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倫理

西方性革命大體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短短幾十年間性解放的意識形態由邊緣變成主流,各式各樣的性行為大為開放。近二十年全球同志運動(LGBT Movement)更站在性革命的前端,重新定義男女兩性和婚姻制度,解放各種性規範。明光社成立早期至今,一直關注香港本地的性政治文化,尤其著重於回應席捲全球的同運政治。

 

明光社以基督教的立場作為性倫理思考的起點,然而信仰並非惟一的立足點。我們亦嘗試結集科學、統計學、醫學、心理學、哲學、公共政策、人類經驗等角度,進行研究、討論、反思和倡議。作為基督教會和多元社會的一份子,明光社希望不論你信仰與否,都能共同深入探討這議題。

 

本頁你可以找到與性解放、同運政治的各種資訊,以及明光社的觀點。若在本頁未能找到你所期望閱讀的課題,你可嘗試查找「情性教育」、「流行文化」或「社會關懷」等其他頁面。

激流中的立場

31/03/2001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立法會會議廳舉行了一個會議,當中第四項議程為「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讓十四個關注該議題的團體及一位大學教授發表各自的見解、立場。我們將當天出席的團體的立場、訴求或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意見整理成為以下的圖表。在十四個團體中,只有明光社及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對同性戀及雙性戀行為有所保留並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其他的所有團體,包括三個基督徒團體皆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並支持同性戀行為。

無宗教背景,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

1.反歧視大聯盟

網絡關懷.關懷網絡

31/03/2001

雖然,不少同志組織都反對任何人士對同性戀者作治療,但事實上有不少同性戀者是希望能改變的。一些關懷同性戀者的團體便在這巨大的阻力下為同性戀者服務,協助那些因為種種原因而希望改變的同性戀者。以下便為大家介紹不同的網站,他們有著不同的背景,不同的使命,但都堅信若同性戀者渴望能改變,改變是可能的,其他人亦不應剝削其接受治療的權利。

切勿遲疑 讓他們聽到您們的呼聲

31/03/2001

編者按︰去年十二月立法會就性傾向歧視問題召開會議,會後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決定成立一個四人「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跟進性傾向歧視問題。以下是該委員會的名單,當中除了蔡素玉議員外,其他三名委員會都在去年立法會選舉前向同志組織表態支持同性戀者。而何秀蘭、劉慧卿及陳偉業議員更在去年立法會選舉前被香港同志聯席會議選為「推介候選人」,其餘兩位「推介候選人」為陳婉嫻及劉千石。1很明顯這委員會的立場傾向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並其他同志議題例如同性婚姻等等。

性傾向歧視法例的反思

31/03/2001

去年十二月明光社出席一個由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召開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會議,與會的有一個大學教授及14個團體,包括12個支持同性戀及雙性戀的團體(以下簡稱支持團體),而當中有三個是基督教團體。1其中一個團體在該會議中表示,教會及學校常歧視同性戀者,因此政府在立例禁止性傾向歧視時不應給予教會及學校任何豁免。是次會議有支持團體表示它們爭取的,並不單單是立法確保同性戀/雙性戀者不受社會歧視,而是要政府進一步立法給予同性戀/雙性戀者同性婚姻、領養子女權等等。

反性傾向歧視法案是不寬容:論基督徒學會的四大盲點

31/03/2001

就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的問題,明光社與香港基督徒學會持相反的立場,前者反對,後者贊成。

熾熱的同志運動與冰封的教會回應

31/03/2001

編者按︰從香港80年代的同性戀非刑事化個別事件的爭論,到今日同志組織有系統的平等權利運動,我們可以預見未來同志運動的發展只會更有果效及更具規模。反觀教會對同性戀問題的回應卻由80年代的同心及多方位回應,到今日的冷淡沉寂,未來情況是怎樣便要視乎您的回應。

香港同性戀運動正如火如荼地發展,近日更有不少團體一同參與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立法保障同性戀者一事。一時間社會上再次掀起爭論,要求正視同性戀者在社會的權益。

關鍵字 同運政治, 性倫理

同性戀運動的反思

31/03/2001
五年前當我還在加拿大牧會的時候,那時同性戀運動十分高昂,傳媒、社會人仕一面倒支持同性戀運動。雖然沉默的仍歸大多數,一般教會尤其華人教會都不贊成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當時加國政府為了延續人權法,要通過歧視法案(Bill C41),任何人等不可以歧視不同性取向的人,否則觸犯法律,可受刑事起訴。那次反對的人很多,從加國各地傳真到國會的抗議信使辦公室事務幾乎癱瘓,最後法案仍然通過。
 

反對不因為歧視,反對亦不是歧視

關鍵字 同運政治, 性倫理

美國社會對色情物品的爭議

31/05/2000

對色情事業和色情物品的管制,一直以來都是爭論不休的課題。像美國這樣的自由社會,自八十年代的印第安納波利斯法案(Indianapolis Ordinance)的事件之後,對色情物品管制的討論,便越來越熾烈。印法案是Mackinnon和Dworkin二人於一九八四年提出的一項議案,用意是要將當時有關「淫褻」的法例(Obscenity Ordinance),從刑法(criminal violation)重新界定為民法(civil offence)(Gubar&Hoff,1989,p.180)。草擬法案的人是以女性的公民權益(civil rights)為出發點。

嫖妓指南對青少年的影響

31/03/2000

今期的燭光網絡,主要是針對報刊刊登嫖妓指南的問題進行分析及討論,因此我們訪問了社工、醫生及心理學家,以不同的角度及專業去分析青少年閱讀嫖妓指南的影響。

訪問(一)

同性戀的神學探討

30/09/1999

(本文曾於香港神學院第四十四期院訊刊登,蒙李明德先生允許轉載)

關鍵字 性倫理