, 2021, https://apnews.com/article/europe-education-hungary-sex-education-referendums-467223e3427501d8feb646c7bb96f314.

[17] The Cube, “#TheSame: Hungarian media defy ban on publishing LGBT+ content for children,” euronews, November 24, 2021, https://www.euronews.com/2021/11/23/thesame-hungarian-media-risk-fines-by-sharing-lgbt-social-media-campaign.

[18] AP with Euronews, “Spain extends free IVF treatment to single women and LGBT+ community.” November 5, 2021, https://www.euronews.com/2021/11/05/spain-extends-free-ivf-treatment-to-single-women-and-lgbt-community.

慎防同運暗渡陳倉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11/2021

近期有兩個關於同運的發展大家必須留意,否則一些本來聽起來好像無傷大雅,沒有涉及訂立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的法例,便會在市民大眾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暗渡陳倉,令香港沒有相關法例之名,已有相關法例之實。

首先,一名男同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不容許他為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以配偶身份處理其同性伴侶的身後事,是構成歧視。最近,作為答辯人的律政司長及衛生署長確認,政府所有部門將公平對待需處理配偶身後事的已婚同性伴侶,不會因性傾向有差別待遇。由於雙方達成共識,申請方撤銷司法覆核,並獲法庭批准。

連同早前的判決,高等法院裁定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可在其同性伴侶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其遺產,以及裁定同性伴侶應在房委會政策下被視為家庭成員,[1] 幾個決定意味著政府很可能在政策上讓同性伴侶可在配偶死後繼承他名下的居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其遺產及處理其身後事。 表面上雖然不涉及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或同性婚姻,但實質上等同政府日後會將在外國註冊,本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給予猶如合法的異性婚姻的對待,令同性伴沒有婚姻之名,卻有婚姻之實。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既然政府會在這些問題上給予同性伴侶特殊的安排,那麼在其他有關配偶的權利和福利的事宜上,又有甚麼理由只考慮異性婚姻的配偶而不考慮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的配偶呢?這道門開了之後又怎樣可以關上呢?

另一事件,是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公開表示正積極處理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雖然他向關注團體強調,不是建議訂立具爭議的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只是修訂現有的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將性小眾納入受保障的範圍。這個表面上只是修訂現有法例的建議,其實比起訂立性傾向條例的影響有過之而無不及,當年台灣將《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男女平等」偷換概念為「性別平等」,將性小眾自動包括在內,令政府在所有政策上都要作出相應的改變,更令台灣的性教育掀起了翻天覆地的改變,在家長的群體引起軒然大波,而由於社會文化的轉變,最終令政府和法院可以忽視主流民意而強行通過同性婚姻。

尊重同性戀者和不同的人士在私人領域可以按本身的心意作決定是我們一向的立場,私人領域包括的是個人的財產、緊急的探視和醫療決定、身後事和遺體的處理等等,政府應修訂法例,讓每個人都可以預先授權他信任的人,代為處理上述的事務,避免當事人一旦發生意外時出現不必要的爭拗,而且可以受惠的包括許多獨居長者、與家人合不來或在香港無親無故的單身人士,使他們都可以作出令自己更放心的安排,亦可以令社會毋須經常糾纏在難以化解的分歧之中。

但在公共領域,包括婚姻制度應否改變,則是必須廣泛諮詢公眾意見,全面考慮對現有婚姻家庭制度和兒童福祉會帶來甚麼影響的重大社會政策。今次政府的做法,具體情況究竟是怎樣仍未清晰,不過,若果政府是在政策上視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猶如香港異性婚姻的關係,是絕對不合宜的,我們會堅決反對,因為這樣做是在公共政策上給予同性伴侶一個特殊的地位,雖然香港政府一直強調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合法婚姻,法院強調過往的判例與同性婚姻無關,但間接上等於承認了他們在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是香港政府必須認同和配合的一種關係,是向正式通過同性婚姻邁進了一大步。

當在多宗涉及同性伴侶的司法覆核中,法院不斷強逼政府要間接給予本來香港不承認,在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可享有猶如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福利,包括作為海外僱員的受養人、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等,而政府又不立即全面修訂法例,在所有涉及婚姻和配偶的條例之中,清楚列明合法婚姻所指的配偶必須是一男一女,反而在政策上容許同性伴侶可以享有無遺囑的遺產繼承,更可能在申請居屋及公屋時被視作配偶,等於在未來的司法覆核為同性婚姻或同性民事結合大開綠燈。

當年在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時候,我們同意政府必須正視任何人面對的暴力威脅,但極力反對將同性伴侶的關係視作猶如婚姻,其實也是同一道理,結果政府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避免出現任何誤解。所謂名正言順,政府絕對不能輕視在政策上給予同性伴侶任何特殊看待,間接承認他們猶如婚姻的做法,這樣做不是公平對待,而是特殊看待,暗渡陳倉的做法,不能不慎。

資料庫

社會的賦權壯大同運聲勢

本社於2009年出版的《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中提到,同運活躍份子所求的是為所欲為的性行為及禁絕教會聲音,並提到社會走向道德淪亡的四個階段:一、同運人士彼此認識,凝聚為社會一股力量;二、他們開始加強組織,制訂策略,叫社會將其行為合法化;三、集結資源、制訂共同語言和策略,向公眾提出訴求,把問題重新包裝,使之與道德脫鈎,變成「人權」課題;四、當絕對的道德問題被轉化為個人抉擇,社會逐漸以為他們的論點有理,便替他們平反、賦予特權,並對其行為加以肯定。[2]


[1] 據悉政府已就同性伴侶繼承遺產案上訴,而有關同性伴侶可被視作居屋的家庭成員案件,房委會曾表示會在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作適當跟進,這代表兩宗案件的裁決,可能仍有變數。

[2] 阿蘭.西爾斯〔A.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 Osten〕:《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The Homosexual Agenda: Exposing the Principal Threat To Religious Freedom Today),陳恩明譯(香港:明光社,2009),頁25–26。

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再思同性撫養

呂慧明 | 明光社實習神學生、香港神學院道學碩士神學生
20/09/2021
  1. 引言

今時今日,相對文明的國家都會關注兒童的福祉,為保護兒童人權或利益而訂立相關的政策。現實中卻存有一些直接影響兒童的政策,未有嚴謹地查考或驗明對兒童的影響,卻為了順從或取悅主流就輕率通過,讓兒童承受後果,你對此有何想法?

隨著同性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在世界各地被承認,爭取同性伴侶領養權的呼聲可謂大勢所趨。在不少國家,同性伴侶是因其民事結合或婚姻的關係合法化,於是在法律上被默許取得兒童的領養權。不過,認同同性伴侶的婚姻,是否真的就順理成章認同他們擁有領養權?

  1. 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主要認為同性戀關係中的成年人士,應該享有與異性關係中的成人相同的權利,而不應在婚姻法例中被歧視,這亦是某些國家給予同性伴侶領養權利的理由(例如奧地利、克羅地亞)。但是,有時我們可能會忘記,在領養法例中被牽涉的不單是成人,還包括兒童。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1] 在第21條,更明言「凡承認和(或)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如果立法機關只考慮到成年的同志群體在法律上應該取得平等地位,就默許給予領養兒童的權利,是否有以兒童的利益為優先考慮呢?[2]

當然,在同性領養合法化的國家中,亦不乏以兒童的利益作為理由(例如英國、希臘等等)。但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禁止同性伴侶領養的國家,同樣是以兒童的福祉為理據(例如匈牙利、波蘭等)。那麼,到底是容許的好?還是禁止的好?專家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作出有利於兒童福祉的決定嗎?

  1. 「沒有差異」已成定論?

過去有不少研究,指出在同性伴侶的家庭中成長的兒童,在各方面的發展都與一般家庭無顯著差異。但有學者重新審視過這些研究,發現這些研究都分別有樣本數量不足、取樣方式有偏差、在研究或論證過程上有謬誤等等的狀況,以致研究結果的代表性成疑。[3] 一位學者Douglas Allen重新評估其中一份支持同性撫養無差異的研究:“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4] Allen的團隊發現以原作者的分析方法,即使來自不同家庭模式的兒童之間有實際差異,都只會得出「無差異」的結果。當Allen重新計算其數據後,更發現異性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發展得較好的差異達到35%。[5]

在2018年,一位大學教授Walter Schumm出版了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 A Critical Assessment一書,當中對現存的三百多個與同性撫養有關的研究——不論結論是支持或是反對的——作出評估。一方面他指出了反對同性撫養的研究當中的限制和錯誤,另一方面亦在認為同性家庭與一般家庭無差異的文獻中發現了研究方法上的問題,甚至在它們的數據中找到可證明有差異的證據。他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現有的證據其實並不足以支持同性撫養「沒有差異」的論說。[6] 事實上,同樣有不少的研究顯示,同性家長及異性家長的撫養出來的孩童,確實在成長、發展上有實際差異,同性家庭中的孩子甚至在不同方面的發展都受到負面影響。[7]

研究的工作不免會有限制或疏忽,但學者們若能以其專業互相提醒,嚴謹地改進有錯謬的研究方法,亦必定能為社會帶來實際、有力的洞見。只不過,當現今的研究仍有如此多地方需要改進的同時,為何仍有主流的聲音紛紛將「沒有差異」視為鐵則呢?Schumm指出這些研究被引用,是因為它們「政治正確」,[8] 而他撰寫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一書的初衷,正是「不希望政治扭曲了科學證據」。[9]

  1. 「政治正確」還是謹慎驗證?

奈何在「政治正確」的驅使底下,有一些聲音卻似乎正受到主流排擠。Schumm在其著作中並沒有以其研究為理據對婚制作任何的評論,更明言他不希望他的研究成為同性領養被禁止的鐵證,他由此至終想強調的是科學的精神,但他仍因不接納「沒有差異」的結論,而被同行詆毀及排擠。[10]

除了Shumm,美國兒科醫生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下稱ACP)亦因「政治不正確」而受到排擠。ACP是一間無宗教信仰、無政治背景的機構,有六百多位醫生或醫科專家為會員,主力以科學及醫學知識宣傳促進兒童健康及福祉的資訊,或倡議相關政策,[11] 他們亦基於科學的理據提出與同運分子不同的意見,因而受到抨擊及排擠。如果在維基百科上搜索,我們只會看到ACP一些被認為是反同的言論,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對它的抨擊,在維基百科上它的定位甚至被描述為︰「該組織的主要關注為倡議反對墮胎及同性戀者收養兒童。」[12] 這其實與ACP所聲明的並不相符。[13] ACP關注的議題,還有醫學實踐、疫苗、安樂死、毒品的影響等等,[14] 遠不止於同志相關的議題,為何他們會被視為只關注反同的組織呢?[15] 它的主張或許仍有可以商榷的空間,但今天人們批評、排擠它的理據,是經過嚴謹的學術驗證,還是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

若我們是以兒童的最大權益為原則,我們就必須謹慎思考,絕不能以「政治正確」為前提,輕率地採納迎合主流的結論;既要追求謹慎,就應多方求證,在各方的理據中權衡輕重、利弊,既知道統計研究上會有限制,就需要學習分辨,平衡地審視正、反不同的資訊和意見,並要容讓不同的聲音存在,讓社會各界都有機會聽見及集思廣益。而這一點,是今天我們這個社會需要彼此共同努力的地方。

  1. 不同的家庭結構對兒童成長帶來不同的影響

那麼,在同性領養權這問題上,我們可以從何入手去考量兒童的利益?在這裡引述一份文章,希望為大家提供一個思考的角度。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這篇文章於2002年,由Kristin Anderson Moore等的數位學者及研究員撰寫,[16] 它研究家庭結構對兒童造成的影響,並倡議婚姻及家庭方面的改革政策。因為當年在美國全國調查的問卷上,尚未有同性家長的選項,所以它的議論並非針對同性撫養,也可以肯定這篇文章並不是為了支持或反對相關議題而寫的。

在這篇文章中,Moore等人透過文獻回顧,總結出不同的家庭結構確實會影響兒童,兒童與親生父母同住,並且在低衝突的婚姻關係的環境底下生活,這對兒童的成長是最好的。Moore等人亦提到,即使是有雙親,但其中一方是繼父或繼母的情況下,兒童的「幸福指數」(levels of well-being)仍然是相對較低的。[17] Moore的文章並沒有否定任何人士照顧兒童的能力及愛心,它帶出的是一個家庭的結構或模式對兒童的成長的確會帶來不同的影響。我們無法否認,同性的伴侶是無法同時成為同一個兒童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最起碼必然有一方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或者雙方都不是親生的。那我們是否應該承認同性婚姻這種不同的家庭模式真的會帶來差異呢?

當然,Moore等人的研究也不會毫無瑕疵,亦不能為我們提供一個絕對的答案,但希望藉此大家能有多一個的思考方向。與其盲目相信「沒有差異」這信條式的偽裝,[18] 倒不如踏實地去檢視當中會產生的差異是甚麼?對兒童帶來的影響是甚麼?這才能真正找到對兒童最好的方案。

  1. 結語

有些人或者會以兒童的福祉為由,認為通過同性領養能讓一些有需要的孩童找到新家庭。我們也必須正視,現實中的確有一些家庭或婚姻是出現問題,以致某些兒童必須與他們的原生家庭分開,才能確保他們得到最大的保護。不過,容許同性伴侶獲得領養權卻不是唯一的辦法,許多國家早在通過同性領養前,已經有讓已婚的異性夫婦領養或寄養等的機制,以幫助有需要的兒童。再者,面對社會上的兒童或家庭的問題,我們要積極尋求的是治本而非治標之法。[19] 既然如此,當現存的研究仍然存在問題,而同性撫養對兒童的影響仍然存疑的情況底下,我們是否真的要貿然同意呢?

要考慮兒童最大的利益,或許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必然完善的方案,但正因沒有必然的答案,我們就更需要匯集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再從中找出一個令兒童損害最少、受惠最多的方案。這些聲音不是為成人,而是為兒童而聽的,假若只順從成年人世界的主流喜好,而排擠另一方的論述,就會令我們錯過重要的信息,而承擔後果的卻是兒童。如果未經過嚴謹的考量,只為追求「政治正確」、跟隨主流,就將一眾兒童的福祉奉上作為賭注,你能接受嗎?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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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989年11月20日,網站︰https://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crc.doc(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3] Robert Lerner, and Althea K. Nagai, No Basis: What the Studies Don't Tell Us About Same Sex Parenting (Washington DC: Marriage Law Project, 2001); Walter R. Schumm,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on Same-Sex Parenting and Adop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 119, no.3 (September 2016),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08043861; Michelle Cretella and Den Trumbull, “Homosexual Parenting: A Scientific Analysi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last modified May 2019, https://acpeds.org/position-statements/homosexual-parenting-a-scientific-analysis.

[4] Michael J. Rosenfeld,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Demography 47, no.3 (2010): 755–775, https://doi.org/10.1353/dem.0.0112.

[5] Allen的團隊以原作者Rosenfeld的方法重新比較過其數據,發現以該方式來計算,不單是同性撫養的家庭與異性撫養的家庭比較起來無差異,甚至相比其他家庭模式,例如未婚媽媽的家庭亦無法測出差異,而過去眾多學術文獻都證實不同家庭模式的兒童發展是有差異的。Allen亦重新評估過Rosenfeld的統計方法,發現以其方法計算的話,即使比較結果的差異大到接近50%,依然只會得出「沒有差異」的結論,這表示「沒有差異」的結論是不可靠的。此外,Rosenfeld為了提高孩子成長環境穩定性,只計算了戶主的親生孩子(即排除戶主領養或繼養的孩子)及五年內都居於同一處所的家庭,但這一來排除了家庭結構及住所不穩定性這些對孩童有實際影響的因素,二來亦減少了超過一半的樣本數量而削弱其代表性,當Allen將被排除的樣本重新加入評估,並對個人及家庭的社會經濟因素加以控制,發現異性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發展得較好的差異達到35%。參︰〈打破「沒有分別」的迷思──論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最新社會科學研究〉,《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頁5-6,網站: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Allen團隊的研究︰Douglas W. Allen, Catherine Pakaluk and Joseph Price,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A comment on Rosenfeld,” Demography 50, no.3 (2013): 955–961, https://doi.org/10.1007/s13524-012-0169-x.

[6]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性文化資料庫,2019年5月31日,網站︰ https://blog.scs.org.hk/2019/05/31/%e9%87%8d%e5%af%a9%e6%95%b8%e7%99%be%e5%80%8b%e7%a0%94%e7%a9%b6%e3%80%80-%e8%88%92%e5%a7%86%e7%9a%84%e3%80%8a%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7%a0%94%e7%a9%b6%ef%bc%9a%e5%9a%b4%e8%ac%b9%e8%a9%9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7] Mark Regnerus,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 no.4 (July 2012): 725–770, https://doi.org/10.1016/j.ssresearch.2012.03.009; D. Paul Sullins, "Invisible Victims: Delayed Onset Depression among Adults with Same-Sex Parents," Depression Research and Treatment 2016 (2016), https://doi.org/10.1155/2016/2410392; Douglas W. Allen,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2013), http://mcadams.posc.mu.edu/blog/gay_parenting.pdf. 有關Sullins的文章,可參考︰招雋寧︰〈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明光社網站」,2016年9月1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9%97%9C%E6%96%BC%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2%94%80%E2%94%80%E4%B8%8D%E8%83%BD%E4%B8%8D%E7%9F%A5%E9%81%93%E7%9A%84%E6%9C%80%E6%96%B0%E7%A0%94%E7%A9%B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8] Chris Sugden, “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 A Critical Assessment,” Oxford Centre for Religion and Public Life, last modified March 15, 2019, https://www.ocrpl.org/same-sex-parenting-research-a-critical-assessment/.

[9]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0]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1]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14 July, 2021, https://acpeds.org/about/faq.

[12] 原句為︰「The group's primary focus is advocating against abortion and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by gay or lesbian people」,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4 June, 20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erican_College_of_Pediatricians.

[13] “Our Position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14 July, 2021, https://acpeds.org/positions.

[14] 詳細可前往ACP網站,參閱他們在不同大題目以下的文章︰“Topic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July 14, 2021, https://acpeds.org/topics.

[15] 順帶一提,Walter Schumm的維基百科條目(Walter Schumm,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October 27, 2020,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alter_Schumm),雖然資料較少,但亦只看到他所做的、與同性戀相關之研究的相關評論,亦與堪薩斯州立大學對他的官方介紹相差甚遠,詳見︰” “Department of Applied Human Sciences,” Kansas State University, accessed August 2, 2021, https://www.hhs.k-state.edu/ahs/people/schumm/

[16] 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Child Trends Research Brief (June 2002),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37432167.

[17] 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18]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9] 雖然家庭政策並非本篇的主題,但在Moore的文章裡,也有一些透過社會政策改善家庭結構的提議,讀者若有興趣可以參考,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1-9-2021

香港法庭正以斬件式承認同性婚姻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1/11/2020

2020年9月18日,高等法院有兩個就有關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的判決,對於兩位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法官周家明分別判他們一勝一敗,吳翰林(案件編號:HCAL 3525/2019)及岑子杰(案件編號:HCAL 2682/2018)都是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及第14條,對同性戀人士構成性傾向歧視。

 

吳翰林案:遺產繼承

首先說說吳翰林案,吳與同性伴侶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2018 年吳購買居屋單位,作為二人的居所。由於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他的婚姻不被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同性伴侶在法律上不會被視為「配偶」,若他在無立遺囑情況下去世,伴侶便不能自動繼承遺產,或自動獲遺產供養,但異性伴侶卻擁有這些權利。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若吳的伴侶要從遺產中取得的生活開支,就必須證明他過往是完全地或主要地,在經濟上依靠逝世的伴侶,相反已婚異性伴侶則不論是否由配偶供養,都可申請從逝世配偶的遺產中取得合理經濟供養。吳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有效婚姻、夫及妻的定義不包括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同性戀伴侶的私人及家庭生活,並指有關定義不合理地限制他們的私有產權,而有關權利是受《基本法》第6及105條所保護,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構成性傾向歧視。

雖然申請人的問題完全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但法官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存在差別對待,存在歧視,因此,判申請人勝訴。

法官周家明不認為如果給予同性伴侶相同的利益,會有損傳統婚姻制度,或者破壞整體香港法例的連貫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岑子杰案:同性婚姻

申請人認為香港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對同性戀者構成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但法官認為,香港法例並不容許同性婚姻並指香港沒有法例允許同性婚姻,《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沒有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而香港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結合,故不會將定義擴闊至同性婚姻,裁定岑子杰敗訴

就申請人以海外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作比較,法官認為兩者未必相似,例如離婚權只屬已婚者的權利,當中亦會涉及某些特定的權利和福利,例如兒童最佳利益,因此,同性和異性伴侶無法從中類比,法庭需考量特定議題的背景和情况,不能憑空解答。法官在判詞中引述QT案,指出香港《婚姻條例》只承認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重申本港的婚姻法律並不容許同性婚姻,《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均不會提供有關保障。申請人仍有權就特定政策或法定條文提出覆核,每宗覆核成功與否將視乎個別情况,要求同性婚姻是太進取。

 

吳翰林案裁決削弱父母權益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4)條: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下述人士中一人或多人,即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此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在扣除死亡稅(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1,000,000的淨款額,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產須按以下規定持有(a)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及(b)其餘一半則為該無遺囑者遺下父或母或父母二人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吳翰林案的判決將直接影響無立遺囑者父母的權益,假設A是在海外地區與同性伴侶結婚但沒有子女,他遺下150萬元遺產,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情況下,A的同性伴侶在本港法律的定義上不是丈夫或妻子,A的遺產將全數由他的父母繼承。現在因為吳翰林案的判決,A的同性伴侶可先取得100萬元,A的父母只可分得餘下50萬元的一半,即25萬元,分別非常大。事實上,假如A想將他的遺產送給他的同性伴侶,A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為甚麼吳翰林不採用既便捷又節省金錢,較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因為他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想透過司法覆核曲線爭取同性婚姻。據悉政府已就判決提出上訴。

 

以司法覆核方式為同性戀者曲線爭取同性婚姻

綜合近幾年有關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裁決,如梁鎮罡案的公務員福利及配偶合併報稅,QT案的同性伴侶獲確認為配偶/受養人,Nick Infinger案令同性伴侶可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吳翰林案則是居屋及財產自動繼承權等等,我們會發現一個現象,雖然法院不斷強調香港的合法婚姻仍然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但是,法院卻在不同範疇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為「有效婚姻」,承認同性伴侶為配偶、妻子或丈夫,當全部或大部份原本只屬於一男一女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福利都已給予同性伴侶時,同性婚姻合法化便水到渠成了。為了堵塞漏洞,特區政府應立即修改法例,重申香港的婚姻法的要求,如只承認人數必須一對一、年齡必須16歲以上、性別必須為異性、沒有親屬及血緣關係、同一時間只可以有一段婚姻等,不符合這些條件的婚姻,一律不可以獲得任何與婚姻有關的權利及福利。

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

26/03/2020

婚姻制度受損

  1. 同性婚姻一旦出現,會為社會帶來深遠影響,它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2. 一男一女的婚姻,不再是婚姻唯一的組合。
  3. 由相同性別人士組成的婚姻,不會自然地有孩子。
  4. 這些家庭不會自然的延續後代。

 

破窗之後有更多爭取

  1. 若實施同性婚姻,會引發破窗效應,不同人士可要求廢除婚姻的各種限制。
  2. 要求廢除人數限制,如多人婚姻。
  3. 要求廢除物種限制,即人類可以與不同物種結婚,如物種婚姻,人類與動物結婚;二次元婚姻,人類與虛擬偶像、卡通人物結婚。

 

兒童權益受損

  1. 同性婚姻自然會引致同性領養,以及利用科技繁殖下一代。
  2. 孩子要在缺乏父或母的環境下成長。
  3. 孩子未能在原生家庭中從父母的互動中學習兩性相處。
  4. 不利孩子的成長。

 

影響學校倫理教育

  1. 同性婚姻的出現,更會影響學校的倫理教育。
  2. 學校要宣揚男男、女女的同性戀,和一般異性戀都是天生正常的。
  3. 學校要保護同性戀者,將之變成特權階級。
  4. 教科書要配合,減少對同性戀者的「冒犯」。
  5. 學校甚至要引入支持同性戀者的圖書、故事書,好讓那些在同性伴侶中成長的孩子,可以「不被冒犯地」得到正常待遇。

 

性別主流化的文化

  1. 同性婚姻更會影響性別主流化的文化,有關夫妻等具兩性差異的字眼不能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性別中立用語。
  2. 家長只能有「家長一」和「家長二」,不能再用「父」「母」二字,變相將男女特點削平。
  3. 強調兩性的東西最終被取代,但事實上男女大不同的本質卻不能改變,最後社會逐漸變形、走樣,失去兩性本來美善的特質。

 

福利與權利

  1. 社會就婚姻家庭和孩子的福利,同樣要分給同性婚姻者,例如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免稅額、撫養權及領養權等等。
  2. 以上的公共資源,有些需要排隊輪候,如公屋,等候的人肯定需要更長的時間輪候。

 

白色恐懼

  1. 宗教團體,或者一些人因為其政治取向/良心而不認同同性戀社會運動,將受到攻擊和不平等的對待。
  2. 根據外國經驗,教會及信徒在宣講同性性行為是罪、或拒絕為同性婚姻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機會被控「滋擾、冒犯或中傷」同性戀者,觸犯仇恨罪或歧視法,最終會被判巨額罰款、甚至入獄。

民調顯示市民對同性婚姻的看法

26/03/2020

本地民調問及「同性婚姻」的字眼及結果參照

調查進行時間

(月/年)

發表時間

研究單位

受委託單位

受訪人數

問題設定

百分比(%

(月/年)

傾向支持

中立

傾向反對

6/2019

 

7/2019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732

最近台灣立法容許同性戀者結婚,你認為香港應唔應該俾同性戀者註冊結婚呢?

47.0

 

39.5

5/2017-6/2017

 

7/2018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學者包括:劉浩寧教授、劉賽司博士、羅愷麗教授、孫耀東助理教授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1,437

 

對於准許同性伴侶結婚,你同意抑或唔同意呢?

 

50.4

17.0

32.6

11/2016-3/2017

 

8/2018

香港中文大學劉德輝教授及其團隊

 

香港中文大學劉德輝教授及其團隊

 

2,009

由多條對同性婚姻態度的問題綜合所得

32.6

21.9

45.5

12/2015-3/2016

 

6/2016

 

明光社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張宙橋博士、羅耀增博士及李德仁博士

2,051

應該更改婚姻法對「性別」的要求,必須將要求由「男和女」改為「不分男或女」

12.5

18.8

68.8

1/2015-2/2015

1/2016

平機會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中心

1,005

你對同性婚姻有咩睇法?

29.1

26.1

42.4

對於同性伴侶可以通過「民事結合」嘅法律程序,取得其他異性伴侶可享有嘅相同權利,但不承認為「婚姻」,你有點樣嘅睇法?

37.4

14.2

42.8

1/2014

 

6/2013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學者包括:羅愷麗助理教授、劉浩寧教授、劉賽司博士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410

對於准許同性伴侶結婚,你同意抑或唔同意呢?

 

37.7

19.6

42.8

10/2013

 

10/2013

 

何秀蘭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505

 

咁你有幾支持或者反對同性婚姻或註冊伴侶合法化?

33.3

 

13.8

 

43.1

 

11/2012

 

11/2012

何秀蘭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1,022

咁你有幾支持或者反對同性婚姻或註冊伴侶合法化?

32.7

18.5

39.0

8/2005-9/2005

 

3/2006

 

維護家庭聯盟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1,120

 

合否贊成同性戀者合法結婚?

38.6

 

52.8

2005至2016年內容資料來源:(陳永浩等,2016,頁29–67。)

一些觀察

  1. 同性婚姻的支持率不如想像中不斷上升,調查的問題設定往往會影響調查結果。
  2. 市民其實並不清楚同性婚姻對整個制度的影響。
  3. 市民不認識民事結合是怎麼一回事。
  4. 同性戀者極希望有同性婚姻。
  5. 受訪者的背景反映,反對同性婚姻不只是宗教團體。

參考資料

Loper, Kelley, Holning Lau and Charles Lau.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Gays and Lesbians and towards Sexual Orientation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ctober 2014. https://www.hku.hk/f/upload/17691/Public_Attitudes_towards_Gays_and_Lesbians_2014.pdf.

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電話調查研究室。〈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民調:四成七贊成近四成反對 市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意見分歧〉。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9年7月9日。網站:http://www.hkiaps.cuhk.edu.hk/wd/ni/20190709-105318_1.pdf

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中心。〈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平等機會委員會。2016年1月。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61251750347478561.pdf

陳永浩、招雋寧。〈五、「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載於吳慧華等編:《婚姻大事——廿一世紀香港人的婚姻觀》。香港: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2016,頁29–67。

維護家庭聯盟。〈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報告撮要):大部份香港市民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應被鼓勵,並反對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351-1c.pdf

劉浩寧、劉賽司、羅愷麗、孫耀東。〈香港市民過去四年(2013-2017 年)對同性伴侶權利的支持度有所提升 目前超過半數市民支持同性婚姻〉。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AT THE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2018年7月。網站:http://www.law.hku.hk/ccpl/wp-content/uploads/2018/07/Change%20Over%20Time%20Paper%20Chinese%20(3%20July%20Final%20for%20Distribution).pdf

劉德輝。〈香港市民及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及同性民事結合的態度及支持程度的比較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網站:https://www.pico.gov.hk/doc/tc/research_report(PDF)/2015_A4_016_16A_Final%20Report_Prof%20Lau.pdf

鍾庭耀、彭嘉麗、李頴兒。〈香港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之權利意見調查〉,香港大學民意網站。2012年11月7日。網站:https://www.hkupop.hku.hk/chinese/report/LGBT_CydHo/content/resources/report.pdf

鍾庭耀、彭嘉麗、李頴兒、李建穎。〈香港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之權利意見調查2013〉。香港大學民意網站。2013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hkupop.hku.hk/chinese/report/LGBT_CydHo2013/content/resources/report.pdf

外國同婚人士亦可申請公屋對社會的影響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9/03/2020

(更新日期:2020年5月7日)

高等法院於今年3月4日就一宗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件,裁定房委會的配偶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不容許同性配偶家庭申請公屋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令房委會要重新審批申請人的公屋申請。

申請人與男同性伴侶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兩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並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亦符合申請的資產及入息要求。不過,房委會認為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其申請,申請人遂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決定。

法官周家明認為這宗司法覆核案與QT案及梁鎮罡案的性質類似,都涉及政府對異性已婚人士及香港未承認的同性伴侶的差別對待問題,因此,在本案判詞中,援引以上兩案,包括引QT案中,政府在實施一項使不同人有不同待遇的政策時,須附以非常「重大」(weighty)理由才可避免歧視。周官又將終院處理梁鎮罡案中採取「四步測試」(4-step justification test)套用至本案。原則考慮到,政策對不同人的不同待遇是否出於正當目的、政策是否與目的有關、政策是否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政策是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

步測試」

第一步測試政策對不同人的不同待遇是否出於正當目的

法官認同傳統婚姻是值得保護的,充足房屋供應有助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家庭及生育。

第二步測試政策是否與目的有關

法官不同意現時的「差別待遇」跟房委會政策目的相關,因為政策的目的是幫助低收入家庭滿足住屋需要,房委會亦無法證明審查海外註冊的已婚同志,較審查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困難。

第三步測試政策是否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

法官同意公營房屋作為一種極珍貴的社會資源,政府作出一些分配的條件限制,實屬正常的分配資源方式。可是法官不同意有關政策是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因為,房委會未能向法庭提供數據,若果讓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亦不知道有多少同性配偶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又未能證明低收入同性家庭對住屋需求較異性家庭低,造成政策與目的存在不合乎比例的關聯性。法庭需要考慮拒絕某類族群不可享有某種福利有否違反平等權利的原則,以及有關的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第四步測試政策是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

房委會無法證明容許同性配偶家庭申請公屋對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以及對社會造成多大影響,現時的配偶政策不讓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導致他們承受不能接受的困苦。法官認為現時房委會的配偶政策未能達到合乎比例的家庭目的,裁定房委會的配偶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是違憲。

法官強調這宗案件的判決只適用於外國結婚的一對一的同性婚姻。外國的同性民事結合並不能因這判決獲承認。

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

就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周家明法官於另一宗司法覆核案(MK案)的結論卻完全相反,他在MK案的判詞中提及:香港的法律從未認可或准許同性婚姻,香港自始至終都只承認異性婚姻。1971年10月7日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4條指明婚姻屬一夫一妻制。《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第20條指明凡屬在 1972 年 6 月 30 日之後締結的婚姻,該婚姻僅能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而無效:(1d)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

今次處理的案件本來是在香港法律被視為無效的婚姻,法官卻按梁鎮罡案的判決,基於同性婚姻滿足了婚姻的公開性及排他性的要求,而獲得承認。有關判決是自相矛盾的,既然香港不容許同性婚姻,卻反過來承認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並給予同性已婚人士權利及福利,這將大大削弱本地婚姻的獨特性。即使終審法院於W案的判決,也一再強調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只是接受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以新的性別結婚,結婚對象必須是異性。

此案法官要求房委會提供數據,若果讓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有多少同性配偶合資格申請公屋等等,事實上,法官是對房委會提出無法做到的要求,因為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即使每五年及10年一次的中期人口統計及人口普查根本不會問性傾向及同性婚姻,只會將他們歸類為未婚人士,因此,香港政府根本不可能收集到相關的數據,導致房委會根本無法滿足法官的要求。法官在本案應處理的是婚姻的本質問題,而不是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影響的問題,否則,到時又會以人權為理由而不需要理會對社會及經濟影響,判申請人勝訴。

這宗司法覆核案是在外國結婚的同性伴侶要求可以一般家庭的名義申請公屋,未來關於這類司法覆核的案件包括同性伴侶購買居屋(案件於今年5月底開審),及要求香港承認境外同性婚姻(STK案)。今次公屋案的判決會為其他正排期的案件立下基礎,長遠將動搖香港現時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據悉房委會已就高院對公屋案的判決提出上訴。

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它的立法原意,因此有其排他性及獨特性,假如要全盤接受外國的婚姻,按這邏輯,香港日後可能要給予外國的一對一亂倫婚姻及童婚關係人士,擁有與異性婚姻完全同等的權利及福利,只要他們的婚姻都滿足了公開性及排他性這兩個條件。

政府盡快修改現時的做法

為了堵塞漏洞,避免司法覆核案件接踵而來,使不同形式的婚姻關係人士取得香港法例所認可的已婚人士的所有權利及福利,特區政府可以考慮修改現時本港承認外國婚姻的做法,不需要完全承認外國的婚姻,只承認那些與香港婚姻法條件一致的外國婚姻,包括人數必須一對一、年齡必須16歲以上、性別必須為異性、沒有親屬及血緣關係、同一時間只可以有一段婚姻等,保持香港婚姻法的獨特性。婚姻是嚴肅及重要的社會政策,而不只是福利和資源分配問題,不能以支離破碎的方式各取所需。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0-3-2020

我們與同性婚姻的距離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3/01/2020

兒童權利被嚴重侵犯

有些兒童未來一出生便可能被剝奪在親生父母照顧下成長的權利香港婚姻制度正面對前所未見、空前巨大的衝擊,這也是對下一代福祉的嚴峻挑戰。同性戀運動團體正不斷透過司法覆核,繞過立法會和公眾討論,希望以少數法官的裁決,徹底改變香港的婚姻制度,以及剝奪大眾表示反對的權利。同性婚姻與我們的距離其實比大家想像之中近,可能就在兩年之內!

2019年初,代號MK的申訴人與她的女同性戀伴侶,成為企圖透過司法覆核推翻香港婚姻法和意圖將同性婚姻制度化的第一個案例,在同年5月初審之前,包括明光社在內的多個團體申請介入訴訟,希望在審訊的時候可以表達我們和不少市民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可惜被主審法官拒絕。雖然,到了同年10月宣判的時候,法官判MK敗訴,而在判詞中亦有引用我們曾提供的資料,不過由於只是初審,MK已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以至終審的判決,估計應在兩年內便會有結果。

令人憂慮的是終審法院過往有關變性婚姻和同性配偶福利等議題的裁決,皆傾向認同同運團體的論述而罔顧社會上其他不同的意見。另一方面,類似的司法覆核案還會接踵而來,若法庭不尊重婚姻制度應由公眾討論及立法會制定,越俎代庖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依從的裁決的話,香港很有可能在兩年之內未經市民深入討論、毋須理會市民大眾意願的情況下,就走上同性婚姻制度化的不歸路。

另一方面,由於過去半年,香港在政治上正經歷九七回歸以來最嚴峻的挑戰,社會大眾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反修例風波,因而無暇理會法院有關同性婚姻的訴訟,但婚姻制度的轉變,對於整個社會、特別是下一代帶來的影響,其實絕對不遜於政治事件帶來的影響,婚姻制度對人帶來的影響往往是一生之久。對於這個重要而又較為人忽略的議題,我們更覺責無旁貸,必須盡最大的努力讓大家明白眼前的危機和挑戰。

基督徒維護一男一女自然婚姻大聯盟

明光社與一眾關心婚姻及下一代福祉的機構及友好,已成立了基督徒維護一男一女自然婚姻大聯盟」,希望喚起不同宗派、教會、機構及弟兄姊妹的關注。我們最主要的目標包括透過倡議、教育及宣傳,讓市民大眾、政府官員、議員以及司法界,明白現時有關婚姻制度的司法覆核,會對整個香港社會未來的婚姻制度、家庭結構、特別是將會出生的下一代帶來甚麼潛在的傷害。我們希望能鞏固現時已面對不少挑戰的香港家庭,在制度上確保每一個將會出生的孩子,都盡量在親生父母的照顧下成長,任何剝奪兒童相關權利的措施都是不人道的。我們深信,就算兩個十分愛錫小朋友的男士,絕不能取代母親在孩子心目中的地位;兩個充滿母愛的女士,亦不能取代父親在孩子成長時的重要性。有父、有母是兒童的最基本及最重要的人權,它是不應被人剝奪的。

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在香港已得到充份保障,他們在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集會結社、投票與被選、言論及出版等自由,與全港市民的權利均等。但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而不是人權問題(其實按照現行婚姻制度,所有成年男女皆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與另一異性締結婚盟,而所有未夠年齡、有血緣關係、已婚及非一男一女的關係皆被排除在外),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護所有潛在可能出生嬰兒的人權,嬰兒是最弱勢、最無法表達個人意願的群體,他們需要我們為他們挺身而出。

為了讓大家更明白維護現行婚姻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若由法庭改變一男一女婚制對兒童會帶來的傷害,今年我們會致力協助推動上述大聯盟的工作,包括透過聯署讓社會大眾可以聽到我們的心聲;約見不同界別的持份者,爭取大家的支持。此外,我們亦會繼續關注MK及相關的司法覆核案件,讓大家了解最新的發展,在有需要時亦會鼓勵合適的人或團體申請介入訴訟,讓法官可以聆聽更多不同持份者的聲音,莫讓一些同運人士的聲音壟斷了輿論、傳媒及法庭的空間。

同性婚姻與我們的距離完全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遠,美國一些州份和台灣的主流民意其實都不贊成同性婚姻,但結果都由幾個法官的意志凌駕了全體人民的意願,香港不能不察!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

 


[1]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明光社網站,2016年5月1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ode/964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7月17日)。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24/7/2018

保障緊密關係

成為同性伴侶的鄰舍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9/03/2018

「如果婚姻是保障兩個相愛的人,為何兩個相同性別的人就沒有這個資格?」,[1] 這質問是許多支同者的心聲。[2] 對於支同者來說,婚制由男女組合改為不分性別,是基本的保障。不贊成修改婚制的基督教會被刻劃成盲目反同,甚至是仇恨。此文嘗試向香港教會推介一個不違信仰原則的取態:在維護男女婚制的前提下,保障同性伴侶一些基本需要。深盼基督徒抗衡支同政治時,不減我眾實踐愛神愛人的呼召,包括對同性伴侶的鄰人之愛。

 

婚制中的默認安排

同性伴侶在港舉行婚禮和囍宴,雖然可得群體私下承認,卻未能滿足。支同者認為,取得政府所承認的「已婚」身份才有保障。「已婚」身份的實質意義在於一連串權責:

一)已婚福利:申請公屋、稅務及其他公共福利等;
二)默認安排:預設伴侶安排生活、財務、醫療及後事等;及
三)後代權責:父母的法律地位、照顧、監護、領養、使用生殖科技的權利,
前二者是保障相愛的訴求焦點。[3]

只是享有福利亦難保二人長久相愛。有多少對離婚夫妻,會因為已婚免稅額、配偶醫療福利而破鏡重圓?福利只是誘因。因為孕育身心強健的後代,特別需要親生父母的長久照顧,為此政府提供誘因鼓勵這種結合。但香港生活迫人,本來就使一些人對結婚生育卻步,誘因不誘已不在話下,更遑論要以聊勝於無的福利保障人去愛。

另一方面,對關係緊密的二人來說,一方病重,需要另一信任的人長期照顧、陪伴臨終以至辦理後事,合乎情理。台灣推動同婚,也大唱同性伴侶缺少了醫療層面的保障。[4] 預設某人在自己病重時可照顧自己,對任何人而言都有需要,不論二人是同性還是異性,不論他們有沒有性關係。婚制預設了夫妻會互相照顧,不論他們相愛與否;對未婚人士而言,政府則默認了那人的家人為照顧者。

忠於基督信仰的人彷彿面對兩難。不承認同性別組合是符合信仰的婚姻關係,但要一律反對保障同性伴侶的需要卻似乎有欠憐憫。其實,只要進入婚制不是保障的惟一途徑,信徒在不用承認同性婚姻的前提下,是否能夠支持同性伴侶得到基本保障?

 

緊密關係的公共價值

除了固有親子關係和婚姻關係以外,現代人類還要倚靠其他已存的群體生活,這些人與人之間的連繫可稱為緊密關係(Civil Friendship)。緊密關係是人類的共同經驗,人在緊密的合作裡發揮理性和改善技術,分享悲喜甚至面對命運。對信徒和不信者來說,緊密關係對社會有其美好的貢獻。

 

保障緊密關係的措施

法改會提出「持續授權書」的立法建議,讓人可在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前,授權他信任的人安排起居飲食、與誰同住和見面、健康護理和就業事務、甚至安排渡假、送禮等。[5]

新法例保障非婚姻的緊密關係。與高度聚焦性伴侶形式的同性婚制不同,授權制度更平等,適用對象擴闊至誼親、同鄉、獨居者與社福機構、僱傭、摯友、非直繫親屬、共住者、異性伴侶……在法律上實質保障了關係緊密的人,包括同性伴侶。

 

結語:

在制度上容許同性關係(legitimated)有彼此承擔的名義,與教會向來認為同性關係不符信仰(unjustified)並無抵觸。基督總會向人動慈心,學習成為與己信念不符者的鄰舍,深願我們有上主而來的智慧去保障相愛的人。

 

 

[1] 梁苡珊、黃寶瑩,〈他們與她們都不過愛人們〉,《香港01》2017年11月25日,網址:https://goo.gl/yfBfRt

[2] 支持同性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等同性戀政治訴求的群體。

[3] 按人類集體經驗,及現時科技,人類只能由其親母所生。婚制附帶的後代權責用以保障那些還未有能力為自己發聲的兒童權利,亦包括讓兒童與親母親父聯繫的基本人權。即或領養或生殖科技等措施,均以保障兒童權利為首要目標。假設婚姻真的保障相愛的人,應是保障固有的親子之愛,而不是保障已婚伴侶的愛。故在此另作簡述。

[4] Aber Hsu,〈平權不能只靠伴侶註記:從畢安生看醫療法律前,同志臨終的最大痛〉,《關鍵評論》,2016年10月18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1698

[5] 律政司,〈《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諮詢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17年12月28日,網址: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7/cpa_consultc.pdf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3/2018

此文為《反對強加者,卻喜強加人》的附錄。為防引起閱讀該文時的誤解,以下事先解答一些常見反駁:

 

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不能結婚,違反平等原則

 

支同者常將「同婚是人權」掛在口邊,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明,也無說明為何同性間的親密關係等同婚姻關係,也無視眾多對這觀點的反駁;但我們姑且將這命題當為真來處理。

首先,我們要區分婚姻制度和婚姻關係。前者是價值中立的公共制度,後者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正如「交友是人權」,不必然推出「交友制度」;「同婚是人權」也不必然推出「同婚制度」。假設「同婚關係」的內涵等於「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同婚制度」既不是「同婚關係」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沒有「同婚制度」同性伴侶同樣可以過「排他性的親密生活」,甚至舉行各式私人婚禮、著婚紗和影結婚相。假如支同者主張的是「同婚制度」可以促進「同婚關係」,例如令他們更親密、更長久,那麼論者就必須在不訴諸整全教條下證明促進「同婚關係」具公共利益,更要說明為何政府不促進其他人際關係,而要促進「同婚關係」。

事實上,不少自由平等主義者都支持同婚,他們的理據簡單來說就是「同性戀者要和異性戀者平等」,「政府要開放盡量多的生活形式」,例如台灣的朱家安。他們的基本錯誤就在於,「婚姻制度」遠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有補償的限制」,它限制自由卻沒有增加自由;同時「同婚制度」也不構成一種「新的生活形式」。同性戀者的「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在同性戀者有戀愛自由時,已能達到了。他們以為設立同婚制度是由A選項外加一個B選項;但其實多了同婚制度並不構成一個生活形式的新選擇。反而是政府多了一項介入自由的工具。

錯誤的源頭在於他們忘記了在自由平等主義的框架下,要證成的是整個婚姻制度,而不單單是同婚。當他們極言生育的可能性不構成同性關係和異性關係的關鍵差別時,他們只嘗試證明了「要廢除婚姻制度」,卻沒有證明「要設同性婚制」。

 

「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

承上所言,有些論者可能會提出「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例如可以減少性病傳播,因為一個對多個的同性關係會大大提高性病、以及愛滋病的感染率。雖然有些研究指出「同婚制度」無助同性戀者(特別是男同性戀者)發展一對一的性關係,但讓我們先接受「同婚制度減少性病傳播」為真。

誠然,這理由是合理的,因為公共衛生改善有助大眾健康,健康又是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益品。然而,這理由不足以支持「同婚制度」,更確切地說是不足以支持將同性親密關係與異性親密關係放在一起處理。理性的人大可以接受在衛生署轄下開設一個叫「婚姻」的制度,然後將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改名為「男女關係登記處」;只要不引起混亂就好了。但兩者不能當成同一項政策,因為不當的政策劃分會帶來大量的行政不便和無謂的司法訴訟。

但退一步來說,為了衛生原因加設一項限制分合自由的制度,難道不會造成標籤效應嗎?

 

不育夫婦

不育夫婦是討論同婚時必問的問題。然而,若讀者掌握本文的進路不難明白,不育夫婦與能否證立同婚完全沒有相干性。不育夫婦真正挑戰的是婚姻制度的對象設定為「一男一女」會否過闊而不是會否過窄,因為它似乎將不符制度目的的人收納在婚姻制度內了。筆者的回應是現行「一男一女」的設定是最佳的。政府要求婚前驗身或要求提供醫生證明絕對弊大於利,不要忘記婚姻制度應盡量吸納有生育可能的人,才能達到上述預防的效果,過多的限制並不實際。試想,證明生育能力的最佳方法就是實際成孕了,或實際生了孩子,但若每個人都生育了才進入婚姻制度,那麼上述婚制預防單親和孤兒的功能將徹底失效。

再次提醒一下支持同婚制度的朋友。如要回應這篇文章,你們要證明「不育」足以否定「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而不是證明「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是肯定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對象正是那些未生育,但又有潛在生育可能的組合。

 

生殖科技

支持同婚制度唯一足以挑戰「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從而挑戰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限制的理由是同性間使用生殖科技。然而,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必然令小孩和生父或生母失去結連,與刻意製造單親和孤兒相去不遠,徹底違背了上述婚姻制度的預防功能。

讓我們再仔細考察一下以同性使用生殖科技來支持同性婚姻是怎樣一回事。婚制的對象劃為「一男一女」,是因為嬰兒只會從一男一女的性關係中產生出來,而萬一嬰兒出生了,有被棄養或成為單親的風險,而婚制就以限制一男一女的分合自由來預防和減少這情況。現在,生殖科技不過是略去「性關係」,直接使要一精一卵和一個孕母產生嬰兒,然後將這嬰兒交到同性伴侶用家手上。在這情況下,嬰兒首先就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單親或孤兒,即養育者不是生育者(包括生父、生母以及懷孕者)。

現在,筆者將證明以生殖科技支持同婚制度為邏輯上不可能。在上述前題下,論證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的正當性至少要證明:

 

  1. 小孩的生育者和養育者不同並非社會要減少的情況
  2. 小孩由同性伴侶撫養或由異性伴侶撫養均對小孩的基本益品以及將來成長為理性公民無任何影響。簡言之,要證明異性撫養之於同性撫養無任何優越性

 

現在,假如I和II皆為真,則當初設立男女婚姻制度的前題已不成立。婚姻制度的正當性預設了「單親」和「孤兒」要避免,而「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就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假如「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只是「沒有養育者」,則按自由主義邏輯,社會毋須設立限制分合自由的婚姻制度,只需要各項稅務優惠鼓勵足夠多的企業、伴侶以及慈善機構成為「養育者」就夠了。

同婚支持者可能反駁:社會要避免的不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而是「養育者不是親密的二人」。這說法試圖指出小孩只要由任何一對親密的二人養育就滿足社會對小孩應有的保障了。即使上述說法為真,這論斷依然會抽空婚姻制度的正當性,社會只要將「養育者」限制為「親密的二人」就行了,毋須設立婚姻設度。另一方面,大量有關領養的研究已證明「親密的二人」作為養育者比不上「親密的父母」;而父親和母親的角色亦難以被對方取代,父和母在子女的成長中各有獨特的角色。

故此,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要麼不具正當性,要麼同時證明婚姻制度不具正當性應被廢除,同為邏輯上不可能。

平機會會幫助推動粵語嗎?

01/02/2018

浸大普通話畢業要求風波弄得滿城風雨。本社員工有不少為浸大出身,對此事意見紛紜。對於本文普通話畢業要求的存廢、學生態度和校方處理等問題,坊間已有豐富討論,故本文希望討論另一極為重要,但無人問津的問題:語言與歧視政策問題。

 

普通話畢業要求是歧視,但沒有法例處理

在本次風波中,浸大同學提出普通話畢業要求為歧視本地人。因為相關要求只適用於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但對其他學生、如內地生則不適用。校方亦沒有要求其他學生要符合另一些語言要求,如粵語要求,方可畢業。為此,有知名的時事評論家建議浸大生向平機會投訴,亦有立法會議員就此事去信平機會。

浸大同學的立論,浸大的普通話畢業要求基本上符合條例有關「歧視」的定義。然而,就此事向平機會投訴,我們認為難有效果。

平機會為法定機關,其職權範圍只限於執行和推廣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下稱《種歧》),並無其他權力。唯現行《種歧》的第8條已列明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和新移民(下文再述),20條(2)和26條(2)則有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故理論上平機會無法處理相關投訴。當然,近年平機會經常做超出職權範圍的事,例如向政府建議立更多歧視法、保障事實婚姻、又主動去信抨擊一些不符他們「平等」標準的機構等。然而,這只會發生於符合平機會總路線的事件。但從我們的觀察,「保護粵語」不符平機會的總路線。

 

教學語言與《歧視法》

我們的觀察從何而來?2014年7月,平機會發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年》,當中的諮詢問題37涉及上述有關授課語言的豁免。[1] 平機會明言「應廢除《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

《種歧》豁免授課語言的原意是為了省卻學校和機構的麻煩,給予他們自主空間,也為了法例實際可行。因為一間全粵語授課的學校,若當中有不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那該學校很可能已觸犯《種歧》中間接歧視的條款。事實上,諮詢文件亦舉出以下例子:

 

例子 33:《種族歧視條例》關於授課語言的例外情況,平機會曾收到一名尼泊爾裔水喉匠的投訴,他希望到一間職業訓練學院進修,因為如果不完成課程他便不能取得香港的水喉匠資格。他要求以英文上課,但學院初時拒絕。由於職業訓練授課語言的歧視屬例外情況,因此無法提出間接種族歧視申索。(P.86)

 

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倡議般修改,該機構會面臨何種情況呢?第一,平機會會控告該機構歧視少數族裔。若其後對簿公堂,該機構須證明以中文授課是a.有理可據(justifiable),b.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c.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若法庭最終不接受該機構的辯解,判機構敗訴,則該機構可能要將授課語言改為英語,或作其他措施,確保不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可以參與課程。

不難想像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建議般修改,教學機構會承受何等巨大的壓力。因而,《種歧》在草創階段就對授課語言有豁免。唯平機會以少數族裔學中文困難為由,提出廢除授課語言豁免,令人失望。我們期望少數族裔可以融入本地社群,自身亦有參與相關的義務工作,可是欲以《歧視法》達致目的完全是不切實際,只會增加族群怨懟。

 

粵語與《歧視法》

然而,平機會當年改造社會的藍圖還不止於此。我們必須將上述有關教學語言的建議和其他段落合併來看。筆者曾提過《種歧》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及新移民。由此,平機會在2014年文件中建議「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份,和與移民身份相關的歧視。」(P.41)簡言之,將本地人和新移民身份都計入「種族」中。

現在回到有關授課語言的討論。平機會一方面提出廢除《種歧》對授課語言的豁免,一方面提出將新移民身份納入《種歧》中。換言之,上述水喉匠的例子「尼泊爾裔」可換成「新移民」,「英文」可換成「普通話」或「簡化字」。具體來說,若有一新移民學生在上學說感到學校以粵語授課令他特別不利,則他可以要求學校轉以普通話授課,並提出間接歧視申索。

但既然平機會建議《種歧》包含本地人,本地人又可不可反過來控告普教中的學校歧視本地人呢?答案是可以,但勝算極低。第一,普教中為語常會建議,教育局推行的政策;第二,普教中沒有對本地人造成特別不利,因為在一學校或一班別內所有本地人都接受普教中,除非該校有為數不少的,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人;第三,全港已有七成小學設立普教中班別。綜合以上三點,法庭有相當大的機會接納普教中的合理性,不大可能裁定普教中為歧視。「歧視」在法律中的邏輯就是要找兩個群體作比較,看看某政策有沒有造成不平等。全體本地生都接受普教中,雖然有人會認為是「集體受苦」;但卻是平等地受苦,沒有「歧視」可言。

故此,單從條文看來,平機會的修例建議確實是對本地人和新移民「平等」,但只是平等的提控機會。從現實來看,卻是對本地人不利。因為本地人在人數和文化資本上的優勢,會令他們在法庭上獲判定為「處於不利」的成數大大降低;而一項政策或措施必定要令某群體「處於不利」才算是歧視。

若依平機會的建議,浸大校方有沒有違反《種歧》呢?浸大同學確是可以提控的,若法庭受理則浸大要證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a.有理可據,b.有合法目的,以及c. 與該目的有合理和相稱關連。浸大校方提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希望畢業生具兩文三語的語文能力;這理由能否成立,則要看法官的判斷了。

但不論如何,以上討論已展示了平機會的社會想像。就是各群體都可以告來告去,所謂「機會平機」是「提控的機會平等」──一個動輒興訟,凡事交給法庭的社會。辦學團體再無自主性可言。以浸大風為例,普通話畢業要求本是校政,應由浸大社群自決,這才體現大學精神。但平機會的建議卻可能會將決定權交給法庭,由法庭決定該要求的存廢。有趣的是,平機會作為執行四條《歧視法》的機關,它原來亦可能有左右語言要求和政策的大權。

 

《歧視法》與自由主義

我們認為,平機會的倡議深深反應了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及其弊病。

自由主義提倡一個價值中立的政府,藉由提升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總量和平等地分配基本益品,讓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美滿人生的平等機會。自由主義的其中一項根深柢固的前設,就是每人對「善」的定義都不同,沒有人能為他人決定甚麼是「善」。由此,政府不應偏袒任何一種「善」的觀念。

這種前設看來合理,但拉回現實就會發現很多不當之處。以語言為例,價值中立的政府理論上要平等地對待每一種語言,不論是粵語、英語還是普通話。正是這種思維主導下,平機會才會認為以英語或普通話為母語的人,其學習機會因語言問題而比本地人少,是不合理和應糾正的。因為在自由主義思維下,本土語言沒有特殊地位,若它成為了社會上某些人追求美滿人生的絆腳石,那就用各樣手段幫助那些人擺脫它,例如《歧視法》。

自由和平等都是只有形式但沒有內容的道德原則。為人父母對孩子可自由地選學不學粵語,可能會不高興;同理,孩子與其他同學必須平等地接受普教中,父母可能亦未必認同。自由本身孤立來看可能沒有價值,因為不受「差」的東西限制才顯出其價值;平等亦然,平等地差沒有價值,要平等地好才有。若浸大的所有學生都平等地有某種語言的畢業要求,本地學生就會滿意了嗎?恐怕亦不會。

粵語對香港社群而言有重要的價值。政府大可不必對其「中立」。因為那幾乎是香港社群之所以存在的必要條件。粵語的價值對於香港社群而言,理應高於其他語言,但粵語優先不等於排斥其他語言,你硬要它與其他語言平等,美其名是「平等」,實際是削弱粵語。情況就如人本應對親生父母有特別關顧和義務,你要「平等」地對待親生父母和其他陌生人,反而是對親生父母不公平。

因此,我們認為平機會只要不改變它固有的思維方式,「保護粵語」都不會符合平機會的總路線,削弱粵語地位反而成為它行動的結果。浸大事件反映了本地學生對粵語的珍愛,公機關應如何調整自己對所謂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呢?公權力不斷介入市民大眾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是一個大家必須警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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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30/1/2018.

對平機會倡議「自我聲明即可變性」深表遺憾

03/01/2018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昨日(2018年1月2日)發新聞稿及上載2017年11月尾已提交的性別承認諮詢意見書,[1] 建議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納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及訂立多項侵害人權的刑法措施,本社表示極度遺憾。
 

平機會有關性別承認的建議可歸納「五不」和「三立」:

「五不」
不須診斷證明(p.28)
不須荷爾蒙或其他治療(p.33)
不須真實生活測試(p.30)
不須變性手術(p.39)
不限年齡(p.46)、婚姻狀況(p.50)和親職狀況(p.52)
 

「三立」
訂立性別承認法(p.15)

訂立更改如:出生證明等歷史文件的機制(p.65)
訂立禁止披露變性者身份的刑事法(p.66)

上述倡議比大多數同運團體提倡的「無須手術模式」更為激進。本社認為平機會此建議將市民置於動輒犯法的險境,與其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法定機關有著嚴重角色衝突。此建議亦漠視女性權益及言論自由。現詳述如下:

法網無限大:

平機會一方面提出「五不」主張,一方面又建議將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一事列為刑事罪行是大行白色恐怖(p.66)。

假若政府真的採納平機會的「五不」主張,那麼一個外表和身體完全是男性的人,其法律性別可以是女性;其他市民根本不可能得知那人是否曾轉變性別登記。在這情況下怎樣才算「披露對方曾轉變性別」?是否按常理「誤稱」一句「先生」或「小姐」也會觸犯法例?以性別稱呼對方是本地的日常風俗,也是禮貌;平機會竟然建議訂立法網如此巨大的反歧視法例,令市民在日常生活的接觸禁區重重,地雷處處,令人遺憾。[2]

更恐怖的是,平機會建議政府將上述行為列為觸犯刑事,意味著執法機關可以繞過當事人,直接提控那些「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的人(p.66)。此做法完全有違常理,亦令人懷疑平機會借機擴權。

 

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

平機會的建議更是打壓所有人的言論和思想自由,包括一般人和跨性別人士。

對一般人而言,平機會建議訂立「反歧視法」,其客觀效果必然是打壓對跨性主義持異見的人。而且,平機會建議的「反歧視」法網如此巨大,所有人都有可能誤觸禁區。

對跨性別人士而言,平機會一方面主張極盡寬鬆的「五不」建議,以自我聲明為永久以異性身份生活為轉變法律性別的唯一依據;一方面又暗示違反自我聲明可以是刑事罪行(p.31)。平機會如此建議,對想取回原生性別身份的人,大有可能是一個誤區。事實上,因各種原因對變性感到後悔希望回復為原生性別身份的人不在少數(de-transition),這些人更透過演講和出版講述自己的經歷。[3] 不論贊成與否,這些人的故事都是幫助有關人士的重要資源;然而,這些人的故事在平機會的建議下,有可能會干犯虛假聲明的刑事罪嗎?

平機會的「五不」主張同時建議轉變性別不限年齡,16歲以下的需家長同意。綜合上面的分析,平機會會否實質在建議一個兒童可以作出一個有潛在刑責後果的決定而不自知?證據顯示八成有跨性傾向的兒童在長大後不再想變性。[4] 平機會的建議實際效果是鼓勵這些兒童走上一條不能回頭的變性單程路,完全匪夷所思。

打壓女性權益

平機會的「五不」建議,實際的效果就是容讓擁有男性外觀和男性生殖器官的人進入女性專用場所,包括女子監獄、婦女庇護所、女更衣室以及女廁。此建議嚴重影響女性權益。更嚴重的是,由於平機會同時建議立「反歧視法」,那些對上述情況感到不滿的女性和經營婦女庇護所的負責人,大有可能被刑事檢控。試問:這是甚麼人權?
 

角色衝突:

平機會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本地法定機關,建議訂立新的歧視條例有嚴重角色衝突。此舉有為平機會擴權的客觀效果及損害平機會的中立性。該建議亦違香港賴以成功的分權原則。

本社對平機會的呼籲

平機會是受到四條歧視法所賦權的法定組織,卻一直在事實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性別承認等不被授權的政治議題上不斷遊說,有意無意地擴權以利己。而且,作為公營機關,上述倡議實際要令市民彼此監控防範,以反歧視之名大行白色恐怖,使到港人日常生活要小心翼翼、自我審查;其建議更有違人權公約中訂明人人皆有言論及思想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等多項重要條文。
 

本社重申,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以生理性別作為收集性別資料的準則,能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因此,本社呼籲平機會重回討論正軌,認清在「跨性別」這一詞語背後的不同群體及不同訴求,區分性別自主訴求和變性訴求,仔細研究和思考當中的合理性和對社會的影響。勿再越權,使社會大眾以為所有跨性別人士都是激進份子,從而加深社會撕裂。

 

 

 

[1] Response of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8 November 2017. http://www.eoc.org.hk/eoc/upload/2018121622321114772.pdf.

[2] 去年開學期初,英國一名數學老師就因誤稱一位自我聲明男性的新生為「女孩」,而受到停職調查,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education/teacher-transgender-student-...

[4] Steensma, T, Biemond, R, et. al. (2011). Desisting and persisting gender dysphoria after childhood: A qualitative follow-up study.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14(4), 499-516; Kelley Drummond and colleagues,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volume 44, pp.34-45, 2008.

探討變性的手術前設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4/10/2017

三年前立法會正討論《婚姻修訂條例》時,好些LGBT政客希望遊說政府在無須做手術的前設下,可以向政府申請變性。他們提出「酷刑論」,形容要完成變性手術才能取得身份證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當時主理變性手術的醫生袁維昌回應,以手術來治療不安及焦慮,對他們來說是解脫,怎能說成酷刑呢?不知道袁醫生曾否有半點擔心,香港既然簽署了國際公約,又有相應的法例在本地實施,若由公帑全數資助的手術算是酷刑,恐怕執行公職的他要受《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檢控。

 

是自求解脫還是被迫接受酷刑

是矛盾嗎?詢問不同的變性群體會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就一般有變性訴求的人來說,手術是解脫。變性者(Transsexual)渴望身體整形,主動要求改變身心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況,自願由男變成女,想法符合男女二元。人不能脫離身體,對於變性者來說,手術是突破生理限制的重要關口。

同樣是跨性別群體,但稱呼為Transgender、流性人(gender fluid)或性別酷兒(Queer)的人士,會認同手術是酷刑。 1 他們擁抱性別自主的訴求,與性別二元剛好相反,深信性別是流動的、非男女二分的,可以時男時女、亦男亦女、不男不女,變性甚至根本不是病。若果手術成為決定性別的前提,就令到性別不夠自主了。

支持「酷刑論」的LGBT政客所擁護的並非沉默低調的變性群體,而是積極出櫃的跨性別運動團體。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理據大概如此:聯合國人權專家門德斯(Juan E. Méndez)依據歐洲幾個法院的裁決,就要求全世界國家跟隨這些不可有手術前設的標準。這個說法有何根據?

 

手術前設是酷刑的根據

在門德斯2013年提交給聯合國的A報告裡,提到奧地利法院2009年裁定改變法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2011年德國法院裁定手術前設違反身體完整權(源於《歐洲人權公約》);2012年瑞典法院裁定強迫絕育的要求不能被視作自願。雖然A報告同時提到當時歐洲有29個國家仍保留變性手術要求;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以及美國20個州份保留手術前設要求,但最終通通被漠視,只憑少數國家的案例,門德斯便簡單地下了一個「禁止手術前設」的建議。

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各組織引用了A報告和判案發表聲明,呼籲取消手術前設。201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要求高級專員辦事處提交B報告,B報告訴諸了該聲明和A報告的權威。去年門德斯再在新的C報告發表「手術前設是酷刑」的說法,所引用的權威則是B報告。

換言之,C報告源自B報告、A報告和世界組織聯合聲明等,其最終根據就是人權專家門德斯對幾個歐洲國家判案的選取和演繹。(為方便讀者閱讀而使用簡稱,A報告實為A/HRC/22/53;B報告實為A/HRC/29/23;C報告實為A/HRC/31/57。)

 

苦了真正需要變性的人

香港司法獨立,固然沒有義務一定要跟隨歐洲國家的法院或《歐洲人權公約》行事,況且仍有許多歐美國家仍保留手術前設,而亞洲地區如日本、內地對於改變性別資料有更多其他規定,相信香港人要仔細想清楚如何為自己的社會,訂立規範變性的措施。

筆者認為設立性別承認措施的重點在於平衡權利,維護固有的兩性制度,即使少數性別焦躁症患者有特別的權利以心理性別作為性別區分的準則(如在真實生活體驗期間),仍必須確保其社會功能在保障隱私、辨認身份、保持公平、預測政策和社教化幾方面都得以穩健發揮。

變性的整形手術費用不菲,保守估計約要二十至三十萬。倘若手術前設被視作酷刑,政府亦沒有理由將手術定為公帑資助的項目。不少真正渴望身體改變的人,要面臨失去以公帑支付整個變性手術的可能。雖然取消手術前設的酷刑論,能夠滿足到性別自主的跨性別政治訴求,卻可能苦待了渴望以手術解脫的變性者。

註:
1) 這裡用「跨性別」一詞統稱所有對自己生理性別感到不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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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4-10-2017

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9/2017

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人士面對其性別身份的掙扎,會感到備受折磨,社會卻未有適切的制度去為他們提供協助與關懷。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希望能探索一套合適香港現行法例的制度,以照顧有關人士的需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花了不少篇幅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即設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並成立審裁小組,處理並審核性別焦躁症患者更改性別的申請。

不過,文件同時指出《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成立後,仍然有不少問題未能解決,法令的修改更隱隱然容易被一眾鼓吹所謂性別平權的社會運動人士利用,成為他們政治運動的工具和表演舞台,究竟怎樣的方法才能確保性別焦躁症患者得到合理的照顧而同時不被政治團體利用呢?

我們不難看到,所謂的性別承認制度,主要有兩條路徑:立法或行政指令。本文會先分析兩條路徑的發展,再檢視香港的情況,並評估哪一個方式,或者有沒有其他方式,更適合香港。

方式一:立法

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自2005年4月開始實施,為承認變性人士「後天取得的性別」而進行的制度。整個制度由審裁小組主導,當中包括法律界及醫學界人士,他們會先審視所有要求轉變性別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若決定發出承認證書,當中審裁小組要信納申請人:[1]

  • 患有或一直患有性別不安(即性別焦躁)
  • 在申請前兩年一直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
  • 有意繼續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直到離世

得到「後天取得的性別」的「承認」後,這些人士可以在各方面以新性別示人。不過,有關的條例實施後,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和未能解決,當中包括:

1. 變性人士在各類「日常」證件上的性別和性別更改過程中,遇上許多困難,當中更包括一些政府文件,例如駕駛執照、護照、醫療記錄等,某些機構會因著各種原因不開方便之門,有解釋稱這些都是因為相關機構沒有可依循的適當指示以處理有關申請。

2.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和跨性別運動的社運團體認為社會不應將他們定性為性別焦躁的病人,反之應該將整件事去病化,所以爭取要在審裁小組中刪除醫生作為成員的規定。

3.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認為自己非男非女,但此法例強迫將某種性別身份(即男或女)加在他們身上,令他們感到非常不當,遂批評這種二元、過分簡化的性別模式對他們產生不公平現象。

4. 部份人認為將變性年齡劃界在18歲,是太遲了,如早一點可以做相關手術,會令他們在成長中受到的傷害更少,遂要求將有關法令中的18歲下降到16甚至更低的年齡。

根據文件的資料,有關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曾修改過,但仍然不能滿足這些社運份子的要求。2016年1月,英國議會轄下的婦女和平等委員會(Women and Equalities Committee)就開會,建議將整個審查制度改為「自我聲明模式(self-declaration model),並將性別承認申請開放予16至17歲的青少年,只要他們獲得適當支持便可以作出自我聲明以改變法定性別,又建議在「男」、「女」以外增加一個名為「X」的性別記錄在護照上,方便他們作出選擇。

方式二:行政指令

如要根據英國的方法成立法例,並要設立和維持一個性別承認審裁小組,要有法律和醫學等專家,將非常昂貴。其實香港現時的情況只需理順行政安排,也可以達至類似立法的效果,加上香港人的性別都是以身份證所標註的為基本,只要有合理的規則處理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程序,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自然可繼續按身份證的性別而辦事。

至於部份特殊的情況,例如丁權、性別指明罪行、財產及繼承事宜,可以按不同的情況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此舉更能針對性地為不同的跨性別人士提供合適的幫助,同時又可以平衡不同社會持分者的利益。

當然,用行政指令的缺點和用法例的缺點,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1. 在處理行政指令時,因為指令是行政部門所定立,可以因為受到社會壓力而自行更改,基本上市民和立法會只能監察,沒有批准的權。

2. 行政指令未必有統一性。按英國的經驗,即使定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最後各政府部門和機構也會因各種原因產生不同誤會,對「後天取得性別」的人產生不同的留難。行政指令如果實行得不好,也容易產生混亂的情況。

3. 行政指令較法律鬆散,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就像早前W案的例子,最後可能還是回到起點,即立法才能從根本處理問題。

多軌進路

根據文件提供的資料,行政指令似乎過於簡單,未必能滿足所有法律程序和保障;但立法如果有審裁小組,又會被指過時,將備受跨性別社會運動的人士批評;但如果立法而又不設審裁小組,甚至可以用自我聲明模式去申請更改性別,又定必引起社會大眾擔憂整個制度容易被誤用、甚至濫用,產生「人人可變性」的狀況。

文件遂提出雙軌制的方案,簡單來說就是在不同情況下,給予跨性別人士不同程度的性別承認。當中如果能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便取得換身份證的資格;但如果只完成部份性別重置手術,可能就只給予部份的承認,例如發出性別改變的證明,但不在身份證上予以確認等。過程同時希望跨性別人士得到不同的協助後,重新確立自己的性別,如此就不用再更改性別了。

至於審裁小組的設立與否,其實可以完全獨立於使用行政指令和立法的討論中。因為無論是否成立審裁小組,跨性別或變性等不同的情況同樣應該由醫生、精神科醫生、輔導員等不同界別的人去為他們提供適切的照顧、關懷和治療。在討論過程中的重點應該是如何協助他們過健康的生活,而非單單如何達至他們想要變性這目的。

應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社會現時對變性人的幫助和支援的確不足,但如果要用立法的方法處理,相信社會需要非常長的時間討論,加上立法會的審議,似乎未必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問題,並且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爭議;如果單使用行政指令,又未必能解決全部問題。

社會各界應先討論協助變性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具體措施,如果部份措施可以用行政方式處理,可以先用行政方法解決,例如申請暫時更改性別的身份證或證明文件,解決實際生活的需要,減少他們在變性過程中容易引起的誤會和衝突;如當中有個別法例需要簡單修改,就以修法的方法處理,以減少繁複的討論。

若要訂立繁複的性別承認法,除了社會上難以達成共識外,亦容易與其他法例有互相抵觸的情況,最後甚至會成為性別政治的戰場,如此既不能照顧真正有需要的跨性別和變性人士的需要,更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社會爭論和矛盾,從務實角度來看,現階段可免則免。

 


[1]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40。

 

對「性別承認諮詢文件」的幾個重點回應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9/2017

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在6月推出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文件》)羅列了近年世界各地有關性別承認的發展,不同的取態影響深遠,所有關心未來香港社會男女兩性如何相處及兒童福祉的市民都必須留意,絕不能掉以輕心。有關《文件》有幾點是大家必須了解及關注的:

  1. 反思性別制度對社會及個人的重要性

  《文件》一開始並沒有先反思及檢視現行性別制度的重要性,究竟清晰的男女兩性制度在兩性相處;社會秩序;人身安全;政府不同部門、公私營機構制訂政策;城市規劃;資源分配策略和設計服務各方面的實際需要,而只看一些個別案例和訴求便貿然考慮是否應該/需要改變性別制度是有欠審慎,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回應一些社會問題。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政府及各界必須宏觀及全面地思考有關問題。

  1. 關心真正有需要的性別焦躁症患者

  《文件》涉及的對象和訴求其實十分多元,當中性別焦躁(《文件》譯作性別不安)、性別自主、 性別政治等不能混為一談,大家在討論的時候必須首先釐清不同群體的真正需要及目的,千萬別以簡單化的支持或反對口號作回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傷害。

  首先,應明確區分「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一些患有性別焦躁的人士,因為身體性徵與內心認知的性別長期不一致,對此狀況感到極度焦慮不安,並對自己身體極度厭惡,極度渴望透過身體整形手術以貼近另一性別。他們希望融入社會兩性的秩序,一般稱作TS(transsexual)。對於這些醫學上判斷為疾病而產生的變性訴求,無論市民大眾是否認同變性手術,亦須對有關人士有更多的關心和了解,正視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而社會在關心病人需要和保障兩性制度之間需要取得合理的平衡。對於性別焦躁症的患者,政府應予以協助,讓他們得到適當的治療,同時亦需要有嚴謹的規範和相應制度以回應這些病人的訴求。以及協助市民大眾了解有關病症及懂得如何與有關人士相處,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1. 拒絕主觀及愈來愈寬鬆的性別自主訴求

  性別自主訴求是指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渴望他人肯定自己內心的性別認同,即使感到不安也未必渴望身體整形。他們認為性別是個人選擇,社會應該肯定和接受他們的選擇,亦應以公共制度立法配合他們的選擇。這類訴求帶來解構兩性的後果,包括承認自我聲明的性別、增設第三性別等,一般稱作TG(Transgender)。我們認為政府沒有理由更改行之有效的兩性制度,以配合性別自主,強制全體市民配合個別人士對自我性別認知的選擇。

  對於一些純粹憑主觀感覺或意願,利用真正患有性別焦躁人士的需要而達到自身訴求,以性別議 題作為政治運動,目標是改變社會文化、結構和制度的團體,大家必須明確表態反對。政府不應 被極少數樂意曝光及擅於利用媒體發聲的團體和個別人士所影響,遵從一些西方國家或所謂政治 正確的做法,而忽略了市民大眾的真正意願。任何重大的社會變革,必須讓全體市民充分了解及 參與,不能以少數人的個人取態,凌駕全體市民的決定。

  1. 應維持現行嚴謹的性別重置手

  清晰的性別身份和外貌特徵,對社會上不同人士的交往十分重要。由於性別焦躁患者渴求身體外觀的改變,使身體外觀貼近另一性別,因而以性別重置手術改變個人的性隱私及身體外觀,在手術後亦較容易融入社會生活的不同範疇。因此,我們強烈反對毋須醫學診斷及治療的「自我聲明模式」。因為並無接受診斷亦無接受治療者不涉及外觀和性隱私的改變,若自動改變性別只會引來社會上的混亂和不安。

  由於國際上有趨勢要求只單憑自我聲明,毋須進行任何手術便可以轉換法定的性別身份,嚴重危害現行兩性制度和婦女及兒童安全,必須堅決反對。無論採用行政措施或訂立性別承認法皆是十分嚴肅的事,因為一個人的性別身份對所有其他與他/她接觸的市民、民間團體、商業機構、醫療機構、公營和政府部門都息息相關和影響深遠,絕對不能輕率而行。有關措施或法律必須清晰及嚴謹,不應單憑個人的主觀感受或少數人的主觀判斷而隨意改變.。

  1. 支持行政措施,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法

  由於變性人和不同的跨性別群體人數極少,彼此之間在生理、心理、主觀願望和訴求等方面皆有很大差異,現實上不能、亦不應一刀切地回應,必須區分對待。要全面訂立一種制度亦十分困難,此外,訂立性別承認法乃十分複雜及具爭議的課題,就算可以成功取得社會共識,有關過程亦必定曠日持久,對於真正有需要的患者未必能提供適時及適當的協助。因此,我們認為較合適的方法是以清晰及嚴謹行政措施,配合少量法例的修訂,既可盡快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適切的幫助,亦避免不斷修訂法律去回應新的需要和訴求。

  除了列明的相關修例情況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以行政措施自行制訂指引或守則,保留自主及彈性。由於採用行政措施無法規定政府或私人機構必須接受當事人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作為該人的法律性別。我們建議政府多作教育,鼓勵政府內部及其他機構諒解變性者的生活需要。在變性者取得新性別身份證後,可以讓他們申請更改其他文件如旅行證件、駕駛執照、銀行帳戶及學歷證書上的性別標記。當然,一些宗教、體育或涉及性隱私的團體或場所,若因信仰、公平及避免尷尬的緣故,亦須尊重他們的宗教及良心自由,酌情處理。任何措施或法例皆不應傾斜於某些群體的權利而忽略其他群體的合理權益。

  1. 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的相關要求

  為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我們認為應完善現時更改法律性別的要求,包括在入境事務處的行政措施加入一些更明確的批核條件:

  1. 申請者當時必須已年滿18歲,避免心智未成熟的人士作出對身體有重大入侵性而且不能逆轉的決定。
  2. 申請者當時的婚姻狀況為單身,且作出法定聲明,避免違反現行的婚姻制度。
  3. 申請者當時並沒有未滿18歲的子女,避免令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深受困擾。

  最後,必須重申,性別制度、男女有別並非單純的個人問題,而是涉及社會不同的持分者,因此,政府在有任何進一步的改變之前,必須主動向所有潛在會受影響的群體廣泛諮詢,不能單靠一些諮詢文件或聽證會便倉卒作出決定,因為性別混亂,只會帶來社會混亂和倫理混亂,千萬別讓整個社會成為性別政治的實驗室、甚至遊樂場。

 

 

《新移民歧視條例》應再三思量

李卓乘、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7

近日再有團體到平機會請願,希望將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種》)的適用範圍擴闊到「新移民」。我們同意社會要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亦明瞭新移民歧視在本地頗為普遍;[1]但眾所周知,由於《歧視條例》法網過大,我們對相關形式的立法一向份外審慎。我們憂慮《歧視條例》不但無助新移民融入社會,反而會加深本地人與新移民的對立,以及加劇標籤新移民的刻板印象。

《歧視條例》的法網太闊

首先,《歧視條例》中,「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後者經常令人誤墮法網。它規定,若有一項要求會令受保護群體入選的人數比例大減,即要「有理可據」,否則違法。

最常見的例子有身高要求,過往外國有些公司對員工的身高有劃一要求,但這種要求會令女性入選的機會大減,因此就屬「間接歧視」, 讓我們再看看其他例子:香港土生土長的南亞裔人士不善中文書寫的比例很高。若有僱主在聘請要求中加入中文測試,雖然這測試對所有應徵者都一樣,但該僱主已可能誤墮法網,最終會否「告得入」則要看該僱主能否證明中文書寫是「有理可據」。

再看一例子:僱主A要求某一小數族裔脫下頭巾工作。由於頭巾對該小數族裔的身份十分重要,所以這要求份屬歧視,除非僱主能證明「除頭巾」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又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

就上述例子而言,筆者認同僱主應該讓僱員有戴頭巾的自由,但這自由應是基於尊重、理解和共識,而不是基於公權力的威嚇。試想這種威嚇會在工作間和社會中會造成甚麼樣的氛圍,毫無疑問不少僱主和員工會感到他們擁有特權,進而降低信任。筆者就聽過不少這種說法。

回到新移民歧視的討論,假如真的立了法,可想像爭訟如何發生呢?例如,要求員工懂正體字就可能違法了,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懂正體字是該職位必需的。在教育方面,學校可能要制訂兩種取錄準則,一份給新移民學生,一份給本地生,因為新移民學生和本地學生的語文能力通常有差異。借用一些發生在外國的例子,若有一些新移民希望印刷公司印製作一些印有「爭取新移民來港一年可投票」口號的T恤,則這些公司的東主不論自身的政治取向如何,都很大機會不能拒絕;印製「蝗蟲」字眼或對出版批評「強國文化」的文宣,亦可能觸犯種族中傷。一些餐廳也可能會因為沒有預備簡體字餐版而被指控為提供「品質較差的服務」,從而「歧視」了新移民。

另外,《歧視條例》也約制政府,一些惠及「本地人」的政策很大機會受到挑戰。現行的《種》沒有相關問題,因為很多小數族裔土生土長,政府也不會以種族區分某人是否本地人;但「新移民」以「新」和「舊」做對比,意味著政府很大可能不能以居住年期為因素制定「不平等」的福利政策。更不用說居住多久可以投票(現為七年)等敏感問題了。當然,「關愛基金」一類的政策則不受影響,因為它只不利本地人,而《種》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同被裁定為「間接歧視」,正因為法官認為政府惠及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對同性戀者特別不利;政府律師提出標準要與本地婚制一致,同性婚姻在港未立法等作為該要求的理據,都被法官一一拒絕。故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官對「有理可據」的要求有多高。

《歧視條例》的原意是促進平等,但在實施時往往造成各種不平等,此之為逆向歧視。總體而言,「間接歧視」的規定一方面對開展法律程序的門檻太低,一方面又令誤墮法網者太易入罪。然而,這法例還有更多問題。

《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在所有《歧視條例》中鶴立,特別規管對受保護群體的「中傷」和「騷擾」。

何謂「中傷」?條文如下: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

自然,甚麼是仇恨、鄙視和嘲諷沒有明確標準,這又令《歧視條例》的法網進一步擴大。「蝗蟲」一語固然屬「仇恨」,但「密演山小立」又算不算「嘲諷」?有人可能問,一些討論區經常出現「蝻」、「南亞蝗」等語,是不是同樣違法?答案是:有可能,關鍵在於「討論區」算不算「公開活動」。在條文中,公開活動指:向公眾發出的任何通訊、動作、姿勢及手勢、穿戴或材料。

「騷擾」是《歧視條例》中更為麻煩的部份。它規定特別場所,例如辦公室、學校中,一人基於「種族」而「騷擾」另一人為違法。「騷擾」同樣沒有嚴格標準。只要是「不受歡迎的行徑」,一般人會「預期」另一人會「感到冒犯」就算騷擾了。例如,在辦公室內職員A向是新移民的職員B說了句「新移民都是來搶福利的」,職員A就有可能面臨民事索償。另外,如果該辦公室的老闆沒有「合理地防止」這些騷擾發生,則同樣有法律責任。其他僱主和主事人亦然。

換言之,這些可能有問題的語言「私底下」、在街上說沒有問題,但「公開」、在辦公室說和在學校就犯法!筆者再次邀請讀者想像這種法例會造成怎樣的社會氛圍。有人會說「講下笑啫,無人比我煽動到啦,無犯法掛?」錯了,法例列明「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不具關鍵性」,若有人「確實」被煽動就是「嚴重中傷」,最高可監禁兩年。

不難想像,修例後那些「中共殖民論」、「新移民溝淡香港論」等論述都變得有問題了。筆者與讀者都不必同意這些觀點,但就認為人們有主張、發展和討論這些論述的自由,這也是公民社會必要的。然而,修訂《種》將桎梏這些論述的生存空間。

《歧視條例》的合理性

既然《歧視條例》有這麼多問題,那麼是否所有《歧視條例》都不應存在呢?不然,但只有在社會存在嚴重歧視時,才有可能要動用《歧視法》。而且,《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必定要符合特定條件,才具備可執行性。

受嚴重歧視的群體,基於身份:安全受到威脅、在社會沒有上流機會、在社會受普遍排擠、在各方面都無法融入社會。

60年代美國黑人的處境就符合這標準,而當時政府頒下歧視條例確實有助黑人融入社會,但當年美國的法例放到今日香港就不太適用,且已造成一定反效果。事實上,美國白人對黑人問題有一種有共識的避諱,因為法例,很多人掩飾了對有色人種很深的偏見,鑽法律空子的歧視行為變得更政治正確、更無形。

另一方面,《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應有以下條件:特徵明顯可簡單辨認、該身份無法改變、該身份不由某一行為體現。

少數族裔同樣符合這些條件,殘疾人士也符合。但另一些特徵例如「宗教」就不容易符合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一宗教人士,又聲稱自己被「中傷」,明天那人又可以「改信」了其他宗教,又被其他人「歧視」了。法例很大機會成為威脅他人的手段,根本不容易執行。當然,從不少外國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需要保護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宗教信念或良心自由,與某些弱勢社群的訴求不同而被指為歧視,甚至受懲罰,不過方法可能不是用歧視條例。另外,有些身份要由某些行為體現,例如「娼妓青少年」,她們的身份是由特定行為來體現。筆者認為,人有權對不同行為作價值判斷,這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若以《歧視條例》保護這類身份,則不啻是扼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多元價值。

筆者認為,「新移民」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標準。一方面,「新移民」來港小孩有正常的上流機會,我們不乏這些故事;另一方面,一個人是否「新移民」根本無法識別,「新移民」也不是一個不變的固有身份,隨時間推移,他就變成「舊移民」了。

 


[1]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取自平機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12431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