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為保護兒童踏出重要一步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 註冊社工
07/02/2010
面對近年眾多的性侵犯個案,包括有孌童癖補習教師出獄後再開補習社犯案,以及多宗涉及教師性侵犯學生的個案,設立性罪行名冊實屬必要。 保安局終於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前年七月推出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可令一眾家長較為安心。
 

 
先由準僱員開始
 
由於性罪行源於犯案者心癮,一般難以阻止他們重犯,而被性侵犯會令受害人帶來一生難以磨滅的傷害,對個人自尊、兩性態度及人際關係皆帶來深遠的影響,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實有責任及義務保護兒童,讓他們健康成長。現時建議屬雛形,長遠而言,政府應制定一套更完善保護兒童的政策。
 
為避免有關措施在推出時遇到太大阻力,引致現職僱員和僱主的關係緊張,亦避免警方的工作量忽然劇增,贊成先由準僱員開始,但長遠亦應逐步擴闊至現有僱員,使保障更全面。
 
落實措施前須制定指引
 
現時做法是以非立法,非強制方式進行,僱主在得到準僱員的同意下,才可查核他們是否有性罪行刑事紀錄。警方收到查詢後,只會口頭通知準僱主其應徵者「有」或「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並不會公開性罪犯其個人資料,侵犯他們的私隱,又並非強制立法,全屬自願性質,雖未必能完全杜絕,但相信能夠產生阻嚇作用,令一些性罪犯不會應徵與兒童有關的工作。
 
為了保護性罪犯的私隱不會被過分侵犯,政府須於推出措施前,制定充足指引,使僱主明白他有責任遵守保密原則,不應將所獲得的資料向第三者披露。此外,政府須明確表示此措施只適用於與兒童及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種,其他工作一律不適用,性罪犯仍可繼續應徵其他工作,以致不會阻礙他們的更新,因此,政府亦要提供足夠指引,避免機制被濫用,影響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事實上,設立性罪犯名冊只是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方法之一,家長及學校仍要繼續為兒童提供性教育,提升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如能加上社會人士的熱心舉報及警方加強執法,保護兒童的工作可向前邁進一大步。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 07/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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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上網三大原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3/2024

警方數字顯示,去年與兒童在網上活動有關的性侵犯案件數字較前年上升超過15%。不法份子利用交友程式,以投其所好的方式接觸受害人,進而引入性話題,其後誘使對方發送裸照,甚至進行非法性交。部份兒童誤以為手機應用程式的「閱後即刪」功能,會令發送裸照的行為變得不帶風險,因而向網友發送照片,卻不知照片已被對方保存下來,甚至遭到威脅勒索。此外,有兒童與網友認識不久就發展成情侶,被對方欺騙發生性行為,甚至有女童出於金錢的誘因自願與他人進行性交易。

網絡使用者良莠不齊,社會各界人士應該盡早教導兒童上網時要注意的原則:第一,要留心與網友的對話內容。凡涉及財物、身體(包括相片、影片和外出見面)和個人資料,都要一概拒絕。第二,就算與網友感覺上已很熟絡,要知道對方只是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對方所說的話不能盡信。若網友以雙方的關係作為利誘或威嚇的手段,已是不合理的相處方式,應立刻中止交談。第三,所有的人際關係應建基在安全範圍之內,包括保護身體和心靈,若對方的要求有機會令人受到委屈、受威脅、受傷害,都應果斷拒絕。社會各界人士要教導若兒童一旦在上網時遇到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原則的情況,就表示危機可能已出現,兒童需要立即拒絕對方的要求、盡快告知大人,把事情交由大人去處理。

回到:每週社關焦點

遊戲對兒童身心靈發展的好處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0/11/2023

 

所謂「勤有功,戲無益」,究竟遊戲是一件壞事,還是一件好事?2023年9月28日,明光社舉行了一個網上講座,邀請了維護家庭基金總幹事溫南聲先生資深社工吳晃榮先生一起探討這個課題,原來合適的遊戲對兒童身心靈發展有莫大益處,也能加強和鞏固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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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的正面影響
溫南聲先生認為透過遊戲陪伴子女十分重要,他引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的建議,父母每天要給予孩子多於一小時的自由遊戲(free play)時間,所謂自由遊戲是指遊戲非由家長主導,而是由孩子的內心世界出發,讓他們自由地玩。而美國兒科學會發表的《玩樂的力量》報告綜合臨床經驗亦指,若孩子跑跑跳跳、開懷大笑,這不只為了一時的歡樂,更加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全人發展。溫先生認為父母透過遊戲可以進入孩子的內心世界,與他們結連,互相認識,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要提升遊戲質素,他指先要提供理想的環境、時間、空間、材料,例如父母在遊戲時要關掉手機、電視,不做公事,專心投入遊戲之中。其次,當孩子邀請父母一起加入遊戲時,父母盡量要多謝他們的邀請,不要拒絕;因為父母的參與,可以提高遊戲的質素,讓孩子長大後有父母陪玩的記憶及父母的笑容。若孩子沒有邀請加入,父母可以在旁觀察。

父母角色的差別
父母在遊戲中的角色有異,有實證研究指出,父親在遊戲中擔當獨特的角色,與母親有彼此互補的作用,能豐富孩子的成長空間。故此,溫先生鼓勵父親可以更多投入孩子的世界,幫助子女在關係上獲得安全感及更有能力調節情緒。
若父親能在遊戲中表達溫情、歡樂、愉快的氣氛及在意孩子的需要,容讓他們有輸贏的機會,這會令孩子有更佳的社交情緒。研究亦顯示當父親對孩子擁抱、玩樂及投入親子關係時,父親的身體也會不自覺作出協調,體內的睪丸素濃度會下降,這會幫助父親發揮更好的父職角色。

父母選擇遊戲和玩具時的考慮
溫先生又指在遊戲中,玩物不一定是商品玩具,玩物的類別可以很多,可以是自製的玩具,只要玩物能發揮創意、想像、考孩子定力、專注等作用就可以了。此外,戶外遊戲對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很重要,若父母怕曬、怕被蚊咬而不喜歡戶外活動,這對子女也會有所影響。

如何推動父親參與遊戲
既然,父親在遊戲中的角色如此重要,妻子應多鼓勵丈夫參與親子遊戲,溫先生解釋,太太的支持十分重要,故可多安排一些丈夫強項的活動,讓他獨自與孩子玩,並向孩子表達父親角色的重要。在遊戲中,妻子也可多讚賞丈夫,令他知道父親角色如何影響孩子,令他們感到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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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朋友
吳晃榮先生回應時認同父親在遊戲時的重要性,要提升對遊戲的參與度,父親要明白:「你最好的朋友不是兒女,但你兒女最好的朋友是你」,並要知道:「與小朋相處的時間很短,長大後,錯過了就追不回。」在親子遊戲中,他認為孩子需要更多正面讚賞,並要避免說教。妻子也應多給丈夫讚賞鼓勵、肯定其付出、信任及尊重。

 

誠邀大家透過以下連結收看足本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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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

22/08/2023

美國加州在2021年實施了SB132法案,根據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子監獄或女子監獄中,當局不再依據他們的生理性別來分配囚室。根據加州懲教局(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向媒體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5月23日,在加州的監獄中,有超過300名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囚犯,要求轉移到符合他們性別認同的監獄,其中39人的申請獲批。

根據女性組織「女性解放陣線」(Women’s Liberation Front)的報道,2021年7月,加州中部女子監獄的醫療診所有宣傳海報向女性囚犯介紹各項避孕資源,如避孕套及避孕藥,官方似乎默認了,當有自稱為女性的男性囚犯被允許轉移到女子監獄時,女性應該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女性解放陣線又指,加州懲教局要求所有申請轉移到女子監獄的男性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如何應對與女性共處的恐懼。

自稱女性的男性用他們的陰莖對女性進行性侵犯,這些犯罪記錄卻被算到女性的頭上,這令美國的犯罪數據在轉變。跨性別激進主義份子聲稱,「跨性別女性」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中,以保護他們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的侵害,但這也正正是許多女性主張跨性別女性(男性)不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的原因,為了保護女性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侵害。[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3–147; “SB 132 – The Transgender Respect, Agency, and Dignity Act,” The Justice Firm, last modified March 31, 2023, https://www.justice-firm.com/blog/sb-132-the-transgender-respect-agency-and-dignity-act/; Fred Lucas, “By the Numbers: How Many Men in California Prisons Identify as Women,” The Daily Signal, last modified June 14, 2022, https://www.dailysignal.com/2022/06/14/by-the-numbers-how-many-men-in-california-prisons-identify-as-women/; Caroline Downey, “Ninety Percent of Transgender Transfer Requests to California Women’s Prisons Deni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June 15, 2022,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news/ninety-percent-of-transgender-transfer-requests-to-california-womens-prisons-denied/; “CA WOMEN’S PRISONS ANTICIPATE PREGNANCY AFTER FORCING WOMEN TO BE HOUSED WITH MEN,” WOLF, last modified July 15, 2021, https://womensliberationfront.org/news/ca-womens-prisons-anticipate-pregnancy-sb123;端小二:〈美國加州囚犯可按其性別認同分配監獄,引起女囚犯集體訴訟,你如何看?〉,端傳媒,2021年11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11130-roundtable-international-transgender-jail-law/(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15日)。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將基督的愛帶進離婚、再婚家庭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22/11/2022

明光社成立至今,主要是關注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的工作。在推動鞏固婚姻及家庭的工作上,早期較多透過教育及倡議的工作,教育方面主要是到學校及教會主領一些專題性的家長及親子講座,教導家長如何處理子女成長中的不同問題,例如:子女沉迷上網怎麼辦及如何培養子女健康的性態度,目標是以解決親子衝突及問題為主,至於倡議方面則主要就政府一些家庭政策,出席諮詢會或立法會公聽會表達意見,以及撰寫意見書及文章回應,如2012年發表對《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之意見書,較大型的倡議活動是2015年的「愛爸媽愛我家」巡遊,當日活動有超過三千人參加。

「永遠的父母:離婚以後,為孩子多走一步」離婚輔導服務

明光社

本社的前線社會服務則要到2017年才正式推出,主要是為離婚人士提供輔導服務,這項服務能夠推出可以說是神蹟,事緣特區政府於2016年向民政事務局及家庭議會撥款推動一些支援家庭的服務,當時我們在完全沒有輔導服務經驗及往績下,只因看見香港的離婚率超過35%,很想透過服務幫助離婚人士及其子女,便膽粗粗地向家庭議會提交申請書,經過一輪甄選後,我們獲邀出席解說會,向家庭議會委員介紹我們的計劃,感謝神的恩典,我們的計劃最終獲批,可以有資源聘請社工及輔導員為離婚家庭提供服務。服務初期,最難找的是服務對象,因為我們沒有相關的經驗,但神的恩典是豐足有餘的,我們在短短16個月內,成功為50位離婚人士提供個人輔導服務,在學校為單親家庭的孩子開九個「兒.家Happy學生成長小組」,幫助這些孩子學習情緒表達及社交技巧,提升他們的自尊感和自信心,有很多兒童在小組內第一次感受到被愛,從而發現自己並非毫無價值,因為他們當中有些兒童會認為自己是被父/母拋棄的垃圾。看見這些服務對象,由最初面對離婚時感到悲傷絕望,到接受完10至12次輔導服務後,有能力面對未來的生活;亦有個案終於可以放下多年對前夫的仇恨,而重拾歡顏;亦有個案由最初無法接受配偶申請離婚,天天不斷努力做很多事情嘗試挽回婚姻,如送花,煮飯菜然後送去配偶工作的地方,卻因被指騷擾而被驅趕,透過輔導他終於接受有些事情遲了就是遲了,最後願意放手。

「永遠的家人:兩個家庭雙倍愛」離婚再婚家庭支援計劃

明光社

由於我們的服務得到很好的口碑,2019年,我們再次獲得資助,這次的服務對象除了離婚人士,還包括再婚人士及其子女,我們除了為45位離婚再婚人士提供輔導外,亦會推行社區教育工作,提醒社會人士關心再婚家庭,其他工作還包括舉辦「假如我是灰姑娘的家人……」徵文比賽,我們收到超過一千六百份作品,單是篩選及評分已用了一個月時間,連同頒獎典禮,用了差不多兩個月時間,如此踴躍的參賽情況,可見再婚家庭的情況已成為很多人關注的課題。我們還委託了香港中文大學進行「離婚後再婚家庭的子女——生活經驗和支援服務需要」研究,以及拍攝了一系列短片使兒童的需要及心聲可以被聆聽及照顧,減少兒童因家庭轉變受到負面影響。我們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很多離婚人士都面對追討贍養費的問題,包括有一宗個案一名女士因追討贍養費不果而自殺,另外有多宗個案涉及要子女協助追討贍養費,使兒童夾在父母的財務糾紛中飽受壓力。於是,我們推出「贍養費的法理情」及「贍養費的生命故事」兩項計劃,透過短片故事及講座,加深市民對贍養費受款人權利的認識及介紹遭拖欠贍養費時可使用的服務,希望能減少因追討贍養費而產生的家庭悲劇。計劃期間,我們亦舉辦了一些專業培訓,如「離婚再婚家庭學生危機訊號辨識訓練」,教授教師、社工及家長認識學生有可能出現的危機訊號,及早介入減少悲劇。

明光社

「再踏紅地氈前的一步:再婚的婚前輔導」計劃

明光社

作為基督教推行離婚再婚輔導服務的先驅,我們清楚知道我們的服務並非要鼓勵離婚再婚,但眼見社會上的離婚再婚率持續上升,當中不少是基督徒,面對這些打算再婚的人士,我們無法視若無睹,讓他們無奈地靜靜離開教會,從救贖的角度看,即使再婚並非神美善的心意,但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從恩典及救贖的角度看離婚及再婚,離婚者若肯反思自己在上一段婚姻處理得不好的地方、對配偶的傷害、甚至是所犯的罪,求神饒恕及幫助,努力改善自己,之後才踏入一段新的婚姻,雖不完美,但應予體諒。至於犯姦淫者的問題較為複雜,但並不表示他們不需要其他人的關心及幫忙。

我們留意到很多離婚人士帶著子女再婚,透過幫助再婚家庭,除了幫助成年人外,最重要是可以幫助他們的子女。孩子面對父母離婚或再婚的決定,往往都是沒有角色的受害者,他們沒有參與決定,身邊的人也未必能幫助他們,因擔心標籤效應,社會上或學校都不會有服務是專為離婚或再婚家庭的孩子而設的。在「離婚後再婚家庭的子女——生活經驗和支援服務需要」研究顯示,最有效幫助孩子的方法是幫助他們的父母,父母有正確的價值觀及態度管教孩子,孩子出問題的機會較低,亦會有較高的生活幸福感。

明光社

透過再婚的婚前輔導服務,幫助再婚者重新認識神對婚姻的心意,幫助準新人學習婚後的溝通、衝突處理、親職及繼子女管教等等,鞏固婚姻關係,建立幸福的家庭生活,使成人及子女都不會再受離婚之苦。婚前輔導員不單傳遞知識,而且要利用輔導技巧和敏銳觸覺,去幫助人明白婚姻的意義、衡量自己對婚姻的委身程度,以致最終決定是否踏上結婚這條路。不是每個人都需要結婚,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結婚。對於曾離婚者,要求更嚴謹,輔導員除了一般的婚前輔導內容,更會幫助準新人正視及反省上一段婚姻失敗的原因,亦為自己所犯的錯、甚至是罪,向神及人認罪悔改,尋求饒恕。即使未能得到前配偶及家人的原諒,仍要為自己曾經所犯過的錯、傷害過的人認罪悔改,承諾以後不會再犯。

總結

從2017年至今,我們透過熱線諮詢、調解服務、輔導服務、法律諮詢服務、講座、短片、研究、出版及公眾教育活動,見證著很多曾經在婚姻、家庭中受到傷害的成人及兒童,他們破碎的生命得以重建,感受到神對他們不離不棄的愛。雖然我們服侍的對象,很多都不是基督徒,但服務讓他們經歷被愛及被接納,學懂放下仇恨,饒恕自己亦饒恕曾經傷害他們的人,從此,他們的生命不再一樣。

這幾年的服侍,我們深深體會只要願意勇敢踏出去,神蹟便會出現,看見愈來愈多教會及信徒開始關心離異家庭,基督的愛便這樣進到這群被忽略的群體中了。


延伸閱讀: 
「永遠的父母:離婚以後,為孩子多走一步」計劃網頁
https://childrencoparenting.weebly.com

「永遠的家人:兩個家庭雙倍愛」計劃網頁
https://lifelongfamilystl.weebly.com

「再踏紅地氈前的一步:再婚的婚前輔導」計劃網頁
https://remarriage.truth-light.org.hk/main-remarriage-counselling/

跟孩子談談情、說說愛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9/2022

人需要愛,因此在不同的人生階段,對愛都有不同的體會和需求。從小時候開始,我們就需要父母肯定的愛、兄弟姊妹的手足之情;在青年期,我們開始著重同伴的友情,以及對異性的愛情。父母與子女談談情、說說愛,當然可以從小開始。本文會就著兒童對於愛常常作出的提問,分享一些回應方法。

小故事一:男同學都喜歡欣欣

五歲的欣欣雀躍地向媽媽說一個秘密,她認為全班的男同學也喜歡她,想跟她結婚。媽媽看著她一臉認真的樣子,感到女兒悄悄地長大了,她亦開始留意異性。媽媽順口道:「嘩!不過你不能和全班男同學結婚啊!那怎麼辦?」欣欣想了一會,說:「可能我會和陳霆欣結婚,因為我們的名字都有『欣』字。」媽媽聽完後啼笑皆非,不知怎樣回答。

家長的回應:「你喜歡和他做朋友」

與人交往時,特別是初相識的朋友,如果對方跟自己有某些共通點,例如住在同一個屋苑、彼此有相近的興趣、養同類型的寵物……這些相似之處就會成為話題,大家會顯得份外投緣,這都是發展友誼的美好開始。無論發展友情或愛情,都需要時間和心思,以觀察對方的品格、性情,是否如自己心中所想。故事裡的欣欣覺得陳霆欣或許是個理想的結婚對象,家長可以問她:「除了名字之外,你和陳霆欣有傾談過嗎?你們會傾甚麼話題?」家長要引導幼兒在生活事件中去思考對方的品格,例如欣欣說她知道陳霆欣很喜歡踏單車,就算跌倒也會再次練習。家長可以這樣回應:「陳霆欣面對困難也不會放棄,真的好厲害!所以你欣賞他的堅持,喜歡和他做朋友。」

幼兒之間的友情通常都很簡單直接,就算互不認識的小朋友也可以一起追逐玩耍,大家離開之時也是互動完結之時。隨著幼兒日漸成長,家長可教導他們學懂怎樣和別人「做朋友」,例如每星期見面一次的教會朋友,除了一起玩耍之外,還有甚麼是值得幼兒注意的呢?我們可以引導幼兒留意對方的性情、喜好,假若大家意見不同的時候,又可以怎樣處理和協調。這些對幼兒學習發展長遠的人際關係,都是很重要的。

小故事二:爸爸和寶姐姐只是朋友

六歲的裕朗指著爸媽的結婚照片,問爸爸:「為甚麼你和媽媽結婚,但不和寶姐姐結婚呢?」寶姐姐是爸爸和媽媽的共同朋友,所以裕朗在父母的朋友聚會中,已見過寶姐姐幾次,也間中聽父母提起她。爸爸回答說:「我和寶姐姐只是朋友,不能和她結婚,而且我也不愛她。」裕朗說:「寶姐姐也來過我們家啊,如果你和寶姐姐熟一點,你會愛她,和她結婚嗎?」爸爸和媽媽相視苦笑,不知怎樣回應。

家長的回應:「結婚是爸媽一起作的決定」

與人建立關係都是由做朋友開始,多點見面的確能增進彼此的認識,或許能慢慢發展成好朋友。其實發展和維繫人際關係,都需要彼此有相同的意願和投入,故事裡的寶姐姐和爸爸早已經是朋友,但是要發展成更為要好的朋友,甚至情侶,不僅要投放時間去經營彼此的關係,也需要爸爸和寶姐姐有共同意願。家長可以告訴孩子,無論發展友情或愛情,都不能勉強對方。因為爸爸和寶姐姐均沒有意願和對方拍拖,因此選擇繼續做朋友。而爸爸和媽媽在做朋友的過程中,不但彼此吸引,更希望能和對方白頭到老,建立家庭,因此爸爸和媽媽在合適的時間決定結婚,這是爸爸和媽媽一起作的重要決定。

當與人相處時,有時小朋友會側重自己的感受。當自己想和對方玩時,別人就一定要配合,當不想玩時,就突然一聲不響地跑開;這些都不是理想的情況。家長可以教導小朋友學習社交技巧,包括如何和別人建立朋友關係,例如禮貌地問對方:「我們可不可以一起玩啊?」有時別人不想其他人加入,我們也不能強迫對方接受。家長可以鼓勵孩子不用氣餒,陪著他試著找其他朋友玩耍。當要離開的時候,家長可教導孩子和其他小朋友說再見,相約下次見面時再一起玩。一般來說,小朋友們只顧著玩,或許對這些問候和道別都沒有特別的感受,也不怎麼重視,但其實幾句簡單的問候,都有助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社交技巧。這對孩子發展友情,或者長大後發展愛情,都有所幫助,並且能讓他們享受與人相處的快樂。

小故事三:時時都要黏著媽媽的韻婷

四歲的韻婷非常喜歡媽媽,很希望媽媽每一秒都留在她的身邊陪著她、和她玩。媽媽陪伴韻婷玩煮飯仔遊戲,不知不覺地已到了約定的遊戲結束時間。因為媽媽要預備午餐,於是媽媽提議韻婷自己玩,韻婷卻鬧起情緒來,並說:「你不陪我玩,即是媽媽不愛我了。」媽媽苦惱地唉了一聲,不知怎樣回答。

家長的回應:「媽媽暫時不在你身邊,依然很愛你」

無論是幼兒對父母的依賴,或是情侶間對彼此的掛念,這都是人之常情。但部份人卻愛到發狂,只希望和心愛的人時時刻刻都黏在一起,甚至容不下任何人跟所愛的人有任何接觸。這種病態的想法不但令自己失去朋友,也會讓對方感到窒息和壓力。故事裡的韻婷認為愛就等於要每分每刻都待在一起。媽媽可以告訴韻婷,就算媽媽暫時不在身邊,依然非常愛她;而且暫別過後,她們很快又能相見,所以韻婷是能夠忍耐和等待的。

家長需要幫助孩子學會健康地投入不同的群體中,也需要幫助孩子在獨處時學習放鬆自己,而不會有被遺棄的感覺。家長可以按著孩子的年紀,提出一個合理的自由時間,並告訴孩子在自由時間裡,大家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例如預備午餐、畫畫、看電視、呆坐……只要是在安全的情況下,大家都可作出自己的選擇,而且不被打擾。故事裡的媽媽需要幫助韻婷建立安全感和自信心,媽媽可以這樣對韻婷說:「現在是自由時間,你可以自己決定想做的事。」媽媽可讚賞和肯定韻婷能夠獨立地作出決定,並且開心地度過這個自由時間,這對於孩子能夠發展健康的人際關係是很重要的。

愛是一種力量

當長大後,我們或會發現世事未能盡如人意,或曾經歷心靈破碎的時候,對於要教導孩子關於愛的課題,家長可能會感到力不從心。其實愛是一種力量,能讓人覺得有自尊,也能幫助受傷的心康復和痊癒。我們不能抹去曾受過的傷害,但因著親人的愛、朋友的愛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情況是可以改善的,而且最壞的處境亦會成為過去。筆者勉勵大家一起引導孩子發掘世上各種形式的愛,例如一句問候、一個微笑、一聲道謝,讓孩子在愛中成長,變得柔韌有力,將來有力量去面對人生各種挑戰。

資料庫

孩子愛黏著爸媽源於與生俱來的保護機制

幼童愛黏著爸媽,一旦與父母分離便會感到不安,就像上文提到的韻婷,一旦與媽媽分開就覺得她不愛自己了。有臨床心理學家表示,六至九個月大的嬰兒會對陌生人和陌生環境產生警覺和拒絕接近,而18個月大的嬰兒,若與主要照顧者分開,或會出現情緒失控的情況,這都是正常的,是幼兒與生俱來的保護機制。她指,這種因著與主要照顧者分離而產生的焦慮,稱為分離焦慮,多出現在三至五歲的小孩身上。[1] 不過,孩子總要學獨立,步入校園便是一個好開始,在學習獨立的過程中,他們可能都會出現分離焦慮的情況,有幼稚園的校長就建議家長,在跟孩子分離前,先預告自己會離開,這樣能給孩子一點適應的時間。她又告誡家長,不要對孩子說:「你再喊我就唔要你」、「你唔想返學,以後都唔好返」,因為這些強硬語氣的說話,只會令本來已欠缺安全感的孩子更害怕。此外,讓孩子多接觸新面孔,鼓勵他們向人打招呼,這都有助他們適應新環境。[2]


[1] 〈【拆解兒童分離焦慮症】註冊臨牀心理學家:4個方法可改善〉,Oh!爸媽,2018年7月30日,網站:https://www.ohpama.com/319795/親子教養/親子教養/拆解兒童分離焦慮症-心理學家:4/#page2(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7日)。

[2] 〈分離焦慮症拆解大全|校長分享6招 助孩子輕鬆開學〉,SundayKiss,2019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sundaykiss.com/育兒/開學-分離焦慮-鄔雪霖校長-320393/(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7日)。

與基層家庭同度暑假

楊潔華 | 明光社督導主任(拓展及對外事務)
14/09/2022

感恩在不同基金的資助下,這個暑假本社舉辦了三次的戶外親子活動,包括:南丫故事花園、認識荃灣社區遊及大澳水鄉遊,在活動中我們能服侍基層家庭。

南丫故事花園

明光社

在2022年7月23日,我們和參加者一同坐渡輪到南丫島,由於大部份家庭都是首次坐渡輪,小朋友都不禁讚嘆大海的景色。當天的活動包括:親子繪本閱讀、五感體驗、社區探索等。在「放魚籠」活動中,小朋友要將一個放有食物的魚籠放入海中捉魚,有小朋友沒有把繩子綁緊,令辛苦製作的魚籠沉到海底,雖然捕魚失敗,但他們都沒有哭鬧,反過來安慰家長。縱然當日的天氣炎熱,但眼底所見大家都沒有埋怨,家長們既溫柔又堅持,而小朋友則帶著珍惜的心參與活動。

認識荃灣社區遊           

明光社

7月30日我們到了浩海立方.探游館參觀,在裡面有讓人置身深海的感覺,大大小小的水母,透過七彩的光線變得生動有趣。在導賞員講解下,參加者可以認識水母的種類、豐年蝦的生命週期,更可戴上VR(虛擬實境)眼鏡感受深海潛水樂趣,並透過AR(擴增實境)眼鏡與深海動物互動。資助機構細心地安排了親子STEM模型時間,讓家長和孩子一同砌太陽能車和潛艇。同日下午,義工招待孩子和家長一起午膳,和到六廠紡織文化藝術館參觀,在荃灣區漫遊令他們都很感動,因為素未謀面的教會義工,騰出整個下午陪伴他們,參加活動的孩子更有機會幫忙派口罩予區內長者,祝福社區。

大澳水鄉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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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我們去了大澳水鄉,在34度高溫下,參加者乘著海風,坐著小艇,希望能見到粉紅色海豚,不過最後因水流問題跟牠們緣慳一面。隨後導賞員社工帶領大家走訪了大街小巷,參觀富歷史感的教堂、唯一的基督教小學等。此外,他們更有機會入棚屋參觀,一眾家長購買了被稱為「一日鮮」鹹魚、小魚乾、蝦米等回家,看到家長及孩子也盡興而歸,心裡感恩也滿足。

 

實習同學的活動後感

實習同學陳穎淇因著參與活動首次踏足南丫島,讓她有機會了解島上居民的生活與文化,透過活動她更了解到原來基層家庭成員是如此的愛著對方,也觀察到小朋友藉著活動擴闊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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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1/03/2022

明光社於2020年獲得兒童事務委員會「兒童福祉及發展資助計劃」的資助,開展「童途有愛:保護幼兒身心靈計劃」,製作一系列適合幼稚園與初小學童的防範性騷擾教材,供學校及家長使用,務求家校合作,以有趣的形式,加强兒童自我保護意識,預防性騷擾和性侵犯,讓小朋友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本計劃的重點項目是製作一套「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此遊戲卡適合家長、教師或小朋友身邊的成年親友與小朋友一同玩,讓小朋友在遊戲中學習分辨好或壞的接觸,和遇上壞接觸時的適當回應方法。每盒遊戲卡套裝包括了25張人物卡、25張動作卡、25張身體卡、17張回應卡和12張機會卡。另外遊戲還提供了三個不同主題的棋盤,分別是上學天、親子同樂日和校園生活,玩家需要先揀選其中一個棋盤,作為是次遊戲的棋盤,並將自己所選的棋子放在棋盤的起點。

遊戲可供二至六位玩家參與,每盒遊戲卡裡有六顆棋子,每位玩家可選一顆棋子。我們鼓勵家長或教師和小朋友一起玩,或者從旁協助,在玩遊戲卡時為小朋友提供適當的指引。第一位玩家先從人物卡、動作卡和身體卡中,各抽一張,並將抽出來的三張卡組成一個情景。如果該情景是好接觸的話,玩家可以擲骰子決定棋子前進步數;如果是壞接觸的話,玩家則要抽取一張回應卡。如果回應卡的內容是遇上壞接觸時的適當做法,玩家亦可擲骰決定前進步數;如果是不適當做法,玩家則需抽一張機會卡,並按機會卡上的指示行動。完成以上流程後,就由下一位玩家抽牌。棋子最快到達終點的為之勝出。

在進行遊戲時,家長或教師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可視乎孩子的年齡和生活圈子,決定適合的人物卡。如果孩子抽中的人物卡是他們生活上未曾接觸到的人物,可讓孩子重新抽另一張人物卡。而人物卡、動作卡和身體卡組成的情景是以孩子的角度出發。例如孩子抽到「同學」、「輕拍」、「臀部」,是指孩子的同學輕拍孩子的臀部;如抽到「陌生人」、「向你展露」、「私人部位」,是指陌生人向孩子展露他的私人部位。

明光社

家長或教師可按遊戲卡組成的情景,詢問孩子此行為是否合適,再分辨它是好接觸還是壞接觸。好接觸是指令孩子感到開心舒服的行為,而壞接觸則是令孩子感到不舒服、不安、害怕、厭惡的行為。如果遇到一些未能明確分辨是好或是壞接觸的情景,則以孩子的感受來作判斷。

例如抽中「叔叔」、「檢查」、「私人部位」,情景就是叔叔檢查孩子的私人部位,這接觸是好是壞,視乎孩子的性別、叔叔與孩子的關係等等因素。如果孩子與叔叔關係疏離,這很可能是一個壞接觸;但如果叔叔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為健康理由而進行檢查,這就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行為。大人亦可即時詢問孩子的感受,如果孩子對此感到不舒服,都可視為壞接觸。

家長或教師在遊戲過程中需留意孩子的反應和感受,如孩子出現驚慌、流淚、不開心、情緒低落等狀況,可暫時停止遊戲,溫柔地安慰孩子,並慢慢引導孩子説出感受和令他出現情緒的情景及原因。另一方面,如孩子對於明顯的壞接觸行為不感到抗拒,或認為該行為不是壞接觸,我們也要保持冷靜,並用溫柔的態度引導孩子說出他們的想法,了解他們是否曾經歷不恰當的接觸,並藉此教導孩子適當回應的方法。

如在遊戲中發現孩子曾經遇上壞接觸或性騷擾的情況,千萬不要責備孩子,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應保持冷靜。家長或教師可以先讚賞孩子,有道出事情經過的勇氣,溫柔地安撫孩子的情緒,並盡快陪同孩子尋找專業人士幫助,可聯絡學校老師或社工協助,如涉及非禮或強姦等性侵犯行為,需立即報警處理。

我們設計遊戲時加入不同棋盤,讓玩家鬥快到達終點,目的只為增加遊戲的趣味性,但要知道遊戲的輸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藉遊戲卡,在互動中向孩子作出解說,教導孩子分辨好或壞的接觸及正確拒絕壞接觸的方法,增強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技巧。

在兒童事務委員會「兒童福祉及發展資助計劃」的資助下,本社現免費派發「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給全港各小學和幼稚園,以及3至9歲兒童的家長,每間學校或每個家庭可獲贈遊戲卡一盒。有興趣的人士可透過以下QR Code進行登記。此外,為方便學校在課堂上的教學,我們已將所有遊戲卡和棋盤的檔案,上載到本社網站,歡迎老師在以下網頁下載、自行列印,以用作教學用途。有關遊戲卡的玩法等詳盡介紹,亦可在網頁中看到。

索取或下載

在此刊物或物品上/活動內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成果、結論或建議,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兒童事務委員會的觀點。

明光社的社關情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20/01/2022

明光社的使命

明光社自1997年成立至今,推動香港教會及信徒一起關心社會,主要就關注的三大範疇: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等議題做一些教育、研究、政策倡議的工作,早期較多做的是街頭簽名及登報聯署行動,如反對就性傾向歧視及同性婚姻立法,以及反對賭風蔓延。例如在1999年11月中發起了反對售賣馬票予18歲以下青少年的街頭簽名運動,在短短三個小時內收集到七千多個簽名,並在同年的12月1日在《明報》及《星島日報》以全版刊登,聯署團體共104個,個人共1,359人;2003年聯同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發起遊行,超過3,600人參與;2005年聯同維護家庭聯盟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超過9,800個個人及374個團體登報聯署。有關工作引致一些人會不喜歡我們,例如,2007年曾有人向社會福利署及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反對社署批准明光社賣旗,亦在網上呼籲市民不要買旗。2009年,又有人針對我們發起反宗教右派遊行,甚至有人寫了一本書《論盡明光社》來評論我們的工作。2011年有同志團體衝入本社的辦公室,阻撓我們舉辦一場關於如何關心同性戀的教師訓練。2014年,我們發起反對平機會所倡議的事實婚姻,短時間內收到超過10萬個簽名,當中很多是非基督徒,甚至有風水師,我們的工作會引起社會不同立場及信仰人士的迴響,可見有關工作確實有一定成效及影響力。

實踐整全使命

明光社在香港社會應可算是一間非常富爭議性的基督教機構,有熱愛我們的,亦有恨惡我們的,我們所做的事亦有時會引起一些爭議,面對爭議的事情,斯托得牧師經常提到基督徒的兩個選擇:抽離還是參與?[1] 有些基督徒會認為應聖俗二分,但斯托得牧師卻認為我們要「雙重聆聽」:既要聽神的話,也要聽世界的聲音,實踐福音派信仰的整全使命,履行《洛桑信約》中有關「教會的社會責任」那部份,傳福音與社會關懷應兩條腿走路。我們相信神按著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作為具備神的形象的存在,人類是有其固有的價值的,他們不應被剝削,而是應被服侍,我們看見那些陷在賭博的捆綁、同性戀的掙扎、家庭破碎的人,如何能視而不見,不去服侍他們呢?因此,我們縱然知道我們所做的或許會令某部份人不開心,但仍希望在這墮落的世界,將救贖的福音帶入人群。

回應時代需要的使命

我們的工作隨著社會的需要亦有所調整,除了堅持我們的教育、研究及出版工作,亦針對不同的需要,提供及時適切的服務。

a. 關心同性戀

我們於20103月設立「同性戀諮詢熱線」至今,透過電話更實在地幫助一些受同性戀困擾的人士及其家人,聆聽他們的心聲、掙扎、需要及解答他們一些疑問。這兩年,透過舉辦「情牽兩代情」聚會,促進同性戀者及「櫃父母」的溝通及對話,了解彼此的掙扎,出版書籍《認.同 關心同性戀》(第四版)及《盼望之路——櫃父母支援手冊》,提供一些資源給同性戀者的家庭及想認識這個課題的人士。

b. 支援離婚再婚家庭

2016年,我們看見香港的離婚情況非常嚴重,希望幫助一些離婚人士解答一些情緒、法律、管教及服務的問題,於是設立「離婚諮詢熱線」,同時為離婚家庭的兒童於學校開設「成長小組」,幫助他們學習情緒表達、社交技巧及提升自信心,亦為離婚人士提供輔導服務,幫助他們度過離婚前後的情緒及適應問題。去年,除了舉辦「贍養費的法理情」講座及製作短片,我們再進一步,為離婚後計劃再婚的人士提供婚前輔導服務,希望藉此可以減少將來的離婚率及提婚姻幸福感,更重要的是,幫助他們在計劃再婚前,不要忽略前段婚姻所生的孩子,使孩子可以融入新的家庭中,我們亦製作一些短片講及孩子面對父母再婚的心聲及需要,推動更多人關注兒童福祉。我們亦將有關內容撰寫成一套《再婚的婚前輔導手冊》,當中包括了輔導員指導本及準新人習作。縱然再婚這課題在教會界仍有不少爭議,但我們希望可以透過這些服務及出版,共同為香港的離婚再婚家庭獻上一分力。

c. 兒童性教育

我們每年去中小學為學生主領講座及工作坊超過200場,幫助青少年建立健康的性態度及兩性相處。去年,我們因應近年的#Me Too運動,發現很多隱藏的性侵犯個案,很多都是長大後才揭發的,為了提高兒童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認識,我們推出「童途有愛:保護幼兒身心靈計劃」:製作適合幼稚園與初小學童的防範性騷擾教材;「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動聽的兒歌動畫及性教育短片;六場教師、社工及家長交流會;以及出版家長支援手冊(教材)等等。我們會將這些資源送給幼稚園、小學及寄養家庭,希望與教育界及社福界共同為兒童免受性侵犯而努力。

d. 服侍基層家庭

2020年疫情開始在香港爆發,很多基層家庭因為失業或開工不足,經濟陷入困境,我們將有心人捐贈的金錢及物資,包括口罩、米、酒精及防疫清潔用品送到一些基層家庭的手上,幫他們度過難關,亦透過關愛基金的「為低收入劏房住戶改善家居援助計劃」,幫助他們申請資助,購買一些家居用品如風扇、雪櫃及傢俬等等,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至已服侍接近200個家庭,其中有31人在年聖誕節前信了主。未來,我們將會透過「劏房家庭支援服務計劃」,幫助這些家庭的青少年,提供一系列多元化活動及支援,以擴展他們生活體驗及視野,爭取向上流動的機會。

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希望學傚主耶穌,「他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馬太福音九章36節)未來無疑是充滿挑戰的,但靠著主,我們會繼續堅守使命,不負主所託付的。


[1] John R. W. Stott, Christ the Controversialist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72), 182–188.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與時並進的性罪行及刑罰改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1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1] 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另外,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檢控偷拍者,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此外,鑑於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亦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另一方面,法改會近年的性罪行改革都是以「無分性別」原則作為指導方向,其實,男女兩性本來就存在差異,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新訂性罪行及調整最高刑罰

新訂的16項性罪行最高刑罰,可參看附表,除了部份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重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這個刑罰較現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構成的傷害。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明光社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20年11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sentencing_related_matters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6日)。

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2/2021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1]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只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如果男女都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士,男童仍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可控「猥褻侵犯」,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並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男性或女性皆可以被控觸犯強姦罪,及後在2016年進行的諮詢進一步建議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應「無分性別」,即與未成年的少男或少女發生性行為都要負上相同刑責。以上的建議讓男女兩性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看待,相信爭議的地方不大,但政府仍遲遲未就此等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這次窺淫及偷拍等性罪行的立法建議上,保安局官員仍然沿用法改會的「無分性別」原則來處理,不論性別都得到相同涵蓋範圍。但這次「無分性別」原則不是應用在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上,而是施加在條文中對男女身體的描述,即偷拍行為中的「私密處」定義也需要「無分性別」。

政府原先建議的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筆者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將男女的生殖器官及臀部,以及女性的胸部界定為私密處,但男性的胸部是否應該屬於受保障的私密處呢?若以我們日常的理解來看,男性和女性胸部有著明顯差異,女性胸部在青春期後會發育成乳房,明顯屬於私密處。男性胸部雖然都是男性的性敏感位置,但我們的社會文化普遍接受男性赤裸上身,難以與女性裸露胸部相提並論。但如果依照「無分性別」原則的話,男性和女性的胸部必需一致看待,要麼同時都是私密處,要麼同時不是私密處。所以如果從上而下在衣領拍攝到女性胸部是犯法的話,在衣領拍攝到男性胸部也是犯法。

現時不少法例對男女胸部都是以「有分性別」的原則來處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對兒童色情物品中色情描劃的定義就只包括女性胸部,而排除男性胸部。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評級機制中,男性裸露胸部的影像往往只會被評為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女性裸露胸部卻會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我們支持男女平等,不論男女都應該獲得平等的權利、責任及機會,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不同性別人士作出的犯罪行為。不過,我們反對將「無分性別」的原則應用在有顯著分別的男女身體構造層面,將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削平。男性穿泳褲,女性著泳衣,是基於男女身體的差異,這是幼稚園學生都懂的道理,並沒有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假如強行以「無分性別」來看待男女的身體差異,最終是要男生必須穿上泳衣,還是迫女性只穿泳褲呢?

按香港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性別主流化」的網頁顯示,性別主流化是指在所有範疇的法例、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實施、監察和評估過程中,考慮性別觀點及需要,以致力確保兩性可以同等享有並受惠於社會的資源和機會。因此,應該採取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態度,了解到兩性的特徵、面對的處境而給予適當的對待,以達致真正的公平。[2]

今天保安局以「無分性別」原則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沒有考慮性別觀點,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1] 〈窺淫罪不包拍衣領 保安局稱顧及性別中立原則〉,《明報》,2021年1月1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10116/s00002/1610734524249/(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日)

[2] 〈背景:性別主流化的起源〉,性別主流化,網站:https://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tc/background/index.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2-2021

窺淫、偷拍及相關罪行諮詢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6/09/2020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往警方常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有關條例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1] 故以自己的電子產品犯案不能再控以此罪,讓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監管,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為此,政府在今年7月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展開公眾諮詢。政府建議訂立幾條新刑事罪行,本文將作簡單介紹,詳細條文可參閱諮詢文件。[2]

窺淫和私密窺視

首先,政府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行為。私密行為是指在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地方,該人「露出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這些部位只以內衣遮蓋」、「正在如廁」或「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行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如犯案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就會觸犯「窺淫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私密窺視罪」則不論犯案目的,任何人進行未經同意的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都會觸犯「私密窺視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

政府亦建議立例禁止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以觀察或記錄受害人的私密處。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論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內衣遮蓋。此外,有關部位是沒有指明特定的性別,因此涵蓋女性和男性的私密處。如為了得到性滿足而犯案,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而「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則不論犯案目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

發放私密影像

最後,政府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在受害人不同意下發放偷拍而來的影像,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政府同時亦建議訂立另一條「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影像,不論受害人是否在同意下拍攝有關影像,觸犯該法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的關注

明光社過去多次向法律改員會要求訂立法例規管窺淫及偷拍裙底行為[3] 此我們樂見政訂立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等罪行名正言順地懲的人。政府建議在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法例中,規管在受害人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的偷拍行為,以懲處偷拍裙底行為,並排除從上而下偷拍衣領的行為,我們同意有關建議。如法例一併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市民如果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這樣處理並不合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將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不涵蓋從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

另一方面,政府建議訂立有關發放私密影像罪的法例,這是政府首次為有關罪行作公眾諮詢,網絡上一直充斥大量偷拍影像及外洩的個人裸照或親密行為影像,這些照片或影像是在當事人不知情或在違反其意願下,傳至不同人手上。過去香港都曾出現過某些人的裸照一夜間全港瘋傳的事件,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尊嚴,但卻沒有任何法例對此作出規管。所以我們支持政府訂立發放私密影像罪法例,堵塞漏洞,讓市民得到合適的保障。

此外,現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容許僱主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4] 有關工作職位時,能夠知道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過去因為沒有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作出偷拍行為的人可能只會被判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由於該罪行不屬於上述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有關人士仍有機會受聘從事接觸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工作。因此,我們同意諮詢文件所建議,政府應將今次建議訂立的幾條罪行,一律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以保護相關人士。

最後,我們期望有關法例能有效處偷拍行為之餘,同時能保障記者在進行一般採訪工作時不會誤墮法網。我們認為政府所建議訂立的法例中,不論犯案目的的「私密窺視罪」及「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應設有合理的免責辯護,以保障新聞自由。

諮詢文件可於保安局網站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下載,鼓勵各位關心是次諮詢的市民在年10月7日前向政府表達意見。

團體的建議

政府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提到,就針對訂立「窺淫罪」等相關罪行,社會上有強烈的訴求。過去,有團體曾促請政府為此立法,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去年5月至今年1月期間,曾就偷拍及未經同意散佈私密影像經驗進行問卷調查,部份受訪者表示曾就有關遭遇報警求助,但因證據不足、無相關法例等理由而遭拒絕落案。協會遂建議政府訂立全面涵蓋影像性暴力的法例。[5]


 

[1]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2] 保安局:〈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的建議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保安局,2020年7月,網站:https://www.sb.gov.hk/chi/special/voyeurism/index.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3] 〈明光社對《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的回應〉,明光社網站,2018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026/(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明光社就法改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的意見〉,明光社網站,2020年4月1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ode/11778/(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4] 如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

[5] 〈《影像性暴力經驗調查報告》 SURVEY REPORT ON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20年3月7日,網站:https://rainlily.org.hk/publication/2020/ibsvsurvey(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2日)。

一夜瘋傳的性愛片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8/2020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1]

按現有法例,如果涉事男女中其中一方在事發時未滿16歲的話,該短片已屬於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製作、發佈以及管有該影片均已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八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所以奉勸各位網民千萬不要分享及下載相關短片,以免觸犯法律,如果曾經下載的也應立即刪除相關檔案。

不過如果該男女已年滿16歲,那就不受《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監管。雖然仍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作出檢控,但從過去類似事件得知,警方作出拘捕的情況少之又少。而相信該片段是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被公開及廣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但可悲的是本港並沒有法律監管此等行為,讓當事人不斷受到傷害。

其實政府現正為窺淫罪進行公眾諮詢,當中亦建議訂立法例懲治在未經同意下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如果建議最終成為法律,不論當事人是否未成年,所有發佈該等影像的人,不論是上傳到討論區、還是朋友間私底下的「分享」,都將觸犯法律。這能大大阻止該等影像散播的情況,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政府有責任盡早立法堵塞漏洞,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尊嚴。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1] 〈兩名校男女生性交片流出 警網罪科跟進〉,《東方日報》,2020年8月20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20/bkn-20200820181031566-0820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4-8-2020

被害公審 (Audrie & Daisy)

——傷害與支持都來自網絡世界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06/05/2020

兩名美國高中生Audrie及Daisy分別在朋友聚會中喝醉後被性侵,被拍下相片、影片,影像不但被同學傳閱,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因為網上對她們的遭遇毫不清楚的人胡亂批評而被傷害。事件發生後一星期,Audrie自殺身亡,而Daisy在她情緒極度低落時在網絡遇上了有同樣遭遇的Delaney及其他過去曾被強暴並願意說出自己經歷的女孩,在互相扶持下,她重獲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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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上看了這部美國紀錄片電影,製作團隊追訪了在2011及2012年三宗發生於美國小鎮的少女被性侵案件。一向很懂得保護自己的Audrie因酒後被一些同學作弄及性侵,其照片在全校的網絡中流傳。她於網上追問,亦沒有人告訴她那晚事件的經過,而當她知道自己裸露和被塗鴉的相片已廣為流傳時,她認為污名永遠都洗不掉、人生已完結。這可能是事實的一半:留在網絡中的痕跡是很難抺走的……然而這個經歷卻可以如Daisy所領悟的,是一個「;」(分號),它只是人生的一個分隔點,往後的日子可能會很不同,但仍可以繼續走下去,它並非人生的句號。

Daisy的案件,起初疑似因著政治原因而令疑犯獲撤銷控罪,但事件於網上不但引起瑪麗維爾(Maryville)小鎮的市民分成不同派系及彼此爭論,更引起許多美國人關注及聲援,令案件得以重新審理,可見網絡完全有能力引起更多人關注事件。不過在網絡上,同樣出現了一些負面評論,對受害人的心靈造成傷害。

然而,這些評論顯然是來自不認識當事人的人,他們對事件一知半解就妄下評論。才十來歲的Daisy長期要面對網民的指控、誤解,亦是不容易的事。在製作電影的幾年間,Daisy由以往柔弱的金髮女孩,變成了另一個黑髮、外型「硬淨」的女孩,心態也變得不易流露真我,但起碼會勇於繼續走以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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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Daisy能走過陰霾,是因為Delaney主動於網上接觸她,並引領她走向能說出自己經歷和聆聽相同經歷的路程。若有相同經歷的人與及家人能一起同行,給予支持,受害人便會較為容易走出幽谷。然而電影最終卻指出,青少年的強姦與性侵率是很高的,但願意公開自身故事的仍屬少數。

 

香港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3/2020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2006年,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法改會遂於同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性罪行法例進行研究及提出改革建議,委員會至今一共發表了三份諮詢文件及四份報告書,[1] 而第四份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在去年12月初發表。本文將分析一些現有性罪行的不足與漏洞、法改會的建議,以及明光社的回應。

強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規定,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任何男子未經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強姦,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法例上性交亦只限於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因此女子未經男子同意而與他性交並不構成強姦。而如果以陰莖插入受害人的口腔或肛門,又或以身體其他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亦不構成強姦,只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亦即非禮來作出檢控。

法改會指出「強姦」一詞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因此建議棄用「強姦」一詞,並認為該項罪行應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而罪行的範圍,除了涵蓋現時的強姦罪,法改會建議應包括其他插入式的性侵犯行為。

本社認同新的法例需涵蓋其他插入方式的性侵犯,但卻認為需保留現有強姦罪的名稱。雖然「強姦」一詞對受害人帶來壓力,但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的私隱,本社擔心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規定,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2]

香港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就算雙方自願,只要女方未滿16歲就是非法性交,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此法例,16歲以下男童亦不受此法例保護。

與16歲以下兒童性交,可能會導致以下三種情況出現:

  1. 16歲或以上男性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男性觸犯此法例。
  2. 16歲或以上女性與16歲以下男童性交,沒有人觸犯此法例,而該女性可被控猥褻侵犯罪。[3]
  3. 16歲以下的男童和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算是女童主動提出性交要求,觸犯此法例的仍然是男童。雖然男童未滿16歲,與他性交會觸犯猥褻侵犯罪,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用今天男女平等的觀點來看,此法例可能會被視為性別歧視。法改會以「無分性別」的原則,建議將上述法例改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4] 有關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法改會雖建議將有關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本社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保護16歲以下男童和女童,但在有關建議下,16歲以下兒童之間經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雙方都要負上刑責。在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事件上,主動報警的往往是當事人或其家長,本社憂慮建議令當事人或其家長為了避免自己或其子女惹官非而拒絕報警,使法例無法發揮其功效。本社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提出控告,但如何行使有關酌情權但仍維持法例的阻嚇性,卻需再三研究。

偷拍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去主要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在2019年小學試題外洩案中指出,「取用」一詞是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5] 因此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智能手機犯案,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涵蓋的範圍,這亦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法例監管,導致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法改會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視像記錄對方的私人行為,就會觸犯窺淫罪。私人行為是指,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即屬於進行私人行為:

身處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
(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著內衣遮蓋上述部位,
(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
(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因窺淫罪只能應用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所以法改會同時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對方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以影像記錄對方的生殖器官或臀部(不論是暴露或是以內衣遮蓋),或遮蓋對方生殖器官或臀部的內衣,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本社同意法改會建議以上兩條有關偷拍的罪行,以堵塞現有法律真空的情況,不過本社認為無論目的是為了甚麼,在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就應該訂有關行為屬不合法,以杜絕為了得到金錢回報等目的而進行偷拍行為。而對於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的拍攝裙底行為應該列為性罪行,並記錄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他們遭到性侵犯。

除以上的性罪行外,法改會還提出了眾多的修訂建議,但這不代表政府必定會採納相關的建議並訂立有關的法例。法改會自2006年進行性罪行檢討工作至今,政府只接受了法改會提出的兩項建議: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和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等的推定」的法例。在眾多建議中,「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均有立法的迫切性,故此本社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有關法例,還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進行中的研究:性罪行檢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sex_off.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2] 除了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之外,香港法例還有一條「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若觸犯有關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3] 香港法例中的猥褻侵犯罪列明,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

[4] 法改會同時也建議訂立新罪行「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5]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幼童對身體的好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1/11/2019

幼童有些舉動和提問會令不少父母不知如何回應,特別是關於身體方面的行為,會令父母感到既為難又尷尬。舉例說,媽媽在洗澡的時候,小朋友在浴室外瘋狂拍門,哭著說要進去陪伴媽媽,到底媽媽該不該開門呢?如果媽媽選擇開門,小朋友看見媽媽的身體,發現這跟自己平常所熟悉的身體有所不同,並指著媽媽的胸部問:「這是甚麼?」繼而想伸手觸摸,媽媽又該如何處理呢?這些生活情節都是很好的幼兒性教育場景,父母可以把握機會與子女上一堂親子性教育課。

以上例子涉及數個要考慮的因素:第一,媽媽對私人空間的需要;第二,媽媽開門時會否讓家中其他人看見她赤裸的身體;第三,幼童對成人身體性徵的理解;第四,幼童應以甚麼眼光和態度去看待自己和別人的身體。

明確的等候時間

假若在浴室裡的父母當刻未有心理準備赤裸著身體去開門,則不必勉強,他們可以隔著門以說話回應幼童,例如說:「媽媽在洗澡啊,你要稍等三分鐘我才可以開門。」回應中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而這個時間是幼童有能力等候,這比起完全不作回應,或只是模糊地說:「不行啊,媽媽在洗澡啊」來得好。這樣既能訓練幼童的耐性,也讓幼童可以聽到媽媽的聲音,緩和一下心中的焦慮和不安。

建立同理心

另一個做法是,媽媽用大毛巾包裹著身體,然後把門微微打開至足夠讓幼兒進到浴室,隨後馬上關門。這樣,一方面既可避免讓家中其他人看見媽媽裸露的身體,另一方面亦可以為之後的性教育課作準備。幼兒進到浴室後,媽媽可以對他說:「媽媽洗澡洗頭時,全身都是泡泡,地面又濕滑,所以未能立即開門。」媽媽更可以直接地說:「媽媽不想讓其他人看到自己赤裸的身體特別是私人部位。」這讓說能讓幼兒從媽媽的角度來看剛才的事情,讓他體會一下媽媽當時尷尬的情況。父母如能讓幼兒在日常生活中體會別人的感受,有助培養他們的同理心。

幼兒對成人身體的性徵感到好奇是很正常的。當幼兒對此作出提問,父母應用正確的名稱來教導他們,女孩子身體的私人部位是胸部、陰部和臀部,男孩子身體的私人部位是陰莖和臀部。幼兒或許會指著媽媽的胸部問:「這個為甚麼會變大的?」我們可用淺易的句子來解釋,例如說:「因為媽咪大個女了,所以胸部會變大,生完BB之後製造奶奶(母乳)給BB飲,你也曾飲過媽咪的奶奶啊,所以我們要好好愛護身體。」

拒絕與說明

明光社

另一個常見的現象是,幼兒因為好奇而想觸摸父母的私人部位,例如媽媽的胸部,媽媽遇上這樣的情況,可以將雙手放在胸前作交叉狀,配以肯定的語氣,簡單地說:「NO!(不可以!)」,作出言行一致的表達。當幼兒停止有關動作,媽媽需要解釋不准他觸摸的原因,例如說:「媽咪不喜歡被人摸到私人部位,因為這會令媽咪覺得不舒服。」拒絕讓小朋友觸摸母親的私人部位,並說明當中的理由,能讓他們明白這樣做會令對方感到不舒服。我們不單希望教小朋友做正確的事情,也希望他們學習與人相處的方式,包括尊重別人的身體和感受,這有助他們學習社交禮儀,和建立自己的朋友圈子。

如果幼兒的提問一個緊接一個,例如「為甚麼我沒有胸部啊?」、「為甚麼我沒有奶奶啊?」、「現在我也想飲媽咪的奶奶啊。」我們應當為此感到欣喜!這表示幼兒聽得懂家長的話,教導的內容深淺適中。有些父母或者會擔心自己回應得不夠好,但其實父母只需按著自己所知道的作回應,毋須為此感到太大壓力。子女在成長的路上總會面對各種來自性方面的困惑,而性知識確實有很多層面可作進深探討。父母與子女之間如能坦誠分享,彼此關懷,父母能以愛心陪伴子女,並和他們一同找出答案,這已經是很美好的成長片段了。

 

(本文原載於第129期〔2019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

教牧後援會 touch有時.metoo有時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0/05/2019
明光社

自2017年外國發起將自身被性騷擾的經歷說出來的#MeToo運動後,香港先後有運動員,甚至教會肢體勇敢走出來,講述自己被性騷擾、甚至性侵犯的經歷,當中有個案成功討回公道,但有不少個案的當事人反被網民揶揄。牧者們大都關心這個議題,但重點往往聚焦在是否要訂立投訴機制等行政工作,未必會重新思考#MeToo對文化的影響。Jesus Online、明光社和觸動輔導中心合辦的教牧後援會,以「touch有時.metoo有時」為主題,於3月19日與一眾教牧、老師、社工和牧養青少年的導師探討#MeToo文化,以及教會當如何處理有關事件。

坊間不少人形容,#MeToo運動其實重新定義男女身體界線,當中包括日常相處、調情、冒犯等等的定義,因著受委屈者的主觀感覺的改變,令不少人無所適從。Jesus Online創辦人歐建樑(春麗)坦言,自己由未信主至今,性格依然開放,即使今日自己是個傳道人,也一定不會避忌,與男女兩性不同的人擁抱,他強調不會因著#MeToo文化而「斬腳趾避沙蟲」。他表示因為知道自己信主前是個「鹹濕」的人,信主後就更加會提醒朋友,自己也有罪,會主動加以控制。

觸動輔導中心性治療及家庭治療總監程翠雲表示,教會當然要有投訴和表達的機制,但要注意的是教會處理的態度。她說:「教會如果對呢件事做得唔清晰,無令受害人感到被接納,個制度有都幫唔到,教會一定要高調嚴肅咁處理個問題,因為如果態度唔好,會令雙方都受傷,亦令好些人對教會,甚至對基督教反感。」

筆者在當日活動中也表示,#MeToo運動的開始,其實就代表社會風氣的改變。就以外國今天有聲音批評昔日的老歌為例,說明以往一些被認為是好玩,好笑,甚至是浪漫的調情,如果放在今日的場景,很有可能會被評定為性騷擾。假如上一代的信徒未理解,而誤以為這仍是合理的話,就會產生大量不必要的誤會,所以需要更多教育,避免不必要的芥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