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由「事實」婚姻關係帶來的全新家庭「責任」

藍俊文、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6/08/2014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文件)就《性別歧視條例》提出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的建議(請參閱將於九月份出版的第98期《燭光網絡》第6-9頁),這建議同時套用到《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上,文件更進一步要求將沿用十七年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家庭崗位」變更為「家庭責任」,並在條文上清楚列明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視。

在文件上,平機會表示家庭崗位的定義和保障範圍有三個地方需要探討:[1]

  1. 「家庭崗位」一詞是否適當;
  2. 對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的保障;及
  3. 闡明保障包括餵哺母乳的女性。

 

欠缺理據的易名

平機會將「家庭崗位」變更為「家庭責任」的理由是:前者的涵意不夠清楚,並將同樣是涉及照顧直系家屬成員責任的澳洲為例子,建議將條例易名。可是整份文件由始至終並沒有充份解釋「家庭崗位」如何不夠清晰;此外,亦無充份說明為何修訂的法律必須單單參考澳洲。

現時條例保障需要照顧直系家庭成員免受歧視,並將直系家庭成員定義為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產生關係的人。[2] 雖然條例和法院並沒有就「姻親」下定義,但正如文件所說(2.45)法律上已對「姻親」作解釋,若平機會單以「不夠清晰」為由將名稱變更,她應向公眾解釋過往的做法在甚麼地方出現問題,而這些問題又為何有修法的必要性,否則其理據是十分薄弱。

 

悄悄地改變家庭定義

從整份文件的鋪排和脈絡看,與其說易名的原因是「家庭崗位」不夠清楚,倒不如說是為了將「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關係」納入條例中,悄悄地將「家庭」定義修改,亦順道進一步擴大平機會的權力。

按照文件2.48 -2.55所說,她認為香港的家庭崗位定義並不包括因為「事實婚姻關係」而出現的照顧責任,也不包括「前度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照顧責任。(不得不注意的是所謂的「前度關係」除了是為指前度配偶,還包括前度「事實婚姻關係」。) 平機會因此建議參考澳洲的做法將兩者納入法律的保障範圍內。

按照文件2.54所列,新的修訂將會把「直系家庭成員」的定義擴闊:

「某人(直系家庭成員)與該人藉血緣、婚姻、事實婚姻關係、領養或姻親關係而有關,包括某人是:

  1. 該人的受供養子女;
  2. 該人的配偶、前度配偶、事實婚姻關係伴侶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伴侶;及
  3. 該人、該人配偶、該人前度配偶、該人事實婚姻關係伴侶或該人前度事實婚姻關係伴侶之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孫女或兄弟姊妹。

假如按照諮詢文件修改法律,將來不單同性伴侶的「事實婚姻關係」受到保障(有關「事實婚姻關係」的討論請參考在九月份出版的第98期《燭光網絡》第6-9頁),就連「前度」的「事實關係」亦將會得到法律保護。下表是條例修訂可能出現的受保障狀況—

 

表一:條例修訂可能出現的受保障狀況

 

情況 條例修訂前 條例修訂後
前夫 / 前妻
前夫/ 前妻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視乎情況)
前夫/ 前妻的父母、(外)祖父母、(外)孫
同居伴侶關係(不分同性異性、婚姻狀況)
前度同居伴侶(不分同性異性)
前度同居伴侶的子女 (視乎血緣) 是 (不論是否有血緣)
前度同居伴侶的父母、(外)祖父母、(外)孫

 
雖然諮詢文件並沒有仔細說明,「多重關係」卻有可能出現在同一個人身上,變相將「直系家庭成員」複雜地延伸下去。舉例而言,A先生在五年前和B小姐同居,一年後分手,然後A先生再與C小姐同居,一年後分手,之後A先生再與D小姐結婚的話,那麼A先生的「直系家庭成員」除了包括D小姐及其子女(假設兩人結婚前D小姐已和其他男士生下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亦可能包括B小姐、C小姐及其上述家人。假如A先生在結婚後同時有小三、小四,則其「直系家庭成員」將繼續擴闊。

 

表二:多重關係的可能性

 
雖然將「直系家庭成員」的定義擴大到「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關係」,然而並沒有強制某人必須照顧上述人士。雖然如此,但若強行將這些人士納入「家庭」之內,其實是悄悄地改變家庭的定義,將婚姻和性別排除在家庭組成的必要條件之內,變相承認多元成家。不過,社會是否接納這種闊度的家庭定義呢?

 

對社會的潛在影響

現時《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主要包括僱傭、教育、處所的處置或管理、會社的活動等,假如按照平機會的修訂建議,社會將要承擔怎樣的後果呢?

  • 僱傭情況

案主是某餐廳的已婚侍應。經理要她於週末休假,因為週末餐廳顧客較少。案主解釋,她隔周一需要放假,以便照顧同樣是周一放假的情夫。因此她未能把所有休假日安排在週末,其後被解僱。[3]

這個案是建基在平機會的真實例子上,並將原案中的「兒子」換成「事實婚姻關係」之一,情夫。在原個案中該公司願意作出賠償和發出道歉信,假如換成了上述個案,老闆該如何考證該段「事實關係」的真偽呢?又,假如老闆擁護道德倫理的信念,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的婚姻價值,他基於良心自由而不批出假期,甚至解僱案主,他又是否應被判為「歧視」呢?假如這個個案算是歧視的話,市民大眾究竟還剩下甚麼能力捍衛自己的良心自由呢?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情況

案主希望租用甲君的物業和自己的女朋友同居,甲君是一名基督徒,不贊成同居,認為這有違聖經的教導,因此拒絕將物業租出。

同居關係亦是所謂的「事實婚姻關係」之一,假如甲君因為其信仰沿故拒絕租出物業而被控訴歧視的話,類似他情況的基督徒在多大程度上還能在生活上實踐其信仰教導呢?

  • 會社的活動   及提供服務

案主希望受浸/洗加入某間教會,可是在問信德期間向傳道人透露自己正和一位男士同居,教會最終拒絕為其受浸。

在這個個案上,受浸/洗既是一種服務,亦是加入某間教會(會社)的申請條件,假如教會拒絕讓有同居「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加入教會,在新修訂的條例將可能會犯上「會社所作的歧視」及「服務提供」的歧視。教會因本著宗教信念而拒絕接納一些有違信仰的事的代價竟是是被控告,這是赤裸裸地對宗教自由的踐踏!
 

 

 
[1] 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第 2.46項
[2] 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第2.44項
[3] 參照平機會和解個案—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settlement-fs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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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再思同性撫養

呂慧明 | 明光社實習神學生、香港神學院道學碩士神學生
20/09/2021
  1. 引言

今時今日,相對文明的國家都會關注兒童的福祉,為保護兒童人權或利益而訂立相關的政策。現實中卻存有一些直接影響兒童的政策,未有嚴謹地查考或驗明對兒童的影響,卻為了順從或取悅主流就輕率通過,讓兒童承受後果,你對此有何想法?

隨著同性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在世界各地被承認,爭取同性伴侶領養權的呼聲可謂大勢所趨。在不少國家,同性伴侶是因其民事結合或婚姻的關係合法化,於是在法律上被默許取得兒童的領養權。不過,認同同性伴侶的婚姻,是否真的就順理成章認同他們擁有領養權?

  1. 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主要認為同性戀關係中的成年人士,應該享有與異性關係中的成人相同的權利,而不應在婚姻法例中被歧視,這亦是某些國家給予同性伴侶領養權利的理由(例如奧地利、克羅地亞)。但是,有時我們可能會忘記,在領養法例中被牽涉的不單是成人,還包括兒童。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1] 在第21條,更明言「凡承認和(或)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如果立法機關只考慮到成年的同志群體在法律上應該取得平等地位,就默許給予領養兒童的權利,是否有以兒童的利益為優先考慮呢?[2]

當然,在同性領養合法化的國家中,亦不乏以兒童的利益作為理由(例如英國、希臘等等)。但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禁止同性伴侶領養的國家,同樣是以兒童的福祉為理據(例如匈牙利、波蘭等)。那麼,到底是容許的好?還是禁止的好?專家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作出有利於兒童福祉的決定嗎?

  1. 「沒有差異」已成定論?

過去有不少研究,指出在同性伴侶的家庭中成長的兒童,在各方面的發展都與一般家庭無顯著差異。但有學者重新審視過這些研究,發現這些研究都分別有樣本數量不足、取樣方式有偏差、在研究或論證過程上有謬誤等等的狀況,以致研究結果的代表性成疑。[3] 一位學者Douglas Allen重新評估其中一份支持同性撫養無差異的研究:“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4] Allen的團隊發現以原作者的分析方法,即使來自不同家庭模式的兒童之間有實際差異,都只會得出「無差異」的結果。當Allen重新計算其數據後,更發現異性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發展得較好的差異達到35%。[5]

在2018年,一位大學教授Walter Schumm出版了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 A Critical Assessment一書,當中對現存的三百多個與同性撫養有關的研究——不論結論是支持或是反對的——作出評估。一方面他指出了反對同性撫養的研究當中的限制和錯誤,另一方面亦在認為同性家庭與一般家庭無差異的文獻中發現了研究方法上的問題,甚至在它們的數據中找到可證明有差異的證據。他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現有的證據其實並不足以支持同性撫養「沒有差異」的論說。[6] 事實上,同樣有不少的研究顯示,同性家長及異性家長的撫養出來的孩童,確實在成長、發展上有實際差異,同性家庭中的孩子甚至在不同方面的發展都受到負面影響。[7]

研究的工作不免會有限制或疏忽,但學者們若能以其專業互相提醒,嚴謹地改進有錯謬的研究方法,亦必定能為社會帶來實際、有力的洞見。只不過,當現今的研究仍有如此多地方需要改進的同時,為何仍有主流的聲音紛紛將「沒有差異」視為鐵則呢?Schumm指出這些研究被引用,是因為它們「政治正確」,[8] 而他撰寫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一書的初衷,正是「不希望政治扭曲了科學證據」。[9]

  1. 「政治正確」還是謹慎驗證?

奈何在「政治正確」的驅使底下,有一些聲音卻似乎正受到主流排擠。Schumm在其著作中並沒有以其研究為理據對婚制作任何的評論,更明言他不希望他的研究成為同性領養被禁止的鐵證,他由此至終想強調的是科學的精神,但他仍因不接納「沒有差異」的結論,而被同行詆毀及排擠。[10]

除了Shumm,美國兒科醫生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下稱ACP)亦因「政治不正確」而受到排擠。ACP是一間無宗教信仰、無政治背景的機構,有六百多位醫生或醫科專家為會員,主力以科學及醫學知識宣傳促進兒童健康及福祉的資訊,或倡議相關政策,[11] 他們亦基於科學的理據提出與同運分子不同的意見,因而受到抨擊及排擠。如果在維基百科上搜索,我們只會看到ACP一些被認為是反同的言論,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對它的抨擊,在維基百科上它的定位甚至被描述為︰「該組織的主要關注為倡議反對墮胎及同性戀者收養兒童。」[12] 這其實與ACP所聲明的並不相符。[13] ACP關注的議題,還有醫學實踐、疫苗、安樂死、毒品的影響等等,[14] 遠不止於同志相關的議題,為何他們會被視為只關注反同的組織呢?[15] 它的主張或許仍有可以商榷的空間,但今天人們批評、排擠它的理據,是經過嚴謹的學術驗證,還是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

若我們是以兒童的最大權益為原則,我們就必須謹慎思考,絕不能以「政治正確」為前提,輕率地採納迎合主流的結論;既要追求謹慎,就應多方求證,在各方的理據中權衡輕重、利弊,既知道統計研究上會有限制,就需要學習分辨,平衡地審視正、反不同的資訊和意見,並要容讓不同的聲音存在,讓社會各界都有機會聽見及集思廣益。而這一點,是今天我們這個社會需要彼此共同努力的地方。

  1. 不同的家庭結構對兒童成長帶來不同的影響

那麼,在同性領養權這問題上,我們可以從何入手去考量兒童的利益?在這裡引述一份文章,希望為大家提供一個思考的角度。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這篇文章於2002年,由Kristin Anderson Moore等的數位學者及研究員撰寫,[16] 它研究家庭結構對兒童造成的影響,並倡議婚姻及家庭方面的改革政策。因為當年在美國全國調查的問卷上,尚未有同性家長的選項,所以它的議論並非針對同性撫養,也可以肯定這篇文章並不是為了支持或反對相關議題而寫的。

在這篇文章中,Moore等人透過文獻回顧,總結出不同的家庭結構確實會影響兒童,兒童與親生父母同住,並且在低衝突的婚姻關係的環境底下生活,這對兒童的成長是最好的。Moore等人亦提到,即使是有雙親,但其中一方是繼父或繼母的情況下,兒童的「幸福指數」(levels of well-being)仍然是相對較低的。[17] Moore的文章並沒有否定任何人士照顧兒童的能力及愛心,它帶出的是一個家庭的結構或模式對兒童的成長的確會帶來不同的影響。我們無法否認,同性的伴侶是無法同時成為同一個兒童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最起碼必然有一方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或者雙方都不是親生的。那我們是否應該承認同性婚姻這種不同的家庭模式真的會帶來差異呢?

當然,Moore等人的研究也不會毫無瑕疵,亦不能為我們提供一個絕對的答案,但希望藉此大家能有多一個的思考方向。與其盲目相信「沒有差異」這信條式的偽裝,[18] 倒不如踏實地去檢視當中會產生的差異是甚麼?對兒童帶來的影響是甚麼?這才能真正找到對兒童最好的方案。

  1. 結語

有些人或者會以兒童的福祉為由,認為通過同性領養能讓一些有需要的孩童找到新家庭。我們也必須正視,現實中的確有一些家庭或婚姻是出現問題,以致某些兒童必須與他們的原生家庭分開,才能確保他們得到最大的保護。不過,容許同性伴侶獲得領養權卻不是唯一的辦法,許多國家早在通過同性領養前,已經有讓已婚的異性夫婦領養或寄養等的機制,以幫助有需要的兒童。再者,面對社會上的兒童或家庭的問題,我們要積極尋求的是治本而非治標之法。[19] 既然如此,當現存的研究仍然存在問題,而同性撫養對兒童的影響仍然存疑的情況底下,我們是否真的要貿然同意呢?

要考慮兒童最大的利益,或許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必然完善的方案,但正因沒有必然的答案,我們就更需要匯集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再從中找出一個令兒童損害最少、受惠最多的方案。這些聲音不是為成人,而是為兒童而聽的,假若只順從成年人世界的主流喜好,而排擠另一方的論述,就會令我們錯過重要的信息,而承擔後果的卻是兒童。如果未經過嚴謹的考量,只為追求「政治正確」、跟隨主流,就將一眾兒童的福祉奉上作為賭注,你能接受嗎?


參考資料

〈打破「沒有分別」的迷思──論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最新社會科學研究〉。《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網站: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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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4 June, 20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erican_College_of_Pediatricians.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989年11月20日,網站︰https://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crc.doc(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3] Robert Lerner, and Althea K. Nagai, No Basis: What the Studies Don't Tell Us About Same Sex Parenting (Washington DC: Marriage Law Project, 2001); Walter R. Schumm,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on Same-Sex Parenting and Adop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 119, no.3 (September 2016),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08043861; Michelle Cretella and Den Trumbull, “Homosexual Parenting: A Scientific Analysi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last modified May 2019, https://acpeds.org/position-statements/homosexual-parenting-a-scientific-analysis.

[4] Michael J. Rosenfeld,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Demography 47, no.3 (2010): 755–775, https://doi.org/10.1353/dem.0.0112.

[5] Allen的團隊以原作者Rosenfeld的方法重新比較過其數據,發現以該方式來計算,不單是同性撫養的家庭與異性撫養的家庭比較起來無差異,甚至相比其他家庭模式,例如未婚媽媽的家庭亦無法測出差異,而過去眾多學術文獻都證實不同家庭模式的兒童發展是有差異的。Allen亦重新評估過Rosenfeld的統計方法,發現以其方法計算的話,即使比較結果的差異大到接近50%,依然只會得出「沒有差異」的結論,這表示「沒有差異」的結論是不可靠的。此外,Rosenfeld為了提高孩子成長環境穩定性,只計算了戶主的親生孩子(即排除戶主領養或繼養的孩子)及五年內都居於同一處所的家庭,但這一來排除了家庭結構及住所不穩定性這些對孩童有實際影響的因素,二來亦減少了超過一半的樣本數量而削弱其代表性,當Allen將被排除的樣本重新加入評估,並對個人及家庭的社會經濟因素加以控制,發現異性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發展得較好的差異達到35%。參︰〈打破「沒有分別」的迷思──論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最新社會科學研究〉,《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頁5-6,網站: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Allen團隊的研究︰Douglas W. Allen, Catherine Pakaluk and Joseph Price,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A comment on Rosenfeld,” Demography 50, no.3 (2013): 955–961, https://doi.org/10.1007/s13524-012-0169-x.

[6]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性文化資料庫,2019年5月31日,網站︰ https://blog.scs.org.hk/2019/05/31/%e9%87%8d%e5%af%a9%e6%95%b8%e7%99%be%e5%80%8b%e7%a0%94%e7%a9%b6%e3%80%80-%e8%88%92%e5%a7%86%e7%9a%84%e3%80%8a%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7%a0%94%e7%a9%b6%ef%bc%9a%e5%9a%b4%e8%ac%b9%e8%a9%9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7] Mark Regnerus,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 no.4 (July 2012): 725–770, https://doi.org/10.1016/j.ssresearch.2012.03.009; D. Paul Sullins, "Invisible Victims: Delayed Onset Depression among Adults with Same-Sex Parents," Depression Research and Treatment 2016 (2016), https://doi.org/10.1155/2016/2410392; Douglas W. Allen,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2013), http://mcadams.posc.mu.edu/blog/gay_parenting.pdf. 有關Sullins的文章,可參考︰招雋寧︰〈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明光社網站」,2016年9月1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9%97%9C%E6%96%BC%E5%90%8C%E6%80%A7%E6%92%AB%E9%A4%8A%E2%94%80%E2%94%80%E4%B8%8D%E8%83%BD%E4%B8%8D%E7%9F%A5%E9%81%93%E7%9A%84%E6%9C%80%E6%96%B0%E7%A0%94%E7%A9%B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8月2日)。

[8] Chris Sugden, “Same-Sex Parenting Research: A Critical Assessment,” Oxford Centre for Religion and Public Life, last modified March 15, 2019, https://www.ocrpl.org/same-sex-parenting-research-a-critical-assessment/.

[9]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0]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1]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14 July, 2021, https://acpeds.org/about/faq.

[12] 原句為︰「The group's primary focus is advocating against abortion and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by gay or lesbian people」,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4 June, 20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erican_College_of_Pediatricians.

[13] “Our Position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14 July, 2021, https://acpeds.org/positions.

[14] 詳細可前往ACP網站,參閱他們在不同大題目以下的文章︰“Topics,”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accessed July 14, 2021, https://acpeds.org/topics.

[15] 順帶一提,Walter Schumm的維基百科條目(Walter Schumm,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October 27, 2020,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alter_Schumm),雖然資料較少,但亦只看到他所做的、與同性戀相關之研究的相關評論,亦與堪薩斯州立大學對他的官方介紹相差甚遠,詳見︰” “Department of Applied Human Sciences,” Kansas State University, accessed August 2, 2021, https://www.hhs.k-state.edu/ahs/people/schumm/

[16] 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Child Trends Research Brief (June 2002),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37432167.

[17] 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18] 殷琛︰〈重審數百個研究 舒姆的《同性撫養研究:嚴謹評核》〉。

[19] 雖然家庭政策並非本篇的主題,但在Moore的文章裡,也有一些透過社會政策改善家庭結構的提議,讀者若有興趣可以參考,Kristin Anderson Moore et al.,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1-9-2021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ChurchToo之後......

生命倫理錦囊 第37期

陳永浩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9/03/2019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由2017年的「#MeToo」事件,引發出全球對性侵犯以及性騷擾事件的關注。[1] 在香港,繼田徑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公開自己曾被性侵後,[2] 在香港基督教界也先後揭發了多宗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引起教內外的關注,[3] 網民和信徒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亦在2017至2018年,對香港信徒被性騷擾的情況進行了調查。[4]

對於不同的性失德情況,香港法例中是有不同規範的。相對而言,一般市民對於強暴,非禮等罪行都有一定的認知,但對於近期受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大家則未必十分理解,因為其情況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而言,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人難以安然地工作或學習,稱為「與性有關具有敵意的環境」。現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騷擾有著法定的解釋。如在有關條例第2(5)條及2(8)條中:

第2(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

(a)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2(8)在3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5]

事實上,任何涉及性的語言、行為或身體接觸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也可以透過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作出。性騷擾的例子包括:講不受歡迎的不文笑話、發出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以及以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眼光凝視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的元素。同時要注意的是,性騷擾可以是有意或無意之下發生的,即使被投訴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是沒有性騷擾別人的意圖,但是「不清楚,唔知道」等理由,皆不能作為辯護和解釋的理據。

因此,雖然有著以上的法定定義,但要對於性騷擾行為作出精確的定義是不容易的:如法例中的「不受歡迎」、「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行為是否成立,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對於被冒犯者與被投訴者而言,絕對可以有完全不同理解,而當中必定包含主觀看法,[6] 而這又需要不同的調停機制作出仲裁。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資料,該會在以上年度新收到的654宗投訴中,36%投訴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該會在以上年度已處理的投訴共有821宗,當中309宗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在這些投訴中,262宗屬於僱傭範疇,47宗屬非僱傭範疇。在僱傭範疇的投訴中,43%涉及性騷擾,40%涉及懷孕歧視;而在非僱傭範疇的投訴中,51%涉及性別歧視,39%與性騷擾有關。[7] 性騷擾投訴的數目,在僱傭和非僱傭兩個範疇裡,分別佔第一和第二位。

性騷擾事件的投訴人,可透過民事訴訟形式在法庭上處理事件,他們亦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通常會先透過調停方式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若和解不成功,投訴人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表示在過去五年,共接獲438宗性騷擾的投訴,當中有194宗投訴嘗試調停,但有32%的個案(62宗)是調停不成功。[8]

另一個可能時常被誤解的情況是,教育程度更高,或本地女性會對性騷擾問題較有防範。但平機會發現,遭性騷擾的內地新來港婦女,較本地出生婦女更願意採取行動,有69%受訪的新來港婦女稱面對性騷擾時會採取行動(本地婦女只有50%),她們傾向當面面斥責騷擾者,甚至辭職,反應較本地婦女積極。[9]

 

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反思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

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後三3

處理性騷擾問題,應有甚麼原則?可以訂立守則嗎?一定要報警嗎?或是轉交平機會處理?事實上,在平機會及政府的推動下,近年不論在政府部門,公司,學校,社福機構等,大都已設立了防止性騷擾的守則和機制。這些守則內容或會包括以下項目:「界定定義與例子」、「預防措施」、「調停」、「正式與非正式調查」、「投訴」、「跟進與處分」,以及「獨立提出訴訟」等。[10]

一般而言,設立這樣的守則,原本應以「防止」為目標。但可惜的是,經過了連串「#ChurchToo」事件後,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投訴」,及能否將被投訴者「繩之於法」,而這又對整個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帶來很大的衝擊。

由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問題,由言語,行為到感受等,涉及的範圍很廣,嚴重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加上多數的投訴只涉及民事訴訟範圍,所以平機會在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時,設立了調停機制:這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在最後去到法庭以訴訟解決之前,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然而,幾次「#ChurchToo」事件,都反映出上述機制並不奏效。

首先,幾次「#ChurchToo」事件中,被性騷擾的事主都有向機構的相關機制作出投訴,然而,一旦調查結果未如投訴者所願,問題就會出現。首先,投訴者可能感到調查結果不公,其次,民事訴訟有追溯期限,投訴者需在限期內提出訴訟。以「突破匯動青年#MeToo」事件為例,當事人稱因等候內部調查結果而錯過了追溯期限(原因複雜,不在此詳述)。投訴人雖然不滿調查結果,卻無法提出訴訟,因案件已過了追溯期限。這對投訴人而言,調停機制不只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是火上加油。[11]

第二就是,如被投訴的人,其職位與投訴人不是對等時(如上司與下屬關係),或被投訴者來自機構的決策層的話,由機構自身的機制處理投訴,往往帶來「自己人查自己人」、「包庇高層」、以及「公信力不足」的疑問,就算作出調查,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1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投訴都必須「開誠佈公」,次次都要報警處理?我們要注意的是,若報警處理,因警方調查時,需要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錄口供」,這往往又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13] 而一旦報警處理,或是將事件公開後,也容易出現「未審先判」的情況——這不只是對被投訴者不公,有時也會對受害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事實上,當我們去思考「為何」會有性騷擾這問題時,我們都會知道,這其實是個「心思的戰場」問題,最根本和治本的方法是「預防」:耶穌論姦淫時(太五27-28),祂的教導把原來只限制身體行為,提升到思想的層次。這標準看似很高,高得沒有道理亦難以遵守,其實卻是最切實的教誨,正如箴言所指:「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以這教導為本,對付性騷擾問題,最適切的標準其實就是「愛人如己」:凡事先由他人出發,時常設身處地思想,當作出甚麼行為、說話表達前,都會將心比己,考慮他人感受,以尊重行先。這樣的行為,其實難以寫在守則裡,也根本用不著守則去規範。事實上,如果我們只從「訂守則」的方向去處理性騷擾問題,訂下各樣「不准這,不准那」的守則,若人人都嚴格遵守,或者可以避免性騷擾問題,但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原來的正常社交行為(如不應與異性共處一室,但若考慮到不同人士的性傾向,同性共處一室,也有潛在風險。難道以後就不能提供單對單輔導服務嗎?)執行上也會變得太過複雜,不切實際,叫人在提供服務或關心別人時卻步。[14]

事實上,「信任」和「尊重」這些都是價值觀的問題,一般性原則的確容易寫下,硬性守則則難以寫出。正如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與其說它是律法、規條,倒不如將之理解為上主對我們做人的教誨更好。[15]


[1] 「#MeToo」運動源起於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Hashtag),用以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事件引發網上巨大回應,據facebook後來的統計,45%的美國用戶至少有一個朋友發佈了帶有該標籤的狀態。詳參〈#MeToo〉,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19年2月2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F%BC%83MeToo(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More than 12M "Me Too" Facebook posts, comments, reactions in 24 hours,” CBS NEWS, last modified October 17, 2017, https://www.cbsnews.com/news/metoo-more-than-12-million-facebook-posts-comments-reactions-24-hours/

[2] 〈香港女跨欄明星呂麗瑤自曝曾遭教練性侵〉,BBC中文網,2017年11月30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17707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3] 例如在2018年爆出博愛潮語浸信會的牧師涉嫌性侵事件,之後也有突破匯動青年主管涉嫌性騷擾女同工事件。此外,也有浸聯會及協進會總幹事捲入性騷擾訴訟及投訴的事件。詳參〈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端傳媒,2018年10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030-hongkong-metoo-church-breakthrough/(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收集逾50宗個案 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立場新聞》,2018年3月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收集逾50宗個案-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4]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在2017年至2018年在其專頁發佈「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的網上問卷,他們在55份有效的問卷中,發現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性騷擾,餘下的三成多則是揭露朋友或教友的經歷。而性騷擾的方式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强逼進行性行為」(17%)。85%受訪者表示有關的性騷擾事件,都是男性騷擾女性,受訪者表示38%的加害者身份是牧者或傳道人。詳參曹曉彤:〈「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18年6月24日,網站:http://www.hkcc.org.hk/acms/upload/hkcc/2018/不再沉默研究報告及獻議_2nd.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5]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1996年5月20日,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6] 蔡志森:〈性騷擾的再思〉,《時代論壇》,第1644期(2019年3月),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的再思(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7] 〈推動改變 創造未來: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AnnualReport/201718/C_EOC%20AR2017-18_1120_002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8] 〈性騷擾投訴五年新高〉,《明報》,2019年3月1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90311/s00002/1552241601773/性騷擾投訴5年新高(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9] 〈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 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明報》,2018年3月2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80302/s00001/1519982449988/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11] 〈突破#MeToo受害人控訴被調戲強吻 機構僅稱「不恰當男女界線問題」〉,《蘋果日報》,2018年11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06/5888158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2] 〈[盧龍光性醜聞]黎明:教會掩飾性醜聞是慣例〉,門徒媒體,2019年2月19日,網站:https://apostlesmedia.com/20190219/12689(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3] 〈舉報性暴力,不應受「二度傷害」〉,關鍵評論,2015年11月25日,網站: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3145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4] 張勇傑:〈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明光社網站,2018年9月2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5] 李思敬:《五經行:妥拉中的生命智慧》(新北:校園書房,2018),頁123–126。

性騷擾的再思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6/03/2019

繼#MeToo之後,近年因為一些觸目的事件,令性騷擾問題引起教會內外的關注,雖然性騷擾事件可說一件也嫌多,不過,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定義太籠統,實在有需要重新檢視,以免過猶不及。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性騷擾的釋義如下:

「(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1. 如——
    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由於性騷擾的範圍實在太闊,由講幾句鹹濕笑話;不懷好意的眼神;到不受歡迎的身體觸碰(不一定是敏感部位);利用權力威逼利誘的性暗示;以至鍥而不捨的痴情追求,也有機會成為性騷擾。此外,由於性騷擾很著重投訴人的主觀感受,而涉事人的主觀意圖相對易被忽略,疑點利益往往歸於原告,被告人有時百辭莫辯。為免誤觸禁區,人與人之間一些本來是表達親切、關心或安慰的身體接觸容易因此被窒礙,其實未必是好事。

性罪行會因其嚴重性而有不同的分類,強姦與非禮的判刑亦不同,也許是時候,需要考慮一下為性騷擾作一些分類和分級,以免市民大眾將不同程度的騷擾問題混為一談,因為不同程度的問題,處理的方式和刑罰可以有很大差別。若性騷擾的定罪門檻太高,投訴人難以取回公道的話,容易助長了這類不恰當、甚至是卑劣的行為。但定罪門檻若太低,對被投訴的人亦不公平,因為說了一些對方感到被冒犯的說話,與用權力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別,若結論同樣都是性騷擾的指控成立,則公眾難以分辨其嚴重性。

例如可考慮將性騷擾分為言語上的騷擾;不合宜或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纏擾;濫用權力的性脅逼等,讓公眾一看便可知道事情的嚴重程度。若裁定指控成立,亦應就事件的不同性質有不同程度的處分,如勸戒、口頭警告、嚴重警告、免職、甚或告上法庭等。而在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上,無論是否成立當然都不應怪罪投訴人,但亦不宜透過社交媒體和傳媒作公審,因為被投訴者的權利和聲譽亦應得到合理的保障。

另一方面,希望社會和教會正視性騷擾問題的同時,亦應加強教導,避免窒礙了一些本來正常的人際關係和身體接觸。無論男女都要謹慎,特別在與異性單獨相處時更要謹慎。若不喜歡他人某些說話或身體觸碰,亦應勇敢地表達出來,讓對方知所警惕,若對方明知故犯,當然要承擔後果,對雙方也公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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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論壇》1644期,1-3-2019

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9/2018

本年香港基督教界,不論教會或機構,小堂會或大宗派,都相繼爆出一些性騷擾、甚至性侵犯事件,性騷擾已是避無可避的議題,教會實在有需要盡快制定清晰的守則,以預防及處理有關事件。近月來不少基督教機構相繼舉辦各類型講座活動,幫助教牧更了解性騷擾課題,這是教會正視性騷擾課題的重要一步。

在此,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性騷擾的定義。本文並不打算為任何犯事者說項,只是嘗試在社會重視性騷擾事件的氛圍下,討論性騷擾條例中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並指出教會在處理性騷擾時會遇到的困難。

 

根據香港法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包括以下情況:

1. 任何人如 ——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亦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

簡而言之,性騷擾必兩個元素一是行為涉及性的行徑或要求,二是受害人對該行為感到不受歡迎。

受害人的感受是主觀的,而行為是否涉及性的行徑其實也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當社會嘗試用客觀的法例,來保障市民免受主觀的不受歡迎的行徑,總會出現含混的情況。儘管條例列明有關行徑是否屬於性騷擾,仍需經過一個「客觀測試」,即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但這「客觀測試」只是反映多數人的主觀感受,並不是絕對客觀的標準。情況就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何謂「淫褻」與「不雅」需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1] 但不同市民的道德禮教標準總會存在差異,成人雜誌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應該大部份市民都同意,但對於村上春樹小說因包含性愛情節而應否被評為「不雅」,社會就存在著分歧。雖然不少人認為小說內容無傷大雅,但起碼負責審理的淫審處主審法官或委員就認為小說該屬「不雅物品」。[2] 因為法律難以為主觀感受定下客觀的標準。

如果性騷擾行為是身體接觸、掀裙、大談色情笑話、色迷迷地盯著別人敏感部位、冒犯地向別人提出性要求等等,這些行為都明顯涉及性的行徑,一般人都應該會預期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教會中如出現以上行為必須嚴肅正視,認真聆聽受害者的處境,按受害者的意願考慮是否報警,公平公正地作出跟進回應。

 

明光社

但人類生活在群體社會裡,與人接觸是人的天性本能,而性又存在於我們每個人之中。性並不單單指生理及性慾的層面,也涉及情感層面,因此我們是無可避免會與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向心儀對象展開追求、深情的說話、含情脈脈的眼神等,其實也是涉及性的行徑。被人追求可以是浪漫的事,但也可以是厭煩的事;深情說話與含情脈脈的眼神可以令人感到溫馨,也可以令人感到噁心。教會主內一家的文化,一直鼓勵弟兄姊妹合宜地彼此親近,因此教會常見彼此握手問安、手拖手肩並肩地唱詩、按手禱告等。筆者不敢排除有人會藉此身體接觸來獲取性方面的滿足,但我相信大部份會眾都沒有這種動機。但無論你的動機如何,這些行為都可以說是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為是否性騷擾,在乎對方的觀感,以及對方是否歡迎這些行為。不過這些感受是主觀的,沒有客觀標準,但一次事件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了。

本年6月台灣出現了一宗性騷擾指控,一位油站男職員向女性司機找錢時碰到對方的手,被對方投訴性騷擾,還被油站要求他離職。[3] 職員認為這是防止零錢跌在地上的保護動作,客人卻認為是職員故意作出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儘管一般人也認為這只是一場誤會,但外人難以質疑一個人的主觀感受。因此無論官方調查機構作出怎樣的判決,旁觀者認為事件是多麼的荒謬,如她真的感到不舒服,對她來說這都是確確實實的「性騷擾」。

機構有責任制定預防性騷擾守則,但在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下,我們要明白守則只能針對客觀的行為,但行為卻能引發出不同的主觀解讀。有報道指美國網絡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推出防止辦公室性騷擾守則:禁止同事對望或看著一位同事超過五秒;又指如非有人主動提供,否則不可以向同事索取電話號碼;亦敦促同事不可以擁抱過長時間。[4] 但其實眼神接觸時間的長短與當事人的意圖或感受是不是真的有直接關係呢?有些國家有擁抱的文化,但在另一些文化下,不受歡迎的擁抱一秒都嫌長。一些太刻板的政策只會反映公司對員工的不信任,妨礙正常人際關係的建立,但對防治性騷擾其實起不到真正作用。因此,守則也只宜列出防止性騷擾的大原則。

明光社

筆者認為教會有責任提升弟兄姊妹防範性騷擾的意識,亦鼓勵教會制定清晰的防止性騷擾守則及處理投訴機制。本文指出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就是希望大家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更要放下既有的前設,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聆聽雙方的陳詞,以求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回應。更重要的是教導弟兄姊妹多些尊重和敏銳地留意別人的感受。

 

[1]  見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2] 〈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 跟《龍虎豹》評級看齊〉,《香港經濟日報》,2018年7月26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23591/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E3%80%80跟《龍虎豹》評級看齊(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3]〈找錢碰到手1秒鐘 她投訴加油站員工性騷擾逼離職〉,《聯合新聞網》,2018年6月26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8864/321928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4] 李納德:〈【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 不准主動「抄牌」〉,《香港01》,2018年6月1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熱爆話題/199420/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不准主動-抄牌(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

 


[1]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明光社網站,2016年5月1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ode/964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7月17日)。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24/7/2018

平機會會幫助推動粵語嗎?

01/02/2018

浸大普通話畢業要求風波弄得滿城風雨。本社員工有不少為浸大出身,對此事意見紛紜。對於本文普通話畢業要求的存廢、學生態度和校方處理等問題,坊間已有豐富討論,故本文希望討論另一極為重要,但無人問津的問題:語言與歧視政策問題。

 

普通話畢業要求是歧視,但沒有法例處理

在本次風波中,浸大同學提出普通話畢業要求為歧視本地人。因為相關要求只適用於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但對其他學生、如內地生則不適用。校方亦沒有要求其他學生要符合另一些語言要求,如粵語要求,方可畢業。為此,有知名的時事評論家建議浸大生向平機會投訴,亦有立法會議員就此事去信平機會。

浸大同學的立論,浸大的普通話畢業要求基本上符合條例有關「歧視」的定義。然而,就此事向平機會投訴,我們認為難有效果。

平機會為法定機關,其職權範圍只限於執行和推廣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下稱《種歧》),並無其他權力。唯現行《種歧》的第8條已列明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和新移民(下文再述),20條(2)和26條(2)則有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故理論上平機會無法處理相關投訴。當然,近年平機會經常做超出職權範圍的事,例如向政府建議立更多歧視法、保障事實婚姻、又主動去信抨擊一些不符他們「平等」標準的機構等。然而,這只會發生於符合平機會總路線的事件。但從我們的觀察,「保護粵語」不符平機會的總路線。

 

教學語言與《歧視法》

我們的觀察從何而來?2014年7月,平機會發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年》,當中的諮詢問題37涉及上述有關授課語言的豁免。[1] 平機會明言「應廢除《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

《種歧》豁免授課語言的原意是為了省卻學校和機構的麻煩,給予他們自主空間,也為了法例實際可行。因為一間全粵語授課的學校,若當中有不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那該學校很可能已觸犯《種歧》中間接歧視的條款。事實上,諮詢文件亦舉出以下例子:

 

例子 33:《種族歧視條例》關於授課語言的例外情況,平機會曾收到一名尼泊爾裔水喉匠的投訴,他希望到一間職業訓練學院進修,因為如果不完成課程他便不能取得香港的水喉匠資格。他要求以英文上課,但學院初時拒絕。由於職業訓練授課語言的歧視屬例外情況,因此無法提出間接種族歧視申索。(P.86)

 

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倡議般修改,該機構會面臨何種情況呢?第一,平機會會控告該機構歧視少數族裔。若其後對簿公堂,該機構須證明以中文授課是a.有理可據(justifiable),b.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c.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若法庭最終不接受該機構的辯解,判機構敗訴,則該機構可能要將授課語言改為英語,或作其他措施,確保不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可以參與課程。

不難想像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建議般修改,教學機構會承受何等巨大的壓力。因而,《種歧》在草創階段就對授課語言有豁免。唯平機會以少數族裔學中文困難為由,提出廢除授課語言豁免,令人失望。我們期望少數族裔可以融入本地社群,自身亦有參與相關的義務工作,可是欲以《歧視法》達致目的完全是不切實際,只會增加族群怨懟。

 

粵語與《歧視法》

然而,平機會當年改造社會的藍圖還不止於此。我們必須將上述有關教學語言的建議和其他段落合併來看。筆者曾提過《種歧》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及新移民。由此,平機會在2014年文件中建議「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份,和與移民身份相關的歧視。」(P.41)簡言之,將本地人和新移民身份都計入「種族」中。

現在回到有關授課語言的討論。平機會一方面提出廢除《種歧》對授課語言的豁免,一方面提出將新移民身份納入《種歧》中。換言之,上述水喉匠的例子「尼泊爾裔」可換成「新移民」,「英文」可換成「普通話」或「簡化字」。具體來說,若有一新移民學生在上學說感到學校以粵語授課令他特別不利,則他可以要求學校轉以普通話授課,並提出間接歧視申索。

但既然平機會建議《種歧》包含本地人,本地人又可不可反過來控告普教中的學校歧視本地人呢?答案是可以,但勝算極低。第一,普教中為語常會建議,教育局推行的政策;第二,普教中沒有對本地人造成特別不利,因為在一學校或一班別內所有本地人都接受普教中,除非該校有為數不少的,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人;第三,全港已有七成小學設立普教中班別。綜合以上三點,法庭有相當大的機會接納普教中的合理性,不大可能裁定普教中為歧視。「歧視」在法律中的邏輯就是要找兩個群體作比較,看看某政策有沒有造成不平等。全體本地生都接受普教中,雖然有人會認為是「集體受苦」;但卻是平等地受苦,沒有「歧視」可言。

故此,單從條文看來,平機會的修例建議確實是對本地人和新移民「平等」,但只是平等的提控機會。從現實來看,卻是對本地人不利。因為本地人在人數和文化資本上的優勢,會令他們在法庭上獲判定為「處於不利」的成數大大降低;而一項政策或措施必定要令某群體「處於不利」才算是歧視。

若依平機會的建議,浸大校方有沒有違反《種歧》呢?浸大同學確是可以提控的,若法庭受理則浸大要證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a.有理可據,b.有合法目的,以及c. 與該目的有合理和相稱關連。浸大校方提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希望畢業生具兩文三語的語文能力;這理由能否成立,則要看法官的判斷了。

但不論如何,以上討論已展示了平機會的社會想像。就是各群體都可以告來告去,所謂「機會平機」是「提控的機會平等」──一個動輒興訟,凡事交給法庭的社會。辦學團體再無自主性可言。以浸大風為例,普通話畢業要求本是校政,應由浸大社群自決,這才體現大學精神。但平機會的建議卻可能會將決定權交給法庭,由法庭決定該要求的存廢。有趣的是,平機會作為執行四條《歧視法》的機關,它原來亦可能有左右語言要求和政策的大權。

 

《歧視法》與自由主義

我們認為,平機會的倡議深深反應了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及其弊病。

自由主義提倡一個價值中立的政府,藉由提升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總量和平等地分配基本益品,讓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美滿人生的平等機會。自由主義的其中一項根深柢固的前設,就是每人對「善」的定義都不同,沒有人能為他人決定甚麼是「善」。由此,政府不應偏袒任何一種「善」的觀念。

這種前設看來合理,但拉回現實就會發現很多不當之處。以語言為例,價值中立的政府理論上要平等地對待每一種語言,不論是粵語、英語還是普通話。正是這種思維主導下,平機會才會認為以英語或普通話為母語的人,其學習機會因語言問題而比本地人少,是不合理和應糾正的。因為在自由主義思維下,本土語言沒有特殊地位,若它成為了社會上某些人追求美滿人生的絆腳石,那就用各樣手段幫助那些人擺脫它,例如《歧視法》。

自由和平等都是只有形式但沒有內容的道德原則。為人父母對孩子可自由地選學不學粵語,可能會不高興;同理,孩子與其他同學必須平等地接受普教中,父母可能亦未必認同。自由本身孤立來看可能沒有價值,因為不受「差」的東西限制才顯出其價值;平等亦然,平等地差沒有價值,要平等地好才有。若浸大的所有學生都平等地有某種語言的畢業要求,本地學生就會滿意了嗎?恐怕亦不會。

粵語對香港社群而言有重要的價值。政府大可不必對其「中立」。因為那幾乎是香港社群之所以存在的必要條件。粵語的價值對於香港社群而言,理應高於其他語言,但粵語優先不等於排斥其他語言,你硬要它與其他語言平等,美其名是「平等」,實際是削弱粵語。情況就如人本應對親生父母有特別關顧和義務,你要「平等」地對待親生父母和其他陌生人,反而是對親生父母不公平。

因此,我們認為平機會只要不改變它固有的思維方式,「保護粵語」都不會符合平機會的總路線,削弱粵語地位反而成為它行動的結果。浸大事件反映了本地學生對粵語的珍愛,公機關應如何調整自己對所謂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呢?公權力不斷介入市民大眾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是一個大家必須警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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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30/1/2018.

對平機會倡議「自我聲明即可變性」深表遺憾

03/01/2018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昨日(2018年1月2日)發新聞稿及上載2017年11月尾已提交的性別承認諮詢意見書,[1] 建議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納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及訂立多項侵害人權的刑法措施,本社表示極度遺憾。
 

平機會有關性別承認的建議可歸納「五不」和「三立」:

「五不」
不須診斷證明(p.28)
不須荷爾蒙或其他治療(p.33)
不須真實生活測試(p.30)
不須變性手術(p.39)
不限年齡(p.46)、婚姻狀況(p.50)和親職狀況(p.52)
 

「三立」
訂立性別承認法(p.15)

訂立更改如:出生證明等歷史文件的機制(p.65)
訂立禁止披露變性者身份的刑事法(p.66)

上述倡議比大多數同運團體提倡的「無須手術模式」更為激進。本社認為平機會此建議將市民置於動輒犯法的險境,與其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法定機關有著嚴重角色衝突。此建議亦漠視女性權益及言論自由。現詳述如下:

法網無限大:

平機會一方面提出「五不」主張,一方面又建議將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一事列為刑事罪行是大行白色恐怖(p.66)。

假若政府真的採納平機會的「五不」主張,那麼一個外表和身體完全是男性的人,其法律性別可以是女性;其他市民根本不可能得知那人是否曾轉變性別登記。在這情況下怎樣才算「披露對方曾轉變性別」?是否按常理「誤稱」一句「先生」或「小姐」也會觸犯法例?以性別稱呼對方是本地的日常風俗,也是禮貌;平機會竟然建議訂立法網如此巨大的反歧視法例,令市民在日常生活的接觸禁區重重,地雷處處,令人遺憾。[2]

更恐怖的是,平機會建議政府將上述行為列為觸犯刑事,意味著執法機關可以繞過當事人,直接提控那些「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的人(p.66)。此做法完全有違常理,亦令人懷疑平機會借機擴權。

 

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

平機會的建議更是打壓所有人的言論和思想自由,包括一般人和跨性別人士。

對一般人而言,平機會建議訂立「反歧視法」,其客觀效果必然是打壓對跨性主義持異見的人。而且,平機會建議的「反歧視」法網如此巨大,所有人都有可能誤觸禁區。

對跨性別人士而言,平機會一方面主張極盡寬鬆的「五不」建議,以自我聲明為永久以異性身份生活為轉變法律性別的唯一依據;一方面又暗示違反自我聲明可以是刑事罪行(p.31)。平機會如此建議,對想取回原生性別身份的人,大有可能是一個誤區。事實上,因各種原因對變性感到後悔希望回復為原生性別身份的人不在少數(de-transition),這些人更透過演講和出版講述自己的經歷。[3] 不論贊成與否,這些人的故事都是幫助有關人士的重要資源;然而,這些人的故事在平機會的建議下,有可能會干犯虛假聲明的刑事罪嗎?

平機會的「五不」主張同時建議轉變性別不限年齡,16歲以下的需家長同意。綜合上面的分析,平機會會否實質在建議一個兒童可以作出一個有潛在刑責後果的決定而不自知?證據顯示八成有跨性傾向的兒童在長大後不再想變性。[4] 平機會的建議實際效果是鼓勵這些兒童走上一條不能回頭的變性單程路,完全匪夷所思。

打壓女性權益

平機會的「五不」建議,實際的效果就是容讓擁有男性外觀和男性生殖器官的人進入女性專用場所,包括女子監獄、婦女庇護所、女更衣室以及女廁。此建議嚴重影響女性權益。更嚴重的是,由於平機會同時建議立「反歧視法」,那些對上述情況感到不滿的女性和經營婦女庇護所的負責人,大有可能被刑事檢控。試問:這是甚麼人權?
 

角色衝突:

平機會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本地法定機關,建議訂立新的歧視條例有嚴重角色衝突。此舉有為平機會擴權的客觀效果及損害平機會的中立性。該建議亦違香港賴以成功的分權原則。

本社對平機會的呼籲

平機會是受到四條歧視法所賦權的法定組織,卻一直在事實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性別承認等不被授權的政治議題上不斷遊說,有意無意地擴權以利己。而且,作為公營機關,上述倡議實際要令市民彼此監控防範,以反歧視之名大行白色恐怖,使到港人日常生活要小心翼翼、自我審查;其建議更有違人權公約中訂明人人皆有言論及思想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等多項重要條文。
 

本社重申,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以生理性別作為收集性別資料的準則,能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因此,本社呼籲平機會重回討論正軌,認清在「跨性別」這一詞語背後的不同群體及不同訴求,區分性別自主訴求和變性訴求,仔細研究和思考當中的合理性和對社會的影響。勿再越權,使社會大眾以為所有跨性別人士都是激進份子,從而加深社會撕裂。

 

 

 

[1] Response of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8 November 2017. http://www.eoc.org.hk/eoc/upload/2018121622321114772.pdf.

[2] 去年開學期初,英國一名數學老師就因誤稱一位自我聲明男性的新生為「女孩」,而受到停職調查,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education/teacher-transgender-student-...

[4] Steensma, T, Biemond, R, et. al. (2011). Desisting and persisting gender dysphoria after childhood: A qualitative follow-up study.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14(4), 499-516; Kelley Drummond and colleagues,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volume 44, pp.34-45, 2008.

《新移民歧視條例》應再三思量

李卓乘、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7

近日再有團體到平機會請願,希望將現行《種族歧視條例》(《種》)的適用範圍擴闊到「新移民」。我們同意社會要協助新移民融入社會,亦明瞭新移民歧視在本地頗為普遍;[1]但眾所周知,由於《歧視條例》法網過大,我們對相關形式的立法一向份外審慎。我們憂慮《歧視條例》不但無助新移民融入社會,反而會加深本地人與新移民的對立,以及加劇標籤新移民的刻板印象。

《歧視條例》的法網太闊

首先,《歧視條例》中,「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後者經常令人誤墮法網。它規定,若有一項要求會令受保護群體入選的人數比例大減,即要「有理可據」,否則違法。

最常見的例子有身高要求,過往外國有些公司對員工的身高有劃一要求,但這種要求會令女性入選的機會大減,因此就屬「間接歧視」, 讓我們再看看其他例子:香港土生土長的南亞裔人士不善中文書寫的比例很高。若有僱主在聘請要求中加入中文測試,雖然這測試對所有應徵者都一樣,但該僱主已可能誤墮法網,最終會否「告得入」則要看該僱主能否證明中文書寫是「有理可據」。

再看一例子:僱主A要求某一小數族裔脫下頭巾工作。由於頭巾對該小數族裔的身份十分重要,所以這要求份屬歧視,除非僱主能證明「除頭巾」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又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

就上述例子而言,筆者認同僱主應該讓僱員有戴頭巾的自由,但這自由應是基於尊重、理解和共識,而不是基於公權力的威嚇。試想這種威嚇會在工作間和社會中會造成甚麼樣的氛圍,毫無疑問不少僱主和員工會感到他們擁有特權,進而降低信任。筆者就聽過不少這種說法。

回到新移民歧視的討論,假如真的立了法,可想像爭訟如何發生呢?例如,要求員工懂正體字就可能違法了,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懂正體字是該職位必需的。在教育方面,學校可能要制訂兩種取錄準則,一份給新移民學生,一份給本地生,因為新移民學生和本地學生的語文能力通常有差異。借用一些發生在外國的例子,若有一些新移民希望印刷公司印製作一些印有「爭取新移民來港一年可投票」口號的T恤,則這些公司的東主不論自身的政治取向如何,都很大機會不能拒絕;印製「蝗蟲」字眼或對出版批評「強國文化」的文宣,亦可能觸犯種族中傷。一些餐廳也可能會因為沒有預備簡體字餐版而被指控為提供「品質較差的服務」,從而「歧視」了新移民。

另外,《歧視條例》也約制政府,一些惠及「本地人」的政策很大機會受到挑戰。現行的《種》沒有相關問題,因為很多小數族裔土生土長,政府也不會以種族區分某人是否本地人;但「新移民」以「新」和「舊」做對比,意味著政府很大可能不能以居住年期為因素制定「不平等」的福利政策。更不用說居住多久可以投票(現為七年)等敏感問題了。當然,「關愛基金」一類的政策則不受影響,因為它只不利本地人,而《種》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受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同被裁定為「間接歧視」,正因為法官認為政府惠及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對同性戀者特別不利;政府律師提出標準要與本地婚制一致,同性婚姻在港未立法等作為該要求的理據,都被法官一一拒絕。故此,我們不難看見法官對「有理可據」的要求有多高。

《歧視條例》的原意是促進平等,但在實施時往往造成各種不平等,此之為逆向歧視。總體而言,「間接歧視」的規定一方面對開展法律程序的門檻太低,一方面又令誤墮法網者太易入罪。然而,這法例還有更多問題。

《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

《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在所有《歧視條例》中鶴立,特別規管對受保護群體的「中傷」和「騷擾」。

何謂「中傷」?條文如下:

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基於另一人的種族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的、對該另一人或屬該類別人士的成員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

自然,甚麼是仇恨、鄙視和嘲諷沒有明確標準,這又令《歧視條例》的法網進一步擴大。「蝗蟲」一語固然屬「仇恨」,但「密演山小立」又算不算「嘲諷」?有人可能問,一些討論區經常出現「蝻」、「南亞蝗」等語,是不是同樣違法?答案是:有可能,關鍵在於「討論區」算不算「公開活動」。在條文中,公開活動指:向公眾發出的任何通訊、動作、姿勢及手勢、穿戴或材料。

「騷擾」是《歧視條例》中更為麻煩的部份。它規定特別場所,例如辦公室、學校中,一人基於「種族」而「騷擾」另一人為違法。「騷擾」同樣沒有嚴格標準。只要是「不受歡迎的行徑」,一般人會「預期」另一人會「感到冒犯」就算騷擾了。例如,在辦公室內職員A向是新移民的職員B說了句「新移民都是來搶福利的」,職員A就有可能面臨民事索償。另外,如果該辦公室的老闆沒有「合理地防止」這些騷擾發生,則同樣有法律責任。其他僱主和主事人亦然。

換言之,這些可能有問題的語言「私底下」、在街上說沒有問題,但「公開」、在辦公室說和在學校就犯法!筆者再次邀請讀者想像這種法例會造成怎樣的社會氛圍。有人會說「講下笑啫,無人比我煽動到啦,無犯法掛?」錯了,法例列明「是否有人確實被某活動煽動……不具關鍵性」,若有人「確實」被煽動就是「嚴重中傷」,最高可監禁兩年。

不難想像,修例後那些「中共殖民論」、「新移民溝淡香港論」等論述都變得有問題了。筆者與讀者都不必同意這些觀點,但就認為人們有主張、發展和討論這些論述的自由,這也是公民社會必要的。然而,修訂《種》將桎梏這些論述的生存空間。

《歧視條例》的合理性

既然《歧視條例》有這麼多問題,那麼是否所有《歧視條例》都不應存在呢?不然,但只有在社會存在嚴重歧視時,才有可能要動用《歧視法》。而且,《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必定要符合特定條件,才具備可執行性。

受嚴重歧視的群體,基於身份:安全受到威脅、在社會沒有上流機會、在社會受普遍排擠、在各方面都無法融入社會。

60年代美國黑人的處境就符合這標準,而當時政府頒下歧視條例確實有助黑人融入社會,但當年美國的法例放到今日香港就不太適用,且已造成一定反效果。事實上,美國白人對黑人問題有一種有共識的避諱,因為法例,很多人掩飾了對有色人種很深的偏見,鑽法律空子的歧視行為變得更政治正確、更無形。

另一方面,《歧視條例》的保護對象應有以下條件:特徵明顯可簡單辨認、該身份無法改變、該身份不由某一行為體現。

少數族裔同樣符合這些條件,殘疾人士也符合。但另一些特徵例如「宗教」就不容易符合了,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某一宗教人士,又聲稱自己被「中傷」,明天那人又可以「改信」了其他宗教,又被其他人「歧視」了。法例很大機會成為威脅他人的手段,根本不容易執行。當然,從不少外國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需要保護一個人不應該因為他們的宗教信念或良心自由,與某些弱勢社群的訴求不同而被指為歧視,甚至受懲罰,不過方法可能不是用歧視條例。另外,有些身份要由某些行為體現,例如「娼妓青少年」,她們的身份是由特定行為來體現。筆者認為,人有權對不同行為作價值判斷,這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價值之一。若以《歧視條例》保護這類身份,則不啻是扼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多元價值。

筆者認為,「新移民」在各方面都不符上述標準。一方面,「新移民」來港小孩有正常的上流機會,我們不乏這些故事;另一方面,一個人是否「新移民」根本無法識別,「新移民」也不是一個不變的固有身份,隨時間推移,他就變成「舊移民」了。

 


[1]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取自平機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12431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6月23日

劃清界線 保障弱小/忽視現實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17

去年發生不少與性有關的事件,都涉及好些更需要受到保護的群體。不過,有些原意為了令某些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的法例,在執行上卻被人質疑為矯枉過正。

老師需謹守師生間的界線

愛情,是人們最為寶貴,也是人們渴望追求的情感。青少年對愛情充滿期盼,渴望談一場刻骨銘心的戀愛。社會已普遍接受中學生談戀愛,但校園中仍存在著一種禁忌之愛,那就是師生戀。

去年接連出現鬧上新聞頭條的師生戀事件:年初爆出一宗中學副校長與女學生的婚外情醜聞;[1] 一名補習社老師在年中亦被揭發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2] 這兩宗個案都已經不只是師生戀那麼簡單,更是師生的性關係,但因涉案的女學生都已過合法性交年齡,所以兩名老師都沒有觸犯香港法律。雖然教育局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都沒有明文禁止師生戀行為,但上述老師的行為卻教市民失望。老師的職責除了向學生傳授知識,更重要是傳授品德,為人師表者應該謹守師生間的界線,以免師生關係變質。

保護弱小免受性侵

面對師生戀事件,不少市民都懷著「食住花生等睇戲」的心態追看事件的發展,但去年底「康橋之家」院長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受害人因智力問題不適宜出庭作供而獲撤控,事件激起廣大市民的憤怒。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更收集到十萬人聯署,要求社工註冊局展開紀律聆訊,[3] 最終該院長亦因三十年前的一宗性侵案被捕。[4] 同時,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年底亦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禁止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不論雙方同意與否均屬刑事罪行,[5] 進一步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

歧視法需運用得宜

為弱勢群體提供額外保障是文明社會的表現,政府亦訂立反歧視法以保障特定群體得到公平對待。去年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6] 卻引來社會大眾譁然,被指矯枉過正。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是為差別對待,但目的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增加場內男性結識女性的機會。如果一刀切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關係的互動,只會鑽進政治正確的牛角尖中。

法例能為市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卻未能應對生活上每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若我們與人相處能做到最基本的彼此尊重,世界已能變得更美好。

 

[1] 「保良局副校長 與女生爆婚外情 密照情慾私訊瘋傳 校方調查」,《蘋果日報》,2016年1月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09/19445254

[2] 「遵理Oscar被指師生戀 新證據曝光 創辦人、補習名師力撐變割席」,「立場新聞」,2016年5月10日,網址:https://goo.gl/3uFxOF

[3] 「康橋之家智障女不能作供 律政司撤控 10萬人聯署 追究性侵案院長」,《蘋果日報》,2016年10月18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18/19804570

[4] 「康橋之家前院長 張健華涉30年前非禮小學生被捕」,《明報》,2016年11月7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7/s00002/1478456304287

[5] 「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明報》,2016年11月2日,網址: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102/s00002/1478023284499

[6] 「「『女士之夜』」性別歧視 男警不獲賠償」,《頭條日報》,2016年10月28日,網址:http://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507345/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時間線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文字版)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

1988年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2]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3],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4]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5]

服務

文化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6]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7]

2001年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8]

2003年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9],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0]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1]

法例

 

 

2005年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2]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3]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4]

2011年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15]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16]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17]

法例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18],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19]

2015年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21]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22]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23]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24]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25]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26]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27]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28]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29]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30],[31]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32]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33]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性婚姻沒有共識。[34]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35]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3]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4]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6]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7]「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8] 「「人權基本法」草案」,網址: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8997/13/51041113.pdf

[9]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3]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4]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16]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17]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18]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19]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0]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21]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22]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23]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24]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25]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26]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27]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28]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9]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3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3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32]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33]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34]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35]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詳細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簡單表列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2013年再次登記結婚遭拒,12月到司法院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

1988年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3]

法例

多個同運團體首次在立法院舉辦「同性戀人權公聽會」[4]

1993年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5],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宗教

5月第一間同志教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6]

 

6月多個同志團體成立「同志諮詢熱線」成立並提供服務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7]

服務

文化

6月「同志諮詢熱線」向內政部社會司立案,成為第一個全國性同志組織,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9月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預算100萬舉辦同志相關活動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8]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9]

2001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包括捐血、肛交等相關討論[10]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11]

2003年

同運人士衝擊天主教堂,於彌撒進行期間衝上祭壇阻礙彌撒進行[12]

宗教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13],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4]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5]

法例

 

 

2005年

 

2月有同志團體提出(香港女同盟會及香港彩虹)於榆林書店(老闆有基督教信仰)的門外擺放關於同性愛的書籍刊物,遭書店職員拒絕,4月一群同志團體共10多名成員到讓書店外抗議

文化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6]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7]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7月香港電台於合家歡時段播放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該片紀錄了女同性戀者及同運領袖曹文傑的訪問,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後收到投訴,於2007年1月表示該片未有符合《通用業務守則》中紀錄片須「持平報道」的準則,不適合於合家歡時段播放,。6月後曹文傑入稟法院投訴廣管局,2008年2月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廣管局的判決帶有性傾向歧視及產生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即使如此判詞中提到為保障兒童權益,廣管局有責任和權力監管於合家歡時段不應播放涉及「性」題材的節目[18]

傳媒,法例

12月同運人士要求《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將同性伴侶加入受保護類別

法例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9]

2011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向表明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展開諮詢;而陳志全則提出修正議案,要求立法會於該屆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工作,最後遭否決。

法例

傳媒

多元成家草案引起不同團體的爭議,歌手張惠妹力挺同性婚姻而舉行免費演唱會,估計達二萬人次[20]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21]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22]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23]

法例

 

 

 

民間組織虹雙囍成立,表明爭取同性婚姻平機會於進行有關歧視條例檢討收集意見時,偷偷將異性或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人士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之內[24]

社會運動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25],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26]

2015年

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博士發表由平機會研究資助計劃贊助的「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報告,指校園中歧視性小眾情況嚴重,[27]媒體爭相報導道。但實際上該研究存在極大問題。[28]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9]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30]

 

社會運動

10月同志遊行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請來多位藝人「撐場」。[31],當中有同志團體提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引起不同家長及宗教團體的不滿,台北市長柯文哲亦反對廢除刑法227條的立法[32]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33]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34]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35]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36] 另九個外國駐台代表處首次組成「外國代表處隊伍」參加遊行[37]

 

當天的遊行標語鼓吹性解放思潮,如:人獸要成家、娛樂嗑藥合法化,今年主要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38]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39]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40]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41]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42]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43],[44]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45]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46]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婚沒有共識。[47]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48]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網址: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爭同志婚姻合法 祁家威聲請釋憲」,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4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2336-260402;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5回顧」,2016年2月9日,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hotos/a.10150711237530965.410810.368820985964/10153320850965965/?type=3&theater

[3]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網址: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6]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7]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8]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9]「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10]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報告》,CB(2)2053/00-01,2001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2053c.pdf

[12] 「教堂衝擊兩面睇 陳日君斥警未認真對付示威」,蘋果日報,2003年8月1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30819/3481673

[13]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4]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5]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7]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8]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HCAL 69/2007,(HKSAR High Court 2007), 第93-98段及104-108段,網址: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1024&QS=%2B&TP=JU

[19]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20] 「張惠妹挺同志婚姻開唱 借哏牧師郭美江:有鑽石撿嗎?」,ETtoday,2013年12月23日,網址:http://star.ettoday.net/news/309220

[2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22]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23]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24]「歧視條例檢討」,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dlr.org.hk/tc/document-02.html

[25]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26]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7] 「65%準教師對性小眾偏見」,《明報》,2015年5月28日,網址:https://goo.gl/mE78qM

[28] 明光社,「正視校園欺凌 看清研究報告」,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5221

[29]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30]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31] 「何韻詩、陳美鳳 力挺台灣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5年10月10日,網址: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471500

[32] 「廢除刑法227替兒少性行為除罪?柯P簽承諾書表達反對立場」,關鍵評論,2015年11月13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839

[33]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34]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35]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36]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37] 「9外國駐台單位 正式加入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7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68903

[3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網址:https://kairos.news/55284

[39]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40]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41]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42]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43]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44]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45]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46]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47]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48]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家長」的定義

12/10/2016

家庭是組成一個社會的重要單元,是維繫社會凝聚力及促進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家長作為家庭的頭,其角色的重要性(無論是對子女,或是對整體社會)是不容置疑的。家長的角色既然如此舉足輕重,那麼,誰是(或誰可以成為)孩子的家長便顯得重要。以下將透過美國的狀況,探討誰是家長對孩子福祉的影響。

成為家長的條件

在香港,除了結婚生子外,某人可成為一名孩子的家長,較普遍的還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純血緣關係,即父母在未婚的情況下誕下孩子。[1]第二種情況是某人雖然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但與孩子的父或母有婚姻關係,例如,某人是一名孩子的繼父或繼母;或是妻子利用人工受精產子,縱使精子並非來自丈夫,但丈夫仍是孩子的父親。[2]第三種情況是一對夫妻共同領養一名孩子。

從以上可見,要成為家長,必須存在以下其中一種關係:血緣、婚姻;或領養。這些條件的用意是確保家長對孩子的承擔。就血緣來說,父母在決定生育時,一般會同時準備對生下來的孩子負上家長的責任。就婚姻來說,縱使一對夫婦的其中一方並非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但通過他與配偶在婚姻中的彼此委身,同時伴隨著他對其配偶的孩子的委身。就領養來說,通過領養的程序(包括評估領養人是否適合做家長),領養人承諾負上做家長的責任。雖然這三個條件並不一定擔保家長會對孩子負責(例如,有人會生下孩子後將其遺棄或交由他人領養),但可以說是成為家長的最基本的條件。

美國的同性伴家長

在美國,隨著同性平權運動,除了領養外,同性伴侶亦可通過生殖科技而成為家長。一對女同性伴侶可接受精子捐贈,並由其中一方進行人工受孕生子。與孩子有血緣的一方固然是孩子的家長,沒有血緣的一方亦可憑藉婚姻關係(若她倆是已婚)或通過領養(若是未婚)而成為孩子的家長。[3]一對男同性伴侶可接受卵子捐贈,利用其中一方的精子與卵子結合,再利用代母懷胎生子,並同樣地可藉著血緣、婚姻或領養而成為孩子的家長。[4],[5]

雖然以上的個案的家長仍符合血緣、婚姻或領養的條件,但孩子是由一對同性伴侶所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會有甚麼影響,是值得關注的。(本文不詳列,相關文章可於本社網站搜尋「同性撫養」一詞[6])即使暫不考慮同性撫養的問題,由於兩名家長可以不存在婚姻關係,某程度上,他們只是 分別地 對孩子負責,而不是共同地對孩子負責。孩子由一對沒有彼此委身的伴侶所撫養,又如何培養孩子的承擔感?這種安排對孩子是否一件好事?

美國放寬作家長的條件

最近美國紐約州法庭在一案件中,將以上成為家長的三個條件也刪除掉,進一步放寬作家長的要求。[7]案中,一對女同性伴侶(C及D)的其中一方(C)於2009年利用人工受精生下孩子,兩人共同撫養孩子(按當時的法例,同性婚姻及同性領養尚未合法)。兩人後來結束彼此的關係,D於是以孩子的家長的身份向法庭申請孩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根據以往的案例,一個人必須符合血緣、婚姻;或領養的關係才可被視為一名孩子的家長。由於D並不符合這些條件,故按法例,她並不是孩子的家長,因此不能申請孩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但法庭卻推翻以往的案例,指出若一對伴侶(無論是同性或異性)協議由其中一方進行人工受精,並且協議兩人共同照顧孩子,則另一方亦可被視為孩子的家長,而毋須符合血緣、婚姻或領養的條件。法庭又指出,在判定某人是否一名孩子的家長時,須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若該人與孩子建立了猶如父子或母子的關係(de facto parent),將該人視為孩子的家長,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的。最後法庭裁定D是家長,故可申請孩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以上法庭撇除了擔當家長的三個基本條件(血緣、婚姻或領養),某人只須與其伴侶協議共同撫養孩子,並且與孩子建立了親密的關係,便可被視為孩子的家長。有關判決帶出如下兩個問題。

第一,撇除了血緣、婚姻或領養的條件,便無從確保當事人已承諾對孩子負上家長的責任。即使當事人已經與其伴侶協議共同撫養孩子,但這只是私人協議,而誰人能成為孩子的家長則涉及公眾利益及法律責任,不能純粹用私人協議處理。值得留意的是,不是所有具約束力的人際關係均可以用私人協議解決,有些關係涉及公眾利益,故必須用社會制度加以規範,否則,婚姻及領養制度也可以廢除,而以私人協議取代。

第二,當事人若能與孩子繼續保持親密的關係,或許對孩子是有一定益處,但這並不代表當事人可被視為孩子的家長。正如,一名孩子的媬姆、家傭或親友,縱使一直照顧孩子,並視孩子為親骨肉,但在法律上仍不會是孩子的家長。

結語

從以上可見,美國不斷放寬有關家長的條件,其後果可從教養與承諾兩方面講。教養方面,以上已指出,批准一對同性伴侶作家長,對孩子的影響如何,是值得關注的。承諾方面,撇除了血緣、婚姻或領養作為擔當家長的條件,家長對孩子的承擔便存在疑問。回到本文的起首,基於家長角色的重要性,我們必須審慎規範「家長」的界線,以免對下一代及整體社會帶來衝擊。綜合以上,由一對已婚的男女藉著血緣或領養擔當家長,對孩子的福祉應是最有利的。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最多亦只應成為孩子在法律上的監護人。

 

 


[1] 「在未婚生子的情況下,男方要在法律上成為孩子的父親,須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作出如此承認。」(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S. 5(1)(b))

[2]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S. 10

[3] See Judge Pigott’s opinion at page 7 & 8 in Brooke S.B. v Elizabeth A. C.C. http://www.nycourts.gov/ctapps/Decisions/2016/Aug16/91-92opn16-Decision.pdf

[5] 法例一般要求,使用生殖科技產子,除了申請的伴侶外,其他人均不是孩子的家長。http://gencourt.state.nh.us/legislation/2014/SB0353.html

從法例看家庭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2/09/2016

本文嘗試從一些國際公約以及香港的法例,審視家庭的定義;家庭與社會的關係;以及家庭的相關法例,從而指出其背後所隱含一套社會對於家庭價值的理念。

家庭的定義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均指出,家庭是社會的一個自然基本的單元,香港的人權法案(「人權法案」)亦採納了這個家庭的定義。但是,兩份《公約》及人權法案沒有進一步闡述何謂「自然」。

家庭的功能

聯合國人權議會關於保護家庭的決議指出,[1]家庭提供了一個自然的環境,使得家庭各成員(尤其是兒童)能夠健康地成長,但決議未有進一步界定何謂「自然環境」。決議又確認,家庭的存在可促進社會的凝聚力、跨代團結以及社會發展,家庭亦有助保存一個社會的文化身份、傳統、道德、文化遺產以及價值體系。

家庭與社會及國家的關係

ICCPR及人權法案均指出,家庭應受到社會及國家的保護,家庭亦不應受到任意及非法的干擾。《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亦指出,家庭生活應受到尊重。ICESCR進一步指出,國家應設法使得個人及家庭能有足夠的生活條件(包括衣、食及住)。以上的聯合國決議亦確認,為了使得家庭能在社會裡充分地履行它的責任,國家應對家庭提供保護及扶助。

以上的文件亦強調兒童的福祉。ICCPR及人權法案規定,兒童應受到家庭、社會及國家的保護。所以,社會及國家既保護家庭,而社會、國家及家庭又進一步保護兒童;從某個意義上說,兒童成為社會的核心,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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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ICCPR及人權法案規定,兒童應受到家庭、社會及國家的保護。

從以上可見,家庭與社會是互相依存的。一方面,家庭作為凝聚社會、保存社會價值以及養育兒童的重要力量,對社會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社會及國家應保護及幫助家庭,使家庭能充分發揮這些功能。

表一列舉了香港一些維護家庭的法例,該等維護可分為:(一)家庭成員之間的維護(《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等);以及(二)政府或第三方對家庭的維護(如《稅務條例》等)。

 

表一:香港一些有關維護家庭的法例。

法例

保護及扶助的內容撮要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5條

尚存的配偶、兒女,或父母可申請收回已去世業主的住宅使用。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第5條

婚姻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對方及由其管養的子女的贍養費。

《致命意外條例》

第4條

死者的親屬可就所受到的損害而申請賠償。

《稅務條例》

第8條

任何人從其配偶或前任配偶處定期領取的生活費或贍養費無須繳納薪俸稅。

《稅務條例》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稅、供養父母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3條

若死者並沒有為其配偶等提供合理經濟給養,後者可申請從死者遺產中提取。

何謂家庭成員」

以上的《公約》及人權法案只說明了家庭的性質及功能,未有具體說明一個家庭可包括甚麼成員。不同國家對家庭成員有不同的理解及要求。以歐盟成員國為例,歐洲人權法庭指出,[2]《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裡的「家庭」乃包括一對同居的事實伴侶(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

在香港,人權法案雖然未有直接說明甚麼人可組成一個家庭,但從法案第19條可推論出家庭是由夫妻(即已婚的一男一女)組成的。法案第19(4)條指出,“夫妻婚姻方面……雙方權利責任平等”,故此,婚姻是一種夫妻(即一男一女)之間的關係。法案第19(2)條又指出,“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故此,家庭的建立是從結婚開始的。結合第19(4)條及第19(2)條,得出的結論是「家庭」是由夫妻組成的。

除了人權法案外,香港的一些法例亦對何謂「家庭成員」作出界定(見表二)。從表二可見,「家庭成員」的範圍會隨著個別條例所處理的事情而有所不同。這反映出家庭的定義,要與所關涉的事情一併考量才有意義。不過,各個定義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所有定義均包括夫妻及其子女。但值得留意的是,一些涉及補償的法例(《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家庭成員」包括同居者。可見,隨著社會價值觀的改變,部份香港法例已承認同居者為家庭成員,並提供相關的保護及扶助。

 

表二:香港一些法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

法例名稱

家庭成員的定義

法例內容

 

《入境條例》

第2條

「主要家庭成員」指: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某人的「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地,是斷定該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的考慮因素之一。

《僱員補償條例》

第3條

僱員的「家庭成員」指:

  1. 配偶或同居者;
  2. 子女;
  3.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
  4. 在緊接有關意外發生前的24個月內一直以同一住戶成員身份與該僱員同住的孫兒、外孫兒、孫女、外孫女、繼父、繼母、繼子、繼女、女婿、媳婦、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配偶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死亡,其「家庭成員」可獲得補償。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家庭成員」指:

  1. 配偶、子或女、父或母、兄或弟或姊或妹、祖父或祖母或外祖父或外祖母、孫或孫女或外孫或外孫女;
  2. 同居者,即在任何人死亡的日期如同該人的妻子或丈夫般與該人同住的人;及
  3. 在任何人死亡的日期以同一住戶成員身份與該人同住,並在緊接該日期之前兩年的期間以此方式與該人同住的其他人。

因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引致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人士或其「家庭成員」可得到補償。

《航空運輸條例》

第2B,5,15條

乘客的「家庭成員」指:

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孫女、外孫、外孫女,以及兄弟、姊妹、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或該兄弟、姊妹、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或姨母的後嗣。

如有關乘客的任何「家庭成員」因為該乘客的死亡而蒙受損失,則該成員可向承運人追究法律責任。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2條

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某人有關的任何人。

歧視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人,屬於違法作為。

《公司條例》

第487條

董事的「家庭成員」指:配偶、子女及父母。

公司董事的「家庭成員」及與其處於同居關係的人,是該董事的「有關連實體」,須避免利益衝突。

總括而言,家庭的定義以及家庭的相關法例,背後其實隱含了一套關於家庭價值以及家庭在社會中的角色的理念,而這套理念是一個社會得以繼續運作及發展的市民共識。故此,任何改變家庭定義的建議,不能只從個別群體的利益出發,而須從根本上去考慮對一個社會的家庭的理念的影響。

 

[1]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2/23, Protection of the family: role of the family in supporting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HRC/RES/32/23 (18 July 2016) , available from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16/156/45/pdf/G1615645.pdf?OpenElement

[2] 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 30141/04 of 2010,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2010), para 91-94, available from http://hudoc.echr.coe.int/eng?i=001-99605#{"fulltext":["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 (2010)"],"itemid":["001-99605"]} 

無障礙廁所

06/09/2016

較早前,平機會發表公眾意見調查2015時引述「康文署答應會改裝殘疾人士專用廁所成『中性廁所』,方便讓跨性別人士使用」。香港復康聯盟發表聲明,反對改裝殘疾人士洗手間(俗稱「殘廁」)成「中性廁所」,讓跨性別人士使用。一般廁所的設計,未必能切合個別人士的需要,而殘廁的設立,就是為滿足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當然,社會上可能還有其他人士,在使用一般廁所時存在困難,例如跨性別人士,或簡單如父親(母親)需帶年幼的女兒(兒子)入廁所。在有限的社會資源下(尤其是香港地少人多),如何能滿足不同人士對使用廁所的不同需要,確實是一個基本而重要的課題。

香港法例對廁的規定

《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2部第11分部,[1]對暢通易達廁所(即殘廁)的數目、位置及設計作出了一些規定。「暢通易達」(accessible)是指可讓殘疾人士方便地前往、進入及使用。有關規定如下:

  • 數目方面,在一幢大廈的同一樓層,每20個或少於20個水廁間(指洗手間內的個別廁格),須至少有一個是暢通易達水廁間;如某樓層設有洗手間,則須最少有一個設計成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

  • 位置方面,顧名思義,暢通易達廁所必須是容易前往及進入。

  • 設計方面,暢通易達廁所對沖水掣、洗手盆、門、扶手等的設計都有特別規定,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故此,設立暢通易達廁所的理念就是容易前往,以方便那些行動上不便的人士可以無障礙地使用。

如何滿足對廁所的不同需要

由於殘廁基本上是殘疾人士的唯一選擇,而目前殘廁的數目亦十分有限,若將部份殘廁改成「中性廁所」,將一定程度上阻礙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為了滿足不同人士對廁所的需要,建議將現存的公共設施內的殘廁改名為「無障礙廁所」,以供那些對使用一般廁所存在生理或心理障礙的人士使用(包括殘疾人士及少數跨性別人士),並鼓勵業主在可能範圍內增加相關廁所的數目,確保不會影響殘疾人士優先使用廁所。至於新的建築物,應該修訂法例,增加獨立的「無障礙廁所」的比例。

無障礙廁所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1)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除極少數先天異常的雙性人外,生理上性別只有男或女,而少數人雖然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但其生理特徵與常人無異,大家無法單憑外表分辨,他/她們一方面需要社會人士特別關心,另一方面亦需要照顧其他使用廁所人士的感受,不應單憑所謂心理性別而強行進入異性廁所,因此,無障礙廁所可以說是兩全其美。其實,強調所謂中性基本上是一種性別政治的議程,想強行改變大家對性別的看法,在市民大眾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前,不應魚目混珠,暗渡陳倉。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7/9/2016

婚姻關係的法、理、情

受訪者:葉美施律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葉美施律師 :在法律界執業超過18年,也是一位家事及綜合調解員、家事調解監督及心理輔導員,每天在「法」、「理」、「情」中遊走,以不同的角度協助個人及家庭解決問題。曾在政府、私人機構、慈善團體及教會就不同的法律議題、調解技巧、個人成長及家庭關係講座擔任講者,也喜歡與人分享她的跨專業經驗。 || 梁永豪先生: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

1. 前言

現今世界各地,傳統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衝擊。一方面,傳統婚姻的離婚率很高,另一方面,要求承認傳統婚姻之外的親密伴侶關係 (如同性婚姻、事實婚姻) 的訴求愈來愈强,也陸續有歐美國家承認該等關係。作為國際大都市,香港亦受到這些趨勢的影響。本文主要探討兩個主題:第一個主題涉及香港的婚姻制度,先闡述香港《婚姻條例》及婚姻制度對維持婚姻的穩定關係、家庭及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再說明性解放及多元婚姻的主張對人倫及社會造成的影響;第二個主題談論夫妻相處之道,探討維持美好婚姻所需的個人素質及其他因素。

 

2. 婚姻的定義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在此條例下舉行的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意指婚禮「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這定義正正符合《聖經》所述神創造時的設計 (創世記二章24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種忠於神的設計及創造的婚姻是自然不過的。

《婚姻條例》亦規定年滿16歲的人士才可結婚 (16-21歲結婚則須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其原意是保護心智及肉體尚未成熟的女子。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即犯刑事罪。這條例雖然特別保護女性,但與男女平等並無衝突。基於男女的差異,男女未必能在每樣事上機械式地平等。例如,男女在家庭中各有獨特的角色:一般來說,男會較主動,會帶頭,在理性事情上多參與及作決定;女士則多照顧孩子,關顧家人的起居飲食。男女有不同的分工,這也符合神對男女角色不同的設計。

 

3. 多元婚姻引申的問題

姻之外的親密關係的訴求愈來愈强,如同性婚姻,甚至兩人以上的結合。但這種不限性別及不限人數的關係只會造成混亂,再發展下去,恐怕將來也不會有人倫的規範了。這裡所討論的不是一般的人際交往及關係,而是一種很獨特、親密及尊貴的婚姻關係。若這種關係也可以開放,則在每一個生活範疇,都會造成混亂。

序化。但一旦關係不受約束,人倫的界線及其相應的法律權責便變得模糊。例如,目前涉及兒童的法例,對兒童父母的定義非常清晰,但若容許不限性別及人數的伴侶組合,法律便難以界定誰是孩子的父親及母親,以及誰是孩子的兄弟姊妹。另外,在遺產、信託及物業方面的權責亦不會像目前般清晰。現時,一個人就算沒有訂立遺囑,他大概也知道自己死後的財產會如何分配。但若人倫的關係不清晰,一個人若沒有立遺囑,他的遺產便不知會如何分配。家庭是構成社會的重要基石,若家庭的界線不清晰,便會造成社會混亂。

或許有人會辯稱,「愛」最偉大,只要大家相愛,有何不可? 原則上,愛心應該是普世性的,所以愛心愈多愈闊就愈好。但世上有不同種類的愛:有朋友的愛、伴侶的愛、父母對子女的愛等。每一種愛都有它的規範及界線。這樣,人才能活得有層次,身心靈才得以平衡及健康。愛若是沒有規範,人際關係就變得沒有秩序,從而產生混亂。人若可以隨便與任何人發生親密關係,他的心靈能否適應及承受? 自由與自私有時很容易混淆,自由若不受管束,只會帶來傷害。

 

4. 「事實婚姻」可行嗎?

有人提出「事實婚姻」的概念,即一對同居的伴侶雖然沒有結婚,仍可享有猶如婚姻的權利。提出這訴求的人的矛盾在於,他們既想取得婚姻盟約所賦予的權利,但又不想進入該盟約。或許,他們不想受婚姻的束縛,兩人相處、離婚畢竟是繁複的事情。他們想有一個隨時能抽離並結束關係的自由,一種不需承諾的自由。但權利與承諾是並行的,若不肯進入婚姻,又怎可獲取婚姻所賦予的權利呢?這最終是婚姻觀的問題。

有人選擇同居而不結婚,因為不知道自己是否已找到真正的另一半,或對對方信心不足。但這種擔心及缺乏信心,正好證明了雙方還未到進入一種身心靈親密關係的時候。他們只接受肉體上的親密,但又不想作出承諾,這也是一種矛盾。

也有人認為,結婚後如覺得配偶不合適,另選一個又有何不可?資深婚姻及家庭治療師霍玉蓮女士在一次名為〈點滴親和〉的婚姻治療訓練課程提到:「因為戀愛是自由選擇,婚姻是雙方自願停止選擇。」本人很同意這觀念,若然要選,就選定一個。若結婚後可再選一個,那又為何要結婚呢? 以父母對孩子的責任作為類比:父母決定生下孩子後,是否可以隨時選擇不養育孩子呢? 決定結婚與決定生孩子,同樣是一種終身的委身。

 

5. 香港婚姻制度的功能

眾多婚姻失敗的個案是否與婚姻制度有關?若有關係,應該不會有人結婚了。婚姻失敗是人的問題,包括個人的問題,以及兩人相處的問題。個人方面,有童年成長的問題,或曾經歷一些創傷,但不懂得自醫及幫助自己,於是將這些傷痕帶入婚姻。另外,婚姻失敗亦與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有關,當不健康的婚姻價值觀成為主流觀點,便會大大影響新一代對婚姻的看法。

事實上,香港的婚姻制度是鼓勵男女雙方審慎行事的。首先,結婚前要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要等待十五天,若沒有人反對才可註冊結婚,及要舉行特定的儀式。另外,除了生活上的改變外,結婚後雙方的法律地位及社會角色也有所改變,例如一般婚前所訂立的遺囑在婚後都屬無效。再者,夫妻有照顧孩子的法律責任。這種種規範令人須在結婚前慎重考慮。畢竟,婚姻不是一時一刻的感覺,而是一生一世的盟約。盟約的精神在於有愛、有權利、有責任。

由於婚姻對一個人的財產有重大的影響,於是有人會與配偶簽訂婚前協議書,指明雙方若離婚,對方只能(或不能)分得甚麼財產。從雙方的關係來說,婚前協議書不是好的做法。若結婚時已設想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這與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盟約這一本質大相逕庭。有一些特殊的例子,主要因雙方家庭的資產懸殊,一方為了保障其龐大的家族生意,會從商業的角度出發而要求另一方簽署婚前協議書,另一方亦想證明他/她不是為了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大家在有共識下便會簽署。但無論如何,這可能會令彼此的信任關係受到一定的影響。
 

6. 香港婚姻制度的改善空間

在結婚方面,目前《婚姻條例》的規定是合理的。在離婚方面,近期有一份諮詢文件,強調離婚後父母對孩子的共同責任,而不再著眼於管養權的爭訟。這份文件的精神是好的,因為父母對孩子各有不同的責任與角色,這些責任與角色在離婚後應繼續維持。大部份父母都願意繼續承擔有關的責任,而離婚亦不應令雙方對立。故此,除了一些特殊情況 (例如:父母其中一方想利用該機制要脅對方),文件的建議是好的。

或許有人會認為,要求已離婚的父母共同商討孩子的事宜,會延續他們之間的磨擦,令雙方難受。但問題是,父母是將重點放在自己的感受上,還是放在孩子的福祉上?孩子既然永遠是他們的孩子,他們可否為了孩子而犧牲一下?由於父母的角色不同,孩子的事若全由一方決定,會不夠全面。另外,孩子的事宜亦可找家事調解員協調,講清楚雙方負責照顧的範圍。文件的建議亦有助減少父母為孩子的管養權而打官司。

近年亦有其他離婚方面的改善措施。例如,家事法庭會較著重孩子的福祉,並設立特別商議離婚後孩子福祉的聆訊。這幾年亦新增了調解方面的法例,希望將和諧及和平帶進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問題像疾病一樣,若不及早處理,可能難以挽回。故此,宜有一些機制為夫妻定期檢查婚姻關係,防患於未然。

 

7. 父母與孩子

調孩子的權利,但權利與欲望要分清楚。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孩子尚未能了解自己真正的需要,故此,成年人不能讓孩子的喜好成為他的權利。被保護及被撫養是孩子的權利。但若孩子不喜歡吃飯,家人是要尊重他的決定,還是為保護他而使他明白吃飯的重要呢?若學校發覺學生有一些特別偏好的思想或行為,應通知及與家長討論,家長若任由孩子按其意願行事,實際上是不負責任的。若孩子有能力完全自作決定,他就毋須上學及受家長管教了。任何權利均帶有責任,無條件的權利只會帶來不良的後果。

孩子的福祉是夫妻處理兩人不和的其一重要考慮因素。鑑於離婚對未成年孩子的影響深遠,夫妻有時會為了孩子而暫緩離婚。但是,除非夫妻在這過渡期間能改善關係,否則離婚是遲早的事。尤其現今女性經濟較獨立,妻子未必會無限期忍受。

到了離婚的時候,孩子仍扮演重要的角色。若然夫妻雙方都是愛孩子的,他們會為了孩子而願意在財產處置及孩子管養等事宜上合作。相反,若夫妻將孩子作為雙方角力的籌碼,或者將憤怒投射在孩子身上,甚或是出於爭競之心,則會增加雙方調解的難度。重點是夫妻是將焦點放在自己身上還是孩子身上?

離婚後,孩子大多數由母親撫養,很多夫妻在這事上一般有共識,爭議較少。這主要是父親與母親的角色不同使然。照顧孩子是母親的天性,母親一般較細心、溫柔,而父親一般擔當理性的支援、供養及補給的角色。離婚後,母親一般會負責孩子的功課及生活,而父親則會負責孩子的運動及戶外活動。

 

8. 第三者與婚姻

因婚外情而離婚的個案,很多時候是已經發生了不只一次的婚外情。若其中一方首次發生婚外情,並且願意回頭,得到對方原諒的機會較高,婚姻得以挽回。畢竟,被背叛的一方可能覺得自己亦有不對的地方。其實,婚外情只是表徵,未必是離婚的真正原因。雙方不成熟,不成長,不懂得解決困難,執著自己的期望等問題,才是離婚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婚外情不同一夜情。很多時候,婚外情之所以難捨難離,是因為婚外情也涉及感情及責任 (雖然不應該開始)。另外,雖未有正式統計,但一般來說,相對於女性,男性較難接受配偶出軌,從而影響了挽回婚姻的成數,這或許與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有關。

 

9. 結語

要有美滿的婚姻,首先要忠於婚姻的盟約,堅持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第二,要提高自省的能力。不要只看到對方的錯及只會抱怨,不要單單期望對方改變,要明白自己也有不足的地方,從而願意在個人的性格及雙方的關係上成長,並願意改變自己。另外,亦要分辨真正問題的所在,例如,是雙方的關係真的出了問題,還純粹是對方的惡習引致惡果 (如欠下賭債)?若雙方有解決不了的問題,最後便要及早向有關人士求助,例如接受婚姻輔導,避免問題惡化至不可收拾。第三,要明白家庭也涉及實際及事務性的運作,需要透過共同合作及處理這些實務去提昇雙方的關係。第四,要給予對方個人的空間,尊重對方繼續去追求理想。

從社會角度看婚姻

受訪者:狄志遠博士 撰文:梁永豪先生 | 狄志遠博士:香港家庭敎育學院總監,註冊社工,工商管理博士,曾任立法會議員。狄博士一直以來都倡導家庭教育的發展以及培育家長發揮正能量的工作,成立了「香港家庭教育學院」,旨在透過不同的互動平台,提昇家長的素養,推廣家長教育文化。出版書籍包括《望子成龍。家長心事》,《親子點狄》,《CEO家長》及《做個CEO家長》。 | 梁永豪先生: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責有關家庭、婚姻、性傾向歧視等的法律研究、資料搜集與整理,並繕寫相關文章。梁永豪畢業於理工大學會計系,其後取得倫敦大學的法律學士及中文大學的金融理學碩士,多年來在銀行界從事會計及財務工作。
22/06/2016

1. 前言

香港社會當前的婚姻及家庭面臨很多挑戰,制度方面,有人提出「事實婚姻」與「民事結合」等平權訴求;夫妻關係方面,離婚率居高不下;親子關係方面,出現「怪獸」家長的現象。

 

本文先闡述婚姻及生兒育女的價值,再探討以上三種社會現象。在制度及夫妻關係方面,本文會以個人主義作為切入點去探討有關問題;在親子關係方面,則會從社會價值觀的角度作出分析。

2. 婚姻的價值

婚姻的好處,可從制度的角度及人倫關係的角度來闡述。從制度的角度來看,結婚是一個程序,讓雙方彼此承諾永遠相愛並一起生活下去。這承諾是在眾人面前公開宣認的,讓親友見證雙方的互相委身。故此,結婚的程序,不純粹是兩個人的事,它亦讓別人分享雙方的喜悅,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美好的交流。

從人倫關係的角度來看,人是一種有靈性的動物,人渴望與人相交。單獨生活固然可以,但可以與人相處就更好。若可以與他人建立愛情,更是一件美好的事。夫妻間的親密關係,是其他關係不能取代的,亦是重要的。故此,婚姻一方面讓別人分享雙方的喜悅,另一方面亦滿足了雙方感情的需要。

3. 生兒育女的價值

生孩子是夫婦一個重要的抉擇。養育孩子有苦亦有甜,很難說有孩子的家庭一定較好。一方面,孩子可讓家庭生活更加豐富,看著孩子一天一天成長,那種喜悅是難以形容的。另一方面,教養孩子也會帶來煩惱,做人父母是一件艱鉅的工作,父母會擔心孩子的成長,所謂「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一般而言,生養孩子最終所帶來的甜,總比苦為多,但也不排除一些夫妻基於個人及社會的因素,而承受不了生養孩子的壓力。故不能說有孩子的一定較無孩子的好。

社會環境亦會影響生孩子的決定。在生活繁忙及充滿壓力的地方,由於已有很多事情(如維持生計)消耗了一個人的精力,若再養育孩子,會構成沉重的負擔。但在一些較平淡及簡單的社會(如北歐),夫婦會有較大誘因生孩子以豐富家庭生活。

不同年代的人亦會對生孩子有不同的看法。在美國,曾有一段時間不少人不想生孩子,後來觀念改變了,有較多人選擇要孩子及著重家庭生活。「想生」或「不想生」可以是一個循環。畢竟,夫婦及親子關係是社會的核心,縱使社會在某一階段會崇尚二人世界,但最終總會回到核心去。而社會的延續、老年人的退休保障等,亦需要下一代去支持。

至於生幾個孩子最好,則沒有絕對答案。生一個、兩個或更多,各有優點與缺點,關鍵是父母如何教導孩子。有人說獨生子女較自我中心,不懂得分享,但父母可以教他分享,而學校亦有群體生活讓他學習分享與包容。亦有人說,有兩個孩子可令他們有機會互動,但兩個孩子之間亦會有爭競。故此,孩子數目沒有客觀標準,生多少個應是夫婦基於個人處境而作出的選擇。

另外,若情況許可,當打算生第二個孩子時,不妨徵詢第一個孩子的意見,一方面尊重他的意見及令他有參與感,另一方面亦讓他有準備擔當哥哥或姐姐的角色。

4. 事實婚姻

部份西方國家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定地位,將屬於已婚人士的權利及責任給予同居人士。香港亦有類似的呼聲。要改變一個社會制度,需要取得社會大眾的共識。故此,主張「事實婚姻」的人士,需要提出理據去說服大眾接受「事實婚姻」這制度。

若同居人士滿足於同居的狀況,他們不會有誘因去爭取「事實婚姻」的權益。若男女雙方想獲得婚姻的權利,在目前香港的婚姻制度下,便要辦結婚手續了,正如買東西要排隊的道理一樣。若要承認「事實婚姻」,便先要界定何謂「事實婚姻」,這使問題變得複雜及帶來爭議。

從價值觀的角度來看,選擇同居的人實際上是對婚姻沒有信心。另外,若連辦一個簡單的結婚手續也不願意,雙方的愛情又是否深厚呢?同居的現象,某程度上是個人主義使然。這裏有一個矛盾:同居的人既想有親密的關係,卻又不願意作出承諾。但實際上,婚姻不能太個人化,因為婚姻要求彼此遷就、忍耐及犧牲。追求個人自由與追求家庭生活,難免有所取捨。唯有放下個人主義,才能有美好的婚姻及家庭生活。

5. 婚姻平權

現今世代高舉人權與自由。有人爭取同性婚姻,甚至多人婚姻、童婚等,試圖解除婚姻在性別、人數以及年齡上的限制。為了保護兒童,公眾一直認為讓未成年的人士有性行為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目前香港也有禁止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法例。

至於成年人之間私下的同性性關係、三人以至多人的性關係,目前香港法例並不禁止,亦不見得有關人士會被排擠或被歧視。但他們若想爭取婚姻權,或其他法律上的認可,便需向公眾說出理由,解釋新的制度為社會帶來甚麼好處。

同性領養權的考慮亦是一樣,要改變社會制度,必須取得社會共識。我們雖然不能否認同性伴侶可以教養出好孩子的個別例子,但社會仍要從整體的角度為孩子的福祉著想,評估同性領養對孩子是否一個好的安排。

6. 夫妻關係影響孩子及工作

在香港這繁忙的都市,有人或許因工作或照顧孩子而忽略夫妻關係。一方面,感情是要培養及製造的,夫妻的感情不會因為結了婚就有永遠不變的保證。另一方面,夫妻關係不好,會反過來影響親子關係及工作。不要以為為了工作及孩子就可放下夫妻關係,這只會帶來反效果。因為夫妻關係好,親子關係自然會好;夫妻關係不好,對孩子會造成創傷。事實上,問題孩子多來自有問題的夫妻。故此,生活是要平衡的。

另外,家庭生活愉快,工作才會有效率。當代人著重個人成就,但最終總會回歸家庭。當人感到困擾時,往往會想起父母,渴望得到配偶的安慰。家庭是一個親密交流及彼此安慰的安全區。在外面打拼後,就更需要家庭生活的滋潤,否則人會變得空虛。在平衡工作與家庭時,夫婦要商量及了解彼此的期望,作出適當調整。平衡是要有取捨,這最終是價值取向的問題。當一個人認為家庭重要時,他便不會覺得放下工作或其他事情是一種犧牲。當然,這種平衡是有外在限制的,公司老闆的要求會影響僱員決定家庭與工作的優先次序。

7. 「怪獸」家長與「港孩」

近數年出現的「怪獸」家長與「港孩」現象,很大程度上是社會競爭使然,特別是面對中國內地的競爭。另外,父母總期望孩子的成就高過自己。以前的父母多數是基層,孩子成就高過父母不難達到,但現今的父母已有一定成就,要求孩子的成就高過父母就較難。這促使現今的家長一早就要栽培孩子。以前的孩子普遍在中學時才開始面對競爭,但現今孩子的競爭在幼稚園已開始,所謂「贏在起跑線」。我們可從三方面分析「怪獸」家長的現象。

第一個問題,競爭方法是否合適?目前的競爭模式,一方面是家長全面操控孩子,另一方面是過於著重學業成績,忽略了孩子身心靈發展的需要。這只會製造出只懂依賴,以及發展不健全的「港孩」,後果是引致孩子青春期的反叛,以及孩子往往要到出來工作後才開始培養整全的人格,這反會降低孩子的競爭力。

第二個問題,有沒有較好的競爭方法?西歐國家孩子的學習較為輕鬆,但這並不代表這些國家的競爭力較差。它們強調愉快學習、多元發展,幼稚園的孩子從遊戲中學習,以啟發人際關係、創造力及對世界的興趣。

第三個問題,是否一定要競爭?誠然,外在的競爭環境是改變不了的,但我們是否一定要隨波逐流?人生是否只為競爭而活?以前的人有基本的生活條件就已很滿足,現代人是否一定要不斷提高物質的豐盛?家長著重孩子的成就,但現代孩子卻著重生活體驗。除了物質外,人生應追尋意義。縱使一個人做了醫生、律師等「高尚」職業,但若這純粹是他父母的安排而不是出於他自己的意願,對他只會帶來痛苦。人何需追求高薪厚職?生活平平淡淡,但人際關係和諧不是更寶貴嗎?故此,家長應培育孩子的自律及責任感,幫助孩子尋找人生意義,而不是安排他的人生。

根據以上三點,家長要重新檢視自己的管教模式。家長或許會覺得在這大氣候中身不由己,但父母要明辨是非,了解不斷競爭產生的各種問題。若家長將自己的行為歸咎於社會的大氣候,就毋須有家長的角色,一切跟隨大眾就可以了。家長要明白孩子是自己的孩子,若明知一些做法對孩子不好,就不要人云亦云。家長不要只著重孩子的學業,更要培養親子關係。家庭是孩子最好的保護網。若能處理好親子關係,孩子有問題時便會找父母商量,有助孩子解決成長所遇到的問題。

除了家長自己的觀念要改變外,政府及僱主亦應在減低不健康的競爭及培養親子關係的事上扮演一定的角色。政府應多做家長教育,以扭轉家長的思維,並實行家庭友善政策,如增加勞工假期,鼓勵彈性上班或其他彈性工作的安排,推出家長節、家庭日等。僱主亦應意識到,健康的家庭生活有助提高員工的效率,這在香港知識型經濟的社會尤其重要。故此,僱主不應為了增加盈利而不顧員工的家庭需要。

8. 結語

總體而言,現代個人主義抬頭,人權及自由的訴求高漲,這種趨勢呈現於兩個層面:在制度層面,個人主義引申出對事實婚姻、同性婚姻及其他性解放權利的訴求;在關係層面,個人主義引致追求個人成就與維繫家庭關係的衝突。無論在那個層面,人都須放下過度的自我中心。在制度層面,人不能只追求個人權利而不顧社會的穩定及共同利益;在關係層面,夫妻關係要講求忍耐、體諒及包容,並堅守結婚時所立下不離不棄的盟誓。人無可能找到一個百分百合適自己的對象,若不合即散,問題只會不斷重複。若可放下自我,往往會得到更大的幸福。

當提供優惠變成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5/2016

一間酒吧因「女士之夜」於上月被裁定性別歧視,不少輿論認為矯枉過正,回響不絕。上星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立法會上稱會檢視平機會的相關條文,又稱社會大眾可向政府提出建議。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拒絕向女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不按相同方式提供,都屬違法。法例將合理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一刀切地視為觸犯歧視條例,會衍生怪異現象,有議員向政府提出如此質詢:「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有被提出訴訟風險」,質詢不無道理,反映歧視條例的漏洞。

歧視條例原意是消弭真正的歧視。若要能對症下藥,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上有修改的必要,條例至少要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者,將合理的差別對待剔除於法例之外。

舉例說:一、食肆基於客戶是女性而拒絕提供服務;二、某食肆打造「女人專屬」餐廳,將所有男顧客拒諸門外;三、食肆向母親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

確保女性得到食物的平等機會,保障女性的生存權利,是社會共善。當社會文化大規模地傾側有利於男性,政府就有理由動用公權力,以法例禁止第一類情況。

至於第二類,食肆老闆按創意作出市場定位,然而將要付上代價:他放棄佔人口近一半的客人、與男性同行的女性也不會光顧。自由市場會自然調節,或是商機,或是淘汰。在確保男性不因此面臨饑荒,而飲食行業沒被壟斷等前提下,政府應保障多元創意和營商自由,避免市場被過度干預。

第三類例如在母親節向母親提供優惠以鼓勵消費,動機多為商業考量,也不排除有企業真誠地透過優惠對天下母親表達敬意。這是差別對待,但不應構成觸犯性別歧視。然而,現行法例卻有機會扼殺這些商業行為、良好意願。就正如酒吧以透過增加女顧客消費的誘因,以吸引更多男顧客;又或考慮到男顧客耗酒量比女顧客大等因素,動機都非出於性別歧視。在沒有危害女性(或男性)群體的基本權利為前提,政府應以歧視條例干預商界提供優惠的方式嗎?

深信兩性得到平等機會,是香港人都擁抱的重要價值。但立法者宜就歧視條例的適用處境對症下藥,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方面,以免矯枉過正,以平衡恰當的方式消弭真正的歧視。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2/5/2016

再思平機會的正業

張思晉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06/05/2016

平機會作為法定獨立機構,公眾自然對其有一定期望,希望它能真正為社會消除歧視而出力,為社會大眾帶來真正平等機會,可惜前主席周一嶽在任時不務正業,一意孤行支持同運,甚至在離任前後亦對新主席指指點點。而新主席陳章明甫上任即受一些負面新聞困擾,平機會未來如何持平地履行分內的職責,相信將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

周一嶽在任內動用了80萬公帑推動《有關立法禁止歧視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報告不單問題處處、而且立場偏頗,歪曲調查結果以迎合他支持立法的傾向。作為平機會主席理應持平中立地對待社會上的每一個持份者,但周一嶽卻多次高調出席同運團體所舉辦的活動,令人對平機會能否公平處理不同的意見深表懷疑。

周一嶽任內亦啟動了對現有四條歧視條例的檢討,在檢討報告中卻偷換概念,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及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完全漠視10萬市民曾聯署反對「事實婚姻」的事實。2015年10月有市民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周一嶽在2013年底的平機會會議中,聲稱該會進行歧視法例檢討和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研究,屬其權力之內行事,更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也同意這看法」,政內局其後作出澄清指從無表達相關的看法,平機會隨即靜悄悄地在其網頁刪除相關紀錄,意圖掩飾主席的謊言,令人震驚。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表示有關投訴成立,公眾對周一嶽及平機會的操守難免存疑。

再者,周一嶽不單在任時、甚至卸任後亦毫不掩飾他支持同運的立場。然而平機會網頁所列明的職能及權力卻沒有倡導的涵意,故此可見積極主動地支持同運,無疑只是周一嶽個人越權的行為。平機會的正業是落實執行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是新增歧視條例則是政府及立法會的職責。

此外,平機會作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不應淪為支援主席個人言論的場所,所作出的調查亦應理性專業,實事求是而非推廣主席個人的預設立場。早前平機會的調查顯示市民認為「年齡歧視」為最應該優先研究的項目,且看曾任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的陳章明能否在此項目中作出貢獻,由於他甫上任即被揭曾犯過失,要挽回公眾的信心,陳章明應努力證明自己能客觀公正地執行平機會的法定職責;而平機會的全體委員亦責無旁貸應努力監督平機會的日常運作。
 

曾經刊載於:

《成報》  6/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