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瀕死翻生?—遲來的淫審條例第二輪諮詢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6/04/2012

自08年進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一輪諮詢後,音訊了無,正當淫審條例瀕死狀態,現屆政府突然進行第二輪諮詢,並定於新政府上場後的7月中才完結,可謂誠意欠奉。是次修訂內容避重就輕,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定義仍然含混;修訂雖提議最高刑罰加倍,惟過去法官判刑甚輕,對屢犯的傳媒機構阻嚇作用不大。

按經驗,大部分送檢物品的爭議性都不高,唯一可嘉的是修訂建議把審裁處評級的行政職能剔除,改由政府成立法定審裁機構直接評級,此舉可減輕司法機關繁重的負擔。

現時條例正採用籠統定義──「暴力、腐化及可厭」來闡釋淫褻及不雅二字。文件中其實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新西蘭、德國等地方的相關條例,各國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均有列明不同項目的指引,如:暴力罪行、煽動仇恨、過度渲染性事、裸露的成人題材、濫藥、兒少色情等。政府若有意修訂條例,就應一改含糊的定義,多下筆墨功夫,以正視聽。

即如美國沒有對淫穢和不雅二字詳列準則,但仍然會以「一般大眾人士的觀感」作為評審的準則。因此我們建議委任不同階層、年齡、宗教背景的公眾人士,進入新成立的法定審裁機構作評審,並經常透過民調了解市民大眾的尺度,令準則更貼近一般社會人士的合理水平。

至於將罰款上限加倍,我們認為效用不大。由於法官過往的判刑甚輕,屢犯的印刷媒體早已將罰款放入其成本之中。

只要淫穢和不雅的內容可刺激銷量,多賣兩版廣告就能賺回罰款。我們建議將罰則加入屢犯的最低刑罰,同時將罰款的金額與刊物的印刷量掛鈎,才是治本之道。

淫褻及不雅物品並非只是品味高低之分的討論,而是滲透有違公義的訊息:女性被物化及商品化、以暴易暴的仇恨、侵害未成熟的兒童及青少年、鼓吹各樣非法行為……盼望新一屆政府坐言起行,認真聽取民意後作有力和合理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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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從養生節目看串流平台的規管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1/11/2020

疫情持續,市民外出的時間盡量減少,旅行也就更別說了,很多人會留家與家人一起看串流平台的節目打發時間,除了劇集、電影以外,也會在串流平台裡找到不少有關生活品味、環保、社會文化、心理及健康等紀錄片或生活時尚節目,可供不想「煲劇」的網民選擇。然而,別以為具豐富資訊的紀錄片、生活時尚節目,就一定是健康,沒有任何不良「成份」,用戶在收看時,也要小心辨別有關的資訊是否可信。

 

同為養生節目 不一樣的角度

就以養生節目為例,近期串流平台Netflix有兩個節目介紹養生的方法,然而出來的效果卻截然不同。紀錄片《養生好不好》((Un)well)一輯六集,每集探討一種在美國流行或另類的養生方法,如:精油、譚崔式性愛(Tantric Sex)、母乳、致幻劑死藤水(Ayahuasca)及蜂螫療法(Bee Sting Therapy)等的效用、看看它們是否商業騙案、會否被濫用、對他人的影響等,從不同角度去分析它們。

這節目跟港台《鏗鏘集》一類的節目相似,會以多角度追訪、反問,從產品的銷售手法、它對人情緒的影響及與人的關係、對需要有關產品者的影響、對社會文化的影響等……節目會提出質疑,結果有時會指向人性的貪婪、罪性,有時亦會以開放式的結局,指出有些養生方法可能對部份人有效,但同時亦會提及有人以這些方法謀利,罔顧別人安全,使人濫用,或令有關的方法變為宗教,讓人對其崇拜。

明光社

而另一個節目《Gwyneth Paltrow:goop生活態度》(The Goop Lab with Gwyneth Paltrow),與《養生好不好》一樣,標示適合觀看節目的年齡同樣是16歲或以上,節目一樣是以探討養生方法為名,但就全以正面推崇有關的養生方法,容易使觀眾模仿。節目拍攝了goop這公司的職員使用一些養生方法的過程,亦會叫用過有關方法的人分享療效及用後的改變。

明光社

然而該節目並沒有反思那些養生方法是否恰當,純粹推介這些方法,實在有所偏頗,不夠全面。例如:介紹致幻劑迷幻菇作心靈治療,但用家卻道出自己哀傷的原因是源於未能開放自己與人溝通、心靈空虛;或介紹以斷食瘦身、以針刺面部構建膠原蛋白及於面部植入慢速溶解線,以拉高面皮令皮膚緊緻、令人看起來好像變得年輕,卻未有反思這會否對身體造成傷害或導致飲食失調;以震動器自慰達到女性性自主,展示女性私處,強調女性主義追求個人性自主,卻未有提及兩性相處及與伴侶溝通的重要。另外,運用不知從何而來的能量治療心理及身體的疾病,並倒空自己來接收靈界訊息等,並未有提及可能令不知名的靈進入身體,令自己與靈界扯上關係。

 

電影及電視節目規管

為電影和電視台的節目分級和規管,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年齡分級。在香港,公開播放的流動影像或上映的電影要先交予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審批,由辦事處為影像評級,看看電影是屬於哪一級(I級、IIA級、IIB級或III級);而無論是否收費的本地或非本地的電視節目,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都會根據《廣播條例》作出規管,而電視節目內容則按其內容是否適合兒童觀看,在需要時會在節目中標示「家長指引」或只適合「成年觀眾」的字句。其實,香港的規管並不精細,觀乎亞洲不少地區的分類就更為精細,如台灣、新加坡及韓國。[1]

網上節目方面,目前仍不受《廣播條例》及相關法例所規管。該條例旨在規管電視節目服務。而網上電視台播放的電視節目是透過互聯網傳送,屬於網上發放訊息的一種形式,為《廣播條例》所豁免,不受其規管,亦不受通訊局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監管。很「有趣」的是,網上的訊息、影像規管,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但這《條例》已實施了三十多年,本社也曾評論它未能與時並進。[2]

由於香港沒有針對串流平台播放節目的法例,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做法。蘋果iTunes的Apple TV+的分類會根據當地的分級、分類方式;[3] 而Netflix方面,有自己的年齡分級:所有年齡層、7+、13+、16+及18+。但即使該平台將影片標示為16+,適合16歲或以上人士收看,都不代表它一定適合香港文化下的16歲人士收看。作為家長要注意不同串流平台的分類方法,小心為子女選擇,並作出適當的設定。

各地文化存在差異,家長實在要多加留意子女收看的節目會傳遞甚麼訊息。筆者認為家長最好是陪伴子女收看節目,並應及時作出討論及分析。即使是資訊節目,就像文中提及的兩個養生節目,背後也反映了一些價值觀,那些追求的所謂美、健康、釋放的感覺,其實是頗為極端的方式。不要說未成年人士,就連成年人看了,也可能會蠢蠢欲動想去一試,家長實在要小心,避免子女接收不良資訊。

 


[1] 〈電視分級制度〉,維基百科,2020年10月1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電視分級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電影分級制度〉,維基百科,2020年9月21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電影分級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2] 〈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明光社,2018年9月2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3] 〈如何在Apple TV Plus上使用家長控制 - 如何 - 2020〉,COMPUTERSM關於科技,2019年,網站:https://cn.computersm.com/how-use-parental-controls-apple-tv-plus(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一夜瘋傳的性愛片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8/2020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1]

按現有法例,如果涉事男女中其中一方在事發時未滿16歲的話,該短片已屬於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製作、發佈以及管有該影片均已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八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所以奉勸各位網民千萬不要分享及下載相關短片,以免觸犯法律,如果曾經下載的也應立即刪除相關檔案。

不過如果該男女已年滿16歲,那就不受《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監管。雖然仍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作出檢控,但從過去類似事件得知,警方作出拘捕的情況少之又少。而相信該片段是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被公開及廣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但可悲的是本港並沒有法律監管此等行為,讓當事人不斷受到傷害。

其實政府現正為窺淫罪進行公眾諮詢,當中亦建議訂立法例懲治在未經同意下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如果建議最終成為法律,不論當事人是否未成年,所有發佈該等影像的人,不論是上傳到討論區、還是朋友間私底下的「分享」,都將觸犯法律。這能大大阻止該等影像散播的情況,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政府有責任盡早立法堵塞漏洞,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尊嚴。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1] 〈兩名校男女生性交片流出 警網罪科跟進〉,《東方日報》,2020年8月20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20/bkn-20200820181031566-0820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4-8-2020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

如果鄭俊英在香港偷拍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4/04/2019

韓國藝人鄭俊英因在聊天群組內分享他和女性發生性關係時偷拍的影片而被警方拘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1] 他很可能會被判入獄。讓我們先了解鄭俊英干犯了當地甚麼法例?

韓國性罪行法例(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ETC. OF SEXUAL CRIMES)的第14條列明,任何人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拍攝他人的身體,而能引致性刺激或羞恥,即屬違法,最高懲罰為入獄五年或罰款1,000萬韓元(約七萬港元)。[2] 這說明了偷拍他人裸露身體在韓國是違法行為,鄭俊英需面對審訊是預期的事。但如果偷拍事件發生在香港又如何呢?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如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份」的偷拍行為,只能以「有違公德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或「遊蕩罪」來處理。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以往還能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來提出檢控,但終審法院在4月審理小學試題外洩案時裁定,「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中「取用」一詞,意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所以以自己的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不能再控以此罪。[3] 因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現時並沒有法例監管。[4]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去年就《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例進行公眾諮詢,建議訂立「窺淫罪」來規管偷窺和偷拍行為。按法改會建議,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另一人同意下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人行為(在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下的裸露、如廁或性行為),就已觸犯「窺淫罪」,但完成公眾諮詢並不代表政府會採納法改會的建議並制訂法例。而其實法改會早於2012年及2016年已分別就性罪行的相關法例進行兩次公眾諮詢,但政府到現在都未曾就有關建議作出回應。

韓國的性罪行法例第14條中列明,即使相片是在他人同意下拍攝,但在未得他人同意下發佈,出售、出租、公開展示有關相片仍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或罰款500萬韓元(約35,000港元)。而在性罪行法例第13條亦指出,任何人為了滿足自己或他人在性方面的慾望,利用電話、郵件、電腦或其他傳訊方法,向另一人發佈文字、聲音、圖片等,而有關內容會令人產生性羞恥感或厭惡,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入獄兩年或罰款500萬韓元。因此,在韓國不只偷拍裸照是違法,發送偷拍得來的照片,甚至是傳送一般裸照都有機會觸犯當地法例。

現時香港是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監管網絡上的色情資訊。偷拍性行為的相片或影片應該屬於淫褻物品,根據法律在任何情況下發佈淫褻物品均屬違法行為。而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不雅物品亦屬違法,但法律禁止的是針對向公眾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行為,因此朋友之間私下傳閱淫褻物品則沒有觸犯法例,除非當中涉及兒童色情內容,因為製作、發佈或管有相關物品的人士,會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網絡間充斥著大量偷拍得來的相片或洩漏他人的裸照,儘管相中人極不願意個人的私密相片被廣傳,但在香港卻難以阻止有關行為,也沒有任何法例可以保障受害人。

偷拍是一個嚴重侵犯他人私隱的可恥行為,政府應盡快訂立「窺淫罪」,才能名正言順地嚴懲偷拍行為。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正視網絡上分享色情資訊的情況。如果色情資訊是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被發佈,便是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及私隱的行為,有需要盡快設立一個機制,來禁止及懲處這等傷害他人的行為。


[1] 〈鄭俊英認偷拍性愛視頻被捕 稅局搜查勝利夜店涉逃稅千萬〉,《明報》,2019年3月22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showbiz/news/20190322/1553192252538/鄭俊英認偷拍性愛視頻被捕-稅局搜查勝利夜店涉逃稅千萬(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4月3日)。

[2] “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ETC. OF SEXUAL CRIMES,” STATUTE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last modified Dec 18, 2012, https://elaw.klri.re.kr/eng_service/lawView.do?hseq=40947&lang=ENG.

[3]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律政司終極敗訴(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4月4日)。

[4] 李慧筠:〈去年301宗公眾地方偷拍個案 私人地方偷拍難入罪如無皇管〉,《香港01》,2019年3月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區專題/302565/去年301宗公眾地方偷拍個案-私人地方偷拍難入罪如無皇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4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4-2019

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24/09/2018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自1987年訂立至今已超過30年,當初訂立的目的,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人,免被「不良的資訊」(如渲染色情、暴力的漫畫及報章的風月版)所影響。但因著社會文化的改變及科技迅速發展,《條例》早已未能跟得上時代的步伐。近期發生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小說《刺殺騎士團長》被評為第二類(即「不雅」)物品一事,確令文化界及不少社會人士對此事關注,並產生了不少迴響。

在這30年間,「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就檢討《條例》作過兩輪諮詢,可惜委員會只把市民的意見稍作整理,鋪陳出來就了事。2013年的諮詢只草草以「仔細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並與相關人士(包括司法機構)商討,以制訂有關工作的未來路向。」作結。[1]

因著社會文化的轉變及科技的發展,我們認為《條例》應與時並進,讓它能適切地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心智,並避免將文學的作品列為色情或淫褻不雅物品看待,否則《條例》便本末倒置。

《條例》中第一類物品是指適合任何年齡人士閱讀和觀看;第二類已是只適合18歲或以上人士觀看;第三類是禁書。此範圍實在太闊,達不到清晰分類的效果。而《條例》中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亦寫得不清晰,只簡單指出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的內容,容易造成誤導和標籤效應。

現時除了香港,不少國家及地區對出版物品都有更詳細的指引去界定甚麼內容可被列為不雅、淫褻、觸犯了法例或屬限制級別,不適合未成年人士閱讀。我們試簡列英國、美國及台灣三地的法例供大家參考。

 

英國

英國設有《淫褻刊物法令》(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 1964)以防止淫褻物品的出版,或有關的物品是為了淫褻物品的製作而出版。而根據有關條例提出的起訴,已不再像以往那樣普遍,但出版人亦可能會觸犯以下法例而被起訴,如擁有極端色情[2] 、生產或分銷對兒童有害的材料(描繪犯罪行為、暴力或殘忍行為、令人厭惡或性質可怕)、拍攝、製作、分發、展示或擁有以分發兒童的不雅圖像。[3] 而英國為刑事調查員提供了相關的指引,讓他們掌握何謂不雅及淫褻資料、其嚴重程度、被禁止的影像、其他淫褻的物品。指引亦提及調查員可以如何沒收物品及拘捕事宜。[4] 

英國的皇家檢察署(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簡稱CPS)的守則沒有任何關於淫褻出版物的具體內容,卻列出了一些最常被起訴的情況,如內容涉及人獸交、拍攝真實的強姦、有關虐待狂的素材、用工具折磨、性虐待(在對方不同意情況下使用口塞物)、肢解或嚴重損害、涉及變態或玷污(如飲尿、排尿或向身體嘔吐,或涉及排泄或使用排泄物)或拳交。[5]

 

美國

《美國法典》第18項主題:「犯罪和刑事訴訟程序」中第71章「淫褻」(Obscenity)(1460-1470條)中列明,[6] 有意出售、郵寄、進口或運輸、廣播、生產、運輸銷售或分銷、從事銷售或轉讓淫褻物品的業務、通過有線電視或訂閱電視分發淫褻資料,或明知對方是未滿16歲,仍將淫褻物品轉移或試圖轉移給他,均會被起訴。

美國司法部在聯邦法律中為「淫褻」制定了公民指南[7] ,當中指出了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一項讓法官和陪審團使用的測試,他們以此來判斷物品是否屬於淫穢。這是一個三管齊下的測試,任何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物品,都有可能屬於淫穢:

1. 一般人,按當時成人社會的標準,物品整體來說會引發淫褻的興趣(即性愛、淫蕩、異常、不健康、有辱人格、可恥的,或有關病態的裸露、性或排泄方面的興趣);

2. 一般人,按當時成人社會的標準,物品以顯然令人反感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即有關極端的性行為、正常或變態、真實或模擬、手淫、排泄功能、生殖器的淫穢展示,涉及施虐或受虐的性虐待);

3. 合理人士(reasonable person)認為有關的物品整體而言,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明光社

所謂有害的準則,適用於未成年人士的,未必便適用於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士有害的內容包括,任何的溝通包含裸體、性或排泄等內容,其中:一、會引起未成年人士的性興趣,二、明顯違反成人社區對於適合未成年人士的普遍標準,三、並且對未成年人士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另外,美國亦訂有「美國聯邦兒童色情法公民指南」,以明確禁止製作、銷售及擁有兒童色情物品。

 

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類別第235條中指出,若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會被處罰,物品亦會被沒收。[8] 

而行政院新聞局亦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下稱《辦法》),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和青少年而對各類出版物品加以分級。[9]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四章的保護措施部份說明,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或監護人等照顧者應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除新聞紙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10]

台灣對出版物品的分級跟香港有點相似,出版物品分為限制級及普通級。限制級就是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內容於《辦法》中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中第五條有清楚列明:

  1. 過份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
  2. 過份描述自殺過程。
  3. 過份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4. 過份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11] 

而報章亦不可以任意妄為,有指引限制出版人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如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或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根據該《辦法》的第三章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更將錄影節目分為五級,除了限制級外,有輔導15歲級、輔導12歲級、保護級(即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及普遍級(即一般人皆可觀賞)。

 

我們的立場與聯署

以上三地對淫褻物品或限制級物品的指引,明顯比起香港的《條例》更為清晰。我們認為只簡單指出物品內容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並以此裁定物品為「淫褻」及「不雅」,會容易造成誤導和標籤效應,亦希望指引能與時並進,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此外,我們亦希望在分類方面可以收窄範圍,建議參考外地年齡分類制,對書刊、影碟、電子遊戲和互聯網等物品,進行更多層次的分類,例如用「6+」、「12+」、「15+」和「18+」代表適合已達該年齡或以上的人士欣賞、使用和觀看,並列明分類原則,例如以內容涉及自毀、虐待、犯罪或不當行為、成人情節、暴力情節等作為指引,令家長在選擇物品時有所適從。當然,強化審裁認受及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正確了解《條例》亦極為重要。

我們曾於8月初就改善《條例》推出了網上聯署,大家可以到明光社網站了解聯署內容,[12] 鼓勵大家一同踴躍參與。

 

[1]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 第二階段公眾諮詢〉,2013年1月14日,網站:https://www.cedb.gov.hk/ccib/chs/legco/pdf/14012013.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4日)。

 

[2] “Extreme Pornography – Legal Guidance, Sexual offences,” CPS, accessed August 28, 2018,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extreme-pornography.

[3] Rebecca Broadbent, “WHAT IS AN OBSCENE PUBLICATION?,” THE STUDENT LAWYER, last modified May 27, 2014, http://thestudentlawyer.com/2014/05/27/what-is-an-obscene-publication/;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indecent-images-children-iioc.

[4] Home Office, “Indecent and obscene materials: This guidance is based on the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and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 1975,” last modified on 14 October, 2015,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

[5] “Obscene Publications – Legal Guidance, Sexual offences,” CPS, accessed August 28, 2018,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obscene-publications#b02.

[6] “Obscenit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last modified October 27, 2017,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eos/obscenity.

[7] “Citizen’s Guide to U.S. Federal Law on Obscenit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last modified July 6, 2015,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eos/citizens-guide-us-federal-law-obsc....

[8]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年6月13日,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9]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維基百科,2018年5月25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1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少年權益網,2015年12月16日,https://www.cylaw.org.tw/about/related-laws/13/19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11]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年8月17日,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TPage=1&p=A&f=g&t=E1F1A1A2&SC=G&OLDK1=兒少法&k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12] 〈敦促政府及立法會與時並進 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聯署〉,明光社網站,2018年8月8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敦促政府及立法會與時並進-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聯署(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損人害己的「開心Share」危機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08/2018

本港近日連二接三出現網絡瘋傳性交相片或影片的事件,片中人甚至在公眾地方性交。不管這是否樓價瘋狂的問題,但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進行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活動,都有機會觸犯「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行,是十分不智及衝動的行徑。但其實不只片中人,拍片及「開心share」的一眾網民亦同樣有機會觸犯法例。

在「有片有真相」的年代,不少人遇到特別情況都會取出手機拍下當時的情況,並放上網與人分享,但拍片者小心因而誤墮「偷拍」的法網。雖然香港現時並沒有偷拍罪,過往一般會以「遊蕩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腦」[1]來處理。如果性交是在公園或天台如此開揚的公眾地方進行,相信拍攝者並不會因而觸犯法例。但如果性交是在室內隱密的地方進行,而被拍下過程,拍攝者就有可能觸犯法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最近發佈的《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中更建議設立窺淫罪,為了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他人在私隱地方裸露或進行性行為,即可被檢控。

此外,當網民「開心Share」這些影片相片時,他們的發佈行為亦受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監管。如果片中可看到女性裸露的上半身,很大機會歸類為「不雅」物品,而在網上公開發佈「不雅」物品,必須列出警告字眼及詢問接收者是否年滿18歲。如果片中看到男或女的下體,甚至二人性器官的接觸,就很大機會歸類為「淫褻」物品,不論接收者的年齡如何,公開發佈「淫褻」物品均屬違法。

如果片中裸露或性交者是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兒童,那就是兒童色情物品,《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嚴禁任何人製作、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所以拍片者、分享者、下載者都觸犯了法律,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這些偷拍或明拍的影片相片,在網絡上多的是,大家多以「食花生」的心態來分享,但當心,「食花生」也有機會「鯁親」,大家要考慮當中的法律後果。而更重要的是考慮傳播這些資訊的行為本身是否道德。當事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如此親密的行為是他們的不智,但淪為笑柄已是他們當得的教訓,大家沒必要多加一腳,加入網絡欺凌的大軍,因為縱然他人有錯,我們亦不可以亂罰。如果當事人是在不清醒(受酒精及藥物影響)的情況下被偷拍,我們更要將心比己,考慮他人的感受,阻止這些侵害他人私隱的資訊在網絡散播,表達出對他人的尊重。

一人之力可能改變不到整個網絡生態,但筆者仍相信擇善而行是正確的做法。


[1] 高等法院在2018年8月審理一宗以手機偷拍試題案件時裁定,以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因而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律政司其後申請押後多宗正在審訊以手機偷拍的案件,以待釐清法律觀點。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5/8/2018

爭議性書籍只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2/07/2016

兩本有關Deep Web(暗黑網絡)的書籍,詳細描述對女性、女童及嬰兒作出性變態、強姦、虐殺、絞碎、烹煮及食人等內容,於各大書店出售。經市民投訴,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後,現被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即該物品須以封套密封及貼上警告字句下,才可向18歲以上市民出售。

兩書對變態殘暴行為的過程描寫得繪形繪聲,更令人極度不安的是文章仔細記述犯案者犯案時的性慾及快感,並教導大家如何進入搜尋及進入相關網站,寫作手法容易引導讀者接觸資訊。令讀者有機會有樣學樣,並對身邊弱小者造成威脅。

為此,不少家長及教育團體去信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強烈要求重新評審兩書。既然《完全自殺手冊》一書,因為詳盡介紹自殺的方法而被禁,此兩書亦詳盡描繪性暴力、虐待及孌童等變態行為及犯案程序,同樣令人極度不安及反感,應被列為第三類(淫褻)物品,禁止向任何人發佈。

販賣變態是出版自由?

26/05/2016

早前有兩本記述作者聲稱於Deep Web(可解作暗黑網絡)所看到的資料而寫成的書本,因內容涉及嚴重暴力情節而被市民投訴,並曾一度下架。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短時間內收到超過200多個投訴,暫將兩書評為第二類刊物,即必須包上膠套及印上警告字句,不可以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及出售。

賊喊捉賊令人反感

有關書籍的內容包括性變態、殘殺、食人、秘密社團及一些奇怪的帖子及影像。令人極度不安的是文章對性變態、虐待及殘殺女性、小童及嬰兒的過程描寫得繪形繪聲,如仔細記錄將小女童手腳切斷、虐待,改造成性奴的性變態帖子;殘殺女性、強姦少女和絞碎嬰兒作漢堡包的片段等。而且在詳述絞碎嬰兒作漢堡包片段的文字後,作者更會寫上:「筆者註:大家今天吃了漢堡包嗎?」作結!

書中記錄了許多極不人道的行為。雖然在書的開首,作者曾稍作警告:「如果你想對人性抱着一絲樂觀的態度,建議你們最好不要看了(其實整本書也是)。」但作者在內容中不但沒有譴責這些暴力,而且還以一些問題引導大家去認為這些事情是十分普遍,於社會常常發生。

另一方面,作者不單在書的開首就詳細教授大家如何上Deep Web,亦不斷在書中引導大家上Deep Web繼續找資料,例如在食人網站部分中寫到:「你們覺得以上的網址變態嗎?但其實Deep Web裏頭還有更可怕的食人網址呢。以下就有關於吃人的DeepWeb故事和大家分享!」這樣,根本就是引導讀者們繼續於網絡中尋找這些變態殘暴的資訊。這種掛羊頭賣狗肉,賊喊捉賊的虛偽手法令人十分反感。

應有一定道德底線

近日多個團體聯署促請有關當局禁售Deep Web Files系列這兩本書,過去《完全自殺手冊》因為詳盡介紹如何自殺的方法而被禁,我們認為這兩本詳列如何以變態手段殘殺、虐待女性、甚至吃小童的過程,令人極度不安及反感,更加不應該公開發售(正如有關網站亦應該禁止一樣),以免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自由社會亦有一定的道德底線,以出版自由為藉口而鼓吹或肯定一些泯滅人性的變態行為是應該禁止的。

(Deep Web是不能由平常的搜尋器找到,而需要通過特定搜尋器或動態請求才可瀏覽的隱蔽網站。)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6/5/2016

只重職能而忽視定義的淫審條例修訂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5/2015

政府曾在2008年至2012年間分兩階段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工作完成三年後,政府突然在本年2月宣布重新啟動條例的檢討工作。

現時淫褻物品審裁處同時履行評定申請人呈交物品的類別之行政職能,以及裁定法院在法律程序中轉交的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之司法職能。因由司法機關履行評定類別的行政職能,會有損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所以政府建議廢除審裁處評定類別的行政職能,使審裁處只須履行其司法裁定職能。

政府同時建議並提高條例下的最高刑罰,維持審裁委員制度並增加審裁委員的人數,及成立由資訊科技從業員及業界組成的聯絡小組,改善現行針對互聯網淫褻或不雅內容的共同規管機制。[1]

回顧在2008年及2012年兩階段的檢討內容,當中最大爭議是「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及新媒體的的規管方法,如過濾軟件服務。現時政府提出的檢討方向只集中在淫褻物品審裁處的運作層面上,我們相信將來條例對「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將不會有重大的更改。

現在條例的運作常以有否展示女性乳頭(露點)來評定物品是否「不雅」,意識是否不良卻不是評定的重點。早前新聞報道市面有扭蛋玩具設計成女性上半身,讓用家伸手擠壓,雖然意識不良但卻未有足夠條件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2]

創作自由應該得到尊重,但不能為求銷量而「走法律罅」。家長亦要小心提防,為子女作出合適的指引。

 


[1]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政府新聞網》,2015年2月13日。

[2] 「色情扭蛋踩界 意淫荼毒青少」,《太陽報》,2015年3月2日,網址:http://the-sun.on.cc/cnt/news/20150302/00407_018.html。

 

捍衛自由 認清真相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19/01/2015

2014年的香港傳媒狀況繼續備受關注,發生了不少與傳媒有關的事件,現正一一為讀者回顧。

 

新聞自由狀況備受關注

本年度無國界記者公佈「世界新聞自由指數」排名,香港排第61,[1] 已是連續三屆下跌,香港新聞自由情況亦令市民愈來愈關注。今年二月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中刀送院,本社亦發出新聞稿表示憤怒及關注。當新聞工作人員連人身安全也不能受保障;令記者面對敏感的議題時可能自我審查,新聞自由亦會受到威脅。本社亦希望各界能支持新聞工作者,讓他們有勇氣繼續報道真相。

 

監察媒體色情資訊 刻不容緩

新聞報道內的色情是本社一直關注的問題。有駭客於9月入侵一眾外國女星的iCloud帳戶並公開其不雅照片,本地傳媒亦有報道此事。其中《成報》於2014年9月2日(二)更在頭版以報道為名,肆意刊登不少裸露照片,裸露程度甚至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類刊物無異!本社對此深表憤怒,並發公開信予以譴責。[2]

其後淫褻物品審裁處於10月25日(六)亦作出公告,裁定該頭版所刊載之裸照屬於第二類不雅物品,本社於11月4日發信要求《成報》刪除電子報上有關之照片,其後該報亦已刪除相關頭版。然而令人感到無奈的是,沒有任何傳媒就此事作出報道。或許社會大眾已對此等情況見怪不怪,但任何人在街上都可看到報章頭版,究竟傳媒是否仍願意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並願意互相監察,保護兒童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新時代新挑戰:新媒體及智能手機

使用新媒體及智能手機已是大勢所趨,本社與另外十個團體組成的「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於9月發佈「新媒體私隱與溝通調查」,分別調查家長及青少年使用智能手機時對私隱的重視程度。雖然智能電話十分普遍,但只有約三成受訪者表示會閱讀Apps對個人資料使用的聲明,家長亦比學生更不清楚Apps的分級及存取權限。[3] 現時不少家長亦已使用智能手機,若要了解如何保護自己及子女的個人資料,看來需要多下苦功,甚至可向子女請教有關知識,藉此增加溝通機會。

其實不少家長已成為「低頭族」,他們的子女亦由智能手機「餵大」,但這亦會造成更多沉溺,亦令關係變得疏離。如何「拎得起,放得低」,不倚賴科技去建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將成為這個時代的人所面對的挑戰。

 

捍衛自由 認清真相

另一方面,現時香港仍是資訊流通的地方,我們要致力捍衛此等自由。然而現在真相可以快速傳開,謠言也能快速滲透,如何分辨新媒體似是而非的資訊,將會是我們未來的關注焦點。
 
 

 


[1] 「香港新聞自由排名續跌至61位」,香港記者協會,2014年2月12日,網址: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1163&lang=zh-TW

[2] 〈譴責《成報》賣弄色情,刊登女星裸露圖片〉,明光社,2014年9月2日。

[3] 〈新媒體私隱與溝通調查新聞發佈〉,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2014年9月20日。

明光社與同人漫畫的前因後果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0/03/2014

明光社無厘頭地跟同人漫畫創作的朋友們「交手」已經有兩年了。同人漫畫是由一群愛好漫畫創作的人士出品的非商業漫畫。他們會定期舉辦一些聚會發佈作品,並與其他漫畫愛好者交流,而Comic World漫畫節(CW)便是其中一個。
 
據說某年暑假,有動漫雜誌「揭發」有好幾位「叔叔」混入了CW漫畫節,他們不僅到處拆開漫畫的包裝膠袋,而且又肆意拆開新書。他們既沒表明身份,又「攪攪震無幫襯」。於是「有『盲』光社成員混入同人漫畫節」的消息不脛而走,並引起大批漫畫愛好者質疑為何明光社這麼鬼祟地派人投訴同人作品;於是在網上發動攻勢,批評明光社可恥。
 
及後在另外幾次CW舉行前後,本社facebook頁面也會收到很多攻擊,甚至警告我們不要再干擾同人漫畫家的創作自由、表達自由云云;部份人更會在明光社的facebook 頁面貼上色情圖片。其後,當本社同工在學校講有關動漫價值觀的講座時,曾有同學批評本社,更質問同工為何扼殺本地漫畫創作。
 
我們躺著也中槍。明光社雖然關注流行文化,但也甚少接觸同人誌等漫畫;在未有收到投訴之前,甚至從不知道原來有CW,而且還一年辦好幾次。在上述事件發生後,曾經有好心人送同人創作的作品到明光社,供我們了解同人創作。我們閱畢部份作品後,留意到有些內容的確頗為露骨,甚至有色情成份,估計在現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 下,要包膠袋並印上警告字眼。
 
我們認為條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免受色情及暴力資訊影響。在資訊及創作自由的社會中,所有人在不違反法例的情況下(如不涉及誹謗、淫褻、版權等),應有自由及廣闊的發表空間,不應受到太多限制,我們亦不認為禁制可以完全阻止青少年接觸不良資訊,而是需要透過教育協助青少年建立批判及辨識能力。因此,只要求以適當及有限的措施保護青少年,類似的政策在大部份地區,如日本或台灣其實亦有。保護青少年與保護創作自由,兩者同樣重要,同樣應該獲得社會尊重。
 
我們經過數次網上攻擊後,上月決定派同工第一次參觀CW。在場所見,不論漫畫、Cosplay(角色扮演)皆相當專業;所謂的色情漫畫,書商大致都能自律「包膠袋」,做好保護青少年的措施。在創作和保護青少年中,希望大家能取得平衡,互相尊重。亦希望謠言可以止於智者,大家勿再以訛傳訛。
 

淫審報告跟進馬虎 檢討落實刻不容緩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08/02/2013

相信有不少讀者也曾經試過,在公司或學校中舉辦活動後,隨之而來的,總會是一個又一個的檢討程序或會議,讓大家討論活動得失,並為一些需要跟進的事項進行安排,為下一個活動作更好的準備。若然主辦單位並未就跟進事項進行任何具體建議,也一定會遭人詬病,被質疑誠意欠奉,甚至認為浪費與會者的時間。
 
然而於上月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進行會議,也出現如此奇怪的場面。該會其中一個環節是為「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第二輪公眾諮詢工作的結果」。然而在這個簡介會中,政府官員只是把大家的意見稍作整理,鋪陳出來便了事。這其中包括在「淫褻」及「不雅」定義上、及對審裁處制度,都指公眾未能達成共識。
 
最令人感到憤慨的是,在整份18頁的報告中,有關未來跟進的部分,竟然只是39個字的「當局會仔細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並與相關人士(包括司法機構)商討,以制訂有關工作的未來路向。」究竟當局會如何仔細研究?又與哪些相關人士商討?制訂甚麼工作?即使是中學生的會議,大家也知道所有跟進事項也應該加上一個時限吧!為何在這個向廣大市民交代的報告中,連這個基本要點也可以被忽略?
 
當然這樣的報告並不可能令各委員接受,故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需要最遲在本年7月簡介有關工作的未來路向。誠然,《條例》自1987年制定以來,社會環境已有很大的變化,《條例》亦需要與時並進。政府在2008年進行首次諮詢,待至去年才作第二次諮詢。這實在令人擔心,諮詢期間所花的時間及金錢,再次付諸東流。恐怕無了期的等待後,修訂仍是落實無期。現時,對於進一步推廣過濾服務、加強公眾教育及提高最高刑罰方面,報告都能夠顯示大眾的取態:大部分公眾人士均表示同意。
 
因此筆者促請政府為跟進工作製定時間表;否則,在諮詢中縱有建設性及可取的意見,恐怕又因耽誤連年而變得不合時宜,到頭來浪費掉諮詢的精力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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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8/2/2013

不斷求進,有效監察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17/01/2013

2012年初,我們看到政府對傳媒監察方面亦有所行動。去年免費報章《爽報》刊登大量色情及不雅的內容,由於學童容易接觸該份免費報章,故引起社會不少團體發起行動抗議。截至去年3月,「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前身為「影視處」)收到超過二百宗有關該報內容不雅的投訴。最後《爽報》承認共11項非法發布不雅物品傳票罪,共被罰款11萬元。

由18個團體組成的「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於4月公布一份有關免費報章的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60%受訪者認為《爽報》的報道手法對青少年道德觀念有負面影響。因此,我們亦建議「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應對免費報章作更緊密的監察及更果斷的檢控行動,以遏止這些報章的不良影響。

另外,去年亦有藝人被記者以長鏡偷拍私生活,我們認為此舉乃嚴重侵犯私隱,故與其他團體聯署,並向私隱專員蔣任宏反映。直至3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壹傳媒旗下《忽然1周》及《FACE》侵犯私隱,並要求他們糾正導致違反的事宜。

而《蘋果日報》自創刊已有的風月版,於去年8月正式停刊。他們亦表示無論結果如何,也決不回頭。然而,在其他報章仍然有類似版面,而色情內容亦已慢慢滲透在其他版面上。例如「o靚模」風氣仍然興盛,甚至在副刊介紹不同產品的報道上,都不時出現少女搔首弄姿的照片,以吸引讀者注意。更令人擔憂的是,一些廣受學校訂閱的報章都會刊登這些性感照片。這樣學生就能夠輕易在學校傳閱這些內容,故社會實在需要繼續積極監察。

不過,含有色情及不良的資訊並非主流報章的專利。有見號稱是全天候年輕人雜誌的《yes!!》,竟然含有一些成人Java遊戲的廣告,荼毒青少年及罔顧傳媒責任。2011年我們曾經去信反映,而2012年3月亦再次去信投訴,惟對方只答允在圖片及用字上收歛,並沒有取消。我們將會繼續跟進,期望該雜誌中停止出現對青少年不良的宣傳內容。

至於新媒體的影響更不容忽視,現時很多青少年都擁有智能手機,但不少程式含有兒童不宜的內容。如有需要,家長可以在子女的智能手機上設定內容限制,避免子女接觸及沉迷於這些不良程式。當看到不良資訊已滲透在不同的媒體上,社會實在要不斷求進,進行更廣泛及有效的監察,以保護我們的年青一代在健康的資訊環境下成長。

本末倒置的淫審條例第二階段諮詢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07/06/2012

近日,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第二階段諮詢,可惜今次諮詢完全失焦,本末倒置,最應該討論的物品定義和互聯網的規管,一律以不同的理由而不再諮詢,以為推出文件交差就過關。但事實上近日不少新聞就在說明,為何規管重要,並清楚道出現行條例的不足。

第一件事就是網台節目涉嫌有女主持遭嘉賓非禮。現時網台任何節目均完全沒有監管,明明台前幕後都是香港人,節目用廣東話廣播,但只要伺服器在外地,理論上是無法管,只有自律。上周五的一個網台節目中,便出現男嘉賓對女主持毛手毛腳的動作,過程猥褻,加上粗口橫飛,即使主流傳媒之後引用有關片段,畫面、聲音均要經過處理才能出街。

這些節目明顯超越一般我們所理解的界線。在淫審條例的首次諮詢中,就曾研究用不同方法監管類似的網上內容,不過到了第二次諮詢,草草一句用教育解決便了事。隨著網台的成本下降,良莠不齊的節目不斷增加,在現時既欠缺指引又欠缺規管的條例下,家長不知子女看甚麼,青少年也不知道所看的對生命成長有何影響。

除了網台,網上遊戲亦是另一問題平台。近日傳統以血腥、打怪見稱的動作角色扮演遊戲《暗黑破壞神3(Diablo 3)》發售,遊戲不論在台灣、南韓、美國、歐洲都有評級,唯有香港因為沒有代理(只有國際中文版代理),沒有經過預審,所有海報和宣傳的評級,中文版一律用台灣的(被定為限制級),英文則用美國的(被定為17+,即建議十七歲以上才可以玩)。部分遊戲店自律地加上警告字句,但同時有不少店舖當作一般遊戲賣給所有青少年。家長不知就裏,以為孩子在玩普通格鬥遊戲,見到二十吋屏幕不斷屍爆時才叫停,可能已經太遲。

我們質疑政府為何不在此刻重新討論不雅物品的定義,為何政府不討論如何監管網上買賣或網上節目。有關的情況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倘若今天我們再不要求政府盡快就上述問題提出諮詢和立法,對家長、青少年、以及社會風氣,只會造成叁輸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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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07/06/2012

不做只在最後階段說不的群眾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04/05/2012

近日城中鬧得熱哄哄的,是有關《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引起的風波。大眾如此強烈的反應,是因為大家「發現」條例在打擊網上侵權活動之餘,並沒有豁免現時流行的二次創作,於是當大家利用一些圖片進行「惡搞」時,也有機會被起訴。

由於修訂條例亦包括刑事罰則,不少市民亦擔憂,政府會否繞過版權持有人提出檢控,將侵犯版權者判刑。雖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澄清,有關修訂並沒有任何條文針對二次創作。然而,這條草案已被認定為扼殺創作及言論自由,更被不少人士稱為「網絡23條」。

然而,我們不難發現,整個修訂條例其實在上年年中已提出,但當時並未出現這樣激烈的反應。若廣大市民覺得條例這樣不堪時,為何在那時不提出反對?在快將二讀通過的時候,卻要推倒重來,雖不至於為時已晚,但已困難重重。若現在這種沸騰的聲音,在大半年前出現,實在不難令議員作出更合適的提案,甚至逼使政府提出更為廣大市民接受的草案。

另外,當我們被輿論提醒,懂得對這些影響自身權益的條例說不時,有沒有好好留意條例內容,並藉此作出建議?當我們發現條例的缺陷時,呼籲更多人關注、聲討,實屬無可厚非。但反對修訂的同時,有沒有其他的提議?若沒有更新的修訂,其實那就只是維持原有的法例。那麼,現時網上的侵權情況是否撇下不顧?保護了二次創作的自由,那創作者的權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近年,市民對自身的公民權益有很大程度的關注,實屬好事。然而同時「有權利亦有義務」,我們亦應該好好善用本身的權利,為社會政策提出意見。我們不應只停留在說「不」的階段,而要為著政策提出適當的意見,讓社會朝向更公義的方向前行。

經一事長一智,讓我們及早留意各項法例的諮詢。如現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正在進行諮詢,也是一項能直接影響我們接收甚麼資訊的條例。為免重蹈覆轍,希望廣大市民認真看待這個諮詢期。若到時才發現有問題時,已恨錯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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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03/05/2012

毋懼傳媒的歌利亞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3/10/2011

免費報章《爽報》面世一個月,雖然一出版便被一些家長、教育及宗教團體聯署譴責,除召開記者會,到報社抗議和街頭簽名,呼籲其老闆及總編立即停止渲染色情暴力之外,有關報章亦已超過二十次被裁定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被指有一些不雅(即不適合十八歲以下人士觀看)的內容,卻沒有警告字眼和包膠袋。可惜,一如該集團過往的表現,意見接受(不是接納,只是收到),態度照舊。

對於一些只要不用坐牢便不介意經常犯法,將罰款當作成本,以賺取更多廣告的出版集團來說,單單是道德譴責是沒有用的,而是需要針對其分發途徑及收入來源施以實質的壓力。

由於免費報章主要靠廣告來維持,而其派發量是吸引廣告客戶光顧及訂定廣告費的最重要參考。因此,過去一個月,我們聯同一些關注團體已成功遊說多個大型屋苑及房屋協會,拒絕在其屋苑內擺放《爽報》。亦有很多學校響應呼籲,向家長發出通告,禁止學生攜帶該報回校,亦提醒家長不要取閱,以免其不雅內容影響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

另一方面,我們亦鍥而不捨地去信一些曾在該報刊登廣告的客戶,提醒他們該報已多次被評為不雅,並已有百多個團體和一千多個人聯署譴責,為了履行社會責任和考慮企業形象,不應在該報刊登廣告。令人鼓舞的是,有曾多日在該報刊登好幾頁廣告的大型連鎖店終於向我們回信,表示願意停止在該報刊登廣告。而過去一個月該報的整體廣告量不多,若杯葛的情況持續,有關報章愈印得多,只會虧蝕更多。

當然,對於一些財雄勢大的傳媒集團,有關反對可能早已計算在內,亦不介意短暫的虧蝕。反對行動若不能持之以恆,當她捱過了艱難期之後,甚至會變本加厲,而市民大眾由於習以為常,漸漸亦會對免費報章的色情、暴力和賭博資訊抱更開放接納的態度。

面對誨淫誨盜的歪風,教會和弟兄姊妹實在需要坐言起行,參與聯署以展示應有的道德立場;拒絕領取這種報章;將之趕出自己所住的屋苑;以及向其廣告客戶投訴,要她它為誨淫誨盜付代價。

雖然對手猶如歌利亞,但靠著上帝,大衛從來不會小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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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週報》 23/10/2011

免費色情報,不爽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22/09/2011

報章中灑鹽花,其實不是今日的事,早至祖父輩的年代,色情圖畫,故事散落在報章的副刊中間,是舊聞。那麼為何本周所推的免費報《爽報》,卻遭窮追猛打?香港的免費報,運作形式有好幾種,有部分是同一報業集團,稿件互通,又有用最少成本,炒稿(改寫新聞稿、各大報章的即時新聞和電台、電視的報道)、駁料(向其他報館的記者查詢)而集大成的,亦有以評論、專訪為主。惟近日出版的《爽報》,真的專賣一個「爽」字。

不能否認,色情資訊故然是很容易令人「爽」得起的原因之一,惟賣弄色情,卻停留在六七十年代「肉體橫陳」港式色情雜誌的格局,將一些普通的資訊,例如天氣、通勝,以不同的名目加入「女郎」,一時射水落大腿,一時扮可愛做運動,事實上由首天頭版標題開始就將整份報紙爽得只剩下性,而且只是對女性胴體有興趣人士才有機會爽得起,非常單一的性歡愉表述,是單調、乏味而且低俗的,但對血氣方剛的青少年卻十分吸引。

網上的所謂「視聽版」,其實就是蘋果日報網頁的「動新聞」,或者經「娛樂化」的新聞,動新聞基本上就是「創作」新聞,在畫面的處理過程間加入大量細節,讓新聞能「動」起來,至於聲音版本,可以說是新聞的二次創作,加入大量的配樂,聲音演繹。這些經過「娛樂化」、「戲劇化」處理的新聞,確增加了可觀性,但過程中新聞被報讀員和加插的畫片「整容」一番之後,原本的事實很容易被扭曲。再者,在新聞的選材上為了令人更「爽」,相對抽象,例如涉及政府政策,社會議題的討論就難以在這些報章中提出,新聞就淪為配菜。

如此一份仍然稱之為報紙的「報紙」,所有的亮點卻與新聞無關,我們的下一代看到如此報章後卻會誤以為新聞本應如此,那麼我們還可以為此而說「爽」嗎?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2/09/2011

三年又三年 淫審條例何時改?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27/03/2011

2009年7月,《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檢討首輪諮詢完成,報告除了表示會討論一系列網絡中的淫褻資訊外,更建議要就淫褻物品的定義,進行研究和商討。

可惜有關的諮詢至今仍然遲遲未見,不論網內網外,大量「踩界」物品充斥巿面,條例未能處理,家長、教師,甚至青少年面對橫流的情慾,已經避無可避。

我們不能不問,究竟何時香港才可以有一條切合現今需要的法例?年宵新聞,以往都是賣年花、精品,近年多了學生透過擺年宵學習巿場運作。今年卻多了一部3D三級電影的宣傳,其檔攤更售賣電影相關產品,包括立體胸形滑鼠墊、吹氣胸圍和巨型性愛攬枕。[1]

有巿民曾為此致電投訴,本社亦發出譴責聲明,[2]惟由於相關的物品未有任何露點,所以即使意識如何不良,擺放的地方有多少兒童經過及容易接觸,因為條例的限制,我們只能投訴年宵巿場的主辦單位食環署辦事不力。至於負責審核有關物品的淫審處審裁員則認為這些產品「冇乜料到」,[3]事件就不了了之。不過,有報章轉述審裁員的意見時,亦有表示現時條例的規定下,他們沒有權去處理這些物品能否或應否在該處售賣這道德問題。
 

網絡欠規管  一味靠自律

淫審處沒有權去處理的疑似淫褻物品,又豈限於年宵市。網上不少誇張、賣弄色情的資訊,當中又以《蘋果日報》的動新聞最為令人關注。除了新聞內容傾向血色腥外,更有「創作」新聞情節之嫌。該集團又以《VDO Next》為名,拍攝一系列不同題材的生活短片,當中更以檢查乳癌為名,拍攝一段女性赤裸驗胸的片段,不論拍攝背景和手法,都不像一般的醫學檢查,最後因為遭人投訴,淫審處才將有關片段列作第二類,要求該節目補回相關的警告字句才可播放。
 
但並非所有網上的資訊都受到規管,就上述的例子,如果其平台本身不是傳媒,其實一概不是淫審處的管理範圍,特別是個人在網誌、討論區所發放的資訊,只要其平台的伺服器不在香港,基本上就難以規管。現時大部份的網站都奉行自律的原則,不少有色情內容的網站和討論區也自行加上警告字眼,請未滿18歲青少年自行離開,至於青少年會否自行離開,就是另一回事。
 
除了網絡,手機也成為色情資訊流散之地。隨著智能手機普及,青少年拿著智能手機,可即時上網,透過不同的小程式(apps)便可輕易閱覽色情資訊,部份內容隨時比一般俗稱三級的資訊更露骨。現時谷歌陣營的Android和蘋果的iOS系統,均只有低程度的家長指引安排,讓程式設計師自行評定其內容的所屬級別,作為一種自律的審查。同樣,如果程式設計師說沒有問題,幾乎等於通過審查,任人下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提交第一輪的報告時曾揚言,2009年底會有第二輪諮詢,希望就顧問的建議和公眾意見作出整理後,始落實修訂內容。但到了今日問題多多,各方都認為要修訂的時間,政府卻遲遲未能拿出勇氣來正視問題,難道真的要等到下任特首到任,這條例才能重見天日?
 
 

家長自救唯有自學

早前有家長投訴,稱iphone等智能手機有很多兒童不宜的小程式(apps),青少年可以隨便下載,並去信蘋果公司投訴及求助。現時香港確沒有辦法去審裁這些小程式是否適合青少年,唯有相信程式設計師,但家長還可以在電話中開啟「家長模式」,設下密碼防止使用電話的青少年隨便下載和開啟這些程式。
 
其他國家/地方就互聯網和淫褻物品規管的發展
 

年份 國家 內容
2009年 日本 《青少年網絡環境整備法》規定,手機網絡運營商在向未滿18歲的人士提供服務時,必須在手機中安裝過濾有害網站的軟件。監護人則有義務掌握孩子上網情況,並通過過濾軟件等手段對上網孩子進行監管等。
2009年 德國 《阻礙網頁登錄法》聯邦刑警局將建立封鎖網站列表,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將根據這一列表,封鎖相關的兒童色情網頁。
2008年 日本 《保證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網環境的整頓法》規定對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電訊服務商、過濾軟件開發商、網絡內容服務商、民間團體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網方面的義務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要求推廣和不斷升級過濾軟件,確保青少年的上網安全。
2001年 韓國 《不當互聯網站點鑒定標準》在法律框架上確定了信息內容過濾的合法性。《互聯網內容過濾法令》禁止互聯網服務商接入所有被韓國政府列入「黑名單」的網站。
2000年 法國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列明,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穢物品者可判五年監禁和75,000歐元罰款,如果上述行為發生在網上、面對的是身份不確定的未成年受眾,量刑加重至七年監禁和十萬歐元罰款。

 
 
 

 
[1]2011 /01/24,《蘋果日報》,C1娛樂要聞,《肉蒲團殺入年宵》。
[2]2011/01/31,明光社網站,《不滿食環署容許「3D肉蒲團」於年宵市場中售賣意淫產品》。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1855
[3]2011/02/07,《蘋果日報》,A17專欄專論,《隔牆有耳:淫審張國柱奉旨去睇肉》。

反轉新聞界的「動新聞」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18/01/2011

從2009年開始,香港《蘋果日報》逐漸於其網頁加入了「動新聞」。起初只是一些剪輯的新聞片段,後來慢慢加入一些動畫,並運用想像力填補了新聞資料中的一些空白地帶,以達到刺激讀者眼目的效果。但我們觀察了當中的一些報道手法,發現「動新聞」可能成為傳媒集團用作渲染「煽、腥、色」的平台。當青少年本著關心時事的心態瀏覽新聞,很可能輕易在「動新聞」中接觸到色情及暴力的畫面,不知不覺地吃著糖衣毒藥。

團體聲討「動新聞」

台灣的情況和香港十分相似,前年台灣《蘋果日報》(下稱:台蘋)「動新聞」刊載了一則父親強姦幼女的新聞,該報道以動畫方式模擬強姦的情境和細節,再配以旁白解說,詳細地呈現事件的過程。由於當地不論讀者成年與否,均可藉手機下載報刊的內容,1事件引起了台灣一些婦女組織及監察傳媒團體的不滿,並發起聯署抨擊有關網站渲染色情,要求當局糾正歪風。

面對相近的情況,台灣當局比香港採取較為積極的做法。首先台北市政府重罰台蘋,就該報的兩則新聞處以新台幣共100 萬元(約23萬港元)罰款。台北市長郝龍斌更宣佈,台北市所有中小學均要立即停止訂閱《蘋果日報》,校園內電腦網站IP 亦已鎖碼,而台北的圖書館也規定需年滿18歲才能借閱《蘋果日報》。2

台灣訂立「蘋果條款」

另外,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但通過法規修正案,規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台與衛星頻道,兩年內累積罰款金額分別達到新台幣300萬、600萬與1,000萬元,即可重罰停播最長90日;及後該會更表示壹傳媒提供的新聞台樣帶內容明顯違反NCC「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的精神,同時,新聞報道使用動畫呈現,以戲劇演繹手法,也不符合新聞的專業要求,因而一度否決壹傳媒有關新聞台、綜合資訊台的牌照申請。3

除了NCC,台灣立法院去年11月亦初審通過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法規將規範報刊不得刊載有關犯毒、吸毒或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情節及圖片。修改的條文更明定為「蘋果條款」。違反「條款」者將處以最高50萬元新台幣的罰款並公佈負責人姓名,而限期前未有改善者,最高將被勒令停業一年。4

面對同樣的處境,我們香港這邊的回應似乎很不一樣。家長方面肯熱心站出來表達不滿的人士仍是不多,而政府當局面對色情及暴力資訊,仍沿用廿多年不變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經過多次要求,只作了一次向民間的修例諮詢後便不了了之。欠缺大眾監察的聲音及政府嚴謹的監管,香港未來的傳媒生態會變成怎樣?
 

1 2009/11/25,《am730》,新聞M16,〈手機看性侵動畫 台壹傳媒網 惹非議〉。
2 2009/11/27,《明報》,中國A20,〈不滿傳播色情暴力 台團體聲討壹傳媒〉。
3 2009/12/03,《太陽報》,要聞A01,〈動新聞宣淫販賤手尾長 電視牌照碰釘 台灣鐵腕封殺壹傳媒〉;2009/12/10,《星島日報》,中國 A30,〈被指「踐踏人性尊嚴」台壹傳媒申電視台受挫〉。
4 2010/11/18,《東方日報》,兩岸A38,〈台祭「蘋果條款」對付壹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