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承認制度的醫療考慮
28/08/2017
現時世界上不少國家及地區都容許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患者在完成不同程度的醫學規定下,更改當地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身份。各地醫學規定要求各有不同,但都主要圍繞四方面:醫學診斷、性別重置手術、賀爾蒙治療及實際生活體驗。
現時世界上不少國家及地區都容許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患者在完成不同程度的醫學規定下,更改當地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身份。各地醫學規定要求各有不同,但都主要圍繞四方面:醫學診斷、性別重置手術、賀爾蒙治療及實際生活體驗。
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指出,因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不一致而出現煩躁、不安、困惱等情緒及明顯生活功能的影響,是為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
當「政改」告一段落後,政府的「跨部門性別承認工作小組」亦密鑼緊鼓地接見各持份者,諮詢有關如何訂定性別承認的原則。在與小組成員會面過程,得到小組主席律政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確認,小組的工作範圍和目的並不是研究是否應為性別承認歧視立法。因此,筆者有以下意見,提供給小組及公眾考慮:
2013年5及7月香港終審庭頒下《W判決》,確立性別重置手術後的人士可以其手術後的性別身份而註冊結婚,香港政府須於12個月修改有關法例;同時,終審庭的附論 (Obita Dicta)認為,政府須就變性人的權益作出全面復檢,盡快可行訂定性別認同法例。
自變性人W婚姻權一案起,本港始熱烈討論性別議題。過往社會對性別的理解是簡單易明的,以生理性別(Sex)為界定的準則來區分男與女。
最近香港的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可以用變性後的性別申請結婚。
生物學告訴我們性別在受精那一刻決定,社會學卻告訴我們性別是由社教化形成。前者指的是生理性別(Sex),後者指的是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